1. PPP項目中社會資本方都包括什麼
目前來看,中國的PPP主要有6個干係人(Six Partners,以下簡稱6P):政府方(P1),投資人(P2),金融機構(P3),承包單位(P4),第三方機構或專家(P5),公眾或百姓(P6)。
2. 什麼是PPP項目
PPP基金是指專門成立服務於PPP項目的基金,發起人包括了財政部、省(市)政府、金融機構、大型央企(國企)、民營資本等。
PPP基金的模式:
根據基金發起人的不同,PPP產業基金主要分為三種模式:
1、由省政府出資成立引導基金,再以此吸引金融機構資金合作成立PPP產業基金母基金。各地方政府申報的PPP項目經過金融機構審核後,由地方財政作為LP劣後級,母基金作為LP優先順序。這種模式政府一般會對金融機構提供隱形擔保。
2、由金融機構聯合地方政府發起成立有限合夥基金,一般由金融機構充當LP優先順序,地方國企或平台公司作為LP劣後級,由金融機構指定的股權投資管理人作為GP。
3、由具有建設運營能力的實業資本發起成立產業投資基金,該實業資本和政府簽訂框架性協議以後,通過聯合銀行等金融機構成立有限合夥基金,對接項目。實業資本和銀行系基金公司合資成立產業基金管理公司擔任GP,銀行系基金公司作為LP優先順序A,地方政府指定平台公司作為LP優先順序B,實業資本作為LP劣後級。
銀行、證券公司、信託公司作為主流的金融機構,是PPP項目最重要的資金提供方,三者採用不同的方式參與到PPP項目中。
中國PPP基金的實例
2015年9月份,財政部聯合建設銀行、郵儲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光大集團、交通銀行、工商銀行、中信集團、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人壽保險等10家機構,共同發起設立中國PPP融資支持基金,重點支持公共服務領域PPP項目發展,提高項目融資的可獲得性。
山東省規模800億元的PPP發展基金,由政府引導基金和金融社會資本共同出資,發展基金投資回報來自於,所投資PPP項目的股權分紅收益及股權轉讓增值收益、對PPP項目債權投入產生的利息收入、基金間隙資金用於穩健類金融產品產生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四川PPP投資引導基金由財政出資,預計以1:5撬動社會資本參與。四川省財政廳負責對擬投項目PPP屬性予以認定,對不符合PPP特徵的項目將不予支持。
除了地方財政出資發起的PPP基金,不少省份投資公司也成立了PPP基金。如2015年7月份,河南投資集團籌備PPP發展投資基金,總規模1000億元。2015年9月份,四川川投集團組建四川首個PPP項目投資基金,基金首期規模為100億元,川投出資30億元,力爭3-5年內規模達300億元。
PPP基金存在的問題
從以上PPP基金梳理可以看出其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區域分布不均、金額相差懸殊。山東有14家PPP基金,東部地區PPP基金佔比超60%。金額更是相差懸殊,新疆PPP引導基金募資金額1000億,而貴州公共和社會資本合作產業投資基金是5億。
第二、投資領域集中。從投資領域看,PPP基金重點投向交通運輸、水利/公共設施等領域,僅有一家投向民生領域,38支基金中有26支基礎設施基金,其金額佔比近50%,其中新疆PPP基金是FOF基金。
第三、仍以政府與大金融機構、大型國企合作為主。如新疆PPP引導基金是新疆自治區政府與招商銀行、浦發銀行簽署成立協議。該基金首期規模1000億元,其中新疆當地政府出資100億元,招商銀行、浦發銀行分別出資450億元。新疆本地上市公司中,渤海租賃、新疆眾和、特變電工等參會。另外幾家募資金額較高的基金也是類似情況。
第四、沒有明確的運作模式。目前已經成立的38家PPP基金中還沒有幾家發行其基金產品,對基金的運作模式也沒有進行說明,與以往相比,從其成立模式看大多仍局限於融資模式的改變,PPP不只是融資模式還是一種管理模式,但以上PPP基金其管理模式相對以往政府的融資平台有何創新之處,目前尚無明確答案。
3. 銀行收緊PPP融資引發大規模違約嗎
近日,部分銀行收緊了對PPP項目的融資。民生證券PPP研究中心主管朱振鑫昨日透露,日前召開的全國財政工作會議明確提出嚴禁地方政府以政府投資基金、PPP、政府購買服務等名義變相舉債。之後,各大銀行接到財政部的口頭通知,要求進一步規范所有跟政府融資有關的業務,PPP是其中重要的審查內容之一,因此出現了部分銀行收緊 PPP信貸的情況。
棕櫚股份日前公告,公司聯合中標「保山中心城市壩區人居環境提升工程(一期)PPP項目」。項目總投資約人民幣105億元,占公司2016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268.81%。該項目簽訂正式合同且順利實施後,將對公司2018年及未來年度經營業績產生積極的影響。
朱振鑫表示,銀行收緊PPP信貸,對於正在審批的項目審核力度趨嚴,審核周期會被拉長,如果未能通過審核會使相關上市公司前期的努力付之東流。但已落地項目會停工和違約的可能性不大,且之前因融資問題導致上市公司PPP終止的情形並不多見,因此,對於上市公司而言,短期影響可能不會很大,中長期影響還得視前期項目質量和規范性而定。
至於如何規范PPP發展,萬博研究院新供給中心主任劉哲昨日表示,規范和創新PPP模式,激發民間投資參與積極性,首先,進一步法善法律制度,明確合作主體的權責關系,建立完善的退出機制。其次,運用市場化的定價方式,建立合理的投資回報機制。再次,創新民間投資的參與模式,如通過資產證券化、股權轉讓等金融手段,平衡PPP項目長周期性和民間投資的短期利益之間的矛盾,提高民間投資參與意願。
一切以銀行為主。
4. 有哪些金融機構對ppp項目感興趣
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保險,信託,券商,PPP產業基金.
金融機構參與PPP項目,既可以作為社會資本直接投資PPP項目,也可以作為資金提供方參與項目。在作為社會資本直接參與模式下,金融機構可以聯合具有基礎設施設計、建設、運營維護等能力的社會資本,與政府簽訂三方合作協議,在協議約定的范圍內參與PPP項目的投資運作。而作為資金的提供方,金融機構可以為主要負責經營的社會資本方或者項目公司提供融資,間接參與PPP項目。融資方式可以採取項目貸款、信託貸款、明股實債、有限合夥基金、項目收益債和資產證券化等形式。
5. 什麼叫PPP項目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又稱PPP模式,即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是公共基礎設施中的一種項目運作模式。在該模式下,鼓勵私營企業、民營資本與政府進行合作,參與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
拓展資料:
PPP的模式特點
第一,PPP是一種新型的項目融資模式。PPP融資是以項目為主體的融資活動,是項目融資的一種實現形式,主要根據項目的預期收益、資產以及政府扶持的力度而不是項目投資人或發起人的資信來安排融資。項目經營的直接收益和通過政府扶持所轉化的效益是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項目公司的資產和政府給予的有限承諾是貸款的安全保障。
第二,PPP融資模式可以使更多的民營資本參與到項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風險。這也正是現行項目融資模式所鼓勵的。政府的公共部門與民營企業以特許權協議為基礎進行全程合作,雙方共同對項目運行的整個周期負責。PPP融資模式的操作規則使民營企業能夠參與到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確認、設計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來,這不僅降低了民營企業的投資風險,而且能將民營企業的管理方法與技術引入項目中來,還能有效地實現對項目建設與運行的控制,從而有利於降低項目建設投資的風險,較好地保障國家與民營企業各方的利益。這對縮短項目建設周期,降低項目運作成本甚至資產負債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現實意義。
第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證民營資本「有利可圖」。私營部門的投資目標是尋求既能夠還貸又有投資回報的項目,無利可圖的基礎設施項目是吸引不到民營資本的投入的。而採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給予私人投資者相應的政策扶持作為補償,如稅收優惠、貸款擔保、給予民營企業沿線土地優先開發權等。通過實施這些政策可提高民營資本投資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積極性。
第四,PPP模式在減輕政府初期建設投資負擔和風險的前提下,提高城市軌道交通服務質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門和民營企業共同參與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由民營企業負責項目融資,有可能增加項目的資本金數量,進而降低資產負債率,這不但能節省政府的投資,還可以將項目的一部分風險轉移給民營企業,從而減輕政府的風險。同時雙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長期目標,更好地為社會和公眾提供服務。
6. 保險公司參與ppp項目
PPP項目主要參與方包括政府、社會資本方、融資方、承包商和分包商、原料供應商、專業運營商、保險公司以及專業機構等。
一、在PPP項目中,政府需要同時扮演以下兩種角色:
1、作為公共事務的管理者;
2、作為公共產品或服務的購買者(或者購買者的代理人)。
二、社會資本方:
社會資本方是指與政府方簽署PPP項目合同的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
三、融資方:
PPP項目的融資方通常有商業銀行、出口信貸機構、多邊金融機構(如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以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信託公司)等。
四、承包商和分包商:
在PPP項目中,承包商和分包商的選擇是影響工程技術成敗的關鍵因素,其技術水平、資歷、信譽以及財務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貸款人對項目的商業評估和風險判斷,是項目能否獲得貸款的一個重要因素。
五、專業運營商(部分項目適用)
六、原料供應商(部分項目適用
七、產品或服務購買方(部分項目適用)
八、保險公司
九、其他參與方:
除上述參與方之外,開展PPP項目還必須充分藉助投資、法律、技術、財務、保險代理等方面的專業技術力量,因此PPP項目的參與方通常還可能會包括上述領域的專業機構。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7. 金融機構參與PPP項目的方式
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保險,信託,券商,PPP產業基金.
8. ppp項目具體包含哪幾項
PPP項目主要參與方包括政府、社會資本方、融資方、承包商和分包商、原料供應商、專業運營商、保險公司以及專業機構等。
一、在PPP項目中,政府需要同時扮演以下兩種角色:
1、作為公共事務的管理者;
2、作為公共產品或服務的購買者(或者購買者的代理人)。
二、社會資本方:
社會資本方是指與政府方簽署PPP項目合同的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
三、融資方:
PPP項目的融資方通常有商業銀行、出口信貸機構、多邊金融機構(如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以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信託公司)等。
四、承包商和分包商:
在PPP項目中,承包商和分包商的選擇是影響工程技術成敗的關鍵因素,其技術水平、資歷、信譽以及財務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貸款人對項目的商業評估和風險判斷,是項目能否獲得貸款的一個重要因素。
五、專業運營商(部分項目適用)
六、原料供應商(部分項目適用
七、產品或服務購買方(部分項目適用)
八、保險公司
九、其他參與方:
除上述參與方之外,開展PPP項目還必須充分藉助投資、法律、技術、財務、保險代理等方面的專業技術力量,因此PPP項目的參與方通常還可能會包括上述領域的專業機構。
9. PPP項目主要參與方包含哪些
PPP項目實際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縮寫,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礎設施一種項目融資模式,主要的參與方是私營企業或民營資本與政府。
PPP項目是政府與社會資本的一場婚姻。在PPP項目中,私營企業或民營資本與政府,為了確保在未來的幾十年的項目周期內享受一場融洽、穩定的婚姻,以及在出現危機的時候確保一個比較主動的地位,應該在項目前期就從法律、合同以及投資架構設計方面就做好鋪墊。
(9)金融機構在ppp項目中擴展閱讀
PPP實質是政府公共部門與私營部門合作過程中,讓非公共部門所掌握的資源參與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從而實現合作各方達到比預期單獨行動更為有利的結果。相當於國家設立項目,給予政策支持,而私人機構投資,並進行運營管理,可謂各取所長。
根據國家發改委《關於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的指導意見》,針對不同PPP項目投資規模、合作期限、技術要求、運營管理等特點,採取多種方式積極支持民間資本參與,充分發揮民營企業創新、運營等方面的優勢。
10. 政府采購和PPP項目中的問題
政府采購與PPP的界定
關於政府采購。為避免理解上的誤區,本處關於政府采購的定義,直接援引《政府采購法》的界定,即所謂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關於PPP。我國目前尚無統一的PPP立法,關於PPP也沒有整齊劃一的定義,不同的國家、國際組織、多邊組織、投資機構、金融機構、專家學者、實務操作者、中介咨詢機構等對PPP都有不同的理解。總體而言,PPP是公共部門與私有部門以合作關系運作項目的一種總稱,是一種替代性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的交付方式。這裡面遴選如下定義,供參考。
亞洲開發銀行:PPP是為開展基礎設施建設和提供其他服務,公共部門和私營部門實體之間可能建立的一系列合作夥伴關系。
財政部:PPP是政府與社會資本為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而建立的「全過程」合作關系,以授予特許經營權為基礎,以利益共享和風險共擔為特徵;通過引入市場競爭和激勵約束機制,發揮雙方優勢,提高公共產品或服務的質量和供給效率。
目前財政部推行的PPP,其主要特徵如下:A.私人部門獲得成本補償及合理回報的途徑為,在特許經營期內向使用者收費;B.公私部門進行全過程合作,不僅包括融資、建設、特許經營,還包括規劃、設計等前期工作;C.政府與私人部門共同組成SPV(股權或資本上的合作),特許經營期滿後SPV解散,以實現政府
「更多地參與」項目中後期工作,以及私人部門「更早地介入」項目前期論證。
我們認為財政部關於PPP的界定過於狹義,不利於PPP項目的推進,建議適當擴大PPP的適用范圍。
政府采購法和PPP能否相通?
《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三條明確,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采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
此和PPP的理念相同,正如前述亞行及財政部關於PPP的界定,強調是雙方之間的合作夥伴關系,強調利益共享及風險分擔,而非強調強勢政府或公共部門的利益。這表明,政府采購和PPP之間有融合及銜接的基礎。
至於政府采購程序,《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明確政府采購的方式有: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但其同時也明確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就濟邦咨詢公司操作過的PPP項目案例而言,關於應採取何種方式選擇PPP合作方,更多的政府部門認為應通過招投標的方式。毋庸置疑,採取招投標的方式是比較保險的一種方式,至少不會犯政治錯誤。就項目本身而言,我們認為比較成熟的工程/設備采購,因其邊界清晰或者說標准容易界定,市場成熟,競爭充分,不涉及到長期合作合同的,可以考慮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擇投資人。但就建立長期合作夥伴關系的,涉及到各方在全壽命期內利益共享、風險分擔,涉及到運營期績效評估等各種復雜的安排,應給予雙方充分的談判空間,而招投標因其嚴格的程序設計、商務報價權重的要求、可談判餘地小等要求,使得PPP項目中的良好設計理念無法得到有效體現,則不太合適。
政府采購法規定的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等為我們PPP項目實際運作提供依據,但目前政府采購法中關於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等規定了明確的適用前提,未來是否可考慮由PPP
UNIT部門(下文詳述)來評估一個PPP項目應採取何種遴選方式選擇社會資本。
政府采購和PPP如何有效銜接?
明確PPP中關於私人部門/社會資本的界定
關於PPP,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中Private如何界定一直存在爭議,國有企業是否屬於Private?亞行在中國推行PPP試點項目,也經歷了一個重新認知的過程。今年2月亞洲開發銀行在洛陽舉行的PPP試點培訓會上,亞行與會培訓官員即認為國有企業不屬於私人部門,按此說法將直接導致目前在基礎設施及公用事業等領域起到非常重要作用的量大面廣的國有企業被排除在私人部門之外。但在哈爾濱試點培訓中,亞行與會培訓官員即對該等觀點進行了修正,列舉了判斷標准,完全的盈利性、市場化運作、不依靠財政資金的國有企業可視為私人部門,但項目當地的國有企業除外。當然這個觀念也只是在公開場合的一種說法,未來亞行對私人部門的定義應根據其落實到使用手冊或其他正式的文本中的界定為准。
財政部對於Private的界定,使用的是社會資本的字眼,這和政府采購法未對供應商性質作限定,初步判斷理念相通。當然最終關於Private的定義還有待PPP立法的完善及和政府采購的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