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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機構擔保

發布時間:2022-02-06 11:47:55

❶ 擔保公司在銀行的保證金賬戶法院可否凍結

法院有權凍結擔保公司在銀行的保證金賬戶。

根據擔保法解釋第八十五條規定的保證金特點,擔保保證金屬於質押財產。該質押財產是針對擔保公司所開展的全部擔保業務的質押財產,其質押擔保的比例是債務總額的五分之一,貸款方對保證金賬戶中的存款按債務總額的五分之一享有優先受償權,法院可以視實際情況凍結保證金賬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能否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採取凍結和扣劃措施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或執行案件時,依法可以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凍結和扣劃的某項資金屬於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應當提供有關證據予以證明。

人民法院審查後,可按以下原則處理:對於確系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不得採取扣劃措施;如果開證銀行履行了對外支付義務,根據該銀行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立即解除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

如果申請開證人提供的開證保證金是外匯,當事人又舉證證明信用證的受益人提供的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時,人民法院應當立即解除凍結措施。「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機構擔保擴展閱讀:

我國現行法律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的凍結和扣劃問題有明確規定,而對銀行信貸擔保保證金的凍結和扣劃問題尚未明確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

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金融機構已對匯票承兌或者已對外付款,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已喪失保證金功能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採取扣劃措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者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者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知情的買主買得的贓物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物權類12000011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人民銀行鄭州分行與濟南市電信局侵權損害賠償一案的復函21995010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春林與銀川鋁型材廠有獎儲蓄存單糾紛一案的復函31994090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淄博食品廠訴張店區車站事處財產交換一案請示的函41994032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四川經濟日報社與段惠民、第三人成都實用信息公司財產侵權案如何處理的復函519901105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對有關獎券糾紛問題的復函61989122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淮北市青龍山鎮洪庄行政村訴青龍山鎮人民政府塌陷區水面使用權糾紛一案的電話答復71988042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劉士庚訴定州市東趙庄鄉東趙庄村委會白銀糾紛一案的批復81988040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掘獲過去地主埋藏的銀元歸誰所有問題的批復91964022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地主王維新與農民換房並挖出銀元銀錁等財物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節錄)10195807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知情的買主買得的贓物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111951112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善意非直接由所有人手中取得之所有權應否保護的問題的復函擔保物權類12005053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22004112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出口退稅託管賬戶質押貸款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3200404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認定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後又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問題的批復42004022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深圳發展銀行廣州分行信源支行與成都宗申聯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的請示的復函52003122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如何適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請示的答復62003112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甘高法[2003]183號請示的答復72003102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在訴訟時效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保證人是否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等問題請示的答復820030904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公室對湖南高院關於《合同法》生效前承包人的工程款與抵押權的受償順序問題的請示報告的答復函92003061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外國企業派駐我國的代表處以代表處名義出具的擔保是否有效及外國企業對該擔保行為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的請示的復函102003043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南昌市商業銀行象南支行與南昌市東湖華亭商場、蔡亮借款合同擔保糾紛案請示的復函112003022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錦州市商業銀行與錦州市華鼎工貿商行、錦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實華通信設備安裝公司借款糾紛一案的復函122003010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船舶抵押合同為從合同時債權人同時起訴主債務人和抵押人地方人民法院應否受理請示的復函132003010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吉林市商業銀行營業部與交通銀行吉林分行船營支行長春路分理處存單質押糾紛一案請示的答復142002112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及擔保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的適用和保證責任方式認定問題的批復152002112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已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向其他保證人行使追償權問題的批復1620021122最高人民法院對《關於擔保期間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方式及程序問題的請示》的答復17200210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中國銀行中銀發[2002]45號請示的答復182002101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廣西開發投資有限公司與中國信達資產公司南寧事處借款合同擔保糾紛一案請示的復函192002080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擔保法生效前發生保證行為的保證期間問題的通知202002061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有工業企業以機器設備等財產為抵押物與債權人簽訂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問題的批復212002020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西安市第三奶牛場與咸陽市中陸城市信用社、西安新業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復函222001082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沈陽市信託投資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問題的答復232001081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對連帶責任保證人所有的船舶行使留置權的請示的復函242000120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52000080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法院錯判導致債權利息損失擴大保證人應否承擔責任問題的批復262000021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展期貸款超過原貸款期限的效力問題的答復2719990630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縣級以上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能否作為保證人問題的復函281999030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口魯銀實業公司典當拍賣行與海南飛馳實業有限公司、海南萬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海南內江房地產開發公司抵押貸款合同糾紛一案的復函29199809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確認企業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有關保證合同效力問題的通知301996103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四川省汽車運輸成都公司與四川省農村信託投資公司擔保借款糾紛一案中四川省汽車運輸成都公司應否承擔保證責任的復函3119951106最高人民法院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借款擔保合同糾紛請示問題的答復321995050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的株洲鋼廠與湘潭亨發工貿公司等購銷合同糾紛一案有關保證人保證責任問題的復函331995041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的經濟合同糾紛案有關保證人保證責任問題的復函341995041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中國農業銀行湖北省分行國際業務部申請宣告武漢貨櫃有限公司破產一案中兩份抵押合同效力問題的復函351994121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銀行貸款抵押財產執行問題的復函(失效)相關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五批)(20020306)361994090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詐騙犯罪的被害人起訴要求詐騙過程中的收取擔保費用的保證人代償「借款」應如何處理的請示的函371994041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381994032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是否有效問題的批復391993120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應否免除問題的復函401993071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貴陽第二城市信用社向中國北方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函是具有擔保性質的答復411993070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公司與長城公司的保險合同的效力及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函421993040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農業銀行哈爾濱市分行道里事處訴民革哈爾濱市委及三棵樹糧庫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中三棵樹糧庫是否承擔擔保責任的復函431992102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電子器材公司與招商銀行擔保合同糾紛一案指定管轄的通知441992090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職工利用本單位公章為自己實施的民事行為擔保企業是否應承擔擔保責任問題的函4519920418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庭關於同一抵押物設立數個抵押權依次受償問題的函461992040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產保險單能否用於抵押的復函471991102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機構不履行其義務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的復函481991101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是否可直接判令保證單位履行債務的復函491991083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惠州恆業公司訴恩平旅遊實業公司購銷合同糾紛一案中銀行是否負擔保責任的函501991060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借款合同當事人未經保證人同意達成新的《財產抵押還款協議》被確認無效後,保證人是否繼續承擔擔保責任的請示的答復5119910427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購銷合同當事人延長履行期限後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問題的電話答復521991013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靈山縣公安局對其工作人員擅自以所在單位名義對外提供財產保證,應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答復531990052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洪紹武賀建玲債務擔保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541990040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河南省軍區訴鄭州市花園路城市信用合作社借貸擔保合同糾紛一案的法律適用和擔保協議效力問題的復函5519890717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國家機關作為借款合同保證人應否承擔經濟損失問題的電話答復561988101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機關不能擔任保證人」的時效問題的答復571988101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作為保證人的合夥組織被撤銷後,債權人未請求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是否不視為債權人放棄請求權的批復581988100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機關能否作經濟合同的保證人及擔保條款無效時經濟合同是否有效問題的批復591988032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分支機構作為經濟合同一方當事人的保證人其保證合同是否有效及發生糾紛時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失效)相關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79年至1989年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廢止的1979年至1989年間發布的司法解釋目錄(第二批)(19961231)6019880109關於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未經保證人同意達成延期還款協議後保證人是否繼續承擔擔保責任的批復(失效)相關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79年至1989年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廢止的1979年至1989年間發布的司法解釋目錄(第二批)(19961231)6119870205關於專業銀行、信用社擔保的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後保證人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問題的批復(失效)相關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79年至1989年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廢止的1979年至1989年間發布的司法解釋目錄(第二批)(19961231)621957062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擔保人是否應代債務人償還欠款問題的批復631953082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重慶市針織業聯營社對外擔保的責任問題的解答意見的復函6419530206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執行保證債務問題的答復651952042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償付抵押債務應依照司三通字第16號通報第四項之規定處理的復函661951090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抵押權問題的復函671951071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請示抵押權問題的答復681951070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擔保財產與抵押財產性質及各債權人在受償時有無區別的問題的批復

❸ 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解釋

法律分析:該解釋結合有關擔保制度的規定,民事審判實踐,制定了該解釋,因抵押、質押、留置、保證等擔保發生的糾紛,適用該解釋。所有權保留買賣、融資租賃、保理等涉及擔保功能發生的糾紛,適用該解釋的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第二條 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或者約定擔保人對主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承擔擔保責任,該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主合同有效的,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不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金融機構開立的獨立保函發生的糾紛,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當事人對擔保責任的承擔約定專門的違約責任,或者約定的擔保責任范圍超出債務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擔保人主張僅在債務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擔保人承擔的責任超出債務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債務人主張僅在其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擔保人請求債權人返還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❹ 保全保險費用由誰承擔

為了保障執行的順利執行,在起訴前或起訴時很多原告往往會同時對被告的財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在現實中,要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幾乎無一例外,法院都會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在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發布之前,法院要求申請人提供房產、現金等提供擔保,這些操作方式往往比較麻煩。在上述規定發布之後,越來越多當事人通過向保險公司出保函的方式來提供擔保,因為通過保險公司出具保函的方式更為便捷,法院都接受這種擔保方式。

問題是,保險公司出具保函,是要向申請人收取保險費(訴訟保全擔保費)的,那麼這筆費用應該由誰來承擔呢?一些法院以沒有約定、沒有規定,也不是必要支出為由,判決由申請人(原告)自己承擔。筆者認為,原告可以大大方方地向法院提出,這筆費用由被告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關於「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以獨立保函形式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准許」的規定,原告可以通過保險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

最高人民法院在類似案件中也作出過保全保險費由違約方(被告)承擔的判決並詳細說明了理由。如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國房地產開發集團哈爾濱有限公司、江蘇省蘇中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終437號】一案」中就明確認定訴訟保全擔保保險費屬於合理必要性支出,判決由違約方的被告承擔。

❺ 貸款擔保人的銀行卡被凍結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擔保人的銀行卡被凍結,就只有隻有先還債於債權人,然後到銀行去解凍,如果是與事實不符合,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訴。

法律依據:《最高院關於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1、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2、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3、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4、債務已經清償的;

5、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被凍結的賬戶期限一般為六個月,申請人也可以以上述法律規定申請延長,可以提供相應擔保要求解封,或者找客戶讓其積極還款以解除被凍結的賬戶。

❻ 關於房產抵押銀行後被法院查封的問題

房產抵押銀行後被法院查封,優先受償權是給銀行的。因為相對於債務人,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在清償債務。

根據《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機構擔保擴展閱讀

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

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收入的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 人承擔責任。

被執行人無金錢給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書應送達被執行人。

採取前款措施需有關單位協助的,應當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 並送達有關單位。

❼ 物權司法解釋

物權類

1 2000011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人民銀行鄭州分行與濟南市電信局侵權損害賠償一案的復函
2 1995010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春林與銀川鋁型材廠有獎儲蓄存單糾紛一案的復函
3 1994090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淄博食品廠訴張店區車站辦事處財產交換一案請示的函
4 1994032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四川經濟日報社與段惠民、第三人成都實用信息公司財產侵權案如何處理的復函
5 19901105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對有關獎券糾紛問題的復函
6 1989122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淮北市青龍山鎮洪庄行政村訴青龍山鎮人民政府塌陷區水面使用權糾紛一案的電話答復
7 1988042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劉士庚訴定州市東趙庄鄉東趙庄村委會白銀糾紛一案的批復
8 1988040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掘獲過去地主埋藏的銀元歸誰所有問題的批復
9 1964022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地主王維新與農民換房並挖出銀元銀錁等財物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節錄)
10 1958071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知情的買主買得的贓物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11 1951112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善意非直接由所有人手中取得之所有權應否保護的問題的復函

擔保物權類

1 2005053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2 2004112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出口退稅託管賬戶質押貸款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
3 2004041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認定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後又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問題的批復
4 2004022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深圳發展銀行廣州分行信源支行與成都宗申聯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的請示的復函
5 2003122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如何適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請示的答復
6 2003112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甘高法[2003]183號請示的答復
7 2003102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在訴訟時效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保證人是否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等問題請示的答復
8 20030904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對湖南高院關於《合同法》生效前承包人的工程款與抵押權的受償順序問題的請示報告的答復函
9 2003061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外國企業派駐我國的代表處以代表處名義出具的擔保是否有效及外國企業對該擔保行為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的請示的復函
10 2003043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南昌市商業銀行象南支行與南昌市東湖華亭商場、蔡亮借款合同擔保糾紛案請示的復函
11 2003022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錦州市商業銀行與錦州市華鼎工貿商行、錦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實華通信設備安裝公司借款糾紛一案的復函
12 2003010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船舶抵押合同為從合同時債權人同時起訴主債務人和抵押人地方人民法院應否受理請示的復函
13 2003010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吉林市商業銀行營業部與交通銀行吉林分行船營支行長春路分理處存單質押糾紛一案請示的答復
14 2002112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及擔保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的適用和保證責任方式認定問題的批復
15 2002112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已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向其他保證人行使追償權問題的批復
16 20021122 最高人民法院對《關於擔保期間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方式及程序問題的請示》的答復
17 2002101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中國銀行中銀發[2002]45號請示的答復
18 2002101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廣西開發投資有限公司與中國信達資產公司南寧辦事處借款合同擔保糾紛一案請示的復函
19 2002080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擔保法生效前發生保證行為的保證期間問題的通知
20 2002061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有工業企業以機器設備等財產為抵押物與債權人簽訂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問題的批復
21 2002020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西安市第三奶牛場與咸陽市中陸城市信用社、西安新業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復函
22 2001082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沈陽市信託投資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問題的答復
23 2001081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對連帶責任保證人所有的船舶行使留置權的請示的復函
24 2000120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5 2000080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法院錯判導致債權利息損失擴大保證人應否承擔責任問題的批復
26 2000021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展期貸款超過原貸款期限的效力問題的答復
27 19990630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縣級以上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能否作為保證人問題的復函
28 1999030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口魯銀實業公司典當拍賣行與海南飛馳實業有限公司、海南萬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海南內江房地產開發公司抵押貸款合同糾紛一案的復函
29 1998091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確認企業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有關保證合同效力問題的通知
30 1996103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四川省汽車運輸成都公司與四川省農村信託投資公司擔保借款糾紛一案中四川省汽車運輸成都公司應否承擔保證責任的復函
31 19951106 最高人民法院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借款擔保合同糾紛請示問題的答復
32 1995050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的株洲鋼廠與湘潭亨發工貿公司等購銷合同糾紛一案有關保證人保證責任問題的復函
33 1995041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的經濟合同糾紛案有關保證人保證責任問題的復函
34 1995041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中國農業銀行湖北省分行國際業務部申請宣告武漢貨櫃有限公司破產一案中兩份抵押合同效力問題的復函
35 1994121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銀行貸款抵押財產執行問題的復函 (失效)
相關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五批)(20020306)
36 1994090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詐騙犯罪的被害人起訴要求詐騙過程中的收取擔保費用的保證人代償「借款」應如何處理的請示的函
37 1994041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
38 1994032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是否有效問題的批復
39 1993120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應否免除問題的復函
40 1993071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貴陽第二城市信用社向中國北方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函是具有擔保性質的答復
41 1993070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公司與長城公司的保險合同的效力及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函
42 1993040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農業銀行哈爾濱市分行道里辦事處訴民革哈爾濱市委及三棵樹糧庫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中三棵樹糧庫是否承擔擔保責任的復函
43 1992102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電子器材公司與招商銀行擔保合同糾紛一案指定管轄的通知
44 1992090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職工利用本單位公章為自己實施的民事行為擔保企業是否應承擔擔保責任問題的函
45 19920418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庭關於同一抵押物設立數個抵押權依次受償問題的函
46 1992040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產保險單能否用於抵押的復函
47 1991102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機構不履行其義務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的復函
48 1991101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是否可直接判令保證單位履行債務的復函
49 1991083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惠州恆業公司訴恩平旅遊實業公司購銷合同糾紛一案中銀行是否負擔保責任的函
50 1991060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借款合同當事人未經保證人同意達成新的《財產抵押還款協議》被確認無效後,保證人是否繼續承擔擔保責任的請示的答復
51 19910427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購銷合同當事人延長履行期限後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問題的電話答復
52 1991013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靈山縣公安局對其工作人員擅自以所在單位名義對外提供財產保證,應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答復
53 19900524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洪紹武賀建玲債務擔保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
54 1990040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河南省軍區訴鄭州市花園路城市信用合作社借貸擔保合同糾紛一案的法律適用和擔保協議效力問題的復函
55 19890717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國家機關作為借款合同保證人應否承擔經濟損失問題的電話答復
56 1988101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機關不能擔任保證人」的時效問題的答復
57 1988101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作為保證人的合夥組織被撤銷後,債權人未請求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是否不視為債權人放棄請求權的批復
58 1988100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機關能否作經濟合同的保證人及擔保條款無效時經濟合同是否有效問題的批復
59 1988032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分支機構作為經濟合同一方當事人的保證人其保證合同是否有效及發生糾紛時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失效)
相關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79年至1989年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的通知 附: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廢止的1979年至1989年間發布的司法解釋目錄(第二批)(19961231)
60 19880109 關於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未經保證人同意達成延期還款協議後保證人是否繼續承擔擔保責任的批復 (失效)
相關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79年至1989年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的通知 附: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廢止的1979年至1989年間發布的司法解釋目錄(第二批)(19961231)
61 19870205 關於專業銀行、信用社擔保的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後保證人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問題的批復 (失效)
相關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79年至1989年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的通知 附: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廢止的1979年至1989年間發布的司法解釋目錄(第二批)(19961231)
62 1957062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擔保人是否應代債務人償還欠款問題的批復
63 1953082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重慶市針織業聯營社對外擔保的責任問題的解答意見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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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1951071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請示抵押權問題的答復
68 1951070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擔保財產與抵押財產性質及各債權人在受償時有無區別的問題的批復

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認定保證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第十二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是依法判決,根據現有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❾ 給人擔保銀行卡被凍結怎麼辦

法律分析:擔保人的銀行卡被凍結,就只有先還債於債權人,然後到銀行去解凍,如果是與事實不符合,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金融機構擅自解凍被人民法院凍結的款項,致凍結款項被轉移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已轉移的款項。在限期內未能追回的,應當裁定該金融機構在轉移的款項范圍內以自己的財產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收入的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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