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金融機構管理規定 是否仍有實施
首先來看什麼是金融牌照,我國的金融牌照又有哪些類別?參照微博簽名為「一個很扯淡的脫離了高級趣味的人」的知名逗比李三水老師的回答:
金融牌照的正式名稱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是批准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正式文件。其定義可參考1994年由央行頒發的《金融機構管理規定》。
金融機構包括:
1. 銀行
2. 保險公司
3. 證券公司、交易所、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
4. 信託、財務公司、金融租賃
5. 期貨公司
6. 擔保公司
7. 典當行
8. 信用卡公司
9. 其他融資公司
10. 其他金融業務機構
2003年後,該《金融許可證》從央行頒發改為由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分別向該行業公司頒發。
證監會:包括證券相關公司和期貨相關公司。
保監會:包括保險公司和保險代理機構。
銀監會:銀行、信託、金融租賃、融資擔保、貨幣經紀、貸款公司、其他融資公司等。
典當公司被從金融行業中分離出來,需向當地商委申請,在商務部備案後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
互聯網金融圈註:目前的牌照都是稀缺資源,很多公司都沒法順利拿到牌照。現在金融機構里除了前五個還能發放金融許可證,其他幾個據說已經不發了。擔保公司現在都拿不出有效期內的經營許可證...
P2P或眾籌平台需要金融牌照嗎?
先說眾籌。產品預售眾籌(也稱獎勵制眾籌)無關乎金融牌照,股權眾籌需要拿金融牌照才能做嗎?
股權眾籌完全不需要牌照支撐;
何解?股權眾籌平台其實也只是一個信息中介平台,把一些企業的詳細經營信息放到網上,供投資人自行判斷風險,風險基本都是有投資人承擔的。
股權眾籌平台幫助交易,但並不介入資金,並非資金中介。所以,沒必要像銀行、保險那樣發放牌照。但監管還是必須的。
『貳』 金融機構哪些崗位屬於高級管理崗位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編輯本段第一條為加強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保證金融業的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其他金融機構。
上述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子公司和控股機構,境內其他中資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銀行類機構,適用本辦法。
上述金融機構不包括在華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和對經營管理具有決策權或對風險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員。
第四條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職務的人員,應接受和通過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核。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分核准制和備案制兩種。適用核准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在任命前應獲得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核准文件;適用備案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在任命前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包括任職資格審核、任職期間考核、任職資格取消及任職資格檔案管理。 第二章任職資格編輯本段第六條擔任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七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能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的經濟、金融方針政策;
(二)熟悉並遵守有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
(三)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四)具備與擔任職務相稱的組織管理能力和業務能力;
(五)具有公正、誠實、廉潔的品質,工作作風正派。
第八條擔任以下職務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適用核准制,除應滿足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擔任政策性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一級分行行長、副行長,境內代表機構、辦事處主任、副主任、首席代表,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一級分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二級分行行長、副行長,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支行行長,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二)擔任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10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
擔任總行營業部總經理、副總經理(主任、副主任),一級分行(包括直屬分行,下同)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
擔任一級分行營業部總經理、副總經理(主任、副主任),二級分行行長、副行長,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4年以上);
擔任支行行長,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范圍和條件,比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辦理。
(三)擔任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
擔任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分行行長、副行長,異地直屬支行行長,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4年以上);
擔任股份制商業銀行其他支行行長、城市商業銀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支行行長,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對住房儲蓄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范圍和條件,比照股份制商業銀行辦理。
(四)擔任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五)擔任城鄉信用社市(地)聯社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主任、副主任,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縣(市)聯社理事長、副理事長、主任、副主任,應具備中專以上(包括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城鄉信用社理事長、主任,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六)擔任境外中資銀行類機構中方派出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能較熟練地運用一門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外語;
擔任境外中資銀行類機構總代表、首席代表,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能較熟練地運用一門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外語。
(七)對其他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范圍和條件,比照同類金融機構辦理。
第九條對確屬工作需要,但不完全符合第八條要求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職務的擬任人,如具備擬任職務所需的專業技能,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具體情況個案審核。
第十條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屬於中共中央、國務院管理的幹部的任職資格審核,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央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對擔任國家派駐金融機構監事會的監事長、副監事長,其任職資格依據《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確定。
第十一條擔任以下職位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適用備案制:
(一)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董事、行長助理、總稽核、總會計師,信貸、會計、內部審計部門總經理,一級分行行長助理、總稽核、總會計師,支行副行長,國有商業銀行支行以下(不包括支行)機構第一負責人。
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備案范圍,比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辦理。
(二)股份制商業銀行副監事長、董事、行長助理、總稽核、總會計師,信貸、會計、內部審計部門總經理,支行(包括異地直屬支行)副行長;城市商業銀行副監事長、董事,信貸、財務會計、內部審計部門總經理,支行副行長。
對住房儲蓄銀行高級管理人員的備案范圍,比照股份制商業銀行辦理。
(三)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副監事長、分支機構(包括代表機構)總經理(主任、首席代表)。
(四)城鄉信用社縣(市)聯社監事長,城鄉信用社副理事長和副主任。
(五)境外中資銀行類機構中方派出的副監事長、董事。
(六)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對以上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要求,除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外,還應參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執行。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臨時主持工作超過三個月的副職,應按正職任職資格審核程序和條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曾經擔任因違法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或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法定代表人,並對此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
(三)對因工作失誤或經濟案件給所任職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造成重大損失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
(四)個人負有數額較大的債務且到期未清償的;
(五)提供虛假材料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六)有賭博、吸毒、嫖娼等違反社會公德不良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已累計兩次被中國人民銀行或其他監管當局取消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家有權部門批准,不得在黨政機關任職,不得兼任其他企事業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從事除本職工作以外的任何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 第三章任職資格審核與管理編輯本段第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根據金融監管責任制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實行分級審核、分級管理,並及時報上級行備案。
(一)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審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1、政策性銀行法人機構;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法人機構;
4、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5、住房儲蓄銀行;
6、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監管的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7、境外中資銀行類金融機構。
(二)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負責審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1、政策性銀行一級、二級分支機構;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一級、二級分支機構;
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
4、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總行營業部、直屬支行;
5、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6、城鄉信用社市(地)聯社;
7、屬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監管的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三)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負責審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1、政策性銀行二級以下分支機構(不包括二級分行);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二級以下分支機構(不包括二級分行);
3、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以下(不包括分行、直屬支行)分支機構;
4、城市商業銀行分支機構;
5、城市信用社及其縣(市)聯社、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
6、由其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初審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分行審核;初審城鄉信用社市(地)聯社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分行審核。
(四)中國人民銀行支行負責審核或取消農村信用社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初審城市信用社及其縣(市)聯社、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中心支行審核。
金融機構(包括分支機構)新設立時,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由中國人民銀行機構審批行負責。
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進行個案審核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經中國人民銀行監管行初審後,報上一級行審核。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審核適用核准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由任免機構直接向承擔任職資格審核責任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行(以下簡稱審核行)提交書面申報材料。申報材料應一式三份,包括:
(一)對擬任人進行任職資格審核的請示;
(二)任職資格申請表(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
(三)對擬任人品行、業務能力、管理能力、工作業績等方面的綜合鑒定;
(四)擬任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五)擬任人國家認可學歷證明復印件、專業技術證明復印件;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上述所有書面材料必須真實、可靠。
對需要初審的,任免機構應先向承擔任職資格初審責任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以上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中國人民銀行初審行應盡快完成初審,轉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
第十七條對適用核准制的擬任人,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在接到任職資格申請表等書面材料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完整性審查,5個工作日內無異議,視為申報資料完整。
在確認申報資料完整、並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獲得有關監管部門的反饋意見後,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任職資格審核。對未通過任職資格審核的擬任人,中國人民銀行應及時向申報機構發出《任職資格否決通知書》。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需要對適用於核准制的擬任人進行考試、考察或談話。
中國人民銀行對適用於核准制的擬任人進行談話,應安排相應的人員。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報送適用備案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由任免機構直接向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提交書面報備材料。報備材料應一式三份,包括:
(一)任職資格備案表(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
(二)擬任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擬任人國家認可學歷證明復印件、專業技術證明復印件;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對適用備案制的擬任人,中國人民銀行在接到完整的報備材料後,對需否決擬任人任職資格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報機構發出《任職資格否決通知書》。
擬任人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應否決其任職資格: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
(二)有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情形。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對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決定,應同時抄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和監管行。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離任,其任職機構的上級機構或幹部管理機構應對該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離任審計,並對其工作業績作出綜合評價。金融機構上級機構或幹部管理機構不能進行離任審計的,金融機構應聘請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外部審計師進行。
離任審計應全面、客觀、真實地評價離任高級管理人員。對離任後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申報機構在提交申報材料的同時,應提交離任審計報告;對因工作原因不能同時提交離任審計報告的,需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第二十三條離任審計報告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分管業務經營狀況,包括資產質量、贏利水平等;
(二)分管業務合規合法情況;
(三)分管業務內控建設和風險管理情況;
(四)職責范圍內發生的重大經濟或刑事案件以及本人所應承擔的責任;
(五)審計結論。
第二十四條對金融機構系統內同級機構、同類性質崗位之間作平行調動的,需要核準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若已經經過任職資格審核,原有任職資格仍然有效,不需重新進行核准,可在任職後提交離任審計報告,但仍需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對存在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原有任職資格失效,中國人民銀行將重新審核其任職資格:
(一)金融機構不能在擬任人任職後40天內提交離任審計報告、也未提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做出說明;
(二)離任審計報告結論不實;
(三)經離任審計,離任審計對象存在本辦法所規定不宜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
第二十五條對跨系統任職、跨地區任職或本系統內升職、需要核準的擬任人,如果原任職機構的監管部門不是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在審核其任職資格時,可就擬任人的品行徵求擬任人原任職機構的監管部門的意見,該意見和金融機構的申報材料一並作為任職資格的審核依據。
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應建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檔案。任職資格檔案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任職資格申請材料;
(二)中國人民銀行憑以審核的有關文件、資料;
(三)中國人民銀行核准或取消任職資格的文件;
(四)金融機構對高級管理人員作出的處分決定;
(五)其他重要資料。
第二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應對具有不良記錄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建立專檔,這些人員包括:
(一)被中國人民銀行取消任職資格的;
(二)被中國證券業監管部門或中國保險業監管部門取消任職資格的;
(三)境外監管當局認為不適合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
(四)有重大違規、違紀行為的;
(五)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建立專檔管理的具有其他不良記錄的金融從業人員。
檔案內容應包括個人履歷、身份證件復印件、相關文件資料、不良記錄書面材料等信息。 第四章任職資格取消編輯本段第二十八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有權依法取消其一定時期直至終身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對違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受到撤職處分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將取消其5至10年(包括10年)直至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對違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受到開除處分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將取消其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本機構董事會(理事會)或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本機構內部規章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處分的同時,必須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和監管行備案。中國人民銀行可視情節輕重,取消其1至10年直至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第二十九條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情節輕重及後果,取消1至10年(包括1年)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一)因長期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連續性的嚴重虧損;
(二)發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後,不及時報案並採取相應措施,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查案、辦案,干擾或妨礙案件查處;
(三)金融機構內部管理與控制制度長期不健全或執行監督不力,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導致發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四)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監管;
(五)因嚴重違規違章經營、內部制度不健全或長期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金融機構被接管、被迫合並或宣告破產,或者引發區域性或系統性金融危機;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其他中國人民銀行認定應取消任職資格的情形。
第三十條對已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如發現在前任機構任職期間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及其他不宜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中國人民銀行可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第三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對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採用適當形式,進行公開或內部通報。
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做出取消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決定後,如果被處理者或其所在金融機構不服,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行政復議。 第五章附則編輯本段第三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可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和其他有關法規、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按規定程序向中國人民銀行申報任職資格審核;
(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虛假申報材料;
(三)未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抄報高級管理人員任免決定;
(四)未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抄報對高級管理人員紀律處分決定;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情形。
『叄』 簡述重點崗位輪換和強制離崗對象的特徵
這些崗位一般會是在金融機構中平時比較少會出現輪崗的管理型或業務型崗位,如行長、部門經理、主管、信貸員,這些崗位一般會在2年左右會被要求輪換,由於這些崗位平時很少出現輪換,所以在內部審計的要求上會被強制離崗,如強制休年假一周等,通過休假進行權力及管理財物的交接,從而起到防範內部風險的作用。
『肆』 簡述銀行監管部門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的「四項制度」
四項制度:親屬迴避、崗位輪換、強制休假、幹部交流。
『伍』 銀監部門對高管人員任職有期限管理嗎
銀監部門對高管人員任職沒有期限的管理規定,只要符合任職條件即可。
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 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八條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基本條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聲譽;
(四)具有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相關知識、經驗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經濟、金融從業記錄;
(六)個人及家庭財務穩健;
(七)具有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獨立性;
(八)履行對金融機構的忠實與勤勉義務。
(5)金融機構崗位輪換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 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金融機構董事長(理事長)的離任審計報告應當至少包括對以下情況及其所負責任(包括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評估結論: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是否有效;
(三)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是否發生重大案件、重大損失或重大風險;
(四)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職機構經營中的重大關聯交易,以及重大關聯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五)董(理)事會運作是否合法有效。離任審計報告還應當包括被審計對象是否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和受處罰、受處分等不良記錄的信息。
『陸』 銀行重要崗位人員輪換制度
風險防範意識薄弱。近年來,商業銀行競爭日趨激烈,出現攬存難、放貸難的局面,一些部門基於先發展後規范的指導思想,局部亂拉存款,亂用會計科目,隨意處理會計賬務的情況時有發生,使會計控制和財務監督處於失控狀態。
會計內控制度執行不嚴,貫徹落實流於形式。盡管我國銀行業在過去幾十年的業務經營中,建立了一系列相對完善、行之有效的內控制度,但卻不能落到實處,形同虛設,主要表現為:聯行章、證、押未真正堅持三分管制度;重要空白憑證領發、使用、交接等制度執行不嚴格;業務印章不按規定保管和使用;臨櫃不認真,不堅持驗印製度;隨意調整賬戶積數;班中款項交接登記不及時,查庫制度履行不認真;出入庫、收入大額現金不及時走賬;不及時匯劃款項、記賬等;離機不退出畫面,密碼泄露;支票控號流於形式,同一單位多個賬戶支票混用;隨意設置自動取款機金額。以上種種,使內控制度形同虛設,弱化了業務操作過程的系統性、嚴密性和完整性,留下事故隱患。
內控機制不健全,缺乏動態的調整、充實過程。對商業銀行來講,要建成真正的、具有國際水平的、規范化的商業銀行,實現其各項既定目標,必須隨著其業務的日新月異,建立與之相配套的嚴密、系統、規范、有效的內控制度。在現實工作中,商業銀行往往忽視了會計內部控制是一種貫穿於決策、執行、監督全過程的環環相扣、平衡制約的動態機制,而常常反映為一成不變、機械僵化的形式,有些明顯陳舊的規章制度或操作程序不能被新的、更科學的制度所代替,特別是目前新的金融業務品種、金融工具不斷推出,如果不及時調整補充內控制度,必給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機。
相互制約機制不健全,上下級之間約束性薄弱。相互制約,是內控制度的一項基本要求。這種制約既包括會計專業內部各個崗位、各個環節之間的相互制約,也包括上下級之間的相互制約。但在實際工作中相互制約不能完全落實,一些重要職責和崗位沒有嚴格分離,混崗或集多職於一身的現象時有發生。一些金融機構缺乏有效的內部管理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和決策管理層的權力缺乏必要的監督制約措施,常常出現「控下不控上」的局面。究其原因主要是:職能監督部門的地位不超脫,不能獨立行使監督職能,難於進行超前監督。
檢查輔導走形式,監督不力。會計檢查部門應對會計部門處理的各項業務的合規性、正確性、及時性進行監督檢查,防患於未然,但許多金融機構對此認識不足,檢查輔導缺乏計劃性、針對性,往往是上級布置,下級應付,不能及時發現存在的薄弱環節和漏洞,而且獎罰手段軟化,檢查整改成效甚微。再加上稽核部門再監督職能弱化和紀檢監察力量薄弱,從而使第二道、第三道監督防線不能很好地發揮作用。
會計人員素質有待提高。商業銀行會計人員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著各項業務處理的質量,高業務素質的員工不僅是會計內部控制的基礎,而且可以有效彌補內控制度的不足。
商業銀行會計內控隊伍素質不高,已成為制約商業銀行發展的桎梏。主要表現在:熟悉單項業務的人員較多,具有綜合業務素質的人員較少;熟悉傳統會計業務的人員較多,了解創新業務的人員較少;熟悉傳統操作技術的人員較多,能熟練掌握計算機操作技能的人員較少;精通國內結算業務的人員較多,熟悉國際金融業務的人員較少。
銀行會計內部控制面臨的新問題。隨著金融改革的深入發展和科技進步,商業銀行會計業務日趨現代化、多樣化、復雜化,原有建立在手工操作基礎上的管理辦法已不能適應會計電算化的要求,形成管理上的漏洞。此外,國際業務、中間業務、電話銀行、客戶終端、網上銀行、綜合業務系統等先進的銀行服務方式,對銀行會計風險防範提出了新的挑戰。
強化銀行會計內部控制的對策與思路
內控制度是銀行長期經營實踐的結晶,是進行現代化管理的客觀要求和可靠保證,強化會計內部控制,是防範金融風險最有效的途徑,是商業銀行安全、有序運作的前提和基礎。針對會計內控現狀及面臨的新問題,商業銀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強化會計內部控制。
強化銀行會計內部控制的思考 來自: 免費論文網
(一)強化金融風險防範意識,樹立內控優先觀念。首先各級領導必須增強內控優先意識。目前銀行間的競爭日益激烈,存款成為評價基層工作業績的重要指標之一,所以必須將其列為領導幹部的業績考核項目,或實行內控管理達標制,促使各級領導重視強化內控制度,有效防範案件的發生。其次,加強職工再教育,提高全體會計人員對內控的認識。
(二)加強賬務控制。進行會計核算必須有一系列以會計法為核心的專門方法和規范,包括填制和審核憑證、設置會計科目、登記賬簿等,它是銀行會計控制系統的基礎,強化會計內部控制首先就要加強賬務管理。會計人員進行賬務記載,必須是憑經嚴格審定的有效會計憑證,除此以外不能接受任何指令。各項會計核算必須經過復核,賬務核對應適時進行,要保證賬賬、賬款、賬實、賬表、賬據、內外賬核對相符。銀行會計電算化使綜合核算與明細核算間的相互制約關系由計算機內部完成,久而久之,銀行會計的雙線核算制度將為人淡忘。會計人員應掌握雙線核算的基本原理及制度,加強賬務核對工作。
(三)設置科學的操作規程。目前各行的內控制度已基本建立,但內控制度與具體的業務操作聯系不夠緊密,業務環節不連續,談風險防範必須從業務操作規程入手。根據規范、實用、安全、有效的原則,設置標准化操作規程,涵蓋會計業務處理的全過程,實行上崗對下崗負責,下崗對上崗監督的運行機制,嚴禁獨自一人操作業務全過程,做到環環相扣,不漏項、不空白。會計業務是綜合性、復合性業務,要求整個業務操作過程必須綜合管理動態控制。因此操作規程要根據銀行經營管理情況,不斷地補充調整。特別是每推出一項新業務時,應根據及時性原則,盡可能在新業務推出之前建立健全新業務的各項操作規程,使新業務開展時就有章可循,以減少開展新業務的風險。
(四)建立嚴密的分級授權制度。對會計財務處理必須實行崗位分工,各崗位之間相互聯系、相互制約,後道工序制約前道工序,後台制約前台。各種業務必須交由不同的人完成,不相容的崗位一定要分離管理。對各個程序及崗位,合理地授予相應的處理業務的責任和權力,對重要會計事項如錯賬沖正、開銷賬戶、調整積數、大額付現等必須堅持授權審批,形成分工明確、權責對等的嚴密的風險防範體系。
(五)加強重要物品、重要崗位控制。印章、憑證、庫款、密押等是銀行業務經營過程中的重要物品,掌握這類物品的人員及會計主管處於重要崗位,為防範風險,必須加強對重要物品及重要崗位人員的管理,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控制。重要物品要專人保管,明確責任,縮小接觸重要物品的人員范圍;業務操作過程中重點控制章、證、款、押,離櫃應收起鎖好;營業終了,重要物品應入庫或入保險櫃妥善保管,以保證此類物品安全;重要物品章、證、押必須分開保管,相互制約;領用、交接手續必須嚴密,防止各環節出現漏洞;重點崗位人員實行定期輪換,平行交接。
(六)構建會計電算化安全控制體系。隨著計算機廣泛應用於銀行會計業務,原有建立在手工操作基礎上的內控制度已不能適應業務發展的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科學的計算機安全控制體系已成為當務之急,加強計算機風險防範已成為銀行會計內部控制的重中之重。
明確分工和職權分離是進行內部控制的基本手段。堅持科技部門和操作應用部門職責分離;程序員、操作員、系統管理員職責分離;嚴禁程序員單獨接觸系統;嚴禁系統設計、軟體開發人員介入實際會計業務操作。系統的設計開發是計算機控制的關鍵,軟體系統越完善,控制越有效。在計算機處理業務過程中,最容易出錯和作弊的環節是數據輸入。因此必須加強輸入控制,輸出控制是對系統的輸出結果進行控制,應採取雙備份、異地存放、嚴禁任何人修改等控制辦法。
(七)強化內部檢查系統。監督檢查是落實各項規章制度的重要手段,是強化會計內部控制,防範經濟犯罪的有效措施。必須建立財會、稽核、紀檢、監察等緊密型一體化監督管理組織體系,相互協調、緊密配合,形成監督的整體合力,加大檢查力度,徹底扭轉有章不循、違規操作現象。
(八)提高內控人員素質。人是實施內部控制的主體,人員素質的高低決定銀行內控制度的質量,因此,強化銀行內部控制,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原則,加強對會計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加強對會計人員業務知識培訓,完善幹部交流和崗位輪換制度。建立一套科學的會計考評工作體系,形成激勵機制。按照會計工作崗位的職責不同,分別制訂崗位責任制,並定期組織考核,獎優罰劣,充分調動會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參考資料:http://www.paper800.com/paper20/31697C5D/
『柒』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廢止了嗎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九條」,促進證券行業專業管理隊伍的形成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日前頒布了《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詳見第7版)。該《辦法》將於11月15日起施行。
據介紹,證監會曾於1998年頒布實施《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初步建立了高管人員的監管制度。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相應地對證券公司的高管人員的執業素質、執業能力、執業水平和監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都要求通過加強動態持續監管、實行責任追究、建立激勵機制來進一步規范高管人員的行為,促進證券公司的健康發展。因此,有必要制定新的高管人員管理辦法。
新《辦法》分六章四十六條,分別對證券公司高管人員范圍、申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條件和程序、高管人員的基本行為規范以及證監會對高管人員監管的主要內容、方式、手段、相應程序及監管要求等作出規定。相比1998年出台的高管人員管理辦法,新《辦法》有以下主要特點:(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一是所規范的行為主體有所擴大。除將證券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或實際履行高管職責的人員納入管理范圍外,還對取得高管任職資格但未被證券公司選聘任職的人員也納入日常監管范圍。《辦法》將高管人員界定為對公司決策、經營、管理負有職責的人員,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公司財務負責人、公司合規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責的人員。
二是嚴格了證券公司高管人員的任職條件。《辦法》除要求高管人員具備相應的從業經歷、擔任管理職務的年限外,還必須通過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
三是引入了「不適當人選」制度。新《辦法》明確規定不適當人選的具體標准,更加重視高管人員的勝任能力和職業操守。《辦法》規定,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所在公司要解除其職務,任何公司兩年內不得選聘其為高管人員。
四是強化了高管人員的責任。《辦法》明確了高管人員的責任,建立了責任追究制度。
五是加強了對高管人員的持續動態監管。主要體現在:(一)監管關口前移,以加強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實質性審核。《辦法》規定擬任高管的個人應事先取得高管任職資格,公司選聘有高管資格的人員擔任高管必須及時備案,並要求證券公司在做出選聘和解聘高管人員動議前,應徵求公司注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的意見,取得認可。
(二)建立高管人員資料庫。《辦法》將原來由公司提出申請改為個人直接申請高管資格,取得任職資格人員信息自動進入證監會建立的高管人員資料庫,證監會可採取適當方式進行披露,各證券公司和有關單位可以查詢,並從中選聘人員擔任高管。
(三)加強日常監管。申請人員一經取得高管人員任職資格,證監會即開始對其實行持續動態監管,要求其參加培訓和年度考核。在高管人員缺乏專業勝任能力、管理不善或者違反承諾、不能有效執行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等情況下,將認定其為不適當人選。
《辦法》還規定在公司存在重大經營風險或高管人員未能盡職可能導致公司出現重大風險等情況下,證監會可以責令公司董事會限期更換高管人員或者指定人員臨時履行高管人員職責。
據悉,為配合《辦法》的實施,證監會還同時發布了《關於實施〈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就貫徹落實辦法的一些操作問題和過渡期的有關安排進行了說明。
『捌』 《金融機構管理規定》被什麼法律取代了
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但《金融機構管理規定》還部分有效。
『玖』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保證金融業的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其他金融機構。
上述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子公司和控股機構,境內其他中資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銀行類機構,適用本辦法。
上述金融機構不包括在華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和對經營管理具有決策權或對風險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員。
第四條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職務的人員,應接受和通過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核。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分核准制和備案制兩種。適用核准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在任命前應獲得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核准文件;適用備案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在任命前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包括任職資格審核、任職期間考核、任職資格取消及任職資格檔案管理。
『拾』 按照《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金融機構發生哪些情況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
按照《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金融機構發生主要反洗錢內控制專度修訂;屬反洗錢工作機構和崗位人員調整、聯系方式變更等情況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
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發生下列情況的,應當及時(發生後10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
(一)主要反洗錢內控制度修訂;
(二)反洗錢工作機構和崗位人員調整、聯系方式變更;
(三)涉及本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重大風險事項;
(四)洗錢風險自評估報告或其他相關風險分析材料;
(五)其他由中國人民銀行明確要求立即報告的涉及反洗錢事項。
(10)金融機構崗位輪換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建立金融機構反洗錢定期報告制度。定期報告制度的具體內容和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調整。
反洗錢報告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指定專人向負責監管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送反洗錢工作報告及其他信息資料,如實反映反洗錢工作情況。反洗錢報告機構應當對相關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