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金融機構向企業提供的支付形式有
金融機構向企業提供的支付方式有:現金支付、非現金支付、網點支付、POS支付、ATM支付、移動支付、轉賬支付、代付等多種支付方式。
1、 現金支付:主要指使用流通中的紙幣及硬幣進行支付。(就是俗話說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2、 非現金支付:指使用紙票等非現金進行的支付方式。其中,票據支付主要使用支票、匯票和本票,即所謂的「三票」;銀行卡基本支付使用借記卡、信用卡等;創新支付包括虛擬賬戶、儲值卡等。
3、 網點支付:是指在商業銀行營業網點或銀行卡受理網點辦理支付業務,這也是最常使用的支付渠道。網點支付一般場所固定,且分布不均,需要人工參與業務辦理,因此耗時較長。
4、 POS支付:是將POS終端安裝在銀行卡的特約商戶和受理網點中,與計算機聯成網路,實現電子資金自動轉賬。POS終端支持消費、預授權、余額查詢和轉賬等功能,使用安全、快捷、可靠。
5、 ATM支付:是指銀行卡持卡人在銀行或銀聯設置的自動櫃員機進行提款、存款、轉賬等銀行支付服務。
6、 移動支付:是用戶使用移動終端(通常是手機)對所消費的商品或服務進行付款的一種服務方式。目前移動支付業務主要是由移動運營商、移動應用服務提供商和金融機構共同推出。
7、 轉賬:是指用戶通過受理終端進行賬戶之間資金劃轉的過程。轉賬是傳統的銀行業務,用戶可通過發卡行或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開戶行辦理同城轉賬、異地匯款等業務,並且辦理渠道不局限於銀行網點櫃台辦理,還可以通過發卡行網上銀行轉賬/匯款、第三方支付轉賬、ATM轉賬等渠道完成轉賬結算。
8、 代付:是指商戶按照約定要求向用戶賬戶劃撥資金的過程。該業務中的資金流向與消費相反,資金由商戶賬戶流轉至用戶賬戶,通常應用在代發工資、基金理財產品分紅贖回等業務中。
㈡ 商業銀行支付結算的方式有那些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銀行卡是指經批准由商業銀行(含郵政金融機構)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匯兌,是指匯款人委託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匯兌便於匯款人向收款人主動付款,分為信匯、電匯兩種方式,由匯款人自行選擇。
托收承付亦稱異地托收承付,是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後委託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並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委託收款是收款人委託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委託收款便於收款人主動收款,該結算方式適用范圍十分廣泛。無論是同城還是異地都可使用。
㈢ 金融機構有哪些
金融機構是專門從事金融活動的組織,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等。
1、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Central Bank)國家中居主導地位的金融中心機構,是國家干預和調控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工具。負責制定並執行國家貨幣信用政策,獨具貨幣發行權,實行金融監管。
中國的中央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
2、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縮寫為CB,是銀行的一種類型,職責是通過存款、貸款、匯兌、儲蓄等業務,承擔信用中介的金融機構。
主要的業務范圍是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以及辦理票據貼現等。一般的商業銀行沒有貨幣的發行權,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主要集中在經營存款和貸款業務。
3、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創立,以貫徹政府的經濟政策為目標,在特定領域開展金融業務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專業性金融機構。
實行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相分離,組建政策性銀行,承擔嚴格界定的政策性業務,同時實現專業銀行商業化,發展商業銀行,大力發展商業金融服務以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4、信用合作社
農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稱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簡稱農村信用社、農信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5、信託投資公司
信託投資公司是一種以受託人的身份,代人理財的金融機構。它與銀行信貸、保險並稱為現代金融業的三大支柱。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主要業務:經營資金和財產委託、代理資產保管、金融租賃、經濟咨詢、證券發行以及投資等。
㈣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包括網路支付、預付卡、銀行卡收單和其它。想問,網路支付與銀行卡收單業務范圍區別。
網路支付與銀行卡收單業務范圍區別:
網路支付:指依託公共網路或者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進行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銀行卡收單: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
㈤ 第三方支付對傳統銀行業務的影響有哪些
第三方支付的影響
(一)有效促進互聯網金融發展
如具有廣泛客戶基礎的支付寶、財付通等第三方支付企業,衍生出不同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很容易開展了互聯網理財業務。此外,第三方支付企業通過利用虛擬賬戶記錄買賣雙方的支付行為,積累了大量的數據。同時其與外部商戶、外部機構互換得到大量數據,構建了其獨有的信用支持體系,從而為互聯網融資業務奠定了基礎。
(二)影響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和信用中介角色
商業銀行多項中間業務受到影響,但對盈利狀況影響有限。第三方支付平台除了未擁有實體賬戶外,已建立相對獨立、與銀行功能類似的跨行結算賬戶體系,且手續費更低、操作更加便捷,其發展已經對銀行的支付結算、銀行卡、代理收付等多項中間業務形成了擠壓。
銀行存款來源受到影響,非備付金銀行活期存款外流。
貨幣當局通過央行清算系統和商業銀行的結算網路,實現對貨幣流轉的有效監控。而建立在網路支付基礎上的互聯網金融,其結算體系是第三方支付平台,雖然不能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但可以為收付款人辦理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間的資金結轉,使社會資金周轉和結算有可能脫離商業銀行體系及央行清算體系。
㈥ 什麼銀行可以開展第三方支付業務
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銀行的微妙關系
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銀行的關系比較微妙。第三方支付一旦做大,將與銀行的網上銀行及網上支付搶生意,甚至有可能會取得銀行牌照、變身做零售銀行的可能,因此它的靠山銀行絕對不會養虎為患。反過來說,第三方支付也為將來銀行推出網上電子支付業務扮演了排頭兵沖鋒陷陣的角色,使銀行網上電子支付業務的推出更容易一些,因此銀行目前也不想做得太絕,把其扼殺在搖籃中,這有點卸磨殺驢之嫌。但還是那句話,在商場上只有永遠的利益沒有永遠的朋友
中國人民銀行21日發布央行令,制定並出台《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辦法》於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主要包括網路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以及央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其中網路支付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辦法》明確規定,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對於支付業務申請人資格,《辦法》規定,申請人擬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實繳貨幣資本。
《辦法》規定,支付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應當委託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不得通過支付機構相互存放貨幣資金或委託其他支付機構等形式辦理。支付機構不得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
㈦ 支付體系各組成部分之間的關系主觀題
摘要 1)支付服務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