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國金融機構體系中,外資成分是否會增加 為什麼
是要增加。
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發布《關於進一步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的有關舉措》,按照「宜快不宜慢、宜早不宜遲」的原則,推出11條金融業對外開放措施。
1.允許外資機構在華開展信用評級業務時,可以對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的所有種類債券評級。
2.允許外資機構獲得銀行間債券市場A類主承銷牌照。
3.鼓勵境外金融機構參與設立、投資入股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
4.允許境外資產管理機構與中資銀行或保險公司的子公司合資設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財公司。
② 外資銀行進入中國可能對中國金融業產生怎樣影響
加入WTO後,對於中國企業而言,即使不出國門都必須面對真正到來的全球性激烈競爭的國際市場環境。而作為金融業這一敏感行業,在WTO這一共同的旗幟下,外資銀行將不再是被中國金融擋在國門外的看客,而是要在通行的游戲規則下理直氣壯的挺進中國市場,與中資銀行搶奪最後的蛋糕,並對中國的企業產生或大或小的影響。
金融企業:金融業對外開放,外資銀行機構進入中國國內市場,首當其沖地會給中國金融企業帶來廣泛影響,中國銀行業乃至整個金融業都可藉此機會尋求更快速的改革和發展。外資金融機構逐漸實現國民待遇,對中國金融企業的改革與發展既是機遇又是挑戰。
外資銀行機構的進入給中資金融企業發展帶來的機遇
一是有助於深化金融改革,提高中國金融企業的整體素質和競爭能力。與本國銀行相比,外資銀行在提供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等方面具有明顯的比較優勢。隨著外資銀行的進入,以及其在華業務范圍和客戶基礎的逐步擴大,運用新產品和新技術的逐漸增加,這勢必會給中資金融企業帶來強大的競爭壓力。這將迫使中資金融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學習和掌握外國先進的經營管理經驗和金融創新產品,合理的選擇和培育優秀客戶,促使資金流向更為合理,提高金融效率,轉換經營機制,建立審慎會計制度,提高經營效率和服務水平。
二是有利於中國金融企業國際化進程。國際化的形式可以是走出去,也可以是請進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中國經濟進一步融入全球經濟,國際經貿活動將更加頻繁,對外招商引資、國際借貸活動將會進一步增多,這將給中資銀行在境外的發展提供更多的機會。在外資銀行競爭壓力加大的情況下,中資銀行將會採取措施,跟蹤中資海外企業和中國經貿活動,在海外增設營業機構,更多參與國際競爭。
外資銀行機構的進入給中資金融企業發展帶來的挑戰
一是市場轉移的挑戰。外資銀行的進入會對中資銀行的壟斷地位形成巨大沖擊,我國加入WTO後,現有對外資銀行的種種限制將逐步取消,外資銀行將憑借完備的商業銀行服務功能與中資銀行展開激烈的優質客戶爭奪戰,存貸款客戶將從國內銀行機構轉移到外資銀行機構,外資銀行在中國國內銀行服務市場中的份額擴大,國內銀行機構的市場份額相應縮小。
二是資本外流的挑戰。外資銀行的進入會使國內貨幣資金首先以本幣形式流入外資銀行機構,同時在外資銀行機構進入中國國內市場業務,客觀上可促使本幣資金兌換為外幣資金的背景下,隨後出現資金從國內銀行體系的流出。中國在對外開放國內銀行市場的同時繼續實行資本流動管制,有助於防範大規模資本外流。但從更加長遠的觀點來看,難以指望資本流動的管制措施會保持不變。
三是人才流失的挑戰。外資銀行拓展中國市場,會以優厚條件大量吸納高素質人才,結果會使中資銀行的業務骨幹流失。而人才的流失,不僅降低銀行的業務開拓能力和管理水平,而且也會帶走一部分客戶。
面對加入WTO,面對更加開放的市場環境,中國金融企業必須加快改革和業務發展。我們的當務之急是突破,關鍵是深化體制改革,把銀行改建成真正的金融企業,這是與外資銀行展開競爭的前提。建立和完善以推動銀行機構穩健經營和增強競爭力為宗旨的人事組織結構是核心工作。同時,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也可以起到進一步強化銀行經營者競爭意識的作用。在這些改革中,增加信息披露、完善會計監督、建立適當的存款保險制度等等是改革獲得成功的必要補充條件。
非金融企業:我們都知道銀行對整個國民經濟存在著至關重要的支撐作用,外資銀行的進入必將對整個國民經濟,對中國的非金融企業產生不容忽視的影響。
外資銀行的進入使非金融企業面臨機遇一是非金融企業可以接受更為全面的金融服務,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外資銀行大多實行混業經營,往往集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以及證券、保險於一身,與嚴格分業管理的中資銀行相比,可以為廣大非金融企業客戶提供更為全面的商業銀行服務和各類咨詢服務,滿足客戶多元化的業務要求。同時,中國加入WTO後,國際貿易量將飛速發展,中國非金融企業對銀行的國際結算、信用證業務需求將大量增加,外資銀行可憑借其操作規范、管理先進以及與跨國公司的長期合作關系,為中國非金融企業提供更為優質的跨國結算業務。
二是有利於引進外資,改善中國的投資環境。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隨著對外資銀行外匯業務和人民幣業務限制的取消,非金融企業對外資銀行的外匯貸款需求將會大大增加。在中國國內外匯資金來源有限的情況下,外資銀行作為直接引資渠道的作用會進一步增強。外商投資企業在華的發展需要高質量的金融服務,一般說來,外資銀行的服務比中資銀行更能滿足外商投資企業需要。
三是有利於國內企業拓寬融資渠道,尤其是對中國民營企業和中小型企業。入世後,外資銀行經營業務的地域限制將被取消,政府逐步向外資銀行放開人民幣業務及金融零售業務的經營權。這無疑對民營及中小型企業是個好消息。外資銀行的進入將會拓寬國內企業融資渠道,有實力的民營企業、中小型企業貸款難的問題將會得到緩解,有利於國內企業經營范圍和發展空間的進一步拓展。
四是外資銀行通過培植優質客戶和提供各類企業咨詢服務,有利於國內企業的會計處理方法和信息披漏方式向國際慣例靠攏,改善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競爭力,加快國內企業的國際化進程。外資銀行大多在成熟的市場環境中摸爬打滾多年,具有豐富的經營管理經驗和成熟的評估技術體系和規則意,可識以為客戶經營管理提供更為全面和先進的監督咨詢服務和國際市場信息,提高國內企業的規則意識和經營的國際化。
外資銀行的進入使非金融企業同樣面臨挑戰
一是資本外流不利於我國目前正在進行的國有企業改革。我國的國企改革是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在各項改革尚未完成的情況下,保有人民幣巨額的存款可以起到一個緩沖的作用。但隨著外資銀行的進入,存款會紛紛向外資銀行轉移,從而出現資金從國內銀行體系的流出現象,對國企改革造成壓力。
二是外資銀行信貸業務中使用的評估技術,往往只針對於成熟市場經濟國家中的工業企業,對中小企業,尤其是高科技企業的信用評估技術仍不成熟。因此,國內中小高科技企業仍然得不到外資銀行的信貸支持。加之中國國內企業沒有形成良好的商業咨信,面對外資銀行嚴格的審查評估體系,企業將很難獲得外資銀行的充足貸款。
總之,加入WTO後,我國企業能否抓住機遇、戰勝挑戰,在國際競爭中生存和發展,現在中國企業最迫切的是要以體制創新為突破口,大力培育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提高企業信譽度。相信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化,我國企業在經受了世界經濟大潮的鍛煉和考驗後,必將成長壯大起來。
③ 外資金融的大量進入將對我國現有的金融機構產生什麼樣的沖擊
是我國經濟受外部影響變大,甚至受控於他國。外資金融機構進入中國市場現狀政策趨勢
一,中國金融業當前對外開放的進展
(一)外資金融機構已經成為中國金融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1,銀行業
從中國加入WTO以來,外資銀行在2002~2003兩年在中國銀行業中的總資產佔比呈下降趨勢,盈利情況不穩定,信貸風險突出,分支機構收縮.但其後在中國銀行業中的總資產佔比穩步提高盈利上升且不良貸款率穩步下降,營業性機構數量快速增長(圖1,圖2).
從整體上看,外資銀行呈現出穩健發展的態勢,業務經營較為活躍,盈利能力有所提高.在信貸市場上,人民幣和外匯存貸款增長速度均相對較快,市場份額在近兩年也逐漸增加,不良貸款率逐步降低.特別是在一些開放程度較高的城市如上海,外匯貸款佔比已達54.8%,人民幣業務資產總額5年增長253.6%.在業務開拓方面,外資銀行在規定的12項基本業務范圍內,經營的業務品種達到100多個,特別是在銀團貸款,貿易融資,零售業務,資金管理和衍生產品等業務方面的優勢進一步顯現.
2,保險業
從不同領域的比較看,中國的保險業則是中國金融行業中開放力度最大的一個行業.到2004年12月11日,中國保險業全面對外資開放,對外資的地域限制和業務范圍限製取消,中外資保險公司基本上處於同一平台進行競爭,因而保險業也成為在開放推動下競爭最為活躍的金融市場.
2005年,中資保險公司保費收入同比增長8.52%,而外資保險公司保費收入同比增長248.45%,增幅明顯高於同期中資保險公司的增長速度;從市場份額看,2005年外資保險公司的壽險保費和財產保險保費在全國保費收入中的佔比分別為8.9%和1.3%,各自比上年增加了6.3和0.1個百分點(參見圖5,圖6).在北京,上海等外資公司相對更為集中的區域保險市場中,外資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更高,例如在北京,上海,廣東地區,外資壽險的份額分別為51.86%,19.79%,12.24%.
3,證券業
由於中國資本市場改革和人民幣在資本項目的可兌換進程的制約,中國在證券業開放上的力度相對要謹慎一些.到目前為止,共有中金公司,中銀國際,華歐國際,長江巴黎百富勤,海際大和,高盛高華以及瑞銀北證等7家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獲准成立.與證券業的謹慎開放相比,合資基金公司的建立則成為證券市場上一大亮點.自2002年10月首家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國安基金管理公司獲准籌建以來,2年半的時間內,中國證監會先後批准了22家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遠遠超過了合資證券公司的數量.合資基金公司利用其品牌優勢,技術能力,全球網路和資金實力,正成為中國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中的重要力量,共同推動了中國基金市場的快速成長(圖7).
另外,中國在2002年底正式推出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制度,提供了外資直接參與中國A股市場的機會.2003年7月9日,瑞士銀行完成QFII第一單,QFII正式進入中國A股市場.截至10月27目,共有51家境外機構獲得QFII資格,QFII總額度已經達到126億美元.
(二)外資金融機構參與中國金融業的形式趨向多元化
從投資形式來看,隨著金融業開放程度的提高,一方面外資參與國內市場的模式日益多樣化,除了設立分支機構以外,合資,獨資,參股等形式也日益為外資金融機構所採用.另一方面,早在2001年底,國內銀行業就曾掀起一場外資金融機構參股中資銀行的浪潮,隨後在特定的市場環境和政策導引下,外資參股中資機構成為國外大型金融集團進入中國的首選方式,特別是2003年中國銀監會頒布了《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為外資參股創造了有利的監管環境,巨大的市場潛力吸引著眾多外資金融機構加入到這一特殊的並購市場中.
截至2006年6月底,26家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了中資18家銀行,入股的總金額為179億美元,外資參股的保險公司達到22家,並且建立了23家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和8家合資證券公司.(參見附表).外資金融機構對參股目標的選擇范圍擴大,除城市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外,國有銀行也[FS:PAGE]隨著股改上市的完成而成為外資新的爭奪熱點,地域上也不僅限於東南沿海,開始涉足西部地區.
(三)對於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逐步與國際接軌
中國目前實行的是分業監管的監管模式,即由"一行三會"(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監管金融業.其中,銀監會統一監管全國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證監會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保監會統一監管全國保險市場.
在過渡期內,中國根據入世承諾和外資銀行的實際發展情況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體系進行多次的修改和補充.在銀行業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自1994年2月25日發布以來,已進行了兩次修改,特別是從2004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在維持原框架下進一步突出了審慎監管的原則,簡化了審批程序,並按照國際慣例,使其盡可能與中資監管的要求相配合,因而,這一條例成為現階段中國對外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的最主要依據.另外,《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外資銀行並表監管管理辦法》,《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以及2006年起實施的《外資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共同構成了對外資銀行進行有效監管的法規體系.在證券業中,2002年發布並開始實行《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和《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規則》,2006年9月開始實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以及新修訂的《證券法》成為對外資證券基金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的主要依據.在保險業中,主要針對外資監管的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同時,隨著開放的推進和監管對象的多元化,中國的監管技術標准不斷進步.入世後,中國金融監管部門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將由以前的過多強調的市場准入監管轉向市場運營的監管,尋求建立一整套符合國際標準的規范化的操作程序.比如在銀行業的監管方面,中國沿用國際慣例,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外資銀行實施並表監管,對外資銀行分行的業務進行風險和資本充足性管理.銀監會目前對各家外資銀行在華分行分別制定了ROCA評價體系和並表風險評價體系,對分行進行合並的考核評價,對其總行及其在全球的業務安全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對外資銀行頒發3類不同的營業執照,在監管手段上包括了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同時,監管部門加強了溝通和協調,通過簽署備忘錄和監管聯席會議的方式加強監管當局之間的信息傳遞,此外,中國還重視國際協調在對外資銀行的監管中發揮的作用,加強對外資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
二,後過渡期各領域外資金融機構准入的政策取向
(一)銀行業
1,銀行業對外開放的承諾
根據WTO有關協議,中國將逐步取消對於涉及到外資銀行"商業存在"的保護性措施,即取消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限制,即由目前開放的25個城市擴展到全國;取消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對象限制,向外資銀行開放國內居民個人人民幣業務;取消現有的限制所有權,經營及外國金融機構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審慎性措施.
2,政策焦點
(1)法人導向政策
中國正在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預計將在12月份正式頒布.該條例的初稿中明確指出,"適應外資銀行在華機構和業務發展需要,在允許外資銀行自由選擇在華商業形式的前提下,實施當地注冊法人銀行導向."該條例初稿中明確:對於法人銀行與外國銀行將實行差別政策.①允許法人銀行從事全面人民幣業務,外國銀行分行只允許吸收中國居民個人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定期存款;②允許法人銀行從事銀行卡業務,外國銀行分行由於非法人主體,不能發行信用卡;③法人銀行及其下設分行注冊資本和營運資金的要求[FS:PAGE]與中資銀行保持一致,外國銀行分行人民幣營運資金充足率繼續保持單家考核等.
雖然目前該條例仍然沒有正式頒布,但法人導向的監管政策已經成為中國銀行業在全面開放時代對於外資銀行監管的主基調.對於外資金融機構來說,設置獨立法人機構意味著必須接受與中資銀行同等嚴格的監管.按目前《商業銀行法》規定的關於銀行運營的一些具體要求,例如存貸比率,外債額度,同業拆借金額,資本充足率,大客戶集中度比率等標准,外資銀行現有水平與之都有不同程度的差距,可能在一定階段會制約其業務發展.比如,按照國內監管要求,中資銀行的存貸比率不得高於75%,而外資行目前的存貸比平均水平是46%.另外,法人機構的設立將會增加外資金融機構一定的成本.按條例初稿的要求,法人注冊資本為10億元,下設分行運營資金為1億元,資本充足率本外幣合並考核.對於外資金融機構來說,增加資本等事宜是一個較為復雜的程序.
(2)人民幣業務
《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初稿中指出:根據承諾中國將在2006年底開放人民幣零售業務,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獲准經營中資企業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可自動獲得人民幣業務的許可.對法人銀行,允許其從事全面的人民幣業務,其總行初次獲得人民幣業務許可仍需滿足"開業三年,連續盈利兩年的條件",對其下設的分行,可在總行獲準的業務范圍內授權,在滿足營業網點,專業人才配備,制度建設等審慎性條件後,經批准可經營人民幣業務;而對於外國銀行分行,開展人民幣業務除需滿足"開業三年,連續盈利兩年的條件",還需單家審批,另外,擴大外國銀行分行人民幣資金來源,允許其吸收中國居民個人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定期存款.
從目前的政策趨勢來看,外資金融機構大面積開展人民幣業務還需要做一段時間的准備,並將設定了一定的門檻.銀監會此前也提出要充分利用世貿規則和其允許的審慎原則,對向外資銀行開放中國居民個人人民幣業務設置審慎性條件,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體系安全.從國際情況來看,各個國家對於外國銀行開展零售業務都有相應的限制.例如在美國,大多數外國銀行分行只能吸收10萬美元以上的存款,從事批發業務,外國銀行要在美國從事零售業務,首先要加入聯邦存款保險,而加入聯邦存款保險必須是法人銀行.
在實施法人導向政策以前,外資銀行的實質風險往往都在母行,一旦成為本國獨立的法人機構後,母行除了可能提供注冊資本金外,沒有其他責任和義務,假如銀行遭遇經營危機,承擔後果的將是當地的存款人.在中國當前存款保險制度尚未建立的情況下,將外資銀行的存款門檻提高,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這和中國的國情是相適應的,與對外開放的原則並不相悖.
(3)投資入股中資銀行股份比例限制
根據現行規定,單個外資機構在一家中資銀行持股比例不得超過20%,一家中資銀行的外資持股比例總和不得超過25%.當然,25%的比例上限只是針對非上市銀行的,上市銀行不受此限.
由於入世承諾中並未對此做出規定,因而何時放開外資在非上市銀行中的持股比例上限,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說法.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中國政府將會堅定的保持對於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以及交通銀行等國有商業銀行的絕對控股,對於其他類型商業銀行的持股比例做適當程度的放寬是可以承受的.但是參照國際經驗,中國政府可能仍然會對外資持股國內銀行比例上限做出規定,慎用自主開放政策.
(二)證券業
1,證券業對外開放承諾
根據有關協議,中國證券業的開放包括以下內容:(1)允許外國證券機構直接從事B股交易,加入後3年內,允許設立中外合資證券公司,從事A股承銷,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債券的承銷和交易,外資比例不超過1/3.(2)允許設立中外合資的基金管理公司,外資比例在加入時不超過33%,加入後3年內不超過49%.
2,政策焦點
(1)設立合資證券公司
中國目前不允許外資通過建立獨資證券經營機構進行經營,因而通[FS:PAGE]過建立中外合資證券公司成為外資進入證券業的主要方式.到目前為止,共有中金公司,中銀國際,華歐國際,長江巴黎百富勤,海際大和,高盛高華以及瑞銀北證等7家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獲准成立,但瑞銀重組北證的方案雖然在2005年9月獲批,但是目前為止仍然沒有開業.
從時間安排上可以看出,在中國證監會2005年7月開始實施證券公司綜合治理的政策以來,為了防止一些質量較差,風險較大的證券公司希望通過合資來躲避責任等行為,停止了批設新的證券公司以及設立合資證券公司的事宜.從目前形勢來看,2007年10月底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基本完成後,中國重新開啟合資證券公司的審批事項.但是,在後過渡期,中國證券業的開放的步伐仍然將視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進程,中國證券公司行業的治理與運行的狀況循序進行.中國證券市場仍然具有明顯的"新興加轉軌"的特徵,雖然股權分置改革接近完成,但諸多基礎制度的建設仍然在推進之中,規范化,市場化的進程要先於國際化,國際化的進程亦應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與資本市場的改革相伴而行,在一定時間內可能仍然會設置一些保護性條款.
(2)交易和買賣A股
中國尚未承諾開放A股市場,外資進入A股市場主要有三條路徑:一是QFII,即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制度;二是允許外資直接以戰略投資者身份投資股權分置改革後的A股市場.可以看出,由於受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程度以及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的制約,中國A股市場開放仍將是個漸進的過程,這幾條路徑仍然一段時間內外資介入A股市場的主要渠道.
④ 我國的市場准入對外資金融機構的規定有哪些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我國的市場准入對外資金融機構還有特殊規定:在我國設立外資銀行、合資銀行需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其最低注冊資本額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國銀行在我國設立分行時,也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該外國總行在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的總資產不得少於200億美元,同時,它要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作為設在中國境內分行的營運資金。
高頓祝您生活愉快!
⑤ 外資金融機構的設立
設立外資金融機構須按有關法律法規申請,報經國家金融主管機關批准。以外資銀行、外資分行設立為例:
(1)設立申請 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外資銀行或外資分行,應當由投資者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證件和資料。
(2)正式申請和審批 外資銀行或外資分行的設立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同意後,發給申請者正式申請表。正式申請表填好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正式申請,申請文件包括:
①由申請者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的正式申請書;
②擬投資銀行或外資分行主要負責人名單和簡歷;
③對擬作該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授權;
④設立外資分行的,其總行對該分行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書;
⑤其他資料。
(3)登記注冊、申領許可證 外資銀行或外資分行應當在接到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書30天內,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向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並應依法自開業之日起30天內向稅務機構辦理稅務登記。
⑥ 中國何時向國外開放金融業
根據中國加入WTO議定書,在金融服務業之中,銀行業的開放承諾最為徹底:
(1)審慎性發放營業許可證。即在營業許可上沒有經濟需求測試或數量限制。加入WTO5年內,取消所有現存的對所有權、經營方式、外資金融機構企業設立形式以及對分支機構許可發放方面的非審慎措施。也即當外資銀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時,人民銀行除了遵循審慎性標准外,不得有其它方面的限制。外資銀行在同城設立營業網點,審批條件與中資銀行相同。
(2)外匯業務及時開放。中國在加入WTO之時將向外資金融機構全面放開外匯業務,取消地域和服務對象限制。也就是說,一入世,中國將允許外資銀行對所有客戶(包括中資企業和中國居民)經營所有外匯業務(包括公司業務和零售業務)。
(3)人民幣業務分階段開放。對於外資銀行的人民幣業務,中國將在四年內分五批放開20個城市 的地域限制,五年後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在服務對象上,加入後2年內,允許外資銀行可在12個城市向中國企業辦理人民幣業務;加入後5年內,允許外資銀行向所有中國客戶提供服務。
(4)金融咨詢類業務及時開放。自入世之日起,外資機構即可獲得在中國從事有關存貸款業務、金融租賃業務、所有支付及匯劃服務、擔保及承兌、公司並購、證券投資的咨詢、中介和其它附屬服務。
簡單地講,在加入WTO 5年之後,外資金融機構在服務地域和服務對象上已與中資金融機構沒什麼兩樣。中國在貿易自由化、開放國內市場、遵循國際慣例等方面作出的重要承諾,其影響之深刻、之廣泛超出了人們的一般預期。
2006年12月11日起,我國對外資銀行開放境內公民的人民幣業務,取消開展業務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審慎性限制,給予外資銀行「國民待遇」。這是我國金融業全面開放的重要舉措。這一天起,新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其細則將開始施行,據規定,外國銀行分行轉制為在中國注冊的法人銀行要向中國銀監會提出申請,可同時提出經營全面人民幣業務的申請,解除了對外資銀行所有非審慎性限制。在五年過渡期內,中國認真履行承諾,有序推進銀行業對外開放。先後向外資銀行開放了全面外匯業務及25個城市的對中、外資企業的人民幣業務。同時,中國銀行業進行了舉世矚目的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經過股份制改造,按市值計算均已成為全球十大銀行。我國放寬市場准入,使得外資銀行可以接觸數以百萬計的潛在零售客戶,並增加他們在分支行選址方面的自主權中國銀監會批准渣打銀行、東亞銀行、匯豐銀行、恆生銀行、日本瑞穗實業銀行、日本三菱東京日聯銀行、新加坡星展銀行、花旗銀行、荷蘭銀行9家外資銀行將境內分行改制籌建為法人銀行,實行外資銀行法人化答案補充
外匯業務,允許外資金融機構在華提供外匯服務,取消地域和服務對象限制。其次,人民幣業務,2006年12月11日,取消地域限制;允許外資金融機構向所有中國客戶提供服務。證券業,QFII制度超出了入世承諾范圍,外國證券機構可以直接從事B股交易.外國證券機構駐華代表處可以成為所有中國證券交易所的特別會員;允許設立合資公司,從事國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外資比例可以達到33%,2004年12月11日,外資比例可以提高到49%.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國證券公司設立合資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三分之一,可以從事A股的承銷,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債券的承銷和交易,基金的發起。答案補充
保險業,保險市場已基本實現全面對外開放。就壽險而言,允許合資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2004年12月11日,取消地域限制,允許合資壽險公司向外國人和中國公民提供健康險、團體險和養老金/年金險服務。就非壽險而言,加入時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設立分公司或合資公司,外資比例可以達到51%,2003年12月11日,允許設立外資獨資子公司。2004年12月11日,取消地域限制.就保險經紀而言,加入時允許設立合資公司,外資比例可以達到50%。從事大型商業險經紀,再保險經紀,國際海運、空運和運輸保險及其再保險經紀業務;同時允許其在國民待遇的基礎上提供「統括保單」經紀業務。2004年12月11日,取消地域限制,外資比例不超過51%。2006年12月11日,允許設立外資獨資子公司。就再保險及法定保險而言,加入時,允許以分公司、合資公司或獨資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壽險和非壽險的答案補充
再保險業務;不允許經營法定保險業務;強制分保比例為20%,加入後4年內每年降低 5%,2005年12月11日取消強制分保。外匯管理,超過一半的資本項目已實現可兌換。我國接受IMF第八項條款,在經常項目下人民幣已經實現可兌換
⑦ 外資金融機構在國內發展遇到了哪些阻礙
據報道,近年來,外資金融機構在國內發展遇阻,目前,外資金融機構在華開展業務掣肘較多,持股比例、設立形式、股東資質、業務范圍、牌照數量等方面均有限制。
下一步應更多開放外資銀行在境內業務的行政許可,減少行政審批,健全離岸人民幣市場發展,加快資本市場開放步伐,允許更多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在境內市場融資,完善外匯儲備管理制度,加強跨境資本流動的監測、分析和預警。
希望中國可以成為世界嚮往的發展地!
⑧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二十九條《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第十八條第(四)項所稱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買賣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幣有價證券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外匯投資業務:在中國境外發行的中國和外國政府債券、中國金融機構債券和中國非金融機構債券。
第三十條《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二)項和第十八條第(八)項所稱資信調查和咨詢服務是指與銀行業務有關的資信調查和咨詢服務。
第三十一條外資金融機構經營《條例》第十七條或者第十八條規定業務范圍內的,對境外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駐華機構、香港、澳門、台灣在內地代表機構、外國人及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外匯業務和非外商投資企業的部分外匯業務,應分別符合下列條件:
(一)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應不少於一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二)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注冊資本應不少於三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三)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注冊資本應不少於二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第三十二條外資金融機構經營《條例》第十七條或者第十八條規定業務范圍內的對各類客戶的全面外匯業務,應分別符合下列條件:
(一)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應不少於二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二)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注冊資本應不少於四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三)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注冊資本應不少於三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第三十三條符合《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獲准經營《條例》第十七條或者第十八條規定業務范圍內的,對境外機構的外匯業務,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駐華機構、香港、澳門、台灣在內地代表機構、外國人及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外匯業務和人民幣業務,對非外商投資企業的部分外匯業務和部分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應分別符合下列條件:
(一)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應不少於二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營運資金應不少於一億元人民幣,外匯營運資金應不少於一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二)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注冊資本應不少於四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資本應不少於一億元人民幣,外匯資本應不少於三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三)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注冊資本應不少於三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資本應不少於一億元人民幣,外匯資本應不少於二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第三十四條符合《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獲准經營《條例》第十七條或者第十八條規定業務范圍內的對各類客戶的全面外匯業務,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駐華機構、香港、澳門、台灣在內地代表機構、外國人及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人民幣業務和非外商投資企業部分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應分別符合下列條件:
(一)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應不少於三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營運資金應不少於一億元人民幣,外匯營運資金應不少於二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二)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注冊資本應不少於五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資本應不少於一億元人民幣,外匯資本應不少於四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三)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注冊資本應不少於四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資本應不少於一億元人民幣,外匯資本應不少於三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第三十五條符合《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獲准經營《條例》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業務范圍內的,對各類客戶的全面外匯業務,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駐華機構、香港、澳門、台灣在內地代表機構、外國人及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和非外商投資企業全部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應分別符合下列條件:
(一)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應不少於四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營運資金應不少於二億元人民幣,外匯營運資金應不少於二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二)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注冊資本應不少於六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資本應不少於二億元人民幣,外匯資本應不少於四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三)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注冊資本應不少於五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資本應不少於二億元人民幣,外匯資本應不少於三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第三十六條符合《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獲准經營《條例》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業務范圍內的,對各類客戶全面外匯業務和全面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應分別符合下列條件:
(一)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應不少於六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營運資金不少於四億元人民幣,外匯營運資金應不少於二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二)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注冊資本應不少於十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資本應不少於六億元人民幣,外匯資本應不少於四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三)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注冊資本應不少於七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資本應不少於四億元人民幣,外匯資本應不少於三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第三十七條本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所稱非外商投資企業的部分外匯業務是指對非外商投資企業開辦的外匯貸款項下轉存款,出口結算,貸款項下的進口結算及匯入匯款。
本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所稱非外商投資企業的部分人民幣業務是指對獲得該外資金融機構外匯貸款的非外商投資企業的配套人民幣貸款及其轉存款、對獲得該外資金融機構外匯貸款的非外商投資企業的擔保。
第三十八條《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是指申請人在擬開辦或擴大人民幣業務的城市所設機構開業三年以上,申請前二年連續盈利。
第三十九條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或擴大服務對象范圍應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下列資料(一式三份),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查同意後,逐級報至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一)申請人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經營人民幣業務或擴大服務對象范圍的具體內容,擬增加的資本或總行撥付的營運資金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擬修改的章程(只限外資法人機構);
(四)擬開辦業務的操作規程及內部控制制度;
(五)外資金融機構的金融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四十條外資金融機構應當在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其經營人民幣業務或擴大服務對象范圍之日起四個月內完成下列籌備工作,並將有關資料報至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一)將增加的資本金或營運資金調入境內,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
(二)配備符合業務發展需要的、適當數量的業務人員;
(三)印製擬對外使用的重要業務憑證和單據;
(四)配備經有關部門認可的安全防範設施。
外資金融機構未能在四個月內完成籌備工作的,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原批准自動失效。
第四十一條外資金融機構在籌備工作完成後應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驗收申請,申請書由外資法人機構的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或外國銀行分行的行長或總經理簽署。經驗收合格後,外資金融機構持驗收合格意見書和驗資證明到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申請換發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驗收不合格的,外資金融機構可以在接到驗收通知十日後向驗收機構申請復驗。
第四十二條外資金融機構在開展批准文件所列業務前應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指定的全國性報紙和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指定的地方性報紙上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條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范圍為已允許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城市。
第四十四條《條例》第二十一條所稱新的業務品種是指中國境內銀行或財務公司沒有提供,或者中國境內銀行或財務公司已經提供、但經營風險較大的金融品種。
外資金融機構申請經營新業務品種,應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下列資料(一式三份),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查同意後,逐級報至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一)由外資金融機構總部授權簽字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擬開辦業務的詳細介紹,從事該業務所做的必要准備,包括操作規程、風險—收益分析、控制措施、專業人員及計算機系統的配置等內容;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在收到外資金融機構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四十五條外資金融機構擬申請在中國境內兩家以上分行開辦新業務品種的,可由外資法人機構總部或外國銀行主報告行統一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申請資料,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查同意後,逐級報至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第四十六條外資金融機構申請經營《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三項和第十八條第十項規定的「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按照本細則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申請手續。
第四十七條外資金融機構開辦經批準的業務范圍及品種內的產品或服務,應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
第四十八條外資金融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從事結售匯業務。
第四十九條獲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可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從事人民幣同業借款業務。
⑨ 2020年7月28日我國銀行持股真的開放了嗎
是真的開放了。
2018年上半年,中國取消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內外資一視同仁,允許外國銀行在我國境內同時設立分行和子行。
同時,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人身險公司的外資持股比例的上限放寬到51%,到2021年不再設限。2019年6月,國家發改委及商務部發布的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將上述金融機構外資股比限製取消時間定在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