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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費誰收取

發布時間:2022-02-10 22:32:26

『壹』 金融服務費是什麼

法律規定和行業規范中並沒有對「金融服務費」的明確定義,其通常是發放貸款者變相收取高額利息的手段,即在通過宣傳低息吸引客戶的同時為了獲得高收益,在利息之外收取的費用。

買車辦貸款、租房辦貸款、整容辦貸款、上學辦貸款……五花八門的貸款充斥於我們的生活中,由此產生的金融服務費,算得上銷售行業按揭貸款的「潛規則」、變相收取高額利息的手段。

在司法實踐中,金融服務費實質上被看作是一種貸款。消費者要注意的是主體資質問題。依照《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部門關於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未經有關機關依法批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可以看出,對於未獲得經營許可資質進行金融放貸的,法律是予以否定性評價的。

(1)金融服務費誰收取擴展閱讀:

對於金融服務費,司法實踐中通常會參照民間借貸的規定進行處理.

如果貸款加上金融服務費合計超過了法律規定受保護的利率,對於超過部分,法律通常不會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0條的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

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並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如果借貸雙方在借款合同中既約定利息,又約定了信息服務費,

那麼,該信息服務費不具有合理性,屬於變相提高民間借貸利率的行為。因此,利息與信息服務費合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不能獲得支持,已經給付的超出部分應視為償還借款本金。

『貳』 金融服務費合法嗎

金融服務費不合法。
汽車製造商金融公司在委託銷售公司向客戶推銷汽車金融貸款之中產生的各類成本。
具體如下:
1、境內銷售汽車的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建立完善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體系,保證相應的配件供應,提供及時、有效的售後服務,嚴格遵守家用汽車產品三包召回等規定,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
2、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服務;
3、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在本企業網站或經營場所公示與其合作的售後服務商名單。
法律法規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
第十條 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准,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第十六條 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在交付汽車的同時交付以下隨車憑證和文件,並保證車輛配置表述與實物配置相一致:
(一)國產汽車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
(二)使用國產底盤改裝汽車的機動車底盤出廠合格證;
(三)進口汽車的貨物進口證明和進口機動車檢驗證明等材料;
(四)車輛一致性證書,或者進口汽車產品特殊認證模式檢驗報告;
(五)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
(六)產品保修、維修保養手冊;
(七)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憑證。第二十四條 供應商可以要求經銷商為本企業品牌汽車設立單獨展區,滿足經營需要和維護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對經銷商實施下列行為:
(一)要求同時具備銷售、售後服務等功能;
(二)規定整車、配件庫存品種或數量,或者規定汽車銷售數量,但雙方在簽署授權合同或合同延期時就上述內容書面達成一致的除外;
(三)限制經營其他供應商商品;
(四)限制為其他供應商的汽車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後服務;
(五)要求承擔以汽車供應商名義實施的廣告、車展等宣傳推廣費用,或者限定廣告宣傳方式和媒體;
(六)限定不合理的經營場地面積、建築物結構以及有償設計單位、建築單位、建築材料、通用設備以及辦公設施的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搭售未訂購的汽車、配件及其他商品;
(八)干涉經銷商人力資源和財務管理以及其他屬於經銷商自主經營范圍內的活動;
(九)限制本企業汽車產品經銷商之間相互轉售。

『叄』 金融公司服務費的收取多少合法

法律分析:收取金融服務費不合法。金融機構,是指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監督管理的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金融機構不得借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之機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的中間業務和其他金融服務,從而收取費用。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遵守國家價格主管部門和監管機構關於金融服務收費的各項政策規定,對現行收費服務價目進行全面梳理檢查,及時自查自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機構等企業中兼任職務。

『肆』 金融服務費可以不交嗎

消費者可以不交納金融服務費,4S店收取金融服務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但不交納金融服務費的,4S店可能不賣車或者要求購車人全款購買。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遵守信貸管理各項規定和業務流程,按照國家利率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貸款定價,並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十條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准,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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