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支付機構從事網路支付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一)未按規定建立客戶實名制管理、支付賬戶開立與使用、差錯爭議和糾紛投訴處理、風險准備金和交易賠付、年度風險評估、應急預案等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客戶風險評級管理、支付賬戶功能與限額管理、客戶支付指令驗證管理、交易和信息安全管理、交易監測系統等風險控制機制的,未按規定對支付業務採取有效風險控制措施的;
(三)未按規定進行風險提示或者公開披露相關信息的;
(四)未按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報送信息的。
第五十三條 支付機構從事網路支付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理;情節特別嚴重,導致嚴重後果,擾亂支付清算市場秩序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一)不符合支付機構支付業務系統設施有關要求的;
(二)不符合國家、金融行業標准和相關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採用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無有效認證證書的;
(三)為非法交易、虛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務,發現客戶疑似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未按規定採取有效措施的;
(四)未按規定採取客戶支付指令驗證措施的;
(五)未真實、完整、准確反映網路支付交易信息,篡改或者隱匿交易信息的;
(六)未按規定處理客戶信息,或者未履行客戶信息保密義務,造成信息泄露隱患或者導致信息泄露的;
(七)妨礙客戶自主選擇支付服務提供主體或資金收付方式的。
第五十四條 支付機構違反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規定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
⑵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
為配合《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實施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予公布實施。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以下簡稱《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辦法》所稱預付卡不包括:
(一)僅限於發放社會保障金的預付卡;
(二)僅限於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預付卡;
(三)僅限於繳納電話費等通信費用的預付卡;
(四)發行機構與特約商戶為同一法人的預付卡。
第三條 《辦法》第八條第(四)項所稱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是指申請人的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5名人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會計、經濟、金融、計算機、電子通信、信息安全等專業的中級技術職稱;
(二)從事支付結算業務或金融信息處理業務2年以上或從事會計、經濟、金融、計算機、電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
前款所稱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實際履行上述職責的人員。
第四條 《辦法》第八條第(五)項所稱反洗錢措施,包括反洗錢內部控制、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預防洗錢、恐怖融資等金融犯罪活動的措施。
第五條 《辦法》第八條第(六)項所稱支付業務設施,包括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網路通信系統以及容納上述系統的專用機房。
第六條 《辦法》第八條第(七)項所稱組織機構,包括具有合規管理、風險管理、資金管理和系統運行維護職能的部門。
第七條 《辦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信息處理支持服務,包括信息處理服務和為信息處理提供支持服務。
第八條 《辦法》第十條所稱擁有申請人實際控制權的出資人,包括:
(一)直接持有申請人的股權超過50%的出資人;
(二)直接持有申請人股權且與其間接持有的申請人股權累計超過50%的出資人;
(三)直接持有申請人股權且與其間接持有的申請人股權累計不足50%,但依其所享有的表決權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出資人。
第九條 《辦法》第十條所稱持有申請人10%以上股權的出資人,包括:
(一)直接持有申請人的股權超過10%的出資人;
(二)直接持有申請人股權且與其間接持有的申請人股權累計超過10%的出資人。
第十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書面申請應當明確擬申請支付業務的具體類型。
第十一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應當加蓋申請人的公章。
第十二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五)項所稱財務會計報告,是指截至申請日最近1年內的財務會計報告。
申請人設立時間不足1年的,應當提交存續期間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三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所稱支付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擬從事支付業務的市場前景分析;
(二)擬從事支付業務的處理流程,載明從客戶發起支付業務到完成客戶委託支付業務各環節的業務內容以及相關資金流轉情況;
(三)擬從事支付業務的技術實現手段;
(四)擬從事支付業務的風險分析及其管理措施,並區分支付業務各環節分別進行說明;
(五)擬從事支付業務的經濟效益分析。
申請人擬申請不同類型支付業務的,應當按照支付業務類型分別提供前款規定內容。
第十四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七)項所稱反洗錢措施驗收材料,是指包括下列內容的報告:
(一)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文件,載明反洗錢合規管理框架、客戶身份識別和資料保存措施、可疑交易報告措施、交易記錄保存措施、反洗錢審計和培訓措施、協助反洗錢調查的內部程序、反洗錢工作保密措施;
(二)反洗錢崗位設置及職責說明,載明負責反洗錢工作的內設機構、反洗錢高級管理人員和專職反洗錢工作人員及其聯系方式;
(三)開展可疑交易監測的技術條件說明。
第十五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八)項所稱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是指據以表明支付業務設施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業務規范、技術標准和安全要求的文件、資料,應當包括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和認證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書。
前款所稱檢測機構和認證機構均應當獲得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的認可,並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能力的要求。
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業務規范、技術標准和安全要求進行技術安全檢測認證,或技術安全檢測認證的程序、方法存在重大缺陷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重新進行檢測認證。
第十六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九)項所稱履歷材料,包括高級管理人員的履歷說明以及學歷、技術職稱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一)項所稱主要出資人的相關材料,應當包括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人關於出資人之間關聯關系的說明材料;
(二)主要出資人的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主要出資人的信息處理支持服務合作機構出具的業務合作證明,載明服務內容、服務時間,並加蓋合作機構的公章;
(四)主要出資人最近2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五)主要出資人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的證明材料。
主要出資人為金融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相關金融業務許可證復印件以及准予其投資支付機構的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項所稱申請資料真實性聲明,是指由申請人出具的、據以表明申請人對所提交的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責任的書面文件。
申請資料真實性聲明應當由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公章。
第十九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需申請文件、資料均以中文書寫為准,並應當提供紙質文檔和電子文檔(數據光碟)一式三份。
第二十條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0日內在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網站上連續公告《辦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3日。
第二十一條 《支付業務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支付機構應當將《支付業務許可證》(正本)放置其住所顯著位置。支付機構有互聯網網站的,還應當在網站主頁顯著位置公示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正本)的影像信息。
第二十二條 支付機構申請續展《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書面申請,載明公司名稱、支付業務開展情況、申請續展的理由;
(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支付機構申請續展《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的,不得同時申請變更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支付機構的經營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和綜合評價後作出是否准予續展《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的決定。
中國人民銀行准予續展《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的,支付機構應當交回原許可證,領取新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支付業務許可證》在有效期內非因不可抗力滅失、損毀的,支付機構應當自其確認許可證滅失、損毀之日起10日內,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全國性報紙和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指定的地方性報紙上連續公告3日,聲明原許可證作廢。
第二十五條 支付機構應當自公告《支付業務許可證》滅失、損毀結束之日起10日內持登載聲明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重新申領許可證。
中國人民銀行審核後向支付機構補發《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在有效期內滅失、損毀的,比照本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辦理。
第二十七條 支付機構擬變更《辦法》第十四條所列事項的,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書面申請,載明公司名稱、擬變更事項及變更原因。
第二十八條 《辦法》第十五條第(四)項所稱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客戶知情權的保護措施,明確告知客戶終止支付業務的原因、停止受理客戶委託支付業務的時間、擬終止支付業務的後續安排;
(二)對客戶隱私權的保護措施,明確客戶身份信息的接收機構及其移交安排、銷毀方式及其監督安排;
(三)對客戶選擇權的保護措施,明確可供客戶選擇的、兩個以上客戶備付金退還方案。
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涉及其他支付機構的,還應當提交與所涉支付機構簽訂的客戶身份信息移交協議、客戶備付金退還安排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九條 《辦法》第十五條第(五)項所稱支付業務信息處理方案,應當明確支付業務信息的接收機構及其移交安排、銷毀方式及其監督安排。
涉及其他支付機構的,還應當提交與所涉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業務信息移交協議相關證明文件。
第三十條 支付機構應當根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確定其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未明確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支付機構可以按照市場原則合理確定其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
支付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披露其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支付機構有互聯網網站的,還應當在網站主頁顯著位置進行披露。
支付機構調整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或收費標準的,應當在實施新的支付業務收費項目或收費標准之前按照前款規定連續公示30日。
第三十一條 支付機構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上一會計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二條 《辦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支付服務協議,包括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可供調取查用的紙質形式或數據電文形式的合同。
支付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披露其支付服務協議的格式條款內容。支付機構有互聯網網站的,還應當在網站主頁顯著位置進行披露。
第三十三條 支付機構的支付服務協議格式條款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全面、准確界定支付機構與客戶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支付機構應當提請客戶注意支付服務協議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並予以說明。
支付機構擬調整支付服務協議格式條款的,應當在調整前30日告知客戶,並提示擬調整的內容。未向客戶履行告知義務的,調整後的條款對該客戶不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四條 《辦法》第二十二條所稱支付機構的分公司從事支付業務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書面報告;
(二)《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三)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上述文件、資料需提供紙質文檔一式兩份,由支付機構及其分公司分別報送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支付機構可以根據業務需要為備案的分公司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分公司應當將《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放置分公司住所顯著位置。
第三十五條 《辦法》第二十二條所稱支付機構的分公司終止支付業務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書面報告;
(二)《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三)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前款第(四)項所稱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比照本細則第二十八條辦理。
上述文件、資料需提供紙質文檔一式兩份,由支付機構及其分公司分別報送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支付機構分公司應當於備案時交回其持有的《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
第三十六條 《辦法》第三十二條所稱災難恢復處理能力,是指支付機構應當在支付業務中斷後24小時之內恢復支付業務,並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應急處理和災難恢復的制度規定;
(二)具有穩妥的應急處理預案及演練計劃;
(三)具有必要的災難恢復處理人員和應急營業場所;
(四)具有同機房數據備份設施和同城應用級備份設施。
第三十七條 支付機構因突發事件導致支付業務中止超過2小時的,應當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並在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事故的原因、影響及補救措施。
支付機構的分公司出現上述情形的,支付機構及其分公司應當比照前款分別報告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第三十八條 支付機構應當採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防止客戶身份信息和支付業務信息等資料滅失、損毀、泄露。
支付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提供客戶身份信息和支付業務信息等資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支付機構對客戶身份信息和支付業務信息的保管期限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起至少保存5年。
司法部門正在調查的可疑交易或違法犯罪活動涉及客戶身份信息和支付業務信息,且相關調查工作在前款規定的最低保存期屆滿時仍未結束的,支付機構應當將其保存至相關調查工作結束。
第四十條 支付機構對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適用《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1998〕32號文印發)相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辦法》第三十八條所稱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包括:
(一)支付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明知他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仍為其辦理支付業務的;
(二)支付機構多次發生工作人員明知他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仍為其辦理支付業務的。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⑶ 非銀行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ppt怎麼寫
央行12月28日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對網路支付機構和賬戶實行分類分層監管,評為「A」類的支付機構個人支付賬戶余額付款單日限額,從之前徵求意見稿的5000元放寬至1萬元,該辦法將於明年7月1日起實施。
支付機構將被分類評級
與今年7月份的徵求意見稿明顯不同的一點是,《管理辦法》對支付機構進行了分類管理,安全級別高、運營規范的企業空間更大。央行正在制定支付機構分類管理辦法。同時,此次央行將支付賬戶按安全性分為I、II、III三類。
其中,評級最高的A類機構,央行要求其II、III類實名賬戶應超過95%,並獲得適度提高靈活性、功能范圍,支付賬戶余額單日交易限額可提高至萬元。
數據顯示,央行已經發放了270張第三方支付牌照,其中有網路支付資格的約一半。「從現實情況看,能達到A類企業的支付機構並不多。」央行負責人稱。此前,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發布的《中國支付清算行業運行報告2015》統計,目前完成實名認證的支付賬戶共有9.45億個,占支付賬戶總量的43.07%,佔比較低。
目前支付寶實名賬戶超過4億。業內人士表示,支付機構中的「巨頭」如支付寶、財付通等改造系統之後,獲得A類評級應該無懸念。
五重驗證可獲最高額度
除了對支付機構進行分類管理,對不同安全級別的消費賬戶也進行了劃分,由此限定交易額度從1000元-1萬元不等。
此次央行將支付賬戶分成三類,其中I類賬戶要求可以非面對面方式核驗,其餘額支付功能只能用於消費、轉賬,而且額度從開戶起累計1000元。而II類、III類賬戶則要求面對面核驗身份,如果是沒有面對面,則分別需要通過3個和5個外部渠道驗證身份,年額度也提升至10萬元和20萬元。
一家大型第三方支付公司人士表示,接下來要對系統進行升級,尋找機構進行信息對接,提供多種驗證渠道。
另外,日交易額度則跟支付機構關聯,如果你是A類機構的II類、III類支付賬戶余額付款單日限額可以提高至1萬元,B類機構限額則為7500元。在此前的徵求意見稿中,單日最高額度為5000元,曾被網友紛紛吐槽「上網買不了iPhone」。
值得注意的是,10萬元、20萬元的年累計限額,以及1000元、5000元的單日累計限額,都僅針對個人支付賬戶「余額」付款交易,如果用網銀支付或者是快捷支付,則不受這些額度的限制。
個人支付賬戶分類
Ⅰ類賬戶
余額付款功能:消費、轉賬
余額付款限額:自賬戶開立起累計1000元
身份核實方式:以非面對面方式,通過至少一個外部渠道驗證身份
Ⅱ類賬戶
余額付款功能:消費、轉賬
余額付款限額:年累計10萬元
身份核實方式:面對面驗證身份,或以非面對面方式,通過至少三個外部渠道驗證身份
Ⅲ類賬戶
余額付款功能:消費、轉賬、投資理財
余額付款限額:年累計20萬元
身份核實方式:面對面驗證身份,或以非面對面方式,通過至少五個外部渠道驗證身份
非面對面驗證客戶身份方式
Ⅰ類賬戶
1個外部渠道
可以上傳身份證,還可以綁定銀行卡,來進行身份認證。
Ⅱ類賬戶
3個外部渠道
Ⅲ類賬戶
5個外部渠道
學歷信息、駕照、水電費繳費單等也可以用來進行身份認證。
Q1 以後微信紅包超過1000元,就發不了了?
升級賬戶後微信發紅包可超千元
新規對小額微信紅包客戶不會有太大的影響,從相關要求看,微信客戶都能夠收發紅包。
收到的紅包資金將存放在微信的零錢包(支付賬戶)當中,這些錢還可以用於對外發紅包,但累計發紅包的金額不得超過1000元。
如果發紅包金額超過1000元,還需要繼續對外發紅包,則需要追加身份認證成為II類和III類賬戶。
Q2 支付賬戶余額和銀行賬戶里的錢有何區別?
支付賬戶內余額「不受保護」
支付賬戶余額,是指用戶留存在支付賬戶中的錢,其本質是客戶委託支付機構代為保管的預付資金。這些錢雖然所有權是客戶,但卻以支付機構的名義存放在銀行,調動支付接受支付機構的指令。因此,當支付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可能會受到損失。
而銀行賬戶則是用戶在商業銀行開立的、本人名下的賬戶,賬戶的所有權歸用戶所有,用戶本人有使用調動的許可權,並由商業銀行進行擔保。
支付機構一旦破產,支付賬戶內的余額不受存款保險保護;而銀行破產時,用戶在該銀行的存款有存款保險保障。
Q3 就算被分成了III類賬戶,是否以後一年最多也只能花20萬元?
限額只針對支付賬戶余額付款
央行在《管理辦法》中要求的余額付款限額年累計20萬元,指的是利用支付賬戶內余額付款。如果超過了20萬的限額,還可以直接利用銀行卡快捷支付和網銀支付來進行付款,完全能夠滿足消費需求。
不過根據央行測算,II類賬戶的10萬限額足以滿足大部分人的消費、轉賬需求;III類賬戶的20萬元,覆蓋投資理財需求也沒有問題。
Q4 銀行卡快捷支付受影響嗎?
銀行卡快捷支付不受影響
銀行快捷支付涉及用戶、銀行與支付機構,因此交易由誰來驗證成為討論焦點。《管理辦法》中提出,快捷支付的驗證方式仍然大部分由銀行進行驗證。
其中,除了資質最高的A類支付機構可以和銀行約定好誰來進行交易驗證外,其他通過B、C類支付機構進行的交易中,除了200元以下的小額支付以及還信用卡、交水電費和交稅等業務,都要由銀行來進行驗證。因此銀行卡快捷支付不受影響。
Q5 外部渠道驗證身份的方式有哪些?
上傳身份證、綁定銀行卡來「升級」
外部渠道身份認證指的是一切可以證明「你是你」的信息,包括通過公安、稅務、工商、銀行、教育機構、居委會等機構所提供的信息來驗證身份確認。如果想要提高賬戶等級,需要怎麼增加外部渠道驗證身份的方式呢?
最簡單的,可以上傳身份證,支付機構可以通過公安網校驗,來進行身份認證;還可以綁定銀行卡,由於銀行卡是實名制的,所以校驗銀行卡信息也可以驗證身份。還有你的學歷信息、駕照、水電費繳費單等。
「身份驗證時,客戶只需要按照支付機構的要求上傳,並不需要本人去相關部門證明『我是我』,而是由支付機構跟外部系統連接證實信息的真實性。」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此外,如果是綁定兩張銀行卡,那就視為是兩重認證。
所以,如果急於給支付賬戶升級,多綁定幾張銀行卡是最簡單的方法。
據了解,目前支付寶實名賬戶有身份證、手機號、銀行卡信息,至少是三重認證。
Q6 用第三方支付機構做資金存管的P2P還靠譜嗎?
第三方支付機構只能和銀行合作
《管理辦法》里明確指出,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以及從事信貸、融資、理財、信託、擔保、貨幣兌換等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
也就是說,第三方支付機構只能和銀行合作,為P2P平台提供資金通道業務,而不能再進行資金託管業務。如果未來有P2P平台宣傳自己是第三方支付機構託管資金,投資者可以判斷,這是一家不靠譜的平台。
⑷ 《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禁止支付機構為金融機構和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
支付機構仍可基於銀行賬戶為金融機構和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提供網路支付服務,盛付通線下的消費場景豐富,相信即使是不能再為金融機構和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影響也不大。
⑸ 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帳戶之間可以轉帳嗎
那個規定是指的異名帳戶,如果是同名賬戶應該不受影響
⑹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法律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本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
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⑺ 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法規解讀
1 根據央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用支付賬戶轉賬,無論轉入還是轉出,都只能在支付賬戶與自己的同名銀行借記賬戶之間操作
2 限制轉賬支付金額:擁有綜合類支付賬戶的個人,支付賬戶的余額付款交易年累計不得超過20萬元;擁有消費類支付賬戶的個人,所有支付賬戶的余額付款交易年累計不得超過10萬元
3 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以及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貨幣兌換等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這意味著此前第三方支付爭搶的P2P網貸資金託管業務或被禁止
上周五,央行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簡稱意見稿),在剛剛過去的周末引發了軒然大波。有網友質疑,若對網路支付設置每日5000元額度的限制,連蘋果手機都買不了。隨後央行緊急作出解釋,5000元限額僅針對第三方支付余額,超過5000元可以用銀行卡快捷支付,不影響網友的正常網購。
不過,央行的解釋並未對意見稿中對於支付賬戶開立、單筆支付、轉賬等方面的限製做出說明,引發了不少用戶的擔憂和猜測。截至昨日記者發稿,支付寶、財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未對「意見稿」做公開表態,只表示還在研究文件。
意見稿一旦通過並實施,未來究竟會對用戶的開戶、網購、消費、轉賬帶來哪些影響?華西都市報記者昨日就此采訪了支付寶、財付通等相關第三方支付企業。 意見稿規定用戶在開設網上賬戶時,需要用5種方式來驗證身份。也就是說,未來用戶如果要發微信紅包,需要先向微信提交5個機構的證明來驗證自己身份才可以。
根據意見稿的第十六條,支付機構給個人開戶,如果是消費類賬戶,需要三個機構為用戶做身份驗證。如果是具備理財、轉賬功能的綜合賬戶,則需要五個機構來驗證。
而目前的支付寶、微信支付等主流的支付機構,都還達不到央行的規定,而且,這一規定對非銀行類支付機構來說,幾乎是一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據業內人士介紹,這里的身份認證指的不是密碼等安全手段,而是公安、稅務、工商、銀行、教育機構、居委會等能證明個人身份的機構。舉個例子,用戶上傳身份證,支付機構可以通過公安網校驗,來證明你是你;又比如,用戶綁定銀行卡,由於銀行卡是實名制的,所以校驗銀行卡信息也可以證明你是你。而目前,像支付寶、微信支付等都是只用了這兩種外部渠道來證明你是你。
但是,央行認為,這兩種外部渠道並不足以證明用戶身份,用戶需要找到更多外部渠道來證明「你是你」方可開戶。
換言之,今後用戶開設支付賬號,可能還要上傳文憑學歷、納稅證明、戶口本、護照等一系列東西。打個比方,未來用戶如果要給朋友發個微信紅包,發之前先要向微信證明「你是你」:上傳文憑、納稅證明、戶口本、護照等資料,或者跑工商、居委會各種地方開證明。只有經過5種身份驗證後,才可以發微信紅包。這無疑將極大地影響用戶使用微信紅包的體驗 。 無論是支付寶錢包還是微信支付,都有一個AA收款功能,七八個人聚餐,一人買單發起AA收款,填上聚餐人數,系統就會自動算出每人支付費用發出收款信息,其他人憑此打款到買單人賬上,這其實利用的就是第三方支付賬戶的轉賬功能。
但如果意見稿實施,今後大家聚餐可能還得回歸中國人的傳統,一人買單輪著請客。根據意見稿第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機構為客戶辦理銀行賬戶向支付賬戶轉賬的,轉出賬戶應僅限於支付賬戶客戶本人同名銀行借記賬戶;辦理支付賬戶向銀行借記賬戶轉賬的,轉入賬戶應僅限於客戶預先指定的一個本人同名銀行借記賬戶。
這也就是說,你的支付寶賬戶只能給自己的銀行卡轉賬,不僅不能AA打款,想給老家的父母孝敬點生活費,可能也要去銀行排隊;老闆給員工發工資或許也只能一家家銀行去倒騰了。假如意見稿得以實施,城市用戶可去營業廳櫃台、ATM機、手機銀行或者通過網銀進行轉賬,但很多農村地區只支持郵局和農村信用合作社,有些地方小銀行也沒有網銀,無法使用手機銀行轉賬,若第三方支付轉賬被叫停,就只能去銀行匯款了。而銀行的跨行轉賬一般要收取一定手續費,這意味著通過支付寶、財付通等支付工具免費轉賬的午餐沒了 。
雖然央行在2015年8月1日發表的解釋中表示,網購超過每日5000元的限額不要緊,還可以通過銀行卡快捷支付來付款,這個沒有限制。但意見稿規定,支付機構根據客戶授權,向客戶開戶銀行發送支付指令,扣劃客戶銀行賬戶資金的,支付機構、客戶和銀行在事先或者首筆交易時,單筆金額200元以上,支付機構不得代替銀行進行客戶身份及交易驗證。
對此規定,有網友提出疑問:如果交易超過200元,是不是輸完網路支付賬號的密碼後,還要跳到銀行的APP或需要銀行簡訊驗證才能支付成功呢?
央行對此的解釋是,200元以上的支付,具體銀行驗還是支付機構驗,必須是客戶授權同意銀行與支付機構按約定做的。如果他們約定由機構驗,那麼一旦發生資金欺詐或盜竊,銀行必須承擔資金安全責任,不允許推責給支付機構。
過去銀行給支付機構的單日限額在2萬至5萬元不等,而快捷支付(即無需跳轉網銀)方式可以最大限度提升用戶支付效率。業內人士認為,明確銀行與支付機構的責任是好,但對於用戶來說,銀行對支付機構的快捷支付限額將縮水 。 觀意見稿全文,核心在於規范第三方支付的「類存款」業務,提高賬戶的安全性。
中央財經大學金融法學院教授黃震認為,「盜刷、欺詐、套現等亂象頻發,網路支付安全越來越受到監管部門重視。」他表示,意見稿是想讓非銀行支付機構回歸當初發牌照時的初衷,服務於電商做小額、快捷的支付業務,不希望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業務邊界無限擴張。
「此次《意見稿》區分了支付機構與銀行機構的差異,防止支付機構出現銀行化、銀聯化,實質上積極鞏固了銀行體系在金融行業中堅不可摧的信用交易地位,鼓勵支付機構可大力開展通道業務。利於維護金融行業穩定、長期健康發展。」華泰證券金融業分析師羅毅認為。
互聯網咨詢機構易觀國際分析師馬韜表示,意見稿對於賬戶管理做出的種種規定,實際上是強調第三方支付的「中介性」,淡化「吸存」「轉賬」功能,對百姓的支付體驗影響不大。大部分人仍將第三方支付作為小額支付工具,如金額過高,可通過網銀支付。
艾瑞咨詢分析師李超表示,意見稿客觀上有利於保障客戶資金安全,因為支付賬戶所記錄的資金余額相當於「預付款」,不受《存款保險條例》保護。近年來,第三方支付賬戶沉澱資金被盜取、挪用的事件時有發生。意見稿中對於第三方支付的功能限制,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風險積聚。 我國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公司約270家,2014年第三方互聯網支付交易規模超8萬億,同比增長50%。
從意見稿來看,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業務受到了較多限制。例如,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以及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貨幣兌換等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這意味著第三方支付為大宗商品交易市場、P2P網貸、眾籌平台進行資金託管的業務將受到極大約束,甚至被禁止。
此外,大額消費將不能走網路清算通道,需要回歸銀聯,直接減少支付機構的資金沉澱;同時意見稿要求每個賬戶的開立需採用3-5種以上方式進行交叉驗證,將使支付機構喪失大量潛在用戶。
意見稿一旦實施,將對數萬億市場產生影響。業內人士預見,新規之下,大公司仍將延續多元化經營的路徑,而小公司可能因競爭壓力退出市場。零壹財經分析師趙飛表示,未來大公司將開展對多家小公司的收購,提升支付通道規模 。
⑻ 央行在上周五發布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央行新規),引發了
簡述:中央角度講,新規提高了商行的負債業務,有利於商行的運作以及利潤的擴大,作為第四類銀行體系來講,非銀行支付機構對商行的沖擊阻礙了央行對商行及金融體系的管理,從而採取了直接政策制度來利於商業銀行的發展。從居民角度來講,在當下網路發達的狀態下,新規阻礙了居民消費的便利程度,迫使某些大額交易不得不經過銀行體系甚至出現手續費,居民的網購體驗受到不良影響,不利於網購的發展。
⑼ 《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是在什麼時候發布的
是央行在2015年底發布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並即將於201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對盛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指導意義。
⑽ 《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對盛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分類監管有什麼吸引點
對於綜合評級較高且落實實名制的第三方支付機構,會給予較大的監管彈性和創新空間,單日交易限額能提高外,轉賬功能的限制也會適當放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