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先鋒金融集團高管人員有哪些人
官網上好多打不開,理財產品那塊的產品抬頭是網信理財,網信理財最近一直在打羊毛,凡是打羊毛的公司都要好好研究
如果沒有高管人員信息,就到全國企業信息公示網上查詢股東信息,需要企業全稱及知道注冊地就行了
B. 銀行高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有哪些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熟悉有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的經濟、金融方針政策,有金融本業(指銀行、信託、保險、證券等本業工作)經營和管理的豐富專業知識,有很強的管理工作和業務工作能力。
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還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1、擔任資本金總額在10億元以上(含10億元)的金融機構總行(總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經濟、金融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2、從事金融工作10年或經濟工作15年以上,本業工作3年以上(其他專業同等學歷,從事金融工作15年或經濟工作20年以上,本業工作5年以上;具有經濟、金融相關專業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的,從事金融工作8年或經濟工作12年以上,本業工作2年以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金融機構擬任、現任獨立董事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本人及其近-親屬合並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
2、本人或其近-親屬在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的股東單位任職。
3、本人或其近-親屬在該金融機構、該金融機構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機構任職。
4、本人或其近-親屬在不能按期償還該金融機構貸款的機構任職。
C. 統一集團高層管理人員都有誰
資料來源:統一企業中國控股有限公司官網
(http://www.uni-president.com.cn/about-3.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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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董事
羅智先先生 59歲,本公司主席兼執行董事。羅先生亦擔任本公司大部分之全資附屬公司之董事及/或董事會董事長。羅先生於1998年9月加入本集團,負責本集團整體策略計劃及管理。彼於食品及飲料行業擁有逾30年之經驗。羅先生目前擔任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統益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及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副董事長,另擔任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及台灣證券櫃台買賣中心上櫃公司德記洋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彼亦為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企業」),為本公司主要股東(定義見香港法例第571章期貨及證券條例),董事長與統一企業及其附屬公司(本集團除外),(統稱「統一企業集團」)關聯企業旗下116間成員公司之董事。羅先生擁有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彼為統一企業創辦人高清願先生之女婿。
陳國煇先生 47歲,本集團之執行董事兼財務長。陳先生於2011年5月加入本集團。陳先生亦擔任本集團於中國之所有全資附屬公司之董事及/或監事。陳先生亦為蘇州工業園區華穗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及民馥管理咨詢(上海)有限公司之監事,而本集團持有上述公司之50%權益。彼亦為黑龍江省完達山乳業股份有限公司(本集團擁有權益投資之公司)之董事。1997年11月至2011年4月期間,陳先生曾任職統一企業,並於財務管理方面擁有逾19年經驗。陳先生持有英國斯特萊斯克萊德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非執行董事
侯榮隆先生51歲,本公司非執行董事,侯先生於1993年2月加入統一企業集團,現為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企業」)總經理。侯先生歷任廣州統一企業有限公司分公司經理、珠海麒麟統一啤酒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銷售部長、北京統一飲品有限公司總經理及統一企業(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營銷企劃室總經理和人資總監。侯先生於食品飲料行業有逾23年經驗並持有中國北京清華大學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蘇崇銘先生58歲,本公司非執行董事。蘇先生於2007年8月加入本集團。彼於2000年8月加入統一企業集團,現為統一企業之副總經理、統一企業集團旗下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該等公司均為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蘇先生亦為統一企業集團旗下24間成員公司之董事。蘇先生於銀行及財務管理領域擁有逾30年經驗。於加入統一企業集團前,彼曾於花旗銀行台北分行擔任副總經理。蘇先生於1988年任日本東京西武百貨之財務專員,於1990年獲委任為東京Nortel NetworksAsia╱Pacific之高級專員。蘇先生持有愛荷華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獨立非執行董事
陳聖德先生 61歲,於2007年8月獲委任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陳先生於銀行及金融業擁有逾32年經驗。彼現擔任卓毅資本有限公司之主席。彼亦為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獨立董事,以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台星科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在此之前,陳先生於2005年至2012年期間擔任富登金融控股私人有限公司(北亞及大中華地區)之總經理。陳先生於2005年擔任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現在被稱為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公司)總經理,並於2003年至2005年期間擔任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於2001年至2003年擔任花旗集團台灣法團業務地區主任及地區主管以及於1998年至2001年擔任花旗集團亞太金融市場區域主管。彼自於花旗銀行及花旗集團擔任之各類職位中獲得廣泛財務管理經驗,且因接待食品及飲料行業客戶而獲得該行業一般知識。陳先生持有密蘇里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學位及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學士學位。
陳志宏先生 56歲,於2015年12月獲委任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彼現為香港科技大學財務學系及管理學系兼職副教授。陳先生於2005年加入蘇黎世保險集團(「蘇黎世」)管理層,彼於2005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間於蘇黎世亞太區擔任多項高級管理層職務,而彼於蘇黎世之最後職位為中國區主席。加入蘇黎世之前,陳志宏先生為羅賓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中國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以及羅賓咸永道北京分所主管合夥人。
陳志宏先生亦為九興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836);阿里巴巴影業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060);及中國民生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45)之獨立非執行董事,該等公司均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及非凡中國控股有限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股份代號:8032),該公司於聯交所創業板上市。由2005年至2014年1月,陳先生擔任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336,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的非執行董事。陳志宏先生持有羅德島大學頒發的會計學理學碩士學位及強生威爾士大學頒發的會計學學士學位,並為美國執業會計師。
范仁達先生 55歲,於2007年8月獲委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現為東源資本有限公司之主席兼董事總經理。彼亦為同方泰德國際科技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206)、利民實業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29)、上海實業城市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563)、人和商業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387)、天福(開曼)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6868)、中信資源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205)、國電科技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296)、國開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062)、香港資源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882)、勒泰商業地產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12)、同方友友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868)及中國廣核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811)之獨立非執行董事,該等公司均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彼持有美國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路嘉星先生 60歲,於2007年11月獲委任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彼現為China Enterprise Capital Limited董事。彼亦為中國服飾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146)主席及執行董事及味千(中國)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538)獨立非執行董事,該等公司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路先生於2013年5月8日辭任中國釀酒集團有限公司主席兼非執行董事(現稱中國北大荒產業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0039)。路先生於商業領域擁有逾22年經驗並持有倫敦政治經濟學院數理經濟學與計量經濟學學士學位。
高級管理層
劉新華先生 45歲,本公司總經理。本集團的日常營運及董事會所指定策略及方針的實施乃委派本公司管理團隊負責,管理團隊由劉先生領導。劉先生曾任統一中投之營銷企劃室總經理兼戰略委員會總召集人。彼於食品及飲料行業具有22年策略營銷經驗。劉先生於1994年7月加入本集團,自此參與本集團行銷及經營企劃事務。彼於2006年11月至2008年8月期間,擔任成都統一企業食品有限公司之四川省食品銷售公司總經理。彼於2008年8月至2014年9月擔任統一中投食品事業群總經理。劉先生持有中國西南交通大學企業管理博士學位。
張伶先生 47歲,於1994年10月加入本集團,於1994年至2009年期間在本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如南昌統一企業有限公司、沈陽統一企業有限公司、武漢統一企業食品有限公司,擔任市場行銷管理工作。張先生於2010年1月擔任本集團食品事業本部品牌經理,於2014年10月聘任為本集團食品事業本部總經理,在食品工業領域超過21年工作經驗。張先生擁有華中科技大學漢口學院工學學士學位,在職期間曾接受各級行銷管理培訓課程。
趙念恩先生 39歲,於1999年4月加入本集團,於2000年3月至2006年10月歷任崑山統一企業食品有限公司推廣主管、業務主管、乳飲事業部主管,2006年10月起擔任本集團包裝水產品業務主管,於2014年10月起擔任本集團綜合飲料產品業務主管,於食品及飲料行業擁有逾17年經驗。趙先生持有上海海事大學經濟學學士學位。
魏志仲先生 47歲,於1999年加入統一企業台灣食品部,2003年加入本集團,至2010年曾任於食品群、綜合飲料事業群、果汁事業群品牌經理及投資企劃組經理,2010年擔任PL(Private Label)代工事業部新事業BU,2011年調任子公司上海統星食品貿易有限公司貿易總經理,2012年擔任貿易事業部總經理,2013年始為本集團果汁事業群總經理,於食品及飲料行業擁有逾22年經驗。魏先生畢業於美國賓州爵碩大學企管碩士。
陳瑞芬小姐 43歲,於2009年2月加入本集團附屬企業廣州統一企業有限公司,至2011年10月以前在集團附屬企業廣州統一企業有限公司及武漢統一企業食品有限公司從事市場行銷管理工作,2011年10月調任本集團茶事業本部擔任副總經理,並於2013年7月正式聘任為茶事業本部總經理。在加入本集團之前曾於美國惠氏葯廠台灣分公司、頂新國際集團及永豐余等集團任職市場行銷管理工作,累積有19年食品快消品相關經驗。2006年進入頂新國際集團旗下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開始大陸工作,至今有10年大陸工作經驗。陳小姐持有台灣台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系及台灣國立中興大學EMBA上海班碩士學位。
陳國煇先生 47歲,本集團之執行董事兼財務長。陳先生於2001年5月加入本集團。陳先生亦擔任本集團於中國之所有全資附屬公司之董事及或監事。陳先生亦為蘇州工業園區華穗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及民馥管理咨詢(上海)有限公司之監事,以及煙台統利飲料工業有限公司之董事,而本集團持有上述公司之50%權益。彼亦為黑龍江省完達山乳業股份有限公司(本集團擁有權益投資之公司)之董事。1997年11月至2011年4月期間,陳先生曾任職統一企業,並於財務管理方面擁有逾19年經驗。陳先生持有英國斯特萊斯克萊德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彭家輝先生 45歲,本公司之公司秘書。彭先生自2008年2月至2014年4月期間曾任職於本公司,並於2014年9月起再次加入。彭先生為智盛企業服務有限公司之董事,彭先生擁有23年財務管理及公司秘書專業的工作經驗。彭先生持有香港理工大學公司管治碩士學位、工商管理(會計學)學士學位,並為香港特許秘書工會和英國特許秘書及管理人員工會的會員。
D. 新安金融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管團隊
集團董事長、總裁:程萍
中共黨員,蕪湖市第十五屆人大代表,安徽省工商聯女企業家商會副會長,研究生學歷,長江商學院工商管理碩士(EMBA)在讀。1996年參加組建安慶商業銀行,先後任信貸部總經理、壽慶支行行長及總行公司部總經理;2003年組織籌建新華人壽安慶中心支公司並任中支總經理;2005年參與籌建合肥科技農村商業銀行,先後任聯社副主任、主任,合肥科技農村商業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2009年參與籌建九江銀行合肥分行並任副行長;2011年加盟新安金融集團,2014年7月任新安金融集團董事長。
周愛群:集團風險總監
中共黨員,本科學歷,工商管理碩士(MBA),金融中級專業職稱,先後從事過儲蓄、信貸、資金計劃、財務、辦公室、風險管理、授信等多個工作崗位。歷任國有銀行支行計劃信貸股長、市分行辦公室秘書、主任、計財部主任、支行行長、股份制商業銀行營業部主任、風險管理部總經理、授信評審部總經理等職位。現任新安金融集團風險總監。
梁珍田:副總裁
中共黨員,本科學歷,中級經濟師。先後合肥曉星信用社、大圩信用社、 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信貸員、信貸會計、主辦會計、副主任、信貸科負責人。2007年任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部總經理、風險管理部總經理。現任新安金融集團副總裁、集團業務部總經理、安徽新安融資租賃公司總經理、安徽新安典當有限公司董事長、安徽新安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陳文清:財務總監
中共黨員,本科學歷,注冊會計師。1991年-2002年歷任國有糧食部門財務科主辦會計、財務科長;2002年-2003年任安慶市虹城房地產開發公司財務經理;2004年-2012年歷任安徽南翔集團財務部主辦會計、財務部副總經理、集團總會計師、副總裁兼總會計師、集團董事、常務副總裁;2013年加盟新安金融集團任集團財務總監。
江浩:董事會秘書
本科學歷。歷任安徽安聯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合夥人、主任。現任新安金融集團董事會秘書、集團法務部總經理。
昝宏:總裁助理
碩士學歷,中級經濟師。2007年投身商業銀行工作,先後擔任股份制商業銀行授信部審查崗、支行副行長、分行授信評審部負責人;2012年加入新安金融集團參與籌建,現任新安金融集團總裁助理、安徽新安左右貸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安徽新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合肥新安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E. 浙江網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團隊
浙江螞蟻小微金融服 務集注冊資本金為12.28億元人民幣,注冊地址是杭州市版西湖區文三路477號華星科技大權廈9層,法定代表人彭蕾。2014年6月11日,阿里巴巴電商更名浙江螞蟻小微金融服務集團有限公司,同時,馬雲和謝世煌將股份全部贈予杭州君瀚股權投資合夥企業,因此股權結構為杭州君澳持股41.14%,杭州君瀚持股57.86%。阿里巴巴電商從阿里的歴史上消失,取代的是螞蟻小微。
上海復星工業技術 發展有限公司為復星集團旗下企業,復星曾擬與均瑤集團合作設立民營銀行,後未果。轉頭跟隨阿里設立民營銀行。 2015年5月27日,浙江銀監局已批准浙江網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業,銀監會的公告同時公布了網商銀行的高管成員:
核准井賢棟、辜校旭、韓歆毅、俞勝法、趙衛星、趙穎董事的任職資格;
核准黃益平、王海明、余春江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
核准井賢棟董事長的任職資格;
核准馬邦寧董事會秘書的任職資格;
核准俞勝法行長的任職資格;
核准趙衛星副行長的任職資格;
核准唐家才首席信息官的任職資格;
核准童正合規總監的任職資格;
核准車宣呈財務部門負責人的任職資格;
核准廖旭軍內審部門負責人的任職資格。
F. 螞蟻新任命合規負責人,他此前都擔任過哪些職務
螞蟻新任命的合規負責人他叫李臣,他在擔任螞蟻集團的合規負責人之前,還是重慶市螞蟻貸款公司的監事,而且根據網上報道的消息可以看到他還是數十家公司的高管,這些公司大多數都是螞蟻集團旗下的一些關聯性公司,而他的職位也都是監事這一類的,除此之外他目前還在百行徵信有限公司擔任一個董事的職位。
螞蟻集團是一個非常大的公司,而它讓很多人知道的一個平台就是螞蟻花唄,所以很多人認為它是一個貸款公司,而它之所以會暫時停止上市計劃,也是因為杠桿的原因,風險比較大。
G. 銀監會關於財務負責人高管任職的規定必須有高級會計師嗎
銀監會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辦法》從制度上確立了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核准、動態持續管理、任職資格終止等全流程監管模式,是董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的基礎性規章。
《辦法》與之前的規章相比,內容更加完備具體。任職資格管理方面,除了對董事、高管人員准入條件程序等進行規定外,還規定了持續監管的內容。任職資格終止方面,根據《行政許可法》和監管實際需要,明確了任職資格撤銷、失效等終止形式。此外,對金融機構的管理責任、離任審計報告制度及監管信息系統建設等,都進行了詳細規定,為銀監會及各級派出機構依法開展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任職管理制度提供了更加良好的法規環境。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外國銀行分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貸款公司、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省(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農村資金互助社、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以及經監管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金融機構總部及分支機構管理層中對該機構經營管理、風險控制有決策權或重要影響力的各類人員。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須經監管機構核准任職資格,具體人員范圍按銀監會行政許可規章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任職資格管理,是指監管機構規定任職資格條件,核准和終止任職資格,監督金融機構加強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確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全過程。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監管機構,是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任職資格管理中的職責分工,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金融機構應當確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就任時和在任期間始終符合相應的任職資格條件,擁有相應的任職資格。
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期間出現不符合任職資格條件情形的,金融機構應當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職,並將相關情況報告監管機構。
二、任職資格條件: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任職資格條件,是指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品行、聲譽、知識、經驗、能力、財務狀況、獨立性等方面應當達到的監管要求。
第八條 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基本條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聲譽;
(四)具有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相關知識、經驗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經濟、金融從業記錄;
(六)個人及家庭財務穩健;
(七)具有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獨立性;
(八)履行對金融機構的忠實與勤勉義務。
第九條 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之條件:
(一)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
(二)有違反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對曾任職機構違法違規經營活動或重大損失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情節嚴重的;
(四)擔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機構的董事(理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但能夠證明本人對曾任職機構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不負有個人責任的除外;
(五)因違反職業道德、操守或者工作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六)指使、參與所任職機構不配合依法監管或案件查處的;
(七)被取消終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受到監管機構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門處罰累計達到兩次以上的;
(八)有本辦法規定的不具備任職資格條件的情形,採用不正當手段獲得任職資格核準的。
第十條 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之條件:
(一)本人或其配偶有數額較大的逾期債務未能償還,包括但不限於在該金融機構的逾期貸款;
(二)本人及其近親屬合並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
(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東單位合並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的股東單位任職,且該股東單位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但能夠證明相應授信與本人或其配偶沒有關系的除外;
前項規定不適用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五)存在其他所任職務與其在該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職務有明顯利益沖突,或明顯分散其在該金融機構履職時間和精力的情形。
本辦法所稱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十一條 除不得存在第九條、第十條所列情形外,金融機構擬任、現任獨立董事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其近親屬合並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
(二)本人或其近親屬在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的股東單位任職;
(三)本人或其近親屬在該金融機構、該金融機構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機構任職;
(四)本人或其近親屬在不能按期償還該金融機構貸款的機構任職;
(五)本人或其近親屬任職的機構與本人擬(現)任職金融機構之間存在因法律、會計、審計、管理咨詢、擔保合作等方面的業務聯系或債權債務等方面的利益關系,以致於妨礙其履職獨立性的情形;
(六)本人或其近親屬可能被該金融機構主要股東、高管層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以致於妨礙其履職獨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出現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不得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其他情形,視為不符合監管機構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第十三條 各類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的學歷和從業年限按銀監會行政許可規章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三、任職資格審查與核准: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獲得任職資格核准,在獲得任職資格核准前不得履職。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任命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或授權相關人員履行董事(理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前,應當確認其符合任職資格條件,並向監管機構提出任職資格申請。
第十六條 各類金融機構報送任職資格申請的材料和程序按銀監會行政許可規章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除審核金融機構報送的任職資格申請材料外,監管機構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審查擬任人是否符合任職資格條件,並據以向金融機構發出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職資格的書面決定:
(一)在監管信息系統中查詢擬任人或擬任人曾任職機構的相關信息;
(二)調閱監管檔案查詢擬任人或擬任人曾任職機構的相關信息;
(三)徵求相關監管機構或其他管理部門意見;
(四)通過有關國家機關、徵信機構、擬任人曾任職機構等渠道查證擬任人的相關信息;
(五)對擬任人的專業知識及能力進行測試。
第十八條 擬任人曾任金融機構董事長(理事長)或高級管理人員的,申請人在提交任職資格申請材料時,還應當提交該擬任人的離任審計報告。
離任審計報告一般應當於該人員離任後的六十日內向其離任機構所在地監管機構報送。在同一法人機構內平行調動的,應當於該人員離任後的三十日內向其離任機構所在地監管機構報送。
第十九條 金融機構董事長(理事長)的離任審計報告應當至少包括對以下情況及其所負責任(包括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評估結論: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是否有效;
(三)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是否發生重大案件、重大損失或重大風險;
(四)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職機構經營中的重大關聯交易,以及重大關聯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五)董(理)事會運作是否合法有效。離任審計報告還應當包括被審計對象是否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和受處罰、受處分等不良記錄的信息。
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離任審計報告至少應當包括對以下情況及其所負責任(包括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評估結論: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的經營是否合法合規;
(三)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是否有效;
(四)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是否發生重大案件、重大損失或重大風險;
(五)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經營中的重大關聯交易,以及重大關聯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離任審計報告還應當包括被審計對象是否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和受處罰、受處分等不良記錄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同一法人機構內同類性質平行調整職務或改任較低職務,不需重新申請任職資格。在該擬任人任職前,應當向擬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離任審計報告及有關任職材料。異地任職的,擬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向原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徵求監管評價意見。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擬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當書面通知擬任人所在金融機構重新申請任職資格:
(一)未在擬任人任職前提交離任審計報告及有關任職材料的;
(二)離任審計報告結論不實、或顯示擬任人可能存在不適合擔任新職務情形的;
(三)原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的監管評價意見顯示,該擬任人可能存在不符合本辦法任職資格條件情形的;
(四)已連續中斷任職1年以上的。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董事長(理事長)、行長(總經理、主任)及分支機構行長(總經理、主任)缺位時,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等規定指定相關人員代為履職,並在指定之後三日內向監管機構報告。
金融機構應當確保代為履職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第二十三條 監管機構發現代為履職人員不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應當責令金融機構限期調整代為履職人員。
代為履職的時間不得超過銀監會相關行政許可規章規定期限。金融機構應當在期限內選聘獲得任職資格核準的人員正式任職。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收到監管機構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職資格的書面決定後,應當立即告知擬任人任職資格審核結果。
第四章 任職資格終止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管機構應當撤銷已做出的任職資格核准決定:
(一)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超越職權、違反法定程序對不具備任職資格條件的人員核准其任職資格的;
(二)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申請任職資格時存在不具備任職資格條件的情形,監管機構在審核時未發現,但在核准其任職資格後發現該情形的;
(三)不符合任職資格基本條件的人員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
(四)依法應當撤銷任職資格核准決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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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2-21
I. 浦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及高管人員
陳辛董事長
周啟民董事
朱仲群董事
劉長江董事
向瑜董事、總裁
甘霄寧副總裁
汪天光副總裁
李潔財務總監
開業批復
中國銀監會關於浦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開業的批復(銀監復[2012]166號),批復日期:2012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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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