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選項中的哪些大額交易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大額交易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的是保險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對同一家投版保人發生賠付權或者辦理退保。
大額交易報告是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行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1)哪類保險交易由保險金融機構報告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
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❷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以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明確了由銀行金融機構報告的可疑交易或者行為有幾項
18項吧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
(二)短期內相同收付款人之間頻繁發生資金收付,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准。
(三)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短期內頻繁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或者自然人客戶短期內頻繁收取法人、其他組織的匯款。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或者平常資金流量小的賬戶突然有異常資金流入,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五)與來自於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賭博嚴重地區或者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的客戶之間的資金往來活動在短期內明顯增多,或者頻繁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六)沒有正常原因的多頭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七)提前償還貸款,與其財務狀況明顯不符。
(八)客戶用於境外投資的購匯人民幣資金大部分為現金或者從非同名銀行賬戶轉入。
(九)客戶要求進行本外幣間的掉期業務,而其資金的來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戶經常存入境外開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幣匯票存款,與其經營狀況不符。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現金方式進行投資或者在收到投資款後,在短期內將資金迅速轉到境外,與其生產經營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入資本金數額超過批准金額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債,從無關聯企業的第三國匯入。
(十三)證券經營機構指令銀行劃出與證券交易、清算無關的資金,與其實際經營情況不符。
(十四)證券經營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拆借外匯資金。
(十五)保險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對同一家投保人發生賠付或者辦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銀行賬戶頻繁進行現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額存取現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頻繁收到境外匯入的外匯後,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頻繁存入外幣現鈔並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帶出或者頻繁訂購、兌現大量旅行支票、匯票。
(十八)多個境內居民接受一個離岸賬戶匯款,其資金的劃轉和結匯均由一人或者少數人操作。
❸ 保險可疑交易標准有哪些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列舉了保險可疑交易的17類標准:
(一)短期內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
(二)頻繁投保、退保、變換險種或者保險金額。
(三)對保險公司的審計、核保、理賠、給付、退保規定異常關注,而不關注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資收益。
(四)猶豫期退保時稱大額發票丟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內多次退保遺失發票總額達到大額的。
(五)發現所獲得的有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稱、住所、聯系方式或者財務狀況等信息不真實的。
(六)購買的保險產品與其所表述的需求明顯不符,經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解釋後,仍堅持購買的。
(七)以躉交方式購買大額保單,與其經濟狀況不符的。
(八)大額保費保單猶豫期退保、保險合同生效日後短期內退保或者提取現金價值,並要求退保金轉入第三方賬戶或者非繳費賬戶的。
(九)不關注退保可能帶來的較大金錢損失,而堅決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退保原因的。
(十)明顯超額支付當期應繳保險費並隨即要求返還超出部分。
(十一)保險經紀人代付保費,但無法說明資金來源。
(十二)法人、其他組織堅持要求以現金或者轉入非繳費賬戶方式退還保費,且不能合理解釋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組織首期保費或者躉交保費從非本單位賬戶支付或者從境外銀行賬戶支付。
(十四)通過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險費,而不能合理解釋第三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關系的。
(十五)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的。
(十六)沒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堅持要求用現金投保、賠償、給付保險金、退還保險費和保單現金價值以及支付其他資金數額較大的。
(十七)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給付保險金時,客戶要求將資金匯往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戶要求將退還的保險費和保單現金價值匯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❹ 哪類大額交易,應由保險業金融機構負責報告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
(二)頻繁投保、退保、變換險種或者保險金額。
(三)對保險公司的審計、核保、理賠、給付、退保規定異常關注,而不關注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資收益。
(四)猶豫期退保時稱大額發票丟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內多次退保遺失發票總額達到大額的。
(五)發現所獲得的有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稱、住所、聯系方式或者財務狀況等信息不真實的。
(六)購買的保險產品與其所表述的需求明顯不符,經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解釋後,仍堅持購買的。
(七)以躉交方式購買大額保單,與其經濟狀況不符的。
(八)大額保費保單猶豫期退保、保險合同生效日後短期內退保或者提取現金價值,並要求退保金轉入第三方賬戶或者非繳費賬戶的。
(九)不關注退保可能帶來的較大金錢損失,而堅決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退保原因的。
(十)明顯超額支付當期應繳保險費並隨即要求返還超出部分。
(十一)保險經紀人代付保費,但無法說明資金來源。
(十二)法人、其他組織堅持要求以現金或者轉入非繳費賬戶方式退還保費,且不能合理解釋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組織首期保費或者躉交保費從非本單位賬戶支付或者從境外銀行賬戶支付。
(十四)通過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險費,而不能合理解釋第三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關系的。
❺ 哪些大額交易由保險業金融機構負責報告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
(二)頻繁投保、退保、變換險種或者保險金額。
(三)對保險公司的審計、核保、理賠、給付、退保規定異常關注,而不關注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資收益。
(四)猶豫期退保時稱大額發票丟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內多次退保遺失發票總額達到大額的。
(五)發現所獲得的有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稱、住所、聯系方式或者財務狀況等信息不真實的。
(六)購買的保險產品與其所表述的需求明顯不符,經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解釋後,仍堅持購買的。
❻ 保險業的可疑交易類型可分為
大額交易標准劃定20萬元
中國人民銀行昨日以人民銀行2號令形式發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將大額交易標准劃定在20萬元或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央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這一標准。
證券、期貨、基金公司若發現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並在短期內發生大量證券交易等現象,應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將於明年3月1日起施行的這個《辦法》列舉了4種需要報告的大額交易與48種需要報告的可疑交易。其中,大額交易包括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等4種情況。
《辦法》還列舉了商業銀行類、證券、保險三大類金融機構共48種可疑交易類型。
其中,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應將客戶資金賬戶原因不明地頻繁出現接近於大額現金交易標準的現金收付,明顯逃避大額現金交易監測;客戶頻繁地以同一種期貨合約為標的,在以一價位開倉的同時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價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開倉後平倉出局,支取資金等13項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
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信託投資公司應將沒有正常原因的多頭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提前償還貸款,與其財務狀況明顯不符等18類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
保險公司應當將短期內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等17類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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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哪些保險公司異常交易
昨天,央行根據新的《反洗錢法》等法律規定發布了新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下稱《反洗錢規定》)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今後除了銀行賬戶的異常變動受監測之外,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公司以及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出現的賬戶變動或者客戶交易行為都將受到反洗錢監測。
與先前的規定相比,新的《反洗錢規定》擴大了適用於該規定的金融機構的范圍。除了原來規定的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機構、政策性銀行、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外,新規定又增加了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幾乎囊括了目前國內所有類型的金融機構。
此外,《反洗錢規定》還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反洗錢監測中心以及金融機構各自的職責范圍以及相應的處罰措施。它要求金融機構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並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
新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將原來的人民幣和外匯資金管理辦法合二為一,詳細規定了金融機構需要報告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內容,並針對不同的金融機構類型,對各金融機構所應該報告的交易分別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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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大額交易」包括: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收支;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此外,還包括「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對於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金融機構與客戶進行的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管理辦法》規定由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對於可疑類交易的報告,《管理辦法》則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分別進行了規定。同過去的規定相比,新規定對可疑類資金的監測力度明顯加大,共規定了48條需要報告的可疑類交易或者行為。除了銀行需要對出現異常變動的本、外幣賬戶變動進行報告外,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對於客戶資金賬戶出現的異常變動,保險公司對於客戶異常的投保、退保行為都需要以「可疑類交易」進行報告。
新的規定將從2007年3月1日起開始施行,2003年1月3日發布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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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什麼是保險類金融機構
國內很多保險公司都是保險類金融機構
❾ 哪些大額交易由保險業金融機構負責報告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
(二)頻繁投保、退保、變換險種或者保險金額。
(三)對保險公司的審計、核保、理賠、給付、退保規定異常關注,而不關注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資收益。
(四)猶豫期退保時稱大額發票丟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內多次退保遺失發票總額達到大額的。
(五)發現所獲得的有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稱、住所、聯系方式或者財務狀況等信息不真實的。
(六)購買的保險產品與其所表述的需求明顯不符,經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解釋後,仍堅持購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