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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借錢給金融公司

發布時間:2022-02-13 06:04:44

⑴ 領導幹部借錢給別人收取利息合法嗎

您好,如果是利用個人的錢款借給他人用作合法用途且利息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四倍的部分是受法律保護的!祝您生活愉快,望採納!

⑵ 黨政幹部參與民間借貸應如何處理

目前,對黨政幹部參與民間借貸是正常的投資理財行為,還是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在認識上存在一定分歧。 二是現有規定尚不完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下稱《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行為的,給予相應紀律處分。這一規定強調營利活動必須是「違反規定」的。但實踐中,黨員領導幹部參與民間借貸是否違反規定,違反何種規定,往往難於查找直接依據。對有關規定理解和執行中的問題是,營利性活動的范圍如何確定,能否理解為公務員不準參加任何營利性活動、借貸活動和投資理財活動等? 投資理財是現代社會人們獲得財產增值的基本方法和途徑。對於黨政領導幹部合法的投資理財和民間借貸行為,應予保護。但當前一些黨政領導幹部屬違規參與民間借貸,有的違規借貸資金巨大,極易誘發貪污、挪用公款或受賄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必須嚴格區分有關行為性質,嚴厲懲治其中的違紀違法行為。 一是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為請託人謀利,以委託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的,以受賄論。據此,黨政領導幹部為他人謀利並向他人放貸,「收益」明顯高於應得收益的,應認定為受賄。 二是資金來源屬於違紀違法所得。黨政領導幹部用貪污、挪用公款、受賄、非法集資等違紀違法行為所得贓款從事借貸活動,屬於對違紀違法所得贓款的處置,其收益屬孳息,亦應收繳。在認定時,由於行為人用於放貸的錢款系貪污賄賂等違紀違法所得,應認定為貪污賄賂等性質,對其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可不再單獨認定。 三是以合法財產向管理服務對象放貸。黨政領導幹部用合法財產放貸,但放貸對象系其管理服務對象,對數額較大的應以違紀論處。有的黨政領導幹部利用職權為管理服務對象謀取利益,然後將資金出借給其並獲取較高利息(未明顯高於應得收益);也有的黨政領導幹部利用職務影響向自己管轄范圍內的管理服務對象出借款項,被管理者出於討好、懼怕而給予較高利息,且不排除將來該領導幹部利用職權為其謀利。這些情況下,領導幹部從事的放貸行為與其職權有明顯關聯,損害了其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且與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借貸活動有本質區別。因此,應以違規從事營利活動論處。 四是以合法財產向非管理服務對象放貸。黨政領導幹部用其合法財產放貸,放貸對象並非其管轄范圍內的人員,也沒有利用職務便利或者影響的,則應區分情況分析。首先,對利率高於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貸款利率4倍的,屬高利貸行為。對於其中嚴重擾亂經濟、金融秩序的,可根據《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處理。其次,對利率未高於同期、同檔金融機構貸款利率4倍,也不能簡單一律認定為合法民事行為。實踐中還要綜合考慮黨政領導幹部的放貸規模、次數、從事放貸時間長短、是否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的社會影響等因素,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其中放貸數額巨大、放貸次數和涉及人員多、持續時間長、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應盡快研究並明確處理依據。 此外,對於那些借款給他人系基於一定的人緣、血緣和地緣關系,如親屬、同事間借款,有時也給予正常利息或者象徵性給予利息。行為人主觀上缺乏謀取利益的故意,客觀上收取利息不高,不應按違紀論處。(作者 趙煜 李文博 單位:中央紀委、監察部案件審理室)

⑶ 一個國有公司的兼職董事長,個人借錢給公司,違反有關規定嗎

【1】國企高管都是掛著行政級別的,官員經商是違背黨紀國法的。
【2】靠薪金吃飯的人哪來那麼多錢借給公司。

⑷ 公職人員給非法集資的個人借錢收入高利息違法嗎

摘要 親,是違法的。違法。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要帶頭遵紀守法,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得參與民間非法金融活動,不準有以下行為:

⑸ 公職人員借利息錢給他人算違法嗎 您好!我是一個在職公務員,借出一些錢給一個朋友經商,他說給我三

綜述:公職人員借高利貸給他人違反了《公務員法》,民間借貸利率不得高出同期貸款了利率的四倍。

1、《公務員法》第59條第(十六)項明確禁止公務員「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公務員掌握公權,若從事商業活動,就容易以權謀私,所以絕對禁止公務員參與營利活動。

2、民間借貸利率可以高於銀行,但不得高出同期貸款了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護保護。

高利貸借款方式:

1、大耳窿就是借錢一萬元,只能得到九千元,但還款時卻要支付一萬三千元。而且,高利貸的利息是逐日起「釘」(利息),以復息計算,此謂之「利疊利」。往往借幾百元,過了一年半載才還,連本帶利可能要還幾萬。

2、驢打滾多在放高利貸者和農民之間進行。借貸期限一般為1個月,月息一般為3-5分,到期不還,利息翻番,並將利息計入下月本金。依此類推,本金逐月增加,利息逐月成倍增長,像驢打滾一樣。

3、羊羔息就是借一還二。如年初借100元,年末還200元。

4、坐地抽一借款期限1個月,利息1分,但借時須將本金扣除十分之一。到期按原本金計息。如借10元,實得9元,到期按10元還本付息。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高利貸

⑹ 黨員幹部向企業借錢並按規定付息屬於違法嗎

黨員幹部向企業借錢,如果企業是該黨員幹部的職務影響范圍,涉嫌違紀。

⑺ 個人借款給公司合法嗎

公司向個人借款是合法的。公司可以向特定的個人借款,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借款,公民與企業間相互借貸屬於民間借貸,為法律所允許,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為有效。一般情況下,公民與企業間相互借貸屬於民間借貸,為法律所允許,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為有效。
【法律分析】
在一般情形下,個人向公司借款是合法的。公司向個人借款一般需滿足公司章程符合的條件以及經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又明確規定了幾種應當認定為無效借貸的情形: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以上規定為無效的幾種情形,都是企業涉嫌非法集資和發放貸款。對於一般的借貸案件,法院會按照自願、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則,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限制高利貸。個人與企業間的借貸關系,約定的利息在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24%以內的,且沒有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就是合法有效的,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⑻ 家長怎樣杜絕孩子在大學借貸

家長首先要保證孩子在學校有足夠的生活費用,其次,要跟孩子說,社會上(包括大學校園)的高息借貸是非法的,杜絕孩子在大學借貸。 參見案例: 近日有一則新聞震驚了社會,就是一名大學生因為身欠舉債,無力償還而最後跳樓自殺,於是小編將校園貸套牢大學生案例分析一番,對於這類案例的分析,想知道的朋友們,就必須看看小編為您精心准備的文章。本篇校園貸套牢大學生案例的文章由管理資料下載站分享提供。 校園貸套牢大學生案例 不久前,河南鄭州某學院的一名在校大學生因為無力償還共計幾十萬的各種網路貸款,最終跳樓自殺,這是校園網路貸款的一個極端案例。悲劇背後,瘋狂生長的校園「網貸」被推到輿論的風口浪尖。自2014年起,專門針對大學生這一龐大群體的網路貸款開始了「跑馬圈地」,「XX貸」們雨後春筍般冒出來。如今,校園網貸究竟風行到什麼程度?借來的錢學生們會怎麼花掉?千差萬別的貸款平台審核是否有疏漏?號稱「月息低到0.99%、最高可借50000,5秒可到賬」,真如商家所說的如此無門檻「低息」?對此,北京青年報記者展開了調查。 現象:個別校園貸平台申請人已超75萬,申請者三本院校和高職居多 方明(化名)是某著名工科院校的研三學生,平時比較迷電子產品。去年6月,他在某著名電商平台、兩家大學生網路貸款上都開通了個人貸款支付業務,所有額度加起來有25000元,臨近畢業,方明「血拚」了蘋果手機和一台筆記本後,他淪為「月光族」。「每月需要還款1370元,學校發的生活補貼1500元,基本上只夠還分期,都快畢業了找父母要也不合適,找點兼職做唄。」方明自嘲說,「再買必須要剁手!」 隨機采訪的多位在校生都坦言身邊有使用「網貸」的同學,「像是某個時候不知不覺地流行開來」。北青報記者搜索名校貸貸款平台的官網頁面,其平台的申請人數已超過75萬人,並滾動播報著某學校某同學已申請借款,借款額度從1000元至2萬元不等。北青報記者還留意到,滾動出現的院校以地方三本院校和高職居多。 高學歷人群、消費娛樂的旺盛需求、信用消費意願強,這些都成為眾多互聯網金融公司瞄上這塊高校市場「大蛋糕」的理由。大三學生譚偉(化名)也是「校園網貸」的常客,但與方明「電子產品達人」不同,「我找平台貸款,主要是為創業的資金周轉。一般男生都借錢來買數字產品、女生更喜歡買化妝品和旅遊。我們創業花的錢不是萬把幾千的,找銀行借肯定不可能,這些平台都應急用,我一次性借過1.9萬,還好,我們合夥人不太愁資金,這點錢小意思。」 2015年,中國人民大學信用管理研究中心調查了全國252所高校的近5萬大學生,並撰寫了《全國大學生信用認知調研報告》。調查顯示,在彌補資金短缺時,有8.77%的大學生會使用貸款獲取資金,其中網路貸款幾佔一半。經北青報記者梳理,花樣繁多的學生網貸途徑大致有三類:一是單純的P2P貸款平台,比如名校貸、我來貸等;二是學生分期購物網站,如趣分期等;三是京東、淘寶等電商平台提供的信貸業務。 調查 對於愈發失控的校園貸款平台是如何運作並一步步套牢大學生的,北青報記者對此展開調查。 第一步:金融平台招聘學生幹部地推,拉同學裝機月入5000元 這些遍地開花的校園貸款又是如何推廣的呢? 「我的同學就是我的客戶。」北京某大學就讀的學生王安(化名)一直任學院學生會幹部,去年他成了互聯網金融公司借貸寶的校園代理,加入「二維碼」推銷大軍,「大致在去年下學期,公司為提升APP『裝機量』舉行校園地推,那段也是搞這種兼職最掙錢的時候。」 王安說,該公司要求用戶下載APP後,還需填入姓名、手機、身份證號,如用戶選擇綁定銀行卡的話每單可提成40元,如不綁卡而選擇留下照片的話,每單提成30元。「這些收入是可以日結的,我身邊有同學最高一天掙了5000元。為了多掙錢,我們還去宿舍『刷樓』,拉同學和朋友綁定,鼓動大家貸款,做成一筆借貸單子的提成,是裝機之外另算的。」 第二步:不用視頻網簽,部分網貸只需學生證即可辦理 據媒體此前報道,河南大學生曾編造借口獲得了班上近30位同學的個人信息和家庭信息,並順利從多個平台上獲得貸款。其中被負債最多的,達到了11萬元。死者室友表示,網路上和他有關的不少借款,其簽字和照片都不是本人,但最後都被成功受理。時至今日,校園網路平台上「最快3分鍾審核,隔天放款」、「只需提供學生證即可辦理」等博人眼球的廣告仍是鋪天蓋地。 某校園貸款平台的技術人員告訴北青報記者,「不是本人借款都能通過,這平台審核風控不嚴。據我了解,有些技術不過關、實力不強的公司,不需要視頻網簽,也沒有人臉識別技術,這很容易導致審核問題,客戶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了。」 北青報記者嘗試用另一款校園P2P平台的APP借款,在貸款資質填寫時,除了線上填寫包括個人學籍、家庭、朋友聯系電話、上傳身份證和學生證照片等信息之外,平台無需線下跟本人面對面或視頻審核便可走完放款流程。「有些公司為了拉客戶,也會主動放水。」該技術人員補充道,「去年市場急劇擴張的時候,有公司一個月的放貸量就破了二三十億。」魚龍混雜的同業競爭加劇,部分平台為了拓展業務降低申請門檻要求,存在審核不嚴的情況,以至於學生個人信息被冒用。 采訪過程中也有貸款平台主要依靠線上途徑完成授信,在填寫多項個人信息資料後,主要通過遠程視頻等途徑確認信息。即使如此,也曾出現過平台審核人員與借款人勾結,冒用他人信息騙取貸款。「純線上的業務不是特別好做,而且不安全。大公司通常會強調嚴格審核,勸大家量力而行,少貸些。這既對客戶負責,也是對公司負責。」一位不具姓名的從業人士坦承。 第三步:鼓勵大學生借款超前消費,甚至推大學生分期購物節 那麼,大學生從這些平台借來的錢都會干什麼?北青報記者下載了某校園網貸平台的APP,在申請貸款時,系統自動顯示借款用途選項:消費購物、應急周轉、培訓助學、旅行、微創業,就業准備等。在其電腦端的官網上,公開了部分最新申請貸款成功的學生貸款金額和理由:「借款6800元,24期,給女朋友買iphone6」、「30000元,36期,畢業自主創業」。 因欠網貸而自殺的河南大學生後經媒體證實,之所以其欠下60多萬巨款,是該學生網貸去賭球。公開資料顯示,學生們五花八門的借貸需求平台都滿足,那麼,平台會不會追蹤借款之後的資金流向?北青報記者帶著疑問撥通了該平台客服的電話,該工作人員表示,「究竟錢花在什麼地方,我們沒有辦法監控和核查,系統選項你填了什麼,我們就默認是這個。」 隨訪的數位大學生表示,網貸用戶中,大多數人借貸是用作娛樂消費,比如花在旅遊,購買大件商品、化妝品衣服等。就在大學生們常用的分期付款網站「分期樂」,這家網站除了列出琳琅滿目的商品外,還打出了「全場免息、直降5億」的誘人字眼。網站介紹顯示,2015年9月1日上線活動營銷欄目,推出了「全國首屆大學生分期購物節」,21個小時內訂單金額突破1億元大關。此外,該網站專門開辟了熱門端游的游戲點券的分期付款,頁面顯示,限時搶購的滿減電子券當日被搶空。 內存:曾經火爆一時的大學生信用卡被「叫停」 「鐵打的營盤,流水的兵」,這形容校園的信貸市場再合適不過。2004年9月,金誠信和廣東發展銀行聯名發行了首張「大學生信用卡」。此後,工行、建行、招行、中信實業銀行陸續跟進,大學生信用卡市場一時間火爆起來。其間,不少同學刷卡「沖動」消費,一不小心就淪為「卡奴」,有同學甚至依靠申請助學貸款來還卡。正因大學生沒有固定工作和穩定的收入來源,成為了校園信用卡業務的「高危人群」。 2009年,銀監會發文禁止銀行

⑼ 國家公務人員騙取套取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用於高息轉借給借款人,屬不屬於違法行為要向什麼部門舉報

屬於,要向紀委,銀監會,檢察院等機關舉報。因為主體是公職人員,所以向紀委舉報最好,但是你要有確鑿的證據證明,沒有證據證明的舉報會構成誹謗罪的

⑽ 我把錢借給一家金融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公司CEO非法吸收資金,現在被經偵抓了,我的錢還能拿回來么

起訴,聯合一起被騙的。不過我怎麼看你這像連環套,你小心讓你套其他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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