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國政府是維護金融穩定還是社會穩定
作為世界第四大經濟體,中國如何應對這場國際金融危機令人矚目。 中國政府一直密切關注著國際金融危機的發展態勢和國內經濟形勢的變化,近一個月來針對金融危機帶來的最新變化,實施靈活審慎的宏觀經濟政策,已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這些措施既是對中國面臨的國際和國內經濟挑戰所作出的回應,同時也是加強國際合作、確保世界經濟增長的具體行動。11月9日,中國政府宣布出台進一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十大措施。初步匡算,到2010年年底,投資規模將達4萬億元人民幣。 中國促進經濟增長的舉措,再次提振了人們對世界經濟發展的信心。澳大利亞總理陸克文認為,中國約4萬億元人民幣經濟促進計劃「非同凡響」,不僅對中國經濟,對東亞經濟和世界經濟來說都是「非常好的」消息。 雖然在各國政府的積極干預下,信貸緊縮局面略有緩解,但金融市場動盪依然不止。主要原因在於投資者擔心,金融危機將導致美歐經濟出現嚴重衰退,世界經濟前景暗淡。 隨著局勢的不斷發展,人們越來越認識到,此次國際金融危機的復雜性和嚴重性要大大超出此前預期。面對危機的繼續蔓延,更需沉著合力應對。 正如中國國家主席胡 錦 濤10月24日在第七屆亞歐首腦會議上指出的那樣,「面對這一全球性挑戰,世界各國需加強政策協調、密切合作、共同應對。」 劉根其選答。
Ⅱ 怎樣構建金融穩定,金融發展和公平交易的三元
當前金融亂象頻生,局部金融風險頻發,金融監管風暴頻繁,金融業的改革與發展,牽動著各方神經。面對如此錯綜復雜的形勢,加快金融業改革已迫在眉睫。回顧過往,拋開部門本位主義,加強頂層設計,才能切實推進國家金融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縱觀當前金融業的矛盾與問題,建議從以下四大問題入手,全面規劃和設計金融體系和監管制度。
金融監管目標問題
近現代金融發展史,也是一部金融危機史,每一次危機,都使政府對金融監管的目標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金融監管基本上是雙目標:金融穩定與金融發展。金融穩定是國際慣例和共識,金融發展則是我國作為後發展國家特殊的國情需要。圍繞著雙目標,各金融監管機構在不同時期各有側重,特別是維護金融穩定,不管是在立法立規上,還是機構設置上都予以了重點鋪陳。
然而,近年來,隨著居民財富的積累,銀行、證券和保險業機構紛紛下大氣力挺進到針對個人財富管理的爭奪中,以股票、債券、基金、私募股權等基礎金融產品為標的,加上互聯網金融助力,個人面對強勢的金融機構和復雜的金融產品,往往淪為非法集資、金融詐騙、違規理財的受害者,並引發局部金融風險。目前中國人均GDP已接近8000美元,預計到2020年突破1萬美元,家庭和個人將有更大比例的財富從存款和房地產轉向復雜多樣的金融產品,對消費者的金融保護將越發突顯。
借鑒國際經驗,著眼於金融業發展趨勢,應將維護個人與金融機構間的公平交易、防範金融欺詐,作為金融監管目標的第三極,構建穩定、發展和公平交易的三元目標,唯此才能在金融立法、金融機構設置和金融市場秩序維護上,做出具有前瞻性的體制和制度安排。
金融監管體制問題
2015年春夏之交的A股市場暴跌,將中國分業監管的痛點進行了全方位曝光,「鐵路警察」各管一段式的監管,既不能總攬金融市場的全貌,也不能適應洶涌擴張的混業經營現實。綜合而言,當前以機構主體為監管邊界的分業體制有以下弊端:
一是監整套利。以近些年急劇膨脹的資產管理業務為例,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針對實質相同或一致的業務,在合格投資者人數、投資門檻、募集方式、風險資本、投資范圍等方面,標准不一,約束不同,導致市場參與者廣泛借道監管偏松的機構或設計多層嵌套的產品實現跨部門、跨市場、跨機構套利。
二是監管真空。近年來,互聯網金融、金融控股公司、資產證券化和私人財富管理四大新生事物強勢挺進中國金融業,四大新金融、新業態都橫跨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面對如此混業態勢,銀、證、保三會心態復雜,想管又怕管不好,最後的集體選擇是紮好自己邊界籬笆,而不管交叉空白地帶。由於監管空白,導致新金融野蠻生長,局部風險頻發。
三是監管盲區。現在對於2015年A股巨挫的一個共識是:場外資金利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各自規則,打通了監管壁壘,而監管部門又都是信息孤島,沒有一個監管部門能夠全流程、全鏈條地掌握入市資金的來源與集聚動態。這種監管盲區在「一行三會」以及外匯局之間的業務接頭地帶大量存在。
四是監管逆勢。上世紀80年代以來,英、德、法、日等主要經濟體全面走向混業經營與混業監管,1999年美國柯林頓政府頒布《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全面結束對混業經營的限制。而當主要經濟大國從分業轉向混業時,我國卻於1992年、1998年和2003年相繼成立證監會、保監會和銀監會。隨著金融深化,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已不合時宜。
五是割裂市場。建設統一大市場一直是我國市場化改革的重要目標和方向。然而,分業監管體制把分機構監管自動延伸為分市場監管,規則競爭、審批競爭,但又不互聯互通。
針對分業監管的不足,國內各界進行了廣泛討論。對此,筆者建議在體制改革設計上明確遵循以下三個原則:一是權力制衡原則,不允許任何一家監管機構權力過大;二是混業監管原則,混業經營是大勢所趨,監管體制需要順應發展趨勢;三是金融生產者和金融消費者雙保護原則,保護金融生產者穩定經營,保護金融消費者公平參與交易。
依據上述原則,在充分考慮中國國情和借鑒次貸危機後各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後,可供選擇的改革方案如下:
一是充實央行兩項職能,即宏觀審慎管理職能、金融信息統計職能。為此,在央行內部增設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局,專司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識別、分析、監測與應對預案,制定逆周期資本、行業資本等宏觀審慎監管工具指標等;充實金融信息統計職能,明確所有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都有向央行報送金融信息的義務,明確央行統一制定金融行業的統計標准,明確央行是國家金融信息的統計歸口部門。
二是合並「三會」為「二會」,即調整合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成立中國金融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金融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范圍涵蓋所有金融機構和所有場內外、本外幣金融市場。可按五大板塊設置業務司局,即系統重要性金控集團監管板塊、銀行業監管板塊、證券業板塊、保險業板塊、金融市場板塊。金融業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監管范圍涵蓋所有與消費者發生的金融業務,包括存貸款、銀行卡、支付、理財等,都同時接受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功能性監管。將現行「一行三會」內部的消費者保護局、銀監會打擊非法集資局等並入,從保護金融消費者公平交易、財產安全、自主選擇、受教知情等權益出發,分清職責,並將信用評級機構和個人財富管理規劃咨詢服務納入監管范圍,成立金融消費者協會和財富管理行業協會。
金融法律問題
金融法律是金融制度的載體和保證。金融制度先進與否與金融立法密切相關,所謂國家金融治理體系的現代化實質是金融法律的現代化。目前我國金融法律主要存在四大問題:
一是法律線條粗獷。即使將國務院制定的法規計入,我國金融法律法規與美、日、德等金融發達國家相比,仍十分有限,至今期貨、外匯、金融衍生品等基礎性法律我國尚未制定。
二是法律法規內容不細致,實踐操作性不強。很多法律法規變成了監管部門的基本法,再由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法律法規才能落地。
三是立法過多體現監管部門的意志。由於金融業的復雜性和專業性,立法部門在權力邊界、法條表述粗細等方面常常擺脫不了監管部門的影響,甚至淪為權力法律化的工具。
四是法律更新遲緩。由於我國經濟金融發展快等原因,法律法規常常顯著滯後於金融發展現實,其結果要麼是抑制金融創新與發展,要麼是市場參與者不斷試探或挑戰法律與監管的底線。
解決金融法律問題需要納入到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高度予以統籌考慮,包括立法機構人才的職業化、專業化等。當前為規范混業經營,亟待優先解決《證券法》和《信託法》的修訂與完善。
目前《證券法》修改在即,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加強投資者保護等都為修法之必要,但更為迫切的是擴展「證券」的定義。近年來所謂的混業經營,除了金融機構跨部門持牌、跨行業經營外,更重要的是跨市場投融資,銀行、信託公司、證券公司、公募基金子公司、私募基金、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圍繞理財業務,突入對方市場,開展全面競爭。業務類似,但依據的監管規則卻不同,導致監管套利盛行。
2017年我國《證券法》的修訂正在加快進行中,建議為混業經營、混業監管奠定法理基礎,至少將各類資產管理集合資金計劃列入「證券」定義。
《信託法》是另一部管理混業經營的基本大法,特別是在大陸法系國家。2001年10月我國《信託法》正式實施。目前《信託法》在內容和實踐上面臨幾大問題:一是將《信託法》狹義地局限為信託公司法,二是束之高閣,法院判例少,證監會、保監會怕引入《信託法》而踩了銀監會的「腳」,選擇視而不見,三是內容不適應金融業發展變化。
從國外經驗看,《信託法》規范的是財富管理制度,而不是一類公司業務,更沒有信託公司這種類型金融機構,各國通過《信託法》將「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各方當事人的權責利進行了法律規范,尤其是對信託財產的隔離、受託人的義務進行了細致明確。當前我國財富管理市場亂象叢生,根本原因是《信託法》虛弱、虛置。
因此,建議盡快啟動《信託法》修改,將目前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管理的各類資產管理業務全部納入《信託法》的規范之下。著重完善信託登記制度、信託稅收制度、委託人忠義制度、公益信託制度等。
國有金融問題
目前,在國民經濟各行業中,無論是規模佔比,還是影響力,國有經濟在金融業中的統領地位都是第一的,而在金融業中,銀行業的國有經濟成分尤為突出,總資產佔比超過60%。
國有經濟占據金融業主導地位有利於宏觀調控,有利於維護金融穩定,有利於化解局部金融風險,有利於配合國家重大經濟戰略部署。然而,在獲得上述優勢的同時,也產生了很多問題,集中可歸結為低效率。由於國有經濟銀行在法人治理結構上存在著難以克服的缺陷,導致其在資金投向上偏好國有經濟、在經營風格上過於強調穩健,在考核機制上缺乏長效激勵,其結果是銀行將大量低成本資金投向低效的國有企業、地方政府融資平台。
這些年融資難、融資貴主要體現在民營企業,資產管理市場上混亂的通道業務和嵌套業務,其根源也是民營企業通過正規渠道難以獲得低成本資金。
過去的改革實踐證明政企分開、政資分開並不能解決國企效率低下問題,說到底,國企本質上是政府對資源的直接配置。國有大銀行之所以能從十幾年前「技術上破產」的境地走向今天的世界性金融巨頭,成功的秘訣是:政府剝離不良資產+政府注資+政府傾斜上市融資+政府長期高利差保護,政府的扶持發揮了主要作用,市場化能力有限。為此,建議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和推動國企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銀行業國有經濟改革需要加快步伐。
一是將幾家國有大銀行逐漸改造成國有資本佔主導的混合所有制企業。漸進、有序地將中投公司或匯金公司的注資通過市場化機制和手段置換為民營資本,國有資本佔比降至50%以下、控股權以上的第一大股東。
二是將中、農、工、建、交、郵儲六大銀行之外的國有股份制銀行改造成以民營資本為主、國有資本為輔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國有資本僅是重要大股東,不具有控股地位,更多表現為戰略性財務持有者。
三是加快民間資本開設中小銀行的審核步伐。中小銀行的市場定位是吸收本地存款、向本地發放貸款,類似於美國的社區銀行。政府對民間資本開設中小銀行的政策要透明、簡潔、便利化,門檻要求應僅限於:按照相對規范的股份制建立,產權清晰;滿足資本充足率要求;參加存款保險體系;市場定位明確。只要發起成立的企業符合上述要求,就應盡快批准從事銀行業。
四是深化國有大銀行企業制度改革。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推行更加市場化的管理層選拔方式,銀行董事會主席和銀行行長均應由董事會選聘產生。建立良性的管理層激勵,確保高級管理人員以股東利益為主要目標。在市場化選人用人的前提下,高管薪酬應完全市場化。
(作者系南開大學國際經濟研究所客座教授)
Ⅲ 為什麼說中央銀行具有維護金融穩定的天然職能
因為中央銀行以國家貨幣政策制定者和執行者的身份,通過金融手段,對全國的貨幣、信用活動進行有目的、有目標的調節和控制,進而影響國家宏觀經濟,促進整個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實現其預期的貨幣政策目標。
監督職能的主要內容:
(1)制定有關的金融政策、法規,作為金融活動的准則和中央銀行進行監管的依據
和手段。
(2)依法對各類金融機構的設置統籌規劃,審查批准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設立、業務范圍和其他重要事項。
(3)對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
(4)管理信貸、資金、外匯、黃金、證券等金融市場,包括利率、匯率。
(5)監督檢查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清償能力,資產負債結構准備金情況。
(6)督促、指導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依法開展業務活動,穩健經營等。
(3)證券公司維護金融穩定擴展閱讀:
中央銀行支付清算
(1)提供賬戶服務 在各國中央銀行支付清算的實踐活動中,中央銀行一般作為銀行間清算中介人,為銀行提供清算賬戶,通過清算賬戶的設置和使用來實現銀行間轉賬。
(2)運行與管理支付系統除了提供賬戶服務以外,中央銀行參與和組織行間清算的另一個重要手段即是運行與管理重要的行間支付清算系統。一個穩定的、有效的、公眾信任的支付系統,是社會所不可或缺的。中央銀行運行的支付系統通常包括賬戶體系、通訊網路和信息處理系統。
(3)為私營清算系統提供差額清算服務很多國家存在著多種形式的私營清算組織,而一些私營清算系統尚在實施差額清算,為了實現清算參加者間的債權債務抵消,很多清算機構樂於利用中央銀行提供的差額清算服務,後者通過賬戶進行差額頭寸的轉移劃撥,即可完成最終清算。
(4)提供透支便利中央銀行不僅運行管理整個支付系統,還以提供信貸的方式保障支付系統的平穩運行。大額支付系統是中央銀行提供信貸的重點,尤其是當大額支付系統所處理的支付指令為不可撤銷的終局性支付指令時,中央銀行的透支便利更為重要。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央銀行
Ⅳ 證券公司如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證券經營服務能力繼續增強
2013年末,全國共有證券公司115家(其中上市證券公司20家),期貨公司156家,基金管理公司89家。證券公司總資產(不含客戶資產)1.52萬億元,期貨公司總資產(不含客戶資產)629.89億元。基金管理公司共管理1553隻公募基金,基金總份額達3.12萬億份,基金凈值約3萬億元。2016年末,全國共有證券公司129家,新增14家(其中上市證券公司26家,新增6家)。期貨公司149家,減少7家。基金管理公司108家,新增19家。2016年末,證券公司總資產(不含客戶資產)4.37萬億元,比2013年底增加2.85萬億元,增長187.5%。期貨公司總資產(不含客戶權益)1097.06億元,比2013年底增加467.17億元,增長74%。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13傢具有公募牌照的資產管理機構共管理公募基金9.16萬億元,比2013年底增加6.16萬億元。另外,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17433家,管理私募基金46505隻;基金認繳規模10.24萬億元。
證券市場基礎性制度繼續完善
在新股發行上市體制改革方面,以信息披露為中心,引導市場各方歸位盡責。制定並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制定完善了《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等配套政策性文件,修訂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發布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強化信息披露監管,完善股權激勵的參與條件、實施程序、決策程序等相關規定,賦予公司自治和靈活決策空間,加強事後監管、內部問責與監督處罰。
初步建立了場外市場制度規則體系,形成了以《證券法》《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為核心,以《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及配套指引准則為具體內容的監管制度框架體系。同時,《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關於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決定》和《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及配套規定發布,進一步規范了市場的兼並重組行為。《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發布,為私募基金建立起合格投資者標准。《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發布後,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均可發行優先股,助力企業股份制改革,豐富可投資證券品種。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監管規則不斷健全。《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修訂並實施,進一步完善了證券公司風險管理體系,實現了風險管理全覆蓋。《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規定》完成修訂並發布,《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發布。
投資者保護機制逐步完善。《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發布,全面細化主動退市和強制退市情形,加強退市公司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國務院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圍繞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提出了健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優化投資回報機制、保障中小投資者知情權等九個方面的政策舉措,有利於完善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政策體系,提高投資者信心。《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發布,統一證券期貨投資者分類標准和管理要求,明確強化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適當性管理義務,構築起投資者保護的第一道防線。
證券監管力度不斷加強
2013年,由證監會牽頭,基本完成29個省(市、區)和5個計劃單列市各類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工作。同時,加大對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2016年共受理違法違規有效線索603件,啟動調查551件,啟動調查率達到91%,創歷史新高;新增立案案件302件,比前三年平均數量增長23%;新增涉外案件178件,同比增長24%;全年行政處罰決定數量和罰沒款金額創歷史新高,市場禁入人數達到歷史峰值。在持續嚴打違法信息披露、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同時,繼續保持對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證券期貨監管合作平穩運行。根據人民銀行同證監會簽訂的《關於加強證券期貨監管合作共同維護金融穩定的備忘錄》,雙方保持溝通,在共同打擊證券期貨違法違規活動、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監測金融風險、保護投資者權益、處置突發風險事件等方面繼續開展合作。這些工作有效彌補了監管不足,維護了金融穩定。
Ⅳ 簡述中央銀行維護金融穩定要遵循什麼原則
堅持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Ⅵ 為什麼大多數的券商都會選擇周末維護系統
對於大部分券商平台來說,它們通常喜歡在中午的時候進行系統維護。也就是說在周末一般證券上的交易是不能夠進行的。就算在這個時間內購買了及股票或是基金多數也是能夠立馬入賬的,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情況,也是券商平台在對周一到周五的交易進行一個盤點。
所以對於想要投資基金和股票的小夥伴來說,最好在周五大盤關之前就趕緊進場。畢竟等到周六周日再去購買錢等於是存置在賬戶里的,周六日兩天大盤也沒有開,幾乎是沒有交易在進行的,但是過了周末大盤股票的漲跌幅是需要投資者自己去買單的,正是因為金融市場的不穩定性,金融信息也要不斷的更新,這才導致周末的時候券商們需要一定的時間來修整,進行系統維護。
Ⅶ 金融穩定的基本制度框架分析
中央銀行履行金融穩定的職責能否順利實施和充分發揮,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一整套較為完善的制度框架的確立及良好執行。按照西方經濟學家切納德等人的觀點,一國的金融體系要較好地發揮功能,適宜的宏觀經濟環境、有效的監督和管理體制與健全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是必不可少的。上述三項因素已被西方學界視為構成金融穩定的「三根主要支柱」。
在我國目前轉軌過程中的經濟金融格局下,除了上述三項因素應包涵於金融穩定的制度框架以外,健全和完善市場主體的適格性、市場交易和秩序的穩健性等制度架構,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具體而言,金融穩定的基本制度框架可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市場主體方面、市場結構和秩序方面、金融調控和監管方面、市場支持保障方面和金融風險處置方面。 我國金融業存在著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等結構不均衡以及金融秩序不規范的情況,使金融業隱含著內在的不穩定性,極易產生較大的金融波動,進而通過市場間的關聯和互動,擴展到整個金融體系,最終釀成金融危機。在這方面,要注意放鬆金融管制,著力推進金融市場的改革和創新,確保金融秩序的穩定。要逐步建立資本市場與貨幣市場的良性互動機制,加強深層次的銀行與保險業的合作,構建直接金融和間接金融協調發展的制度 「平台」。
具體而言,要放鬆商業銀行進入證券市場、基金業、信託業等限制,構建合理解決證券公司融資需求的制度框架;推動資產證券化、貨幣市場基金等新興金融工具的規范化發展,規范引導金融衍生產品的創新機制;建立和完善債券、外匯市場的做市商制度,改革強制結售匯制度,完善央行干預外匯市場的有關制度;依法嚴厲打擊和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 國際上認為,金融穩定的政策工具主要有四類:一是相對獨立的政策工具,包括監測支付結算系統、宏觀審慎分析、緊急流動性援助、危機協調管理四種手段;二是藉助貨幣政策工具來穩定金融體系,包括貨幣信貸政策、短期利率、公開市場操作和信息交流與窗口指導;三是運用金融監管手段來維護金融體系穩定,包括審慎管制與審慎監管;四是運用風險補償制度來維護金融體系穩定。
從我國當前金融穩定製度建設的現狀看,這四類金融穩定政策工具都亟待建立健全和協調發展。 首先,保證中央銀行支付清算系統的安全性與高效性是維護金融穩定的首要問題。因為,支付清算系統是金融基礎設施的核心。各國中央銀行都力求讓支付清算系統的監測管理涵蓋於大額資金交易有關的各個領域。但從我國目前看,人民銀行僅負責支付清算系統的建設和相關標準的制定,而對銀行卡業務的監管及相應的資金交易則由中國銀監會負責。這部分尚游離在人民銀行的支付系統監管之外的風險監管,對支付系統的穩定性造成一定的不利影響。
其次,微觀審慎監管與宏觀審慎分析要協調。目前,國內有一種觀點認為,金融監管的職責和金融穩定的職責是等同的,認為如果每一家金融機構都好,那麼這個金融體系就好;當某一家機構倒閉從而引發其他金融機構的倒閉,金融系統的危機也就到來了。然而,如果焦點僅集中在單個金融機構的微觀審慎監管,就可能忽略宏觀層面的其他更為重要的風險。國內外的研究表明,最大的信貸風險總是發生在經濟周期的波峰時期,而這時如果應用微觀審慎監管的傳統指標分析,風險看上去就是最小的。
再次,緊急流動性援助與道德風險問題不容忽視。緊急流動性援助,又稱為「最後貸款人」職能,是中央銀行用於處理金融不穩定的最傳統的工具。由於道德風險的可能,經濟學家提出各種解決措施,包括對有問題金融機構徵收懲罰性利率;提供緊急貸款時採取「建設性的模糊」的策略;要求有問題金融機構提供抵押品的做法,以及組織私營部門參與救助有問題機構。而我國目前對緊急流動性援助的制度安排還僅僅體現在央行與財政部發布的《地方政府向中央專項借款管理規定》中,著眼點也僅限於強調中央和地方責任劃分與利益協調和個案處理的工作程序。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建設性模糊」的原則,但其他防範道德風險的措施還在探索中。
最後,危機協調管理問題不容迴避。防範金融危機要立足於早分析、早校正。要盡快建立金融機構的風險預警系統和完善風險處置措施,尤其在由於個別金融機構風險引發的金融危機中,要有一些機制和措施及時地發現金融機構的風險,使得金融機構在風險加大或資產質量變差的情況下,有足夠的壓力盡快地加以糾正,這就是「及時校正措施」。同時,對於國際金融危機的不可預測性、傳染性和危害性,也需要我們通過建立長效的危機應急處理機制,才可能在突發性金融危機發生時將損失降至最低、將風險控制在最小范圍內。我們需要建立金融危機應急組織體系,統一制定和部署金融應急處理方案及其組織實施。 國際經驗表明,存款保險制度、證券投資者補償制度和壽險投保者補償制度,在形成有效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減輕政府救助負擔、抑制個別金融機構倒閉造成的「多米諾骨牌效應」、降低系統性金融風險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金融安全網應當是由審慎監管、風險補償機制和央行最後貸款人功能這三大要素構成。從我國金融業發展趨勢看,建立市場化的風險補償機制,有利於充分發揮市場約束的力量,防範道德風險,有助於防止金融機構擠兌風險的傳遞和蔓延,從而在正常金融機構和有問題的金融機構之間建立起一道「防火牆」。
目前,世界上對於建立風險補償機制還存在爭論。一些國家的經驗表明,設計與運行不當的風險補償機制還有可能誘發「道德風險」問題,進一步加劇金融風險與金融危機。在完全的市場經濟下,投資者應當對自己的投資行為負責。隱性的政府擔保或全額的風險補償機制下,金融機構可能涉足過度風險,存款人可能很少或根本沒有動力監督和約束金融機構的過度投機行為,從而引發高的道德風險。過去,在中國,政府作為國有銀行的「最後擔保人」,事實上承擔著保護存款人合法利益的義務。國有銀行依賴政府的隱性擔保,存在著過度涉足高風險、高收益領域的內在動機。一旦出現支付危機,則將風險轉嫁給政府。現在,我們從隱性的政府擔保到探索建立有限賠付的風險補償機制,將有利於克服這一道德風險。此外,在我國經濟轉軌時期,財政負擔較重、公共資金不足,央行應當「花錢買機制」,與其他部門共同建立有效的風險補償機制,以降低系統性的金融風險。
Ⅷ 為什麼大多數的券商周末都會系統維護
多數券商平台周末都會進行系統的維護,那就是說周六周日你是不能正常交易的,就算你是買基金買股票,這個周日大部分也都是歇的。這個周一到周五工作日才可以看到正常交易的結果,還可以進行賬戶狀態的變動。
我們平常安排投資一定要是安排在工作日周一到周五,不要安排在周五的這個大盤已經關在那個時候。因為你這時候買你就得等到周六周日結束之後,以周一的那個價格再去買入,這好麻煩,而且兩天的時間是變動太大了,大盤不開不代表就沒有任何交易,也不代表說現在收盤價格是16塊錢,未來價格就在開盤的時候還能是16塊錢,它有一個初始漲幅和下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