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投資金融 > 金融公司高管報銷材料

金融公司高管報銷材料

發布時間:2022-02-15 03:31:27

金融公司業務經理出去學習報銷餐飲費和住宿費,會計中怎麼做賬

根據你公司的差旅費規定來做。

⑵ 財務報銷的費用項目有哪些如何填寫

報銷項目有:包括招待費、 辦公費、 差旅費、 電費、水費、 電話費、 租賃費、 審計費、咨詢費、 無形資產攤銷、 維修費、

低值易耗品攤銷、 燃油費、 運費、郵寄費、 保險費、 檢驗費、 勞務費、其他、銀行手續費、利息收入、利息支出、匯兌損益等

注意:每張報銷單只填寫一個類型的費用,原始單據粘貼在費用報銷單下,收據和發票的單據也要分開。

費用報銷內容,要根據費用發票的內容來填寫。如:

1、汽油發票,報銷內容寫:車輛用汽油。

2、辦公用具發票,報銷內容寫:購買辦公用品。

3、住宿費發票,報銷內容寫:職工出差住宿費。

4、餐費發票,報銷內容寫:業務招待用餐費。

(2)金融公司高管報銷材料擴展閱讀:

1、報銷單據的審核

1) 費用報銷單據經手人簽名後,由各部門主管簽字確認。

2) 財務部經理應在收到報銷單據的一個工作日內,對各項報銷費用進行嚴格認真的審核,凡符合報銷標準的,審核人在財務審核欄內簽署姓名、審核日期後,由報銷人交總經理審批。

3) 經審核報銷單據不符合費用開支標准或在有其他疑問,而報銷人又無法提供總經理批準的報告時,審核人應退回報銷單據。

2. 費用的給付

1) 報銷人依據審批手續完整的報銷單到財務部出納處簽名領取費用。

2) 單位價格在2000元以下的報銷費用,由出納員用現金支付。

3) 單位價格在2000元以上的報銷費用,原則上由出納員用支票支付,特殊情況的可報財務部經理批准後,以現金支付。

4) 各費用發生前借支備用金的,由出納員作沖減備用金處理。

⑶ 金融行業招聘高管有哪些要求

金融公司高管招聘一般歷時三個月、半年甚至一年,我是如何用七天做到的?
首先你得有很豐富的業內人脈資源,接到任務時,我的腦子里突然就浮現出朋友圈裡一個人的影子。R先生和我相識在一次金融圈聚會上,他是A公司的高管,也是業內屈指可數的專家人物,為人精明能幹,正所謂「英雄所見略同」,立足香港,聊到未來金融公司發展的趨勢時,我和R先生觀點竟然不謀而合,成為一見如故的好朋友。


金融同行對R先生有很高的評價,我毫不猶豫給他發了個簡訊簡單說明了情況,他竟然回我了,說剛從A公司離職,見面聊。第二天的下午,我們在中環的IFC會面,R先生很准時,簡單寒暄過後,我和他分享了公司的發展方向及優勢,最核心的還是我們高管團隊的協同作戰能力和超強執行力。


R先生聽了很感興趣,但是有一個難題「Royce,我感覺你們公司和團隊都很棒,但是我拿到一家美國頂級華爾街金融公司的OFFER,下周就確定合作意向,我怕來不及......」我不死心,在得知他還沒有和美國公司簽約時,我又說「我來安排你跟我們的高管團隊見面!」R先生有點動心「我可以這周內盡快見到他們嗎?」


我猶豫了一下,要知道接下來是連續三天的「小長假」,把公司的高管團隊短時間內聚在一起幾乎是一個「不可能的任務」。但是我還是想試試,高效的執行力驅使我把公司管理層都拉到一個群,簡單匯報了R先生的履歷和背景,由於R先生在業里非常有名氣,管理層決定利用公眾假期的休息時間全部飛回香港與R先生會面,會後管理層一致通過,得到運營團隊的全力支持,我把合同在一天之內擬好,R先生由衷贊嘆:「你們的團隊是Superman,我和你們公司簽約。」


你知道一份簡歷在HR面前最短的生存期有多久?答案是:1秒。原因其實很簡單,我每天要看一百多份簡歷,眼睛都快要花掉,突然看到一份五顏六色、花里花俏的簡歷,馬上就把它斃掉。特別是有些求職者喜歡把自己的優點用紅色加粗、加大,本來想突出優勢,卻讓HR看著突兀。所以簡歷只需要具備簡單的排版、清晰的指向即可。如果你真的想突出本身的優勢的話,可以在開頭列成一些points。



例如:

1. 專業資格,證書,稱號

2. 年資經驗,擅長領域

3. 職場上做得成功的項目

......


面試技巧,往往一份出色的簡歷能夠幫你獲得難得的面試機會,但這遠遠不夠。在金牌HR面前,你的價值將會被不斷地量化。從見面的那一瞬間開始,我就會時刻地關注你的一舉一動。無論是從溝通表達的能力上,還是細微到眼神交流、肢體的語言表達。當這一切完美自然地協調在一起,我會有意地拉長與你交流的時間,再深度地挖掘你對工作方向和自身優勢的了解。



可是,如果你不懂下面的一些禁忌,氣氛就會變得十分尷尬了。

1.「隨便咯,我都可以的,只要有工作我都可以的。」

2.「我工作能力很強的,我一定會努力,我一定會把工作做好!」

3.「你們可以給我多少錢?」

……

在金牌的HR面前,以上三個因素都有1秒鍾就斃掉你的理由:

1.公司沒有「隨便」的東西給你,每個崗位都有清晰的職責及量化的考核指標。

2.過度的自信和脫口而出的諾言都不能顯示你的工作能力,真正的自信應該建立在對自身的能力,職業的規劃以及對公司了解的基礎上。

3.HR往往會關注你對職位的理解和是否有企業家精神,公司招聘不是為了填補一個職位空缺,而是在尋找有長遠職業理想的合夥人,缺乏業績和表現,高薪厚職只是空談。

「謹記」

你的專業體現你的價值

「職業方程式」

專業=知識+態度+經驗

成功=IQ+EQ+時間管理

這是我的一個香港朋友,一個金牌HR的經驗分享

⑷ 財務報銷合同需提供原件還是可提供復印件,文件依據是哪條,單位領導要我找出依據,請幫忙,謝謝!

是不是稅務部門要你單位提供購銷合同呀?
如果是這樣,則應如實提供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查驗後帶走復印件。
依據:《征管法》第五十四條 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一)檢查納稅人的帳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三)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四)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五)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融資租賃公司的高管需要申請什麼資格證明

目前,我國金融機構性質的融資租賃公司的審批監督部門是銀監會,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的審批管理部門是商務部。
企業要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就要開展培訓 。
考試,當然需要!
監管部門也要求設立融資租賃必須要具備「擁有相應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相應專業資質和不少於三年的從業經驗」或「具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融資租賃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⑹ 銀監會對財務公司負責人任職有什麼規定

銀監會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辦法》從制度上確立了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核准、動態持續管理、任職資格終止等全流程監管模式,是董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的基礎性規章。

《辦法》與之前的規章相比,內容更加完備具體。任職資格管理方面,除了對董事、高管人員准入條件程序等進行規定外,還規定了持續監管的內容。任職資格終止方面,根據《行政許可法》和監管實際需要,明確了任職資格撤銷、失效等終止形式。此外,對金融機構的管理責任、離任審計報告制度及監管信息系統建設等,都進行了詳細規定,為銀監會及各級派出機構依法開展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任職管理制度提供了更加良好的法規環境。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外國銀行分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貸款公司、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省(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農村資金互助社、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以及經監管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金融機構總部及分支機構管理層中對該機構經營管理、風險控制有決策權或重要影響力的各類人員。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須經監管機構核准任職資格,具體人員范圍按銀監會行政許可規章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任職資格管理,是指監管機構規定任職資格條件,核准和終止任職資格,監督金融機構加強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確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全過程。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監管機構,是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任職資格管理中的職責分工,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金融機構應當確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就任時和在任期間始終符合相應的任職資格條件,擁有相應的任職資格。
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期間出現不符合任職資格條件情形的,金融機構應當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職,並將相關情況報告監管機構。
二、任職資格條件: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任職資格條件,是指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品行、聲譽、知識、經驗、能力、財務狀況、獨立性等方面應當達到的監管要求。
第八條 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基本條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聲譽;
(四)具有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相關知識、經驗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經濟、金融從業記錄;
(六)個人及家庭財務穩健;
(七)具有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獨立性;
(八)履行對金融機構的忠實與勤勉義務。
第九條 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之條件:
(一)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
(二)有違反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對曾任職機構違法違規經營活動或重大損失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情節嚴重的;
(四)擔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機構的董事(理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但能夠證明本人對曾任職機構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不負有個人責任的除外;
(五)因違反職業道德、操守或者工作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六)指使、參與所任職機構不配合依法監管或案件查處的;
(七)被取消終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受到監管機構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門處罰累計達到兩次以上的;
(八)有本辦法規定的不具備任職資格條件的情形,採用不正當手段獲得任職資格核準的。
第十條 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之條件:
(一)本人或其配偶有數額較大的逾期債務未能償還,包括但不限於在該金融機構的逾期貸款;
(二)本人及其近親屬合並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
(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東單位合並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的股東單位任職,且該股東單位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但能夠證明相應授信與本人或其配偶沒有關系的除外;
前項規定不適用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五)存在其他所任職務與其在該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職務有明顯利益沖突,或明顯分散其在該金融機構履職時間和精力的情形。
本辦法所稱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十一條 除不得存在第九條、第十條所列情形外,金融機構擬任、現任獨立董事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其近親屬合並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
(二)本人或其近親屬在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的股東單位任職;
(三)本人或其近親屬在該金融機構、該金融機構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機構任職;
(四)本人或其近親屬在不能按期償還該金融機構貸款的機構任職;
(五)本人或其近親屬任職的機構與本人擬(現)任職金融機構之間存在因法律、會計、審計、管理咨詢、擔保合作等方面的業務聯系或債權債務等方面的利益關系,以致於妨礙其履職獨立性的情形;
(六)本人或其近親屬可能被該金融機構主要股東、高管層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以致於妨礙其履職獨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出現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不得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其他情形,視為不符合監管機構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第十三條 各類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的學歷和從業年限按銀監會行政許可規章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三、任職資格審查與核准: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獲得任職資格核准,在獲得任職資格核准前不得履職。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任命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或授權相關人員履行董事(理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前,應當確認其符合任職資格條件,並向監管機構提出任職資格申請。
第十六條 各類金融機構報送任職資格申請的材料和程序按銀監會行政許可規章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除審核金融機構報送的任職資格申請材料外,監管機構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審查擬任人是否符合任職資格條件,並據以向金融機構發出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職資格的書面決定:
(一)在監管信息系統中查詢擬任人或擬任人曾任職機構的相關信息;
(二)調閱監管檔案查詢擬任人或擬任人曾任職機構的相關信息;
(三)徵求相關監管機構或其他管理部門意見;
(四)通過有關國家機關、徵信機構、擬任人曾任職機構等渠道查證擬任人的相關信息;
(五)對擬任人的專業知識及能力進行測試。
第十八條 擬任人曾任金融機構董事長(理事長)或高級管理人員的,申請人在提交任職資格申請材料時,還應當提交該擬任人的離任審計報告。
離任審計報告一般應當於該人員離任後的六十日內向其離任機構所在地監管機構報送。在同一法人機構內平行調動的,應當於該人員離任後的三十日內向其離任機構所在地監管機構報送。
第十九條 金融機構董事長(理事長)的離任審計報告應當至少包括對以下情況及其所負責任(包括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評估結論: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是否有效;
(三)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是否發生重大案件、重大損失或重大風險;
(四)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職機構經營中的重大關聯交易,以及重大關聯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五)董(理)事會運作是否合法有效。離任審計報告還應當包括被審計對象是否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和受處罰、受處分等不良記錄的信息。
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離任審計報告至少應當包括對以下情況及其所負責任(包括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評估結論: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的經營是否合法合規;
(三)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是否有效;
(四)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是否發生重大案件、重大損失或重大風險;
(五)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經營中的重大關聯交易,以及重大關聯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離任審計報告還應當包括被審計對象是否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和受處罰、受處分等不良記錄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同一法人機構內同類性質平行調整職務或改任較低職務,不需重新申請任職資格。在該擬任人任職前,應當向擬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離任審計報告及有關任職材料。異地任職的,擬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向原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徵求監管評價意見。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擬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當書面通知擬任人所在金融機構重新申請任職資格:
(一)未在擬任人任職前提交離任審計報告及有關任職材料的;
(二)離任審計報告結論不實、或顯示擬任人可能存在不適合擔任新職務情形的;
(三)原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的監管評價意見顯示,該擬任人可能存在不符合本辦法任職資格條件情形的;
(四)已連續中斷任職1年以上的。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董事長(理事長)、行長(總經理、主任)及分支機構行長(總經理、主任)缺位時,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等規定指定相關人員代為履職,並在指定之後三日內向監管機構報告。
金融機構應當確保代為履職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第二十三條 監管機構發現代為履職人員不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應當責令金融機構限期調整代為履職人員。
代為履職的時間不得超過銀監會相關行政許可規章規定期限。金融機構應當在期限內選聘獲得任職資格核準的人員正式任職。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收到監管機構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職資格的書面決定後,應當立即告知擬任人任職資格審核結果。
第四章 任職資格終止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管機構應當撤銷已做出的任職資格核准決定:
(一)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超越職權、違反法定程序對不具備任職資格條件的人員核准其任職資格的;
(二)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申請任職資格時存在不具備任職資格條件的情形,監管機構在審核時未發現,但在核准其任職資格後發現該情形的;
(三)不符合任職資格基本條件的人員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
(四)依法應當撤銷任職資格核准決定的其他情形。

⑺ 金融行業企業高管參與民間借貸放貸將承擔什麼樣的處罰

隨著社會經濟不斷的發展,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會遇到各種各樣的情況,尤其是針對於如果金融企業高管參與民間放貸將承擔怎樣的處罰,也是讓很多網友對此表示非常疑惑的,實際上我們要知道,如果金融行業的高管參與民間借貸的情況,那麼很有可能將受到最主要的處罰,就是離開這個行業,並且要追溯一定的罰金。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明顯的知道,實際上在我國銀行的相關工作人員是不能夠參與到民間放貸這樣的情況之中去的,如果一旦被查到,那麼很有可能將會導致自己的前途盡毀,將會使得自己遺憾終身。

⑻ 企業給高管報銷的車費記到什麼科目

上下班期間的打車費記入福利費,因公外出的打車費記入交通費

⑼ 如果公司高管報銷費用少寫財務怎麼應對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0-28

⑽ 保險公司高管未任職前簽字報銷會被處罰嗎

中美國際保險銷售被罰7萬:高管未取得任職資格處罰案例
檢查發現,你公司上海分公司存在如下違法違規行為:管任職未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25日,龔慶濤擔任你公司上海分公司主要負責人,但未取得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12月15日,郟奇峰擔任你公司上海分公司主要負責人,但未取得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人員談話筆錄、相關業務、財務憑證等證據證明。
其中財務憑證成為了處罰證據。可見應該是會被處罰的。

閱讀全文

與金融公司高管報銷材料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怎麼解除微信金融服務 瀏覽:75
居民中長期貸款包括哪些 瀏覽:485
中海達融資融券 瀏覽:988
外匯入金私人賬戶怎麼追回 瀏覽:185
女性貸款秒批口子 瀏覽:989
汽車4s店融資經理職責 瀏覽:752
傭金是否計入采購成本 瀏覽:950
603318派思股份重組 瀏覽:604
融資月報表 瀏覽:845
工行的理財產品休息日可以買嗎 瀏覽:571
中信集團領導下的行業 瀏覽:801
客戶融資模式案例 瀏覽:573
蘇黎世外匯市場特點 瀏覽:144
圖c股票 瀏覽:799
上海廢銅交易價格最新 瀏覽:313
如何在中國外匯公眾號上提問 瀏覽:602
平安銀行價格走勢圖 瀏覽:364
趙老哥股票吧 瀏覽:226
政府投融資平台企業所得稅管理 瀏覽:325
聚財寶貨幣基金理財 瀏覽: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