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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黃金市場業務通知

發布時間:2022-02-15 13:30:42

『壹』 金融機構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預繳中的銷售額是否含稅

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5]178號

2005-11-0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部分金融機構來文,反映其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在所屬分理處、儲蓄所等營業場所內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即向社會公開銷售刻有不同字樣的特製實物金條等黃金製品,並依照市場價格向購買者購回所售金條,由分行統一清算交易情況。對於金融機構銷售實物黃金的行為,應當照章徵收增值稅,考慮到金融機構徵收管理的特殊性,為加強稅收管理,促進交易發展,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於金融機構從事的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屬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由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一)發生實物黃金交易行為的分理處、儲蓄所等應按月計算實物黃金的銷售數量、金額,上報其上級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處、儲蓄所應依法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各支行應按月匯總所屬分理處、儲蓄所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本支行的實物黃金銷售額,按照規定的預征率計算增值稅預征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預征稅額=銷售額×預征率?

(三)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按月匯總所屬地市分行或支行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進項稅額,按照一般納稅人方法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根據已預征稅額計算應補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應補稅額=應納稅額-預征稅額?

當期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的,其留抵稅額結轉下期抵扣,預征稅額大於應納稅額的,在下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四)從事實物黃金交易業務的各級金融機構取得的進項稅額,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劃分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五)預征率由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確定。?

二、金融機構所屬分行、支行、分理處、儲蓄所等銷售實物黃金時,應當向購買方開具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監制的普通發票,不得開具銀行自製的金融專業發票,普通發票領購事宜由各分行、支行辦理。?

三、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應及時向總局(流轉稅管理司)報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貳』 黃金資產管理業務將被規范嗎

繼5月下發《互聯網黃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後,近日央行金融市場司再次起草下發《關於徵求黃金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通知(徵求意見稿)》(簡稱《徵求意見稿》),明確代理銷售機構不得提供黃金賬戶、清算、結算、交割等服務。

《徵求意見稿》指出,按照有關金融監管規定發起設立的黃金資產管理產品,除了要符合金融監管部門的管理規定外,產品發起設立機構還應當向央行備案:發起設立機構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黃金市場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銀辦發〔2012〕238號)要求備案;發起設立機構為非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向公司法人注冊所在地的央行分支機構備案,備案程序及金融機構應提供的材料比照銀辦發〔2012〕238 號文執行。來源:人民網

『叄』 金融單位銷售黃金如何繳納增值稅及消費稅

金融單位銷售黃金,不屬於則不繳納消費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95號)規定:
「經國務院批准,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改為零售環節徵收。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
這次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於: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
不屬於上述范圍的應征消費稅的首飾(以下簡稱非金銀首飾),仍在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消費稅。」

一、對於金融機構從事的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屬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由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一)發生實物黃金交易行為的分理處、儲蓄所等應按月計算實物黃金的銷售數量、金額,上報其上級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處、儲蓄所應依法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各支行應按月匯總所屬分理處、儲蓄所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本支行的實物黃金銷售額,按照規定的預征率計算增值稅預征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預征稅額=銷售額×預征率

(三)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按月匯總所屬地市分行或支行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進項稅額,按照一般納稅人方法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根據已預征稅額計算應補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應補稅額=應納稅額-預征稅額

當期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的,其留抵稅額結轉下期抵扣,預征稅額大於應納稅額的,在下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四)從事實物黃金交易業務的各級金融機構取得的進項稅額,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劃分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五)預征率由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確定。

『肆』 國家近期是不是對現貨黃金有整改

央行《關於加強黃金交易所或從事黃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工商總局、銀監會和證監會等五部委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黃金交易所或從事黃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銀發〔2011〕301號,以下簡稱《通知》),對設立黃金交易所或在其他交易場所內設立黃金交易平台等相關活動進行規范。

自2001年黃金流通管理體制改革以來,我國黃金市場發展十分迅速,初步形成了現貨與衍生品相結合、面向機構和個人的多層次黃金市場格局,對促進黃金產業結構調整升級,推動金融市場體系完善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同時,受黃金交易價格上漲較快、投資者投資熱情高漲的影響,近年來也出現了部分地方、機構自設交易所(黃金交易平台)的現象,這些交易所(黃金交易平台)管理不規范,違法違規問題突出,風險逐步暴露。為維護黃金市場秩序,《通知》明確,除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外,任何地方、機構或個人均不得設立黃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中心)內設立黃金交易平台。正在籌建的,應一律終止相關設立活動;已經開業的,要立即停止開辦新的業務。《通知》提出,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人民銀行牽頭妥善做好相關黃金業務善後清理工作;對被責令關閉或撤銷的黃金交易所(交易中心),相關部門將責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依法吊銷營業執照;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停止為其提供開戶、託管、資金劃匯、代理買賣、投資咨詢等中介服務;對於涉嫌犯罪的,移送當地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黃金具有貨幣屬性,是一國央行國際儲備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同於一般的貴金屬。為維護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黃金交易應該在經國務院或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準的規范交易場所開展。《通知》的出台,有利於將投資者引導到合法黃金交易場所進行投資,是保護投資者利益、防範金融風險的內在要求。下一步,人民銀行將會同相關部門積極指導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做好產品創新和交易系統建設各項工作,引導金融機構規范開展黃金業務,建立健全黃金市場法律法規,加強黃金市場服務體系建設,推動黃金市場對外開放,穩步推進黃金市場健康發展。

『伍』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的通知全文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
近年來,我國金融機構同業業務創新活躍、發展較快,在便利流動性管理、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業務發展不規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等問題。為進一步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經營行為,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引導資金更多流向實體經濟,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更好地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的同業業務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各項業務,主要業務類型包括:同業拆借、同業存款、同業借款、同業代付、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同業融資業務和同業投資業務。
金融機構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同業業務,應當按照各項交易的業務實質歸入上述基本類型,並針對不同類型同業業務實施分類管理。
二、同業拆借業務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同業拆借應當遵循《同業拆借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3號發布)及有關辦法相關規定。同業拆借相關款項在拆出和拆入資金會計科目核算,並在上述會計科目下單獨設立二級科目進行管理核算。
三、同業存款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業務按照期限、業務關系和用途分為結算性同業存款和非結算性同業存款。同業存款相關款項在同業存放和存放同業會計科目核算。
同業借款是指現行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同業借款相關款項在拆出和拆入資金會計科目核算。
四、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受託方同業代付款項在拆出資金會計科目核算,委託方同業代付相關款項在貸款會計科目核算。
同業代付原則上僅適用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跨境貿易結算。境內信用證、保理等貿易結算原則上應通過支付系統匯劃款項或通過本行分支機構支付,委託方不得在同一市、縣有分支機構的情況下委託當地其他金融機構代付,不得通過同業代付變相融資。
五、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是指兩家金融機構之間按照協議約定先買入(賣出)金融資產,再按約定價格於到期日將該項金融資產返售(回購)的資金融通行為。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相關款項在買入返售(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會計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對手之間的類似交易不得納入買入返售或賣出回購業務管理和核算。
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應當為銀行承兌匯票,債券、央票等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價值和較高流動性的金融資產。賣出回購方不得將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從資產負債表轉出。
六、同業投資是指金融機構購買(或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購買)同業金融資產(包括但不限於金融債、次級債等在銀行間市場或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同業金融資產)或特定目的載體(包括但不限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投資計劃、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保險業資產管理機構資產管理產品等)的投資行為。
七、金融機構開展買入返售(賣出回購)和同業投資業務,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建立健全相應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遵循協商自願、誠信自律和風險自擔原則,加強內部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確保各類風險得到有效控制。
九、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准則的要求,採用正確的會計處理方法,確保各類同業業務及其交易環節能夠及時、完整、真實、准確地在資產負債表內或表外記載和反映。
十、金融機構應當合理配置同業業務的資金來源及運用,將同業業務置於流動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強期限錯配管理,控制好流動性風險。
十一、各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當符合所屬金融監管部門的規范要求。分支機構開展同業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機構統一的同業業務授信管理政策,並將同業業務納入全機構統一授信體系,由總部自上而下實施授權管理,不得辦理無授信額度或超授信額度的同業業務。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同業業務的類型及其品種、定價、額度、不同類型金融資產標的以及分支機構的風控能力等進行區別授權,至少每年度對授權進行一次重新評估和核定。
十二、金融機構同業投資應嚴格風險審查和資金投向合規性審查,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根據所投資基礎資產的性質,准確計量風險並計提相應資本與撥備。
十三、金融機構辦理同業業務,應當合理審慎確定融資期限。其中,同業借款業務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其他同業融資業務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業務到期後不得展期。
十四、單家商業銀行對單一金融機構法人的不含結算性同業存款的同業融出資金,扣除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後的凈額,不得超過該銀行一級資本的50%。其中,一級資本、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2年第1號發布)的有關要求計算。單家商業銀行同業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該銀行負債總額的三分之一,農村信用社省聯社、省內二級法人社及村鎮銀行暫不執行。
十五、金融機構在規范發展同業業務的同時,應加快推進資產證券化業務常規發展,盤活存量、用好增量。積極參與銀行間市場的同業存單業務試點,提高資產負債管理的主動性、標准化和透明度。
十六、特定目的載體之間以及特定目的載體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同業業務,參照本通知執行。
十七、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金融監管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全面加強對同業業務的監督檢查,對業務結構復雜、風險管理能力與業務發展不相適應的金融機構加大現場檢查和專項檢查力度,對違規開展同業業務的金融機構依法進行處罰。
十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金融機構於通知發布之日前開展的同業業務,在業務存續期間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和相關監管部門報告管理狀況,業務到期後結清。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會同所在省(區、市)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將本通知聯合轉發至轄區內相關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銀 監 會
證 監 會
保 監 會
外 匯 局
2014年4月24日

『陸』 現有某金融機構掛鉤黃金市場行情的兩類不同 金融產品 產品一黃金漲時收益率為

你給出的條件根本求不出收益率的。

『柒』 金融機構從事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允許的貴金屬交易業務如何繳納增值稅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8號)規定:「一、對於金融機構從事的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屬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由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一)發生實物黃金交易行為的分理處、儲蓄所等應按月計算實物黃金的銷售數量、金額,上報其上級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處、儲蓄所應依法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各支行應按月匯總所屬分理處、儲蓄所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本支行的實物黃金銷售額,按照規定的預征率計算增值稅預征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預征稅額=銷售額×預征率
(三)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按月匯總所屬地市分行或支行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進項稅額,按照一般納稅人方法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根據已預征稅額計算應補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應補稅額=應納稅額-預征稅額
當期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的,其留抵稅額結轉下期抵扣,預征稅額大於應納稅額的,在下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四)從事實物黃金交易業務的各級金融機構取得的進項稅額,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劃分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五)預征率由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在地省稅務局確定。」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銷售貴金屬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3號)規定:「一、金融機構從事經其行業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允許的金、銀、鉑等貴金屬交易業務,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8號)規定,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在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允許,是指金融機構能夠提供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其從事貴金屬交易業務的批復文件,或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備的備案文件,或行業主管部門未限制其經營貴金屬業務的有關證明文件。」

『捌』 關於進一步明確黃金市場及黃金衍生品交易監管職責的意見 中央編辦發[2011]29號

為促進黃金市場健康發展,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和中央編辦《關於進一步明確黃金市場及黃金衍生品交易監管職責的意見》(中央編辦發〔2011〕29號),現就設立黃金交易所或在其他交易場所內設立黃金交易平台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是經國務院批准或同意的開展黃金交易的交易所,兩家交易所已能滿足國內投資者的黃金現貨或期貨投資需求。任何地方、機構或個人均不得設立黃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中心)內設立黃金交易平台。

二、除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外,對於有關地方(機構、個人)正在籌建黃金交易所(交易中心)或准備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中心)內設立黃金交易平台應一律終止相關設立活動;對已經開業或開展業務的,要立即停止開辦新的業務,並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人民銀行牽頭,妥善做好其黃金業務的善後清理工作。當地工商部門根據人民銀行或地方人民政府的決定,對被責令關閉或撤銷的黃金交易所(交易中心),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依法吊銷營業執照;銀行業金融機構停止為其黃金業務提供開戶、託管、資金劃匯、代理買賣、投資咨詢等中介服務;對於涉嫌犯罪需要作出行政認定的,人民銀行及其當地分支機構依照相關規定出具行政認定意見後,移送當地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三、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要進一步加強系統管理,完善各項制度規則,保障市場規范運行;要圍繞市場需求加大產品創新力度,為投資者提供便利化服務。

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和銀監會、證監會當地派出機構與當地公安、工商部門聯合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公安、工商部門。

中國人民銀行 公安部 工商總局 銀監會
證監會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玖』 哪裡可以看詳細的黃金交易平台監管信息

2018年12月14日,人民銀行連發《關於黃金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金融機構互聯網黃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和《黃金積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三文,向互聯網黃金投資市場伸出「監管嚴手」,協助防範黃金交易風險,保護投資者權益。

『拾』 中國黃金市場的存在的問題

(一)相關法規滯後及多頭監管模式
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黃金逐步失去了在國際貨幣體系中的主導地位,其貨幣職能逐步弱化,西方主要國家原有的與黃金交易相關的法規基本得以廢除。改革黃金管理體制已成為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然而,盡管國務院於2001年正式啟動了黃金管理體制改革,但是,目前人民銀行對黃金市場的監測和管理主要還是依據國務院於198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於2001年頒布的《關於規范黃金製品零售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若干行政性規定。這些規定與我國目前快速發展的黃金市場的情況已不相適應,造成人民銀行基層行在對黃金市場監測和管理中的依據不明、職責不清。
此外,按現行規定,國內黃金及黃金市場的監管部門是人民銀行,而商業銀行個人黃金投資理財業務的主管部門是銀監會,黃金期貨的監管部門是證監會,一般黃金生產及首飾經銷的業務監管部門則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這種多頭管理很容易導致監管的真空地帶,並且造成市場管理混亂,從而影響監管部門對市場的監管力度,進一步影響市場的健康發展。
(二)黃金市場結構不完善
與國際成熟的黃金市場相比,目前我國黃金市場具有建立時間短、開放程度低等特點,這種現狀限制了黃金市場效率的發揮。本文將從黃金市場交易體系結構和交易主體結構兩方面進行分析。
1.中國黃金市場交易體系結構不完善
國際成熟黃金市場體系一般可分為兩個部分,即實物黃金市場和衍生品黃金市場。實物黃金市場又可細分為批發市場、中間市場、以及零售市場。黃金衍生品市場包括黃金期貨、黃金期權、黃金ETF及其他黃金衍生品市場。以該黃金市場交易體系的劃分為標准,中國黃金市場交易體系結構主要存在兩個問題。
(1)實物黃金市場不完善
雖然我國目前已經形成了由上海黃金交易所、二級黃金交易中心以及銀行櫃台和首飾金店組成的三級實金交易體系,但二級黃金交易中心建立的不完善影響了黃金資源的配置效率。主要表現在:一方面,目前我國二級黃金交易中心的分布較為零散,分布面也較為狹窄,主要集中在會員單位所在城市,並以此為中心向周邊擴散;兩一方面,國內的二級黃金交易中心目前以提供代理服務為主,代理經營多元化力度較小,這限制了二級交易中心代理業務規模的擴大。
(2)黃金衍生品市場缺位問題
在成熟的市場中,衍生品交易比例佔到交易總量的90%以上,但中國黃金市場尚未對此市場進行開發,這直接導致了市場規模有限、黃金投資功能發揮不充分的現狀,從而影響市場資源配置的效率。
2.中國黃金市場交易主體結構不完善
黃金交易市場的主體主要包括兩大部分:一類是「當業者」,即由大型的黃金生產企業和需求企業組成;另一類主體是擁有雄厚的資金實力和系統分銷網路的大型做市商,一般是由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組成。從國際黃金市場運行經驗來看,一個成熟黃金市場的主體結構通常是做市商投資主體佔主要地位。如倫敦黃金市場,由其五大做市國際金商報出黃金價格,作為其他國家的定價參照標准。而在倫敦金銀協會(LBMA)中,有一半會員是商業銀行、投資銀行等而目前我國黃金市場交易主體出現向「當業者」一邊倒的現象,嚴重缺乏有實力的大型做市商,從而影響了市場資源的配置效率。這可以從上海黃金交易所會員的構成結構中體現出來。
截至2009年6月,上海黃金交易所已有162家會員單位,其中主要以生產商、加工製造商等黃金企業為主,有129家,而具有投資性質的金融類會員只有25家,缺乏活躍市場的經紀商和做市商。因此,上海黃金交易所僅僅發揮了商品黃金資源配置主渠道的作用,而金融黃金資源配置渠狹窄,明顯影響其市場效率的發揮。
另外,上海黃金交易所的會員單位也並未涵蓋所有黃金企業,許多由中小企業組成的場外非標准黃金交易市場的存在同樣降低了整個黃金市場的資源配置效率。對於這些中小企業來說,由於沒有直接進場交易的機會,只能選擇將黃金出售給人民銀行或者製成標准黃金,由會員單位通過黃金交易所代理交易,還有一部分非標准黃金也因此流入黑市,阻礙了黃金礦產資源的有效配置。
(三)中國黃金價格尚未融入國際黃金市場價格體系
目前,中國在實物黃金——黃金原料和產品的進出口貿易方面,仍然存在較為嚴格的進出口管制。這種管制在某種意義上取得了成功。體現在:首先,中國政府一直鼓勵黃金生產,對於日增長的居民黃金需求也採取了逐步放鬆的政策,近年來國內黃金供應與需求基本維持了平衡;其次,在上海黃金現貨市場中,國有股份制銀行在自營與代理業務上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已成為事實上的做市商,構成了國內黃金現貨價格與國外黃金價格盯住制度得以維持的市場基礎。
另一方面,這種管制也帶來了顯著地消極後果。中國黃金市場不得不被動接受國際市場的定價機制,國際市場的黃金價格也難以反映中國目前黃金生產供求的真實情況,從而使得中國黃金市場成為國際黃金市場的影子市場。而在黃金市場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對外開放的情況下,如果中國黃金生產供求出現某種不平衡狀態,依靠國際市場調節國內市場的供應短缺或盈餘,市場價格可以更為靈敏的反映這一變化。
針對中國黃金市場存在問題的對策建議
基於以上對我國黃金市場現存問題的分析,本文主要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建立和完善中國黃金市場的法律法規、建立黃金自律組織
目前,我國在建立和完善中國黃金市場的法律法規方面相對滯後,清理、廢除明顯滯後於黃金市場發展實際的政策規章,為黃金市場投資者提供可以預期的政策保障無疑是當務之急。
中國黃金市場自2003年建立至今已有5年的歷程,但至今尚未制定一部完善的黃金法,仍在沿用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關於規范黃金製品零售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等大量明顯滯後於發展實際的黃金市場管理規章,這對規范黃金市場發展顯然是不利的。雖然這種做法在當時是一種戰略上的權益之計,但這增大了黃金市場發展的不確定性。黃金管理當局應及時清理與發展改革方向相悖的政策法規,為黃金市場營造一個長遠發展的政策環境。
可喜的是。2010年下半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和證監會聯合下發《關於促進黃金市場發展的若干意見》,表明其一,進一步放開本國黃金市場,包括允許更多銀行在國際上交易黃金,並宣布了鼓勵黃金投資產品發展的各項措施。其二,明確市場發展方向,讓中國黃金更「金融,《意見》特別強調,未來黃金市場發展要立足於提高我國金融市場競爭力。由上海黃金交易所、商業銀行、上海期貨交易所共同構建完善的黃金市場體系,開展黃金租賃、遠期、期權業務,引導更多金融機構參與黃金市場,也是對大力發展黃金市場金融地位的表態。」」其三,穩步推進黃金市場法律法規,完善稅收政策,在稅收政策方面,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稅收政策按現行規定執行,研究推動完善投資性黃金和商業銀行黃金業務稅收政策。擴大有進出口黃金資格的商業銀行數量,進一步發展黃金租借市場,拓寬黃金實物供給渠道。其四,投資品種多樣化,開發人民幣報價黃金衍生品,意見要求,要切實明確黃金市場的發展定位。要加大溝通協調力度,建立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合作協調機制。要切實加大創新力度,積極開發人民幣報價的黃金衍生產品。豐富交易品種,完善黃金市場體系,促進形成多層次的市場體系。鼓勵和引導商業銀行開展人民幣報價的黃金衍生品交易。
此外,建立黃金自律組織,不斷提高黃金市場的自律管理能力對黃金市場規范化發展也將有極大地促進作用。各地應根據當地黃金市場的發展狀況,參照國外黃金市場管理模式,通過組建由政府機構、黃金生產企業、黃金銷售企業、黃金市場檢測管理部門等參加的黃金自律協會,進一步加強黃金市場的自律管理,規范黃金市場交易中的各項操作,防範風險,彌補多頭監管可能存在的監管盲區,使黃金市場在自發管理中得以健康發展。
(二)放寬市場准入限制,培育機構投資者
我國應積極發展黃金機構投資者,在提高商業銀行或大型黃金經銷商的定價與做事能力的基礎上,拓展黃金市場的深度與廣度。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在黃金市場的主要業務之一是代客理財,即場內與場外黃金交易的代理業務,缺乏系統性的黃金產品設計能力、定價能力及做市能力,參與黃金市場的廣度和深度與國外大型黃金經銷商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
為了進一步增強黃金市場價格的有效性,使得中國黃金價格能夠融入國際黃金市場價格體系,我國應逐步打破黃金市場結構單一的現狀,鼓勵各類投資者入市,著重培養和發展若干有影響的國內金商集團,使它們成為中國黃金市場的主導力量,並逐步發展成為在亞洲地區有影響力的中國金商。同時,還要建立若干支中國黃金投資基金,把中國黃金業務做大做強,成為中國黃金市場的中堅力量。培育和發展市場主體力量是我國融入國際黃金價格體系的前提條件。
(三)豐富黃金投資工具
黃金市場是商品市場的一個子市場,同時也是一個重要的投資市場,未來一段時間內應鼓勵市場經營機構開發出多樣化的黃金投資產品,提供更多的投資與避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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