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金融公司涉嫌詐騙,公司員工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具體情況而定。
1、是否牽連,要看是否對犯罪行為明知而參與。如果是明知的,那麼屬於共同犯罪,按照罪犯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的情節相應增減刑期。如果對於犯罪完全是不知情的,那麼不構成犯罪。
2、是否知情,不是自己說了算的,偵查機關就是負責調查和收集證據的。公司都這樣做也不能就因此逃避責任,關鍵還是看是否知情,是否參與。
在實踐中,對於受領導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為的人員,一般不宜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但根據具體犯罪情節,不排除承擔刑事責任的可能。故員工是否承擔責任,法律並未明確規定,而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1)金融詐騙公司員工的刑事責任擴展閱讀: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二百條 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② 金融詐騙公司,員工的刑事責任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應理解為「非法所有」。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數額犯、結果犯。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
(2)金融詐騙公司員工的刑事責任擴展閱讀:
集資詐騙罪特徵:
第一,詐騙手段具有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6日《關於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曾規定,集資詐騙罪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虛構集資用途」一般表現為行為人虛構客觀上並不存在的企業或者企業發展計劃,而且是對投資者具有誘惑力的投資少、見效快、收益高的所謂項目。
「以虛假的證明文件」一般表現為行為人往往以所謂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資信證明等欺騙投資者,「以高回報率為誘餌」,往往表現為行為人許諾的利益往往遠遠高於國家限定的利息標准。
第二,行為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資詐騙罪在行為方式上必須以「非法集資」的形式出現。根據《解釋》的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
③ 公司詐騙罪員工怎麼判刑
有的公司專門設立起來對他人進行詐騙,如果公司員工有參與的,就是共犯,也會以詐騙罪論處。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第266條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④ 公司涉嫌金融詐騙,員工怎麼辦
法律分析:公司涉嫌金融詐騙,員工是否構成金融詐騙犯罪,主要看工作人員否知道自己從事金融詐騙的活動,如果明知是金融詐騙犯罪行為而從事的,就會按共同犯罪進行處理。在共同犯罪中,構成從犯。若其不知從事的是金融詐騙工作的,則不需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⑤ 涉嫌詐騙,公司員工要付刑事責任嗎
以是否知情,並參與其中,為判斷標准。
即明知公司的行為是在詐騙,同時參與到詐騙的具體管理、組織、策劃或經營活動中,對於這類人員,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員工不知情,只是正常上班履行崗位職責的,顯然不構成犯罪。
⑥ 公司員工利用金融詐騙他們違法嗎
金融詐騙公司員工不會全部被批捕,涉嫌違法犯罪的才會被批捕;根據《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提請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⑦ 公司涉嫌金融詐騙員工是否構成詐騙
法律分析:工作人員是否構成金融詐騙犯罪,主要看工作人員否知道自己從事金融詐騙的活動,如果明知是金融詐騙犯罪行為而從事的,就會按共同犯罪進行處理。在共同犯罪中,構成從犯。若其不知從事的是金融詐騙工作的,則不需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⑧ 金融詐騙員工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公司涉嫌金融詐騙,員工是否構成金融詐騙犯罪,主要看工作人員否知道自己從事金融詐騙的活動,如果明知是金融詐騙犯罪行為而從事的,就會按共同犯罪進行處理。在共同犯罪中,構成從犯。若其不知從事的是金融詐騙工作的,則不需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刑法》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⑨ 金融詐騙,員工抓進去了會不會涉及判刑
金融詐騙要根據詐騙數額和具體情節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員工知情並參與,在犯罪過程中起輔助作用的是從犯,根據《刑法》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⑩ 公司員工詐騙,公司是否承擔責任
在我國《刑法》中,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因此,公司員工犯詐騙罪,要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公司並不承擔法律責任。
有關法律條文:
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10)金融詐騙公司員工的刑事責任擴展閱讀:
受騙原因
雖然詐騙行為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但是在一些共同的特徵把握這些特徵予以防範,是可以避免使自己誤入歧途、落入圈套的。
更何況很多騙子的手段並不見得很高明,受騙的主要原因還是出於受害人本身。
一般說來,受害人具有一些不良或幼稚的心理意識,是詐騙分子之所以能輕易得手的關鍵。
通常,下面幾種不良心理意識易被詐騙分子利用:
(1)虛榮心理;
(2)不作分析的同情、憐憫心理;
(3)貪佔小便宜的心理;
(4)輕率、輕信、麻痹、缺乏責任感;
(5)好逸惡勞、想入非非;
(6)貪求美色的意識;
(7)易受暗示、易受誘惑的心理品質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