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金融企業同業拆借利息支出是什麼意思
金融企業同業拆借是指商業銀行之間利用資金融通過程的時間差、空間差、行際差來調劑資金而進行的短期借貸。 金融企業同業拆借利息支出是指因此支出的借貸利息.
『貳』 同業拆借是什麼意思
同業拆借是指金融機構(主要是商業銀行)之間為了調劑資金餘缺,利用資金融通過程的時間差、空間差、行際差來調劑資金而進行的短期借貸。
『叄』 同業拆借管理辦法的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實施處罰:
(一)不具有同業拆借業務資格而從事同業拆借業務;
(二)與不具備同業拆借業務資格的機構進行同業拆借;
(三)在全國統一同業拆借市場網路之外從事同業拆借業務;
(四)拆入資金用途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五)同業拆借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拆借資金最長期限;
(六)同業拆借資金余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核定的限額;
(七)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向同業拆借市場披露信息;
(八)違反同業拆借市場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政策性銀行、信用合作社、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 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所列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發布市場信息、發布虛假信息或泄露非公開信息;
(二)交易系統和信息系統發生嚴重安全事故,對市場造成重大影響;
(三)因不履行職責,給市場參與者造成嚴重損失或對市場造成重大影響;
(四)為金融機構同業拆借違規行為提供便利;
(五)不按照規定報送統計數據或未及時上報同業拆借市場異常情況;
(六)違反同業拆借市場規定的其他行為。
對前款所列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 為金融機構向同業拆借市場披露信息提供專業化服務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信用評級機構等專業機構和人員出具的文件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不得再為同業拆借市場提供專業化服務。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違反本辦法的金融機構進行處罰後,應當通報有關監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應報告上一級分支機構,由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從事同業拆借市場監督管理的行為依法接受監督並承擔法律責任。
『肆』 用通俗化來解釋同業拆借
同業拆借是指金融機構之間調劑資金餘缺,利用資金融通過程的時間差、空間差、行際差來調劑資金並進行的短期借貸,同業拆借主要是發生在商業銀行之間。
我國金融機構間同業拆借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負責組織、管理、監督和稽核。同業拆借拆入的資金只能用於彌補票據清算等臨時性資金周轉的需要,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能參與同業拆借活動。
同業拆借市場的特點有:(1)資金的期限比較短;(2)參與的機構都在中央銀行開立存款賬戶;(3)資金主要用於臨時性、短期需求;(4)基本上是不用擔保的信用拆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