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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金融機構違法違規案例

發布時間:2022-02-16 05:31:12

Ⅰ 求問2018年上半年廣東銀行業金融機構被監管處罰的具體信息

2018年銀行業防風險、強監管,整治市場亂象的大幕已經拉開。

銀監會1月13日發布《關於進一步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的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各級監管機構要抓住服務實體經濟這個根本,嚴查資金脫實向虛在金融體系空轉的行為,嚴查「陽奉陰違」或選擇性落實宏觀調控政策和監管要求的行為。

如何看待公司治理不健全的問題?中國社科院金融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何海峰分析,現代銀行制度中最重要的就是公司治理制度,當前我國銀行的公司治理已經比較完善,但也有一些新的、深層次的問題需要解決,比如銀行高管層如何有效發揮作用;又比如,如何提升銀行系統從業人員素質,包括合規經營理念、風險底線意識等。過去一段時間,銀行業追求規模和效益,而對相關從業人員的素質要求有所放鬆,所以出現了一些違法違規行為和案件。健全公司治理是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

Ⅱ 12家金融機構被罰多少

1月27日從中國銀監會獲悉,銀監會近日依法查處了郵儲銀行甘肅武威文昌路支行違規票據案件,對涉及該案的12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共計罰沒2.95億元。

重罰之下,銀行自身對於類似違規的教訓也不止「深刻」二字。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連平說,只有「肉疼」,才會長記性,「對於某些銀行來說,有可能辛辛苦苦一年做下來,這個利潤也就(被罰沒得)差不多了,這個對於整個銀行業來說是有了一個非常好的警鍾。」

Ⅲ 國有商業銀行違法犯罪的案例

當前威海市國有商業銀行職務犯罪案件情況分析及預防建議
http://www.sdwh.yfw.com.cn/shownews.asp?id=36042

中國職務犯罪預防網http://www.yfw.com.cn/

這里太多銀行犯罪案例了.

Ⅳ 按銀監會的有關規定,什麼是銀行業案件,其分哪幾類

銀行業人員參與的案件被稱為銀行業案件,根據嚴重程度具體分為三類,具體如下:

《海南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的,或外部人員實施的,侵犯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資金或其他財產權益的,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案件。

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等因素將案件分為三類:

1、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涉嫌觸犯刑法的,為第一類案件。

2、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但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且該違法違規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聯系的,為第二類案件。

3、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且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也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為第三類案件。

(4)銀行業金融機構違法違規案例擴展閱讀

銀行業案件銀監會掛牌的立案審查條件:

《海南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實施細則》

第十條對符合下列銀監會掛牌督辦案件條件之一的案件:

1、銀監會領導批示的案件;

2、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一千萬元(含)以上的案件;

3、在銀行業或社會上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案件;

4、發案部位較特別、作案手段較新穎或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案件;

5、銀監會相關監管部門認為有必要掛牌督辦的其他案件。

Ⅳ 銀行業金融機構專案組的案件調查報告應具備什麼要素

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杈責對等、責任明確、逐級追究的原則。

案件責任人員范圍應當根據相關崗位和業務條線的職責內容、管理許可權、履職情況等因素予以認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應當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式:

(一)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

(二)經濟處理:包括扣減績效工資、降低薪酬級次、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等。

(5)銀行業金融機構違法違規案例擴展閱讀:

需要注意問題:

准確把握調查報告定位。調查報告擬認定的違紀事實,不得超出與被調查人見面的違紀事實材料內容。調查報告是一種只限於紀檢機關內部運轉的審查辦案文書,只代表調查組及承辦案件的案件檢查部門意見,不代表所在紀檢機關意見。

不宜直接向紀檢機關以外的其他機關或部門發送,也不宜作為會議材料提供給本級紀委常委會審議,以免誤導集體決策。案件審理部門提請本級紀委常委會審議的案件審理報告,如不同意調查報告的部分或全部內容,並經本級紀委常委會審議同意的,原案件調查報告歸檔備查,不再修改。

及時做好情況通報工作。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對被調查人的違紀事實、歷史情況及現實表現,往往有比較清楚和全面的了解,為進一步完善調查報告。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調查組可將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向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通報,並徵求意見。

Ⅵ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開展違規放貸風險排查時,重點關注哪些領域

根據《關於加強信貸管理嚴禁違規放貸的通知》,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開展違規放回貸風險排查時,重點關答注哪些領域( )
A、近年新增加的不良貸款
B、關注類貸款和違約客戶情況
C、銀行員工幫助客戶規避制度獲取貸款情況
D、信貸資產轉讓情況
答案:ABCD

Ⅶ 對於違反銀監局規定的處罰有哪些,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都包括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規定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和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的;

1、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的;

2、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報告突發事件的;

3、違反規定查詢賬戶或者申請凍結資金的;

4、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措施或者處罰的;

5、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的。

(7)銀行業金融機構違法違規案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監督管理機構

第八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與其任職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

第十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機構等企業中兼任職務。

Ⅷ 平安銀行客戶經理違規案例

感謝您對我行服務的監督,如您發現我行工作人員存在違規情況,請您實名將舉報內容和相關證明材料發送至平安銀行信訪舉報郵箱[email protected],我行收到後會盡快調查核實。
應答時間:2020-07-07,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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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5家銀行被罰3.66億元,銀保監會連開11張罰單,哪裡違規了

對於銀行我們經常辦理的業務就是儲蓄業務、理財業務、基金業務等等,這一些都是可以通過銀行之間的資金管理而達到賺錢的目的,而銀行為了拉攏更加多的顧客,當然會存在一些違規的操作,只是我們難以去辨別而已,這就使得我們沒有辦法知道銀行內部會有什麼違規的操作在內,只能是通過相關的監督部門進行強有力的監督,這樣才使得消費者對銀行的業務放心,一旦用戶發現銀行存在眾多違規問題,自然就會遭到更加多質疑的聲音出現,也就使得相關部門需要加大管理力度。

Ⅹ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工作自評估是對什麼案件工作整體開展情況開展評估

銀行案件定義及分類
(一)案件定義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中第三條案件定義修訂為:「本規程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的,或外部人員實施的,侵犯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資金或財產權益的,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案件分類
在上述案件定義的基礎上,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等因素將案件分為三類:
1.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涉嫌觸犯刑法的,為第一類案件。
2.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但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且該違法違規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聯系的,為第二類案件。
3.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且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也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為第三類案件。
二、適用案件定義及分類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案件定義及分類中「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指作案時,符合《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銀監發〔2011〕6號)第二條規定的人員。
(二)案件定義中「…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規定」指《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和《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中國銀監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規定〉的通知》(銀監通〔2007〕27號)。
(三)案件分類中第二類及第三類案件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中的「法」、「規」指除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規、監管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自律性組織制定的有關准則,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的適用於自身業務活動的行為准則。
三、部分特殊案件及例外情況統計歸類的說明
(一)商業賄賂類案件。單純商業賄賂類案件不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統計范疇,但若案件中除商業賄賂行為外,存在金融詐騙、違法放貸等符合上述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定義的行為,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統計范疇。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或客戶遭受人身傷害類案件。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辦公場所內,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或客戶的人身安全實施暴力行為,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刑事犯罪案件納入第三類案件進行統計。
(三)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類案件。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違規使用銀行業金融機構重要空白憑證、公章等,套取銀行業金融機構信用參與非法集資等活動,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案件納入第一類案件進行統計。
(四)網上銀行詐騙、電話銀行詐騙、電信詐騙、盜刷銀行卡及pos機套現等案件。外部人員實施的網上銀行詐騙、電話銀行詐騙、電信詐騙、盜刷銀行卡及pos機套現等案件,經公安機關立案後,除有證據證明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以外,納入第三類案件進行統計,按月報送案件數據。
四、其他有關要求
(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原則上只對第一類及第二類案件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開展案件調查、審結及後續處置工作。
(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和各銀監局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報送《案件信息確認報告》時,應初步明確案件所屬類別,在案件分類情況發生變化時,要及時報送後續報告進行調整。
「一案四問責」制度,是指對案發當事人、相關制約人、內部監督檢查責任人、領導責任人進行問責,對領導責任人的問責堅持「上追兩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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