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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2-02-18 00:18:20

⑴ 商業銀行違反了相關的規定,國務院銀行也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可以對其採取哪些措施

商業銀行違反了相關的規定,國務院銀行也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可以對其採取措施:承擔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同時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罰款。該市公務員、事業單位成員,可以拒絕履行市政府決定向該行存款的規定。
一,中國銀監會關於規范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16]24號)指出,「本通知所稱代理銷售業務(以下簡稱代銷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接受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統稱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合作機構)委託,在本行渠道(含營業網點和電子渠道),向客戶推介、銷售由合作機構依法發行的金融產品(以下簡稱代銷產品)的代理業務活動。」並且,「商業銀行不得代銷本通知規定范圍以外的機構發行的產品,政府債券、實物貴金屬以及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總結一下,商業銀行只能受「三會」管轄下的持牌金融機構的委託代銷產品。你所說的「股權類融資項目」除了上述機構發行的資管計劃之外,連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行的產品也不屬於銀監發[2016]24號文范圍內。
三,另外,代銷產品滿足上述要求外,還要注意銀監發[2016]24號文關於內部管理制度、合作機構管理、產品准入管理等要求。比如,「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對代銷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並根據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授權機構規定,建立健全代銷業務管理制度,包括合作機構管理、代銷產品准入管理、銷售管理、投訴和應急處理、信息披露與保密管理等。」
銀監會的這個文件就是特別關照、保護自己兒子的手段,避免市場上魚龍混雜的非標產品以銀行的名義對外銷售,使得外部風險傳遞到銀行系統里來。

⑵ 中國銀監會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作用和關系

中國銀監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劃入的職責(一)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二)原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的相關職責。 二、主要職責(一)制定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的規章制度和辦法;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二)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范圍。(三)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四)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五)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六)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緊急風險處置的意見和建議。(七)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詳細請點擊 http://www.gov.cn/zwgk/2005-08/12/content_22121.htm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職責: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其他財務會計報表、統計報表、經營管理資料以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資產負債表,亦稱資金平衡表,它使反映金融機構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得一種會計報表。金融機構同其它工商企業一樣,業也有其每個年度得財務報表,既資產負債表。資產負債表的結構由三大類組成: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三者的關系為: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報送以上報表和資料,是金融監督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報送的以上報表和資料是監督管理機構的重要信息來源。相對於現場檢查來說,根據金融機構報送的報表和資料的稽核,檢查,簡便易行,具有節約人力和費用,能及時發現問題和弊端等優點,所以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金融機構進行經常性監督的一種重要手段。金融監管部門正是通過金融機構報送的報表和資料的綜合分析,了解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二者關系:中國銀監會是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的一個,還有中央銀行等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

⑶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是否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當然 中國銀檢會啊 負責全國所有銀行的工作監督 處罰 和整改不規范的銀行

⑷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如何依法進行監管

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問題,具體規定了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的設立、職責,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其派出機構的領導與管理方式;規定了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工作的人員的任職條件、行為准則,以及不得兼職和保密義務;規定了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程序公開,建立監督管理責任制度和內部監督制度;規定了國家審計、監察等機關依法對監督管理機構的活動進行監督。同時,還規定了監督管理機構在處置金融風險、查處有關金融違法行為等活動中,地方政府和各級有關部門配合和協助的義務等。
第八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釋義] 本條是對銀行業監督機構的派出機構的設立、職責及對其領導與管理方式的規定。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成立後,原由中國人民銀行行使的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職能主要轉由其行使。與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一起,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成為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的三個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之一。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與其他金融機構不同,銀行業金融機構數量大、設置區域廣,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為了依法做好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應當根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但是派出機構不是設的越多越好,而是要根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需要設立。目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的設置工作正在進行。
按照本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其派出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所謂統一領導和管理,是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其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其機構設置與人員配備不受地方管理。地方各級政府要保障和支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貫徹執行法律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但不得干預其正常的業務活動。
目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擬設省、市各級,必要時也設立縣級機構。派出機構的主要任務是,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領導下,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並發布的有關金融監督管理的命令和規章,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對本轄區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監督管理,承辦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交辦的其他事項。需要強調的是,派出機構必須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活動,其活動不得超越授權的范圍;同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進行授權也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法律規定必須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履行的職責,不得授權派出機構履行。
此外,還有一個問題附帶說明:國務院提交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草案對監督管理機構通篇使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期間,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從草案內容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不完全是由中國銀監會實施的,其各級派出機構在其授權范圍內也要實施,建議明確哪些條款只適用於中國銀監會,哪些條款適用於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因此,在銀監法中,將適用於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條款中「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修改為「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只適用於中國銀監會的,保留「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九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與其任職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
[釋義] 本條是對從事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一定資格的規定。
銀行業是風險行業,商業銀行是特種企業,負債經營,一旦發生風險,不僅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而且往往會導致一系列的後果,嚴重的則可能引發經濟危機。二戰以前,世界上曾多次發生金融危機、經濟危機,二戰以後,較長一段時間世界經濟相對穩定,但是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金融危機、尤其是銀行危機再次引起全世界的關注。對於亞洲金融危機,我們還記憶猶新。加強金融監管,防範金融風險,非常重要,從事監督管理工作責任重大。銀行業與一般的行業相比還有一個很大不同,就是專業性很強,是一個理論性與操作性密切結合的行業。對於銀行業進行監督管理,要求監管者既要懂得金融業務,了解相關法律法規,還要懂得如何監管。我國正在改革金融體制,加入世貿組織後,外資銀行也將進入我國。如何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需要不斷地學習,了解新情況、研究新問題。因此,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要把監督管理工作做好,必須具備與其任職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
國務院提交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草案沒有規定這一條。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金融監管工作非常重要,業務性強,對於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的專業知識與工作經驗應當提出要求。而且,監管機構要做好監管工作,首先應當搞好自身建設。根據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增加了這一條。這一條只是一個原則性要求。對於從事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具體要求,國務院行政法規有不少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由銀監會承擔後,根據本條要求應當研究銀監會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的條件和工作要求。同時,還要通過業務學習、培訓、進修等,不斷提高業務水平與工作能力。目的只有一個,就是把銀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做好。
第十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機構等企業中兼任職務。
[釋義] 本條是對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行為准則的規定。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雖然在性質上不是國家的行政機關,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其工作人員雖然在性質上不屬於國家公務員,但是其所從事的工作屬於行政管理工作。因此,有關國家公務員的行為准則也適用於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人員。
銀行業是一個高風險行業,金融風險對社會、經濟的沖擊力和破壞力很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直接影響著銀行業的運行,影響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是通過其工作人員的行為來實現的。同時,一些不法之徒往往會以利益引誘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為其不法行為開綠燈。面對種種誘惑,一些監督管理人員被拉下水的不乏其例。所以必須對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行為准則作出規定。本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就是要求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公正地履行職責,遵紀守法、遵守道德。
本條還作了一個具體的規定,即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在金融機構等企業中兼任職務。在審議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過程中,曾有人提出,此項應當改為「不得在被監督管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等企業中兼任職務。」由於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范圍廣泛,且與其他金融機構、企業關系密切,對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人員應當嚴格要求。因此,沒有採納這個意見。所以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人員不僅不能在其監管的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以及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兼職,也不得在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中兼職。
第十一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並有責任為其監督管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當事人保守秘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交流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就信息保密作出安排。

⑸ 以下哪幾個機構屬於《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⑹ 試述銀監會如何實現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有效監管

首先是,進一步推進銀行業改革發展。堅持用改革發展的眼光審視銀行業監管工作,認真研究解決影響銀行業改革發展的各種問題,加強對改革時期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分類監管,進一步發揮監管對銀行業改革發展的引領和促進作用。加強監管指導和考核評價,深化大型銀行的體制機制改革,加速推進我國商業銀行戰略轉型的進程,重點督促大型銀行完善公司治理和強化內控建設,優化業務和管理流程,提高內部運作效率和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縮小與國際先進銀行的差距。推進有條件的商業銀行實行戰略事業部制,實現由「部門銀行」向以客戶為中心的「流程銀行」的轉變,進一步完善風險管理技術和手段,增強風險定價和風險管理能力。加快信息科技建設,構築全面涵蓋各項業務領域的信息系統,加大信息科技風險管控,為業務發展創造良好平台。深入研究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問題,進一步推進政策性銀行、郵政儲蓄機構和農村信用社的改革,發揮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應有的作用。 其次是進一步推進銀行業對外開放。為適應全面對外開放的新形勢,剛剛通過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充分體現了全面兌現承諾、依法對外開放、鼓勵公平競爭、加強審慎監管、維護金融體系穩健的原則,我們將據此按照承諾向外資銀行開放對中國居民個人的人民幣業務,並在承諾基礎上對外資銀行實行國民待遇。 第三是進一步推進銀行業監管法規建設。監管法規建設是推進有效銀行業監管的基礎,也是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要求,在我國銀行業及經濟社會改革轉型時期,健康信用環境尚需努力創造的情況下,加強法規建設尤其緊迫。前一階段,銀監會對現有的500多項銀行業監管法規文件進行了分類整理,採取上下聯動的辦法全面開展法規清理,以此保證中國銀行業監管規則與國際慣例接軌。下一步,銀監會將著眼於監管法規制度建設的系統性、前瞻性和有效性,重點在銀行業面臨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信息科技風險等方面,制定科學的立法規劃,加大監管法規更新、完善力度,同時及時總結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國際會計准則32號與39號以及美國薩班斯法案出台後對銀行業發展和監管的影響以及經驗教訓,吸收、借鑒國際銀行業監管行之有效的做法,全面建立既符合國情又適應國際監管趨勢、既覆蓋全面又便於操作的銀行業審慎監管法規體系。 第四,進一步推進銀行業監管能力建設。結合國際銀行業監管的新進展和新經驗,深入開展中國銀行業發展與監管重大課題的研究,加強監管、改革措施與外部環境的聯動配合。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評級及預警結果實施分類監管,有效利用監管資源,實施科學監管,認真實施《提高銀行監管有效性中長期規劃》,全面運用監管信息系統,不斷完善風險監管方法、流程和手段,提高非現場監管專業化水平和現場檢查的精確性、針對性和有效性。繼續深化資本監管,研究制定實施新資本協議的監管政策、指引和措施,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內部評級工程,構建符合新資本協議要求的風險管理體系。 最後,進一步推進銀行業創新步伐。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快銀行業創新發展是提高我國銀行業整體競爭能力的必然路徑。銀監會鼓勵和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結合自身風險偏好和風險管控能力,加快金融創新步伐。通過健全以銀行業金融機構為主體、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引進與自主相結合的金融創新機制,引導銀行業改善對「三農」、高新技術、小企業的信貸服務,促進金融創新與風險管理、銀行自身效益與社會效益的協調發展。銀監會還將在有效監管和建立防火牆制度的前提下,允許商業銀行以控股公司模式跨行業經營試點,鼓勵商業銀行開展消費類綜合金融服務,穩步推進業務交叉、聯合和股權投資,積極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逐步開發規避信用和市場風險的金融衍生產品,全面推進我國充滿活力並富有國際競爭力的銀行業體系建設。

⑺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是什麼機構啊

是中國銀監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監會主要職責:
1、制定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的規章制度和辦法;
2、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范圍;
3、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4、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5、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6、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緊急風險處置意見和建議;
7、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8、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它事項。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銀監會或銀監會;英文: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英文縮寫:CBRC)成立於2003年4月25日,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⑻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什麼管理

法律分析:實行並表監督管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並制定現場檢查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評級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評級情況和風險狀況,確定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范圍和需要採取的其他措施。

⑼ 什麼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

金融監管機構是根據法律規定對一國的金融體系進行監督管理的機構。其職責包括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發布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和業務的命令和規章;監督管理金融機構的合法合規運作等。

⑽ 根據銀行業務監督管理法對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應是什麼

主要目的是通過金融監管的專業化分工,進一步加強銀行業的監管、降低銀行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和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從其他國家和地區制定銀行監管法律的一般經驗來看,主要目的也是為了加強監管,保護存款人的利益。

第三章 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五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第十六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第十七條
申請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銀行業金融機構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達到規定比例以上的股東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股東的資金來源、財務狀況、資本補充能力和誠信狀況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應當按照規定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或者備案。需要審查批准或者備案的業務品種,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規定並公布。
第十九條
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第二十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二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准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申請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 (三)審查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
第二十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第二十四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的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建議,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回復。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評級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評級情況和風險狀況,確定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范圍和需要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崗位責任制度。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發現可能引發系統性銀行業風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的,應當立即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報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認為需要向國務院報告的,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並告知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第三十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銀行業自律組織的章程應當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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