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搶劫罪的案例分析
如只是認識對象錯誤,有抗拒抓捕的主觀意識,而實施暴力,仍涉嫌搶劫罪
B. 中國以前有無發生過搶劫銀行的案例最好說明白點。我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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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搶劫罪的搶劫罪典型案例
北京晚報報道:《承認搶劫殺人是因刑訊逼供?》
人民網報道:《最高法開庭復核死刑案系收回死刑核准權後首次》
2013年6月17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省黃驊市法院開庭,就被告人楊方振被二審判處死刑一案進行復核。據悉,這是自2007年1月1日最高院收回死刑核准權以來,首次參照二審的庭審程序開庭復核死刑案件,楊方振已經被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並且改判。
如何開庭商量一小時
楊方振出生於1991年,初中文化,河北省滄州市人,2011年10月5日涉嫌搶劫罪被逮捕,於今年1月份被河北省高院終審維持了死刑判決,並上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權以來,在類似案件中,法官也會根據情況審閱案卷、赴案發地實地查看現場、訊問有關證人、向偵查人員了解核實情況。但是,即使在影響巨大的浙江吳英案中,也未在死刑復核階段專門開庭由控辯雙方訊問證人並發表意見。
2013年6月17日下午,3名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在黃驊市法院傳新的證人到庭。由於《刑事訴訟法》並未就死刑復核階段如何開庭審理作出明確規定,在開庭之前,檢察官詢問按什麼程序開,法官回答參照一審和二審的程序開。於是,檢察官又去請示領導,經過一個小時的等待,下午3點半才開始庭審。
楊方振的辯護人、北京著名死刑復核律師謝通祥介紹說,昨天的庭審主要是由新證人出庭作證,陳述其所了解到的楊方振被刑訊逼供的情況,然後由檢察官、辯護人、法官分別發問,再由書記員列印出庭審筆錄,由證人簽字確認。
謝通祥律師介紹說,昨天本來還有一個關鍵證人李某要出庭,但當地法官聯系不上李某,給他打電話他也不接。據悉,李某報警並作證稱楊方振搶車並殺人,但謝通祥律師向最高院反映稱,李某的證言相互矛盾,有重大疑點。
由於還有證人未到庭,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決定等傳到其他證人後,再擇日開庭。
獄友證明被刑訊逼供
昨天到庭的新證人李某某(為區別未到庭證人李某,以下稱李某某)是楊方振的獄友,其因傷害他人致輕傷,被判有期徒刑9個月。
李某某被關進看守所的時間比楊方振早兩個月,他在接受訊問時稱,被關押在同一個號子里時,其看到楊方振從大腿到腳部都發腫,腳腫得拖鞋都穿不上。此外,李某某還看到,楊方振的胸部、後腰等好幾處又紅又紫,右手中指和食指間也有傷,經詢問,楊方振聲稱是提訊時被警察打的。
對於新證人的證言,檢察官表示無證據證明有刑訊逼供的情況,光憑證言不能認定。而對於體檢報告中證明楊方振身上有傷痕的情況,檢察官也表示,不知道傷是如何來的。
楊方振曾給其父親寫過一封信,描述了其被刑訊逼供的情況。信中稱,剛被抓到公安局,警察就拿電棍電他的兩只手,給電腫了以後,又把牙刷放在兩個手指之間轉;還有警察拿鉗子捏楊方振的大腿內側和胳膊里側;把擦桌布塞在楊方振嘴裡,然後用手扇他臉;有警察拿橡膠棍打他的腿和腳等。
「我根本沒有搶劫,我實在是受不了了,我現在身上一塊好地方也沒有,對不起,我給家裡丟人了,但是在公安局裡打得我生不如死,我現在只想老老實實的讓他們別打我,至於以後判死刑,我也覺得比在公安局裡強太多太多了,你們根本無法理解那種痛苦,那已經不是人可以忍受的了……我現在就想要個痛快。」在信中,楊方振如是說。
檢方認為其不足輕判
謝通祥律師說,在一、二審階段,楊方振本來是不認罪的,但當時的辯護人給他做工作,說認罪態度不好就會被判死刑,只有態度好點,再積極賠償,才能保住命。結果,想先保住命再說的楊方振在庭審時認罪,其父親還積極賠償了被害人家屬70餘萬元,並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但楊方振仍被判處死刑。
滄州市中院一審判決認定,2011年9月17日下午6時許,楊方振租用被害人魏某駕駛的夏利計程車,從黃驊港至黃驊市區,當晚在返回黃驊港的途中起意搶劫該計程車。當計程車行駛至石黃高速黃驊收費站西側齊庄路口附近時,楊方振持刀朝魏某頭、頸、胸等部位捅刺20餘刀,致其頸總動脈斷裂大出血死亡,後楊將魏某的屍體拋棄在路邊的水溝內。楊方振怕罪行敗露,駕駛搶得的計程車至海興縣後把車焚毀。
楊方振的供述表明,他坐在後座上,翻著玩副駕駛車座後面的布兜時,看到一把刀子,就有了把計程車司機殺死搶車開著玩的想法。在車比較少的地方,他騙司機說下車解手。魏某剛停下車,他就用左手摟住魏某的腦門,右手拿刀朝魏某右腮部捅了一刀。魏某回頭奪刀,他又捅了魏某好多刀,也不知道捅哪兒了,反正就是朝他上身一陣亂捅。然後,楊方振又打開車門把魏某拖下車,扔在公路旁邊的水溝里,事後把車也給燒了。第二天,他把當時穿的衣服都洗了洗,晾乾後又穿上了,至於殺人用的西瓜刀,事後就扔到了車外。
現場勘驗表明,死者魏某衣兜內有155元和一張駕駛證,屍體向北有一長7米的拖痕,拖痕直達公路邊緣,屍體東的排水溝內有約1平方米范圍的血跡。屍體檢驗表明,死者頭、頸、胸、腰、背等部位有創口20餘處。現場提取煙頭一個,檢出楊方振DNA的可能性大於99%。
在一審被判死刑後,楊方振提起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楊方振採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並致人死亡,雖然其認罪態度較好,也能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得到被害方諒解,但不足以從輕處罰。該院遂於2013年1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謝通祥律師
北京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擅長刑事案件辯護、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其辦理的李有斌綁架致人死亡案二審改判為死緩;李輝殺人搶劫案最高院不予核准死刑,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北京市中汽乾坤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董事長韓明坤涉嫌合同詐騙案無罪釋放;劉清春濫伐林木無罪釋放。
辯護律提出多點質疑
楊方振被終審判處死刑後,其父親到中國律師司法網首席律師謝通祥,請其擔任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階段的辯護人。謝通祥律師查看了案卷材料,並兩次前往河北會見了楊方振後,認為他是被冤枉的。
「會見時他說自己沒殺人,是被冤枉的。」謝通祥律師說,案發前,楊方振通過證人李某認識了一個叫浩哥的,案發當天,浩哥和李某找楊方振去黃驊港玩。浩哥坐在副駕駛,楊方振和李某坐在後排。在路上,浩哥和司機魏某發生了爭執,就把魏某從車上拽下來,拖到水溝旁捅了20多刀,而楊方振始終未動手。回到城裡後,李某幾次打電話讓楊方振保密,楊方振說這么大的事兒哪瞞得住,沒想到李某反而先報警說楊方振殺了人。
謝通祥律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律師意見書,提出了此案的多個疑點:警方有嚴重刑訊逼供行為,有信件與同監室證人可以證實;未找到凶器,沒有證據證實凶器上有楊方振指紋,應詢問死者家屬,看魏某是否有在車後座放置刀具的習慣;屍檢表明魏某頸、胸、背、腰等多處中20餘刀,而楊方振在後座上怎麼能用刀扎到背靠著前排座椅的司機的背和腰部?楊方振身上沒有一滴血,提取的其衣物上沒有鑒定出血跡,而衣物一旦沾上血跡很難完全清洗掉,鑒定不出血跡與其在車內狹小空間中扎人20多刀的供述不符;警察在現場沒有找到楊方振的指紋、腳印;警方在現場找到5個水瓶子,說是楊方振清洗身上血跡用的,卻未提取到楊方振的指紋、腳印;警方未調取魏某車輛經過路段的監控錄像,未查看車上前排是否還有他人;楊方振稱是浩哥、李某殺人,楊方振手機內有浩哥電話,應予以調查;李某的證言多處前後矛盾且有疑點,尤其是其前四次筆錄中稱楊方振戴著白手套,第五次又說記錯了,證言不可信。
謝通祥律師認為,《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而此案缺乏完整的令人信服的證據鏈條 。
D. 金融機構發生搶劫案件儲蓄營業員的責任有哪些
根據金融機構所制定的嚴格的制度營業員在上沒有違規操作的話,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責任不需要營業員承擔。可以說按照金融機構所制定的制度犯罪分子得手的概率極小。
E. 搶劫罪的案例分析
1)對乙丙丁構成搶劫共同犯罪。(2)店主構成故意殺人罪。
F. 入戶搶劫,搶劫金融機構等具有法律等8種嚴重情形的之一的搶劫罪如何定刑
我國刑法規定了8種嚴重的情形,分別是1、入戶搶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版上搶劫權的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7、持槍搶劫的;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這8種要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也就是說起點就是十年有期徒刑。同時司法解釋又有更具體的一些規定:
一、 以下情形一般多考慮可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1、 在搶劫過程中殺人的,比如為搶劫而直接傷害或殺人,造成死亡或兩人以上重傷的。
2、 同時具備上述八種情節中兩種以上情節的。
3、 搶劫金融機構的。
4、 搶劫搶險物資,造成嚴重後果的。
5、 搶劫軍用物資,嚴重減弱戰鬥力的。
二、 下列情形一般多考慮判處死刑緩期執行:
1、 在搶劫過程中,並不是為了滅口,是由於意外因素造成死亡的。
2、 雖在搶劫中造成重傷,但沒有殘疾的。
3、 雖有八種情節之一,但情節不嚴重的。
4、 多次及數額大,但如行為人認罪態度好,積極退賠,也可適用死緩。
G. 中小金融機構案件風險防控學習心得體會一篇,要求600字以上!
學習中小金融機構案件風險防控的心得體會
近階段發生的不少違法違規金融案件,給銀行的信譽和社會形象帶來了較大的不利影響,同時銀行機構對操作風險的識別與控制能力不能適應業務發展的問題突出,為進一步增強員工防範操作風險的意識,促進員工掌握風險防控要點,扎實推進案件防控治理工作,提高案件防控水平,開展了中小金融機構案件風險防控的集中學習,經過一段時間的學習,本人對案件風險有了更深的認識。
銀行案件風險遍布於所有銀行機構,近年來我國銀行業案件在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發生居多,案件引發的原因,追究而言歸結為:
1、思想認識不充分,對案防重視不夠。
近年來,大部分銀行注重業務開展,忽視了案件防範,一手硬一手軟的現象得不到徹底改觀,尤其在基層銀行,任務至上,片面追究幾項主要業務指標的考核,不重視內部管理、安全教育和責任意識,甚至欺上瞞下或走過場形式學習。
2、教育培訓不重視,部分員工行為失范。
許多銀行不能夠正確認識員工政治、文化和業務素質狀況,忽視員工相關規章制度、業務知識、操作技能和風險防範等應知應會的培訓,員工思想道德水準、法律法規觀念得不到凈化和提高,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和防腐拒變能力較差,許多金融機構的案件都是因為對員工的思想和不良行為教育、管理、監督和約束不夠,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指導而產生的。
3、選人機制不科學,重要崗位用人失察。
在人員選用上,重關系輕品行,重「社會能力」輕專業水平,誰能拉來客戶、業務,誰就能得到提拔重用,就可以拿高薪酬。缺乏對高管人員及重要崗位人員日常考核和履職效果評價,對其思想、行為變化缺乏監督約束,特別是對異常行為視而不見或見而不察,讓有問題的人長居關鍵崗位,為將來埋下後患。
針對以上的問題,經過學習與思考,本人覺得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以提高案件防控的實效性:
1、樹立「以人為本」,提高思想教育水平。
案件防控首要解決的就是一個人的意識問題,應該使大家認識到,制度並不是用來看的,而是用來指導實際工作的。特別是案件專項治理的典型案例,對每一位員工都應該有很強的震憾,模範地遵守內控制度,不僅僅是對自身的愛護,也是對他人的負責。
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對員工的政治思想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法律和犯罪案例警示教育,引導員工牢固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培養愛崗敬業的思想意識、誠實守信的職業操守,嚴守法律底線,增強遵紀、守法、合規和風險意識。加強對員工的崗位培訓,不僅要培訓崗位職責、業務知識、業務技能,還要培訓日常業務操作風險的識別、防範技能,提高員工的綜合素質,培養良好的企業文化、風險文化、合規文化,增強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做好人的思想工作,真正使每一位員工從思想上重視,從行動上自覺。
2、嚴肅工作紀律,提高違章違紀的代價。
有章不循、不能將制定各項內控制度的良好初衷落到實處,是導致各項案件發生的主要原因。有了良好的制度,更要有一批模範執行制度的人予以落實,才能夠收到良好的效果。因此,要加強各項內控制度落實情況的後續跟蹤和監督工作,對於嚴重違反內控制度的要嚴厲予以處理,要讓每一位違章違紀的員工付出沉重的代價,讓其有切身之痛,嚴重的更應清理出農商行隊伍。
3、加強對案防工作的監管。
每一件有內部員工參與的案件背後,無不有作案人長期處心積慮的身影,他們正是利用了工作機制上存在的一些問題,精心准備,伺機作案。監管部門要加強對中小金融機構風險分析,對轄內機構風險點進行提示或實施現場檢查,建立常態化地監督制度,督促轄內機構增強風險意識,監督落實監管案防部署和要求。對管理鬆散、內控不力、風險突出、案件頻發的機構及高管人員,要及時採取監管促使。監管不力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監管人員的責任。
同時,在日常工作中要不斷加強自我學習,提高自身素質,把風險防範貫穿於具體工作的始終,自覺的把行業管理和自身的自律有機結合起來,明確崗位職責,增強自我執行制度的自覺性,增強自我思想道德和業務理論水平,構建牢固的思想防線,做一名優秀的員工。
我十分珍惜我這份來之不易的工作,以前我認為作為一名普通員工,只要盡職盡責、安份守紀、保質保量地做好每一天的工作就行了。通過學習,我認為光這樣做還不夠,還應該具有敏銳的觀察力,智慧的頭腦,在工作中和一起共事的同事共同堅持制度,嚴格按照各項規章制度辦事,才能有效地抑制案件發生。
文庫里有很多 你可以看看
H. 搶劫的案例
成立搶劫罪的共犯。
共同犯罪的中止要求行為人主動停止犯罪並且實施積極的挽救措施阻止犯罪後果的產生。
案例中丁並沒有,而且事後參與了分贓。
I. 關於搶劫的案例分析
首先,他們屬於共同犯罪,犯罪行為實施了,有犯罪結果產生,就算即遂,
其次,甲並不是因為意識的原因停止犯罪,只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實施搶劫。
再次,在犯罪過後,甲分到了3000元錢。
所以,甲乙丙三人都構成搶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