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銀行為哪些地區的客戶辦理業務時,要審慎地審查交易雙方的身份背景
銀行為被列入聯合國安理會制裁名單的實體、毒品販賣活動猖獗的地區、FATF發布的反洗錢不合作國家和地區客戶辦理業務時,要審慎地審查交易雙方的身份背景。
拓展資料:
一、根據《反洗錢法》相關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等。
根據《網點反洗錢工作日常指引》,網點反洗錢工作主要工作事項包括:客戶身份識別、客戶盡職調查、客戶風險等級分類、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數據報送、補正、客戶信息治理、反洗錢培訓等16項工作。反洗錢責任人包括網點所有員工,主要以櫃面經理、客戶經理、大堂經理、內勤副行長為主。
二、不法分子通過銀行渠道一般會通過以下幾種方式進行洗錢:
1.買賣銀行賬戶,利用別人的賬戶提現,中轉資金進而轉切斷洗錢線索;
2.利用網上銀行等各種非櫃面的金融服務,避免引起銀行關注;
3.設立空殼公司,開立或購買對公賬戶作為非法資金的「中轉站」。
不法分子洗錢方式層出不窮,而且具有較強的隱匿性,這為銀行,尤其是銀行基層網點開展反洗錢工作帶來了更多的困難和挑戰。
三、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仍需完善的方面如下:
①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應該更具主觀能動性。
交易是否可疑,只有在執行了必要的客戶身份識別程序之後才能給出判斷。沒有經過客戶身份識別程序而提出的可疑交易,只能是無根據的主觀臆斷,無情報價值可言。
②大額現金仍是反洗錢的空白地帶。
由於洗錢犯罪所得的原始形態主要是現金。因此,「現金管理」是反洗錢措施的關鍵環節,其中現金繳存則是重點監測的對象。
③識別可疑支付交易的難度大。
在我國大額資金使用是否合法沒有明顯的鑒別標志,資金的合法性難以甄別。如果對大額資金普遍懷疑,不僅會造成很大浪費,還可能因此錯過對真正黑錢的監測良機。
2. 對金融機構的行政制裁措施有哪些
美國的金融危機對應措施一覽表(截至08/9/20) 美國政府為防止金融危機的擴大而採取了一系列金融安定政策。主要措施包括:創立收購不良資產的專門機構、保護儲蓄性較高的投資信託基金MMF(Money Market Found)、暫時禁止針對大約800個金融機構的股票的賣空交易。投入政府資金高達數千億美金(合數十萬億日元)。目前正在與議會緊急協商中,希望能在本月內將全部措施付諸實施。財政部、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FRB)密切合作,盡全力控制混亂局面。本報金融與市場編輯部整理了截至本月20日的金融危機對應措施一覽表。其中也包括預計將要實施的、對未來的流動性的控制措施。 美國為安定金融狀況而採取的主要對應措施一覽 對象 內容 針對銀行 已實施 美聯儲(FRB)向市場提供大量資金 已實施 美聯儲(FRB)擴大融資擔保范圍 已實施 6國央行共同提供美元資金 討論中 美聯儲(FRB)以基準利率向金融機構擴大貸款 討論中 使用政府資金新建機構來收購不良債權(最高投入7000億美金=75萬億日元) *譯註:本方案已於29日下午被眾議院否決 未確定 使用政府資金對金融機構進行資本注入 針對證券公司 已實施 美聯儲(FRB)為救援貝爾斯登提供特別融資 討論中 引入破產處理制度 針對保險公司 已實施 為AIG提供緊急融資,收歸國有化 針對房地產公司 已實施 擴大買入住宅貸款擔保證券(MBS) 已實施 為收購房地美和房利美,投入約2000億美金 未確定 重組房地美和房利美 針對個人投資者 已實施 為保護儲蓄型信託投資基金,動用政府基金500億美金 針對股票市場 已實施 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限制賣空操作 已實施 禁止針對799家金融機構股票的賣空操作,至10月2日為止(也可能再延長1個月)
3. 聯合國制裁名單,美國制裁名單,OFAC 制裁名單有什麼區別
1、聯合國制裁名單,按照規定,所有制裁決議的通過必須經過安理會的批准,而五個常任理事國擁有對任何安理會決議的否決權,因此,聯合國安理會的任何制裁行動均不可能針對五常中的任何一國。所有的聯合國成員國都必須遵守。
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制裁行動的具體措施包括全面經濟和貿易制裁以及一些較為具體的措施,如武器禁運、禁止旅行及金融或外交限制等。
2、美國政府的制裁名單,是需要美國國會討論通過的,但是僅限於美國,或者與美國有雙邊或者多邊協定的國家,才會按照美國的制裁名單,對當事國進行制裁。
美國政府的制裁名單包括軍事、政治、經濟、文化、出入境、制裁范圍很廣!原則上說,美國的制裁名單,其他國家沒有必須配合美國,共同對當事國執行制裁的義務和責任!
3、OFAC是美國財政部制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的裁名單,主要是對經濟方面的項目進行制裁,比如,禁止美國對其他國家投資,或者凍結其他國家在美國的資產,等等。主要是經濟制裁,制裁范圍比較單一!
(3)金融機構應重點監測哪些制裁名單擴展閱讀:
根據《聯合國憲章》,制裁行動的具體措施包括全面經濟和貿易制裁以及一些較為具體的措施,如武器禁運、禁止旅行及金融或外交限制等。
從聯合國通過決議的數量可以看出,安理會並不經常動用制裁的手段。截至1990年8月6日,安理會總共通過了661項決議,而其中制裁決議佔了相當小的部分。這主要是因為相關國家往往很難在一個具體議題上達成一致意見,導致制裁決議很難通過。每一次制裁決議出台的幕後都有著相關國家之間大量的磋商、談判與妥協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制裁
4. 金融機構應當對以下哪些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開展實時監測
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列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開展實時監測,有合理理由內懷容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資金或者其他資產與名單相關的,應當在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並按照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依法採取措施。
(一)中國政府發布的或者要求執行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中所列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動的組織及人員名單。
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調整的,金融機構應當立即開展回溯性調查,並按前款規定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上述名單的監控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金融機構應制定專人負責反洗錢或反恐怖融資監控名單的維護工作嗎
是的,金融機構來應指自定專人負責反洗錢或反恐怖融資監控名單的維護工作。
6. 《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金融機構的哪些行為
第三十二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