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金融機構包括什麼
金融機構是專門從事金融活動的組織,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版行等各類銀行和信用合作社、信權托投資公司、投資基金、財務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保險公司等實際上構成一個體系。金融機構的基本作用是提供創造金融交易工具,在金融活動參與者之間推進資金流轉。
『貳』 金融的主要機構包括哪些
金融業是指經營金融商品的特殊企業,它包括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業、證券業、租賃業和典當業。
金融業具有指標性、壟斷性、高風險性、效益依賴性和高負債經營性的特點。指標性是指金融的指標數據從各個角度反映了國民經濟的整體和個體狀況,金融業是國民經濟發展的晴雨表。壟斷性一方面是指金融業是政府嚴格控制的行業,未經中央銀行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允許隨意開設金融機構;另一方面是指具體金融業務的相對壟斷性,信貸業務主要集中在四大商業銀行,證券業務主要集中在國泰、華夏、南方等全國性證券公司,保險業務主要集中在人保、平保和太保。高風險性是指金融業是巨額資金的集散中心,涉及國民經濟各部門。單位和個人,其任何經營決策的失誤都可能導致「多米諾骨牌效應」。效益依賴性是指金融效益取決於國民經濟總體效益,受政策影響很大。高負債經營性是相對於一般工商企業而言,其自有資金比率較低。
金融業在國民經濟中處於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地位,關繫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具有優化資金配置和調節、反映、監督經濟的作用。金融業的獨特地位和固有特點,使得各國政府都非常重視本國金融業的發展。我國對此有一個認識和發展過程。過去我國金融業發展既緩慢又不規范,經過十幾年改革,金融業以空前未有的速度和規模在成長。隨著經濟的穩步增長和經濟、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金融業有著美好的發展前景
『叄』 如何理解金融機構經營的特殊性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金融機構作為一種特殊的企業,與一般經濟單位之間既有共性,又有特殊性。共性主要表現為金融機構也需要具備普通企業的基本要素,如有一定的自有資本、向社會提供特定的商品和服務、必須依法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照章納稅等。特殊性主要表現以下方面:(1)特殊的經營對象與經營內容。一般經濟單位的經營對象是具有一定使用價值的商品或普通勞務,經營內容主要從事商品生產與流通活動;而金融機構的經營對象是貨幣資金這種特殊的商品,經營內容則是貨幣的收付、借貸及各種與貨幣資金運動有關或與之相聯系的各種金融業務。(2)特殊的經營關系與經營原則。一般經濟單位與客戶之間是商品或勞務的買賣關系;而金融機構與客戶之間主要是貨幣資金的借貸或投資關系。金融機構在經營中必須遵循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原則。(3)特殊的經營風險影響。一般經濟單位的經營風險主要來自於商品生產、流通過程,集中表現為商品是否產銷對路。單個企業破產造成的損失對整體經濟的影響較小,一般屬小范圍、個體的。而金融機構因其業務大多是以還本付息為條件的貨幣信用業務,故風險主要表現為信用風險、擠兌風險、利率風險、匯率風險等。金融機構因經營不善而導致的危機,有可能對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構成威脅,甚至會引發嚴重的社會或政治危機。
『肆』 什麼是金融機構;金融市場
金融市場一般是指經營貨幣資金借款、外匯買賣、有價證券交易、債券和股票的發行、黃金等貴金屬買賣場所的總稱,直接金融市場與間接金融市場的結合共同構成金融市場整體。
『伍』 金融機構和一般企業經營內容和風險上的異同點是什麼
共性主要表現為金融機構在經營上也和普通企業類似。
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特殊的經營對象與經營內容(2)特殊的經營關系與經營原則(3)特殊的經營風險影響
『陸』 中央銀行業務經營對象是政府機構和金融機構嗎
是的。中央銀行是為政府和金融機構提供服務的特殊金融機構,由國家授權獨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對一國的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政府金融管理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就是中國的中央銀行。
『柒』 商業銀行是以什麼為經營對象的信用中介機構
貨幣。
解析:我國商業銀行是以辦理存貸款和轉賬結算為主要業務,以營利為主要就經營目標,經營貨幣的金融企業。
拓展資料:
商業銀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縮寫為CB,是銀行的一種類型,職責是通過存款、貸款、匯兌、儲蓄等業務,承擔信用中介的金融機構。主要的業務范圍是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以及辦理票據貼現等。一般的商業銀行沒有貨幣的發行權,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主要集中在經營存款和貸款業務。
經營模式編輯 播報
從商業銀行的發展來看,商業銀行的經營模式有兩種。一種是英國模式,商業銀行主要融通短期商業資金,具有放貸期限短,流動性高的特點。即以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較高的利率放出貸款,存貸款之間的利差就是商業銀行的主要利潤,此種經營模式對銀行來說比較安全可靠。另一種是德國式,其業務是綜合式。商業銀行不僅融通短期商業資金,而且還融通長期固定資本,即從事投資銀行業務。
中國實行的是分業經營模式。為了適應中國分業經營的現時特點和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新《商業銀行法》對原來商業銀行法不得混業經營的有關規定進行了修改。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修正案(草案)》,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該修正案對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作了兩處修改:一是刪去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二是刪去第七十五條第三項中的「存貸比例」。特別是第二處,刪除了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比例不得超過75%的規定,將存貸比由法定監管指標轉為流動性監測指標。
主要性質編輯 播報
企業特徵
必須具備業務經營所需的自有資本,並達到管理部門所規定的最低資本要求,必須照章納稅,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以獲取利潤為經營目的和發展動力。
金融企業
商業銀行的經營對象不是普通商品,而是貨幣,資金,商業銀行業務活動的范圍不是生產流通領域,而是貨幣信用領域,商業銀行不是直接從事商品生產 流通的企業,而是為從事商品生產 流通的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企業。
特殊銀行
商業銀行作為特殊銀行,首先在經營性質和經營目標上,商業銀行與中央銀行和政策性金融機構不同,商業銀行以盈利為目的,在經營過程中講求營利性,安全性 流動性原則,不受政府行政干預。
法律性質
商業銀行由國家成立,發放銀行經營許可證的部門是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首先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然後由中國銀監會予以審查。
形式審查要弄清各種申請文件,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實質審查要弄清申請人是否符合各項經營商業銀行業務的條件,審查通過後,由申請人將填寫的正式申請表 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資料,報中國銀監會批准並頒發經營許可證,值得一提的是,批準的權力完全屬於國家,符合成立商業銀行的各項條件也並不意味著一定能取得經營許可證。
企業法人
商業銀行具有企業性質,擁有法人地位,企業是經濟組織,以營利為目的,法人也是組織,但其范圍不僅包括企業而且包括非企業組織和團體,企業法人可以作為復合詞對待,它本身也是法人的一種分類,中國1986年的民法通則有企業法人 非企業法人的分類。
企業法人是從事生產,經營,以創造社會財富,擴大社會積累為目的,實行經濟核算制的法人,1993年12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簡稱公司法 將企業法人分為兩大類三種形式。
第一類是有限責任公司 包括由若乾股東共同投資組成的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兩種形式。
第二類是股份有限公司 這類公司的股份公開發行並且可以以股票形式上市流通 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和機構設置都應符合公司法 規定。
因此中國商業銀行的法律性質是成立的企業法人。
『捌』 金融業綜合經營是指什麼
一般認為,金融業可以看作是主要由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三個小行業構成的一個大行業。如果金融業內的經營者只在單個小行業內經營稱為"分業經營",即商業銀行只從事商業銀行業務,證券公司只經營證券業務,保險公司只經營保險業務。至於何種方式可以稱為綜合經營,目前則引起較大的爭議.
發達國家和地區金融業綜合經營制度變遷中的共性特徵:
1、 綜合經營表現為一個漸進的過程,在此過程中允許結合的業務范圍越來越廣、區域越來越大、方式也越來越多,即由禁止金融機構的結合、人員的結合、資金的結合到逐步有條件地放開,在效率、監管成本和內部協調成本三者之間尋求動態平衡。
2、 金融監管政策總是滯後於金融業的發展,是一種被動式的迎合。金融業綜合經營一般是通過業務經營形式的融合與相對應的組織體制創新,在法律界定的空白點上進行突破,如美國金融服務法出台之前很多條款已經被突破。其後,再從發展過程中所獲得的事實利益為依據來推動立法的變革。在目前已經允許綜合經營的國家和地區中,除日本等少數金融體系外,一般都經歷了一個對法律與政策逐步突破的漸進過程,但金融業綜合經營模式的正式確立,法律是最後一道屏障。
3、 由於各國分業的起點和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同,在不同的金融發展階段會採取不同的方式甚至表現出較大的差異。如在台灣銀行內部可以設立信託部經營證券承銷業務,銀行與證券並未"完全分離",這與美國早年的證券與銀行業完全分離並不相同,又與德國銀行的一體化也不相同。
4、 實現綜合經營的形式多樣化。綜合經營不等同於某一種形式,實現綜合經營的方式不只是一種,在實行金融控股公司制的美、日和我國台灣地區也允許資本或規模較小的金融機構綜合經營採取母子公司制。
總之,綜合經營只是一個程度的概念,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在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其深度和廣度可能會不同。實踐中,分業經營與綜合經營模式的選擇按其主體不同可分為兩個層次:一是金融機構自身的選擇,關鍵是看哪種模式能為其帶來更大利益或更有利於同行競爭;二是政府對金融機構的強制性要求,其目的是在保證金融體系穩定和提高金融服務效率之間求得平衡,金融政策的開放將給金融業界提供更多選擇的機會。實質上從分業經營到綜合經營只間很難找到一個分水嶺,因為金融制度中各種業務的分離或結合方式呈多樣性,且不同制度對特定的結合方式規定具有差異。所以,我們只需判斷某金融制度是否更趨向綜合經營或者相反,而不需要判斷參照物和被參照物孰是綜合經營孰是分業經營。金融業的發展有其內在的規律性,其發展必須與服務對象需求相適應,同樣我們的金融政策也必須與金融業的發展相適應,並不是我們人為隨意決定的。
從目前金融控股公司的實踐來看,國務院批準的金融控股集團有中信一家,其他准金融控股公司從其組織形態上看,大致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純控股類型的金融機構,以不久前成立的匯金公司、建銀投資為代表;第二類是金融企業控股其他金融機構而形成的控股公司,以平安保險集團為代表;第三類為實業母公司控制金融機構而形成,包括以招商局集團、華能集團等為代表的國有控股集團以及東方集團、新希望集團等民營性質的控股集團。
『玖』 我國經營性金融機構包括哪些
商業銀行或存款機構、商業性保險公司、投資銀行、信託公司、投資基金、租賃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