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關於行賄受賄的相關法律法規!最好指出具體的金額界限,哪一部法律的那一條最好也指出來!急!!!!
一、受賄罪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如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現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四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詢私枉法、殉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有前兩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一、貪污賄賂犯罪案件
(三)受賄案(第385條、第386條,第388條,第163條第3款,第184條第2款)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L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用佣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力,即自己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肉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但是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二、行賄罪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行為,或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人員和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三百八十九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九十三條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一、貪污賄賂犯罪案件
(五)行賄案(第389條、第390條)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不滿1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已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② 反商業賄賂法
如果是刑事問題,5000元以上構成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10000元以上構成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
《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六十四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印發《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通知
八、公司、企業人員受賄案(刑法第163條)
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九、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案(刑法第164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③ 商業賄賂法律責任
商業賄賂法律責任:
首先,對什麼人可以構成反商業賄賂中規定的商業賄賂主體?根據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於商業賄賂本身的規定,商業賄賂是經營者為了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利用財物對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賄賂的行為,因此,商業賄賂發生在經營者的經營活動中,而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因此反商業賄賂中所規定的商業賄賂的主體只能是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的經營者,而不包括國家工作人員或單位,也就是說,如果商業賄賂行為構成犯罪,罪名也只能是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或者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
其次,如果構成反商業賄賂中所規定的商業賄賂行為,企業經營者將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商業賄賂行為根據危害程度的不同,存在違法和犯罪兩個層次,分別應當承擔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第一,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損失屬於民事責任的一種。
第二,承擔行政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以行賄的手段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根據情節的輕重對經營者處以1萬元以上20萬以下的罰款,如果有非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收。這里的沒收非法所得和處以罰款的行為都屬於行政責任。第三,承擔刑事責任。刑事責任依照我國《刑法》進行處罰。如果商業賄賂行為本身構成了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等罪名的話,依照刑法分則對不同罪名規定的刑事責任進行處罰。
總之,商業賄賂行為是我國法律所明確禁止的,尤其在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發布實施之後,商業賄賂行為,更是成為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所打擊的重點領域,並且由上述文章內容可以看出任何企業經營者從事商業賄賂,都要承擔法律責任,輕則是行政責任,重則有可能是刑事責任。因此希望企業經營者能夠明確反商業賄賂中所規定的商業賄賂行為的范圍,也能夠明確一旦構成商業賄賂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十分巨大,在企業經營者具備這樣的意識之後,就能夠提前做出行之有效的應對辦法,規避商業賄賂行為,避免成為反商業賄賂的執法對象。
④ 商業賄賂的含義及其危害與構成要件
關於商業賄賂罪的概念,就有兩種不同的表達和界定,
一是將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的情況看作是我國對商業賄賂罪的立法規定,認為商業賄賂罪是指在商業購銷活動中給予或收受回扣,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註:張兆松、楊勤法「商業賄賂罪初探」《中外法學》1995年第2期)。該種觀點將商業賄賂罪界定在商業
購銷活動中,回扣的給予和收受上。
二是將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第九條規定的情況視為是我國刑事法律對商業賄賂罪的規定,認為商業賄賂罪是指中國董事、監事或者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賄賂,數額較大的行為(註:武檢研撰「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規定的法律適用」)。該觀點將商業賄賂罪界定在公司有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收受賄賂上。
刑法上的構成要件:
主體:董事、監事或者職工
主觀方面:非法牟利
客體:侵犯了社會主義經濟秩序
客觀方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賄賂
⑤ 什麼是反商業賄賂法
商業賄賂行為: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和能夠影響交易的其他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的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
行為要點
(1)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和受經營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職工);其他主體可能構成賄賂行為,但不是商業賄賂。
(2)行為的目的是爭取市場交易機會,而非其他目的。
(3)有私下暗中給予他人財物和其他好處的行為,且達到一定數額。
(4)該行為由行賄與受賄兩方面構成。
法律責任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2條的規定,經營者有商業賄賂行為的,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其違法所得。
《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還就有關商業賄賂問題作了規定:
(一)經營者的職工採用商業賄賂手段為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
(二)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在賬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
(三)賬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賬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包括不記入財務賬、轉入其他財務賬或者做假賬等。
(四)折扣,即商品購銷中的讓利,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以明示並如實入賬的方式給予對方的價格優惠,包括支付價款時對價款總額按一定比例即時予以扣除和支付價款總額後再按一定比例退還兩種形式。
(五)傭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動報酬。
(六)經營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對方單位或者其個人附贈現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業貫例贈送小額廣告禮品的除外。
⑥ 銀行人員 商業賄賂
理論上是屬於商業賄賂,其行為已經滿足了商業賄賂為促成商業目的,私下的、不公開的、額外支付的特點。如果其金額已經達到立案金額5000元以上,你可以到反貪局去舉報的。
⑦ 關於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行為的通知有多少條
據報道,關於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行為的通知共5條13款。
一是加強業務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明確規定吸收公款存款的具體形式、費用標准和管理流程,加強相關費用支出的財務管理。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改進績效考評體系,不得設立時點性存款規模、市場份額或排名等指標。強化吸收公款存款行為的審計監督,對違規問題嚴格問責和整改,涉嫌違紀違法的,應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該通知稱,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改進績效考評體系,不得設立時點性存款規模、市場份額或排名等指標;強化吸收公款存款行為的審計監督,對違規問題嚴格問責和整改,涉嫌違紀違法的,應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⑧ 有沒有反商業賄賂成功的案例最好是關於內部控制的
答案已經發給你了
⑨ 商業賄賂的界限,刑罰 法律條文 謝謝!
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裴顯鼎在反商業賄賂高峰論壇上重點談了嚴格區分商業賄賂罪與非罪的界限問題。他說,在治理商業賄賂的法律體系中,相關經濟、行政法律法規關於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賄賂的規定是刑事司法准確定性的基礎和前提。只有在相關經濟、行政法律法規確認為商業賄賂行為的基礎上,才需要進一步依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確認其是否構成商業賄賂犯罪。尤其是對於社會關注而又爭議較大的問題,必須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仔細分析,從嚴把握,做到犯罪的歸司法判處,違法的歸行政處罰,不正之風歸行業部門糾正。
《刑法修正案》(六)相關條款的適用
《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條將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主體擴大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其目的就是要將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嚴重危害社會經濟秩序的公司、企業以外有關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賄賂行為納入刑事懲治的軌道。
裴顯鼎說,應當看到,這一修正案的施行,為此類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應注意兩點:一是根據刑法從舊兼從輕的原則,發生在修正案(六)實施前的公司,企業以外的有關單位非國家工作人員的受賄行為,決不能以犯罪論處。二是修正案(六)只是增加了其它非國有單位工作人員受賄的規定,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則沒有什麼改變。
國有醫院醫生開單提成構成受賄
裴顯鼎說,國有醫院普通醫生利用處方權「開單提成」收取葯商回扣行為的定性問題,涉及國有醫院普通醫生的身份和開處方行為的屬性問題。
目前,對此類問題法學界已形成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處方權是醫院葯品管理權的延伸,醫生的處方行為對國有單位的葯品采購、銷售和民事責任承擔有直接的影響,屬於「從事公務」,其利用處方權收受葯商的回扣,構成受賄罪;另一種觀點認為,醫生的處方權是一種私權利,開處方收回扣不屬於從事公務的行為,不能按犯罪處理。
裴顯鼎說他同意第一種觀點。理由是,醫生通過「多開葯、開貴葯」等方式幫助葯商銷售葯品,實際上等於介入了對葯品的管理工作。處方行為既是技術性活動,也是具有管理性質的職務行為,正因為此,行賄的葯商才會把觸角從行政領導、采購主管人員延伸到具有處方權的醫生身上。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這點對於賄賂的雙方都是心知肚明的。當然,定性和量刑考慮的角度不同,對於普通醫生利用處方權收受回扣以受賄定性的同時,在裁量決定刑罰時,完全可以綜合考慮諸多情節,對其作出適當的裁決。
賄賂犯罪中「財產性利益」的把握
我國刑法規定,賄賂犯罪的對象為財物。而有關行政法規則規定,商業賄賂是指財物或者其他賄賂手段。《反腐敗國際公約》則規定為「不正當好處」。這就導致了法學界對賄賂對象形成的財物說、財產性利益說和利益說等三種不同觀點。
裴顯鼎認為,財物說實施多年,但已不符合現實的需要及國際大勢;利益說則與現行刑法規定相悖,且不具可操作性。因此,他贊同財產性利益說,即將賄賂犯罪的現象擴張解釋為金錢、物品及其他財產性利益。這里的財產性利益應該是指可以用貨幣計算價值,且為行為人實際取得或已經享用的物質利益。這樣把握,既不違背刑法的立法精神,也符合現實中懲治犯罪的需求。從長遠的角度看,他個人更贊同修改立法,盡快與《反腐敗國際公約》接軌。
受賄財物用於公務公益支出行為的處理
裴顯鼎介紹,近幾年來,司法實踐中遇到一些賄賂案件的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後,又將該財物用於公務支出和公益性活動的情況。
他說,對於這種情況,既不能簡單地因其「公用」結果而一律不定罪,也不能簡單地因其非法收受財物行為已完成而一律追究刑事責任,還是要具體案情具體分析。他的看法是,只有在被告人將財物用於公務或公益性支出時公開了此筆財物的來源或性質的,才可以不以犯罪論處。如果行為人私自將收受他人的財物用於公務或公益性支出而未予公開的,就只能在量刑時作為從輕情節考慮,而不能不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