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理公司是做什麼的
保理公司是提供保理服務的金融機構。保理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保理業務是一項集貿易融資、商業資信調查、應收賬款管理及信用風險承擔於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
保理公司是專門從事保理業務的商行,大多由商業銀行出資或資助下建立的,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提供進口商的資信分析和信用評估。應收賬款的托收服務。對認可的應收賬款進行融資。承收應收賬款的會計工計。
保理公司的注意事項:
(1)買方(進口商)要有較好的信譽或信用,這樣進口保理商才能夠為其核定一定的信用額度,否則是不可能被接受的。
(2)在續做保理業務之前,這些申請、信用評估、核定信用額度等大量的工作是要在正式簽訂出口合同就要做的。
(3)只有當出口保理商同意出口商敘做該筆保理業務時,即出口保理商為進口商核准了信用額度後,才能夠正式簽定外貿合同或裝運貨物。
(4)要注意進口商的信用額度的使用狀況(余額狀況),以及其信用狀況的變化。隨時保持與出口保理商的有效溝通。
『貳』 什麼是銀行保理
一、銀行保理的含義
1、銀行保理業務是集貿易融資、商業信用調查、應收賬款管理、信用風險擔保為一體的新型綜合性金融服務。銀行的保理業務可分為國內保理業務和國外保理業務。
2、國內保理業務通俗點講也叫應收賬款融資,就是公司將您的應收款項在通過銀行的審核後,轉讓給銀行提前獲得資金的業務。根據不同的類型具體可分為買斷型保理業務和回購型保理業務。保理業務銀行的審核點主要在對債務人(就是欠公司錢的公司)的還款能力進行審核。
3、國外保理業務主要是根據進出口企業的進出口業務而設計出的金融產品,其主要作用也是讓進出口企業提前獲取資金。具體產品有打包貸款,發票貼現等。
二 、保理業務有多種不同的操作方式。
一般可以分為:有追索權和物追索權的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折扣保理保理和到期保理
1、有追索權的保理和無追索權的保理
有追索權的保理是指供應商將應收賬款的債權轉讓銀行(即保理商),供應商在得到款項之後,如果購貨商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保理商有權向供應商進行追索,要求償還預付的貨幣資金。當前銀行出於謹慎性原則考慮,為了減少日後可能發生的損失,通常情況會為客戶提供有追索權的保理。
無追索權的保理則相反,是由保理商獨自承擔購貨商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的風險。供應商在與保理商開展了保理業務之後就等於將全部的風險轉嫁給了銀行。因為風險過大,銀行一般不予以接受。
2、明保理和暗保理
明保理和暗保理是按照是否將保理業務通知購貨商來區分的。明保理是指供貨商在債權轉讓的時候應立即將保理情況告知購貨商,並指示購貨商將貨款直接付給保理商。
而暗保理則是將購貨商排除在保理業務之外,由銀行和供貨商單獨進行保理業務,在到期後供貨商出面進行款項的催討,收回之後再交給保理商。供貨商通過開展暗保理可以隱瞞自己資金狀況不佳的狀況.
3、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折扣保理又稱為融資保理,是指當出口商將代表應收賬款的票據交給保理商時,保理商立即以預付款方式向出口商提供不超過應收賬款80%的融資,剩餘20%的應收賬款待保理商向債務人(進口商)收取全部貨款後,再行清算。這是比較典型的保理方式
到期保理是指保理商在收到出口商提交的、代表應收賬款的銷售發票等單據時並不向出口商提供融資,而是在單據到期後,向出口商支付貨款。無論到時候貨款是否能夠收到,保理商都必須支付貨款。
(2)保理是什麼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保理(Factoring)全稱保付代理,又稱托收保付,賣方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於其與買方訂立的貨物銷售/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務的金融機構),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資金融通、買方資信評估、銷售賬戶管理、信用風險擔保、賬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務的綜合金融服務方式。
它是商業貿易中以托收、賒賬方式結算貨款時,賣方為了強化應收賬款管理、增強流動性而採用的一種委託第三者(保理商)管理應收賬款的做法。
『叄』 保理公司是否屬於金融機構
保理公司、融資擔保、融資租賃等都是屬於「類金融」機構。
中國保理市場分為銀行保理、商業保理兩個市場,此前分別由銀監會、商務部監管。業內一般認為,從本質而言,銀行保理並非是真正的保理,而相當於是應收賬款質押貸款。商業保理公司反而與國際規則機制接軌,從事應收賬款轉讓,屬於信用融資。
(3)保理是什麼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關於商業保理的監管:
商業保理未來劃歸銀監會統一指導監管之後,首要難題是如何統一監管標准。
商業保理和銀行保理本質不同,標准語言也不太一樣,有待統一。此外,銀監會對保理公司主體、資本約束、注冊資本金、高管任職資格等會有單獨要求。
被認為是供應鏈金融載體的保理,是一個逆經濟周期行業。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新常態下,保理對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降低企業杠桿具有獨特優勢。
實際上,保理公司合規監管早已開始,此前一度流行「保理+P2P網貸」模式,華南地區的行業協會已經要求保理公司停止與P2P網貸機構合作。
監管看商業保理最核心的是要看基礎資產的風險,保理是否基於真實貿易背景。現在的做法是用人工審查相關交易單據,通過交易背景的相關材料來確保底層應收帳款是真實有效的。
『肆』 什麼是保理
保理是賣方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於其與買方訂立的貨物銷售/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務的金融機構),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資金融通、買方資信評估、銷售賬戶管理、信用風險擔保、賬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務的綜合金融服務方式。
它是商業貿易中以托收、賒賬方式結算貨款時,賣方為了強化應收賬款管理、增強流動性而採用的一種委託第三者管理應收賬款的行為。
公司將其應收賬款以無追索權的方式轉讓給保理公司,由其作為主債權人而非代理人的一種金融服務方式。應收賬款以無追索權方式售出,意指在不能收回賬款時保理商不能向出賣方追索。
(4)保理是什麼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在實際的運用中,保理業務有多種不同的操作方式。一般(也有特殊情況)可以分為:有追索權和無追索權的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1、有追索權的保理
有追索權的保理指供應商將應收賬款的債權轉讓銀行(即保理商),供應商在得到款項之後,如果購貨商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保理商有權向供應商進行追索,要求償還預付的貨幣資金。
銀行出於謹慎性原則考慮,為了減少日後可能發生的損失,通常情況下會為客戶提供有追索權的保理。
2、無追索權的保理
無追索權的保理則相反,由保理商獨自承擔購貨商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的風險。供應商在與保理商開展了保理業務之後就等於將全部的風險轉嫁給了銀行。因為風險過大,銀行一般不予以接受。
3、明保理
明保理和暗保理按照是否將保理業務通知購貨商來區分的。明保理是指供貨商在債權轉讓的時候應立即將保理情況告知購貨商,並指示購貨商將貨款直接付給保理商。
在國內銀行所開展保理業務都是明保理。
『伍』 保理合同屬於哪類銀行貸款
保理合同即保付代理業務。
保付代理業務簡稱保理,是銀行購買供貨企業因賒銷而產生的短期應收賬款債權,貸款由銀行先期支付給賣方企業:然後銀行作為債權人代理賣方再向買方企業催收。這項業務的貸款標的雖與應收賬款質押業務相同,但在債權債務處理方式上兩者是有區別的。
保理一般分為三類:
1、商業保理(commercial factoring)
指由非銀行保理商開展的保理業務。
2、國內保理(domestic factoring)
指保理商為在國內貿易中的買方、賣方提供的保理業務。
3、國際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
指保理商為在國際貿易中的買方、賣方提供的保理業務。
(5)保理是什麼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與傳統結算方式相比,保理的優勢主要在於融資功能。保理商為其提供下列服務中的至少兩項:
1、貿易融資
保理商可以根據賣方的資金需求,收到轉讓的應收賬款後,立刻對賣方提供融資,協助賣方解決流動資金短缺問題。
2、銷售分戶賬管理
保理商可以根據賣方的要求,定期向賣方提供應收賬款的回收情況、逾期賬款情況、賬齡分析等,發送各類對賬單,協助賣方進行銷售管理。
3、應收賬款的催收
保理商有專業人士從事追收,他們會根據應收賬款逾期的時間採取有理、有力、有節的手段,協助賣方安全回收賬款。
4、信用風險控制與壞賬擔保
保理商可以根據賣方的需求為買方核定信用額度,對於賣方在信用額度內發貨所產生的應收賬款,保理商提供100%的壞賬擔保。
『陸』 保理公司屬於金融機構么
屬於屬於屬於
『柒』 保理是什麼
保理(Factoring)又稱托收保付,賣方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於其與買方訂立的貨物銷售/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務的金融機構),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資金融通、買方資信評估、銷售賬戶管理、信用風險擔保、賬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務的綜合金融服務方式。它是商業貿易中以托收、賒賬方式結算貨款時,賣方為了強化應收賬款管理、增強流動性而採用的一種委託第三者(保理商)管理應收賬款的做法。
『捌』 什麼是保理
保理(Factoring)全稱保付代理,又稱托收保付,賣方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於其與買方訂立的貨物銷售回/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答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務的金融機構),
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資金融通、買方資信評估、銷售賬戶管理、信用風險擔保、賬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務的綜合金融服務方式。
它是商業貿易中以托收、賒賬方式結算貨款時,賣方為了強化應收賬款管理、增強流動性而採用的一種委託第三者(保理商)管理應收賬款的行為。
(8)保理是什麼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由於各中文地區關於保理服務內容側重不一及運作程序存在一定差異,因此關「保理」一詞的中文譯名也略有不同,給各地業務開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亂。
比如:在新加坡,「保理」被譯為「客賬融資」或音譯成「發達令」;在中國香港則把「保理」譯成「銷售保管服務」;
中國台灣將其譯為「應收賬款管理服務」「應收賬款承購業務」和「賬務代理」;中國大陸引進保理業務較晚,「保理」曾被稱為「客賬受讓」「代理融通」「應收賬款權益售」與「銷售包理」「包理」和「保付代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