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金融公司詐騙400萬員工怎麼處理
金融公司詐騙400萬,對員工的處理是:如果員工也參與了犯罪的相關行動,屬於共同犯罪,按照罪犯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的情節相應增減刑期。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B. 金融詐騙員工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公司涉嫌金融詐騙,員工是否構成金融詐騙犯罪,主要看工作人員否知道自己從事金融詐騙的活動,如果明知是金融詐騙犯罪行為而從事的,就會按共同犯罪進行處理。在共同犯罪中,構成從犯。若其不知從事的是金融詐騙工作的,則不需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刑法》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C. 公司涉嫌詐騙普通員工怎麼處理
這要根據「員工」在犯罪過程中所起到的作用進行判斷。但是,如果確定其是從犯,或者脅從犯,應該依法從輕或者免予處罰。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規定,【脅從犯】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同時,如果員工確實沒有參與詐騙的,司法機關會在核實後免予處罰。
D. 公司涉嫌詐騙員工怎麼處理
公司涉嫌詐騙,員工參與詐騙行為的,會按照其嚴重程度進行處罰,如果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會從輕處罰或免予處罰。
根據《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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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 金融詐騙公司離職員工會受處罰嗎
要看具體情況。離職員工在公司若擔任領導類職務,又與公司實施金融詐騙的行為起到一定作用的,可能會依法受到處罰。但是如果員工只是一般職務,又與公司的金融詐騙行為沒有任何關系的,可能不會受牽連。
F. 公司涉嫌金融詐騙,員工怎麼辦
法律分析:公司涉嫌金融詐騙,員工是否構成金融詐騙犯罪,主要看工作人員否知道自己從事金融詐騙的活動,如果明知是金融詐騙犯罪行為而從事的,就會按共同犯罪進行處理。在共同犯罪中,構成從犯。若其不知從事的是金融詐騙工作的,則不需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G. 金融公司詐騙員工怎麼處理
單位詐騙員工,員工可以帶著證據在案發地報警。
詐騙案是刑事案。
警方會調查,會甄別。
要是詐騙案,警方會積極破案。
案件要是破了,會挽回受害人的損失的。
H. 金融詐騙公司,員工的刑事責任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應理解為「非法所有」。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數額犯、結果犯。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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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特徵:
第一,詐騙手段具有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6日《關於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曾規定,集資詐騙罪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虛構集資用途」一般表現為行為人虛構客觀上並不存在的企業或者企業發展計劃,而且是對投資者具有誘惑力的投資少、見效快、收益高的所謂項目。
「以虛假的證明文件」一般表現為行為人往往以所謂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資信證明等欺騙投資者,「以高回報率為誘餌」,往往表現為行為人許諾的利益往往遠遠高於國家限定的利息標准。
第二,行為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資詐騙罪在行為方式上必須以「非法集資」的形式出現。根據《解釋》的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
I. 金融詐騙一般員工會被判刑嗎
業務員無責或輕責,若有責任也是從犯,具體分析:業務員知道還是不知道所在公司是詐騙。1、如果該公司合法且業務員不知道公司詐騙則不用承擔任何責任。2、如果知道該公司是詐騙,而繼續在公司工作,應承擔相應責任。但不管怎麼講,公司才是違法主體,作為主犯,公司老闆及高管才是主要犯罪人員,主要後果應該由公司承擔。3、如果該公司本身就是空殼公司,沒有經過正規注冊,這就有點復雜一點,責任大一點。4、如果公司沒注冊且知道是在騙人而繼續干,肯定要承擔從犯責任。
根據《刑法》的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J. 金融公司涉嫌詐騙,公司員工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1.是否牽連,要看是否對犯罪行為明知而參與。如果是明知的,那麼屬於共同犯罪,按照罪犯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的情節相應增減刑期。如果對於犯罪完全是不知情的,那麼不構成犯罪。
2.是否知情,不是自己說了算的,偵查機關就是負責調查和收集證據的。公司都這樣做也不能就因此逃避責任,關鍵還是看是否知情,是否參與。
3.案件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是不會透露具體信息的。
4.如果經濟條件允許,建議聘請律師及時會見,這樣有利於掌握第一手信息,前提如實向律師陳述,有利於第一時間作出是否有罪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