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銀監會在《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信息統計制度》中所稱案件,包括
第三條本規程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或共同實施,或與外部人員合夥實施的,以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的資金、財產為侵犯對象的,涉嫌觸犯刑法,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立案偵查的事件或銀行業金融機構遭受外部詐騙、盜竊、搶劫等侵害,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事件。
B. 金融機構制度建設的內容有哪些
我國金融市場發展和建設所取得的成績有目共睹,但仍然面臨著不少矛盾和問題。這些矛盾和問題主要是: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結構不平衡的矛盾依然突出,銀行貸款在社會融資總量中仍占絕對比重;市場發展不平衡,債券市場的發展落後於股票市場,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相對滯後;信息披露、信用評級等基本市場約束和激勵機制尚未完全發揮作用;金融產品的種類和層次不夠豐富,市場的功能有待進一步提升等等。總之,金融市場創新和發展的任務依然十分艱巨和緊迫。
2007年,我國金融市場發展將繼續把握發展機遇,堅持「創新、發展、規范、協調」,繼續推動產品創新和對外開放,不斷加強制度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處理好市場發展與防範風險的關系,切實強化市場監管和市場風險防範,建設多層次金融市場體系,促進金融市場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一)加快推進金融市場創新
以金融產品創新為重點,依靠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繼續大力推動金融創新,並建立金融創新的長效機制,進一步提升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水平。要適應金融業務綜合化、金融活動國際化、金融交易電子化和金融產品多樣化的發展趨勢,大力推進金融市場創新。金融市場創新一定要從我國國情出發,根據需要和可能,積極穩步推進。金融市場創新要與加強金融監管相互協調、相互促進。
一是穩步擴大銀行間市場創新產品的規模,穩步發展短期融資券市場,繼續做好金融債、商業銀行次級債、混合資本債等債券的發行管理,積極穩妥地推進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推動銀行間市場的快速發展;二是要加快黃金市場的產品創新,研究推出黃金衍生產品,積極探索黃金市場從現貨市場向衍生品市場過渡的有效途徑;三是要加大外匯市場創新力度,進一步研究在場外市場推出人民幣衍生產品;四是支持證券公司進行產品、服務和組織創新,豐富基金產品類別,穩步推進封閉式基金轉型的創新;五是以穩妥推出金融期貨為重點,適時推出新的商品期貨品種,更好地發揮期貨市場職能;六是大力加強金融衍生產品的研發工作,確立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規劃,積極推動相關機構加快金融衍生產品的研發和技術准備。
(二)加強制度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
總體而言,我國金融市場仍然處在發展初期,大力加強制度性和機制性建設是解決我國金融市場問題的重要工作。一是要加強市場法律法規制度建設,鞏固市場發展成果,制定相關的辦法或規則,爭取盡早出台《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託管和結算管理辦法》、《同業拆借管理辦法》等,盡快頒布《上市公司監管條例》、《證券公司監管條例》、《證券公司監管處置條例》等相關文件,進一步健全交易、信息披露、並購重組制度。二是要進一步完善行業自律組織的功能,充分發揮證券、期貨、會計師、律師和信用評級機構等行業協會或自律組織的自律管理作用,協助監管部門履行職能,維護市場秩序,促進中介服務機構不斷提高自身執業水平和公信力,使信息披露和信用評級等市場約束和激勵機制真正在金融市場發展中發揮作用。
(三)處理好市場發展與防範風險的關系
有效的監管體系是維護金融市場良好秩序和促進金融市場長遠健康發展的保障。要切實加強和改進金融監管,樹立依法行政、依法監管的理念,通過實施有效的監管,努力提高市場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效率,降低市場的系統風險。同時順應金融業綜合經營的趨勢,不斷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積極探索功能監管的新思路,加強金融監管部門在統一金融產品標准、統一執法合作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推動市場協作監管機制建設,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提高監管效率,努力構建保障金融市場協調健康發展、有效防範化解風險的長效機制。要加強金融市場體系和跨市場風險監測指標體系的研究,建立起金融市場的風險預警體系,妥善處理推動金融市場創新發展與加強風險防範的關系。
(四)構建多層次的金融市場體系
多層有序、結構合理、運行安全的統一金融市場體系是金融市場快速健康發展的有力保障。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要以推進產品創新和制度建設為抓手,以增強市場功能為著力點,加快發展和構建多層次的金融市場體系。要大力發展資本市場,擴大直接融資規模和比重。加快發展債券市場,穩步發展股票市場,積極穩妥地發展期貨市場。同時,也要注重貨幣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保險市場等的協調發展,建立各市場之間穩定、規范、合法的市場准入和資金流動渠道,進一步提高金融市場的整體效率,充分發揮金融市場有效配置資源的作用。
當前要進一步推動債券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直接融資的主渠道,債券市場對於有效配置金融資源、保障貨幣政策有效傳導、維護宏觀經濟健康運行等發揮著重要作用。以科學發展觀統領我國債券市場發展全局,促進債券市場持續健康發展。努力擴大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大力發展公司債券,完善債券管理體制、市場化發行機制和發債主體的自我約束機制。要堅持創新理念,加強債券市場產品和工具的創新;建立規范的市場機制,包括債券發行的備案管理、信息披露和債券評級等;注重債券市場的協調和統籌,主要依託場外市場,促進場外市場與場內市場的互通互聯;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積極引入和培育證券公司、保險機構、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堅持市場化發展方向,充分發揮債券市場行業自律的作用。
當前要穩步發展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資本市場作為現代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發揮著血液調節中樞的功能。發展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對於提高市場的籌資能力和資本配置功能,對於保護好市場、控制市場風險具有重大意義。要依託現有市場體系,逐步形成以交易所主板市場和中小企業板市場為主體,以場外交易市場為補充,各類市場內部合理分層的資本市場體系,並通過各層次市場的差別化制度安排,實現市場風險的分層管理和市場整體效率的提高。要穩步發展股票市場,積極培育藍籌股市場,吸引優質紅籌股回歸,推出創業板以及加快全國性場外交易市場的籌建,完善股份報價轉讓系統。要以解決體制性、機制性問題為重點,加強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建設,著力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改善上市公司整體結構,健全上市公司自我約束機制,嚴格信息披露制度。要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管,切實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
(五)積極穩妥推進金融市場對外開放
要適應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新形勢,統籌國內發展與對外開放的要求,循序漸進、積極穩妥地推進金融市場對外開放。一方面,要提高法規和政策透明度,創造公平和可預見的市場環境,繼續推動合格境外機構參與國內金融市場投資與融資活動,積極借鑒國際先進經驗與技術,提高我國金融機構的競爭力,進一步深化交流與合作,擴大我國金融市場的影響力。另一方面,要搭建我國金融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的聯通渠道與平台,積極利用國際金融市場資源,推動我國金融機構、企業與居民參與國際金融市場活動,促進我國金融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的融合,提升我國金融市場在國際金融市場中的影響與地位。適時適度地擴大對外開放,有利於進一步完善我國金融市場的運行機制和約束機制,不斷增強我國金融市場在開放條件下的競爭實力和發展能力,為我國金融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C. 銀行信息科技如何發揮引領作用
發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在簡政放權的大背景下,《辦法》對很多准入條件進行了刪減,但對信息科技的准入標准反而有所加強,對機構設立、業務准入等都提出了明確的信息科技核準的條件。首次將首席信息官(CIO)納入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對其任職資格制定了標准。這顯示了銀監會對商業銀行信息科技風險的重視,強調了信息科技風險管控前移至准入關口的機制安排。
推動成立信息科技外包風險聯合監督平台和外包合作自律組織。銀監會出台了《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外包風險監管指引》,開展外包風險的專項治理工作,以提高銀行業信息科技外包風險的防範能力。
建立銀行業自主可控信息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推動銀行機構、企業和大學把資源聯合起來,圍繞國產信息技術應用落地的關鍵問題開展技術合作,實施技術轉移,加快科技成果的商業化運用,以應用和市場需求倒逼技術創新,培育國產信息技術在銀行業發展應用的良性生態環境。
守住信息安全底線。科技與金融的融合,以信息科技為基礎和核心,信息安全是構建互聯網金融信任體系的基石。2013年以來,銀行業信息科技突發事件數量有所下降。雖然突發事件不可預知,但某些事件源起於管理疏漏,說明銀行在增強內控、提高責任心方面要投入更多精力。
開展信息科技頂層設計。不謀萬世者不足謀一時,不謀全局者不足謀一域。當前信息科技工作很多矛盾的根源在於缺乏頂層設計,無論是重建設輕管理、重開發輕運維的矛盾,還是業務和科技脫節,創新不足的問題,都源於此。
改革發展沒有止境,科技創新沒有盡頭。銀行業在牢牢守住信息安全底線、切實開展科技頂層設計、全面激發自主創新活力的總體要求下,加強科技引領作用,不斷提高銀行業整體競爭實力,增強風險抵禦能力,切實推動「自主可控、持續發展、科技創新」三大戰略目標的實現,使信息科技工作引領銀行業走向下一個輝煌。
D. 金融機構客戶交易數據備份制度相關規定
你好,可以到銀監會網站了解。
E. 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哪些內容
反洗錢
F.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風險管理指引的主要要求是什麼
機構職責
第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統風險管理架構,完善內部組織結構和工作機制,防範和控制信息系統風險。
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認真履行下列信息系統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信息系統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准,落實銀監會相關監管要求;
(二)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和內部控制規程,明確信息系統風險管理崗位責任制度,並監督落實;
(三)負責組織對本機構信息系統風險進行檢查、評估、分析,及時向本機構專門委員會和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相關的管理信息;
(四)及時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本機構發生的重大信息系統事故或突發事件,並按有關預案快速響應;
(五)每年經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審查後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信息系統風險管理的年度報告;
(六)做好本機構信息系統審計工作;
(七)配合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做好信息系統風險監督檢查工作,並按照監管意見進行整改;
(八)組織本機構信息系統從業人員進行信息系統有關的業務、技術和安全培訓;
(九)開展與信息系統風險管理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負責信息系統的戰略規劃、重大項目和風險監督管理;信息科技管理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或其他負責風險監督的專業委員會應制定信息系統總體策略,統籌信息系統項目建設,定期評估、報告本機構信息系統風險狀況,為決策層提供建議,採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本機構信息系統風險管理責任人。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設立信息科技部門,統一負責本機構信息系統的規劃、研發、建設、運行、維護和監控,提供日常科技服務和運行技術支持;建立或明確專門信息系統風險管理部門,建立、健全信息系統風險管理規章、制度,並協助業務部門及信息科技部門嚴格執行,提供相關的監管信息;設立審計部門或專門審計崗位,建立健全信息系統風險審計制度,配備適量的合格人員進行信息系統風險審計。
第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與信息系統相關工作的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掌握履行信息系統相關崗位職責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二)未經崗前培訓或培訓不合格者不得上崗;經考核不適宜的工作人員,應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信息系統風險管理的專業隊伍建設,建立人才激勵機制,適應信息技術的發展。
第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和規范地披露信息系統風險狀況。
總體風險控制
第十四條 總體風險是指信息系統在策略、制度、機房、軟體、硬體、網路、數據、文檔等方面影響全局或共有的風險。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信息系統總體規劃,制定明確、持續的風險管理策略,按照信息系統的敏感程度對各個集成要素進行分析和評估,並實施有效控制。
第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採取措施防範自然災害、運行環境變化等產生的安全威脅,防止各類突發事故和惡意攻擊。
第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信息系統相關的規章制度、技術規范、操作規程等;明確與信息系統相關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建立制約機制,實行最小授權。
第十八條 在境外設立的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在境內設立的境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防範由於境內外信息系統監管制度差異等造成的跨境風險。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信息安全相關標准,參照有關國際准則,積極推進信息安全標准化,實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
第二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信息系統的評估和測試,及時進行修補和更新,以保證信息系統的安全性、完整性。
第二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數據中心機房應符合國家有關計算機場地、環境、供配電等技術標准。全國性數據中心至少應達到國家A類機房標准,省域數據中心至少應達到國家B類機房標准,省域以下數據中心至少應達到C類機房標准。數據中心機房應實行嚴格的門禁管理措施,未經授權不得進入。
第二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重視知識產權保護,使用正版軟體,加強軟體版本管理,優先使用具有中國自主知識產權的軟、硬體產品;積極研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信息系統和相關金融產品,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本機構信息化成果。
第二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信息系統相關的電子設備的選型、購置、登記、保養、維修、報廢等應嚴格執行相關規程,選用的設備應經過技術論證,測試性能應符合國家有關標准。信息系統所用的伺服器等關鍵設備應具有較高的可靠性、充足的容量和一定的容錯特性,並配置適當的備品備件。
第二十四條 信息系統的網路應參照相關的標准和規范設計、建設;網路設備應兼備技術先進性和產品成熟性;網路設備和線路應有冗餘備份;嚴格線路租用合同管理,按照業務和交易流量要求保證傳輸帶寬;建立完善的網管中心,監測和管理通信線路及網路設備,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網路安全管理。生產網路與開發測試網路、業務網路與辦公網路、內部網路與外部網路應實施隔離;加強無線網、互聯網接入邊界控制;使用內容過濾、身份認證、防火牆、病毒防範、入侵檢測、漏洞掃描、數據加密等技術手段,有效降低外部攻擊、信息泄漏等風險。
第二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信息系統加密機、密鑰、密碼、加解密程序等安全要素的管理,使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密碼設備,完善安全要素生成、領取、使用、修改、保管和銷毀等環節管理制度。密鑰、密碼應定期更改。
第二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數據採集、存貯、傳輸、使用、備份、恢復、抽檢、清理、銷毀等環節的有效管理,不得脫離系統採集加工、傳輸、存取數據;優化系統和資料庫安全設置,嚴格按授權使用系統和資料庫,採用適當的數據加密技術以保護敏感數據的傳輸和存取,保證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
第二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信息系統配置參數實施嚴格的安全與保密管理,防止非法生成、變更、泄漏、丟失與破壞。根據敏感程度和用途,確定存取許可權、方式和授權使用范圍,嚴格審批和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制定信息系統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評審和修訂。省域以下數據中心至少實現數據備份異地保存,省域數據中心至少實現異地數據實時備份,全國性數據中心實現異地災備。
第三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技術文檔資料和重要數據的備份管理;技術文檔資料和重要數據應保留副本並異地存放,按規定年限保存,調用時應嚴格授權。信息系統的技術文檔資料包括:系統環境說明文件、源程序以及系統研發、運行、維護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技術資料。重要數據包括:交易數據、賬務數據、客戶數據,以及產生的報表數據等。
第三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信息系統可能影響客戶服務時,應以適當方式告知客戶。
研發風險控制
第三十二條 研發風險是指信息系統在研發過程中組織、規劃、需求、分析、設計、編程、測試和投產等環節產生的風險。
第三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研發前應成立項目工作小組,重大項目還應成立項目領導小組,並指定負責人。項目領導小組負責項目的組織、協調、檢查、監督工作。項目工作小組由業務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組成,具體負責整個項目的開發工作。
第三十四條 項目工作小組人員應具備與項目要求相適應的業務經驗與專業技術知識,小組負責人需具備組織領導能力,保證信息系統研發質量和進度。
第三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部門根據本機構業務發展戰略,在充分進行市場調查、產品效益分析的基礎上制定信息系統研發項目可行性報告。
第三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部門編寫項目需求說明書,提出風險控制要求,信息科技部門根據項目需求編制項目功能說明書。
第三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部門依據項目功能說明書分別編寫項目總體技術框架、項目設計說明書,設計和編碼應符合項目功能說明書的要求。
第三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獨立的測試環境,以保證測試的完整性和准確性。測試至少應包括功能測試、安全性測試、壓力測試、驗收測試、適應性測試。測試不得直接使用生產數據。
第三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部門應根據測試結果修補系統的功能和缺陷,提高系統的整體質量。
第四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人員、技術人員應根據職責范圍分別編寫操作說明書、技術應急方案、業務連續性計劃、投產計劃、應急回退計劃,並進行演練。
第四十一條 開發過程中所涉及的各種文檔資料應經相關部門、人員的簽字確認並歸檔保存。
第四十二條 項目驗收應出具由相關負責人簽字的項目驗收報告,驗收不合格不得投產使用。
第五章運行維護風險控制
第四十三條 運行維護風險是指信息系統在運行與維護過程中操作管理、變更管理、機房管理和事件管理等環節產生的風險。
第四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運行與維護應實行職責分離,運行人員應實行專職,不得由其他人員兼任。運行人員應按操作規程巡檢和操作。維護人員應按授權和維護規程要求對生產狀態的軟硬體、數據進行維護,除應急外,其他維護應在非工作時間進行。
第四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的運行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定詳細的運行值班操作表,包括規定巡檢時間,操作范圍、內容、辦法、命令以及負責人員等信息;
(二)提供常見和簡便的操作菜單或命令,如信息系統的啟動或停止、運行日誌的查詢等;
(三)提供機房環境、設備使用、網路運行、系統運行等監控信息;
(四)記錄運行值班過程中所有現象、操作過程等信息。
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的維護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除對信息系統設備和系統環境的維護外,對軟體或數據的維護必須通過特定的應用程序進行,添加、刪除和修改數據應通過櫃員終端,不得對資料庫進行直接操作;
(二)具備各種詳細的日誌信息,包括交易日誌和審計日誌等,以便維護和審計;
(三)提供維護的統計和報表列印功能。
第四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的變更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訂嚴密的變更處理流程,明確變更控制中各崗位的職責,並遵循流程實施控制和管理;變更前應明確應急和回退方案,無授權不得進行變更操作;
(二)根據變更需求、變更方案、變更內容核實清單等相關文檔審核變更的正確性、安全性和合法性;
(三)應採用軟體工具精確判斷變更的真實位置和內容,形成變更內容核實清單,實現真實、有效、全面的檢驗;
(四)軟體版本變更後應保留初始版本和所有歷史版本,保留所有歷史的變更內容核實清單。
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信息系統投產後一定時期內,應組織對系統的後評價,並根據評價及時對系統功能進行調整和優化。
第四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機房環境設施實行日常巡檢,明確信息系統及機房環境設施出現故障時的應急處理流程和預案,有實時交易服務的數據中心應實行24小時值班。
第五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實行事件報告制度,發生信息系統造成重大經濟、聲譽損失和重大影響事件,應即時上報並處理,必要時啟動應急處理預案。
外包風險控制
第五十一條 外包風險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將信息系統的規劃、研發、建設、運行、維護、監控等委託給業務合作夥伴或外部技術供應商時形成的風險。
第五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進行信息系統外包時,應根據風險控制和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外包的原則和范圍,認真分析和評估外包存在的潛在風險,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制定相應的風險防範措施。
第五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外包承包方評估機制,充分審查、評估承包方的經營狀況、財務實力、誠信歷史、安全資質、技術服務能力和實際風險控制與責任承擔水平,並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評估工作可委託經國家相應監管部門認定資質,具有相關專業經驗的獨立機構完成。
第五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並規定承包方在安全、保密、知識產權方面的義務和責任。
第五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充分認識外包服務對信息系統風險控制的直接和間接影響,並將其納入總體安全策略和風險控制之中。
第五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完整的信息系統外包風險評估與監測程序,審慎管理外包產生的風險,提高本機構對外包管理的能力。
第五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息系統外包風險管理應當符合風險管理標准和策略,並應建立針對外包風險的應急計劃。
第五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與外包承包方建立有效的聯絡、溝通和信息交流機制,並制定在意外情況下能夠實現承包方的順利變更,保證外包服務不間斷的應急預案。
第五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將敏感的信息系統,以及其他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客戶隱私數據的管理與傳遞等內容進行外包時,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銀監會的有關規定,經過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批准,並在實施外包前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報告的機構備案。
G. 金融制度有哪些具體內容,比如有哪些具體的制度,以及這些制度主要起哪些作用
所謂金融制度,就是指有關金融交易的全部制度安排或規則的集合。可以從三個層次來理解金融制度:(1)金融制度的最上層是法律、規章制度和貨幣政策,即一般意義上的金融活動和金融交易規則;(2)金融制度的中間層是金融體系的構成,包括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3)金融制度的基礎層是金融活動和金融交易參與者的行為。在任何一個金融制度中,它的參與者基本上可以歸納為五類:資金有餘的人或部門、資金短缺的人或部門、金融中介機構、金融市場、金融監管當局。
香港的金融制度詳細資料參考:
香港是主要的國際金融中心, 金融機構和市場緊密聯系, 為本地和海外的客戶及投資者提供各類投資產品及服務。香港金融市場的特色是流通量高,市場在有效和具透明度的監管下運作, 各項監管規例都符合國際標准。
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政府恪守盡量不幹預金融市場運作的原則,並盡力提供一個有利營商的環境。政府實施低稅政策和推行簡單的稅制,使各類商業有更多主動權及創新空間。香港十分重視法治及維持巿場的公平競爭,不會阻止外國公司參與本地的金融市場,更不會限制資金進出本港。此外,本港亦無實施外匯管制。
金融市場:銀行業方面,截至2006年5月底,香港有134間持牌銀行、32間有限制牌照銀行和33間接受存款公司。此外,有88間外資銀行在本港設有代表辦事處,分行總數約1 300間(不包括在本港的主要營業地點)。這些外資銀行來自37個國家,其中69間是屬於全球最大的100間銀行。香港的銀行從事多方面的零售及批發銀行業務,例如接受存款、貿易融資、公司財務、財資活動、貴重金屬買賣及證券經紀業務。
香港已連續11年(1995年-2005年)獲美國傳統基金會評為經濟最自由的地方。香港的銀行業務約有57%以外幣為單位,並以對外為主,顯示香港在全球銀行業中的重要地位。截至2005年年底,各間銀行及接受存款機構所持的海外凈資產總值16,040億港元,使香港成為全世界最大的銀行中心之一。
香港的外匯市場發展成熟,買賣活躍。本港沒有外匯管制,且位於有利的時區,這對促進外匯市場的發展,十分有利。由於本港與海外的外匯市場緊密連系,香港的投資者可以全日24小時在世界各地的市場進行外匯買賣。根據國際結算銀行在2004年進行的每三年一度全球調查,香港外匯市場以成交額計算在世界排行第六位。香港貨幣市場主要包括銀行同業拆息市場。貨幣市場主要是給機構進行批發層面的銀行業務。香港的銀行同業拆息率,是按市場參與者之間的資金供求而決定,所以,這個利率是香港短期貸款最重要的價格指針之一。在2006年3月,香港銀行同業拆息市場平均每日的成交額為2,660億港元。
以截至2006年5月底的資本市值計算,香港的股票市場位列世界第八,在亞洲則排名第二1。以2005年的股本集資額計算,香港股票市場位列全球第五,亞洲第一。本地股票市場上有多元化的投資產品,包括普通股份、期權、認股權證、牛熊證、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單位信託及債務證券,供投資者進行買賣。截至2006年5月底,在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主板市場掛牌的上市公司有1,144間,資本市值總額達94,110億港元,當中有347間為內地企業,這些內地企業至今已透過香港集資超過11,000億港元。在聯交所內進行的交易透過「自動對盤及成交系統」進行。第三代電子交易系統,即「第三代自動對盤及成交系統」,已全面投入運作。新系統提供一個連接投資者、經紀及交易所的交易平台,以提高市場效率及促進股票市場的網上交易。
至於衍生產品市場方面,截至2006年5月底,有四種期貨產品及兩種期權產品於香港期貨交易所(期交所)及聯交所進行買賣,包括指數期貨、股票期貨、利率期貨、債券期貨、指數期權及股票期權。隨著越來越多內地企業在香港股票市場上市,H股指數期貨及期權已分別在2003年12月及2004年6月推出。此外,新華富時中國25指數期貨及期權亦已在2005年5月推出。隨著恆生指數期貨及期權合約的交易於2000年6月轉以「自動交易系統」進行,衍生產品市場的交易運作已全面電子化。在兩個交易所內進行的交易透過三間互連的結算公司進行交收及結算,該三間公司分別是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公司及香港期貨結算公
司。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透過「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在股票市場上進行交收及結算。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是該兩個交易所及三間結算公司的控股公司。香港交易所在2003年年中完成引入新一代的「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第三代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該系統的開放式結構使香港交易所可以與市場參與者接連。在衍生產品市場方面,香港交易所於2004年年初推出了新的「衍生產品結算及交收系統」,以取代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公司及香港期貨結算公司所沿用的兩套傳統結算系統。「衍生產品結算及交收系統」容許期貨交易所及股票期權交易所參與者透過單一的前端裝置,結算及交收他們在期貨和期權市場內的交易。
除股票及期貨市場外,本港亦有一個活躍的場外交易市場,該市場主要由專業機構參與運作及使用,而涉及的產品包括與股票、利率及貨幣有關的掉期、遠期及期權合約。
香港的債務市場已發展為區內其中一個流通量最高的巿場。「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於1990年設立,由香港金融管理局負責管理,為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以及私營機構發行的債務證券提供結算和託管服務。在2006年9月,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的平均每日成交額為363億港元。截至2006年9月底,未償還的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數額約為1,304億港元。在2006年上半年,私營機構發行的債務證券數額共達1,120億港元。
香港金銀業貿易場自二十世紀初開始已為投資者提供買賣黃金的交易平台。2005年內,在該貿易場交易的九九金總數量達392萬両。
香港是全球最開放的保險業中心之一。在2006 年6月,本港共有174間認可的保險公司,其中87間在香港注冊成立,其餘87間則分別在21個國家注冊成立,當中以美國及百慕達公司最多。近年,香港的保險業市場每年都有良好的增長,臨時數據顯示,2005年的保費總額約為1,410億港元。
香港是投資組合管理活動的區域中心,這類活動包括香港認可的單位信託和互惠基金,以及較大規模的機構基金管理。截至2006年3月底,本港共有1 998個認可的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在2005年年底,該等獲認可的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的資產凈值約為52,072億港元。
在2000年12月推行的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制度會滾存龐大的退休資產,促進金融市場進一步發展。強積金屬長線的投資活動,除了對新投資產品帶來需求外,亦會增加對現有產品的需求,更有助促進金融市場的穩定發展。截至2006年5月,強積金計劃下的累算資產總額已達到1,706億港元(220億美元)。
對金融市場的監管:為配合國際趨勢,香港歷年來已制定和發展本地的金融服務監管制度。主要監管機構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保險業監理處(保監處)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分別負責監管銀行業、證券和期貨業、保險業和退休計劃的業務。
在1993年,政府把外匯基金辦事處及銀行業監理處合並為金管局,主要目的是確保維持金融體制及銀行業穩定等中央銀行的功能,能夠由一個具專業知識的機構執行,並保持政策的延續性,從而維系港人及國際財經界對香港的信心。除了監管銀行業外,金管局的其它功能和目標包括維持港元穩定、提高金融制度的效率及促進其發展,以及維護廉潔公正的金融制度;這與世界各地中央銀行的功能和目標大致相同。
政府並不參與證券期貨業的日常監管工作。證監會於1989年成立,是一個獨立的法定組織,負責執行規管香港證券期貨市場的法例,以及促進和推動證券期貨市場的發展。證監會致力維持和促進證券期貨業的公平、效率、競爭力、透明度及秩序,並為投資者提供保障。證監會根據現行的規管架構,有責任規管和監察香港交易所及其附屬機構,包括聯交所、期交所及三間認可的結算公司。政府會在有需要時協助推動及協調證監會和香港交易所推行的市場改革。
《2006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已於2006年6月23日生效,該修訂條例就分開證監會主席與該會執行管理層的角色,以及增設行政總裁職位而訂定條文。在新的架構下,主席領導證監會董事局制定證監會的整體方向、政策及策略,以及監察執行管理層在落實董事局所議定的目標、政策及策略方面的工作。至於行政總裁,他須對證監會的日常運作負起行政職責。這個模式與本地及國際的最佳管治方法一致。
保監處為政府架構內的一個辦事處,負責執行規管保險公司和中介人的法例。保險業監理專員獲委為保險業監督,對本港保險業實行審慎的監管,以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此外,保險業界會征詢保險業監督的意見,制訂自我監管的措施,以加強保險市場的專業紀律。在保險業監督的推動下,保險業已實施「保險中介人素質保證計劃」,規定所有保險中介人須通過考試方能執業。自2002年開始,保險中介人更須參加持續的專業培訓計劃,才獲准延續有關登記或授權。
積金局於1998年9月成立。該局是獨立的法定組織,負責規管和監察強積金制度的運作。
銀行:本港的接受存款機構劃分為三級,分別是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根據《銀行業條例》,上述的銀行及公司統稱為「認可機構」。這些認可機構可以本港注冊公司或外國銀行分行形式在本港經營業務。
目前,只有持牌銀行才可經營往來戶口業務,以及接納任何數額和期限的存款。有限制牌照銀行主要經營商業銀行及資本市場業務。這些銀行可接受50萬港元或以上的存款,存款期不限。接受存款公司以屬於持牌銀行所有,或與持牌銀行有聯系的機構居多,並經營一系列的業務,主要是消費貸款業務。接受存款公司只可接受10萬港元或以上、原定期限最少為三個月的存款。
認可機構三級制使那些基礎穩固但規模不及一般銀行的公司,有資格申請成為有限制牌照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以便能接受本地人士存款,或經營批發及投資性質的銀行業務。為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擬定認可准則的目的,是確保只有組織健全及管理完善的機構,才可獲委託接受公眾的存款。當局會定期檢討發牌准則,以確保這些准則能夠反映監管環境不時轉變的需要,並符合不斷改變的國際標准。
認可機構必須遵守《銀行業條例》的規定,維持足夠的流動資金和資本充足比率;定期向金管局提交統計報表;遵守貸款予客戶或董事及雇員的限額規定;以及在委任董事和行政總裁(包括其候補人)及控制權改變時,尋求金管局的批准。外國銀行以分行形式在港經營業務,是無須在香港持有資本的。根據《銀行業條例》,這些銀行亦不受資本比率規定或以資本為基礎的大額風險額度所限制。
香港在銀行監管方面的法律架構符合國際標准,包括由巴塞爾委員會於1997年9月頒布的《有效監管銀行業的主要原則》。監管程序採用風險為本的模式,著重評估認可機構就所面對的現有及潛在風險而採用的內部風險管理制度的質素。監管的目的在於設計一套審慎的監察制度,以協助維持銀行體系的整體穩定及有效運作,同時並提供足夠的靈活空間,讓認可機構作出商業決定。
所有本地注冊認可機構現時均須按巴塞爾委員會在1988年發出的《資本協議》所訂明的資本充足標准,保持不少於8%的法定資本充足比率。金管局打算從2007年1月1日起,實施巴塞爾委員會於2004年6月頒布的經修訂資本充足架構(一般稱為《資本協議二》)。在監管外國銀行的風險方面,銀行資本是否充裕是由銀行注冊地的監管機構負責監管。雖然監管信用集中風險是銀行的總辦事處及注冊地的監管機構的責任,但金管局仍會就銀行提供大額貸款的個案,收集有助審慎監管的數據。至於外匯風險,金管局會檢討及監管銀行的內部限額,這些限額通常是由銀行的總辦事處訂定。如有任何超越該限額的個案,外國銀行必須向金管局報告。本港所有的認可機構,不論其注冊地點,均須保持不少於25%的法定流動資金比率。
鑒於電子銀行服務在香港日漸普及,而認可機構亦越來越倚賴信息科技,金管局繼續加強其在電子銀行及認可機構科技風險管理方面的監管架構。為此,金管局發出了一系列的指引,包括《電子銀行的監管》及《科技風險管理的一般原則》,並由2002年起就電子銀行監管及科技風險管理進行了約80次的專家小組現場審查。此外,金管局又推行為認可機構而設的自動管控自我評估程序,以評定這些機構在電子銀行監管及科技風險管理方面的管控成效。鑒於本港的電子銀行詐騙個案日漸增加,有關電子銀行保安的多渠道消費者教育計劃已經展開。銀行亦由2005年6月開始推行雙重身分核實方法,以加強對高風險零售網上銀行交易的保安管制。
金管局正採取兩項主要措施,以促進銀行體系的安全和穩健。第一,金管局正協助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在香港設立存款保障計劃。根據該計劃,一旦發生銀行倒閉事件,每名存戶最多可獲10萬港元的賠償。預期該計劃將於2006年下半年開始投入運作,以提供存款保障。第二,業內公會已按金管局的建議,於香港設立商業信貸資料庫。該資料庫已於2004年11月開始運作,第一階段涵蓋每年營業額不超過5,000萬港元的非上巿公司的信貸資料。金管局會與業內公會合作,研究如何擴大商業信貸資料庫的信貸資料范圍。
證券及期貨:香港特區政府對證券業的政策,是為該行業提供有利環境,及為市場參與者提供一個公平運作的市場,並施以足夠的監管,盡可能確保證券及期貨機構依循完善的商業標准,以保持投資者的信心,但又不會因制度繁瑣或財政干預而受到不必要的窒礙。
科技發展及全球金融市場一體化的趨勢正加劇各地市場間的競爭。為提高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財政司司長於1999年3月發表財政預算案演詞時,公布就證券及期貨市場推行三大范疇的改革。改革措施包括改善市場的基礎設施;透過把兩間交易所及三間結算公司股份化和合並,對市場架構進行改革;以及把規管制度的法律架構更新和精簡合理化。
在市場架構改革方面,有關兩個交易所及三間結算公司合並的授權法例,即《交易及結算所(合並)條例》,已於2000年2月24日制定,合並計劃其後在2000年3月6日完成。作為合並後的機構,香港交易所於2000年6月27日在其本身的交易所上市。合並的目的在於設立一個新的市場架構以提高效率、減低成本、加強風險管理及鼓勵市場推出新產品和服務,從而提高市場的競爭力。香港交易所是一間商業機構,但獲授予維持一個公平而有秩序的市場,以及審慎管理風險等重要公共職能。根據上述法例訂立的制衡措施,旨在確保該公司在發展業務時能在履行公共職能和達到商業目標之間取得平衡。
至於規管方面的改革,《證券及期貨條例》已於2003年4月1日生效。該條例把10條規管證券及期貨市場的法例更新,並綜合為一條新法例,使證券及期貨市場的規管制度符合國際標准和慣例。該條例亦同時引入新的規管措施,包括為市場中介人建立單一的發牌制度,以簡化規管安排和減輕受規管人士的負擔;引入新發牌條件,以提升中介人服務的質素;設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以民事程序處理有關個案,並擴大現有的刑事檢控范圍,以打擊市場失當行為;更新有關披露證券權益的規定,以提高市場的透明度;以及以靈活方式規管自動化交易服務,促進市場創新。條例提供了一個更具透明度和更完整的規管架構,並在保障投資者和促進市場發展這兩方面,取得合理平衡。此外,條例亦進一步鞏固了香港作為主要國際金融中心和中國內地首要集資中心的地位。
保險:《保險公司條例》規定,所有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均由保險業監督授權及進行審慎的監管。政府的政策是准許信譽良好、財政穩健和管理完善的新保險公司,加入保險行列。所有尋求保險業監督授權的保險公司,均須受相同的授權准則所規限,而所有獲授權的保險公司,不論其注冊地點,亦受保險業監督審慎監管。
強積金制度: 1995年8月,香港製定了《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為設立一個強制性私營公積金制度奠下基礎;這意味著香港在提供雇員退休保障方面,邁出重要的一步。該條例在1998年3月獲修訂,附屬規例亦分別於1998年4月及1999年5月獲得通過,就強積金制度的運作和某些職業退休計劃成員獲豁免的事宜,訂立具體的規則。
由於強積金供款屬強制性供款,政府已在強積金制度下訂立多項措施,確保強積金資產獲得妥善保管。該等措施包括在批核強積金受託人方面訂立嚴格准則;審慎作出監管,確保有關人士符合標准和遵守規例;確保計劃能順利運作和具透明度;以及設立一個補償基金機制,補償因違法行為而招致的損失。強積金制度在2000年12月開始實施。截至2006年5月底,約有98.7%的僱主、96.9%的有關雇員及77%的自僱人士參與了強積金計劃。當局不斷檢討強積金法例,以加強強積金制度的效益和效率。若干與運作及技術事宜有關的法例修訂,已於2002年制定。另一批有關投資規管的法例修訂,亦已於2006年制定。積金局現正擬備其它涵蓋計劃行政及執法事宜的修訂建議,以提交立法會審議。
2004年6月,積金局頒布《強積金投資基金披露守則》,以改善強積金基金收費及投資表現資料的披露,目的是提高透明度,確保計劃成員獲得更多資料,作出明智的投資決定。積金局並於2005年7月公布一套《合規標准》,藉以協助核准強積金受託人建立嚴謹的合規框架,以便監察機構有否履行法定義務及責任。
貨幣市場:就貨幣市場而言,本港的銀行同業拆息市場規模龐大,交投活躍,而銀行之間的批發港元活動亦是透過銀行同業拆息市場進行。香港銀行同業拆放利率及借入利率是金融市場資金流動性的重要指針,而對港元信貸的定價而言,亦起著重要的作用。
一直以來,銀行同業資金都是銀行體系中港元的主要來源,尤其對那些沒有經營大型零售網路的銀行(多數是外地注冊的銀行)而言。同時,銀行同業拆息市場亦是那些擁有大量客戶存款的銀行作出短期貸款投資的渠道。目前,銀行同業資金占所有銀行的港元債務總額約15%,反映銀行同業拆息市場對香港金融中介服務非常重要。
貨幣政策:香港的貨幣政策目標是維持貨幣穩定,亦即保持港元匯價穩定,使外匯市場上港元兌美元的匯率保持在7.80港元兌1美元左右的水平。採取這目標的原因是香港是一個高度外向的經濟體系。無論就本地進行的商業活動的性質或公眾信心而言,維持港元匯價穩定對香港都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本港於1983年10月實施聯系匯率制度,該制度是一個貨幣發行局制度。貨幣發行局模式規定,港元貨幣基礎由外匯基金持有的美元儲備按7.80港元兌1美元的固定匯率提供最少百分百的支持,而港元貨幣基礎的任何變動亦要百分百與該等美元儲備的相應變動配合。貨幣基礎包括已發行的紙幣和硬幣、持牌銀行在金管局開設的結算戶口的結余總和(即總結余)及未償還的外匯基金票據和債券。
截至2006年5月底,本港的外匯儲備達1,265億美元,約為流通貨幣的六倍,在全球排行第八位。本港三間發鈔銀行發行紙幣時,須於金管局的外匯基金戶口存放美元(以7.80港元兌1美元計),以換取法律規定作為銀行發鈔支持的負債證明書。至於由政府發行的10元紙幣及硬幣,金管局與代理銀行(負責保管和在市面推出10元紙幣及硬幣)之間的交易也是按7.80港元兌1美元的匯率以美元結算。因此,港元紙幣及硬幣均獲得存於外匯基金的美元全面支持,其變動亦由該等美元儲備的相應增減配合。自1998年9月起,金管局向持牌銀行明確保證,會將這些銀行的結算戶口內的港元兌換為美元。金管局在2005年5月18日推出強方兌換保證,在7.75的水平向持牌銀行買入美元,並宣布將現行金管局在7.80水平出售美元予持牌銀行的弱方兌換保證移至7.85的水平,讓強弱雙向的兌換保證能對稱地以聯系匯率7.80為中心點而運作。在強方及弱方兌換保證水平所設定的兌換范圍內,金管局可選擇進行符合貨幣發行局制度運作原則的市場操作,以促進貨幣及外匯市場暢順運作。
債務市場的發展:過去10年,為發展本地債務市場,金管局推行了若干措施,包括發行外匯基金票據和債券,並設立「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外匯基金票據和債券發行計劃提供高質素的港元債券,並為港元債券提供基準收益率曲線,從而促進債務市場的增長。「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的建立為港元及非港元債券提供高效率的結算及交收系統,而與海外結算系統的聯網則有助促進跨境債務工具的投資。其它措施包括由1999年3月起允許以外匯基金票據和債券作為買賣期貨、指數期權和股票期權的孖展抵押品,這有助鼓勵市場廣泛利用外匯基金票據和債券,從而提高外匯基金票據和債券的流通量。另外,外匯基金債券於1999年8月開始在聯交所上市,把投資者基礎擴大至個人投資者的層面。此舉有助各機構發行的債券上市,如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按揭公司)自1999年10月起把發行的部分債券在聯交所上市。
為進一步提高外匯基金票據和債券二手市場的流通量和透明度,金管局自2000年起採取了多項改革措施,包括根據基準准則定期檢討市場莊家的表現;以長期外匯基金債券取代短期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以及預先公布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的季度發行時間表。金管局自2002年11月起在其網頁公布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以及由「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託管和結算的其它債務證券每月成交量及未償還額的統計數字,這些數字按剩餘期限及定息/浮息債券分類。另外,金管局於2002年12月推行「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定價計劃」,以加強港元基準收益率曲線的可信性。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定價由主要新聞通訊社發布,並刊載於金管局的網站。
金管局一直致力加強債務市場的基礎建設,分別在2000年及2003年推出了「美元結算系統」及「歐元結算系統」,讓美元及歐元債券交易能夠在亞洲時區內高效率地進行實時結算交收。2005年12月,馬來西亞中央銀行與金管局簽訂諒解備忘錄,在馬來西亞的馬來西亞幣實時支付結算系統及香港的美元實時支付結算系統之間建立聯網。聯網定於2006年內完成,是區內首次在兩個實時支付結算系統之間建立跨境聯網,為兩種貨幣提供外匯交易同步交收服務。
香港交易所於2001年11月推出三年期外匯基金債券期貨作為債務市場對沖風險的工具。為鼓勵更多公司把發行的債券上市,香港交易所於2002年7月1日調低債券的上市費用。此外,政府亦採取了多項措施,簡化有關債券發行與上市的規例及程序。
為促進零售債券市場的發展,各機構不斷推行改革措施,包括在1999年把符合寬減利得稅資格的債券的最低面值由50萬港元調低至五萬港元;向公眾灌輸有關債券投資的知識;檢討公開發售債券的規則;按揭公司自2001年起通過銀行的銷售網路發行以個人投資者為對象的債券;以及推出零售外匯基金債券。於2000年12月推行的強積金制度,進一步推動了債務市場及基金管理業務的發展。政府在2004年5月及7月兩度成功發債,提升了市民大眾對債券的認識和興趣,並增加了市民的投資選擇。個人及機構投資者對這兩次發債的反應非常踴躍,這不但證明香港具備發行大規模債券的基建和人才,而且亦顯示本港對高質素債券的龐大潛在需求。
政府正就改善零售債券和股份的公開發售制度進行分階段檢討。在攺善計劃首階段提出的建議,已於2003年5月落實。2004年12月,《2004年公司(修訂)條例》中與招股章程有關的修訂條文開始生效,標志著該改善計劃的第二階段已經完成,並且明確地為首階段的措施賦予法定地位。改善計劃的第三階段隨著證監會發表有關對《公司條例》的招股章程制度的可行性改革咨詢文件而於2005年8月展開。改革建議的范疇涉及令類近但在法律上分為不同類別的金融產品的監管趨向一致、交易前的研究、保薦人的法律責任,以及可以藉提述方式將在某網上存管處備存的信息納入招股章程內的制度等。咨詢期於2005年12月31日結束,並接獲26份意見書。政府期望響應文件可於2006年第三季發表。
對結算及交收系統的監察:《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於2004年11月生效。該條例的目的,是促進對香港在貨幣或金融方面的穩定性,或對香港發揮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功能有重要性的結算及交收系統的整體安全和效率。該條例賦權金融管理專員指定及監察該等結算及交收系統。該條例亦對經該等指定系統進行的交易的交收終局性提供法定支持,保障交收終局性免受破產法例或任何其它法例影響。為此,金融管理專員會向符合該條例所列明的若干准則的指定系統發出終局性證明書。截至2005年年底,共有五個結算及交收系統(包括「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港元結算所自動轉帳系統」、「持續聯系結算及交收系統」、「美元結算所自動轉帳系統」及「歐元結算所自動轉帳系統」)獲指定並各自獲發給終局性證明書。該條例實施後,一個獨立的結算及交收系統上訴審裁處已根據該條例設立,就任何人士因金融管理專員在指定及相關事宜方面所作決定感到受屈而提出的上訴進行聆訊。此外,由獨立人士組成的程序覆檢委員會已於2004年12月成立,負責檢討金融管理專員對金管局具有法定或實益權益的指定系統施加該條例規定的標准時所採用的程序與步驟。
H. 金融機構應建立的三個反洗錢基本制度包括哪些
1、客戶識別制度:
是指反洗錢義務主體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與其進行交易時,應當根據真實有效地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核實和記錄其客戶的身份,並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及時更新客戶的身份信息資料。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是防範洗錢活動的基礎性工作。借鑒有關客戶身份識別的國際標准,結合我
國的實踐,反洗錢法第十六條對金融機構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的義務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同時第十七條還規定,金融機構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委託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
為保障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的反洗錢義務,反洗錢法第十八條賦予了金融機構進行客戶身份識別,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客戶有關身份信息的職權。
2、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非法資金流動一般具有數額巨大、交易異常等特點。因此,法律規定了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要求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對數額達到一定標准。
缺乏明顯經濟和合法目的的異常交易應當及時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以作為發現和追查違法犯罪行為的線索。
其中,大額交易報告,是指金融機構對規定金額以上的資金交易依法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可疑交易報告,是指金融機構懷疑或有理由懷疑某項資金屬於犯罪活動的收益或者與恐怖分子籌資有關,應當按照要求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反洗錢法第二十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要求金融機構辦理的單筆交易或在規定期限內累計交易超過規定金額或者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以作為發現和追查洗錢行為的線索。
3、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是指金融機構依法採取必要措施將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設立該制度的主要目的有三個:
一是作為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和交易報告義務的記錄和證明;
二是可以為掌握客戶真實身份、再現客戶資金交易過程、發現可疑交易提供依據;三是為違反犯罪活動的調查、偵查、起訴、審判提供證據。
對此項制度的具體內容,反洗錢法第十九條作了明確規定。參照國際通行規則,規定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後,客戶交易信息自交易結束後,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8)金融機構信息科技相關制度擴展閱讀:
根據我國反洗錢工作的實際需要和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要求盡快制定《反洗錢法》的議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制定反洗錢法的工作列入了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中,並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委託預算工作委員會組織起草。
2004年3月,《反洗錢法》起草工作全面啟動,在廣泛調查研究和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草案)》。
於2006年4月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進行初次審議。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分別在第二十三次會議、第二十四次常委會會議上進行了審議。
經過三次審議後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6年10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規定該法於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反洗錢:
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
目前,常見的洗錢途徑廣泛涉及銀行、保險、證券、房地產等各種領域。
反洗錢是政府動用立法、司法力量,調動有關的組織和商業機構對可能的洗錢活動予以識別,對有關款項予以處置,對相關機構和人士予以懲罰,從而達到阻止犯罪活動目的的一項系統工程。
從國際經驗來看,洗錢和反洗錢的主要活動都是在金融領域進行的,幾乎所有國家都把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置於核心地位,國際社會進行反洗錢的合作也主要是在金融領域。
中國銀保監會2019年2月21日對外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從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健全監管機制、明確市場准入標准等方面。
建立銀保監會銀行業反洗錢工作的基本框架。洗錢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它不僅損害了金融體系的安全和金融機構的信譽,而且對我國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具有極大地破壞作用。
一是國內形勢的需要:
近年來,隨著走私、毒品、貪污賄賂等犯罪不斷發生,非法轉移資金活動大量存在,我國的洗錢問題日漸突出。
由於缺乏對洗錢行為的預防監控措施,導致不能及早發現犯罪線索,影響了追查、打擊洗錢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和追繳犯罪所得。
政府和社會各界關於加強反洗錢立法、完善反洗錢法律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
二是國際形勢的需要:
洗錢活動具有跨國(境)特性,遏制和打擊跨國洗錢活動必須通過規范和協調國內、國際立法,加強反洗錢國際合作。
且我國已經批准加入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葯品和精神葯物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等,都明確要求各成員國建立健全反洗錢法律制度。
三是實際工作的需要:
關於反洗錢活動,在此以前我國雖然缺少一部完整的反洗錢法,但是反洗錢的工作從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沒有停止過。
在追究犯罪方面,如1997年刑法對洗錢犯罪作了明確的規定,並給予嚴厲的處罰。
在制度健全方面,如《中國人民銀行法》、2003年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以及《個人存款帳戶實名制》等規定,都涉及反洗錢的內容,為反洗錢立法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但考慮到,我國現行預防監控洗錢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存在著法律體系不完整,系統性、協調性差,法律層級和法律效力較低,適用范圍較窄等問題。
現行反洗錢工作主要依據的是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對存款類以外的金融機構、金融業的特定非金融機構的缺乏有力的約束,影響了反洗錢的力度和效果。
因此,為有效預防監控洗錢活動,及早發現洗錢犯罪線索,打擊此類犯罪和追繳犯罪所得,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制定一部既有利於加強國際合作,又符合我國國情的《反洗錢法》是非常必要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反洗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