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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為不出示本人身份

發布時間:2022-02-22 07:42:45

Ⅰ 銀行認可的有效身份證件都有那些

根據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下列身份證件為實名證件

1、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為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

2、居住在境內的16周歲以下的中國公民,為戶口簿;

3、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為軍人身份證件;中國人民武裝警察,為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4、香港、澳門居民,為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為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5、外國公民,為護照。

(1)金融機構為不出示本人身份擴展閱讀

規定其他主要內容

學生證、機動車駕駛證、介紹信以及法定身份證件的復印件不能作為實名證件使用。

本規定所稱個人存款賬戶,是指個人在金融機構開立的人民幣、外幣存款賬戶,包括活期存款賬戶、定期存款賬戶、定活兩便存款賬戶、通知存款賬戶以及其他形式的個人存款賬戶。

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

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開立個人存款賬戶。

Ⅱ 金融機構停止辦理業務的合理期限,指多久

身份證復印件是不可以辦理招商銀行卡的。
辦理銀行業務必須要身份證原件;
要求使用第二代身份證原件,以便核實個人身份信息;
辦理銀行卡使用身份證原件也是存款賬戶實名制的相關要求。

《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5號】

第一條為了保證個人存款賬戶的真實性,維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金融機構和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個人存款業務的機構。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個人存款賬戶,是指個人在金融機構開立的人民幣、外幣存款賬戶,包括活期存款賬戶、定期存款賬戶、定活兩便存款賬戶、通知存款賬戶以及其他形式的個人存款賬戶。

第五條本規定所稱實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身份證件上使用的姓名。
下列身份證件為實名證件:
(一)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為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
(二)居住在境內的16周歲以下的中國公民,為戶口簿;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為軍人身份證件;中國人民武裝警察,為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四)香港、澳門居民,為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為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五)外國公民,為護照。
前款未作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個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時,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使用實名。
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代理人應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

第七條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
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
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開立個人存款賬戶。

第八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負有為個人存款賬戶的情況保守秘密的責任。
金融機構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個人存款賬戶的情況,並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在金融機構的款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責令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在金融機構開立的個人存款賬戶,按照本規定施行前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本規定施行後,在原賬戶辦理第一筆個人存款時,原賬戶沒有使用實名的,應當依照本規定使用實名。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Ⅲ 反洗錢是什麼意思是不是犯法的

洗錢是違法的,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
洗錢是嚴重的經濟犯罪行為,不僅破壞經濟活動的公平公正原則,破壞市場經濟有序競爭,損害金融機構的聲譽和正常運行,威脅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而且洗錢活動與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貪污腐敗和偷稅漏稅等嚴重刑事犯罪相聯系,已對一個國家的政治穩定、社會安定、經濟安全以及國際政治經濟體系的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Ⅳ 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人拿身份證去辦理銀行卡.銀行有責任嗎

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別人拿身份證去查銀行賬戶銀行,如果銀行違規查詢了並且造成了損失是有責任的。

Ⅳ 什麼是金融機構反洗錢活動的基礎工作

了解客戶是金融機構打擊洗錢活動的基礎工作。如果沒有獲得客戶信息的有效技術和制度支持,識別並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也就失去了基礎。

所謂「了解你的客戶」,是指銀行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與其進行交易時,應當根據有效的證明文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識別資料,確定客戶的真實身份,完整地記錄存款人的開戶和交易資料信息。

(5)金融機構為不出示本人身份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十六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由他人代理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同時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與客戶建立人身保險、信託等業務關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戶本人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對受益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

金融機構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要求金融機構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務時,都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Ⅵ 請問《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的全文

北京1月13日訊 中國人民銀行今天在其網站上公布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全文如下: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1號

2003.01.1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經2002年9月17日第7次行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

二○○三年一月三日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第一條為防止違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機構從事洗錢活動,維護金融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外資金融機構等。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洗錢,是指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

第四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本規定認真履行反洗錢義務,審慎地識別可疑交易,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妨礙反洗錢義務的履行。

第五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反洗錢工作秘密,不得違反規定將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

第六條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海關、稅務等部門查詢、凍結、扣劃客戶存款。

中資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或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依法協助配合駐在國家或地區反洗錢部門的工作。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是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監督管理機關。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一監管、協調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

(二)研究和制定金融機構的反洗錢戰略、規劃和政策,制定反洗錢工作制度,制定大額和可疑人民幣資金交易報告制度;

(三)建立支付交易監測系統,對支付交易進行監測;

(四)研究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解決方案與對策;

(五)參與反洗錢國際合作,指導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對外合作交流;

(六)其他應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反洗錢監管職責。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對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制度。

第八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並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其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工作,並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對下屬分支機構執行本規定和反洗錢內控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新設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應當制定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第十條金融機構應建立客戶身份登記制度,審查在本機構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的客戶的身份。

金融機構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假名賬戶,不得為身份不明確的客戶提供存款、結算等服務。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為個人客戶開立存款賬戶、辦理結算的,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

對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開立存款賬戶。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為單位客戶辦理開戶、存款、結算等業務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並登記。

對未按照規定提供本單位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時,發現大額交易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大額資金的額度標准,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時,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可疑交易的報告標准,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應將大額、可疑資金交易情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程序的規定,報送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支機構,同時上報其上級單位。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應對大額、可疑資金交易進行審查、分析,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期限保存客戶的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

(一)賬戶資料,自銷戶之日起至少5年;

(二)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之日起至少5年。

前款所稱交易記錄包括賬戶持有人、通過該賬戶存入或提取的金額、交易時間、資金的來源和去向、提取資金的方式等。

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的保存按照國家有關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分析研究金融機構的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對認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規定的程序將報告等資料移送司法機關,並不得對金融機構客戶和其他人員泄漏報告的內容。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指導和組織金融機構反洗錢培訓工作。

金融機構應當開展對其客戶的反洗錢宣傳工作,並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使其掌握有關反洗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的;

(三)未按照規定要求單位客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並登記的;

(四)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的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五)違反規定將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的;

(六)未按照規定報告大額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第二十一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對大額購匯、頻繁購匯、存取大額外幣現鈔等異常情況不及時報告的,依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從事不正當競爭,損害反洗錢義務的履行的,依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為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姓名的個人客戶開立賬戶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該金融機構警告,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四條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財務公司協會以及其他金融業行業自律組織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行業反洗錢工作指引。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Ⅶ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有: 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

銀行本票、匯票,支票的兌付。

Ⅷ 辦銀行卡一定要拿本人身份證嗎拿自己家人的可以嗎

不可以。
我國自2000年4月份,開始實行個人存款實名制制度,個人到銀行開戶存款、提款等金融業務,必須持個人身份證件,不能拿別人的身份證件。
《個人存款實名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85號):
第六條個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時,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使用實名。
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代理人應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
(本條明文規定,開戶時要出示本人身份證件,使用實名。)
第七條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
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開立個人存款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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