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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職務違法包括哪些

發布時間:2022-02-22 11:09:24

Ⅰ 職務違法包括哪些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職務違法行為是非常多的,只要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做出違法行為,都是職務違法行為,如職務侵佔、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Ⅱ 金融職務犯罪具有哪些類型

以下所列的犯罪類型主要是根據金融業務性質,以崗位特徵劃分的。
(一)結算業務中的犯罪類型
結算是指因商品交易、勞務供應、資金調拔等經濟活動需發生的貨幣收付行為,分為貨幣結算和轉帳結算,銀行的結算主要為轉帳結算,轉帳結算中銀行(信用社)從業人員的犯罪主要針對結算憑證和會計帳本,其類型主要有:
偽造:塗改結算憑證,隱匿、銷毀記帳單據侵吞銀行資金,利用空頭結算憑證或者重復利用結算憑證騙取銀行資金;虛構收付關系貪污銀行資金;虛構偽造存款帳戶或付款憑證挪用銀行資金;收帳、重復出帳挪占銀行資金、非法多次轉帳、改變資金正常流向佔用銀行資金;非法拆借客戶資金;利用結算時間差套取銀行資金等。一些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違反金融法規,偽造變造金融票據、銀行結算憑證、信用證、信用卡等。一旦這些偽造、變造的金融票據進入金融活動領域或被犯罪分子用作金融詐騙的工具,同樣會給金融機構造成經濟損失。如某銀行會計利用工作之便,竊取空白牡丹卡一套,趁打卡員不在之際,私自打卡,然後持卡取現10000元。
(二)出納業務中的犯罪類型
出納即現金收付活動。常見的犯罪類型主要有:監守自盜,現金抽頭(從管理的現金中抽出一部分資金);收不入帳或推遲入帳截留現金,偽造繳款單,塗改出納簿、變造日報表侵吞庫款等。另外,新《刑法》將銀行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行為以及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保證的行為規定為犯罪,這類犯罪常見於出納業務中。個別金融系統的從業人員利用經手、管理資金的便利挪用炒股票者有之,非法經營者有之,買房揮霍者有之等等。
(三)儲蓄業務中的犯罪類型
儲蓄是城鄉居民與銀行之間的信用行為。銀行在保管使用儲蓄存款的同時,對儲戶負有還本付息的義務,常見的犯罪類型有:偽造儲戶存摺,私自截留;塗改利息單,虛增利息支出,侵吞差額利息等。
(四)信貸業務中的犯罪類型
信貸是一種授信行為。銀行通過貸款獲取利潤,維持運行,但向誰貸,怎樣貸款都必須符合條例、法律的規定,否則構成違法犯罪,常見的犯罪類型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向關系人發放貸款,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將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自批自貸(包括冒名騙取銀行貸款;與貸款申請人惡意串通,騙取貸款;與銀行相關人員惡意串通,互批互貸三種形式)在發放貸款過程中,虛增銀行貸款利息等。某些金融系統的人員違反金融法規和貸款規章制度,以人情、關系、私利為重,對不符合貸款條件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貸款方發放貸款,或以貸謀私、借貸索賄,結呆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五)信用卡業務中的犯罪類型
信用卡是銀行開出的供其客戶消費使用的信用工具。根據銀行有關規定,客戶在使用信用卡時可以進行一定金額的透支,但必須盡快補齊款項交收取一定利息,信用卡業務中的犯罪類型有:信用卡部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惡意巨額透支供自己使用;授權他工惡意透支從中謀利,虛增透支利息、侵吞利息款等。
上述所談到的犯罪類型相對來說較為簡單和原始,隨著銀行業務電子化,利用電腦犯罪成為最主要、最常見的犯罪手段。隨著網上銀行的開辦,將來網路犯罪也不容忽視。電腦犯罪作案時間短、隱蔽性強、犯罪數額大,取證和固定證據難度大,社會危害嚴重,應引起高度重視。
另外,金融機構各部位和環節都可能引發行賄受賄犯罪,受賄犯罪是銀行從業人員犯罪的又一種重要形式,有因貸款管理而發生賄賂交易的,有因結算業務發生賄賂交易的,有因帳戶管理而發生賄賂交易的。其它如章證管理密押管理、金庫管理,計算機管理均有可能引發受賄現象。

Ⅲ 哪些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監委會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依據《監察法》第十一條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一)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二)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Ⅳ 金融犯罪有哪些

在關於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方面,有六個方面的具體修正。
--草案增加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追究刑事責任。
--修改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對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行為作出與證券法相銜接的表述;將罰金數額改為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
--草案增加規定: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以及其他委託或者信託財產,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對保險公司、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經營、管理機構,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修改刑法第一百八十六、一百八十八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法發放貸款、違規為他人出具信用證等金融票證,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的,將受刑事處罰。
--修改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對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數額巨大的,追究刑事責任。
--在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洗錢罪的上游犯罪中,增加貪污賄賂犯罪和金融犯罪。
在關於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和公眾投資者利益的犯罪方面,草案增加了兩方面的規定:上市公司對國家規定應當披露的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追究刑事責任;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無償佔用或者明顯不允許的關聯交易等非法手段,侵佔上市公司資產,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和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因此給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追究刑事責任。

Ⅳ 職務違法犯罪包括哪些

職務違法行為包括哪些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職務違法行為是非常多的,只要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做出違法行為,都是職務違法行為,如職務侵佔、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等。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Ⅵ 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職務犯罪,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范,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 職務違法,指利用事業單位的工作職員利用現有職務便利的職權違法亂紀。 職務犯罪,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范,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Ⅶ 銀行業相關職務犯罪有哪幾種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企業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非法活動或者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破壞國家對職務的管理職能,依照刑法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的總稱。
規定了十二個罪名(394—396)包括:1、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賄罪4、單位受賄罪5、行賄罪6、對單位行賄罪7、介紹賄賂罪8、單位行賄罪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10、隱瞞境外存款罪11、私分國有資產罪12、私分罰沒財物罪。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范,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2010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加強對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犯罪,職務犯罪是國家工作人員濫用權力、褻瀆權力的表現,是嚴重的腐敗形式。職務犯罪嚴重侵害國家機關的管理職能,影響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破壞由此產生的種種社會關系,敗壞政府的威信,損害公眾利益,具有嚴重的危害性。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國家政治、經濟、司法、軍事、文化、教育等管理職能,都是通過國家機關及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活動來實現的。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是人民利益的代表,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人民負責,接受人民監督。但是,權力失去監督就會產生腐敗。一些國家工作人員在職務活動中濫用職權,以權謀私,觸犯刑律。因為職務犯罪具有嚴重危害性,採取有效措施,切實預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已成為現代國家理論、政治理論的重要內容。為了防止職務犯罪的蔓延,從根本上遏制和減少職務犯罪,必須在不斷加大懲處職務犯罪工作力度的同時,進一步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Ⅷ 哪些行為屬於職務違法

一、職務違法行為包括哪些
一般違法與犯罪在區別:違法是指一切違反國家的憲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為,其外延極為廣泛。
犯罪則必須符合我國《刑法》關於犯罪的規定,必須具備以下特徵:
第一,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質的特徵。
第二,犯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為。也就是說危害社會的行為必須同時是觸犯《刑法》規定的行為,才構成犯罪。
第三,犯罪必須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只有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才被認為是犯罪。上述特徵是確定任何一種犯罪必須具備的缺一不可的條件。《刑法》同時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就說明,行為的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的程度是區分違法和犯罪的界限。

二、職務犯罪減刑新規定是怎樣的
第七條對符合減刑條件的職務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動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以上。
對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數罪並罰且其中兩罪以上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六個月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第九條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職務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動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數罪並罰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定第八條從嚴掌握,減刑後的刑期最低不得少於二十年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第十一條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職務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動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數罪並罰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一般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比照本規定第十條減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三、職務犯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但情節較重的(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
2、受賄罪:5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3、職務侵佔罪:5000元~20000元以上;
4、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
5、單位受賄罪:10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6、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30萬元以上;
7、隱瞞境外存款罪:30萬元以上;
8、私分國有資產罪:10萬元以上;
9、私分罰沒財物罪:10萬元以上。

Ⅸ 金融職務犯罪的主要表現和特點有哪些

主要表現為三種形式:一是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犯罪;二是濫用手中掌握的權力圖謀私利;三是玩忽職守,對工作馬虎、敷衍塞責,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根據近年來立案查處的金融系統職務犯罪的案件,其主要特點為:
(一)新發大要案件多
近年來,銀行界接二連三發生多起高達幾百萬元、幾千萬元乃至幾億元以上大案要案被曝光,震驚全國,令人觸目驚心,社會影響十分惡劣。
(二)涉案人員層次高
幾年來,商業銀行系統高級管理崗位手中掌握著人、財、物經營決策或管理大權,涉案人員中高級管理人員有上升的趨勢。
(三)作案手段多樣化
作案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內外勾結騙取貸款、以貸謀私,接受賄賂;利用職務之便對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進行「包裝」,幫助套取銀行資金,從中非法牟利;偽造憑證支取現金予以貪污;吸收存款不入帳挪作他用;利用計算機操作技術處理之機實施犯罪;被社會人員腐蝕拉攏等共同作案等等。
(四)發案部位集中
金融機構犯罪案件越來越集中在直接與貨幣資金打交道的要害崗位上,如多數集中在會計、出納、儲蓄崗位、證券交易及主任(行長)等要害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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