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宏觀金融風險的防範
源於1997年下半年的亞洲金融危機,先是給泰國、印度尼西亞、韓國和馬來西亞經濟以重創,1998年底又席捲了菲律賓、香港、馬來西亞和新加坡。對當前發生在亞洲地區和其他地區(如巴西、俄羅斯)的金融危機的實質應當有清醒的認識。金融危機的背後隱藏著深刻的經濟危機,經濟危機又可能進一步誘發政治危機和社會危機。雖然我國的金融市場和人民幣幣值在東南亞金融風波面前保持了相對穩定,但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監管薄弱,金融秩序仍有待整頓。1998年12月9日閉幕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指出,「加快制定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有效機制」。因此,必須採取切實有力措施完善現行的中國法治,從制度上防範金融危機。
一國金融危機的爆發既有國內的原因(內因),也有國際大環境的原因(外因);就內因而言,既包括市民社會和市場機制本身存在的金融隱患,也包括政治國家和政府幹預誘發的金融隱患。因此,要從根本上防範金融危機,必須對症下葯,從公法與私法(民商法)兩個層面上構建防範金融危機的法律機制。由於篇幅所限,本文僅探討國內公法與國內私法中的金融危機防範問題。當然,從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角度探討國際金融秩序與經濟秩序的安定性與可信賴性、加強各國之間的立法協調與金融監管合作也是非常必要的。
二、從公法的視角看政府幹預在防範金融危機中的應有角色
(一)政府幹預過多過濫,不可能有效地預防和化解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只能加劇和推動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爆發
現在有一種觀點,認為我國目前能夠倖免金融危機的原因在於,政府對經濟生活進行了有效的干預,於是開始懷疑市場機制的作用,認為市場機制不如政府幹預可靠。筆者認為,必須承認以下事實:我國目前能夠倖免金融危機的原因很多,不僅有正確、及時的政府幹預,也有20年來改革開放所逐漸形成的堅實的基本市場經濟體制框架;亞洲金融危機給我國經濟生活已經造成了負面影響,而且這種影響有可能繼續加深;雖然我國人民幣的匯率穩定,但我國也為此付出了巨大代價;我國存在著不少爆發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隱患。
毋庸置疑,為避免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陰影,我國離不開政府幹預;即使亞洲金融危機過去了,我們仍然要充分發揮政府幹預的積極作用。但問題在於,如何界定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范圍,如何處理好政府幹預這只「有形的手」與市場機制這只「無形的手」之間的相互關系,如何規范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行為。如果片面迷信政府幹預萬能論,不注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一味縱容、鼓勵不符合公正、效率、法治精神的政府幹預行為,不僅不會阻撓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最終建立,而且會加劇和推動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爆發。成也蕭河,敗也蕭河。過去人們經常把「亞洲經濟奇跡」主要歸因於強大的政府幹預;今天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在很大程度上也主要歸咎於強大、過度的政府幹預。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腐敗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隱患;過多過濫的審批本身就是金融風險。
(二)為防範金融風險,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法律形式必須限制在五個層次上
恰當地界定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范圍,必須遵循以下原則:既要重視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方面的基礎性作用,又要注意發揮政府在彌補市場機制缺陷、維護良好市場秩序方面的導向和校正作用;既要著力塑造和保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主義市民社會,預防政府行政權對商法自治領域的不當侵入,又要強調和樹立政府在經濟生活中的應有權威;既要告別政府萬能論,避免重彈政府大包大攬的老調;又要摒棄政府無為論,反對漫無邊際地削弱政府職能;既要堅決轉變和革除政府直接管理企業的舊職能,又要創造性地擴充和發展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新職能。
上述理念已經成為我國當前經濟體制改革的主導思想。但是,把理念轉化為現實,比起把理念表達清楚更為不易。在操作層面上如何解決好政府幹預與市場機制、企業自治之間的銜接與契合,法學界似乎還缺乏深入的探討。筆者認為,以經濟行政機關和企業的相互關系為座標,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法律形式可以從以下五個層次上去觀察:
1• 尊重企業商法自治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簡稱尊重型干預)。
這是第一層次的干預。商法自治是私法自治原則(Prinzip der privatautonomie
)或意思自治原則(L』 autonomie de la volonte
humaine)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根據該原則,企業在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容忍的范圍和限度內,有權為了追求自身的經濟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各種商事行為,從而為自己創設一定的商事權利、設定一定的商事義務,國家對此只能消極地予以確認和保護,而不能積極地予以干涉和妨礙。企業商法自治原則是市場經濟和市民社會的需要和體現,也是現代商法和經濟法的共同基礎。企業商法自治原則又可以引申出三項基本原則:(1)企業財產所有權尊重(所有權絕對或所有權不可侵)原則。企業的生存和盈利,要求這個企業擁有實實在在的財產所有權(包括法人所有權)、特別是可以使用的資源,最為典型的包括資本、勞動、管理與技術。(2)企業的商事行為自由(含契約自由)原則。盡管有些當代法學家發出了「合同死亡」的慨嘆,但契約自由在商法中作為一項根本原則並未發生動搖。(3)過錯責任原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誰有過錯,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營風險。該原則有利於鼓勵企業放心大膽地開展商事流轉、締結各種商事關系,更好地取得利潤的最大化。
在市場經濟社會,市場風險和金融隱患無時不在、無處不在。企業商法自治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建立利益與風險、權利與義務對稱機制,要求實現決策權利、決策利益與決策風險的企業化、分散化,能夠在微觀層次上自動、公平地抑制體制性金融危機的爆發。這種避險功能的發揮表現在兩個層次上:首先,有利於實現市場風險與政治國家的隔離,既避免了政治國家製造的市場風險,又能把現有的市場風險局限於市場機制之中,從而防止了市場風險對政治國家的沖擊;其次,能夠合理地在市場主體之間分配市場風險,從而實現市場機制本身對市場風險的吸收和消化。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債務人的違約、企業的資不抵債與關門破產不會誘發體制性的金融風險與信用危機。可見,為避免政府幹預製造不必要的金融風險,為避免全體納稅人與全社會承擔本不應由自己承擔的金融風險,必須強調企業商法自治、誠實信用、契約自由與自己責任等基本市場法則。
當前,經濟行政機關轉變職能的重要內容就是,尊重企業財產所有權和企業的經營自由,滿腔熱忱地推動企業主體的商人化、法人化和平等化,推動企業行為的市場化、自由化、契約化、競爭化、公平化、公正化、規范化和誠信化。政府作為市場經濟中的「裁判員」,要主動撤離資源的配置活動,不得隨意越過市場、直接干預企業的投融資等商事活動,更不得與民爭利。政府投資上項目,應當精而又精,把有限的財政資金用在刀刃上。重復建設,重復投資本身就是金融隱患。強調企業自治或企業意思自治,是政企分開、轉變政府職能、實現商事權利由政府回歸企業的關鍵。因為絕大多數商事活動是靠無形的手,即市場主體的個體自我調節機制去實現的。在這個意義上說,尊重型干預就是不幹預、少干預;微觀干預最少的經濟行政機關是最好的經濟行政機關。
鑒於我國多年實行計劃經濟體制,政府尚未完全養成自覺尊重企業商法自治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的習慣,政府的這種尊重義務應當被視為當前我國經濟行政機關對企業所負的首要義務。要在實踐中做到這一點,就需要在觀念上打破人們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盲目迷信國家和政府、甚至認為國家和政府萬能的固有觀念。在相當長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階段,我國將實行「小政府、大市場、大社會」的市場經濟體制,國家和政府不可能為公民個人和企業提供「從搖籃到墳墓」的一攬子福利,並因此而取消公民個人和企業的自我奮斗。
2•保護企業公平競爭與公正交易應有秩序( 簡稱保護型干預)。
這是第二層次的干預。僅僅尊重企業商法自治還是不夠的。因為企業的經營自由,在不法利益和不良動機的驅使下,有可能被濫用。假冒偽劣、限購排擠、商業賄賂、商業欺詐、虛假廣告、非法傳銷、傾銷、搭售、圍標、行政壟斷、經濟壟斷等丑惡商事現象也會滋生蔓延。沒有健全的市場管理法治,就沒有消費者和企業賴以公正交易和公平競爭的大舞台,政府進行宏觀調控的信號也會失真,從而誤導企業行為。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政府應當堅決制止和反對損害消費者和競爭者利益的不法、不正當行為,為企業和經濟組織創造良好的公平競爭與公正交易秩序,努力培育和維持一個涵蓋各類生產要素的、成熟、開放、誠實、公平、統一的社會主義大市場。要維護市場經濟的公正性、公開性、公平性,經濟行政機關必須發揮應有的保護性職能。但政府不得為了私利而限制公平競爭、壘起行政壟斷和地方保護主義的「籬笆牆」。行政壟斷和地方保護主義不僅保護落後,壓抑競爭;而且阻礙資金流、物流與信息流在全國大市場內部的循環,在深層次上潛伏著金融隱患。所謂「地方保護主義是塊臭豆腐,聞著臭、吃著香」的實用主義態度必須予以糾正。
保護型干預與尊重型干預是密切相連的。因為,保護企業公平競爭與公正交易應有秩序,實際上就是要保護企業商法自治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不被濫用。但要明確,企業商法自治原則受到了侵害,並不必然導致行政權的干預。在很多情況下,博大精深、體系嚴密的民商法原則和制度,包括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合同制度、民事侵權制度和民事責任制度等,都足以被企業和市場主體自覺引用,從而鏟除不法、不當的市場行為,理順受害人與不法、不當行為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恢復市場的正常秩序。而且,即使行政權介入的結果,導致了不法、不當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也不能代替受害人與不法、不當行為人之間私法關系的再調整。經濟行政機關以行政罰款代替民事賠償的做法更是錯誤。
3•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 簡稱宏觀調控型干預)。
這是第三層次的干預。政府直接管理經濟的傳統模式要盡快向宏觀經濟調控模式轉變。在真正還權於企的同時,把大多數經濟行政行為由政府對企業的直接、微觀管理模式轉變為間接、宏觀調控模式。把綜合經濟管理部門改為宏觀調控部門,絕不是簡單的名稱更換。宏觀經濟調控要「抓大放小」,該管的管住、管好;不該管的,放開、放活。宏觀經濟調控的對象與其說是企業,不如說是市場。因為,政府原則上不能直接介入企業的微觀商事活動,對企業決策直接產生影響作用的,與其說是政府,不如說是被政府引導和調控的市場。政府、市場、企業這三者的關系可以概括為政府調控市場、市場引導企業。
宏觀經濟調控以追求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宏觀利益為目標。如果說市場機制和商法自治原則的主要功能是保持和增強企業活力,那麼宏觀調控和宏觀調控法律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對國民經濟進行合理的調節,確保國民經濟經濟有序運行。所謂「沒有微觀管理權,宏觀調控權必然用不好」的觀點是錯誤的。
要確保國民經濟宏觀調控的方向正確、效果良好,就必須明確宏觀調控的目標。在實踐中,對此存在著廣狹不同的解釋。狹義解釋僅限於經濟增長率和全國商品零售價格漲幅;廣義解釋除覆蓋這兩項內容外,尚包括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增長率、居民消費價格漲幅、財政收支差額、貨幣發行量、外貿進出口總額、人口自然增長率、城鎮登記失業率、農村貧困人口減少數量、主要工農業產品產量、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基本建設計劃新增主要生產能力、廣播電視人口覆蓋率、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實際增長率。
筆者認為,宏觀調控的目標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在不同的社會經濟政治背景下,有著不同的內容。但不管在何時何地,宏觀調控的目標還是具有一些本質性的要求,那就是:平衡經濟總量,優化經濟結構,防範金融風險,抑制通貨膨脹,推動國民經濟的穩定、快速、健康、可持續發展。其中,總量平衡與穩定發展是宏觀調控目標中的精髓。當然,這種目標需要因時制宜、因地制宜,允許在不同的情形下有所側重。但是,片面追求國民經濟發展速度是錯誤的,在當前亞洲金融危機加深和世界經濟衰退的情況下,更是有百害而無一利。本世紀初的「泰坦尼克號」就是因為船長輕信了一位記者的建議、為創造輿論轟動而全速行駛、最終撞遇冰山而沉沒的。
為了實現宏觀調控的目標,就要設計一系列宏觀經濟調控手段。這些手段主要包括:(1)政策引導。即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方針和產業政策,在此基礎上制定行業規劃和行業政策,控制總量平衡,規劃和調整產業布局;(2)杠桿引導。即根據產業政策和規模經濟要求,運用利率、稅率、匯率和價格政策等經濟杠桿,引導企業調整產品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調整,實現資源合理配置;(3)信息引導。政府要及時發布各類與企業經營密切相關的宏觀調控政策及其貫徹情況的反饋信息,從而引導企業決策行為;(4)市場准入。即政府為了實現特定的宏觀調控的目標,根據法律規定,對適格企業發放行政許可。未獲行政許可的企業不得進入特定市場。為兼顧宏觀調控的有效性與經濟行政的廉潔性與公正性,應當嚴格規制政府發放行政許可的范圍與程序。行政許可的適用范圍要少些,少些,再少些;精些,精些,再精些。鋪天蓋地的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不僅起不到防範金融危機的作用,反而會對金融危機的爆發產生推波助瀾的作用。既然行政審批無法擔保上市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對投資者和社會負責,保障不了企業在被審批後一定能夠承擔社會責任,為何不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審批,代之以行政登記和高強度的社會信息披露制度呢?(5)行政指導。即政府為了實現特定的社會經濟利益目標,運用其享有的行政權,引導和規勸企業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6)法律監督。事中和事後的監督,與事先引導同等重要。政府要加強對企業商事行為的監督檢查,制止違反宏觀調控法律制度、破壞宏觀調控的企業活動。
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絕不是互相孤立、互不搭界的。它們應當彼此協調、相互銜接、相輔相成,共同構成一個內在統一的有機整體,即宏觀調控體系。在一部龐大的全國性宏觀調控大機器中,每個調控部門只不過是一個螺絲釘。因此,各個宏觀調控部門一定要識大體、顧大局,隨時牢記共同的宏觀調控目標。要強調部門間的團結、合作、溝通、默契和團隊精神。宏觀調控機制內部不能發生內耗。尤其是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這四家宏觀調控部門,要力戒不同的宏觀調控手段之間各自為戰、互不協調,甚至互相矛盾、互相抵銷、讓企業和市場主體搞不清究竟以哪個調控手段的馬首是瞻。值得指出的是,雖然我國的金融風險監管機構體系已經初步形成,既包括中國人民銀行,也包括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等監管機構。但是,這種多頭監管的體系也存在著各自為政、互不協調的弊病,亟待改革。這對於深化金融改革,逐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金融調控監管體系,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應當明確,宏觀調控法的重心與其說是規制被調控者的行為,不如說是規制調控者的行為。宏觀調控者應當自覺接受法律的規制和監督。
4•促成企業享受法定權利和利益( 簡稱促成型干預)。
這是第三層次的干預。這一干預的特點是促成和幫助企業取得最佳的經營效果。它既不同於消極的尊重型干預和保護型干預,也不同於直接的給付型干預。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例如,提供企業決策和經營活動所需要的信息和咨詢;協調企業與其他單位之間的關系,保障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為企業正常的購並活動、投融資活動和其他商事活動,清除地方政府、政府部門或其他社會組織的不正當干預;為企業擺脫歷史包袱、輕裝上陣而建立和完善職工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體系。
政府進行促成型干預要注意度的把握,力求幫忙而不添亂、熱情而不專斷,力戒喧賓奪主、包辦代替,更不得助紂為虐。例如,政府可以為民營企業的合並和重組創造條件,但不得越位干預,硬性捏合、拉郎配;政府可以為企業的股票上市清除障礙,但不得搞「捆綁上市」、「包裝上市」的惡作劇;若此等等。
5• 向企業提供某種經濟利益( 簡稱給付型干預)。
這是第四層次的干預。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適當的經濟利益給付也是必要的。經濟行政機關有義務為了推動整體社會經濟利益(如鼓勵開發中西部地區、鼓勵開發高科技產品、鼓勵產品出口創匯、鼓勵民間投資、鼓勵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而向企業政府采購、政府補貼和獎勵(如出口補貼、退稅、貼息)等經濟利益。當前,我國固定資產投資不是過熱,而是偏冷。為確保國民經濟的可持續增長,政府應當加大對科教、農業和城市基礎設施的投資力度,從而拉動市場內需,帶動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政府還可以直接向企業提供定單,與企業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包括政府采購合同在內的經濟行政合同將會愈來愈成為國家干預市場經濟的重要有效形式。
政府的給付型干預不僅適用於企業,而且也適用於作為公民個人的勞動者、消費者等市場主體。如政府有義務為勞動者創造就業機會、提供社會保障體系等。從廣義上說,經濟行政機關向企業提供的信息和社會服務,實質上也是一種給付,只不過與傳統的財物型給付有所不同而已。
給付型干預是圍繞特定的宏觀經濟調控政策,或者為了國民經濟的整體利益而展開的,不是為了企業的個體經濟利益而搞扶貧救濟、「普渡眾生」。應當充分體現平等對待的原則,不得開後門。因而,這與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無止境地向企業輸血、企業無休止地向經濟行政機關要錢要物的「跑部錢進」現象不同。
(三) 經濟行政權的行使要遵守法定、效率、公平、人權尊重四原則
1•經濟行政權法定原則
經濟行政權法定原則應予尊重。雖然政府與被干預企業之間不平等,但也要貫徹經濟行政權主體法定、內容法定與發動程序法定原則。要杜絕違法行政、脫法行政、賣法行政、弄法行政。經濟行政權的行使不僅要合乎行政法,也要合乎民商法和經濟法的規定。民商法和經濟法實質上都是對經濟行政權的限制。因為行政權力與商事權利都是資源的法律配置方式,二者此消彼長,是一種零合關系。商事權利的應有生存空間被確認、擴大了,行政權力的濫用空間也就相應地縮小了。行政權力製造的金融風險就能降到最低限度。
經濟行政行為本身就是法律手段。不少官方文件經常把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相提並論,有違法治精神。因為,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都是法律手段;二者有時很難劃分,如稅收手段;法治經濟也不容忍超法律的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建議把上述提法改成「民事手段、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或者「立法手段、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的三分法。
不僅具體行政行為要合法,抽象行政行為也要合法。在政府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時,既要大膽地推進經濟體制改革、果敢地進行制度創新,也要注意避免無謂的名詞創新,預防和減少不應有的概念混亂。經濟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中的術語應盡量與現行法律和基本法學原理中的術語一致起來。為解決好這一問題,政府部門應當自覺、主動地聘請法學家參與經濟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論證、起草和把關。
2•效率原則
經濟行政權的行使要體現合法性原則,也要體現效率原則。政府要增強服務和效率意識,自覺樹立尊重市場主體合法利益的市場主體本位意識,從骨子裡面剔除輕視企業權利、鄙視商法自治的封建官本位意識。要增強政府的公僕意識,必須十分強調納稅人的主人意識、公民的人權意識。一些政府工作人員誤以為「經濟法治」是指政府用法律手段(法)治企業、整企業,而不是指依法保護、成全、服務於企業。這種觀念急需轉變。要破除官氣十足的衙門作風,克服「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說、事難辦」的怪現象,制止公文丟失、公文旅行、審批速度過慢、甚至謊稱公文丟失、拖著不辦、坐等進貢行賄等封建社會舊官場上惡劣伎倆的重演。經濟行政機關應當有一部可資遵循的、對辦事期限作出明確規定的《行政程序法》。依筆者之見,如果經濟行政機關超過了法定辦事期限,仍然不給予明確答復,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反對;那麼,有關的企業和市場主體有權推定經濟行政機關已經默示地表示同意。此種推定權,應當得到所有經濟行政機關,乃至全社會的尊重。其他經濟行政機關不得以該機關沒有審批、蓋章為由,拒絕為企業和市場主體提供行政服務。
❷ 上海出台19條措施加強金融服務民企
6月11日下午,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了《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銀行上海分行、上海銀保監局、上海證監局關於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方案》。該《方案》共提出了19條工作措施,全文如下:
為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切實加強對上海民營企業的金融服務,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明確總體要求
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要求,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公平公正、聚焦難點、壓實責任、標本兼治原則,按照上海加快建設「五個中心」、全力打響「四大品牌」和推動高質量發展要求,發揮金融市場齊全、金融機構集聚優勢,深入推進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多方合力,綜合施策,實現各類所有制企業在融資方面得到平等待遇,確保對民營企業的金融服務得到切實改善,融資規模穩步擴大,融資效率明顯提升,融資成本逐步下降並穩定在合理水平,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得到有效緩解,充分激發上海民營經濟的活力和創造力,推動上海民營經濟不斷發展壯大。
二、發揮貨幣信貸工具導向支撐作用,引導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投放力度
(一)充分發揮定向降准、再貸款等定向調控功能。認真落實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將不少於100億元的再貸款額度聚焦用於科技創新、先進製造業等重點領域民營小微企業。商業銀行運用再貸款資金發放的民營企業貸款加權平均利率要低於運用其他資金發放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加權平均利率。引導開發性、政策性銀行運用抵押補充貸款資金加大對科技創新和外貿領域民營企業的信貸投放力度,有效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二)加大對民營企業票據融資支持力度。對民營企業票據再貼現不設單張和總額限制,對符合要求的民營企業票據再貼現重點傾斜。力爭每年辦理民營企業和科技型小微企業再貼現超過150億元。依託上海票據交易所再貼現系統,進一步簡化審核程序,提高再貼現辦理效率,盤活存量,用好用足限額。
(三)強化對宏觀調控工具實施效果的考核。依託宏觀審慎評估和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強化對調控工具實施效果的考核,建立完善民營企業信貸專項評估指標,引導商業銀行加大對民營企業信貸投放力度。對支持成效突出的商業銀行,在人民銀行金融機構評級中予以體現,在200億元常備借貸便利額度內優先給予流動性支持。
(四)提升民營企業跨境金融服務水平。商業銀行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可依託自由貿易賬戶,為民營企業開展的具有真實貿易背景的跨境電子商務交易提供更加便捷的本外幣跨境結算服務。商業銀行要為有需求的民營企業提供多模式、更優惠的跨境貿易融資支持,降低民營企業資金成本。商業銀行可按照規定為符合條件的海外引進人才開立境外個人自由貿易賬戶,並按照規定提供與其境內外就業和生活相關的各項金融服務。
三、推動商業銀行多措並舉,建立「敢貸、願貸、能貸」長效機制
(五)落實民營企業公平信貸原則。商業銀行在貸款審批中,不得對民營企業設置歧視性要求。同等條件下,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貸款利率和貸款條件保持一致。金融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實施公平信貸專項考核,形成貸款戶數和金額並重的考核機制。明確民營企業貸款統計口徑,按季監測商業銀行民營企業貸款情況。商業銀行在新發放公司類貸款中,要進一步提高民營企業貸款比重。研究出台新一輪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和獎勵政策,增強商業銀行對民營企業信貸投放積極性。
(六)完善績效考核機制和盡職免責制度。商業銀行要提高民營企業金融業務在全行的考核分值權重,加大正向激勵力度,將民營企業業務考核指標完成情況和監管政策落實情況納入監管考核評價體系。落實授信盡職免責制度,重點明確對分支機構和基層人員的盡職免責認定標准和免責條件,將授信流程涉及的人員全部納入盡職免責評價范疇。
(七)優化民營企業貸款期限和流程。商業銀行要為民營企業合理設置流動資金貸款期限,研發適合中長期項目和購置固定資產用途的貸款產品。積極探索建立貸款全流程限時制度,按照業務類別,對民營企業貸款辦理時限做出明確承諾,精簡耗時環節。商業銀行要結合自身實際,將一定額度信貸業務審批權下放至分支機構。
(八)加大續貸政策落實力度。商業銀行要在守住風險底線基礎上,加強續貸產品開發和推廣,面向符合要求的民營企業推廣無還本續貸模式。合理提高續貸業務在民營企業貸款中的比重,簡化續貸辦理流程,支持正常經營的民營企業融資周轉「無縫銜接」。對貸款到期有續貸需求的民營企業,商業銀行要提前主動對接。
(九)創新民營企業信用融資產品。落實「中小企業千家百億信用融資計劃」,未來3年內,為優質民營中小企業提供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200億元。把主業突出、財務穩健、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信用良好作為授信主要依據,合理提高信用貸款比重。發揮市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增信作用,不斷創新服務民營企業的貸款擔保產品,對民營中小微企業擔保貸款中信用貸款比重不低於90%。深化銀保合作機制,更好發揮保險對民營企業融資的增信分險功能。商業銀行要進一步加強金融科技應用,深度挖掘自身金融數據和外部徵信數據資源,積極探索和推廣線上信用貸款業務模式。
四、發揮上海多層次資本市場優勢,拓寬民營企業直接融資渠道
(十)支持民營企業上市融資和債券融資。配合推進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支持上海民營科創企業在科創板上市。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新三板上市掛牌、並購重組和再融資。開展上市掛牌培訓輔導和政策服務,建立市、區兩級擬上市掛牌企業資源庫,積極培育上市掛牌資源。支持民營企業發行公司債、企業債、創新創業債、私募可轉債等債務融資工具。支持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通過創設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擔保增信等方式,支持暫時遇到困難但有市場、有前景、技術有競爭力的民營企業發債融資。
(十一)提升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功能。支持上海股權託管交易中心做精做強「科技創新板」,探索完善與上海證券交易所等多層次資本市場合作對接機制。研究設立「文化創意板」。充分利用上海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優勢,探索境外股權、債權等多種融資方式。
(十二)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民營企業。從2019年起,連續3年每年增加財政資金10億元,補充上海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天使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本加強對初創期民營企業的直接融資支持。實施差異化管理,逐步放鬆對創業投資機構注冊和更名的管制。壯大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基金實力,推動形成千億資金規模的股權投資基金。支持保險公司通過投資民營企業股權、債權、資產支持計劃等形式,為符合要求的民營企業提供長期低成本資金支持。鼓勵金融機構設立並購基金,支持民營企業並購重組,做大做強做優。進一步加強稅收政策宣傳,幫助符合條件的創投企業、有限合夥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和天使投資個人及時享受稅收優惠。
五、持續優化金融營商環境,提升民營企業金融服務可得性和便捷性
(十三)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應用。進一步優化上海銀稅互動信息服務平台功能,有序增加實時查詢納稅信用信息項目。加大市場監管、社保等公共信用信息對商業銀行的開放力度,向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開放實時查詢信息接入埠,加強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設,促進商業銀行利用有效整合信息加大信貸產品創新力度。加強對商業銀行合規使用信用信息的監管,定期評估商業銀行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加大信貸投放力度的成效。持續推動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地方金融機構接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加大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力度。支持浦東新區、嘉定區建設國家社會信用體系示範區。
(十四)健全地方增信體系。支持市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與國家擔保基金和我市其他擔保機構開展再擔保業務合作,提高整體抗風險能力,形成國家、市、區三級政策性擔保體系,全方位支持民營企業發展。加快落實市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規模擴大至100億元,將民營大中型企業納入擔保業務范圍,不斷優化擔保業務流程,提高擔保風險容忍度,有效提升融資擔保規模。
(十五)提升支付結算服務能力。商業銀行要為民營企業提供開戶便利,開辟多元化電子渠道受理開戶預約,不斷提升民營企業開戶審核效率。商業銀行要為民營企業提供多樣化支付方式,提高資金周轉效率。支持有代收代付業務或集團公司業務需要的民營企業通過開戶銀行,以入網企業身份接入我市支付結算綜合業務系統,提高民營企業資金使用效率。鼓勵民營企業與金融機構在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數據挖掘等方面開展合作。
(十六)化解民營企業流動性風險。發揮100億元上市公司紓困基金作用,以市場化、法治化方式選擇合適標的開展投資,視情逐步擴大基金規模。支持資管產品、保險資金通過金融監管部門認可的私募股權基金等機構,參與化解民營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鼓勵符合條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起設立民營企業發展支持基金,為符合經濟結構優化升級方向、有發展前景的民營企業提供流動性。對暫時遇到困難的民營企業,商業銀行要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不盲目抽貸、斷貸。加快清理我市國有企業拖欠民營企業賬款,嚴防新增拖欠。
(十七)推動民營企業合規經營。民營企業要依法合規經營,主動做好信息披露,積極改善信息不對稱問題。嚴格區分個人家庭收支與企業生產經營收支,規范會計核算制度。加強自身財務約束,科學安排融資結構,規范關聯交易管理,不逃廢金融債務。引導和支持商會建立誠信承諾制度和企業家信用檔案,指導幫助失信企業開展信用修復,為金融支持提供必要基礎條件。
六、加強部門協同,強化金融服務民營企業工作組織保障
(十八)完善協同機制。將金融服務民營企業工作納入我市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推進機制職責范圍,不定期召開會議進行研究部署,形成國家在滬金融管理部門和市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合力。
(十九)加強監督檢查。國家在滬金融管理部門加強對轄內行業的指導和監督,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地方類金融機構服務民營企業進行引導和督促,地方國資管理部門指導市管金融機構落實服務民營企業的監管要求。加強統計監測和考核評估,適時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我市金融服務民營企業政策落實情況評估。對貫徹執行不力的,依法依規予以嚴肅問責,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地實施。
❸ 國家對民營企業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為激發民營經濟的活力和創造力,緩解民營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並進一步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引導更多金融資源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2月14日,國務院網站全文刊發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加強金融對民企、小微和「三農」的支持力度。 對於民企的支持方面: 《若干意見》提出以實施差別化貨幣信貸支持政策、加大直接融資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等多措並舉提升對民營企業金融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此外,要求強化融資服務基礎設施建設,著力破解民營企業信息不對稱、信用不充分等問題;完善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著力疏通民營企業融資堵點;積極支持民營企業融資紓困,著力化解流動性風險並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在實施差別化貨幣信貸支持政策方面,要求合理調整商業銀行宏觀審慎評估參數,鼓勵金融機構增加民營企業、小微企業信貸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貸款和再貼現額度,把支農支小再貸款和再貼現政策覆蓋到包括民營銀行在內的符合條件的各類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票據融資支持力度,簡化貼現業務流程,提高貼現融資效率,及時辦理再貼現。加快出台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支持民營銀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銀行等中小銀行發展,加快建設與民營中小微企業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務體系。深化聯合授信試點,鼓勵銀行與民營企業構建中長期銀企關系。 在加大直接融資支持力度方面,要求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擴大直接融資。完善股票發行和再融資制度,加快民營企業首發上市和再融資審核進度,結合民營企業合理訴求,研究擴大定向可轉債適用范圍和發行規模,並促進新三板成為創新型民營中小微企業融資的重要平台等。 在提高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方面,《若干意見》明確,支持金融機構通過資本市場補充資本,加快商業銀行資本補充債券工具創新,支持通過發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轉股型二級資本債券等創新工具補充資本。從宏觀審慎角度對商業銀行儲備資本等進行逆周期調節。把民營企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質量和規模作為中小商業銀行發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險資金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行業范圍限制,規范實施戰略性股權投資等。 「抓緊建立『敢貸、願貸、能貸』長效機制。」《若干意見》要求,商業銀行要推動基層分支機構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務民營企業的內生動力,完善內部績效考核機制,建立健全盡職免責機制,提高不良貸款考核容忍度等。有效提高民營企業融資可獲得性,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要要在提高民營企業融資可獲得性和金融服務水平等方面積極發揮「頭雁」作用。還要求商業銀行減輕對抵押擔保的過度依賴、提高貸款需求響應速度和審批時效,增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可持續性 在支持民營企業融資紓困方面,《若干意見》要求加快實施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和證券行業支持民營企業發展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研究支持民營企業股權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起設立民營企業發展支持基金。支持資管產品、保險資金依法合規通過監管部門認可的私募股權基金等機構,參與化解處置民營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等。 《若干意見》提出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公正、聚焦難點、壓實責任、標本兼治」要求對各類所有制經濟一視同仁,消除對民營經濟的各種隱性壁壘;堅持問題導向,著力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重點解決金融機構對民營企業「不敢貸、不願貸、不能貸」問題;金融管理部門要切實承擔監督、指導責任,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財稅政策作用並履行好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金融機構要切實履行服務民營企業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持續提升金融服務民營企業質效。
❹ 關於民營企業貸款的新政策
民營企業貸款新政策體現為:持續優化金融服務體系,建立「敢貸、願貸、能貸」的長效機制,開展民營企業授信業務,提升民營企業信貸服務效率,從實際出發幫助遭遇風險事件的民營企業融資紓困,完善融資服務信息平台,支持民營企業發展、防範金融風險,加大對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監管督查力度。
【法律依據】
《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有關工作的通知》第一條
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要繼續加強普惠金融事業部建設,嚴格落實「五專」經營機制,合理配置服務民營企業的內部資源。鼓勵中型商業銀行設立普惠金融事業部,結合各自特色和優勢,探索創新更加靈活的普惠金融服務方式。
第十條
商業銀行要根據民營企業融資需求特點,藉助互聯網、大數據等新技術,設計個性化產品滿足企業不同需求。綜合考慮資金成本、運營成本、服務模式以及擔保方式等因素科學定價。
❺ 民營企業貸款問題
貸款要有人,就樓上說的,很多人怕擔風險。
試試找租貨公司,可以租用他的設備。專
還有借親戚朋友的。屬
總之,大額貸款很難,小額的不頂用。
在尋求外部資金之前,先看看內部的資金資源有沒有充分利用:
■ 企業應該有一個很好的現金流預測系統;
■ 向顧客提供足夠的激勵條件鼓勵他們及時付款;
■ 對客戶要有嚴格的信用評估程序;
■ 做好給供應商付款的計劃;
■ 盡全力保證銷售收入;
■ 控制庫存量;
■ 完善質量控制體系,降低廢品率;
■ 變現閑置資產。
尋求外部資金資源
如果內部資源都已經充分利用,那麼再看有什麼外部資源:
■ 你自己或你的合夥人的資金
■ 家人或朋友的資金
■ 企業的往來帳戶銀行透支或貸款的可能
■ 代理商應付款或票據的貼現
■ 出售反租(出售給租賃公司再租用該項資產)
■ 商業銀行貸款
■ 政府或公共機構的無償資助或貼息貸款
■ 最後才是VC投資基金
❻ 肖磊:互聯網金融監管文件到底說了啥
由國家十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及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印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已經發布,這是互聯網金融行業期待已久,也是令其忐忑不安的一個政策性文件,好在這塊石頭終於落地。
關於這份文件,符合中國政府一貫的金融監管邏輯。對於新興的,尤其是跟金融相關的市場,中國監管層一直是持有一種樂觀但十分謹慎的態度,能夠「容許」互聯網金融規模性「野蠻生長」兩年多,也是體現了其足夠的「寬容」態度(實際上也跟互聯網金融領域本身的呼籲和自身不斷成長有關)。
互聯網金融從更大的層面來講,是一種新的金融產業形式,這種金融產業形式將整個社會的金融服務終端轉移到了用戶的電腦和手機上,讓傳統的櫃台式金融產業形式失去了根本性優勢,帶來的不僅是服務模式的轉移,更主要的是用戶習慣以及品牌認知的轉移,最終將導致利益格局的重新劃分。同時,也給整個金融系統的監管帶來了新的挑戰。尤其是近一年來,諸多互聯網金融公司開始介入到資本市場,開始對股票等投資者進行「融資」、「杠桿配資」等服務,這觸動了銀行、券商等利益攸關方,也使得監管層加快了對互聯網金融市場的監管步伐。
《意見》的出台非常及時,但如果仔細關注《意見》當中羅列的細節,此文件應該早就形成了共識,只是在選擇一個合適的時間公布。由於互聯網金融牽扯到的不僅是成千上萬的民營小微企業,更囊括了諸多國有企業,因此《意見》當中明確了一個方向,就是要「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這是一個比較明顯的進步,說明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不再「一刀切」。但對於那些沒有「國資」背景的互聯網金融企業來說,文件出台後是不是能夠獲得更好的成長空間,目前看還不太好說,因為大多數互聯網金融企業並沒有足夠的資金實力達到監管要求和門檻競爭能力,如果因為「小」而失去存在和競爭的機會,恐怕整個互聯網金融領域最終也會得上「大企業病」,失去了普惠金融的作用。
當然,《意見》最重大的意義在於,國家層面對互聯網金融企業有了期待和定性,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對互聯網金融企業做第三方資金存管,這意味著互聯網金融企業跟期貨公司、證券公司、信託/基金公司等一樣,可以做到客戶資金和自營資金的分離,不僅保障了客戶資金安全,而且給互聯網金融企業帶來了長遠的生存信譽。要知道,在很多類似的金融交易市場,央行是禁止銀行等金融機構給相關公司提供第三方資金存管服務的。可能市場對此還不太明白,實際上允許銀行等金融機構給眾籌、網貸等公司做第三方資金存管,意味著國家層面真正開始接受互聯網金融企業屬於金融企業的范疇。
《意見》當中還提到,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從業機構在主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這一方向預示著,互聯網金融企業不僅可以跟銀行等金融機構建立資金存管、支付結算等根本性合作,還可以允許互聯網金融企業向資本市場融資。這一方向真正的好處在於,諸多風險投資機構,以及大型產業投資基金對投資互聯網金融企業有了更大的信心,在退出機制方面建立了更具實際意義的誘惑力,影響是很深遠的。
至於《意見》當中具體哪類互聯網金融業務歸哪個部門監管,並不是非常重要的事,這也並不是監管方面的明確化,而我認為這恰恰給以後更復雜的市場留下了隱患,因為很多互聯網企業本身就橫跨多類業務,如果不成立一個專門的協調和綜合性監管機構,很難非常明確的將互聯網金融企業歸類到某個特定部門來監管。按照慣例,隨著監管環境的變化,最後可能不得不成立一個類似「部際聯席會議」的組織來協調監管。
《意見》對整個互聯網金融市場的發展來說,意義深遠,但有好有壞。雖然目前看國務院肯定了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價值和形態,也希望能夠為整個普惠金融和實體經濟帶來實質性貢獻,但《意見》的出台給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注冊、成立、運營等方面帶來了很多「權力尋租」空間。比如《意見》當中提到,「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兩部門按職責制定相關監管細則。」這種非常模糊但又帶有禁止性質的闡述會導致各個部門形成簡單的否決和推諉,也就是說,互聯網金融企業要想建設一個網站,都可能需要很多審批手續,更別說展開後續業務了。實際上這一點對於互聯網金融企業來說是最要命的,因為從互聯網本身的角度去「卡住」互聯網金融的話,就像扼住咽喉一樣「有效」。
《意見》當中關於保護投資者利益的部分較多,其中一條是,「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只能用於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不得用於墊付基金和其他理財產品的資金贖回。」這一條長期看對市場是有好處的,但短期可能會導致諸多企業資金方面吃緊。尤其是目前對於網貸企業的監管更加強硬,明確指出,「個體網路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這基本上就是判定「資金池」是違法的,並且「不得提供增信服務」,這就幾乎扼殺了網貸公司的後續創新。
未來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發展雖然前景光明,但免不了「巨頭化」和「官僚化」,原因有三個,首先,隨著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監管越來越嚴格,互聯網金融企業的門檻將大幅提高,運營難度增加,如果沒有強大的現金流或投資人支持,擴展業務的成本將越來越大,尤其是在對網路營銷方面進行相關宣傳管制之後,相對傳統金融企業的優勢會逐漸喪失;其次,人民銀行將會同有關部門組建互聯網金融協會,協會制定經營規則和行業標准,以及制定自律懲戒機制,要想「玩」轉互聯網金融,就得進入類似的官方行業協會,並付出更多公關以及時間成本;第三,互聯網金融的優勢在於客戶群極其廣泛,但目前《意見》以要求將研究「互聯網金融合格投資者」制度(給投資者設定門檻),這實際上就預示著更多互聯網用戶將無條件參與到互聯網投資理財市場,將屏蔽更多投資者,諸多企業失去終端優勢。
我個人最關心的是,監管層在更深一層的監管方面,比如在未來制定具體法律法規層面,是否能夠更多的邀請互聯網金融企業及當事方參與討論,讓更多互聯網金融研究機構或研究者參與研究;在關於投資者保護方面,如何做好更多服務型工作,在塑造契約精神、解決爭議、仲裁等方面如何有效的跟現有法律法規對接;如何明確互聯網金融領域個人信息保護措施,對非法買賣泄露客戶個人信息的行為如何做有效監管。至於互聯網金融產業本身,還需要更多的時間來關注其發展,《意見》當中雖然有很多定性和明令禁止性條款,但互聯網金融是一個新興的產業模式,暫時的定義和判斷並不能代表未來的模式和方向。
《意見》當中還提到一點,就是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立法研究,支持設立專業化互聯網金融研究機構,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研究。這一點值得行業期待,目前就算在全球來看,對整個互聯網金融領域專業的研究機構和研究者還比較少,都還是基於傳統金融模式的延伸和單一的概念化解讀,並沒有站在互聯網金融製造的貨幣流動性/周期和產業關聯度(互聯網+),以及新的消費、支付、集資、網路協議/契約等綜合性金融業態展開大面積的研究,導致市場和監管層依然缺少對互聯網金融的宏觀認識,以及更多的互聯網金融企業缺少決策參考和學術支撐。如果對互聯網金融的研究更加廣泛和專業,未來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發展也將會變得更加符合市場及產業需求,整個中國經濟也將成為互聯網金融最大的受益者,因為跟歐、美等背有歷史包袱的金融市場相比,中國在發展互聯網金融方面可輕裝上陣。
❼ 上海銀保監局出台18條舉措,支持企業復工復產!
為進一步提升疫情防控和支持企業恢復生產金融服務工作的質效,上海銀保監局推出18條舉措,包括:保障信貸投放,降低融資成本;單列信貸計劃,確保滿足防控疫情企業的資金需求;不抽貸、斷貸、壓貸,做到應續盡續;鼓勵銀行減免利息等。詳↓
加強領導 主動作為
(一)以黨建為引領,主動擔當作為。在滬中資銀行保險機構要以黨建為引領,發揮好金融系統各級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激發廣大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主動作為,高質量做好支持企業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金融服務工作。
(二)改進績效考核,完善疫情防控金融服務體系。在滬銀行保險機構在關鍵時期要識大體、勇擔當,深刻認識金融與實體經濟、金融與百姓民生的魚水關系,積極主動履行社會責任。法人機構要主動與主要股東進行溝通,分支機構要主動與上級單位聯系,改進績效考核體系,對疫情相關業務在內部定價方面進行傾斜支持,適當降低利潤考核比重和預期增幅,提高不良容忍度、社會責任承擔等非盈利指標在績效考核中的比重。同時,根據近年來上海銀行業保險業的良好經營情況,對利潤分配、各類撥備運用政策進行調整,積極應對疫情對本單位經營管理帶來的不利影響。
全力支持企業抗擊疫情
(三)保障信貸投放,降低融資成本。在滬銀行業機構要准確評估疫情對企業經營管理帶來的影響,多措並舉,推動對民營企業、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合理增長,確保全年實現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力爭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綜合融資成本再降低0.5個百分點。
(四)單列信貸計劃,確保滿足防控疫情企業的資金需求。在滬銀行業機構要單列信貸計劃,確保有充足的信貸資源投向防疫企業與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對於受疫情影響資金需求擴大的存量小微企業,符合條件的要主動增加授信額度,不強制要求額外提供新資料,不強制要求新增增信措施,可隨時提款,滿足企業的臨時資金需要。
(五)特事特辦急事急辦,提高防控疫情企業的金融服務質量。在滬銀行保險機構要細致了解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生產經營情況,主動對接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融資需求,堅持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對於與疫情防控相關的各項業務應簡化內部業務流程,開辟綠色通道,確保業務辦理高效化、便利化,全力以赴支持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開展生產經營、擴大生產能力,確保政策盡快落地見效,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以及受疫情影響的人群、企業和地區。
(六)利用好各類專項政策,積極支持防控疫情重點企業。鼓勵開發性、政策性、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的在滬分行和地方法人銀行積極使用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政策,對重點醫療防控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生產、運輸和銷售的重點企業包括小微企業,提供優惠利率貸款。支持在滬金融機構通過發行金融債券、特定用途債券等,將所籌資金用於疫情防控相關領域。對於在金融租賃公司辦理疫情防控相關醫療設備的金融租賃業務,鼓勵予以緩收或減收相關租金和利息,提供醫療設備租賃優惠金融服務。
(七)強化保險保障作用。針對急缺醫療物資、疫情防控用品企業的進口需求,鼓勵中國信保上海分公司積極開展進口預付款保險。對受疫情影響受損的出險理賠客戶,做到應賠盡賠快賠。鼓勵保險機構為支援湖北及參與疫情防治的本市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免費提供意外傷害及定期壽險保障。支持將意外險、疾病險等保險責任范圍擴展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等。
加大金融助企紓困力度
(八)不抽貸、斷貸、壓貸,做到應續盡續。在滬銀行業機構對於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旅遊、住宿餐飲、批發零售、交通運輸、物流倉儲、文化娛樂、會展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暫時流動資金受困的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受疫情影響較大且近期有貸款到期的企業,精準施策,主動與客戶協商具體的還款方式和還款期限,提前做好續貸安排,充分運用無還本續貸、年審制等方式,做到應續盡續。鼓勵在滬銀行業機構對於2020年6月30日前貸款到期但受疫情影響較大難以按期還款的客戶主動進行續貸,續貸期限不超過一年。
(九)鼓勵銀行減免利息。鼓勵在滬銀行業機構在自身能力可承受的范圍內為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企業貸款減免一定期限的利息,具體減免方式各行可自行制定相應的細則。對於受疫情影響嚴重但仍然按期還貸還息企業可在後續信貸業務辦理中給予相應的優惠政策。
(十)完善企業信用修復機制。各行可制定一定期間的政策寬限期(可視疫情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在政策寬限期期間,受疫情影響相關行業的企業暫時無法正常歸還到期貸款而發生逾期的,不計罰息及復利,不影響客戶徵信記錄。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企業,可依調整後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不強制要求此類逾期90天或60天以上的貸款歸為不良。
完善受疫情影響的社會民生領域金融服務
(十一)暫緩受疫情影響困難人員的還款。對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以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金融機構要在信貸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感染新冠肺炎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可展期一年,繼續享受財政貼息支持。
(十二)加快對受疫情影響的客戶理賠服務。對感染新冠肺炎或受疫情影響受損的出險理賠客戶,保險機構應主動開設綠色通道,簡易理賠流程,第一時間賠付患病群眾,加大對一線醫護人員的金融資源傾斜。
優化服務方式,提升服務效能
(十三)創新「百行進萬企」活動方式,實施精準服務。鼓勵在滬銀行業機構創新方式方法,通過電話、線上顧問、遠程服務等形式持續開展「百行進萬企」活動,繼續加大對小微企業、民營企業支持力度,對企業特別是受疫情影響的企業提供顧問服務,逐戶了解企業受疫情影響情況及金融服務需求,實現企業需求與金融供給的精準匹配和高效轉化。
(十四)推廣線上業務辦理,大力發展數字普惠。各機構應大力推廣線上業務,包括業務辦理的申請、審批、簽約、提還款等,最大限度減少小微企業線下接觸頻率。積極利用銀稅互動、上海市大數據普惠金融應用等平台解決銀企信息不對稱難題,大力發展數字普惠業務,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持,降低融資成本。
(十五)積極加強與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的合作。對防疫物資重點保障企業和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繼續加大融資擔保支持力度。在滬銀行業機構要積極與本市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合作,推廣無還本續貸。積極關注各區出台的優惠政策,用好用足各項補貼提升金融服務質效。
加強監測監督
(十六)銀行保險機構內部監測監督。在滬銀行保險機構要對疫情期間的業務運營和政策落實情況建立監測監督機制,對於違反相關規定,未能盡職盡責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內部問責。
(十七)落實免責制度。轄內各法人機構應當制定特殊時期免責制度或免責行為清單,各分支機構應加大對基層網點機構的業務指導,明確特殊時期的報告請示流程;要積極向總行(司)爭取特殊時期各類免責政策,明確免責情形,充分發揮一線業務人員和授信審查審批人員的工作主動性,解決其後顧之憂。
(十八)監管部門監測監督。在滬銀行保險機構要將疫情期間的業務開展情況、績效考核改進、信貸計劃單列和盡職免責情況、續貸情況、減免利息情況、客戶信用修復情況及其他政策落實情況報告監管部門,具體報送要求另行通知。監管部門將對各機構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並視情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資料:上海銀保監局
❽ 江蘇省發展民營科技企業條例的條例全文
(1999年1月29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2年4月24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發展民營科技企業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3年6月24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發展民營科技企業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0年9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發展民營科技企業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條為了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保障民營科技企業的合法權益,規范其經營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民營科技企業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
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民營科技企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扶持、引導民營科技企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縣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民營科技企業的政策指導、統計調查等工作;工商、稅務、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發展和改革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民營科技企業的扶持、引導和服務。
第五條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企業符合下列條件的,為民營科技企業:
(一)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籌資金、自願結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及其發展方向,主要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以及新產品研究、開發、生產、經營業務;
(三)從業人員中科技人員佔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擁有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五)技術性收入和科技成果產業化產品的銷售收入佔全年總營業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技術性收入佔全年總營業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六)用於研究開發的經費支出佔全年總營業收入的百分之二以上。
第六條鼓勵民營科技企業依法成立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在為民營科技企業服務、維權、協調、自律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縣級以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科學技術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對本地區民營科技企業成立的社會團體進行必要的指導和扶持。
第七條民營科技企業合並、分立、變更、轉制或者終止時,應當到原登記的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辦理相應的手續。
第八條民營科技企業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投資決策、生產經營、勞動用工、人事管理、利益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權;
(二)承擔國家、省、市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的權利;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和交流,申請進出口經營權和在境外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銷售網點的權利;
(四)加入民營科技企業協會、行業協會以及工商聯等社團組織的權利;
(五)拒絕任何單位和部門的各種攤派和不合法的收費;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各種優惠待遇;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民營科技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與相關政策;
(二)依法經營、照章納稅;
(三)保守國家秘密、服從和維護國家利益;
(四)保證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對用戶和消費者負責;
(五)建立健全財務、人事、勞動、環保、安全、衛生等制度;
(六)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管理,按照規定時限,如實向科技、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提供財務和經營情況以及有關統計報表;
(七)依法與被聘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
(八)支持職工依法組織工會,保障工會依法開展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民營科技企業的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民營科技企業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第十一條鼓勵和支持國有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科技人員利用自有專利、專有技術等科技成果依法創辦民營科技企業。
第十二條留學人員在本省創辦民營科技企業或者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在職科技人員經單位批准,可以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也可以在保證完成本職工作和不侵犯本單位技術權益、經濟利益的前提下,到民營科技企業兼職,取得合理報酬。
第十四條對應聘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的各類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社會保險、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等方面提供服務。
第十五條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在民營科技企業工作可以計算工齡。
第十六條民營科技企業中科技人員可以依法以其智力成果參與收益分配。
第十七條民營科技企業及其科技人員在科研開發、技術創新中作出突出貢獻或者取得重大經濟社會效益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民營科技企業在以下方面,享有同其他企業平等待遇:
(一)申請或者承擔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項目,科技成果鑒定、成果獎勵、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二)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三)新產品開發、中間試驗、高新技術企業以及高新技術產品認定;
(四)其他各類科研、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民營科技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條民營科技企業用於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第二十一條政府支持有關單位和企業建立民營科技企業貸款擔保公司、風險投資公司。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國家信貸政策,支持民營科技企業發展。
第二十二條規模大、技術含量高、運行質量好的大型民營科技企業集團,經省或者市政府批准,可以享受重點企業集團的待遇。
第二十三條民營科技企業購買、租賃、承包、兼並其他企業,享受相應的優惠規定。
第二十四條國家對民營科技企業的優惠待遇有新的規定的,按照國家新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民營科技企業應當理順產權關系。在產權界定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明晰產權歸屬。
在企業改制過程中,屬於科技人員的技術獎勵所得和個人分紅用作投資的部分,可以依法轉成股份或者投資比例。
第二十六條單位和個人合法擁有的專利、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經注冊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後,可以向民營科技企業作價投資。
第二十七條具備條件的民營科技企業,可以依法申請發行債券或者股票。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民營科技企業在勞動用工、人事管理、社會保障等方面完善相應規定。
第二十九條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減少環節、簡化手續,切實為民營科技企業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對民營科技企業歧視刁難、辦事故意拖延的,民營科技企業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條民營科技企業及其有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害民營科技企業知識產權的;
(二)侵佔民營科技企業財物的;
(三)向民營科技企業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的。
第三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侵害民營科技企業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民營科技企業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❾ 企業成長的不同階段哪些金融機構會提供哪些產品或服務
該理論把企業的資本結構、銷售額和利潤等作為影響企業融資結構的主要因素,將企業金融生命周期劃分為三個階段:創立階段、成熟階段和衰退階段。後來,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Weston & Brigham對該理論進行了擴展,把企業的金融生命周期分為六個階段:創立階段,成長階段Ⅰ、成長階段Ⅱ、成長階段Ⅲ,成熟階段和衰退階段。
該理論提出在企業各個階段的融資來源為:
(1)在創立階段,融資來源主要是創業者的自有資金,資本化程度較低。
(2)在成長階段Ⅰ,融資來源主要是自有資金、留存利潤、商業信貸、銀行短期貸款及透支、租賃,但存在存貨過多、流動性風險問題。
(3)在成長階段Ⅱ,除了有成長階段Ⅰ的融資來源外,還有來自金融機構的長期融資,但存在一定的金融缺口。
(4)在成長階段Ⅲ,除了有成長階段Ⅱ的融資來源外,還在證券市場上融資,但存在控制權分散問題。
(5)在成熟階段,則包括了以上的全部融資來源,但投資回報趨於平衡。
(6)在衰退階段,則是金融資源撤出,企業進行並購、股票回購及清盤等,投資回報開始下降。
其後,美國經濟學家Berger & Udell對Weston & Brigham的企業金融成長周期理論進行了修訂,把信息約束、企業規模和資金需要量等作為影響企業融資結構的基本因素來構建企業的融資模型,從而得出了企業融資結構的一般變化規律,即在企業成長的不同階段,隨著信息約束、企業規模和資金需要量等約束條件的變化,企業的融資結構也隨之發生變化,處於早期成長階段的企業,其外源融資的約束緊,融資渠道窄,企業主要依賴內源融資;而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大,可抵押資產的增加,資信程度的提高,企業的融資渠道不斷擴大,獲得的外源融資尤其是股權融資逐步上升。Berger等使用美國全國中小企業金融調查和美國聯邦獨立企業調查的數據,對美國中小企業的融資結構進行檢驗證實了該理論。
企業金融成長周期理論為解釋處於不同發展階段的中小企業融資結構特點提供了思路。但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結構是否符合該理論,目前國內有關學者多用實證分析的方法進行研究。據國際金融公司(IFC,1999)在中國北京、成都、順德、溫州等地開展的一項針對民營企業的調查表明,我國民營企業不論處在哪個發展階段,其融資來源都嚴重依賴於內部融資 。而在《中小企業發展問題研究》聯合課題組發布的《2005年中國成長型中小企業發展報告》也顯示,目前中小企業首選的籌資方式中,利用企業積累的自有資金佔48.41%、通過銀行貸款來擴大生產規模佔38.89%,其它形式籌資不足13%,通過發行股票和債券進行融資僅佔2.38%。這說明了我國中小企業多把內源融資作為首選的融資方式,而銀行貸款、發行股票或債券等外源性融資運用得極少。經過我國學者的反復證明,發現我國的中小企業基本適用這個理論。
❿ 如何有效促進民營經濟創新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跨越發展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省委十二屆七次全會精神,全面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加快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促進全市民營經濟創新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跨越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發展民營經濟和混合所有制經濟是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的根本要求,是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重要途徑,是促進「創新驅動、內生增長、綠色發展」的必由之路,是富民強市的關鍵措施。全市上下要以解放思想為先導,以深化改革為動力,以創新體制政策為重點,提升服務水平,優化發展環境,推動民營經濟創新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跨越發展。 到 2017 年,全市民營經濟增加值佔地區生產總值的比重達到50%以上,民間投資佔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比重達到60%以上。民營經濟實現創新發展,全市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中民營企業佔比超過90%,民營科技企業達到15000家以上,市級以上民營企業技術中心達到350家以上,年銷售額5億元以上民營工業企業全部建立省級以上企業或工程技術中心;混合所有制經濟實現跨越發展,市屬國有集團二級及以下的企業三分之二以上實現股權多元化,完成70家左右市屬國有集團二級及以下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造任務,推動130家左右市屬國有企事業從一般競爭性領域退出,推動企業股權結構進一步優化、市場經營機制進一步確立、經濟發展活力進一步增強。
一、放開民間投資及公共服務領域
1.放寬市場主體准入。進一步加大簡政放權力度,清理限制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和行政審批事項,規范行政審批行為,完善民營企業平等進入市場的政策體系。深化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推進市場主體登記多證聯辦和並聯審批制度,簡化經營場所登記手續,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和「先照後證」的市場主體登記制度。
(牽頭單位:市編辦,責任單位:市工商局、市法制辦、市政務辦等相關部門)
2.放開投資領域。堅持「非禁即入」,允許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准入的所有行業和領域,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進入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市政工程、水利設施、保障性住房、文化教育、醫療衛生、健康養老和其他公共服務領域。
(牽頭單位:市發改委,責任單位:市經信委、市住建委等相關部門,各區、開發區、市屬集團)
3.明確放開路徑。政府項目實行清單預告制度,定期公布鼓勵民間資本投資的項目清單。新增建設項目必須公開市場准入標准、技術經濟條件和相關配套政策,優先支持民間資本參與項目建設;對已建成項目的運營管理,也要分批向社會公開發布,支持民間資本通過特許經營、經營權轉讓、合資合作、資產收購、企業改制重組、股權認購等方式參與。
(牽頭單位:市發改委,責任單位:市經信委、市住建委等相關部門,各區、開發區、市屬集團)
4.開放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建立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目錄制度,每年更新目錄。加大政府采購民營企業、民間組織社會服務的力度,屬於政府采購的項目,每年預留年度項目預算總額的30%,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采購。在政府采購評審中,對小型微型企業產品可視不同行業情況給予6%—10%的價格扣除。
(牽頭單位:市財政局,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經信委等相關部門)
二、推進民營經濟創新發展
5.健全以民營企業為主體的協同創新機制。建立民營企業科技研發需求信息發布平台,支持民營企業與園區、高校、科研機構共建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基金、公共技術服務平台、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新中心。對在科技創業特別社區內,新建的公共技術服務平台,經認定後分階段給予不超過500萬元的補助;新建的共建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新中心並列入市相關規劃和建設計劃的,分階段給予不超過3000萬元的建設補助。
(牽頭單位:市科委,責任單位:市經信委、市財政局)
6.支持民營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支持民營企業申報認定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並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民營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研發設備加速折舊等政策。對民營企業承擔國家、省重大科技項目的,市、區財政按規定安排配套資金;對特別重大的科技創新項目,採取「一企一策」辦法給予重點扶持。
(牽頭單位:市科委,責任單位: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各區、開發區)
7.推進民營企業新技術新產品首購首用。制定本市民營企業新技術新產品名錄,政府項目凡需采購名錄中已有的技術產品,在符合基本經濟技術條件的前提下,不少於50%采購量面向名錄中的技術產品定製和采購;對本市民營企業創制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在南京首次研製生產的新技術新產品,實行首購首用風險補償,經認定按照購置金額的10%給予購買者一次性風險補助,補助金額最高可達200萬元。
(牽頭單位:市經信委,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人才辦、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各區、開發區、市屬集團)
8.加快發展民營科技服務業。在提升發展傳統服務業的基礎上,著力發展研發設計、知識產權、檢驗檢測、科技成果轉化、信息技術、數字內容、電子商務、生物技術服務等高技術服務業。建立政府數據發布常態化機制,推行政府數據依法公開,鼓勵民營企業發展大數據相關產業。推進工業企業中非主營業務實現主輔分離,鼓勵發展科技服務業,對分離的企業,給予科技創新等方面的優惠扶持,分離後企業的用水、用氣、用電與分離前同價。
(牽頭單位:市科委,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商務局、市工商局)
9.加大創業支持力度。開放紫金特別社區作為在校大學生創業場地注冊創辦企業;大學生創業者或創業團隊經評估可申請大學生創業小額擔保貸款;高校、科研院所教師作為天使投資人投資的學生科技創業項目,可按照教師實際投入的50%申請不超過25萬元的紫金創投天使基金股權投資的配套支持,基金股權退出時,按照原值可優先由創業團隊及對該項目進行天使投資的教師回購;經認定的科技創業家創辦的企業進入特別社區的,參照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給予財政扶持,市創投引導資金按社會創投投入資金的一定比例匹配入股;落實鼓勵自主創業政策,大力扶持城鎮失業人員、農村富餘人員、返鄉農民工、轉業退役軍人等創辦小微企業,激發各類人員創業活力。
(牽頭單位:市人社局,責任單位:市科委、市財政局、市金融辦、市工商局,各區、開發區、南京紫金集團)
10.支持民營企業加強品牌標准質量建設。實行民營企業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獎勵政策。鼓勵民營企業在境外注冊商標和申報知識產權,幫助民營企業加強知識產權管理,保護自主品牌和老字型大小傳統品牌。支持民營企業強化質量、標准化和計量等基礎管理,對參與國際、國家的標准制定且標准出台執行的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
(牽頭單位:市經信委,責任單位: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財政局)
三、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混合所有制改革
11.推動國有資本退出一般競爭性領域。通過股權轉讓、關閉清算、業務轉型、事業單位改制轉企等方式,實現國有資本從傳統工商業領域、應用型科研和設計、施工、監理、養護、環衛、園林、審圖、咨詢、廣告經營等行業中退出。
(牽頭單位:市國資委,責任單位:市住建委、市科委、市發改委、市編辦,各區、開發區、市屬集團)
12.加快市屬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合理確定市屬國有功能類和公共服務類企業股權開放比例,積極引入社會資本;加快市屬國有競爭類企業投資主體多元化,股權開放比例不低於25%;法律法規對股權比例未作限制的,支持民間資本擴大股權比例;競爭類企業國有股權向各類社會資本全面開放,國有全資企業全面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造,今後不再新設國有全資競爭類企業,控股企業進一步降低國有股權比例。
(牽頭單位:市國資委,責任單位: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各區、開發區、市屬集團)
13.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公開發布擬引入社會資本的國有產權交易項目信息,允許社會投資主體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方式出資參與市屬國有企業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全面落實國家、省對企業兼並重組的稅收優惠政策。被兼並重組企業原享受的其它優惠政策,經相關部門確認後,在規定期限內繼續有效。兼並重組企業涉及的劃撥土地符合條件的,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
(牽頭單位:市國資委,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住建委、市國土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各區、開發區、市屬集團)
四、優化民營企業融資環境
14.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推進一批有實力的民營企業發起設立民營銀行、消費金融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鼓勵民間資本發起和參與組建小額貸款公司,對小額貸款公司民間資本發起人持股上限放寬至60%。
(牽頭單位:市金融辦,責任單位:市經信委)
15.支持民營企業擴大直接融資。鼓勵風險投資基金對符合產業導向、具有良好發展前景的民營科技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積極推動民營企業參與發行集合債券;強化對民營企業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激勵,對在多層次資本市場掛牌上市的民營企業,優先給予獎勵補助。
(牽頭單位:市金融辦,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科委、市經信委、市財政局、人行營管部)
16.拓寬民營企業間接融資渠道。鼓勵金融機構創新融資產品,推廣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應收賬款融資、商品融資、商標權質押融資、股權質押融資等多種融資產品。鼓勵科技銀行對民營科技創業企業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對以基準利率向初創期、成長期民營科技企業發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科技銀行,給予基準利率20%的利息補貼。
(牽頭單位:市金融辦,責任單位:市科委、市經信委、市財政局)
17.健全民營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規范現有擔保機構,通過獎勵補助、風險補償等方式,鼓勵擔保機構重點支持小微企業、科技型企業、涉農企業和「321 計劃」企業發展;支持銀行、擔保機構與民營企業加強合作,探索開發符合民營經濟特點的擔保抵押方式。
(牽頭單位:市金融辦,責任單位:市經信委、市財政局)
18.創新民營企業融資渠道。優先支持誠信企業融資貸款,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鼓勵銀行與保險公司合作,推廣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貸款,為民營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支持。鼓勵和引導各區(園區)因地制宜開展小微企業融資創新工作,打造小微企業金融創新試驗區。
(牽頭單位:市金融辦,責任單位: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工商聯)
五、支持民營企業走出去
19.鼓勵民營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支持民營企業跨國建立營銷網路、承攬境外工程和開展勞務合作;組織民營企業抱團在境外自辦或參與展覽會,對民營企業參展展位費和廣告宣傳、公共布展等費用給予補貼。鼓勵民營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對其所繳保費等予以補貼。幫助民營企業申辦APEC商務旅行卡,擴大民營企業享受預歸類、預審價、原產地預確定等措施的范圍,改善出境審批服務和通關環境。
(牽頭單位:市商務局,責任單位:市投促委、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外辦、金陵海關、市工商聯)
20.積極服務民營企業跨國經營。建立跨部門支持民營企業「走出去」的服務平台,動態發布投資目的地政治經濟信息,鼓勵中介機構為民營企業境外投資提供咨詢服務、法律援助;支持民營企業跨境建立研發中心、並購重組國際知名企業,對在境外投資的民營企業給予一定資助。
(牽頭單位:市投促委,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外辦、市科委、市僑辦)
六、進一步提高政府服務水平
21.簡化民營企業投資審批。簡化民營企業投資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備案手續,建立「清單管理」制度,實行項目立項、用地規劃、設計審查、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環節同步「並聯」辦理,為重大民營投資項目審批提供快速辦理的綠色通道,需要相關部門出具意見的事項,由牽頭辦理部門負責徵求各相關部門意見,不再由企業逐個部門辦理。
(牽頭單位:市發改委,責任單位:市經信委、市政務辦、市編辦等相關部門)
22.加大對重點民營企業的支持力度。建立重點民營企業掛鉤聯系制度,市領導分別掛鉤聯系蘇寧、雨潤、三胞等全國500強、全省100強民營龍頭企業,市各相關部門分別掛鉤聯系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等領域重點民營企業。建立龍頭企業直通車制度,市民營經濟辦公室扎口對接服務民營龍頭企業。建立龍頭企業項目直報制度,市民營經濟辦公室牽頭受理民營龍頭企業及其子公司各項申報手續。實施百優民營企業培育計劃,集中扶持100 家成長型實體企業,力爭經過五年努力實現 50 家企業在各類資本市場成功掛牌上市,形成一批大企業大集團的新生力量和後備梯隊。
(牽頭單位:市經信委,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科委、市金融辦、市商務局、市工商聯)
23.落實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財稅政策。市本級財政進一步加大對民營企業發展的資金支持,實施百優民營企業培育計劃,支持民營企業擴大投資發展新興產業領域的實體經濟;全市各類產業、科技、人才等專項發展資金,對民營企業的扶持比例不低於各類專項資金總額的50%。建立跨區域經營企業統一納稅、合理分成機制,支持民營企業跨區域連鎖經營。
(牽頭單位:市財政局,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科委、市人才辦、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24.全面清理涉企收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清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規范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社團收費等第三方收費,凡能取消的堅決取消;定期公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清單,對涉及企業的收費項目加以標注;收費標准有上下限幅度的,按下限標准執行,努力打造長三角地區收費標准最低、收費事項最少的城市。
(牽頭單位:市物價局,責任單位:市編辦、市法制辦、市財政局)
25.優化民營企業經營環境。堅持依法行政,推行執法部門入企監督檢查隨機抽查和信用分類監管;嚴格控制各類入企檢查,原則上實行同一企業、同一事項統一檢查,不得重復或多頭檢查。
(牽頭單位:市經信委,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法制辦、市工商局、市物價局、市質監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26.支持民營企業高效集約用地。支持民營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參與低效用地再開發;對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現有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支持民營企業參與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依法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作價入股、抵押。
(牽頭單位:市國土局,責任單位:市委農工委、市規劃局、市經信委,各區、開發區)
27.鼓勵支持發展總部經濟。突出新興產業、新興業態、行業排名,支持民營企業申報認定總部經濟;積極引進和扶持在寧的世界500強、中國500強、行業前10強的龍頭民營企業,在資源配置、要素保障等方面採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
(牽頭單位:市發改委,責任單位: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各區、開發區)
28.強化對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集成。整合集成各類政策,梳理全市每年用於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相關專項資金、各類補貼、各種獎勵,加大政策宣傳力度,鼓勵民營企業申報相應的資金支持,推動各項扶持政策落到實處。
(牽頭單位:市經信委,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科委、市人才辦、市商務局、市工商局、市工商聯)
29.建立中小微企業救助基金。按照政府出資引導、企業自願參與的原則,建立中小微企業救助基金,為中小微民營企業提供應急救助服務。
(牽頭單位:市工商聯,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經信委)
30.充分發揮工商聯作用。由市、區工商聯牽頭,組織民營企業就市、區級機關各部門和各區、園區服務效能進行評議評估並公開發布,實行半年初評一年終評。由各級工商聯統一歸口管理經濟類商會(協會),加強與民間商會、行業商會(協會)和民營企業的聯系和協調,做好調查研究、教育培訓和各項服務工作,當好政府管理和服務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
(牽頭單位:市工商聯,責任單位:市經信委)
31.加強民營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大力引導民營企業弘揚誠實守信精神,把民營企業納入全市統一的徵信體系和信用信息資料庫,實現金融、稅務、工商、公安、物價、質監、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部門間數據的共享和公開。
(牽頭單位:市發改委,責任單位:市經信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環保局、市物價局、市安監局等相關部門,各區、各開發區)
全市各級黨政組織要把促進民營經濟和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工作擺在重要位置,進一步解放思想,開拓創新,在全市形成政策通暢、落實有力、反饋及時的工作體系。要加大宣傳力度,樹立民營企業家積極向上、誠信守法的社會形象,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法治環境、輿論環境,促進各類所有制資本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各有關職能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積極落實本意見精神,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