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險金融服務是什麼意思
保險金融房產指把保險比作不動產,因為保險與不動產間有類似的地方
類似點舉例:都屬長期持續投資行為,以穩定增值保值為目的,有固定返還的部分,也有預期未來的不確定部分
最根本不同在於房屋的流通性和不確定性,以及保險的固定性和絕對確定性,幾種金融資產應該相輔相成,構成家庭穩固金融「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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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機動車輛保險屬於生活服務嗎
2015年機動車輛保險條例
第一部分基本險
基本險分為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
保險責任
第一條車輛損失險: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
2.火災、爆炸;
3.外界物體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保險車輛行駛中平行墜落;
4.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滑坡;
5.運載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有駕駛員隨車照料者)。
(二)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對保險車輛採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條第三者責任險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後工作,保險人不負責處理。
責任免除
第三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三)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的損失;
(四)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停放期間翻倒的損失;
(五)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六)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產生火災;
自燃,即指保險車輛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貨物自身等發生問題造成火災。
(七)玻璃單獨破碎;
(八)保險車輛在淹及排氣筒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後操作不當致使發動機損壞。
第四條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二)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三)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第五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或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扣壓、罰沒、政府徵用;
(二)非被保險人或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使用保險車輛;
(三)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的故意行為;
(四)競賽、測試、在營業性修理場所修理期間;
(五)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泄露;
(六)機動車輛拖帶車輛(含掛車)或其他拖帶物,二者當中至少有一個未投保第三者責任險;
(七)駕駛員飲酒、吸毒、被葯物麻醉;
(八)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沒有駕駛證;
2.駕駛與駕駛證准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軍隊或武警部隊駕駛證駕駛地方車輛;持地方駕駛證駕駛軍隊或武警部隊車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5.實習期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和帶掛車的汽車時,無正式駕駛員並坐監督指導;
6.實習期駕駛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和載運危險品的車輛;
7.持學習駕駛證及實習期在高速公路上駕車;
8.駕駛員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或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持未審驗的駕駛證駕車;
9.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
(九)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十)未按書面約定履行交納保險費義務;
(十一)除本保險合同另有書面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第六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或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訊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二)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
(三)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補償和賠償;
(四)直接或間接由於計算機2000年問題引起的損失;
(五)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奪、被搶劫,以及在此期間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以及第三者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第七條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賠償限額和保險期限
第八條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選擇以下三種方式之一協商確定:
(一)按新車購置價確定。新車購置價是指本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附加費)的價格。
(二)按投保時的實際價值確定。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市場新車購置價減去該車已使用年限折舊金額後的價格。
折舊按每滿一年扣除一年計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計折舊。折舊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但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新車購置價的80%。
(三)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同類型新車購置價,超過部分無效。
保險人根據保險金額的不同確定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九條第三者責任險的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應根據不同車輛種類選擇確定:
(一)在不同區域內,摩托車、拖拉機的最高賠償限額分為四個檔次:2萬元、5萬元、10萬元和20萬元;
(二)其他車輛的最高賠償限額分為六個檔次: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和100萬元以上,且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三)掛車投保後與主車視為一體。發生保險事故時,掛車引起的賠償責任視同主車引起的賠償責任。保險人對掛車賠償責任與主車賠償責任所負賠償金額之和,以主車賠償限額為限。
第十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變更合同內容時,應向保險人書面申請辦理批改。
第十一條保險期限為一年。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投保時保險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費率計收保險費。保險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月計算。
保險合同解除時,按照《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規章》的有關規定退還未到期責任部分的保險費。
賠償處理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單據。
第十三條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保險車輛因保險事故受損或致使第三者財產損壞,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五條車輛損失險按以下規定賠償:
(一)全部損失
保險金額高於實際價值時,以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金額等於或低於實際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二)部分損失
以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計算賠償;保險金額低於新車購置價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修理及施救費用。
保險車輛損失賠償及施救費用分別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部分損失一次賠償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等於保險金額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三)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保險的財產,應按本保險合同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占總施救財產的實際價值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十六條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准以及保險合同的規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對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七條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後,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賠償費用的增加,保險人不再負責。
第十八條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後,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第十九條保險車輛、第三者的財產遭受損失後的殘余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條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絕對免賠率:負全部責任的免賠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單方肇事事故的絕對免賠率為20%。
單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損害賠償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提供的各種必要的單證齊全後,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賠款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確定後,保險人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二十二條保險車輛發生基本險條款第一條列明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經法院立案後,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應按照保險合同予以部分或全部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部分或全部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由於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方的請求賠償的權利或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或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二十三條保險車輛發生基本險條款第一條列明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險人予以賠償,但在符合賠償規定的范圍內實行5%的絕對免賠率。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二十四條投保人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如實申報,並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二十五條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並按規定檢驗合格;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狀態。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根據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建議,及時採取相應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六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變更用途或增加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並申請辦理批改。
第二十七條被保險人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車輛;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八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當採取合理的保護、施救措施,並立即向事故發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
被保險人應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10天內向保險人提交本條款第二十條規定的或保險人要求能證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和損失確定的各種必要單證。
第二十九條被保險人索賠時不得有隱瞞事實、偽造單證、製造假案等欺詐行為。
第三十條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保險賠償。
無賠款優待
第三十條保險車輛在上一年保險期限內無賠款,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減收保險費優待,優待金額為本年續保險種應交保險費的10%。被保險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無賠款優待分別按車輛計算。上年度投保的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附加險中任何一項發生賠款,續保時均不能享受無賠款優待。不續保者不享受無賠款優待。
上年度無賠款的機動車輛,如果續保的險種與上年度不完全相同,無賠款優待則以險種相同的部分為計算基礎;如果續保的險種與上年度相同,但保險金額不同,無賠款優待則以本年度保險金額對應的應交保險費為計算基礎。不論機動車輛連續幾年無事故,無賠款優待一律為應交保險費的10%。
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本條款不適用與深圳市及僅在深圳特區內行駛的同時掛深圳、香港兩地牌照的機動車輛。
第三十三條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退還保險費,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扣減保險費金額3%的退保手續費。
第三十四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合同約定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部分附加險
在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全車盜搶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車輛停駛損失險、自燃損失險、新增加設備損失險;在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車上責任險、無過失責任險、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在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不計免賠特約險。附加險條款與基本險條款相抵觸之處,以附加險條款為准,未盡之初,以基本險條款為准。
全車盜搶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一)保險車輛(含投保的掛車)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經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實,滿三個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後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第二條責任免除
(一)非全車遭盜搶,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被破壞;
(二)被他人詐騙造成的全車或部分損失;
(三)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保險車輛肇事導致第三者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四)被保險人因違反政府有關法律、法規被有關國家機關罰沒、扣押;
(五)被保險人因與他人的民事、經濟糾紛而致保險車輛被搶奪、被搶劫;
(六)租賃車輛與承租人同時失蹤;
(七)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造成的全車或部分損失。
第三條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在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
當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高於購車發票金額時,以購車發票金額確定保險金額。
第四條被保險人義務
(一)被保險人得知保險車輛被盜竊、被搶劫或被搶奪後,應在24小時內(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並登報聲明;
(二)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時,須提供保險單、機動車行駛證、購車原始發票、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證、車鑰匙,以及出險當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案件證明和車輛已報停手續。
第五條賠償處理
(一)根據被保險人提供的索賠單證,保險人按以下規定賠償:
1.全車損失,按基本險條款第十五條第(一)項有關規定計算賠償金額,並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但被保險人未能提供機動車行駛證、購車原始發票、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證,每缺少一項,增加0.5%的免賠率;缺少車鑰匙的增加5%的免賠率;
2.符合本條款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損失,按實際修復費用計算賠償,最高不超過全車盜搶險保險金額;
3.被保險人索賠時未能向保險人提供出險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案件證明及車輛已報停手續,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二)保險人確認索賠單證齊全、有效後,由被保險人簽具權益轉讓書,賠付結案。
第六條其他事項
保險人賠償後,如被盜搶的保險車輛找回,應將該車輛歸還被保險人,同時收回相應的賠款。如果被保險人不願意收回原車,則車輛的所有權益歸保險人。
車上責任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上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毀和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以及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護費用,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該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二條責任免除
由於以下原因引起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貨物遭哄搶、自然損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爛、變質;
(二)違法載運或因包裝、緊固不善,裝載、遮蓋不當造成的貨物損失;
(三)車上人員攜帶的私人物品、違章搭乘的人員或違章所載貨物;
(四)由於駕駛員的故意行為、緊急剎車或本車上的人員因疾病、分娩、自殘、自殺、犯罪行為所致的人身傷亡;
(五)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三條賠償限額
車上承運貨物的賠償限額和車上人員每人的最高賠償限額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投保座位數以保險車輛的核定載客數為限。
第四條賠償處理
(一)車上傷亡人員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准以及保險合同的規定計算賠償,但每人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本保險每座賠償限額,最高賠償人數以投保座位數為限。
(二)承運的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起運地價格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三)每次賠償均實行相應的免賠率,免賠率及辦法與基本險第二十條相同。
無過失責任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與非機動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傷亡和財產直接損毀,保險車輛一方過失,且被保險人拒絕賠償未果,對被保險人已經支付給對方而無法追回的費用,保險人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標准在保險單所載明的本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二條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所載貨物從車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本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二條責任免除
(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二)駕駛員故意行為或車上所載氣體、液體泄漏所造成的損失。
第三條賠償限額
車載貨物掉落責任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四條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玻璃單獨破碎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本車玻璃單獨破碎,保險人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投保人在與保險人協商的基礎上,自願按進口風擋玻璃或國產風擋玻璃選擇投保,保險人根據其選擇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第二條責任免除
(一)燈具、車鏡玻璃破碎;
(二)被保險人或其駕駛員的故意行為,以及安裝、維修車輛過程中造成的破碎。
車輛停駛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發生基本險第一條所列的保險事故,造成車身損毀,致使車輛停駛,保險人按以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部分損失的,保險人在雙方約定的修復時間內按保險單約定的日賠償金額乘以從送修之日起至修復竣工之日止的實際天數計算賠償;
(二)全車損毀的,按保險單約定的賠償限額計算賠償;
(三)在保險期限內,上述賠款累計計算,最高以保險單約定的賠償天數為限。
第二條責任免除
保險人對下列停駛損失不負責賠償:
(一)車輛被扣押期間的損失;
(二)因車輛修理質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間的損失;
(三)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拖延車輛送修或修復時間的損失;
第三條賠償限額
賠償限額以投保人與保險人投保時約定的賠償天數乘以約定的日賠償金額為准,但本保險的最高約定賠償天數為90天。
自燃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故障及運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以及被保險人在發生本保險事故時為減少保險車輛損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保險人在保險單該項目所載明的保險金額內,按保險車輛的實際損失計算賠償;發生全部損失的按出險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在保險單該項目所載明的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
第二條責任免除
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等違反車輛安全操作規則造成的損失;
(二)因自燃僅造成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的損失;
(三)運載貨物自身的損失;
(四)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
第三條保險金額
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
第四條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新增加設備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基本險第一條所列的保險事故,造成車上新增加設備的直接損毀,保險人在保險單該項目所載明的保險金額內,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第二條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以新增加設備的實際價值確定。
第三條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絕對免賠率,絕對免賠率按照基本險第二十條確定。
第四條其他事項
本保險所指的新增加設備明細表價格。
不計免賠特約險條款
只有在同時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險。當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中任一險別的保險責任終止時,本附加險的保險責任同時終止。
第一條保險責任
辦理了本項特約保險的機動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造成賠償,對其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按基本險條款規定計算的免賠金額,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二條責任免除
對於個附加險項下規定的免賠金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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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保險公司是金融機構嗎
保險公司是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版為金融體系的一部權分,金融服務業(銀行、證券、保險、 信託、基金等行業)與此相應,金融中介機構也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同時亦指有關放貸的機構,發放貸款給客戶在財務上進行周轉的公司,而且他們的利息相對也較銀行為高,但較方便客戶借貸,因為不需繁復的文件進行證明。
望採納,謝謝
Ⅳ 車輛保險有什麼服務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1.免費加水、接電,送油服務
前不久浙江有個司機,因為汽油耗盡,直接停在了高速公路中央,並且嚇得直哭。其實,這位司機可以直接撥打保險公司電話,呼叫緊急救援,大部分保險公司都提供代送燃油服務,但燃油購置費用需申請人自行承擔。
另外,如果車里的冷卻液失效導致水箱「開鍋」,或者是車輛電瓶虧電,打不著火,都可以直接打保險公司的電話,這些服務大部分是免費的。類似的服務在專業救援公司,則是要收取高額服務費的。2.免費拖車救援
這個服務項目比較常見。如果車輛拋錨,很多車主都需要打救援電話求救拖車,不過拖車公司會收取比較高的拖車費。但如果打電話給你的保險公司,則可以在一定的范圍內,免費拖車。
另外,如果需要拖車服務,盡量給自己的保險公司電話,因為他們最了解你的車型和車況,避免因為拖車公司的人員疏忽,拖壞你的愛車。
3.免費快修服務
這個免費服務非常實用,很多人都不知道。如果自己的車出現一些小毛病而導致拋錨,並只需要簡單更換零件的維修,也可以打保險公司的電話,請求支援!最典型的就是換輪胎。
4.免費吊車服務
如果你駕駛不慎,直接開到水溝里或者池塘里,或是其它什麼落水的地方,都可以給保險公司打電話,進行免費吊車服務。這樣就可以避免被狠狠地宰上一刀了!
5.免費年審服務
目前國內的車輛年檢的檢測場已經與很多保險公司進行合作,可以為車主提供免費的年檢驗車服務和代驗車服務,甚至還能提供VIP通道。這項服務,對於事務繁忙的車主來說,非常實用。
Ⅳ 車險屬於金融保險服務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金融綜合經營是指在金融監管機構的許可下,金融機構同時經營銀行、證券、保險等兩項以上的金融業務。
目前國內拿到綜合金融全牌照的只有三家。中國平安是其中一家,也就是保險/銀行/投資這三個金融分支所有的業務都可以做。
舉例來說:保險業務有:壽險,財產險(車險),養老險,健康險等;
銀行業務有:個人存款,定期理財產品,信用卡,貸款等;
投資:股票,基金,信託等。
Ⅵ 汽車保險代理是屬於營業稅的金融保險業還是服務業
服務業,因為代理並不是保險公司。
Ⅶ 武漢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屬於金融保險還是會計信息服務呢
是金融保險服務的公司!汽車公司下面設立的財務公司都是為了車貸等類似金融保險服務而專門成立的@
汽車公司的會計業務不需要專門設立會計信息服務的公司@而是內設會計部就行了
Ⅷ 汽車保險是金融產品嗎
汽車金融是由消費者在購買汽車需要貸款時,可以直接向汽車金融公司申請優惠的支付方式,可以按照自身的個性化需求,來選擇不同的車型和不同的支付方法。對比銀行,汽車金融是一種購車新選擇。目前買車貸款方式有銀行與汽車金融公司兩種。銀行汽車貸款手續:需要提供戶口本、房產證等資料,通常還需以房屋做抵押,並找擔保公司擔保,繳納保證金及手續費。首付:一般首付款為車價的30%,貸款年限一般為3年,需繳納車價10%左右的保證金及相關手續費。利率:銀行的車貸利率是依照銀行利率確定。·汽車金融公司手續:不需貸款購車者提供任何擔保,只要有固定職業和居所、穩定的收入及還款能力,個人信用良好即可。首付:首付比例低,貸款時間長。首付最低為車價的20%,最長年限為5年,不用繳納抵押費。利率:汽車金融公司的利息率通常要比銀行高一些。公司:一汽大眾東風汽車上汽通用北京賓士福特豐田由柳洪平創建。[編輯本段]汽車金融內涵汽車金融主要指與汽車產業相關的金融服務,是在汽車研發設計、生產、流通、消費等各個環節中所涉及到的資金融通的方式、路徑或者說是一個資金融通的基本框架,即資金在汽車領域是如何流動的,從資金供給者到資金需求者的資金流通渠道。主要包括資金籌集、信貸運用、抵押貼現、金融租賃,以及相關保險、投資活動,它是汽車業與金融業相互滲透的必然結果。汽車金融是汽車產業與金融的結合,是當前產業金融的重要領域。汽車金融通過資源的資本化、資產的資本化、知識產權的資本化、未來價值的資本化實現產業與金融的融合,促進其互動發展,從而實現價值的增值。全生命周期汽車金融產業價值鏈汽車金融的發展出了要發展各種汽車金融產品,還要為汽車金融參與主體提供解決方案,在《產業金融》一書中就提出了全生命周期汽車金融服務體系,並列舉了各種金融工具應用及案例。同時提出了一系列解決方案:1、汽車製造商整體解決方案2、汽車經銷商整體解決方案3、汽車保險公司整體解決方案4、汽車金融機構整體解決方案[編輯本段]中國汽車金融市場發展簡況在中國汽車金融尚處萌芽階段,而在國外,汽車金融公司早已在多年的市場考驗中成熟壯大,發達國家的貸款購車比例平均都在70%左右。截止到2006年,全球41個國家有38.2%的用戶是通過貸款買車的,汽車金融公司已經成為汽車公司利益重要的利潤來源之一。當一國人均GDP達到700美元時,便開始進入汽車消費時代。2004年8月18日,上海通用汽車金融有限責任公司正式成立,這是《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後中國首家汽車金融公司,標志著中國汽車金融業開始向汽車金融服務公司主導的專業化時期轉換。隨後又有福特、豐田、大眾汽車金融服務公司相繼成立。2004年10月1日,銀監會又出台了《汽車貸款管理辦法》,以取代《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了汽車消費信貸業務。中國汽車消費信貸開始向專業化、規模化方向發展。在這個過程中,保險公司的車貸險業務在整個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的作用日趨淡化,專業汽車信貸服務企業開始出現,銀行與汽車金融公司開始進行全面競爭。截至2007年底,中國汽車金融公司主要有9家,其中3家為中外合資,6家為外商獨資。截至2007年12月底,已開業的8家公司資產總額284.98億元,其中:貸款余額255.15億元,負債總額228.22億元,所有者權益56.76億元,當年累計實現盈利1647萬元。[編輯本段]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8年第1號《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於2007年12月27日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64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席劉明康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我國汽車金融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汽車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為中國境內的汽車購買者及銷售者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第三條汽車金融公司名稱中應標明「汽車金融」字樣。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汽車金融業務,不得在機構名稱中使用「汽車金融」、「汽車信貸」等字樣。第四條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汽車金融公司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機構設立、變更與終止第五條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二)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三)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四)具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汽車金融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管理等制度;(六)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六條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人為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其中主要出資人須為生產或銷售汽車整車的企業或非銀行金融機構。第七條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中至少應有1名出資人具備5年以上豐富的汽車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如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至少應為汽車金融公司引進合格的專業管理團隊。第八條非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最近1年的總資產不低於8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合並會計報表口徑);(二)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三)經營業績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四)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五)遵守注冊所在地法律,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汽車金融公司股權(中國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九條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除應具備第八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的條件。第十條汽車金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中國銀監會根據汽車金融業務發展情況及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高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第十一條汽車金融公司的設立須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的具體規定,提交籌建、開業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以中文文本為准。第十二條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汽車金融公司不得設立分支機構。第十三條中國銀監會對汽車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准制度。第十四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報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一)變更公司名稱;(二)變更注冊資本;(三)變更住所或營業場所;(四)調整業務范圍;(五)改變組織形式;(六)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七)修改章程;(八)變更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九)合並或分立;(十)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第十五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後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四)其他法定事由。第十六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可向法院申請破產:(一)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自願或應其債權人要求申請破產;(二)因解散或被撤銷而清算,清算組發現汽車金融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申請破產。第十七條汽車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第十八條汽車金融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的行政許可程序,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執行。第三章業務范圍第十九條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汽車金融公司可從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幣業務:(一)接受境外股東及其所在集團在華全資子公司和境內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二)接受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保證金和承租人汽車租賃保證金;(三)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四)從事同業拆借;(五)向金融機構借款;(六)提供購車貸款業務;(七)提供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和營運設備貸款,包括展示廳建設貸款和零配件貸款以及維修設備貸款等;(八)提供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售後回租業務除外);(九)向金融機構出售或回購汽車貸款應收款和汽車融資租賃應收款業務;(十)辦理租賃汽車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十一)從事與購車融資活動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十二)經批准,從事與汽車金融業務相關的金融機構股權投資業務;(十三)經中國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第二十條汽車金融公司發放汽車貸款應遵守《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第二十一條汽車金融公司經營業務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第四章風險控制與監督管理第二十二條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中國銀監會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指引和風險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第二十三條汽車金融公司應遵守以下監管要求:(一)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二)對單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三)對單一集團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四)對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額;(五)自用固定資產比例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40%。中國銀監會可根據監管需要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第二十四條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信用風險資產五級分類制度,並應建立審慎的資產減值損失准備制度,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准備。未提足准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第二十五條汽車金融公司應按規定編制並向中國銀監會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中國銀監會要求的其他報表。第二十六條汽車金融公司應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公司注冊地的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第二十七條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必要時可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等進行審計。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要求汽車金融公司更換專業技能和獨立性達不到監管要求的會計師事務所。第二十八條汽車金融公司如有業務外包需要,應制定與業務外包相關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業務外包的決策程序、對外包方的評價和管理、控制業務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應急計劃等。汽車金融公司簽署業務外包協議前應向注冊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業務外包協議的主要風險及相應的風險規避措施等。第二十九條汽車金融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銀監會將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為嚴重危及公司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可區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第三十條汽車金融公司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將依法對其實行接管或促成機構重組。汽車金融公司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中國銀監會將予以撤銷。第三十一條汽車金融公司可成立行業性自律組織,實行自律管理。自律組織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銀監會的指導和監督。第五章附則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第二條所稱中國境內,是指中國大陸,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所稱銷售者,是指專門從事汽車銷售的經銷商,不包括汽車製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車銷售者。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第六條所稱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數額最多並且出資額不低於擬設汽車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資人。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汽車融資租賃業務,是指汽車金融公司以汽車為租賃標的物,根據承租人對汽車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汽車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即承租人將自有汽車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汽車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所稱關聯方是指《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所界定的關聯方。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有關監管指標的計算方法遵照中國銀監會非現場監管報表指標體系的有關規定。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所稱汽車是指我國《汽車產業發展政策》中所定義的道路機動車輛(摩托車除外)。汽車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機、挖掘機、攪拌機、泵機等非道路機動車輛金融服務的,可比照本辦法執行。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3年第4號)及《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監發〔2003〕23號)同時廢止。[編輯本段]圖書信息書名:汽車金融作者:強添綱出版社: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時間:2009年03月ISBN:9787114076626開本:16開定價:18.00元[編輯本段]內容簡介《汽車金融》共分八章,主要闡述了汽車金融的科學含義、國內外汽車金融的發展歷史和基本運作規律;系統地介紹了汽車金融公司及其融資的基本理論;詳細闡述了汽車消費信貸的概念、種類、風險防範、法律實務,汽車保險與理賠;介紹了汽車文化、汽車租賃、汽車置換、汽車維護修理等其他汽車金融贏利模式。《汽車金融》兼顧學術性和實用性,有較強的針對性,切合教學的實際需要和專業人才培養的需求。《汽車金融》是高等院校汽車服務工程、車輛工程、交通運輸、金融與保險類專業的教材;也可作為汽車金融公司、汽車經銷商、保險公司從業人員的培訓用書;同時還可以作為廣大汽車消費者及其他對汽車、信貸和保險感興趣的讀者了解汽車金融知識的參考書。[編輯本段]圖書目錄第一章汽車金融概論第一節汽車產業與金融業的關系第二節汽車金融的概念、特點和作用第三節汽車金融體系第四節國內外汽車金融業的發展歷史和現狀第二章汽車金融公司第一節汽車金融公司定義第二節汽車金融公司與其他汽車金融服務機構的比較分析第三節汽車金融公司的贏利模式第四節汽車金融產品的開發與銷售第三章汽車金融公司的融資第一節汽車金融公司的資本結構第二節債務籌資分析第三節股權籌資分析第四章汽車消費信貸第一節汽車消費信貸的概念及特點第二節國內外汽車消費信貸發展歷史及現狀第三節汽車消費信貸的主要方式第四節汽車消費信貸風險根源及風險降低途徑第五章我國汽車消費信貸操作實務第一節以銀行為主體的汽車消費信貸操作實務第二節以經銷商為主體的汽車消費信貸操作實務第三節以汽車金融公司為主體的汽車消費信貸操作實務第六章汽車消費信貸法律實務第一節概述第二節汽車所有權的轉移第三節汽車消費信貸的其他法律問題第七章汽車保險第一節汽車保險第二節汽車保險的承保第三節汽車保險的理賠第四節汽車保險的風險管理第八章其他汽車金融盈利模式第一節汽車文化營銷第二節汽車租賃第三節汽車置換服務第四節汽車維護修理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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