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業籌資方式都有哪些
(1)企業籌資的渠道—— 企業籌集資本來源的方向與通道,體現著資本的源泉和流量。 政府財政資本--國有企業的來源。 銀行信貸資本--各種企業的來源。 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 其他法人資本--企業、事業、團體法人。 民間資本。 企業內部資本--企業的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國外和我國港澳台資本--外商投資。 (2)企業籌資方式——是指企業籌集資本所採取的具體形式和工具,體現著資本的屬性和期限。 投入資本籌資。 發行股票籌資。 發行債券籌資。 發行商業本票籌資。 銀行錯款籌資。 商業信用籌資。 租賃籌資。
『貳』 企業的籌資主要有哪幾種分類
籌資:是指企業為滿足生產經營資金的需要,向企業外部單位或個人以及從其企業內部籌措資金的一種財務活動。資金是企業的「血液」,是企業生存和發展所不可缺少的。企業沒有資金,無法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有了資金如果使用不當,也會影響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
1、按資金使用期限長短分
(1)短期資金(一年內償還)
(2)中長期資金(一年後償還)
2、按資金來源渠道分
(1)自有資金→所有者權益
(2)借入資金→負債
3、按所籌資金的權益性質不同分為
股權資本:成本高,風險低
負債:成本低,風險高
1、中長期資金的籌集方式有:
吸收直接投資、發行股票、發行長期債券、長期銀行借款、融資租賃等。
2、短期資金的籌集方式有:
發行短期債券、短期銀行借款、商業信用等。
『叄』 籌資業務是指企業像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個人的借款業務對嗎
不是哈,籌資業務是指企業等通過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個人等借款的行為。
『肆』 籌資渠道包括哪些
目錄籌資渠道的概念 籌資渠道的選擇 籌資渠道的籌劃籌資渠道的概念 籌資渠道(Financing Channel)是指籌集資金來源的方向與通道,體現了資金的源泉和流量。從籌集資金的來源的角度看,籌資渠道可以分為企業的內部渠道和外部渠道。籌資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行為,其對企業經營理財業績的影響,主要是藉助資本結構的變動而發生作用的。 籌資渠道的選擇 從籌集資金的來源的角度看,籌資渠道可以分為企業的內部渠道和外部渠道。 1、內部籌資渠道。企業內部籌資渠道是指從企業內部開辟資金來源。從企業內部開辟資金來源有三個方面:企業自由資金、企業應付稅利和利息、企業未使用或未分配的專項基金。一般在企業購並中,企業都盡可能選擇這一渠道,因為這種方式保密性好,企業不必向外支付借款成本,因而風險很小。 2、外部籌資渠道。外部籌資渠道是指企業從外部所開辟的資金來源,其主要包括:專業銀行信貸資金、非金融機構資金、其他企業資金、民間資金和外資。從企業外部籌資具有速度快、彈性大、資金量大的優點,因此,在購並過程中一般是籌集資金的主要來源。但其缺點是保密性差,企業需要負擔高額成本,因此產生較高的風險,在使用過程中應當注意。 籌資渠道的籌劃 對於任何一個處於生存與發展狀態的企業來講,籌資是其進行一系列經營活動的先決條件。不能籌集到一定數量的資金,也就無法取得預期的經濟效益。籌資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行為,其對企業經營理財業績的影響,主要是藉助資本結構的變動而發生作用的。因此,在籌資活動中應重點考察以下幾個方面: 1、籌資活動會使資本結構有何變化。 2、資本結構的變動會對企業業績及稅負產生何種影響。 不同的籌資方式對應不同的籌資渠道,形成不同的資本結構。不同的籌資方式的稅前和稅後資金成本也是不一樣的。 目前,企業的籌資渠道主要有下面幾種,即企業自我積累、向金融機構借款、向非金融機構及企業借款、企業內部集資、向社會發行債券和股票、租賃等。不同的籌資渠道,其所承擔的稅負也不一樣。 企業自我積累是由企業稅後利潤所形式,積累速度慢,不適應企業規模的迅速擴大,而且自我積累存在雙重征稅問題。雖然這種籌資方式使業主權益增大,資金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二為一,但稅負卻最重。 借款籌資方式主要是指向金融機構(如銀行)進行融資,其成本主要是利息負債。向銀行的借款利息一般可以在稅前沖減企業利潤,從而減少企業所得稅。向非金融機構及企業籌資操作餘地很大,但由於透明度相對較低,國家對此有限額控制。若從納稅籌劃角度而言,企業借款即企業之間拆借資金效果最佳。 向社會發行債券和股票屬於直接融資,避開了中間商的利息支出。由於借款利息及債券利息可以作為財務費用,即企業成本的一部分而在稅前沖抵利潤,減少所得稅稅基,而股息的分配應在企業完稅後進行,股利支付沒有費用沖減問題,這相對增加了納稅成本。所以一般情況下,企業以發行普通股票方式籌資所承受的稅負重於向銀行借款所承受的稅負,而借款籌資所承擔的稅負又重於向社會發行債券所承擔的稅負。 企業內部集資入股籌資方式可以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從一般意義上講,企業以自我積累方式籌資所承受的稅收負擔重於向金融機構貸款所承擔的稅收負擔,而貸款融資方式所承受的稅負又重於企業借款等籌資方式所承受的稅負,企業間拆借資金方式所承擔的稅負又重於企業內部集資入股所承擔的稅負。 因而,通常的情況是:自我積累籌資方式所承擔的稅收負擔要重於向金融機構貸款所隨的稅收負擔,貸款籌資所承受的稅收負擔重於企業之間相互拆借所承受的稅收負擔,企業之間相互拆借所承受的稅收負擔重於企業內部集資承受的稅收負擔。從納稅籌劃角度看,企業內部籌集和企業之間拆借方式產生的效果最好,金融機構貸款次之,自我積累效果最差。原因是內部集資和企業之間拆借涉及到有人員和機構較多,容易使納稅利潤規模降低,有助於實現「削山頭」,企業在金融機構貸款時,可利用與機構的特殊聯系實現部分稅款的節省。自我積累由於資金的使用者和所有者合二為一,稅收難以分攤和抵銷,而且從稅負和經營效益的關系來看,自我積累資金要經過很長時間才能完成,同時,企業投入生產和經營之後,產生的全部稅負由企業自負。貸款則不一樣,它不需要很長時間就可以籌足。而且投資產生收益後,出資機構實際上也要承擔一定的稅收,因而,企業實際稅負被大大地降低了。 上述各種籌資渠道實際可分為資本金和負債兩類。資本結構的變動和構成主要取決於長期負債與資本的比例構成。負債比率是否合理是判定資本結構是否優化的關鍵。因為負債比率大意味著企業經營風險很大,稅前扣除額較大,因而節稅效果明顯。所以,選擇何種籌資渠道,構成怎樣的資本結構,限定多高的負債比率是一種風險與利潤的權衡取捨。在籌資渠道的籌劃過程中必須充分考慮企業自身的特點以及風險承受能力。在實際操作中,多種籌資渠道的交叉結合運用往往能解決多重經濟問題,降低經營風險。 投資結構的籌劃 在企業不斷運轉過程中,投資和再投資是企業生產和擴大再生產所必須經歷的階段。在企業經過一系列籌資活動後,可能積累了不少資金,那麼如何使用這些資金來獲得最大限度的投資收益呢?要達到上述企業經營理財的目標(即最大限度的投資收益)就必須用全面的整體的眼光來看待投資活動。投資結構的籌劃是企業獲得最大限度的投資收益所必須的籌劃環節。 由於稅收的普遍性以及投資活動的收益目的性,所以在分析投資結構時往往分析應稅收益來源結構。 從根本上講,投資結構是指各類投資配置的內在秩序性,其中,各具功能牲的資金要素相互制約,相互依存,共同組成一個統一體。投資結構有不同的劃分標准:按投資行業分,可以組成投資行業結構;按投資地點分,可以組成投資地域結構;按投資方式分,可以組成投資方式結構;按投資收益來源,可以組成應稅收益來源結構。 由於企業運轉經營的目的在於收益,故而對應稅收益來源結構的分析最具有現實意義,它可直接指導企業在投資收益中有所作為。所以本文分析對象主要是應稅收益來源結構。 應稅收益來源結構一般將收益來源分為三大類,即企業自身經營利潤、對外投資收益和其他收益。收益的來源也就是投資的對象,收益來源結構也就是投資結構的翻版。對於用於企業自身的投資又可分為多種類型,一般適用較多的地區劃分標准。按此標准,企業自身投資可分為特區投資、開發區投資及其他地區投資。在對外投資中又可分為聯營投資和有價證券投資。其他投資中有國債投資(如購買國庫券)。 投資結構是一個有機的經濟體,不同的投資成本組成形成不同的投資結構。而不同的投資成本因為行業優惠、地域優惠等優惠政策不同而受到不同的稅收待遇,於是由投資成分整合而成的投資結構也會受到不同的稅收待遇。這便是投資結構籌劃的依據。 投資結構對企業稅負以及稅後利潤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三個因素的變化,即稅率的總體水平、有效稅基的綜合比例以及綜合成本的高低。上述三個因素的變化會影響企業的稅後利潤額以及利潤水平。從這個角度上講,投資結構的構成和變動決定應稅收益來源的構成和變動,應稅收益來源的構成和變動決定應稅收益來源的構成和變動,應稅收益來源的構成和變動決定企業納稅籌劃成效的高低。 在投資結構籌劃的具體操作中,應使收益來源主要集中於零稅率或低稅率的投資成分上,如國庫券投資收益稅率為零,投資收益額便是稅後利潤額。另外在經濟特區、保稅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投資經營往往能享受低稅率的優惠。顯而易見,多投資於零稅率或低稅率的行業、地區能達到較好的節稅效果。當然,在節稅成本大大減少了應稅收益總額的條件下,投資結構的優化組合活動還得繼續進行。
『伍』 向非金融企業以外的企業借款屬於籌資行為嗎
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被法律認定為企業非法的集資行為,是法律不允許的,該類合同因為違反法律強制性效力規定而無效。
『陸』 企業向個人借款是籌資活動嗎
現行法律承認企業向個人進行的借款活動,屬於民間借貸行為。企業向個人借款一般是用於擴大經營規模、彌補虧損等活動,是籌資活動的一種方式。
『柒』 向金融機構長期借款屬於什麼會計科目
向金融機構長期借款屬於負債類會計科目下的長期負債類科目。
『捌』 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需要什麼
我們抄往往把借款襲合同分為銀行借款合同與民間借款合同。銀行借款合同,又稱貸款合同、信貸合同,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與公司、企業或自然人達成的將貨幣交由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使用、收益,公司、企業或自然人按借款期限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還本付息的書面協議。在這種借款合同關系中,借款合同當事人一方是特定的,即貸款人必須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貸款業務的銀行等金融機構。需要注意的是,銀行借款中的「銀行」,不限於人民銀行、專業銀行和商業銀行,而是泛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基金公司、信用社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民間借款合同是指非金融機構法人、自然人、其他經濟組織之間,一方將一定數量的金錢轉移給另一方,到期返還借款並按約支付利息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民間借款有個更為熟悉的名詞即「民間借貸」。事實上,借貸的含義,通常是指一方當事人將金錢或者物品借給他方,他方在約定期限內將同等種類、數量、品質的物品返還的行為。借貸的標的物一般包括兩種,即金錢和物品。因此,借貸包括借款和借物(借用)兩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