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叫貸款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一、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引進資金、項目等虛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罪屬於金融犯罪的一種。
二、行為人詐騙貸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一)引進資金、項目等虛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為支持生產,鼓勵出口,使有限的資金增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有時也要根據經濟合同發放貸款,有些犯罪偽造或使用虛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內產比很好效益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三)使用虛假的證件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所謂證件是指函、存款證明等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所需要的文件。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或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里的產權證明,是指能夠證明行為人對房屋等不動產或者汽車、貨幣、可隨時兌付的票據等動產具有所有權的一切文件。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偽造單位公章、印鑒騙貸的;以假貨幣為抵押騙貸的;先借貸後採用欺詐手段拒不還貸的等情況。本項的是不論行為人以何種方法詐騙貸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⑵ 貸款詐騙罪的立案標准八種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以貸款詐騙罪立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⑶ 貸款詐騙罪的構成條件是什麼啊
貸款詐騙罪的構成條件:1、行為人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2、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自然人;3、侵犯的客體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貸款的所有權和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⑷ 貸款詐騙罪的法律認定
1、「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區別罪與非罪界限的重要標准。在認定詐騙貸款罪時,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貸款到期不能償還,就以詐騙貸款罪論處。實際生活中、貸款不能按期償還的情況時有發生,其原因也很復雜,如有的因為經營不善或者市場行情的變動,使營利計劃無法實現不能按時償還貸款。這種情況中,行為人雖然主觀有過錯,但其沒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認定。有的是本人對自己的償還能力估計過高,以致不能按時還貸,這種情形行為人主觀上雖然具有過失,但其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不應以本罪論處。只有那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欺騙的方法取得貸款的行為,才構成貸款詐騙罪。
2、要把貸款詐騙與借貸糾紛區別開來。有些借貸人在獲得貸款後長期拖欠不還,甚至在申請貸款時就有誇大履約能力、編造謊言等情節,而到期又未能償還。這種借貸糾紛,十分容易與貸款詐騙相混淆,區分二者的界限應當把握以下四點:
(1)若發生了到期不還的結果,還要看行為人在申請貸款時,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實是否已經存在,行為人對此是否清楚。如無法履約這一點並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還,也不應認定為詐騙貸款罪而應以借貸糾紛處理。
(2)要看行為人獲得貸款後,是否積極將貸款用於借貸合同所規定的用途。盡管到期後行為人無法償還,但如果貸款確實被用於所規定的項目,一般也說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詐騙貸款的故意,不應以本罪處理。
(3)要看行為人於貸款到期後是否積極償還。如果行為僅僅口頭上承認還款,而實際上沒有積極籌款准備歸還的行為,也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的故意,不賴賬,不一定就沒有詐騙的故意。
(4)將上述因素綜合起來考察,通過多方做客觀行為全面考察行為人主觀心態,從而得出是否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這對於正確區分貸款詐騙與借貸糾紛的界限具有重要意義。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僅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受害人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而詐騙罪的對象既包括貨幣,亦包括財物,對象不僅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其范圍比貸款詐騙罪廣泛得多。
2、發生的領域不同。本罪發生在金融領域進行貸款的過程中;而詐騙罪的領域范圍則極為廣泛,可以涉及任何領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領域在內。
3、侵害的客體不同。本罪不僅會對國家、公眾貸款的所有權造成侵害,同時亦侵害了國家有關金融信貸的管理制度,其屬於復雜客體;而詐騙罪的客體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4、客觀行為的表現方式不完全相同。兩者行為的本質特徵雖然都是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卻是圍繞騙取貸款進行的,所使用的具體方法都是與貸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關,如虛構引進資金、項目;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詐騙罪的行為方式更多樣化,有時僅憑其三寸不爛之舌便可達到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
5、犯罪的起點額不同。本罪的認定為犯罪的起點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條之規定,追訴起點金額為2萬元;而詐騙罪的起點數額一般是在3000元左右。 貸款詐騙罪的行為人在實施貸款詐騙罪過程中分別又觸犯其他罪名,應分別情況作出處理。如行為人採用偽造公文、證件、印章詐騙貸款,其行為又觸犯了偽造公文、證件、印章罪的,應按牽連犯的處罰原則,從一重罪論處,定貸款詐騙罪。如行為人在詐騙貸款的過程中,採用收買、行賄等手段騙取貸款,其行為又構成行賄罪,應對詐騙貸款行為和行賄行為分別定罪,按數罪並罰原則處理。
(四)共同犯罪與非共同犯罪
司法實踐中,對於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實施貸款詐騙行為的犯罪分子事前通謀,為貸款詐騙活動提供幫助的,一般是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論處。
如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工作人員與實施貸款詐騙行為的犯罪分子沒有事前通謀,也就是沒有主觀上的共同犯罪故意,而是單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造成較大損失的,雖然在客觀上致使貸款詐騙罪的犯罪分子行為得逞,對該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也不應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論處,而應當依照刑法第186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定罪處罰;如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則應當依照刑法第186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定罪處罰。
如果詐騙貸款行為是在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組織、策劃下,與外部人員共同實施的,外部人員只起了輔助作用,則犯罪的性質就變成貪污罪或者職務侵佔罪,而不能認定為詐騙貸款罪。
(五)銀行工作人員實施詐騙貸款行為
這是關於特殊主體犯罪的定性問題。貸款詐騙罪的犯罪主體雖然是一般主體,但是如果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冒用他人名義或者虛構假名騙取貸款的,則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實踐中,冒名貸款主要有「頂名貸款」、「搭名貸款」、「盜名貸款」和「假名貸款」幾種。如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採用了上述欺騙手段取得貸款,並將貸款非法佔有或者挪作他用,則應當分別根據刑法關於貪污罪、職務侵佔罪或者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六)與民間借貸糾紛界限
在實踐中,有時對貸款詐騙與民間借貸糾紛之間的界限認定往往比較困難。例如,借貸人獲款後,長期拖欠不還,甚至在申請貸款時就有誇大履約能力、編造謊言等情節,而到期又未能償還。對此,有人認為只要到期不還所借款,就可認定為貸款詐騙,以貸款詐騙罪論處。還有人認為,只要借款人到時候承認欠賬,就不應認定為貸款詐騙,應以民事借貸糾紛處理。
應當承認,在借貸關系中,借款人到期是否能夠還款付息,要受很多因素的影響;其中既有主觀上的因素,也有客觀上的因素。因此,罪與非罪的區分,應該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具體來說:
第一,如果已經發生了到期不還的結果,要看行為人在申請貸款時,嚴重履約能力不足的事實是否已經存在,行為人對此是否清楚。如果無法履約的原因形成於獲得貸款以後,或者行為人對根本無法履約這一點並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還,也不應認定為貸款詐騙,而應以借貸糾紛處理。
第二,要看行為人獲得貸款後,是否積極將貸款用於借貸合同所規定的用途。盡管到期後行為人無法償還,但如果貸款確實被用於所規定的項目,一般也說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欺詐貸款的故意,不應以詐騙論處。
第三,要看行為人於貸款到期後是否積極設法償還。如果行為人僅僅口頭上承認欠款,而實際上沒有積極籌款准備歸還的行為,也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的故意。不賴賬,不一定就沒有詐騙的故意。
第四,將這些因素綜合起來考慮,才能得出正確結論。因為貸款詐騙犯罪與一般借貸民事糾紛之間的根本區別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出於騙取他人財產的目的,而這一目的又必然通過一定行為表現出來。能夠說明某種主觀心理狀態的行為越多、越全面,罪與非罪之間的界限才越明顯。
⑸ 金融貸款詐騙罪的立案標准
【法律分析】
貸款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5)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⑹ 什麼是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手段,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其中,欺騙手段包括(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⑺ 根據相關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多少以上
根據相關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其他今日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金;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至50萬罰金。
【法律分析】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關於金融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的認定和處理。貸款詐騙犯罪是目前案發較多的金融詐騙犯罪之一。審理貸款詐騙犯罪案件,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一是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單位不構成貸款詐騙罪。對於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單位十分明顯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二是要嚴格區分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的界限。對於合法取得貸款後,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對於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而採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時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貸款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