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監察部,是干什麼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主要職責
[ 2003-12-25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部主管全國監察工作,對國務院各部門及其公務員、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實施監察。
監察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十八條等規定履行職責。根據該法第十八條規定,監察機關為行使監察職能,履行下列職責:
1、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2、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3、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4、受理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十七條規定,監察部可以辦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
2. 公司市場監察部的職責制度是什麼
時尚靚點重點工作督察、督辦制度
一、總則:為適應公司經營管理的需要,健全公司內部管理監督機制,提高各部門工作執行力,保證重點工作執行階段的過程跟進及執行、檢視分工明確,最大化的保證執行效果,特製定本制度。
二、督察、督辦重點工作范圍:
1、總經辦直接安排、下達任務執行的重點工作
2、公司周例會上確定的重要工作及所安排部門執行的重點工作
3、各部門由於扯皮或執行力不到位所投訴到總經辦或督察部亟待解決的工作
三、重點工作督察、督辦主客體:
u 督辦工作管理部門:總經辦
u 督辦部門:督察部、總經辦為重點工作督辦部門
u 承辦部門:重點工作主要執行部門為承辦部門
u 協辦部門:重點工作協助執行部門為協辦部門
u 責任人:督辦部門責任人是重點工作督辦人,各重點工作執行部門或協辦執行部門負責人均為承辦責任人
四、重點工作督察、督辦工具:
u 重點工作督察、督辦立項登記表
以LD督辦-2013-01- 001號格式記錄,此文件表格由總經辦管理登記,以年為單位進行更新編號
u 2、重點工作督察、督辦通知單
重點工作督察、督辦通知單內容由:立項主體、督辦文件號、督辦工作名稱、督辦部門、承辦部門、協辦部門、督辦工作內容、完成標准、完成時間、處罰標准、承辦部門意見、協辦部門意見、工作驗收評估報告、上級審核等內容組成。
四、重點工作督辦程序:
擬辦辦
立項
驗收結案
督察反饋
催辦督察
督辦通知
1、立項。凡屬公司周例會或副總經理、總監批示督辦部門的工作事項,或督察部接到投訴處理的執行力不到位工作,由督辦部門匯集整理材料,提出督察、督辦意見,呈請常務副總批准後,方可立項。立項時必須明確督辦部門、承辦部門、工作內容、完成標准、完成時間結點、未完成處罰標准(進步、降級、降職)。
2、擬辦。督辦部門根據已經確定的承辦部門、協辦部門、工作內容及完成標准、執行時間結點、辦理失職處罰標准等內容,擬寫《重點工作督察、督辦通知單》,並在總經辦編號登記。
3、督辦通知。督辦部門根據會議或上級指示已經確定的工作內容要求及承辦部門時間節點等內容,填寫《重點工作督察、督辦通知單》向承辦部門發出,對專業性強、涉及部門單一的督察、督辦事項由督辦部門負責直接下發督辦單督辦;對業務交叉、涉及幾個部門的督查事項,由督辦部門給主要承辦部門下發督辦單,承辦部門牽頭協辦部門共同辦理。
4、催辦督察。對已下發承辦部門的工作,督辦部門確定專人跟進檢查,對三天之內完成的工作每天檢查,對一周完成的工作兩天一檢查,對一個月及以上的工作一周一檢查,對在規定時限內或未在階段內完成的,依據督辦意見中處理規定嚴格處理。
5、督辦反饋。督辦部門在跟進承辦部門工作執行中,要按執行時間對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上級反饋,對承辦部門執行人員執行偏差或未按要求執行的及時和承辦部門責任人進行及時反饋、溝通、調整。
6、驗收結案。承辦部門工作執行結束後,督辦部門進行驗收,對執行合格完成的工作填寫督辦單驗收報告,上報上級領導,對督辦檢查中出現的違規、違紀,未按要求執行到位的工作追究承辦部門責任人,按督辦單中處理標准處理,對重大違規或未按時完成的工作可提報人事部進行降級、降職處理。
五、督辦執行工作中的要求:
1、各承辦部門應按督辦通知單時間節點執行工作。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辦結的,應及時給督辦部門進行反饋,並附解決辦法。
2、協辦部門應積極協助承辦部門執行所屬自己部門協助的工作,協辦部門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辦結工作的,應及時向主辦部門及時向主辦部門溝通反饋協辦進度及出現的問題。
3、督辦部門嚴格按照上級或會議確定的工作內容、按照督辦單項目進行督辦通知單的擬寫及登記,督辦部門及責任人、承辦部門、工作名稱、督辦工作內容、完成標准、時間節點、處罰標准,承辦部門及協辦部門須在所屬欄內填寫承辦工作完成標准及執行責任人。督辦單一式兩份,一份督辦部門留存跟進,一份發承辦部門執行,督辦工作完成後,督辦部門回收承辦部門督辦單,填寫驗收報告或工作執行結果附件後上報上級領導。
4、督辦部門要實事求是,忠於職守,客觀真實的反映督查情況,及時向上級返饋督辦工作進度及出現的問題,更要能嚴格按照督辦工作處罰標准對未按時或未按完成標准完成的處罰標准執行處罰。
六、督辦違規違紀處罰標准:
1、凡立項並確定督辦部門的重點工作,督辦部門均須在立項後8小時內擬辦《重點工作督辦通知單》並由總經辦編號、登記後下發給承辦部門並簽收。否則進步督辦部門督辦責任人工作不力50元。
2、督辦通知單嚴格按照督辦通知單內容要求填寫完整,未按要求缺項或填寫內容不清楚進步督辦責任人50元。
3、督辦部門須按催辦檢查要求規定向上級領導匯報催辦結果,未按要求匯報進步督辦責任人每次50元。
4、承辦部門接到督辦單後8小時內填寫執行意見反饋給督辦部門,開始執行。
5、協辦部門在執行期間積極配合主要承辦部門工作,如不能按主要承辦部門合理要求完成工作者,主要承辦部門在給督辦部門報告後有權對協辦部門負責人開具50-100元進步。
6、督辦部門在跟進檢查承辦部門工作中,有權對承辦部門未按承辦工作內容要求完成工作者,依據承辦工作處罰標准進行進步,對涉及對責任降職降級的提報人事部進行執行。
7、督辦部門有權對承辦部門或協辦部門在接受檢查跟進中的不積極配合或未按要求匯報工作進度者進步50-200元。
8、承辦部門隨意修改承辦意見或承辦工作內容的進步50-200元,承辦部門丟失督辦通知單的進步承辦部門負責人100元。
七、此制度解釋權歸、修改權督察部
八、此制度從2013年4月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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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3
3. 監察部的工作職責
1、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2、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3、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4、受理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機構許可權
1、檢查權。是指對監察對象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以及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檢查。
2、調查權。是指對監察對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以及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調查。
3、建議權。是指監察機關可以對國家行政機關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向有處理權的機關提出處理建議;可以對如何提高行政工作效能提出建議;對監察對象模範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遵守行政紀律的行為,對同監察對象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堅決斗爭,作出顯著貢獻的個人或單位,向有處理權的機關提出獎勵的建議。
4、行政處分權。監察部根據檢查、調查的結果,對拒不執行法律、法規或者違反法律、法規以及人民政府決定、命令的行為,對違反行政紀律的監察對象,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監察建議,予以糾正和處理;也可以作出監察決定,直接給予責任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4. 監察部是干什麼的
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受理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5. 企業的審計監察部是什麼崗位
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的區別:
審計機關是依照法律,對國家各級行政機關、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進行財務收支、財經法紀、建設項目進行的經濟監督。
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行政監察。
審計機關的職責:
(1)、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2)、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本級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3)、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4)、對國家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5)、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6)、對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接受財政補貼較多或虧損數額較大的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7)、對國家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8)、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9)、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10)、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11)、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12)、對各部門、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內部審計,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13)、對社會審計機構的業務質量,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進行監督;
(14)、承辦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15)、此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審計機關還負責對縣級以下的黨政領導幹部、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監察機關的職責:
(1)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2)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3)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4)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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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保險公司監察部主要做些什麼工作,要很具體!!
保險公司監察部工作職責:
1審核公司內部營運制度及相關流程執行情況
2協助公司各部門的相關項目管理
3 與各部門就內部審計事宜進行有效的溝通
4 協助及配合外部機構、集團內部審計工作的跟進及報告
7. 平安保險的稽核監察部是做什麼工作
平安保險的稽核監察部從事的工作為:
1、擔任分支機構的項目主審工作,負責制定項目計劃和實施方案、組織項目例會、與被稽核單位的見面會、溝通會;
2、負責對項目底稿、問題定性的復核、撰寫稽核報告,初步提出稽核建議及處罰意見,跟蹤後續整改情況等,對稽核項目負責;
3、根據項目具體情況承擔部分檢查工作,並就檢查內容實施檢查程序、撰寫稽核小結;
4、對稽核中發現的流程式控制制問題及其他普遍性管理問題,提出合理化建議;對完善稽核制度提建議;
5、對稽核技巧、方法進行總結、歸納,對稽核課題進行研究。
(7)金融公司監察部是幹啥的擴展閱讀:
保險稽核的性質和特點:
保險稽核屬於金融稽核的范疇。它是保監會專門行使監督管理職能,對保險機構所從事的業務活動及其相關的財務活動,以會計核算資料為主要依據,以國家的保險政策法規為標准,進行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的檢查,以促進保險事業健康發展的一種經濟監督形式。
保險稽核是保監會以行政手段進行間接控制的一種經濟監督形式。保監會作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機關承擔政府監督管理保險業的職能,有權對保險業的違規、違紀行為採取行政手段處理,如責令停辦保險業務、沒收非法所得、建議監察部門追究有關領導人和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保險稽核不是保險業務經營活動中的直接監督,是一種事後監督,不同於業務活動及其相關財務活動,是貨幣形式表現的資金活動,屬於經濟監督范疇。
8. 銀行監察室的主要工作職責是什麼
銀行監察室的主要工作職責有:
1、負責在市行黨委和紀委的領導下,貫徹落實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定並組織實施全行行政監察年度或階段性工作計劃、工作措施;
2、負責檢查指導全行貫徹落實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特別是金融方針、政策、制度的實施情況;檢查指導全行監察工作;
3、負責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組織查處全行監察對象違法違紀違規案件和其他部門移送的案件;
4、負責個人或單位對全行監察對象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登記、批轉和核查;
5、負資對全行執法監察的立項、組織實施、管理、統計和上報;
6、負責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受理全行監察對象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
7、負責在許可權范圍內,審定或擬定監察對象的政紀處分意見或建議;
8、負責對全行幹部職工進行清政廉潔教育,深人持久地開展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工作;
9、負責調查研究全行監察工作狀況;
10、負責做好全行監察幹部的政治、業務培訓,不斷提高隊伍素質。
9. 公司監察審計部干什麼的
公司的監察審計部,一般是做幹部監察、公司內部審計等業務。但要看各公司具體賦予了它什麼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