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金融產品創新有哪些方法
1.借鑒產業政策,做好風險防範:目前,不同政策部門和不同專家、學者對金融產品創新的監管思路和發展問題上有不同的意見。其中,一種觀點認為,在發展新的金融產品時,必須要先建立規則,充分借鑒國際經驗。這種說法有一定的道理,但在實踐中存在一些問題。首先,國際范圍內的經驗和教訓並不相同,不同國家之間存在顯著差異。另外,在缺乏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建立規則往往需要花費很長時間,甚至規則始終不得出台,建好的規則的可操作性和健全性也有待進一步觀察。從方法論上看,一切必須先建規則才能實踐,有悖於人類通過實踐提高認識的客觀規律。因此,在現階段的金融產品創新過程中,可以更多地借鑒產業政策的有關做法,通過設立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的方法加以規范和解決。對於那些國際范圍內較為成熟的產品,具有較強風險控制能力的金融機構在開展創新業務時可採取負面清單的做法,也就是說「未經法律明確禁止的業務品種,均可以開發」。而對於那些不是十分成熟、有可能帶來系統性風險的金融產品,則採取正面清單的方式加以規范。
2.細分市場,尋找利基點:利基市場是指被競爭對手所忽視而又能帶來利潤的細分市場。在做好大眾化產品的開發和營銷的同時,區分細分市場,尋找特殊小群體客戶的需求,已成為開拓新產品的一條有效途徑。尤其是在個人金融市場的產品創新中,客戶在區域、年齡、職業、教育、收入等方面存在差異,因此會產生不同的需求。如國內一些銀行按客戶群體不同的年齡段開發了「學生投資理財計劃」「婚禮儲蓄」等。
3.金融機構之間互相合作:互相合作開發新產品的趨勢在國外已遍及各類金融機構,如商業銀行與證券公司、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信託銀行與證券公司、國內銀行與國外銀行之間都可以開發出組合式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方式。
4.明確金融產品的定位:在金融創新產品的過程中,要合理明確金融產品的定位,主要區分面向機構投資者和面向個人的產品。鑒於機構投資者一般擁有機構優勢,有較強的分析判斷和抗風險能力,因此面向機構投資者的產品在許可證上更為寬松,面向個人的金融產品在准入方面應更為謹慎,在信息披露和監管方面應更為嚴格。其中,針對高端客戶的金融創新產品和普遍服務的金融創新產品應有所區別。此外,對於一些包括衍生品在內的定價策略和風險控制更為復雜,面向復雜的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產品也需要在監管上加以區別對待。
5.滿足客戶需求,實現「利益最大化」:金融產品創新的一個重要原則是從客戶的需求和利益出發,使產品盡可能滿足客戶「利益最大化」的投資目標,在方便客戶、使客戶滿意的同時,為自身帶來良好效益。
㈡ 金融產品開發有哪些基本要求
1.開發的新產品必須有足夠的市場:金融機構在推出新產品之前,應力求對將要開發的新產品的市場需求進行較為准確的預測,以保證新產品進入市場後有相當的銷路,為顧客所接受。
2.開發的新產品必須有自己的特色:新產品的特色主要體現在創新方面:不論是全新或是換代,還是改進,抑或是仿製的新產品,均應反映出市場需要與金融機構的經營特色。只有這樣,才能滿足和刺激顧客新的需求。
3.開發新產品,金融機構必須具備足夠的能力:新產品的開發要耗費一定的人力、財力、物力,特別是需要一定的技術力量支撐等,因此,金融機構在進行新產品開發時,必須充分考慮自己的能力,做到量力而行。
4.開發的新產品必須與顧客特點相適應:開發的新產品必須與相應顧客層的社會文化、價值觀念、消費習慣等相適應,以使開發出的金融產品能夠較快地為市場及一定的消費群體所接受。
5.開發的新產品必須能夠產生效益:對金融機構而言,開發金融產品必須能夠為它創造一定的經濟效益。當然,對這種效益的衡量可能有短期與長期之分。有的金融產品的開發在短期內或許不一定能對金融機構產生正效益,此時需要金融機構對其未來的或潛在的發展潛力作出判斷,以確定是否開發與推廣這種新產品。另外,對一個國家或地區而言,金融產品的開發還應具備一定的社會效益。
㈢ 義務機構對本機構制定的交易檢測標准應當進行定期評估的頻率是多少
在推出新產品或新業務之前,義務機構應當完成相關交易監測標準的評估、完善和上線運行工作。
義務機構應當按年度對交易監測標准進行定期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完善交易監測標准。在推出新產品或新業務之前,義務機構應當完成相關交易監測標準的評估、完善和上線運行工作。
相關因素發生變化時,義務機構應當在發生變化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相關交易監測標準的評估、完善和上線運行工作。義務機構對交易監測標準的評估、完善等相關工作記錄至少應當完整保存5年。義務機構總部制定交易監測標准,或者對交易監測標准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向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備。
(3)金融機構推出新產品新業務前必須擴展閱讀:
交易檢測的相關要求規定:
1、義務機構應當根據交易監測分析工作機制、操作流程、工作量等因素科學配備反洗錢崗位人員,滿足監測分析人員充足性、專業性和穩定性等要求。
2、義務機構總部或可疑交易集中處理中心應當配備專職的反洗錢崗位人員;分支機構應當根據業務實際和內部操作規程,配備專職或兼職反洗錢崗位人員。專職反洗錢崗位人員應至少具有三年以上金融從業經歷。
㈣ 金融機構推出新產品的意義
1.金融營銷有利於金融企業及時把握市場機會:經營性活動,特別是市場調研和客戶細分,有利於金融企業及時了解市場動向和客戶需求,及時把握有利的市場發展機會。金融企業在把握市場機會時,必須清楚了解本企業所處的市場環境、所面臨的機遇與挑戰,並有效分析本企業的競爭優勢和劣勢,選擇有利於自身發展的遠景戰略和競爭策略。
2.金融營銷有利於金融企業建立良好的客戶關系:金融營銷活動的開展、以客戶為導向的營銷理念的確立、在市場調研和客戶細分基礎上正確營銷戰略的確定和靈活多樣的營銷策略的實施、客戶滿意度的實現,將培養一大批忠誠的客戶,從而建立穩固的客戶關系,這些客戶將成為金融企業的主要客戶群體和利潤來源。
3.金融營銷有利於金融企業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企業形象是市場競爭的一張王牌。正確的營銷戰略和計劃、差異化的營銷定位、先進的營銷理念、優質的營銷服務以及廣告宣傳、公共宣傳等促銷活動的開展,使得客戶能夠更清晰地了解金融產品和金融機構的實力,有利於金融企業在社會公眾心目中樹立良好的形象,取得社會公眾的信賴和好感。
4.金融營銷有利於金融企業更好地開展金融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能否得到客戶的認可和接受,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的程度,金融營銷始終交織在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過程中。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創新能夠成為更好地滿足客戶需求的手段,金融營銷和金融產品與服務創新的融合有助於金融企業建立競爭優勢,金融營銷本身也是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的動因之一。
㈤ 如果某企業打算向市場上推出一種新業務或新產品,需要考慮哪些因素
需要考慮成敗的比例,投入的資金,投入的人力是否能承受,如何保護產品和渠道的穩定性,不會瞬間被跟風企業搶占市場。
㈥ 為促進普惠金融發展,各金融機構推出了哪些創新的金融產品服務
金融機構在服務小微企業、農戶、貧困人群等普惠金融重點服務對象時,往往面臨客戶分散、資信水平不高、信息規范化標准化不足、缺乏有效抵質押物等問題。針對小微企業、農戶、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等普惠金融重點領域「短、小、頻、急」的金融需求,金融機構不斷改進服務方式,打造專屬產品服務體系。
一是運用新型信息技術手段,拓展銀行服務渠道。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服務渠道發展迅猛。截至2017年末,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網上銀行、手機銀行賬戶數已達32.8億戶,主要電子交易筆數替代率平均達到79.6%,其中,手機銀行交易筆數佔主要電子交易筆數的31.8%。
二是通過互聯網、大數據等金融科技手段,提供線上信貸服務,提升服務質量和服務效率,涌現出一批依託互聯網、大數據等新技術的創新普惠金融產品。前海微眾銀行、浙江網商銀行創新大數據模型風控模式,精耕個人小額消費貸款、電商貸款等細分領域。建設銀行探索全流程線上融資模式「小微快貸」,2017年新增客戶超過14萬,當年放款1466億元。互聯網保險迅速發展,2017年互聯網保險簽單124.91億件,較上年增長102.60%。
三是開展續貸業務創新,緩解小微企業貸款到期資金周轉難題,提高貸款資金使用效率。目前,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均已開展續貸業務,泉州銀行創新續貸產品「無間貸」,截至2017年末累計為客戶節約融資成本2.5億元。
四是發展供應鏈金融,與核心企業合作對供應鏈上下游的小微企業進行批量授信、批量開發。農業銀行「數據網貸」通過「核心企業推薦+歷史數據分析」,向核心企業上下游小微集群客戶提供全流程線上化的供應鏈融資服務。
五是完善貸款審批流程,探索運用零售業務管理技術,優化小微企業貸款審批政策和流程,壓縮獲得信貸時間。中國銀行「信貸工廠」模式將授信流程從200多個步驟減少至23個,審批時間從2-3個月縮短為5-7個工作日,最快當天即可完成審批。
六是豐富抵質押品類型。在農村地區開展了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農民住房財產權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試點,開展林權抵押貸款,開展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抵質押貸款,緩解「缺擔保」難題。
七是促進扶貧小額信貸健康發展。明確「5萬元以下、3年期以內、免擔保免抵押、基準利率放貸、財政貼息、縣建風險補償金」的政策要點,幫助建檔立卡貧困戶發展生產、增收脫貧。截至2017年末,銀行業扶貧小額信貸余額2496.96億元。
八是服務科創企業發展。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針對科技企業特點,探索建立有別於傳統信貸業務的科技金融組織架構、管理機制、業務流程、風控手段以及保障體系。截至2017年末,銀行業金融機構已設立科技支行、科技金融專營機構等645家;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和科創企業貸款余額分別為1.7萬億元和0.6萬億元;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部投貸聯動項下科創企業貸款余額225.6億元。
九是創新農業保險產品,豐富價格保險、指數保險、制種保險的種類。2017年共開發出農業保險產品1714個,涉及215類農產品。價格保險標的擴大到4大類72個品種,指數保險已備案19個省(區、市)57款天氣指數保險產品,制種保險開辦省份達29個。
十是創新農產品期貨期權產品,降低農業價格風險。已上市23個農產品期貨品種和2個農產品期權品種,覆蓋糧、棉、糖、林木、禽蛋、鮮果等主要農產品領域。穩步擴大「保險+期貨」試點,目前已包括天然橡膠、玉米、大豆、棉花、白糖等5個品種,試點項目達到79個,試點區域包括黑龍江、新疆、雲南等多個省(區、市)、覆蓋近40個貧困縣,各期貨交易所支持資金總額達到1.23億元。
本答案由 關數e 海關數據科技服務平台 整理自銀保監會就首次發布普惠金融白皮書答記者問
㈦ 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風險管理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應根據本機構的經營目標、資本實力、管理能力和衍生產品的風險特徵,確定能否從事衍生產品交易及所從事的衍生產品交易品種和規模。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第四條所列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分類,建立與所從事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性質、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風險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處理系統。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董事會應至少每年對現行的衍生產品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進行評價,確保其與機構的資本實力、管理水平一致。新產品推出頻繁或系統重大變化時,應相應增加評估頻度。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了解所從事的衍生產品交易風險;審核批准和評估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經營及其風險管理的原則、程序、組織、許可權的綜合管理框架;並能通過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和完善的檢查報告系統,隨時獲取有關衍生產品交易風險狀況的信息,在此基礎上進行相應的監督與指導。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要決定與本機構業務相適應的測算衍生產品交易風險敞口的指標和方法,要根據本機構的整體實力、自有資本、盈利能力、業務經營方針及對市場風險的預測,制定並定期審查和更新衍生產品交易的風險敞口限額、止損限額和應急計劃,並對限額情況制定監控和處理程序。
金融機構負責衍生產品業務風險管理和控制的高級管理人員必須與負責衍生產品交易或營銷的高級管理人員分開,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從事風險計量、監測和控制的工作人員必須與從事衍生產品交易或營銷的人員分開,不得相互兼任;風險計量、監測或控制人員可直接向高級管理層報告風險狀況。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授權和止損制度。金融機構進行衍生產品交易時,必須嚴格執行分級授權和敞口風險管理制度,任何重大的交易或新的衍生產品業務都應得到董事會的批准,或得到由董事會指定的高級管理層的同意。在因市場變化或決策失誤出現賬面浮虧時,要嚴格執行止損制度。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應制定明確的交易員、分析員等從業人員資格認定標准,根據衍生產品交易及風險管理的復雜性對業務銷售人員及其他有關業務人員進行培訓,確保其具備必要的技能和資格。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應制定評估交易對手適當性的相關政策:包括評估交易對手是否充分了解合約的條款以及履行合約的責任,識別擬進行的衍生交易是否符合交易對手本身從事衍生交易的目的,評估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等。
對於高風險的衍生產品交易種類,金融機構應對交易對手的資格和條件做出專門規定。
在履行本條要求時,金融機構可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合理地依賴交易對手提供的正式書面文件。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為境內機構和個人辦理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向該機構或個人充分揭示衍生產品交易的風險,並取得該機構或個人的確認函,確認其已理解並有能力承擔衍生產品交易的風險。
金融機構對該機構或個人披露的信息應至少包括:
(一)衍生產品合約的內容及內在風險概要;
(二)影響衍生產品潛在損失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應適當合理地運用擔保等各種信用風險緩解措施來減少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選擇適當的方法和模型對信用風險進行評估,並採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應運用適當的風險評估方法或模型對衍生產品交易的市場風險進行評估,按市價原則管理市場風險,調整交易規模、類別及風險敞口的水平。
第二十七條金融機構應根據衍生產品交易的規模與類別,做好充分的流動性安排,確保在市場交易異常情況下,具備足夠的履約能力。
第二十八條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控制操作風險的機制和制度,嚴格控制操作風險。
第二十九條金融機構要書面明確衍生產品交易主管和交易員的許可權以及責任,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對在交易活動中有越權或違規行為的交易員及其主管,要有明確的懲處制度。
第三十條金融機構要制定合理的成本和資產分析測算制度和激勵約束機制,不得將衍生產品交易和風險管理人員的薪酬與衍生產品交易盈利簡單掛鉤,避免其過度追求利益而增加交易風險。
第三十一條金融機構對衍生產品交易主管和交易員應實行定期輪崗和強制帶薪休假。
第三十二條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控製法律風險的機制和制度,嚴格審查交易對手的法律地位和交易資格。金融機構與交易對手簽訂衍生產品交易合約時應參照國際慣例,充分考慮發生違約事件後採取法律手段追索保全的可操作性等因素,採取有效措施防範交易合約起草、談判和簽訂等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第三十三條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與衍生產品交易有關的會計、統計報表及其他報告。
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對外披露從事衍生產品交易的風險狀況、損失狀況、利潤變化及異常情況。
第三十四條金融機構內審部門要定期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風險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出現重大風險時,應迅速採取有效措施,制止損失繼續擴大,同時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監管機構。
第三十五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隨時檢查金融機構有關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資料和報表,定期檢查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處理系統是否與其從事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種類相適應。
第三十六條金融機構從事衍生產品交易出現重大業務風險或重大業務損失時,應及時主動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並提交應對措施。
金融機構所從事的衍生產品交易、運行系統、風險管理系統等發生重大變動時,應及時主動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具體情況。
外國銀行分行的境外總行(地區總部)對其授權發生變動時,應及時主動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妥善保存其衍生產品交易的所有交易記錄和與交易有關的文件、賬目、原始憑證、電話錄音等資料。電話錄音應當保存半年以上,其他資料在交易合約到期後保存3年,以備核查,會計制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㈧ 金融新產品研製有哪些過程
這一步是將經過商業分析後的新產品方案交給研究開發部門,將方案變為現實模型或樣品的過程。這一過程也包括包裝及品牌的設計。只有進入產品研製階段才能發現產品方案的不足,並確定方案在技術上、商業上的可行性。應當指出的是,研製過程同時應包括專業人員的功能測試及消費者測試。目前功能測試是在一個模擬的操作環境內,由專業人員對產品的性能質量及安全性進行測試;消費者測試是指以消費者試用樣品進行測試。測試結束後要出具測試報告,寫明測試結果。
㈨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系統至少應當實現的業務需求包括但不限於
摘要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業務需求是,建立、健全電子銀行支付規范,完善內控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