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想咨詢一下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不可以從事放棄部分追索權的票據貼現業務有沒有相關的先例或者規定謝
1.貼現業務原則上是銀行的專營業務。
2.民間貼現行為是違法的,但又是客觀存在的。如是真實的交易,即支付對價,不是詐騙,則基本不存在被判罪入刑的問題。
3.非銀金融機構直接辦理票據貼現業務的基本沒有,更別說部分放棄追索權了。
4你提及非銀行金融機構,那是否是證券或保險等,這個最好包裝後處理,如票據收益權轉讓等。如是銀監會批准設立的非銀金融機構,建議不要直接從事票據貼現業務,包括部分放棄追索權。總之,非銀經營票據業務,存在違規但不違法的問題。具體還要結合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批准機構的要求來判斷。
Ⅱ 如何認定非金融機構的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效力
我們是專業做承兌貼現的,你這個問題本來就有問題,非金融機構是不能開具銀行承兌的,只有銀行才可以開具銀行承兌,
Ⅲ 銀行承兌匯票可以向非銀行貼現嗎如果可以如何入賬
沒有辦理過,但這樣肯定是不合法的。如果一定要這樣做,建議還是直接拿現金吧!
Ⅳ 非金融機構的票據貼現效力如何認定
非金融機構的票據貼現的效力應認定為無效。票據貼現是指為了獲得資金而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票據行為。非金融機構不得非法辦理票據貼現業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下列貨幣政策工具:
(一)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備金;
(二)確定中央銀行基準利率;
(三)為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
(四)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
(五)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其他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及外匯;
(六)國務院確定的其他貨幣政策工具。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運用前款所列貨幣政策工具時,可以規定具體的條件和程序。
Ⅳ 企業向非金融機構貼現所發生的利息費用,沒有正規票據應如何入帳
我國是不允許向非金融機構貼現的,因為風險巨大。沒有正規的發票肯定抵不了稅的。貼出的資金沒有存到公司賬上更反映了公司的巨大風險。單純此事做賬的話就是
借 其他應收
財務費用
貸 應收票據
對於你補充的問題,反映了你司的財務監控問題啊。賬務應該是很容易走的,直接走其他應收不就可以了。現金還款決然不行的。對方怎麼可能會給你們開400萬的現金收據呢?
Ⅵ 非金融企業可以貼現嗎
非金融企業票據是可以貼現的
Ⅶ 請教一個問題,公司承兌拿來貼現了,產生的費用,沒有什麼票據,怎麼辦(是像其他非金融機構貼現的)
嚴格的說,這種業務算不上是貼現,貼現起碼要有貼現合同、貼現憑證之類可以處理賬務的憑證,如果通過一些票據販子辦理的,就不會有正規的憑證,如果公司管理不嚴,可以自己出具證明,相關人員簽字證實其真實性就行了,但在財務上是不正規的,也很難經受起外部(如稅務、審計等部門)的檢查。
Ⅷ 向非金融機構貼現利息沒有正規票據怎麼入賬
不從銀行走沒關系的,你想把資金轉到哪個帳戶都可以的,貼現的公司會給你想出辦法
Ⅸ 企業向非金融機構貼現所發生的利息費用,沒有正規票據應如何入帳
財務上可以依收據來進行賬務處理。
但企業所得稅不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