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北京金融街商會的會員名單
北京金融街商會會員單位名錄 (截止2015年10月)(排序不分先後)
國家主權投資公司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
金融行業協會
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中國上市公司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財務公司協會、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中國精算師協會
銀行業金融機構
(一)銀行
國家開發銀行總行、中國進出口銀行總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中國工商銀行總行、中國農業銀行總行、中國銀行總行、中國建設銀行總行、中國光大銀行總行、華夏銀行總行、中國民生銀行總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總行、北京銀行總行、北京農商銀行總行、國家開發銀行北京分行、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交通銀行北京分行、招商銀行北京分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平安銀行北京分行、中國民生銀行北京分行、渤海銀行北京分行、江蘇銀行北京分行、南京銀行北京分行、杭州銀行北京分行、恆豐銀行北京分行、昆侖銀行國際業務結算中心、中國銀行金融中心支行、中國建設銀行金融街支行、廣東發展銀行北京金融街支行、中國民生銀行金融街支行
(二)財務公司
中化集團財務公司、航天科技財務公司、國核財務公司、中國大唐集團財務公司、中國華電集團財務公司、供銷集團財務公司
(三)信託公司
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託、中國金谷國際信託、華鑫國際信託
(四)資產管理公司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華融信達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人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太平洋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泰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中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國有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五)金融租賃公司
工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
證券業金融機構
(一)證券公司
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中國銀河證券、宏源證券、中銀國際證券、東興證券、首創證券、信達證券、中國民族證券、恆泰證券、北京高華證券、東吳證券北京分公司、華龍證券北京分公司、國海證券北京分公司
(二)基金公司
華夏基金、泰達宏利基金、建信基金、東方基金、中國保險保障基金、華安基金、華商基金、易方達基金、方正富邦基金、南方基金北京分公司、銀證國際投資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保險業金融機構
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中國再保險(集團)公司、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侖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融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世紀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國電保險經紀(北京)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西城支公司、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唐泰信保險經紀有限公司
金融控股集團
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中信集團公司、中國光大(集團)總公司、中國銀河金融股份有限責任公司
中央大型國有企業集團
中國郵政集團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路通信集團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中化集團公司、中國鐵路物資總公司、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全國金融結算中心及要素市場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全國棉花交易市場、北京產權交易所、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
金融專業公司
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中國金幣總公司、中債信用增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徵信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
綜合投資類公司
中投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國開金融有限責任公司、北京金融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北京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國電資本控股有限公司、中國銀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長電創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致遠資本投資有限公司、銀河創新資本管理公司、北京銀河鼎發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北京天素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國投創新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東方財富投資有限公司、豐利財富(北京)國際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暖流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中海金程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大正財富投資有限公司、黑鷹(上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外資金融機構
摩根大通銀行(中國)有限公司、韓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法國興業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德意志銀行北京分行、瑞士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摩根士丹利銀行北京分行、加拿大皇家銀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澳新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蘇格蘭皇家銀行北京分行、加拿大蒙特利爾銀行北京分行、道富銀行北京分行、星展銀行北京分行、美國大都會人壽保險公司中國代表處、美國國際集團北京代表處、法國安盛公司北京代表處、匯豐銀行金融街支行
服務機構
中證資本市場運行統計監測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中證信息技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北京觀韜律師事務所、中逸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北京市冠衡律師事務所、北京中瑞誠會計師事務所、中原信達知識產權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科橋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中債資信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天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北京華財會計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華瑞富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區郵局、國壽會議中心、北京和睦家醫院管理有限公司、北大醫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豐盛中醫骨傷專科醫院、北京五月花口腔診所有限公司、北京華融新媒廣告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國信苑物業管理公司、北京盛利達物業管理公司、深圳德誠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❷ 北京證券業協會的會員自律公約
北京證券業協會會員自律公約
(經第四屆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規范會員執業行為,提升行業形象,增強誠信守法、公平競爭、共同發展意識,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規范發展,根據《北京證券業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全體會員經協商達成共識,制定本公約,並承諾共同遵守。
第二條北京是祖國的首都,作為首善之區,全體會員要以「維護首都穩定,自律規范經營」為基本經營准則,做好首都窗口行業的各項經營與服務工作。
第三條會員承諾並嚴格遵守:
(一) 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等;
(二) 中國證監會和北京證監局發布的政策、制度、通知和其他有關規定等;
(三)本協會的章程、自律規則、通知和其他有關規定及行業規范等。
第四條 會員應當做到:
(一) 開展業務和日常經營方面:
1. 不斷完善、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內控機制,令行禁止;
2. 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守商業秘密,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3. 傭金標准及各項服務收費報備、公示,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4. 加強對從業人員和營銷人員的管理與培訓,促進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道德水準,保護其合法權益;
5. 公平競爭,共同發展,自覺維護行業形象和同業利益;
6. 加強對證券市場研究,重點推動經紀業務的服務與制度創新工作;
7. 主動制止並及時舉報有關證券違法、違規行為。
(二)在創建首都精神文明,做好窗口服務工作方面:
1. 深入學習和落實「嚴格、規范、謹慎、誠信、創新」金融行業的十字行風;
2. 按照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的公民道德綱要和首都市民講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文明公約要求自己的每一名員工;
3. 積極參與和切實貫徹創建首都精神文明的各項服務活動。
落實首都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一個中心、五個並重、一項否決」的要求,即: 一個中心: 以群眾滿意為中心;五個並重: 規范化服務標准、計劃和措施的制定與執行情況並重。職業道德教育與崗位培訓並重。樹立行業新風與糾正行業不正之風並重。問卷調查與社會輿論反映並重。 行業自查與上級主管部門審查、驗收並重。一項否決: 發生重大問題和事故一票否決。
第五條會員須禁止的行為:
(一) 違反或協助他人違反國家制定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尤其是《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及《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等有關證券、基金、證券投資咨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所列舉的禁止行為;
(二)違反或協助他人違反協會制定的行規;
(三)從事超越經營范圍或非法的證券中介業務;
(四)破壞行業信譽,損害行業共同利益,擾亂證券市場正常秩序的其他行為;
(五)採用低於成本傭金或其它價格戰的方式,以及與其它金融機構串通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的市場競爭;
(六)採取貶損同行或指派員工及營銷人員到其他營業部門前或所轄場區開發客戶;
(七)政府管理部門,行業監管部門和證券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對違法、違規、違約的行為,所涉會員須配合政府管理部門、行業監管部門和證券業協會進行調查取證工作,並接受處置。
第七條會員有義務配合和接受協會對違反本公約行為進行的調查取證及對此所作出的處分決定。協會可採取書面或口頭的形式對違約會員進行提醒或質詢,並可根據情節輕重,依據協會章程和有關規定的程序以及處分形式,做出相關的處分決定。
第八條 協會可根據會員違反本公約行為和接受處置的情況,決定是否報請監管機關追加處分。
第九條會員對處分有異議的,可以向協會提出復議申請。
第十條 對違約行為的舉報、調查、處理和復議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對自覺遵守本公約的會員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協會將根據具體情況予以適當的獎勵或表彰:
(一) 有完善的公司內部制度以保證本公約之嚴格遵守者;
(二) 進行證券市場業務或管理創新,貢獻突出者;
(三) 誠信守法,市場信譽卓著者;
(四) 對證券市場發展提出重大建議、意見並被主管機關或協會採納者;
(五) 舉報證券市場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經查明屬實者;
(六) 維護證券市場正常運作,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妥善處理意外事故者;
(七) 模範遵守本公約、在證券市場的經營與客服工作中成績突出者。
第十二條 協會對會員的獎勵和處分,將依據協會《章程》相關規定的形式執行。
第十三條會員受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處分或獎勵的,其結果記入協會誠信紀錄檔案。
第十四條本公約適用於所有本協會會員。
第十五條本公約由協會理事會制定、修改,經第四屆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由協會秘書處負責實施。
第十六條本公約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❸ 首都金融服務商會是做什麼的,啟利網加入這個商會代表著什麼
首都金融服務商會成立於2013年12月26日,是經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牽頭籌建,由各大金融機構和知名企業共同發起成立,北京市各金融同業商會、金融機構、非金融企業等單位自願組成的跨行業聯合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是國內外在京金融機構、非金融企業、社會團體及學術機構的聯合組織,主要為首都金融機構搭建溝通的橋梁和平台,並充分利用金融資源為首都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啟利網此次加入首都金融服務商會,旨在響應國家對於規范發展互聯網金融服務行業的號召,通過與協會內的行業專家、金融高級人才進行交流與合作,參與協會組織的論壇、研討會,與同行們一起開拓創新、追求卓越、群策群力、共謀發展,加強與金融服務同行業夥伴的交流,通過政策的監管、市場的監督、行業的自律、公眾的他律,使得行業越來越規范。
同時,加入首都金融服務商會,不僅是對啟利網優異成績的肯定,更標志著啟利網憑借其獨特的業務模式、完善的風控體系、穩定的運營情況獲得了業內同行的一致認同和贊譽。
❹ 有那位有律所和商會的合作協議模板
幫你頂一下呀···
❺ P2P平台如何加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
為方便申請加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根據《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及相關規定特製定本指南.
一、申請條件
(一)自願加入協會,擁護協會《章程》;
(二)在互聯網金融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三)遵守相關監管部門的監管要求及協會的自律公約;
(四)近三年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事件;
(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經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
2.經批准設立的清算機構;
3.取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非金融支付機構;
4.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企事業單位,符合以下條件:經營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網路平台在電信主管部門備案;在經營期間未出現過重大經營事故或重大違約事件;股東和管理層無不良記錄且具備一定的金融知識和從業經驗.
5.從事互聯網金融研究機構;
6.符合本會要求的其他單位.
二、申請成為會員須提交的材料
申請時,應提交以下申請文件:
(一)按本會要求填寫的《入會申請書》(入會申請系統中提供模板);
(二)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三)經營業務許可證或其他法定資格文件復印件;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有關身份的證件復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簡歷;
(七)會員代表登記表及聯絡專員信息表(若會員代表非單位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授權委託書).
三、申請流程
(一)申請單位準備好申請材料後,需注冊並登錄入會申請系統(https://mms.nifa.org.cn/register),填寫基本信息、聯系人並上傳電子版申請材料.協會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確認其是否符合申請要求;
(二)初審通過後,協會將視申請情況派相關工作人員或委託當地有關機構到申請單位作實地考察;
(三)經協會確認和通知,申請單位將紙質版申請材料加蓋公章和騎縫章後寄送至協會,並登錄入會申請系統錄入寄送信息.協會收到紙質版申請材料後,進行復查;
(四)協會工作人員收到按照前條規定所提交的書面文件並核實無誤後,提交理事會或其授權機構決定.
(五)協會向通過審議的申請單位發送《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入會通知書》,通知其一個月內完成會費交納手續;
(六)協會向已交納會費的會員頒發《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會員證》,確認其取得協會會員資格,並同時更新協會網站會員名單.
四、注意事項
(一)各單位在申請之前須認真閱讀《章程》,了解會員權利與義務;
(二)會員應履行交納會費的義務,會費標准已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具體標准請咨詢協會工作人員;
(三)在申請過程中遇到疑問可及時咨詢協會工作人員或者訪問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網站查看有關資料.
❻ 山東省銀行業協會的自律公約
山東省銀行業自律公約
第一條 為維護山東省銀行業合理有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經營秩序,建立和完善自我約束機制,加強自律管理和相互監督,共同抵制行業內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同業合法權益,促進山東省銀行業合規文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依據《山東省銀行業協會章程》,經山東省銀行業協會會員單位共同協商,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加強合規文化建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協會制定的行業公約、質量標准、技術規范、服務標准等行規行約,在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下開展業務,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客戶利益和行業利益,杜絕惡性競爭、壟斷市場等行為。
第三條 根據法人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不同情況,建立健全以資本金管理為核心的約束機制。強化內部自我約束,加強資金安全維護,加大不良資產的處置力度、依法提足風險撥備、增加股東資本,建立長效的資本補充機制,不斷提高銀行業整體競爭力。
第四條 完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機制,強化內控文化及合規文化建設,提升風險管理能力,針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制定積極可行的防範措施,健全和完善內部規章制度和管理程序,提高依法合規經營水平。
第五條 嚴格執行有關賬戶和現金管理的各項規定。不以任何手段強制客戶、不得為不符合條件的客戶開立銀行賬戶;嚴禁違反規定支取現金,不以放鬆現金管理為條件爭奪客戶,不違規支付大額現金、簽發大額現金匯票,不縱容客戶利用銀行卡違規套取現金,不向非基本賬戶單位提供現金,不吸收客戶為了逃廢其他會員單位債務而轉移的資金;嚴禁為企業注冊虛假驗資提供方便等。
第六條 辦理各項存款業務時,嚴格執行國家利率政策以及存款種類、期限、支付方式、計息辦法等有關規定,維護良好的存款市場環境。
(一)不得違規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不得採取存款「貼水」、高套利率檔次、套用同業間利率、定期存款按季付息、提前支取享受原利率、虛增存款計息積數及其他擅自或變相提高存款利率等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
(三)不得承諾向客戶、單位存款經辦人或關系人提供政策許可范圍之外的利益;不得向客戶、單位存款經辦人或關系人支付正常利息以外、任何名義的吸儲費、協儲費、咨詢費、手續費等不當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客戶、單位存款經辦人或關系人饋贈物品和現金、報銷費用等。
(四)不得違法將單位對公存款和私營企業生產經營性資金轉為個人存款。
(五)建立科學、合理、公正的存款考核機制,堅決廢止各種存款單項考核和獎勵辦法,不得對非存款部門下達或變相下達單項存款考核指標,不得把存款考核指標下達或變相下達到員工個人,不得將存款考核指標作為對員工個人的獎懲依據等。
(六)嚴格按規定統計存款數據,不得以任何手段虛增、虛減存款,不得將代收款項劃入存款科目;不得以壓低、豁免手續費等不正當手段開展存款競爭,不得隨意降低或提高代收、代付業務的手續費標准等。
(七)在營業場所公開明示本行經營的存款種類、期限、利率和計息方法;不得開展片面誇大產品收益性的宣傳;不得侵犯客戶的私人資產保密權,不得侵犯客戶公平交易權和風險知情權。
第七條 辦理各項授信業務時,嚴格遵守各項規定,有序、合規競爭,自覺維護市場秩序。
(一)按照《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實施統一授信制度指引》、《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等規定開展業務。
(二)認真執行《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管理辦法(試行)》,如實將辦理信貸業務過程中產生的貸款發放、收回等各種信息數據登記報送到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和企業徵信基本資料庫中;除國家政策規定范圍外,不得向無貸款卡或無效貸款卡的客戶發放貸款和其他信用支持。
(三)嚴格執行法定的貸款(含貼現)利率,不得超過規定的利率浮動范圍發放貸款或辦理貼現;嚴格執行貸款審批程序,認真履行盡職調查義務,不得向關系客戶發放信用貸款,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要一視同仁,不得採取降低貸款條件等不正當手段發放貸款。
(四)不得以發放貸款為條件,要求客戶轉移基本帳戶;不得強迫客戶將貸款轉作存款;不得從客戶貸款本金中收取利息保證金。
(五)不得採取隨意或有意縮短貸款期限、擴大加罰息范圍等形式,變相提高利率;不得向客戶收取利息以外不合規定的咨詢費、信息費、管理費、手續費等其它任何形式的費用。
(六)加強票據業務管理,規范票據業務操作,嚴禁承兌和貼現不具有或不能確定真實貿易背景的商業匯票,嚴禁發放貸款作為票據業務保證金。
第八條 嚴格遵守結算紀律,辦理支付結算業務時,會員單位應做到:
(一)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及會計核算手續處理各項支付結算業務,按照正常的支付渠道辦理資金清算。
(二)備有各類支付結算方式的一般使用說明,供客戶索取。
(三)對涉及其他會員單位的票據及時辦理解付業務,不得違規、無理、故意壓單壓票等。
(四)提供自助轉賬服務(包括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以及其他銀行自助設備等)時,還應提供自助服務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項、風險提示、安全保密措施及附加收費標准等資料。
(五)銀行的各類電子化支付結算業務,應採取必需的安全措施、電子交易記錄備份,以及建立必要的第三方認證機制等,以確保客戶資金安全和方便客戶查詢。
第九條 辦理國際業務時,會員單位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最新國家外匯管理政策,在履行規定的審批手續後,為客戶提供外匯貸款和國際結算等外匯業務服務,並提供國際主要通用貨幣的外匯買賣、結售匯和兌換業務服務,以及攜帶證業務服務等;規范信用證業務,嚴禁開具融資類進口信用證。
第十條 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銀行卡的管理規定,制定科學的銀行卡業務財務管理制度,規范收費標准,防範支付風險,嚴格成本核算。在銀行卡業務規定中不得有同業內排斥性條款;在與特約商戶簽訂受理合約時,不得有排斥他行的條款;在已經開展銀行卡聯網的地區安裝POS機、讀卡器及ATM機等機具,不得具有排他性。
第十一條 遵循合理、公開、誠信和質價相等的原則開展中間業務,按規定確定收費項目;嚴格按照政府指導價格實施服務收費,對執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項目應公平合理收費,對執行協會統一收費價格的服務項目應嚴格按協定的標准收費。
(一)嚴格執行業務收費標准,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政策規定的收費標准,收費標准要對外進行公示。
(二)針對不同客戶實行的差異化定價策略,其浮動范圍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壓制其他會員單位的公平競爭。
(四)不得以損害商業銀行自身利益或同業利益獲得客戶。
(五)不得以減免或承擔相關費用為條件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十二條 在開展電子銀行業務時,應制定措施保證業務的安全性;應明示客戶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降低風險的正確措施;應保證有便捷通暢的渠道讓客戶及時向銀行通報出現的問題。
第十三條 積極開展行業協作,實行信息資源共享。建立定期的高層聯席會制度、非核心商業秘密的信息互通制度、基層機構網點設置互惠互利制度、公共服務產品價格協調制度、聯合制裁不良客戶制度、協商抵制侵害行業共同利益制度、科技開發與應用的協作攻關、有償轉讓制度及有關業務行業內部通報制度等,在競爭中加強合作,實現共贏。
在政策允許范圍內,會員單位間辦理業務查詢、轉賬結算等業務應給予支持配合,相互提供幫助,保證在規定、合理的時間內及時辦理,不得有意拖延、積壓。
會員單位應積極參與銀團貸款、俱樂部貸款、轉讓貸款及票據轉讓等業務合作,以分散信貸風險,提高經營效益;會員單位應在開立信用證、繳納保證金、保函業務等方面積極進行合作。
第十四條 不得超出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業務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依規定應報批、報備後方可實施的業務,應及時向監管部門報批、報備。向客戶提供產品及銀行服務時,應當嚴格遵守各項監管規定,不得採取違法、違規行為,不得損害客戶或第三方利益。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協調配合,聯合維護金融債權,防範金融風險。及時通報有關企業的情況,共建同享風險信息資源;統一維權行動,對逃債、無故拖欠銀行利息的企業,共同實施包括信貸、結算及其他中間業務方面的聯合制裁或通過協商制訂的統一制裁措施,有效打擊企業和個人逃廢債務等一切損害會員單位利益的行為,自覺維護國家和銀行業合法、正當權益;積極開展反洗錢工作。
第十六條 遵守商業道德和市場規則,遵循公平競爭原則,維護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貶低、詆毀其他會員單位。
(二)不得竊取其他會員單位的商業機密。
(三)未經同意,不得披露、使用其他會員單位的商業機密。
(四)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資源干預或影響市場競爭。
(五)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謀求在同業或區域中的壟斷地位或競爭優勢。
(六)不得以詆毀其他會員單位的商業聲譽、泄露其商業秘密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
(七)不得不計成本、違規簡化業務辦理程序爭攬客戶。
(八)不得向其他會員單位的高端客戶提供與該客戶在本行客戶級別不相符的優惠或折讓。
第十七條 及時、准確、充分地披露年度報告等信息,真實反映利潤及不良資產狀況。在推出新業務、新產品時,應在產品推廣的同時強化信息披露,及時向客戶和投資者提示相關風險。
第十八條 在進行廣告宣傳與信息披露時,應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和完整性。
(一)及時、准確、充分地披露年度報告等信息,真實反映利潤及資產質量狀況。
(二)在推出新業務、新產品時,應在產品推廣的同時強化信息披露,及時向客戶和投資者提示相關風險。
(三)不得對金融產品進行弄虛作假、故意誇大、引人誤解或歧義的宣傳。
(四)不得採用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在業務、產品廣告及各類宣傳中發布不真實內容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排擠、貶低和詆毀其他會員單位的產品和服務。
(五)不得以宣傳業務的名義,不得濫用市場優勢地位或其他特殊資源,片面誇耀自身的優勢,貶損其他會員單位的信譽,損害同業的形象和利益。
第十九條 全面加強和改善銀行服務,提高銀行服務的社會公信力。樹立誠信為本的觀念和良好的職業道德,規范、有序提供服務,公開、公平、合理開展收費,平等、誠實、守信對待客戶,切實提高服務質量、服務水平和服務效率,為社會公眾提供優質、便捷、高效的銀行服務。
第二十條 嚴格遵守《勞動法》,建立公平、合理、公正的人才流動機制,規范人才流動秩序,支持和促進會員單位人力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員工的有序正常流動,保障會員單位和員工的合法權益。
(一)會員單位不得以人才流動形式招收、聘用下列人員:
1、尚未與原單位依法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和其他依法不得錄用的人員;
2、正在接受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審查以及涉及經濟犯罪和其他案件,尚未結案的;
3、處於勞動仲裁和法律訴訟程序中的;
4、組織或參與重大或重點科研等項目尚未完成、中途離開影響該項目正常進行的;
5、按有關規定需要離任審計尚未完成的;
6、機要崗位工作人員或曾從事機要工作,泄露國家或單位機密,侵犯單位知識產權或商業秘密的;
7、因瀆職、重大違規事項等原因受到開除處分的,按會員規定受到除名或辭退處理不適合從事金融工作的;
8、因個人辭職或自動離職未辦理完相關手續的。
(二)除不得流動的人員之外,對其他可流動人員,會員單位不得以無端理由阻止人才正常流動。
(三)會員單位應及時提供、披露、交流本單位不得流動的人才名單和有關人才流動信息,協商、洽談人才流動有關事宜,實現協會內部會員單位之間信息共享。
(四)發現其他會員單位有不遵守人才流動約定行為時,應及時按程序向協會書面報告或舉報。對有損其他會員單位形象和利益的,可提出申訴,由協會組織調查核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一條 牢固樹立人本觀念,加強員工思想道德建設和行為規范教育,實施全面、民主、科學的人本管理,注重員工培訓,建設學習型銀行,提高員工隊伍的綜合素質。
(一)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
(二)加強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行為規范教育,強化廉潔自律,倡導無私奉獻和克己奉公。
(三)培育尊重、關心、友愛的企業文化,不斷增強員工的創造活力。
(四)督促分支機構及全體員工將誠信意識貫穿於各項業務的各個環節,共同營造良好的行業氛圍。
(五)會員單位在承諾並嚴格遵守本公約的同時,有責任和義務督促分支機構及全體員工按照本公約的約定,加強各項業務、各個環節自我約束,實現自我管理。
第二十二條 嚴格遵守黨紀、政紀和廉潔執業有關規定,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堅持標本兼治,完善防範措施,突出工作重點,實行綜合治理,堅決打擊和防範不正當交易、商業賄賂、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等不法行為,強化廉潔自律。建立重大案件責任追究制度,深入開展案件綜合治理,建立防範案件風險的長效機制。
第二十三條 增強全局觀念和協作意識,弘揚共同的行業價值觀,會員單位之間、員工之間應相互支持,團結協作,擴大交流,共同發展,展示銀行業的風采,營造愛國愛行、誠實守信、遵紀守法、誠儀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和諧相處的內部創建氛圍。
第二十四條 會員單位對客戶提供的各項資料負有保密責任,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是行業自律管理的組織執行機構,負責行業自律公約、管理辦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釋,檢查、考核、評估會員單位執行自律公約及各項管理辦法的情況。
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協會秘書處行業自律部,具體負責行業自律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會員單位應明確相關職能部門作為協會自律管理的聯絡部門,指定專人配合協會的工作並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二十六條 加強對會員單位自律公約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各會員單位有責任和義務督促分支機構及全體員工按照本公約的約定加強自我約束,實現自我管理,將誠信意識貫穿於各項業務的各個環節,共同營造良好的行業氛圍,確保各項自律措施的落實。
第二十七條 制定行業違約違規行為檢查及處罰辦法,監督會員單位嚴格執行政策法規和同業公約。會員單位有義務對公約的執行情況進行相互監督,發現問題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協會反映或舉報;經調查核實,協會有權對違反公約的會員單位採取自律性處罰措施;嚴重違反國家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協會依照相關規定向監管部門報告,並建議監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單位對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的處罰決定產生異議的,有權力按照一定程序,提請協會理事會或監管部門進行復議;協會理事會或監管部門作出的復議結論,會員單位必須無條件執行。
第二十九條 建立和完善行業公平交易調解、仲裁機制,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和自律公約的嚴肅性。會員單位之間發生業務爭議、糾紛時,當事雙方應本著互諒互讓,友好協商的原則妥善解決;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可提請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進行調解、裁決;協會作出的處理決定,會員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協會協調無效時,會員單位可通過法律程序處理爭議。
第三十條 建立和完善科學的舉報、投訴處理機制,公正、公平、及時、有效地處理客戶的舉報、投訴。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對外公布服務監督電話,接受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舉報、投訴與監督;會員單位應設立客戶服務投訴電話,並在各個營業網點設立意見箱(簿),在承諾的時間內對客戶投訴做出答復。
第三十一條 本著公開、客觀、促進的原則在協會會刊、網站公布各會員單位的自律工作情況。對嚴格執行自律規定的會員單位進行表揚,對違約違規的會員單位進行批評,並在協會內部通報處罰結果。
第三十二條 各會員單位可依據本公約,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並組織、指導、監督轄屬分支機構貫徹執行,保證本公約的有效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公約經會員單位簽署後實施。原《山東省銀行同業自律公約》、《山東省銀行業人才流動公約》同時廢止。
❼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舉報平台網站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NATIONAL INTERNET FINANCE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縮寫NIFA)是按照2015年7月18日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由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信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等10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國家有關部委組織建立的國家級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組織。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職責包括:
1、組織、引導和督促會員貫徹國家關於互聯網金融的相關政策方針,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發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范經營行為。
2、制定並組織會員簽訂、履行行業自律公約,提倡公平競爭,維護行業利益。溝通協商、研究解決互聯網金融服務市場存在的問題,建立爭議、投訴處理機制和對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的處罰和反饋機制。
3、協調會員之間、協會及其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之間的關系,協助主管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發揮橋梁紐帶作用。
4、組織開展行業情況調查,制定行業標准、業務規范,提出本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的咨詢建議。收集、匯總、分析、定期發布行業基本數據,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綜合統計監測和風險預警,並提供信息共享及咨詢服務。研究互聯網金融行業創新產品和創新業務。
5、積極收集、整理、研究互聯網金融服務領域的風險案例,及時向會員和社會公眾提示相關風險。
6、制定互聯網金融領域業務和技術標准規范、職業道德規范和消費者保護標准,並監督實施,建立行業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
7、根據行業發展需要,對從業人員進行持續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互聯網金融從業人員的素質。
8、發揮行業整體宣傳推廣功能,普及互聯網金融知識,倡導互聯網金融普惠、創新的理念。
9、組織會員業務交流、調解會員糾紛、檢查會員業務行為。
10、代表中國互聯網金融服務組織參與國際交往,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
應答時間:2020-11-18,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平安銀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來看「平安銀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❽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網貸投訴平台
摘要 您好,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網貸投訴平台的網址是https://www.nifa.org.cn/nifa/index.html,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職責包括:1.組織、引導和督促會員貫徹國家關於互聯網金融的相關政策方針,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發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范經營行為。2.制定並組織會員簽訂、履行行業自律公約,提倡公平競爭,維護行業利益。溝通協商、研究解決互聯網金融服務市場存在的問題,建立爭議、投訴處理機制和對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的處罰和反饋機制。
❾ 互聯網金融協會舉報電話
互聯網金融協會是沒有舉報電話,互聯網金融協會是不負責處理舉報事宜的,只有聯系郵箱,具體郵箱為:[email protected]。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NATIONAL INTERNET FINANCE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縮寫NIFA)是按照2015年7月18日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由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信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等10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國家有關部委組織建立的國家級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組織。
2015年12月31日,經國務院批准,民政部通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准予成立。2016年3月25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在上海黃浦區召開成立會議暨第一次全體會員代表大會,上海市市長楊雄和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潘功勝共同為協會揭牌。
(9)金融商會服務公約模板擴展閱讀: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職責包括:
1、組織、引導和督促會員貫徹國家關於互聯網金融的相關政策方針,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發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范經營行為。
2、制定並組織會員簽訂、履行行業自律公約,提倡公平競爭,維護行業利益。溝通協商、研究解決互聯網金融服務市場存在的問題,建立爭議、投訴處理機制和對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的處罰和反饋機制。
3、協調會員之間、協會及其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之間的關系,協助主管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發揮橋梁紐帶作用。
4、組織開展行業情況調查,制定行業標准、業務規范,提出本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的咨詢建議。收集、匯總、分析、定期發布行業基本數據,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綜合統計監測和風險預警,並提供信息共享及咨詢服務。研究互聯網金融行業創新產品和創新業務。
5、積極收集、整理、研究互聯網金融服務領域的風險案例,及時向會員和社會公眾提示相關風險。
6、制定互聯網金融領域業務和技術標准規范、職業道德規范和消費者保護標准,並監督實施,建立行業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
7、根據行業發展需要,對從業人員進行持續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互聯網金融從業人員的素質。
8、發揮行業整體宣傳推廣功能,普及互聯網金融知識,倡導互聯網金融普惠、創新的理念。
9、組織會員業務交流、調解會員糾紛、檢查會員業務行為。
10、代表中國互聯網金融服務組織參與國際交往,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
❿ 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協會的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協會的名稱是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是Shenzhen Internet Finance Association,縮寫SZIFA。本章程所指的互聯網金融,是指依託互聯網、移動通信和大數據處理等技術手段,提供第三方支付結算、移動支付、網路信貸、眾籌融資(股權)、金融產品銷售、電商金融、要素平台等金融中介服務的法人企業;以及傳統銀行、證券基金期貨、保險等金融機構設立的創新型網路金融機構、電商機構、專營機構和研發中心等。
第二條 協會是深圳互聯網金融的行業聯合性組織,由深圳市金融機構、互聯網企業、以及專業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科研機構、相關中介機構和個人自願組成的深圳市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組織,是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在深圳市依法登記後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協會、深圳市網貸行業協會、深圳市眾籌協會相互聯系、協商議事,旨在搭建起跨行業、專業性的行業聯盟自律平台。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協會統籌聯系、組織協調深圳市網貸行業協會、深圳市眾籌協會重大課題研究、重大決策事項及經費使用。深圳市網貸行業協會、深圳市眾籌協會接受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協會的統籌指導和協調聯系。
第四條 協會的宗旨:為會員搭建公共服務平台,推動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規范市場行為,加強交流合作,維護合法權益,推動互聯網金融創新發展、健康發展。
第五條 協會依法接受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發展服務辦公室(下稱「市金融辦」)、駐深金融監管部門和深圳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第六條協會的住所設在深圳市。
第二章 職 責
第七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制定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行業誠信制度以及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制定行業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准則,對行業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行業從業人員的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對於違反行業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可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
(六)對涉嫌違法違規的投訴件和發現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及時報告相關主管部門。
第八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行業合法權益;
(二)向政府相關部門反映涉及行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行業健康發展的外部環境;
(三)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風險管理。
第九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接受會員委託,協調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關系,協助監管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二)協調會員之間的關系,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三)協調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系,加強會員與社會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提高社會公眾的金融意識和風險意識;
(四)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系,制定實施行業輿情監測、引導及應對機制,正確引導社會輿論,自覺接受輿論監督,維護行業聲譽和經營秩序。
第十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二)組織開展與市內外從業機構以及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
(三)加強與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協調,搭建銀企投融資對接合作平台;
(四)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咨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
(五)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定、市金融辦等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交辦、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協會的自律、維權、協調和服務工作接受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自律、維權等各項行業管理制度和協會內部管理、財務審計等工作制度須經市金融辦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 協會的年度性工作總結、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應每半年報市金融辦進行審查,每月工作進展或日常動態及時報告市金融辦。
第三章 會員
第十四條 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會員單位名單及增減變更情況須報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協會章程;
(二)自願入會並積極承擔和履行會員的各項責任與義務;
第十六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機構會員、社會團體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深圳市內登記注冊的依託互聯網技術手段提供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互聯網企業以及互聯網金融企業。
(二)經有關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備案的相關互聯網金融分行業領域的社團組織,或管理規范且有意願加入互聯網金融總會的企業社團組織。
(三)從事互聯網金融發展理論研究並具一定影響的社會研究機構。
(四)有投融資需求或有其他信息需求的有關單位。
第十七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互聯網金融企業家和企業高層管理人員;
(二)從事互聯網金融理論研究並有較高學術水平的專家學者;
(三)關心與支持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各界知名人士;
(四)有投融資需求或有其他信息需求的有關人士。
第十八條 凡自願組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接受本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積極參加協會活動,按章繳納會費,均可申請成為協會會員。
第十九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機構,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申請入會登記表,申請書應當載明承認本章程並參加其活動,申請人的姓名、法定住所;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簡歷。
第二十條協會應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申請,並將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逾期未做答復視同接受申請。
第二十一條 經協會理事會審查同意後,向申請人頒發會員證書,申請人即取得會員資格。
第二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出席會員大會,並行使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享有協會提供的服務;
(四)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
(五)對協會工作進行監督,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要求協會為其保守商業機密;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八)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 會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履行自律公約,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關心、支持協會工作,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承擔協會委派的各項任務,接受協會有關的詢問和調查,並提供協會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 會員應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會員大會,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主要負責人出席。
第二十五條 協會統一編制會員名錄。會員名錄中所填事項發生變更時,會員單位須在15日內書面通知協會,以作相應變更記錄。
第二十六條 會員在一年內連續不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或不繳納會費的,經協會秘書處發函確認後,視為自動退會,並由秘書處向會員單位作內部通報。
第二十七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資格終止:
(一)自動退會;
(二)自願退會;
(三)違反本章程規定,被取消會員資格;
(四)會員法人資格依法終止。
第二十八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前三個月向協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經協會理事會審議批准後辦理退會手續。
第二十九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和行業自律制度,協會根據情節輕重,可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1-6個月;
(四)取消會員資格。
受到上述處分的會員有權向理事會申請復議,也可直接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理事會收到復議申請後應做出答復,會員對答復不服的,可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會員大會裁決為最終裁決。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三十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個會員享有一個投票權。
第三十一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審議批准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協會財務收支報告;
(三)審議批准協會的工作計劃;
(四)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監事;
(五)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監事長;
(六)審議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理決定;
(七)審議通過會費的繳納標准;
(八)決定終止事項;
(九)審議批准需經會員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屆二年,每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之外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會員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參加方能召開。會員大會作出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特殊情況下,會員大會可採用通訊表決方式對議案進行表決。
第三十四條 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會員理事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非會員理事經由主管部門推薦並須經會員大會選舉通過。
協會設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屆任期二年,理事任期屆滿,原則不可連選連任。會員理事在任期內如發生離任等情況時,應由所在單位函告協會,繼任者自動接任前任在協會理事職務的任職,並由協會公告各會員單位。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負責召集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情況;
(二)選舉罷免常務理事;
(三)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四)對會員遵守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的會員進行處分,其中,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應報會員大會決定;
(五)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准會員的入會申請;
(七)審查批准會員的自願退會;
(八)審定行業自律制度;
(九)審定協會分支機構、內部機構的設置;
(十)任免協會秘書長;
(十一)審定協會副秘書長聘任人選;
(十二)審定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單位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三)建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十四)審定協會的重要規章制度;
(十五)其他需經理事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經監事會提議也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參加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十八條理事會人數超過30人時,根據需要從理事中選舉設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秘書長和監事長列席常務理事會議。
第三十九條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提議可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四十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參加方能召開。常務理事會做出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一條 協會設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組成,理事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原則上不得連選連任。監事長由其所在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監督協會會費的收取及財務預決算的執行情況;
(四)監督協會的各項業務活動;
(五)監督會員履行會員義務;
(六)負責組織對會員投訴進行調查取證,也可委託秘書處辦理;
(七)監督協會依照章程開展工作;
(八)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四十三條 協會根據市政府推動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工作需要,聘請顧問一名。
顧問負責組織協調互聯網金融發展戰略、產業政策、行業標准及監管模式等重大課題;負責組織協調協會換屆選舉、人事變動等重大事項;負責指導協會秘書處工作,並為協會日常工作、重大決策事項提供指導意見和建議。
顧問人選由協會聘任報市金融辦備案。
第四十四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秘書處提出經理事會審議批准後報登記主管機關審批後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 協會設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
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置若干內部工作機構。採取會員單位派駐和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備精乾的工作人員,逐步實現年輕化、職業化、專業化。若工作需要,經協商,會長、副會長、專業委員會主任所在單位應積極向秘書處派駐工作人員。會員單位派駐的專職工作人員依法享有其在委派單位的各項合法權益。協會秘書處應為會員單位派駐的專職工作人員出具工作鑒定,委派單位在對其派出人員的職務和薪酬作出安排時,應將其在協會秘書處的工作表現作為重要參考依據。在工資待遇和職務晉升等方面等同本單位同類人員。
第四十六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經深圳金融辦審查同意後報深圳民政局登記備案。
第四十七條 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監事長一名。會長、副會長、監事長每屆任期二年,會長由理事輪流任職,原則上不連選連任。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市金融辦批准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四十六條 會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簽署協會的決議和有關重要文件;
(四)組織、領導協會各項重大工作。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指定一名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監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主持監事會工作。
第四十九條 協會設專職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兩年、不得連選連任。
秘書長由會長、副會長單位各提名推薦一名人選、經理事會討論研究決定聘任,報深圳金融辦批准同意後深圳民政局進行登記備案。
協會設副秘書長若干名。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任免並報市金融辦批准同意後由協會聘任或者解除聘任,
第五十條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任免秘書處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常務理事會同意後實施;
(四)提出秘書處工作人員聘用名單,報常務理事會同意後實施;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深圳民政局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任職條件;
(二)在互聯網金融業界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望;
(三)在知名金融機構或者互聯網企業等有關單位擔任過相應領導職務;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六)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二條協會秘書處一般工作人員(含部門主要負責人)在工作期間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可提前解聘。秘書處領導在任期間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研究可提前解聘,並由理事會指定臨時代理領導人或提前改選。
第五十三條 深圳金融辦對協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會議進行業務指導,並派員列席會議。
第五十四條會員單位若發生違法違紀、損害行業利益和協會聲譽的行為,或面臨倒閉以及破產風險而造成社會不良影響時,以及被公安機關立案偵察,被監管部門或者行政管理機關處罰時。理事會視情節輕重解除其協會內會員職務或者會員資格並報市金融辦批准。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五十四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主要是: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接受政府撥款或政府機構給予的補助而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條 協會會費收取實行預算制,即根據協會業務工作和協會發展需要編制年度預算,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報市金融辦批准同意後實施。
第五十六條 組織年度工作計劃以外的大型活動,經理事會決議可臨時徵收經費或專項費用。
第五十七條 協會經費應用於開展本章程規定的業務以及協會的自身建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八條協會接受捐贈、資助的資產,應按捐贈、資助人的要求使用並報告使用情況。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者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者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如實答復。
第五十九條 協會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每年應聘請專業機構對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六十條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應准確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應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一條協會的資產管理應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市金融辦、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十二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須接受深圳金融辦和深圳民政局組織的業務指導和財務審計。
第六十三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四條 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 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協會、深圳市網貸行業協會和深圳市眾籌協會的財務獨立核算,會費統籌調度使用。
第六章 終止及財產處理
第六十六條 協會完成終止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七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深圳金融辦審查同意。
第六十八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深圳金融辦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九條 協會經深圳民政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深圳金融辦和深圳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審議表決通過。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十五日內,報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深圳民政局核准。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