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填寫「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登記表」上有哪些內容) 受理備案登記(何時受理怎樣才表示已備案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對外貿易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以下簡稱《外貿法》)第九條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或商務部委託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商務部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
對外貿易經營者未按照本辦法辦理備案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的報關驗放手續。
第三條 商務部是全國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工作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工作實行全國聯網和屬地化管理。
商務部委託符合條件的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登記機關)負責辦理本地區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手續;受委託的備案登記機關不得自行委託其他機構進行備案登記。
備案登記機關必須具備辦理備案登記所必需的固定的辦公場所,管理、錄入、技術支持、維護的專職人員以及連接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網路系統(以下簡稱「備案登記網路」)的相關設備等條件。
對於符合上述條件的備案登記機關,商務部可出具書面委託函,發放由商務部統一監制的備案登記印章,並對外公布。備案登記機關憑商務部的書面委託函和備案登記印章,通過商務部備案登記網路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對於情況發生變化、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以及未按本辦法第六、七條規定辦理備案登記的備案登記機關,商務部可收回對其委託。
第五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的程序
對外貿易經營者在本地區備案登記機關辦理備案登記。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程序如下:
(一)領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以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載,或到所在地備案登記機關領取《登記表》(樣式附後)。
(二)填寫《登記表》。對外貿易經營者應按《登記表》要求認真填寫所有事項的信息,並確保所填寫內容是完整的、准確的和真實的;同時認真閱讀《登記表》背面的條款,並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個體工商負責人簽字、蓋章。
(三)向備案登記機關提交如下備案登記材料:
1、按本條第二款要求填寫的《登記表》;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4、對外貿易經營者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復印件;
5、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獨資經營者),須提交合法公證機構出具的財產公證證明;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國(地區)企業,須提交經合法公證機構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文件。
第六條 備案登記機關應自收到對外貿易經營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內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在《登記表》上加蓋備案登記印章。
第七條 備案登記機關在完成備案登記手續的同時,應當完整准確地記錄和保存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備案登記信息和登記材料,依法建立備案登記檔案。
第八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應憑加蓋備案登記印章的《登記表》在30日內到當地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稅務等部門辦理開展對外貿易業務所需的有關手續。逾期未辦理的,《登記表》自動失效。
第九條《登記表》上的任何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對外貿易經營者應比照本辦法第五條和第八條的有關規定,在30日內辦理《登記表》的變更手續,逾期未辦理變更手續的,其《登記表》自動失效。
備案登記機關收到對外貿易經營者提交的書面材料後,應當即時予以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已在工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自營業執照注銷或被吊銷之日起,《登記表》自動失效。
根據《外貿法》的相關規定,商務部決定禁止有關對外貿易經營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內從事有關貨物或者技術的進出口經營活動的,備案登記機關應當撤銷其《登記表》;處罰期滿後,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依據本辦法重新辦理備案登記。
第十一條 備案登記機關應當在對外貿易經營者撤銷備案登記後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稅務等部門。
第十二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不得偽造、變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和出賣《登記表》。
第十三條 備案登記機關在辦理備案登記或變更備案登記時,不得變相收取費用。
第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依法取得貨物和技術進出口經營資格、且僅在原核准經營范圍內從事進出口經營活動的對外貿易經營者,不再需要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對外貿易經營者如超出原核准經營范圍從事進出口經營活動,仍需按照本辦法辦理備案登記。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實施。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規定,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廢止。
本對外貿易經營者作如下保證: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
二、遵守與進出口貿易相關的海關、外匯、稅務、檢驗檢疫、環保、知識產權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法律、法規、規章。
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核、生物、化學、導彈等各類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管製法規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不從事任何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
四、不偽造、變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五、在備案登記表中所填寫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確的、真實的;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確的、合法的。
六、《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上填寫的任何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到原備案登記機關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的變更手續。
以上如有違反,將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對外貿易經營者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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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備案登記表中「組織機構代碼」一欄,由企業、組織和取得組織機構代碼的個體工商戶填寫。
2、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國(地區)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承擔有限/無限責任。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獨資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承擔無限責任。
3、工商登記營業執照中,如經營范圍不包括進口商品的分銷業務,備案登記機關應在備注欄中註明「無進口商品分銷業務」。
Ⅱ 金融機構哪些崗位屬於高級管理崗位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編輯本段第一條為加強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保證金融業的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其他金融機構。
上述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子公司和控股機構,境內其他中資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銀行類機構,適用本辦法。
上述金融機構不包括在華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和對經營管理具有決策權或對風險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員。
第四條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職務的人員,應接受和通過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核。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分核准制和備案制兩種。適用核准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在任命前應獲得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核准文件;適用備案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在任命前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包括任職資格審核、任職期間考核、任職資格取消及任職資格檔案管理。 第二章任職資格編輯本段第六條擔任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七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能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的經濟、金融方針政策;
(二)熟悉並遵守有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
(三)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四)具備與擔任職務相稱的組織管理能力和業務能力;
(五)具有公正、誠實、廉潔的品質,工作作風正派。
第八條擔任以下職務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適用核准制,除應滿足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擔任政策性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一級分行行長、副行長,境內代表機構、辦事處主任、副主任、首席代表,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一級分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二級分行行長、副行長,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支行行長,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二)擔任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10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
擔任總行營業部總經理、副總經理(主任、副主任),一級分行(包括直屬分行,下同)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
擔任一級分行營業部總經理、副總經理(主任、副主任),二級分行行長、副行長,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4年以上);
擔任支行行長,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范圍和條件,比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辦理。
(三)擔任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
擔任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分行行長、副行長,異地直屬支行行長,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4年以上);
擔任股份制商業銀行其他支行行長、城市商業銀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支行行長,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對住房儲蓄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范圍和條件,比照股份制商業銀行辦理。
(四)擔任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五)擔任城鄉信用社市(地)聯社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主任、副主任,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縣(市)聯社理事長、副理事長、主任、副主任,應具備中專以上(包括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城鄉信用社理事長、主任,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六)擔任境外中資銀行類機構中方派出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能較熟練地運用一門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外語;
擔任境外中資銀行類機構總代表、首席代表,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能較熟練地運用一門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外語。
(七)對其他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范圍和條件,比照同類金融機構辦理。
第九條對確屬工作需要,但不完全符合第八條要求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職務的擬任人,如具備擬任職務所需的專業技能,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具體情況個案審核。
第十條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屬於中共中央、國務院管理的幹部的任職資格審核,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央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對擔任國家派駐金融機構監事會的監事長、副監事長,其任職資格依據《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確定。
第十一條擔任以下職位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適用備案制:
(一)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董事、行長助理、總稽核、總會計師,信貸、會計、內部審計部門總經理,一級分行行長助理、總稽核、總會計師,支行副行長,國有商業銀行支行以下(不包括支行)機構第一負責人。
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備案范圍,比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辦理。
(二)股份制商業銀行副監事長、董事、行長助理、總稽核、總會計師,信貸、會計、內部審計部門總經理,支行(包括異地直屬支行)副行長;城市商業銀行副監事長、董事,信貸、財務會計、內部審計部門總經理,支行副行長。
對住房儲蓄銀行高級管理人員的備案范圍,比照股份制商業銀行辦理。
(三)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副監事長、分支機構(包括代表機構)總經理(主任、首席代表)。
(四)城鄉信用社縣(市)聯社監事長,城鄉信用社副理事長和副主任。
(五)境外中資銀行類機構中方派出的副監事長、董事。
(六)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對以上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要求,除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外,還應參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執行。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臨時主持工作超過三個月的副職,應按正職任職資格審核程序和條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曾經擔任因違法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或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法定代表人,並對此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
(三)對因工作失誤或經濟案件給所任職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造成重大損失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
(四)個人負有數額較大的債務且到期未清償的;
(五)提供虛假材料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六)有賭博、吸毒、嫖娼等違反社會公德不良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已累計兩次被中國人民銀行或其他監管當局取消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家有權部門批准,不得在黨政機關任職,不得兼任其他企事業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從事除本職工作以外的任何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 第三章任職資格審核與管理編輯本段第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根據金融監管責任制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實行分級審核、分級管理,並及時報上級行備案。
(一)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審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1、政策性銀行法人機構;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法人機構;
4、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5、住房儲蓄銀行;
6、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監管的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7、境外中資銀行類金融機構。
(二)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負責審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1、政策性銀行一級、二級分支機構;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一級、二級分支機構;
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
4、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總行營業部、直屬支行;
5、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6、城鄉信用社市(地)聯社;
7、屬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監管的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三)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負責審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1、政策性銀行二級以下分支機構(不包括二級分行);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二級以下分支機構(不包括二級分行);
3、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以下(不包括分行、直屬支行)分支機構;
4、城市商業銀行分支機構;
5、城市信用社及其縣(市)聯社、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
6、由其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初審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分行審核;初審城鄉信用社市(地)聯社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分行審核。
(四)中國人民銀行支行負責審核或取消農村信用社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初審城市信用社及其縣(市)聯社、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中心支行審核。
金融機構(包括分支機構)新設立時,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由中國人民銀行機構審批行負責。
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進行個案審核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經中國人民銀行監管行初審後,報上一級行審核。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審核適用核准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由任免機構直接向承擔任職資格審核責任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行(以下簡稱審核行)提交書面申報材料。申報材料應一式三份,包括:
(一)對擬任人進行任職資格審核的請示;
(二)任職資格申請表(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
(三)對擬任人品行、業務能力、管理能力、工作業績等方面的綜合鑒定;
(四)擬任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五)擬任人國家認可學歷證明復印件、專業技術證明復印件;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上述所有書面材料必須真實、可靠。
對需要初審的,任免機構應先向承擔任職資格初審責任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以上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中國人民銀行初審行應盡快完成初審,轉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
第十七條對適用核准制的擬任人,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在接到任職資格申請表等書面材料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完整性審查,5個工作日內無異議,視為申報資料完整。
在確認申報資料完整、並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獲得有關監管部門的反饋意見後,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任職資格審核。對未通過任職資格審核的擬任人,中國人民銀行應及時向申報機構發出《任職資格否決通知書》。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需要對適用於核准制的擬任人進行考試、考察或談話。
中國人民銀行對適用於核准制的擬任人進行談話,應安排相應的人員。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報送適用備案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由任免機構直接向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提交書面報備材料。報備材料應一式三份,包括:
(一)任職資格備案表(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
(二)擬任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擬任人國家認可學歷證明復印件、專業技術證明復印件;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對適用備案制的擬任人,中國人民銀行在接到完整的報備材料後,對需否決擬任人任職資格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報機構發出《任職資格否決通知書》。
擬任人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應否決其任職資格: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
(二)有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情形。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對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決定,應同時抄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和監管行。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離任,其任職機構的上級機構或幹部管理機構應對該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離任審計,並對其工作業績作出綜合評價。金融機構上級機構或幹部管理機構不能進行離任審計的,金融機構應聘請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外部審計師進行。
離任審計應全面、客觀、真實地評價離任高級管理人員。對離任後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申報機構在提交申報材料的同時,應提交離任審計報告;對因工作原因不能同時提交離任審計報告的,需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第二十三條離任審計報告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分管業務經營狀況,包括資產質量、贏利水平等;
(二)分管業務合規合法情況;
(三)分管業務內控建設和風險管理情況;
(四)職責范圍內發生的重大經濟或刑事案件以及本人所應承擔的責任;
(五)審計結論。
第二十四條對金融機構系統內同級機構、同類性質崗位之間作平行調動的,需要核準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若已經經過任職資格審核,原有任職資格仍然有效,不需重新進行核准,可在任職後提交離任審計報告,但仍需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對存在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原有任職資格失效,中國人民銀行將重新審核其任職資格:
(一)金融機構不能在擬任人任職後40天內提交離任審計報告、也未提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做出說明;
(二)離任審計報告結論不實;
(三)經離任審計,離任審計對象存在本辦法所規定不宜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
第二十五條對跨系統任職、跨地區任職或本系統內升職、需要核準的擬任人,如果原任職機構的監管部門不是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在審核其任職資格時,可就擬任人的品行徵求擬任人原任職機構的監管部門的意見,該意見和金融機構的申報材料一並作為任職資格的審核依據。
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應建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檔案。任職資格檔案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任職資格申請材料;
(二)中國人民銀行憑以審核的有關文件、資料;
(三)中國人民銀行核准或取消任職資格的文件;
(四)金融機構對高級管理人員作出的處分決定;
(五)其他重要資料。
第二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應對具有不良記錄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建立專檔,這些人員包括:
(一)被中國人民銀行取消任職資格的;
(二)被中國證券業監管部門或中國保險業監管部門取消任職資格的;
(三)境外監管當局認為不適合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
(四)有重大違規、違紀行為的;
(五)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建立專檔管理的具有其他不良記錄的金融從業人員。
檔案內容應包括個人履歷、身份證件復印件、相關文件資料、不良記錄書面材料等信息。 第四章任職資格取消編輯本段第二十八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有權依法取消其一定時期直至終身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對違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受到撤職處分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將取消其5至10年(包括10年)直至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對違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受到開除處分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將取消其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本機構董事會(理事會)或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本機構內部規章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處分的同時,必須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和監管行備案。中國人民銀行可視情節輕重,取消其1至10年直至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第二十九條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情節輕重及後果,取消1至10年(包括1年)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一)因長期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連續性的嚴重虧損;
(二)發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後,不及時報案並採取相應措施,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查案、辦案,干擾或妨礙案件查處;
(三)金融機構內部管理與控制制度長期不健全或執行監督不力,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導致發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四)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監管;
(五)因嚴重違規違章經營、內部制度不健全或長期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金融機構被接管、被迫合並或宣告破產,或者引發區域性或系統性金融危機;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其他中國人民銀行認定應取消任職資格的情形。
第三十條對已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如發現在前任機構任職期間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及其他不宜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中國人民銀行可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第三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對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採用適當形式,進行公開或內部通報。
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做出取消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決定後,如果被處理者或其所在金融機構不服,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行政復議。 第五章附則編輯本段第三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可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和其他有關法規、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按規定程序向中國人民銀行申報任職資格審核;
(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虛假申報材料;
(三)未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抄報高級管理人員任免決定;
(四)未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抄報對高級管理人員紀律處分決定;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情形。
Ⅲ 企業開立美元結算賬戶需要提交《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請問提供該表具體要做哪些手續
1、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注冊登記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個人獨資、合夥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提交營業執照);
3、《對外貿易經營者登記備案表》復印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商務部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
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復印件(限外商投資企業提交)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復印件(限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提交);
4、企業章程復印件(非企業法人免提交);
5、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6、銀行開戶證明復印件;
7、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復印件;
8、《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報關單位管理人員情況登記表》、《出資者情況登記表》(附後);
9、其他與報關注冊登記有關的文件資料。
註:申請人按規定提交復印件的,復印件加蓋公章,並將原件交海關驗核。
Ⅳ 辦《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需要什麼資料,急求,謝謝
備案登記需提交的材料:
1、已在背面條款上簽字、加蓋公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一式兩份;
2、加蓋公章、經營范圍包含進出口貿易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憑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核對;
3、加蓋公章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憑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原件核對;
4、已設立的外商投資(貿易類形)企業,還需提交加蓋公章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批准證書復印件,憑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原件核對。並附廈門市外商投資局文件(含經營范圍)的批文復印件;
5、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個體工商戶(非法人企業),還須提交合法公證機構出具的、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律師事務所評估的其個人所有合法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的公證證明原件。
你可以上經貿信息網上看,裡面有詳細的介紹
Ⅳ 網貸機構金融辦登記備案怎麼辦理
1、根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管理登記指引》第五條:新設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包括下列程序:
(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工商登記注冊並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在 經營范圍中明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等相關內容;
(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項工商登記住的地金融監管部門提出備案登記申請 ;
(三)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在文件資料齊備、形式合規的情況下,辦理備案登 記,並向申請備案登記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出具備案登記證明文件;
2、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新設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交的備案材 料後,採取多方數據對比、網上核驗、實地認證、現場勘查。高管約談等方式對備案 材料進行審核,要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高級管 理人員對核實後的備案信息進行簽字確認。
(5)金融機構高管備案登記表擴展閱讀:
根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管理登記指引》第六條:新設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申請辦理備案登記是應當向金融監管部門提 供以下資料:
(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稱、住所地、組織形式等;
(二)股東或出資人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三)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
(四)合規經營承諾;
(五)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基本信息資料;
(七)分支機構名稱及其所在地;
(八)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官方網站網址及相關APP名稱;
(九)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Ⅵ 財務審核需要對外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嗎
1、企業申請進出口權,首先要到商務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領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2、 然後憑商務局頒發的《登記表》到公司所在區工商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手續。
3、 接著要到所在區縣國稅局、地稅局分別辦理經營范圍的變更手續,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出口公司辦理退稅登記。
4、 還需要到所屬區縣管轄海關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5、到當地公安局指定的地點申刻報關專用章,領取《自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
6、 到當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辦理注冊備案登記。
7、向當地海關中國電子口岸申請聯合審批,取得入網許可,購IC卡、軟體、讀卡器、17999撥號上網卡,從而成為中國電子口岸正式會員。
8、 到當地外匯管理局申請出口核銷備案,進口單位進入名錄備案,外匯賬戶開立申請。
9、 到所屬地海關辦理異地備案關封。
辦完上述手續,這樣就算是真正有了自營進出口權,自己可以做進出口生意了。 確認一個公司有沒有進出口權,主要是看一個公司是否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以及營業執照上經營范圍是否包含進出口業務。
Ⅶ 核發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的主管機關是哪個機關
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商務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以下簡稱《外貿法》)第九條的有關規定: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或商務部委託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核發辦事流程:
一、受理范圍
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
二、審批條件
(一)首次辦理備案登記准予批準的條件
1、到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中添加「進出口業務」5個字。
2、領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以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載,或到所在地備案登記機關領取《登記表》。
3、向備案登記機關提交如下備案登記材料:
(1)按本條第二款要求填寫的《登記表》;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4)企業公章。
(二)依申請變更准予批準的條件:
(1)任何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對外貿易經營者應持我委頒發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原件;
(2)如企業法定代表人辦理,需持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3)或受託領證人持本人身份證復印件、該企業委託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4)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自行下載並填寫完整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加蓋公章)。
(三)補辦登記表准予批准條件
申請人應在《國際商報》報刊登企業對外經營者備案登記表遺失公告。
(四)依申請注銷的准予批准條件
企業提出注銷申請。
Ⅷ 求助,金融機構備案人員,可以落地簽嗎
可以落地不用報備
我也是金融機構報備人員,除了港澳不能給我批一年多次,每次去都要審批之外,出國沒人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