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投資金融 > 金融機構加強行為監管

金融機構加強行為監管

發布時間:2022-03-01 00:18:59

⑴ 銀監辦發[2016]25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意見
銀監辦發〔2016〕2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信託業協會:
為認真解決好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升金融消費者信心,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實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持續健康發展,有效治理當前存款糾紛、私售「飛單」、誤導銷售、違規收費等問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要求,現就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體制機制,及時跟進銀行業消費者對銀行服務的各項訴求和關切
(一)加強制度建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監管要求,對現有的制度體系開展有針對性的、系統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據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政策和基本原則,盡快建立起目標清晰、架構合理、分工科學、便於操作的管理制度體系,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求在相關經營管理環節中都能體現為切實可行的業務管理標准。
(二)健全組織體系。開辦個人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董(理)事會下設立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交有關報告,確保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同時,應在法人機構層面設立專職部門,負責組織推動本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落實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並保證其開展相關工作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專業能力。在確保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有效開展的前提下,個人業務規模較小的外資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採取相應的組織形式。
(三)完善工作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各個業務環節全面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監管要求。要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納入到綜合經營績效考核評價體系,配以合理考核權重,有效引導各級機構和從業人員嚴格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各項要求,確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內部監督制約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要求落實不力的分支機構和相關業務條線進行嚴肅問責。

(四)改進投訴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認識到消費者投訴對於改進經營管理、提升服務質量的重要意義。要改變單純壓降投訴數量的簡單管理模式,注重源頭治理,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投訴處理流程,切實承擔起投訴處置的主體責任。高管層應定期分析消費者投訴處理反映出的各類問題,確保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有效投訴管理體系,依法維護消費者的求償權。

二、規范經營行為,不斷提高服務標准和水平

(一)加強產品信息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名稱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或易引發爭議的語言。產品宣傳材料應真實、全面地反映產品的主要特性,嚴禁誇大收益率或隱瞞重要風險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產品信息查詢平台,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基本信息,對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風險信息變動情況進行及時提示,並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供消費者查詢。凡未在信息查詢平台上收錄的產品,一律不得銷售,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通過電子渠道銷售的,也應遵守監管部門關於產品銷售的規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實產品銷售透明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引導消費者充分認識金融產品及其差異,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金融產品風險評估及分級管理制度。售前開展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確保將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妥善留存消費者已明確知曉產品重要屬性和風險信息的相關證據,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三)實施產品銷售專區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網點專門區域銷售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專區應有明顯標識,並在顯著位置以醒目字體提醒消費者通過網站、查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產品相關信息,並進行風險提示。專區銷售人員應當具有理財和代銷業務相應資格,除本機構本行銷售人員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任何形式的營銷活動。銷售專區內應公示咨詢舉報電話,便於消費者確認產品屬性及相關信息,舉報違規銷售、私售產品等行為。

(四)實施專區產品銷售「雙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底前完成銷售專區內電子監控系統的安裝配備工作,實現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要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錄像中應可明確辨別銀行員工和消費者面部特徵,錄音應可明確辨識員工和消費者語言表述。錄音錄像資料至少應保留到產品到期兌付後6個月,發生糾紛的要保留到糾紛最終解決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錄音錄像錄制和保存的管控,確保錄音錄像的錄制和保存不受人為干預或操縱。錄制過程中應保護消費者隱私,注重消費者體驗,嚴格防控錄音錄像信息泄露風險,並確保錄音錄像資料可隨時精準檢索和調閱,以有效維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和依法求償權。部分確有實施困難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實施。

(五)強化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各個環節加強消費者信息保護,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向第三方機構或個人提供消費者的姓名、證件類型及證件號碼、電話號碼、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以各種形式向其推送各類服務和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六)規范服務收費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相關辦法和監管規定,通過完善業務流程、改進業務系統功能以及加強前台工作人員培訓等措施,保證在向消費者提供服務前,事先告知收費與否及各個服務環節的計費標准(包括減免優惠政策)和收費金額,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七)嚴格執行授信業務管理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員工在辦理個人貸款、信用卡等業務時,應保證各項條件公正透明,嚴格履行告知義務並尊重消費者自願選擇。受理申請後,在做好申請人身份識別和審核工作的同時,應堅持客戶至上的服務理念,不斷提高業務辦理效率,減少不必要的審批環節,最大限度地公開工作流程,誠實履行各項合同義務,公平對待消費者。嚴禁虛假承諾、捆綁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八)提升代銷業務規范化管理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嚴格代銷業務范圍,完善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合作機構和產品准入管理,認真落實各項銷售環節監管要求,做好風險隔離,保障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九)加強員工行為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深入開展教育培訓,倡導誠信服務,樹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營理念。全面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內部控制和防範操作風險的各類規章制度,結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細化業務流程及員工行為標准,嚴格員工行為管控,杜絕銀行員工利用從業身份及藉助銀行營業場所私售「飛單」、從事非法集資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要加大員工異常行為排查力度,高度關注員工參與「掮客」交易、頻繁劃轉大額資金等現象,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隱患,防止各類外部風險向銀行業傳染。同時還應大力倡導誠信舉報,鼓勵員工堅決抵制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全面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十)主動提升服務消費者的意識和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在業務開展過程中,要認真檢視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和細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制度及流程。在關繫到消費者重大權益的問題上,要在認真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積極通過事先與消費者約定的各類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動告知相關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對待消費者。

(十一)加強對特殊消費者群體的關愛和保護。特殊消費者群體權益保護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內容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高認識,在不斷完善金融服務過程中充分考慮農民工、殘障人士、下崗失業者、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相關權益。應通過實行相關費用優惠減免、根據其消費特點和風險偏好開發金融產品、針對其行為特點設計人性化的服務流程、加大相關服務配套設施投入、提高服務特殊消費者群體的應急處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滿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創造適宜的金融服務環境,有效維護特殊消費者群體的公平交易權和受尊重權。

三、強化監管引領,有效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踐行為民服務宗旨

(一)推進矛盾糾紛化解。各級監管機構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承擔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貫徹落實消費者投訴「首問負責制」,及時化解各類糾紛、矛盾。特別是要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基層單位投訴處理工作的系統管理和指導,按照「先機構、後監管」的工作流程,妥善處理消費者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各類業務糾紛。同時,各級監管職能部門要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過程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認定及違規處理工作。要不斷總結前期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仲裁機制試點工作相關經驗,積極探索設立具有獨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引導消費者通過第三方調解機構化解矛盾糾紛,實現糾紛解決途徑的多元化。

(二)聯動市場准入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與市場准入有機結合起來,發揮市場准入的導向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水平。對於有開辦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和代銷產品業務資質的擬設網點,應在准入審批環節嚴格考察其銷售專區及專區產品銷售「雙錄」等監管要求落實情況。

(三)強化日常行為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日常監管內容,通過輿情監測、消費者投訴分析等渠道,抓住銀行業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將有關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方面的監管要求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非現場監管體系。要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監管要求的情況,組織開展專項現場檢查或結合其他現場檢查項目開展檢查,2016年重點檢查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及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落實情況、以及誤導銷售、私售「飛單」、信用卡違規等違規經營行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評價,推動相關監管要求落實到位。對工作組織部署不力、推進效果不明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銀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組織各會員單位提升服務水平,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評價。持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機制,不斷充實健全考核評價要素和指標,進一步細化考核評價標准,提高考評指標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將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障消費者基本權益、回應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熱點難點問題的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納入年度考核評價內容。逐步推動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結果與監管評級體系及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及其他日常監管手段有機融合,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結果的約束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切實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違規處罰力度。要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管問責,對各類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大依法打擊力度。充分利用行政處罰和各種強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規范經營行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強銀行業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一)明確主體責任。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承擔起主體責任,向社會公眾普及金融知識。要強化組織保障和後勤保障,安排專門的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在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各項宣傳教育活動的同時,還要充分動員全體員工,利用營業網點和各種網路資源優勢,擴大日常宣傳效果。

(二)加強組織推進。各級監管機構要有效整合行業協會等方面的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統籌安排各類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時間、頻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資源浪費。組織和動員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請進來、走出去等多種途徑,充分利用現代傳媒方式,積極提升銀行業消費者金融知識素養。同時,要積極協調相關政府部門,形成合力,擴大金融知識教育活動的覆蓋面,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納入到國民教育體系。

(三)突出宣教重點。各級監管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不斷增強敏感性,提升宣傳教育的時效性。針對當前多發的存款糾紛、私售「飛單」、信用卡還款糾紛、儲戶個人信息泄露、非法攬儲等突出問題,靈活調整和安排宣傳內容,增強廣大消費者識別非法金融業務、非法金融活動和防範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進金融市場和諧健康發展。

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意見執行。

⑵ 郭樹清對於各類金融活動依法全面監管提出了哪些舉措

對各類金融活動依法全面監管,郭樹清具體提出九點相關舉措:一是全面加強黨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二是促進經濟社會發展開創新局;三是建立高效的監管決策協調溝通機制

四是提高金融監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五是健全宏觀審慎、微觀審慎、行為監管三支柱;六是構建權威高效的風險處置制度安排;七是強化金融基礎設施對監管的支持保障;八是積極參與國際金融治理框架重塑;九是培育忠誠干凈擔當的監管幹部隊伍。

郭樹清表示,對於各種「無照駕駛」的非法金融活動,管理和整治的主體責任都在地方。

(2)金融機構加強行為監管擴展閱讀:

構建權威高效的風險處置制度安排:

郭樹清表示,加快確定系統重要金融機構名單,科學設定評估標准和程序,提出更高監管要求。抓緊建立恢復與處置計劃,引導金融機構設立「生前遺囑」,確保危機時得到快速有效處置。與此同時,要完善風險處置方式,在防範系統性風險的同時,努力減少道德風險。

他還提出,強化金融基礎設施監管和中介服務機構管理,對金融科技巨頭,在把握包容審慎原則的基礎上,採取特殊的創新監管辦法,在促發展中防風險、防壟斷。

⑶ 如何更好的加強金融監管、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

以下材料供你參考:
加強金融監管念,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
隨著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混業經營的日漸深入,如何實現我國金融監管水平質的飛躍,建立起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國際慣例,又符合我國國情的監管體制,以達到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目的,是當前所面臨的緊迫而又棘手的問題。我個人認為,應從以下五方面下手來加強金融監管:
(一)建立健全金融監管法規,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面對我國加入WTO的新形勢,為順應世界金融業發展潮流,遵循國際慣例,我們應當根據我國金融市場開發的狀況、外資金融機構的設立和經營等情況及時清理和完善現的法律法規。同時還要相應加強我國金融業市場准入和業務規范、金融行業競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金融網路化電子化等方面的立法。要建立健全信用體系,加強社會信用制度建設,通過增強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和償還意願,促進借款人履約水平顯著提高,降低金融風險,加大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打擊力度,從而為維護我國金融業健康發展。此外,我們還應當對金融監管的執法理念進行調整,給金融個體更大的行動和選擇空間,以適應金融業務發展的需要。
(二)更新金融監管理念,明確金融監管內容。從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方式來看,主要存在監管目標不夠明確,偏重於合規性監管和事後監管等弊端,已難到適應當前經濟發展的要求。為此,我們應當更新監管理念,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轉變:一是從傳統的合規性監管向經營性風險監管和功能性監管轉變,現在的合規性監管主要側重於金融機構的審批和業務經營的合規性,是一種一般性、淺層次、靜態的金融監管方式;而經營性風險監管則是以風險監管為中心,著重設立風險監管指標體系,早期預警體系和有效的「進入-退出」機制等,是一種深層次,前瞻性動態的監管方式,有利於統一監管標准,有效配置監管資源和提高監管成效;功能性監管關注的是金融產品所實現的基本功能,以金融業務來確定相應的監管機構各監管規則,強調的是跨機構,跨市場的監管,減少監管職能的沖突、交叉重疊和監管盲區,二是從單純維護金融安全監管提升到兼顧金融安全和提高金融業核心競爭力上來。
過去金融監管往往以犧牲效率為代價來追求所謂的「安全」,難免會產生「惜貨」和「大量超額儲備」等現象,這是一種監管成果的變形和異化;真正的監管應當在維護安全的基礎上努力提高金融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注重在監管中不斷提出解決問題的切實措施,將監管和強化法人治理結構,強化風險管理等有機結合在一起,做到兼顧安全和效率。三是以外部監管向內外結合型監管轉化。目前我國金融業自律意識較差,行業競爭往往處於無序和犧牲效率追求總量的狀態,加上金融監管信息存在嚴重的不對稱,所以金融監管主要側重於外部監管;但是從國外金融監管改革的潮流來看,應當採用內外結合型監管方式,逐漸將監管重心轉向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督促他們建立完善的金融機構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機制,確保金融機構的穩定健康發展。

(三)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金融機構披露的准確性和全面性將直接影響看金融監管制效率和成果,從美國安然公司和環球電訊公司破產事件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不完全披露信息或披露假信息所造成的嚴重後果。當前,我國在信息披露方面與國際標准還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現在:一是披露的作不真實,如高估資本充足率和資產質量、准備金提取嚴重不足等;二是披露的信息不充分,如缺乏對非財務信息的披露和風險管理的定量信息,對會計報表附註不夠重視等;三是缺乏對信息披露的具體規范和統一規定等等。因此,我們應當進一步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統一信息披露原則和披露標准,規范披露內容,
注重會計報表和報表附註的真實性,滿足披露信息的有用相關、可靠和中立,報表附註則應當包括會計政策、資產質量情況,可能構成損失的或有事項金額和衍生金融產品的實際狀況等。要進一步改進披露方式,採用自願披露和強制披露相結合的方法,強調補充報表的披露;創新披露手段,藉助於現代信息技術,以實時披露代替定期披露,以復合數據披露代替財務數據披露以期達到巴塞爾協議和國際通行慣例的要求。

(四)完善金融監管操作,加快基礎設施建設。首先是要制定金融機構市場准入的統一量化監化監管標准,確定區域內的金融機構數量和業務規模結構,確定金融業務結構和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嚴格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從而保證適度竟爭和防範化解風險,其次,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非現場監管,科學地設計統一的金融機構報表體系,力求金融信息全面、真實和及時地反映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和風險狀況,同時開發先進的報表分析軟體,建立一套嚴格准確地反映銀行資產負債運用結構、流動性、盈利性和資產質量等情況的比例分析體系,強化預警功能,對金融機構進行連續跟蹤,充分發揮事前監管的作用,將金融風險扼制於萌芽狀態。第三,加強金融信息系統的基本設施建設,因為金信息不僅是中央銀行和監管當局進行貨幣政策和實施金融監管的依據,也是其改善金融服務,提高政策透明度,進行有效監管的基礎,因此,應盡快建立一個適應金融發展變化,標准統一,檢索方便,資源共享的金融信息系統和包括企業和個人在內的信用信息系統,實現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進行實進的風險評估和風險預警。

(五)加強隊伍建設,提高金融監管人員素質,我國己加入WTO,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浪潮洶涌而至,科學技術高速發展,金融創新日新同異,這些都要求金融監管人員掌握最新的科學知識,最新的技術手段,最先進的監管方法和最新的金融信息。監管人員如不具備這些素質,金融監管的質量和效果將大打折扣,因此,必須加強隊伍建設,努力造就一支具備以上素質的金融監管隊伍。一是要建立優勝劣汰的人才競爭機制,擇優調配優秀人才和業務骨幹充實副監管崗位,並在人、財、物方面向監管一線傾,形成突出金融監管這一主線的工作氛圍。二是加強業務培訓,採取「走出去,請進來」,以會代訓等多種形式,多層次、多渠道全方位地對監管人員開展業務培訓,如指派監管人員到金融機構進行實踐鍛煉,逐步熟悉金融機構的各項金融實務和業務流程,為監管工作打下基礎;聘請學有所長,精通業務的學者,專家辦理講學,使監管人員更多、更快、更好地了解、掌握先進的監管理念和監管方式,開拓視野,全面提高監管人員的執法水平。三是加強對監管人員的「再監管」,著重抓好對監管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和行為規范考核,使之依法行政,文明執法,樹立良好的監管形象。
此外,金融監管是一個長期、循序漸進的過程。我們應當在堅持從本國國情出發的原則下,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教訓,在堅持效率性、協調性、獨立性和前瞻性有機結合的前提下,繼續強化我國的金融監管,防範和化解各類金融風險,使我國經濟穩步、持續、健康的發展。

希望能幫到你。

⑷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如何依法進行監管

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問題,具體規定了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的設立、職責,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其派出機構的領導與管理方式;規定了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工作的人員的任職條件、行為准則,以及不得兼職和保密義務;規定了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程序公開,建立監督管理責任制度和內部監督制度;規定了國家審計、監察等機關依法對監督管理機構的活動進行監督。同時,還規定了監督管理機構在處置金融風險、查處有關金融違法行為等活動中,地方政府和各級有關部門配合和協助的義務等。
第八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釋義] 本條是對銀行業監督機構的派出機構的設立、職責及對其領導與管理方式的規定。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成立後,原由中國人民銀行行使的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職能主要轉由其行使。與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一起,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成為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的三個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之一。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與其他金融機構不同,銀行業金融機構數量大、設置區域廣,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為了依法做好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應當根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但是派出機構不是設的越多越好,而是要根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需要設立。目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的設置工作正在進行。
按照本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其派出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所謂統一領導和管理,是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其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其機構設置與人員配備不受地方管理。地方各級政府要保障和支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貫徹執行法律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但不得干預其正常的業務活動。
目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擬設省、市各級,必要時也設立縣級機構。派出機構的主要任務是,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領導下,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並發布的有關金融監督管理的命令和規章,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對本轄區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監督管理,承辦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交辦的其他事項。需要強調的是,派出機構必須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活動,其活動不得超越授權的范圍;同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進行授權也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法律規定必須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履行的職責,不得授權派出機構履行。
此外,還有一個問題附帶說明:國務院提交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草案對監督管理機構通篇使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期間,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從草案內容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不完全是由中國銀監會實施的,其各級派出機構在其授權范圍內也要實施,建議明確哪些條款只適用於中國銀監會,哪些條款適用於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因此,在銀監法中,將適用於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條款中「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修改為「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只適用於中國銀監會的,保留「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九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與其任職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
[釋義] 本條是對從事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一定資格的規定。
銀行業是風險行業,商業銀行是特種企業,負債經營,一旦發生風險,不僅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而且往往會導致一系列的後果,嚴重的則可能引發經濟危機。二戰以前,世界上曾多次發生金融危機、經濟危機,二戰以後,較長一段時間世界經濟相對穩定,但是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金融危機、尤其是銀行危機再次引起全世界的關注。對於亞洲金融危機,我們還記憶猶新。加強金融監管,防範金融風險,非常重要,從事監督管理工作責任重大。銀行業與一般的行業相比還有一個很大不同,就是專業性很強,是一個理論性與操作性密切結合的行業。對於銀行業進行監督管理,要求監管者既要懂得金融業務,了解相關法律法規,還要懂得如何監管。我國正在改革金融體制,加入世貿組織後,外資銀行也將進入我國。如何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需要不斷地學習,了解新情況、研究新問題。因此,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要把監督管理工作做好,必須具備與其任職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
國務院提交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草案沒有規定這一條。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金融監管工作非常重要,業務性強,對於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的專業知識與工作經驗應當提出要求。而且,監管機構要做好監管工作,首先應當搞好自身建設。根據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增加了這一條。這一條只是一個原則性要求。對於從事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具體要求,國務院行政法規有不少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由銀監會承擔後,根據本條要求應當研究銀監會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的條件和工作要求。同時,還要通過業務學習、培訓、進修等,不斷提高業務水平與工作能力。目的只有一個,就是把銀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做好。
第十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機構等企業中兼任職務。
[釋義] 本條是對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行為准則的規定。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雖然在性質上不是國家的行政機關,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其工作人員雖然在性質上不屬於國家公務員,但是其所從事的工作屬於行政管理工作。因此,有關國家公務員的行為准則也適用於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人員。
銀行業是一個高風險行業,金融風險對社會、經濟的沖擊力和破壞力很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直接影響著銀行業的運行,影響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是通過其工作人員的行為來實現的。同時,一些不法之徒往往會以利益引誘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為其不法行為開綠燈。面對種種誘惑,一些監督管理人員被拉下水的不乏其例。所以必須對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行為准則作出規定。本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就是要求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公正地履行職責,遵紀守法、遵守道德。
本條還作了一個具體的規定,即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在金融機構等企業中兼任職務。在審議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過程中,曾有人提出,此項應當改為「不得在被監督管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等企業中兼任職務。」由於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范圍廣泛,且與其他金融機構、企業關系密切,對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人員應當嚴格要求。因此,沒有採納這個意見。所以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人員不僅不能在其監管的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以及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兼職,也不得在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中兼職。
第十一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並有責任為其監督管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當事人保守秘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交流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就信息保密作出安排。

⑸ 對金融機構的預防性監管措施主要有哪些

金融監管的手段
不同國家,不同時期的監管手段是不同的。如市場體制健全的國家,主要採用法律手段,而市場體制不發達的國家,更多地是使用行政手段。總的看,目前金融監管使用的手段主要有:
(一)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即國家通過立法和執法,將金融市場運行中的各種行為納入法制軌道,金融活動中的各參與主體按法律要求規范其行為。運用法律手段進行金融監管,具有強制力和約束性,各金融機構必須依法行事,否則將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各國監管當局無不大力地使用法律手段,即使是在一些不發達的發展中國家,也都積極完善立法,使金融監管擁有相當的力度。法律手段發揮監管作用,必須樹立金融法律的權威性和有效性,立法要超前,且執法要嚴格。例如,運用法律手段管理證券市場,就是要通過立法和執法抑制和消除欺詐、壟斷、操縱、內幕交易和惡性投機現象等維護證券市場的良好運行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二)技術手段
監管當局實施金融監管必須採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如運用電子計算機和先進的通訊系統實現全系統聯網。這樣監管當局不僅可以加快和提高收集、處理信息資料及客觀評價監管對象的經營狀況的速度和能力,而且可以擴大監管的覆蓋面,提高監管頻率,及時發現問題和隱患,快速反饋監控結果,遏制金融業的不穩定性和風險性。運用電子計算機進行監管,實際上是將監管當局監管的內容量化成各項監測指標,通過資料的整理、分析和對比,最後以監控指標的形式反映金融業的業務經營活動狀況判斷風險程度。
(三)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指政府監管當局採用計劃、政策、制度、辦法等進行直接的行政干預和管理。運用行政手段實施金融監管,具有見效快、針對性強的特點。特別是當金融機構或金融活動出現波動時,行政手段甚至是不可替代的。但行政手段只能是一種輔助性的手段。從監管的發展方向看,各國都在實現非行政化,逐步放棄用行政命令的方式來管理金融業,而更多地用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因行政手段和市場規律在一定程度上是抵觸的,雖收效迅速,但震動大,副作用多,缺乏持續性和穩定性。但完全摒棄行政手段也是不現實的。即使是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在特殊時期仍然需要它。
(四)經濟手段
經濟手段指監管當局以監管金融活動和金融機構為主要目的,採用間接調控方式影響金融活動和參與主體的行為。金融監管的經濟手段很多,如在對商業銀行進行監管時,最後貸款人手段和存款保險制度等就是非常典型的經濟手段。在證券市場監管中,金融信貸手段和稅收政策都是重要的經濟手段。

⑹ 1、為什麼特別強調對商業銀行的監管及內容有哪些 2、結合我國現實分析加強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重要意義

一.為什麼特別強調對商業銀行的監管及監管內容
金融業在市場經濟中居於核心的地位,其經營活動具有作用力大、影響面廣、風險性高等特點,因此,依法對金融業實施有力和有效的監管,既是市場經濟運作的內在要求,又是金融業本身的特殊性所決定的。商業銀行作為金融體系的核心,對其監管就顯得特別重要.
(1)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從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看,金融監管的理論依據源於一般管制理論。該理論認為,在現實經濟運作中,由於存在壟斷、價格粘性、市場信息不對稱、外部負效應等情況,競爭有效發揮作用的各種條件在現實中不能得到滿足,從而導致經常性的市場失效。因此,完全的自由放任並不能使市場運行實現規范合理和效率最優,需要藉助政府的力量,從市場外部通過法令、政策和各種措施對市場主體及其行為進行必要的管制,以彌補市場缺陷。特別是金融機構的風險具有連帶性,一個金融機構陷入風險危機,往往引起社會公眾對其他金融機構喪失信任,極易在整個金融體系產生風險的連鎖反應,動搖整個國家的信用基礎,所以,為了控制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避免發生金融風險的「多米諾骨牌效應」,需要國家對金融業實施嚴格的金融監管,保持市場經濟的穩健運行。
(2)金融業的特殊性。從金融業本身的特殊性看,金融監管的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四點: 金融業在國民經濟中的特殊重要地位和作用。金融業的穩定與效率直接影響國民經濟的運作與發展,甚或社會的安定,由此決定了必須對金融業嚴加監管,保證金融體系的安全和有效運行。金融業的內在風險。與其他行業相比,金融業是一個特殊的負債經營的高風險行業,這種特殊性決定了國家特別需要對該行業進行監管。只有金融體系安全運行,才能保持公眾對金融體系的信心,從而保證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金融業的公共性。為了防止相對壟斷可能帶來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對稱造成的評價、選擇及其約束困難,需要通過金融監管約束金融機構的行為,保護公眾利益。維護金融秩序,保護公平競爭,提高金融效率。良好的金融秩序是保證金融安全的重要前提,公平競爭是保持金融秩序和金融效率的重要條件。為了金融業健康發展,金融機構都應該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規范地經營,不能搞無序競爭和不公平競爭。這就需要金融主管當局通過金融監管實現這一目的。

監管內容:對商業銀行監管的內容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市場准入的監管。對商業銀行設立和組織機構的監管、對銀行業務范圍的監管
(2)市場運作過程的監管。資本充足性監管、對存款人保護的監管、流動性監管、貸款風險的控制、准備金管理、對商業銀行財務會計的監管。
(3)市場退出的監管。

二、加強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重要意義。這是金融全球化的必然選擇。金融全球化是指世界各國和地區放鬆金融管制、開放金融業務、放開資本項目管制資本在全球各地區、各國家的金融市場自由流動,最終形成全球統一的金融市場、統一貨幣體系的趨勢。金融全球化主表現為:金融機構全球化、金融業務全球化、金融市場全球化
金融機構、業務和市場的國際化,對於推動國際資本流動、促進國際貿易和經濟的發展產生了巨大的影響,要求金融監管的國際化。
各國際性金融機構、尤其是國際性商業銀行也因此獲得了更大的收益,但同時也面臨著更大的風險。單靠一國金融監管當局的力量已經無法適應這種迅速發展的國際化需求。金融全球化條件下的金融監管和協調更多地依靠各國政府的合作、依靠國際性金融組織的作用,以及依靠國際性行業組織的規則。目前,國際銀行業和國際證券業的監管正在向全球統—化方向發展,以保證統一標准,堵塞漏洞,維護國際金融活動的安全。例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是典型的國際金融協調機構,它負責調節成員國的國際收支差額,維持匯率的穩定。國際清算銀行作為「各國中央銀行的中央銀行」也是如此,由國際清算銀行發起擬訂的新、老「巴塞爾協議」及「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等文件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接受,標志著全球統一的金融監管標准趨於形成。

⑺ 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本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承擔什麼責任

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本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承擔主體責任。根據《指引》,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崗人員。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及高級管理人員,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聘用或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協議從事輔助性金融服務的其他人員。

總則須知

《指引》包括總則、從業人員行為管理的治理架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的制度建設、從業人員行為管理的監管和附則五章,28條。明確從業人員行為管理的治理架構。

《指引》明確了從業人員行為管理的組織架構,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管層的職責,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明確從業人員行為管理的牽頭部門,並指定專人負責從業人員行為管理工作。同時,《指引》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從業人員管理信息統,持續收集從業人員行為的相關信息。

⑻ 銀監會的監管措施有哪些

銀監會的監管措施:
1.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接管、重組、撤銷和依法宣告破產的監管措施
2.對發生風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處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重組、撤銷和依法宣告破產。

(1)接管。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接管,是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的情況下,對該銀行採取的整頓和改組措施。接管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2)重組。重組是指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按照具體的重組方案(或重組計劃),通過合並、兼並收購、購買與承接等方式,改變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資本結構,合理解決債務,以便使銀行業金融機構擺脫其所面臨的財務困難,並繼續經營而採取的法律措施。
重組的目的是對被重組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對銀行業體系沖擊較小的市場推出方式,以此維護市場信心與秩序,保護存款人等債權人的利益。

(3)撤銷。撤銷是指監管部門對經其批准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依法採取的終止其法人資格的行政強制措施。

在接管、機構重組或者撤銷清算期間,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限制出境)

(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財產或者對其財產設定其他權利。(禁止轉移財產)

(4)依法宣告破產。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破產,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符合《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經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後,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法律行為。

其他監督管理措施:

(1)對與涉嫌違法事項相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

(2)審慎性監督管理談話。監管部門有權根據監管需要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狀況,隨時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談話要求。要求對銀行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進行監管談話並不意味著銀行業金融機構一定存在經營的問題,即使不存在任何問題,監管機構也有權要求談話了解狀況。

(3)強制風險披露。《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將市場約束與最低監管資本要求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並列為資本監管的新三大支柱,世界很多國家和地區據此加強信息披露要求。

(4)查詢涉嫌違法賬戶和申請司法機關凍結有關涉嫌違法資金。

違反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處罰措施:

一 刑事制裁措施、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的概念和種類;

二 對銀監會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處理措施;

三 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措施;

四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處理措施;
追究法律責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責任、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和採取其他行政處理措施。

相關的處罰措施:
1.對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處理措施;

2.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措施取締;構成犯罪的,追究刑責;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萬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5倍罰款;不足50萬的,處50-200萬罰款;

3.對依法成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處理措施;

五 違反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處罰措施;

1.刑事制裁措施、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的概念和種類;

2.對銀監會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處理措施;

3.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措施;

4.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處理措施;
追究法律責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責任、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和採取其他行政處理措施。

相關的處罰措施
1.對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處理措施。
2.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措施取締;構成犯罪的,追究刑責;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萬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5倍罰款;不足50萬的,處50-200萬罰款。

⑼ 對金融機構監管的手段有哪些

金融危機給全球經濟帶來重大沖擊,而資產評估具有「去資產泡沫化」和「穩定器」的作用。資產評估還是金融監管的「預警」和「標尺」,是有效進行金融監管的重要手段。
其次還有一下幾點:
金融監管的手段
不同國家,不同時期的監管手段是不同的。如市場體制健全的國家,主要採用法律手段,而市場體制不發達的國家,更多地是使用行政手段。總的看,目前金融監管使用的手段主要有:
(一)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即國家通過立法和執法,將金融市場運行中的各種行為納入法制軌道,金融活動中的各參與主體按法律要求規范其行為。運用法律手段進行金融監管,具有強制力和約束性,各金融機構必須依法行事,否則將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各國監管當局無不大力地使用法律手段,即使是在一些不發達的發展中國家,也都積極完善立法,使金融監管擁有相當的力度。法律手段發揮監管作用,必須樹立金融法律的權威性和有效性,立法要超前,且執法要嚴格。例如,運用法律手段管理證券市場,就是要通過立法和執法抑制和消除欺詐、壟斷、操縱、內幕交易和惡性投機現象等維護證券市場的良好運行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二)技術手段
監管當局實施金融監管必須採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如運用電子計算機和先進的通訊系統實現全系統聯網。這樣監管當局不僅可以加快和提高收集、處理信息資料及客觀評價監管對象的經營狀況的速度和能力,而且可以擴大監管的覆蓋面,提高監管頻率,及時發現問題和隱患,快速反饋監控結果,遏制金融業的不穩定性和風險性。運用電子計算機進行監管,實際上是將監管當局監管的內容量化成各項監測指標,通過資料的整理、分析和對比,最後以監控指標的形式反映金融業的業務經營活動狀況判斷風險程度。
(三)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指政府監管當局採用計劃、政策、制度、辦法等進行直接的行政干預和管理。運用行政手段實施金融監管,具有見效快、針對性強的特點。特別是當金融機構或金融活動出現波動時,行政手段甚至是不可替代的。但行政手段只能是一種輔助性的手段。從監管的發展方向看,各國都在實現非行政化,逐步放棄用行政命令的方式來管理金融業,而更多地用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因行政手段和市場規律在一定程度上是抵觸的,雖收效迅速,但震動大,副作用多,缺乏持續性和穩定性。但完全摒棄行政手段也是不現實的。即使是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在特殊時期仍然需要它。
(四)經濟手段
經濟手段指監管當局以監管金融活動和金融機構為主要目的,採用間接調控方式影響金融活動和參與主體的行為。金融監管的經濟手段很多,如在對商業銀行進行監管時,最後貸款人手段和存款保險制度等就是非常典型的經濟手段。在證券市場監管中,金融信貸手段和稅收政策都是重要的經濟手段。

⑽ 中國金融機構監管部門有哪些

中國現行金融監管架構是「一行三會」。「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內「三會」是中國銀監會、中容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分別負責銀行、證券、保險三大市場的監管

1、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貨幣政策。

2、銀監會,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以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

3、證監會,負責對全國證券、期貨業進行集中統一監管。

4、保監會,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

(10)金融機構加強行為監管擴展閱讀: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參考資料:

網路-中國金融機構監管體制

閱讀全文

與金融機構加強行為監管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怎麼解除微信金融服務 瀏覽:75
居民中長期貸款包括哪些 瀏覽:485
中海達融資融券 瀏覽:988
外匯入金私人賬戶怎麼追回 瀏覽:185
女性貸款秒批口子 瀏覽:989
汽車4s店融資經理職責 瀏覽:752
傭金是否計入采購成本 瀏覽:950
603318派思股份重組 瀏覽:604
融資月報表 瀏覽:845
工行的理財產品休息日可以買嗎 瀏覽:571
中信集團領導下的行業 瀏覽:801
客戶融資模式案例 瀏覽:573
蘇黎世外匯市場特點 瀏覽:144
圖c股票 瀏覽:799
上海廢銅交易價格最新 瀏覽:313
如何在中國外匯公眾號上提問 瀏覽:602
平安銀行價格走勢圖 瀏覽:364
趙老哥股票吧 瀏覽:226
政府投融資平台企業所得稅管理 瀏覽:325
聚財寶貨幣基金理財 瀏覽: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