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僅有借條無轉賬憑證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1、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2、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存續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2. 原告說:「我有轉賬憑證還不能證明被告欠款嗎
這個問題,法律已有明確規定。其實就是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 二0一5年9月一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3.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帳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法院如何處理
法院需根據被告的抗辯進行審理,如抗辯合理且有證據支持,原告就借貸關系的成立仍承擔舉證責任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4. 原告以轉賬記錄起訴我
轉賬記錄能否作為證據,應視具體情況分析,不同的情況證明力不同。應該看轉賬記錄中是否包含關鍵信息,根據聊天記錄、轉賬記錄能否看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借貸關系。在僅有轉賬記錄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通話錄音證明雙方借貸關系,起訴後再提供轉賬記錄。
依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5. 民間借貸糾紛原告僅有轉賬憑證的可以起訴嗎
民間借貸糾紛,原告僅有轉賬憑證的,可以起訴,但不一定能夠勝訴,因為轉賬也可能是償還債務,所以,還必須提供相關證據相互佐證,才可能勝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6. 僅有轉賬憑證向法院起訴,是否構成借貸關系
僅有轉賬憑證向法院起訴,不一定就構成借貸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7. 僅有銀行轉賬憑證,能夠認定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嗎
僅有銀行轉賬憑證,法院不一定能夠認定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轉賬憑證,只能證明實際給付了款項的事實,但不能證明給付款項的性質,也即無法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
(7)原告僅持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擴展閱讀:
1、民間借貸關系的成立與生效:
民間借貸合同自借貸雙方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或者達成口頭協議時成立,但借貸合同的成立並不意味合同已經生效。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因此,只有當出借人將借款交付給借款人時,借貸合同才生效。
如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借貸合意,即通過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表現出來的民間借貸合同,僅表明民間借貸合同的成立,不能證明合同的生效;如借貸雙方不僅合同已經成立,且出借人實際上交付了借款,才表明合同生效。
2、如何認定借貸關系的真實性:
債權憑證
綜合各因素認定(借貸金額、款項交付、交易方式和交易習慣、證人證言等)
參考資料來源:華律網-民間借貸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標准
參考資料來源:華律網-民間借貸中如何認定借貸關系真實性
8. 僅憑轉賬記錄或無任何借款憑據就能立案嗎
僅憑轉賬記錄或無任何借款憑據可通過法院起訴解決,不需要公安立案。 憑轉賬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被告人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時,原告應提供出其他證據證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
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
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8)原告僅持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擴展閱讀:
有轉賬憑證但無借款欠條勝訴
拿著兩張銀行的轉賬憑證,曾老闆將昔日的陳經理告上法院,索要6萬元借款。而在陳經理看來,這是公司為了避稅才通過曾老闆的個人賬戶支付的6萬元工資獎金。該案經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審理後,判決認為借貸關系成立,陳經理須償還曾老闆6萬元的借款及利息。
作為一家外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老闆與小陳簽訂勞動合同,任命他為公司叉車項目部經理。後來,曾老闆一紙訴狀將已離職的陳經理告上法院,索要6萬元借款。
曾老闆說,因為兩人都很熟悉,而且是同事,當時借的6萬元,沒讓陳經理寫欠條。為了證明借款的事情,曾老闆拿出兩張銀行轉賬憑證,證明當時向陳經理各轉賬3萬元。然而兩年多過去了,陳經理遲遲不還款,所以他才到法院起訴。
對此,陳經理承認確實收到曾老闆轉賬的6萬元。不過他稱,這不是借款,而是公司支付的工資和獎金,當時公司為了避稅,就通過曾老闆的個人賬戶給他轉了那兩筆錢。
陳經理還說,因為公司和另外一家機械設備公司長期拖欠他的工資和獎金,他被迫離職。外貿公司則稱,6萬元是曾老闆與陳經理個人之間的錢款往來,與公司無關,並非公司通過曾老闆賬戶支付工資。
法院審理後認為,法律並未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可以採用書面、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借款合同。
基於曾老闆和陳經理原來是同事關系,轉賬金額也不大,從日常生活經驗判斷,由於雙方關系較熟悉,所以曾老闆借款後沒有讓陳經理寫欠條的說法符合常理,法院認為可以採信。
陳經理辯解說外貿公司為了避稅才通過曾老闆的個人賬戶支付工資,但沒有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而且,外貿公司也否認6萬元是支付給陳經理的工資。同時,陳經理也沒有證明外貿公司以往支付工資也是通過個人賬戶的方式避稅。因此,法院認為6萬元是借款。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
主審法官庭後表示,通過這個案件,希望市民們能夠提高錢款往來的證據意識,一方面錢款往來時最好通過銀行,這樣可以留下轉賬憑證,如果本案中原告曾老闆不是通過銀行轉賬,而是當面支付現金,又沒有讓對方出具欠條,在對方不還款時,就很有可能吃啞巴虧。
另一方面,最好要用書面的方式明確錢款往來的用途,除了借款時要讓對方出具欠條,例如錢款往來是作為投資款、購房款、租金或者押金之類的,都要通過書面的方式明確下來,以免發生經濟糾紛時說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