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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含義

發布時間:2022-03-02 18:09:07

❶ 農村金融服務 的主要內容 包括什麼啊

農村金融服務包括對農村財政的管理與農村的財政收入支出管理

❷ 農村金融的基本含義

農村金融,就是農村的貨幣資金融通,是一切與農村貨幣流通和信用活動有關的各種經濟活動、是貨幣、信用、金融與農村經濟組成的融合體、是農村貨幣資金運動中的信用關系、是以信用手段籌集、分配和管理農村貨幣資金的活動、是指農村貨幣資金的融通。

農村金融的准確定義是研究和解決農村金融發展問題的首要前提。文獻分析發現,雖然農村金融在我國歷史悠久,但「『農村金融』作為一個概念被廣泛運用,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的事」。

並且長期以來,在「金融,即貨幣資金的融通」的主流金融觀[i]基礎上,「農村金融」的內涵似乎只要給「金融」冠以「農村」就能自然地被定義出來。

事實上,我國既有「農村金融」概念就是這樣生成的,即「農村金融就是農村的金融」(見編者注)這種看似簡單明了,實際卻是望文生義、同意反復的定義,不僅掩蓋了農村金融的自身特性,使之失去了作為獨立範疇存在的邏輯基礎,而且,存在兩個明顯問題。

(2)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含義擴展閱讀:

農村金融的制約因素:

(一)農村信用環境的缺失。信用環境存在問題較多。主要是金融機構貸款逾期過高,企業間互相拖欠債務普遍,以劣充優、以次充好和欺詐失信等嚴重沖擊著商業信用關系和消費信用關系。據不完全統計,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占其全部貸款的比率為25%。

作為社會信用的個人部分,信用觀念淡薄;同時還缺乏信用風險防範意識。由於銀行和農村信用社無法考察客戶信用程度,更不能對其實行監控,從而給銀行增加了信用風險。

(二)金融市場的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對稱造成了市場交易各方的博弈失衡,影響博弈的公平和公正,使得市場對資源配置出現低效率。

在農村金融市場上,銀行對借款人資金運用的目的、風險及還款能力等信息無法准確獲知,財務制度和信用體制不完善也使得借款人無法向銀行傳遞准確的借款信息,使得金融機構處於信息的劣勢一方,在這種情況下,金融機構通過惜貸或者提高貸款利率來規避風險,壓縮了信貸供給量。

❸ 什麼是農村金融體系

農村金融體系應當是指一切為農村經濟服務的金融制度、金融機構、金融工具及金融活動的總稱;它以農村貨幣流通與信用活動實現同一為其形成標志,又以二者的相互滲透及向證券信託、保險等新領域的不斷延伸為其顯著的發展特徵;它的健康運行必須也能夠滿足農村經濟主體的正常金融需求,必須也能夠促進農村經濟的持續發展和農民收入的穩定增長,必須也能夠維護國民經濟的平穩、有序運轉

❹ 農村金融的制度解釋

把握「農村金融發展」內涵,不僅要藉助Raymond.W.Goldsmith範式,把握其「量」的方面,而且「金融發展應力求解說金融機制、金融制度總體如何發生變化,金融結構應包含金融制度、金融交易模式或交易機制」。因此,還必須從交易視角,深入到制度層面把握其「質」的方面。本文在定義「農村金融」概念內涵基礎上進一步認為,「農村金融發展」是農村金融交易的擴張,農村金融交易擴張不僅表現在交易量和交易活動范圍或空間領域的擴大,以及交易手段--農村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而且更表現為農村金融交易主體對交易的「規模收益」與風險損失權衡後的選擇。
在農村金融交易通過「規模經濟」獲得的收益大於交易的風險損失和用於減少不確定性、降低交易風險的交易成本之和,即農村金融交易的規模凈收益為正時,農村金融交易就擴張。換句話說,農村金融發展是以規模凈收益的存在為前提的,當農村金融交易的規模凈收益為零時,農村金融發展停滯。因此,「規模經濟」是農村金融發展的原動力,風險損失和交易成本是農村金融發展根本限制。促進農村金融發展的關鍵在於提高「規模經濟」的收益和降低風險損失與交易成本。 農村金融交易的每一次擴張,都使得交易雙方信息的不對稱程度、交易的不確定性或風險隨之加大,進而使交易的「信任程度」難以得到確認和保證,判斷農村金融風險和收益的難度增加,農村金融交易成本增加。為降低交易成本,農村金融交易中的信任關系從交易雙方發展到對交易對象——農村金融工具的信任,從而推動了農村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而對不斷出現的農村金融工具的「合理性」及其風險的判斷,需要依靠具有專門化知識和能力的「專家」——農村金融中介機構來提供服務。
這樣,對農村金融工具的信任轉化為對農村金融中介——「專家」的聲譽和其專業化知識和能力的信任,農村金融交易中的委託——代理關系產生。信任程度越高,委託——代理效率越高,交易成本越低,農村金融的「規模效益」越好,農村金融規模凈收益又進一步促進農村金融交易發展和擴張,為了持續維持這種發展和擴張,就必須監督和強化委託——代理中的信任關系。這種監督無非是「自我監督」、「雙向監督」「第三方監督」。這樣農村金融監管以及相應的規則——農村金融制度以及實施制度的專業化農村金融監管機構便產生了。農村金融便從原始意義上的農村金融活動,發展成為現代意義上的農村金融體系——依靠制度增進信任,促進農村金融交易活動不斷擴張,追求規模凈收益最大化的資金集中、流動、分配和再分配系統。
分析農村金融發展過程可以發現,農村金融發展是由「特殊主義信用」[iv]向「普遍主義信用」[v]的發展,實體經濟中規模經濟的存在和經濟主體對規模收益的追求是農村金融發展的前提,信息以及建立在信息基礎上的信任、由信任產生的信用、持續信用形成的信譽是農村金融發展的根本,減少農村金融交易的不確定性,降低農村金融交易風險和農村金融交易成本的制度是農村金融發展的保證,農村金融發展歸根到底是農村金融制度的完善。 同樣,在把握「農村金融發展」制度屬性的基礎上,還必須結合農村金融的功能、特徵和所處的外部環境,從功能範式意義上理解「農村金融發展」。
(1)農村金融發展的目標在於促進農村經濟發展。金融作為促進資本形成的重要方式,農村金融發展是農村經濟發展的關鍵。農村金融發展就是要通過減少農業生產者的借貸成本,提供足夠資金,改善其生產和生活條件;通過為其使用現代化技術提供資金支持,以刺激農業生產的發展;通過為其分散存在於生產和經營等過程中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以增進其農村經濟活動的可預見性,促進農村經濟發展。
(2)農村金融發展必須和農村經濟發展保持適應。發展中國家的農村金融發展,尤其是我國農村金融發展,主要面對的是大量的分散小農和農村中、小企業,不僅交易規模小、次數頻繁、缺少擔保或抵押,難以獲得建立信用所必須的信息,而且,農民的文化素質和農業生產的季節性等特點,還要求金融服務簡便、靈活、及時,加上農村經濟尤其是農業投資周期長、收益低、不穩定、自然風險與市場風險並存、比較利益低下等特徵,使農村金融的交易成本、資金使用成本和交易風險高,而收益又比較低。現代化的、有組織的正規商業性金融,不僅不願意涉足農村金融市場,而且,在追求規模經濟過程中,形成的一整套有效規避風險的制度和方法,還阻礙甚至禁止農村金融交易。因此,農村金融發展並不表現為金融機構、工具和制度的現代化,而是表現為與農村經濟的適應性。
(3)農村金融發展必須以政府行為的有效性為前提。農村金融需求往往因正規金融供給短缺和非正規金融成本過高而難以滿足,農村金融交易的自我擴張動力不足,農村金融發展的市場機制失靈。在沒有政府幹預的條件下,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金融發展將處於低水平的均衡,進而進入相互抑制的惡性循環。因此,政府必須介入農村金融發展,使之超出「金融交易的擴張」的一般內涵。無疑,政府幹預對早期的農村金融發展,尤其是重建並迅速發展農村金融組織十分有效。但金融展開其自身的內在邏輯,以及政府的「有限理性」和「看不見的腳」,必然使政府對金融發展的干預,在經濟發展對金融發展的要求不斷提高,宏觀經濟環境更加復雜的條件下,出現干預過度,進而越來越阻礙著農村金融發展,使農村金融發展因缺少有效的市場制度而停滯。因此,農村金融發展必須以政府行為的有效性為前提。
(4)農村金融發展受到宏觀制度環境的影響和沖擊。「農村金融發展」盡管有其自身邏輯,但無法超越經濟發展戰略和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安排。而經濟發展戰略及其制度安排,則取決於經濟發展目標、資源稟賦和外部環境。在工業化的初期,工業化所需資金只能來自以農業和農民為主體的農村經濟,農村金融發展必須服從工業化戰略。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的區別,只是手段不同而已,前者是國家對金融實施控制的強制過程,後者是以金融自由化為特徵的市場自發過程。從這一意義上講,工業化過程中農村金融發展外生於農村經濟發展。
但經濟發展對農村經濟發展,尤其是農業發展具有基礎性的依賴,農村金融發展的上述過程並不能持續,農村金融發展必須保證經濟發展所需要的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這樣,內生於農村經濟的農村金融也必然客觀地存在,「二元金融結構」就變得十分自然。內生於工業化戰略的農村正規金融發展,因其和農村經濟發展目標不一致,就會不斷要求政府壓制農村經濟內生出來的非正規金融,進而在城鄉金融呈現「二元」結構的同時,農村正規金融和非正規金融也表現出「二元」特徵。除此以外,政府對金融發展的審慎態度和外部金融發展後果的影響,也通過政府的金融制度安排影響著農村金融發展。我國建國後的重工業和城市傾斜發展戰略,以及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工業化和城市化步伐,尤其是東南亞金融危機發生後,政府在農村金融發展上的現實表現,都是理解「農村金融發展」內涵的最好的例證。
[i]本研究中的「交易」是新制度經濟學意義的「交易」,是指人與人之間的交互行為,是制度分析的基本單位,本研究中交易可以理解為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主體之間的交互行為。
[ii]根據經典經濟學理論,市場需求可以誘導出相應的市場供給。而長期以來中國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關系的基本事實,一直是農村金融供給不足,「一直沒能由農村經濟系統成功地內生出相應的金融服務機構和相關制度安排」,「決策層可以允許個體經濟和民營經濟的發展,而不能容忍個體金融和民營金融的發展」,內生的農村金融不僅一直沒有很好成長起來,而且「其發展的不規范與過度失序為其後的嚴厲管制與取締提供了口實」(張傑,2003:P311)。
[i]王紹儀(2002,P114):「金融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指通過貨幣流通和信用渠道以融通資金的經濟活動」;《辭源》(1915版):「今謂金錢之融通曰金融,舊稱銀根」;《辭海》(1936版):「monetary circulation謂資金融通之形態也,舊稱銀根。」《辭海》(1979版):「貨幣資金的融通,一般指與貨幣流通與銀行信用有關的一切活動」;Webster』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1986)也把相當於我國金融的「FINANCE」定義為:「The system that includes the circulation of money,the granting of credit,the making of investments,and the provision of banking facilities」。
[ii][i]發展經濟學認為經濟發展是指伴隨著經濟、社會結構和政治體制等全方位變革的經濟增長,不僅意味著產出的增加,而且意味著隨產出增加而出現的產出與收入結構以及政治、文化等制度因素的變化。新制度經濟學認為「以往對經濟發展原因的研究都集中在資本積累、技術進步及專業化與勞動分工等方面,而這些因素與其說是經濟增長的原因,倒不如說是經濟增長本身。經濟增長的根本原因是制度的變遷,一種能提供適當的個人刺激的有效產權制度是促進經濟增長的決定性因素」(Douglass C.North,1990)。奧地利學派的Von Mises和Hayck等自由主義者認為經濟發展就是分工和交換的擴張,即哈耶克稱之為「合作秩序」的市場制度擴展或演進過程。在當代,「經濟發展」又賦予了「追求生活質量、可持續性、公平分配和民主參與」的內涵,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在此基礎上提出了「人文發展」的概念。
[ii]Raymond.W.Goldsmith(1969)在《金融結構與金融發展》中將金融現象歸結為金融工具、金融機構和金融結構。認為金融結構是一國金融工具和金融機構的形式、性質及其相對規模的綜合,金融發展就是金融結構的變化,研究金融發展必須研究金融結構,並盡可能從數量關繫上描述,而不是滿足於對金融與經濟關系的描述性說明。
[iii]R·I·Mckinnon和Edward.S.Shaw(1973)則將Raymond.W.Goldsmith的「金融發展」稱之為「金融增長」。彭興韻(2003:P181)把金融發展界定為「金融的功能不斷得以完善、擴充並進而促進金融效率提高和經濟增長的一個動態過程」。
[iv]指建立在對特定交易者或交易物人格化信任基礎上的信用,由於建立信任的前提--信息,一般是通過血緣、親緣、情緣、地緣、業緣等特定關系獲得的,所以,這種信用基礎上的農村金融通常只發生在某一特定的狹小范圍,可以主要依靠倫理道德等非正式制度來保障。
[v]指獨立於交易者或交易物身份特殊關系的,建立在對非特定交易者或交易物信任基礎上的信用,由於建立信任的前提--信息,一般是在外在力量有效的監督、強制與激勵約束下獲得的。所以,這種信用通常可以在一個較廣泛的范圍發生,其范圍大小受制於外在力量監督、強制和激勵約束的有效性,必須主要依靠法律規章和政策等正式制度來保障。

❺ 農村金融的內涵

建立在心理上的信任和安全感基礎上的信用交易是農村金融的本質特徵。農村金融交易實質上是交易主體通過對交易對象「合理性」的判斷,即可能獲得的收益與風險損失和交易成本的權衡,進行選擇從而實現收益最大化的過程。
在這一過程中,不僅重復交易和反復博弈形成的信譽,對信息披露和心理上的信任與安全感建立,具有促進和放大作用,進而可以極大地減少風險損失和節約交易成本,推動農村金融這種信用交易的擴張。而且,交易雙方的信息能力、風險能力、談判能力等資源稟賦狀況、最優化目標以及所受約束的有效性和外部不確定因素的沖擊,直接決定了農村金融交易的締約過程和結果,進而決定農村金融發展。 農村金融交易的表現形式和組織方式只是農村金融的外在特徵。農村金融機構是專業化的農村金融供給主體,其出現和發展是社會分工合乎邏輯的結果,而社會分工的演進又以市場范圍的擴展為依據,農村金融機構作為依靠專門化知識、能力和信譽,提供中介服務「專家」型組織,只有在農村經濟發展對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需求,隨市場擴大,達到一定水平時才會變為現實。換句話說,只要真正具備農村金融交易的條件,並且這些條件能確保農村金融交易達到一定的規模,市場自然便會誘導出相應的農村金融機構。
相反,如果忽視農村金融交易的條件,人為地向農村經濟系統強行輸入某種新的農村金融機構,不僅不會帶來農村金融交易規模的擴大,反而可能使這種農村金融機構陷入運轉困境。由此可見,農村金融組織規模是農村經濟活動規模的函數,農村金融機構作為農村金融交易的專業化供給主體,其本身數量的多少,規模的大小,現代化程度的高低並不必然與農村金融發展相對應,也就是說,農村金融機構存在的價值在於其農村金融功能的發揮,而不在於其數量的多少,規模的大小,現代化程度的高低,以及表現形式和組織方式的先進與落後。 據此,本文認為「農村資金融通」只是農村金融外在形式的概括,而非農村金融本質屬性。「農村金融」不論其數量、規模、現代化程度,以及表現形式和組織方式如何,其本質都是信用關系制度化的產物,是不同產權主體,基於信息、信任、信譽和制度約束基礎上,通過信用工具,將分散資金集中有償使用,以實現「規模經濟」的信用交易活動,以及組織這些活動的制度安排所構成的經濟系統及其運動形式的總稱。
農村金融系統在結構上是由資金的流出和流入方、連接二者的農村金融中介機構和農村金融市場,以及對其進行管理的中央銀行和其他農村金融監管機構及其運行制度和機制共同構成的,不僅可以通過融通資金、傳遞信息、提供流動性支持等提高農村資源配置效率,而且還通過大數定律、提供專業化服務和套期保值來有效地分散和降低風險,進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產或消費效率,與其他經濟、金融系統具有平等交換關系的系統。 農村金融形態的變遷,應該「內生」於農村經濟發展,只是其功能的實現形式。因此,農村金融的概念內涵在功能意義上,則表現為:
(1)農村金融是具有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功能的金融。農村金融作為「農村的」「金融」,在功能範式的認知框架下,是指與「農村經濟發展」的金融需求相對應、具有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功能的「金融」。而不是被人為認定「農村」身份,或只為農業生產提供信貸服務的農業金融,或僅在農業和農村領域為自身需要而開展業務活動的,地理意義上的農村金融機構及其組織體系。只有那些為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金融交易需求,而在分工和交換體系中逐漸形成和發展起來的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組織體系才屬於農村金融的范疇,即農村金融的交易功能決定了農村金融機構和組織體系的形態,而不是相反。農村金融的有效性不在於其機構的多少、規模的大小和現代化程度的高低,而在於其功能的發揮程度。換句話說,「只要能承擔相應的金融功能,具體的金融機構形式則是無關緊要的」,「只有通過某種形式提供農村居民所需的金融服務才是問題的根本所在」。
(2)農村金融是農村經濟與整體金融的交叉系統。農村金融既從屬於農村經濟系統,是農村經濟系統中的子系統,研究農村經濟問題,應包括農村金融,研究農村金融問題,要考慮農村經濟的影響。同時,農村金融又屬於金融范疇,是整體金融系統中的一個單元,研究金融問題不能迴避農村金融。同樣,研究農村金融問題,不能不考慮整體金融的影響。農村金融系統運動既是金融系統運動的一部分,又是農村經濟系統的一部分;既具有金融的一般特徵,又具有與農村經濟需求相一致的獨特形態,是宏觀經濟環境下,農村經濟與整體金融雙重作用的結果。
(3)農村金融是內部功能和結構復雜多樣的系統,農村金融的內涵既要從理論層面上,根據整體金融狀況和農村經濟發展目標來理解,又要從現實層面上,根據農村金融的現實狀態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實際需求來理解。在理論上,農村金融應當包含一系列內涵豐富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如儲蓄、信貸、結算、保險、投資、理財、信託等,以及與之相對應的金融組織體系,或者說和整體金融應該是保持一致的組織體系。在現實上,農村金融則是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金融需求,具有自身特點的不斷演化的動態結構。

❻ 我國為什麼要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

在我國農村不少地區金融產品少、金融服務方式單一、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不適應農村內經濟社會發展和容農民多元化金融服務需求的問題仍然突出。在繼續優化農村金融基層網點布局、放寬農村金融機構市場准入條件、完善農村金融服務網路、加強農村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的同時,為了進一步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以點帶面,推進建立和完善多層次、廣覆蓋、可持續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決定在全國選擇糧食主產區或縣域經濟發展有扎實基礎的部分縣、市深入組織開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試點。

❼ 什麼是三位一體的農村金融體系,具體解釋一下三位一體指的是什麼。

建立起政策性金融、商業金融、民間金融三位一體的農村金融體系。。我是在網上摘抄的,你可以看看原文:我國農村民間金融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王曉耘)。

❽ 什麼是農村金融

農村金融是農村的,一種投資方式。現在搞農村投資有很多。農業的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的蔬菜大棚投資到周市農業農村金融的一種。

❾ 改進我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思考

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

銀監發〔2006〕90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北京、上海農村商業銀行,天津農村合作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為解決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等問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按照商業可持續原則,適度調整和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門檻,強化監管約束,加大政策支持,促進農村地區形成投資多元、種類多樣、覆蓋全面、治理靈活、服務高效的銀行業金融服務體系,以更好地改進和加強農村金融服務,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現就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適用范圍和原則

本意見適用於中西部、東北和海南省的縣(市)及縣(市)以下地區,以及其他省(區、市)的國定貧困縣和省定貧困縣(以下統稱農村地區)。

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調整涉及面廣,要積極、穩妥地開展這項工作,按照「先試點,後推開;先中西部,後內地;先努力解決服務空白問題,後解決競爭不充分問題」的原則和步驟,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完善辦法,穩步推開。首批試點選擇在四川、青海、甘肅、內蒙古、吉林、湖北6省(區)的農村地區開展。

二、准入政策調整和放寬的具體內容

(一)放開准入資本范圍。積極支持和引導境內外銀行資本、產業資本和民間資本到農村地區投資、收購、新設以下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一是鼓勵各類資本到農村地區新設主要為當地農戶提供金融服務的村鎮銀行。二是農村地區的農民和農村小企業也可按照自願原則,發起設立為入股社員服務、實行社員民主管理的社區性信用合作組織。三是鼓勵境內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四是支持各類資本參股、收購、重組現有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可將管理相對規范、業務量較大的信用代辦站改造為銀行業金融機構。五是支持專業經驗豐富、經營業績良好、內控管理能力強的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到農村地區設立分支機構,鼓勵現有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本機構所在地轄內的鄉(鎮)和行政村增設分支機構。

上述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總部原則上設在農村地區,也可以設在大中城市,但其具備貸款服務功能的營業網點只能設在縣(市)或縣(市)以下的鄉(鎮)和行政村。農村地區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尤其是新設立的機構,其金融服務必須能夠覆蓋機構所在地轄內的鄉(鎮)或行政村。

對在農村地區設立機構的申請,監管機構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審批。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分支機構,且開展實質性貸款活動的,不佔用其年度分支機構設置規劃指標,並可同時在發達地區優先增設分支機構;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在大中城市新設立分支機構的,原則上應在新設機構所在地轄內的縣(市)、鄉(鎮)或行政村也相應設立分支機構。

(二)調低注冊資本,取消營運資金限制。根據農村地區金融服務規模及業務復雜程度,合理確定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注冊資本。一是在縣(市)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00萬元;在鄉(鎮)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0萬元。二是在鄉(鎮)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0萬元;在行政村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萬元。三是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設立的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四是適當降低農村地區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合並、重組、改制方式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注冊資本,其中,農村合作銀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以縣(市)為單位實施統一法人的機構,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00萬元。

取消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在縣(市)、鄉(鎮)、行政村設立分支機構撥付營運資金的限額及相關比例的限制。

(三)調整投資人資格,放寬境內投資人持股比例。適當調整境內企業法人向農村地區銀行業法人機構投資入股的條件。境內企業法人應具備良好誠信記錄、上一年度盈利、年終分配後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10%以上(合並會計報表口徑)、資金來源合法等條件。

資產規模超過人民幣50億元,且資本充足率、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以及不良資產率等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的境內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可以在農村地區設立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

村鎮銀行應採取發起方式設立,且應有1家以上(含1家)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適度提高境內投資人入股農村地區村鎮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持股比例。其中,單一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持股比例不得低於20%,單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單一其他非銀行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0%。任何單位或個人持有村鎮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份總額5%以上的,應當事先經監管機構批准。

(四)放寬業務准入條件與范圍。在成本可算、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支持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各類銀行業務,提供標准化的銀行產品與服務。鼓勵並扶持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符合當地客戶合理需求的金融創新產品和服務。農村地區銀行業法人機構的具體業務准入實行區別對待,因地制宜,由當地監管機構根據其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結果予以審批。

充分利用商業化網路銷售政策性金融產品。在農村地區特別是老少邊窮地區,要充分發揮政策性銀行的作用。在不增設機構網點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政策性銀行要逐步加大對農村地區的金融服務力度,加大信貸投入。鼓勵政策性銀行在農村地區開展業務,並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等價有償、優勢互補原則基礎上,與商業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合作,適當拓展業務空間,加大政策性金融支農服務力度。

鼓勵大型商業銀行創造條件在農村地區設置ATM機,並根據農戶、農村經濟組織的信用狀況向其發行銀行卡。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銀行卡業務。

(五)調整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准入資格。一是村鎮銀行的董事應具備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及能力,其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從事銀行業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8年以上(其中從事銀行業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經驗,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二是在鄉(鎮)、行政村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高中或中專以上(含高中或中專)學歷。三是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負責人,由其投資人自行決定,事後報備當地監管機構。四是取消在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的行政許可事項,改為參加從業資格考試合格後即可上崗。五是村鎮銀行、信用合作組織、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可根據本地產業結構或信貸管理的實際需要,在同等條件下,適量選聘具有農業技術專長的人員作為其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從事信貸管理工作。

(六)調整新設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的審批許可權。上述准入政策調整范圍內的銀行業法人機構設立,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其籌建申請,由銀監分局受理,銀監局審查並決定;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受理、審查並決定。在省會城市所轄農村地區設立銀行業法人機構的,由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

其籌建行政許可事項,其籌建方案應事前報當地監管機構備案(設監管辦事處的,報監管辦事處備案)。其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受理、審查並決定;未設銀監分局的,由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

上述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金融許可證,由決定機關頒發。

(七)實行簡潔、靈活的公司治理。農村地區新設的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針對其機構規模小、業務簡單的特點,按照因地制宜、運行科學、治理有效的原則,建立並完善公司治理,在強化決策過程的控制與管理、縮短決策鏈條、提高決策經營效率的同時,要加強對高級管理層履職行為的約束,防止權力的失控。一是新設立或重組的村鎮銀行,可只設董事會,並由董事會行使對高級管理層的監督職能。董事會可不設或少設專門委員會,並可視需要設立相應的專門管理小組或崗位,規模微小的村鎮銀行,其董事長可兼任行長。二是信用合作組織可不設理事會,由其社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經營管理層,但應設立由利益相關者組成的監事會。三是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其經營管理層可由投資人直接委派,並實施監督。

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科學設置業務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簡設置職能部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實現高效、安全、穩健運作。

村鎮銀行、信用合作組織以及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外資金融機構除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78號)和《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3年第6號)等法律、法規外,在農村地區的其他准入政策適用本意見。

三、主要監管措施

(一)堅持「低門檻、嚴監管」的原則,實施審慎監管。要強化對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資本充足率、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良資產率及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的持續、動態監管。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必須執行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在任何時點,其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得低於100%,內部控制、貸款集中、資產流動性等應嚴格滿足審慎監管要求。村鎮銀行不得為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貸款。

(二)根據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的資本充足狀況及資產質量狀況,適時採取差別監管措施。一是對資本充足率大於8%、不良資產率在5%以下的,監管機構可適當減少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或范圍,支持其穩健發展。二是對資本充足率低於8%、大於4%的,要督促其限期提高資本充足率,並加大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的力度,適時採取限制資產增長速度、固定資產購置、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增設分支機構、開辦新業務以及要求其降低風險資產規模等措施,督促其限期進行整改。三是對限期達不到整改要求、資本充足率下降至4%、不良資產率高於15%的,可適時採取責令其調整高級管理人員、停辦所有業務、限期重組等措施。四是在限期內仍不能有效實現減負重組、資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應適時接管、撤銷或破產。

對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應主要實施合規監管,並與其母公司實施並表監管。

(三)引導和監督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的資金投向。原則上,信用合作組織應將其資金全部用於社員,確有資金富餘的,可存放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對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只要其管理規范,誠實守信,運行良好,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其實際需要予以融資支持。鼓勵農村地區其他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兼顧當地普惠性和商業可持續性的前提下,將其在當地吸收的資金盡可能多地用於當地。對確已滿足當地農村資金需求的,其富餘資金可用於購買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或通過其他合法渠道向「三農」融資。

(四)建立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支農服務質量評價考核體系。一是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制定滿足區域內農民、農村經濟對金融服務需求的信貸政策,並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明確的服務目標,保證其貸款業務輻射一定的地域和人群。二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在農村地區開展貸款業務的特點,積極開展制度創新,構建正向激勵約束機制,建立符合「三農」實際的貸款管理制度,培育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相適應的信貸文化。三是監管機構應建立對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支農服務質量考核體系,並將考核結果作為對該機構綜合評價、行政許可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評價的重要內容,促進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安全穩健經營,滿足農村地區的有效金融需求。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❿ 農村金融體系和農村金融理論有什麼區別

農村金融體系應當是指一切為農村經濟服務的金融制度、金融機構、金融工具及金融活動的總稱;它以農村貨幣流通與信用活動實現同一為其形成標志,又以二者的相互滲透及向證券、信託、保險等新領域的不斷延伸為其顯著的發展特徵;它的健康運行必須也能夠滿足農村經濟主體的正常金融需求,必須也能夠促進農村經濟的持續發展和農民收入的穩定增長,必須也能夠維護國民經濟的平穩、有序運轉。

農村金融是整體金融發展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農村金融理論也就必然受到現代金融發展理論及政策主張的影響。在農村金融理論的演變過程中,現在主要有農業信貸補貼論、農村金融市場論和不完全競爭市場理論三個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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