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銀行有義務開具利息收入的發票嗎
銀行是有義務開具利息收入的發票。原因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第一條規定,暫不徵收營業稅的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是金融機構之間相互佔用、拆借資金的業務,不包括相互之間提供的服務(如代結算、代發行金融債券等)。對金融機構相互之間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按法規徵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規定,《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對於不征營業稅的利息收入出具利息清單即可,對於應稅的貸款利息收入,應按規定開具發票。
Ⅱ 民間借貸收取利息不開發票怎麼辦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而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利息約定
在民間借貸中,借貸雙方最易產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
(1)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2)當事人約定了利率標准發生爭議的,可以在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的標准內確定其利率標准。
(3)在有息借貸中,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貸。 如果超過4倍(按現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點多)也沒關系,最多有糾紛時,法院不保護超出部分,但沒有糾紛時,就可以獲得更高收益。說明這條規定不具備懲罰性。
(4)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這條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具備一定的懲罰性,如果違反了該規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為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那麼,你當初約定的倍數,本來可以主張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當事人因借貸外幣、台幣等發生糾紛的,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幣償還的,可以准許。借款人確無同類貨幣的,可以參照償還時的外匯牌價摺合人民幣償還。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參照中國銀行的外幣儲蓄利率計息。
Ⅲ 銀行扣除利息稅不給你稅務發票是否有法律依據
收稅是不給發票的,只有你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時候才要有發票。扣利息稅,會在你帳戶的交易明細當中體現。
Ⅳ 金融企業利息收入是否一定要開具發票
回答:yanxiufeng33.
新手
11月24日 13:34 到當地地方稅務局代開其他類發票,記得要繳納營業稅,並在做帳務處理時記入其他業務收入計算交納所得稅
Ⅳ 銀行收取貸款利息憑什麼不開發票
可以開,但是對銀行來說比較麻煩,銀行不願意搞。
其實不必較「發票」兩個字的真,稅法里說的是「有效憑據」,並不是「只能用發票」,企業和銀行簽的貸款合同、利息的支付憑證、銀行出具的利息單據等等,都是「有效憑據」,完全可以用這些來進行稅前扣除。
Ⅵ 支付利息對方不開具發票,稅務怎麼處理
借款單位除所得稅外無其他影響,所得稅稅前利息不能抵扣,如果手續齊全,按照相關規定向關聯方借款在不超過注冊資本的50%,且利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部分可以稅前扣除,除此也應做納稅調整。 對於發放借款的單位,無論是否開具發票均應繳納營業稅和所得稅。
Ⅶ 金融業一般納稅人 利息收入可否不開發票
正規做法:無論你是否為一般納稅人,你方銷售貨物取得的收入無論是否開具正式發票都應申報納稅,未開具發票的可在申報表未開票收入列填報繳納。逃稅做法:既然對方單位不要求你開具發票,而且你的進項稅額不夠抵扣這些收入,你也不想繳納稅款你可以如下方法處理:第一種情況:本次收入以現金形式完成,那麼你可以不做帳務處理,當然你的庫存商品在賬面上會虛增。如果數額較大這樣就不妥當,你可以按下面的方式做。第二種情況:本次收入為銀行存款形式完成。鑒於稅務部門有在檢查過程中可以輕易得到你方銀行對賬單,以查詢到銀行賬戶資金的往來,這樣你的收入不做帳務處理的逃稅行為就暴露了出來。你方可以做如下處理: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某單位或個人。以某個過渡科目掩蓋收入,具體操作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會計科目的變更。這樣的弊端就是你的應付款項或者應收款項虛增甚至長期掛賬,要想其他辦法沖減。最後總結句:既然是逃稅,就不可能一點漏洞沒有,至於漏洞的大小,後果的嚴重性與直接利益孰大,你自己斟酌吧。
Ⅷ 銀行的利息收入為什麼不開具發票
開 么?
Ⅸ 銀行貸款利息銀行不給開增值稅發票有什麼風險
銀行貸款利息,銀行不給開增值稅發 票,有什麼風險
很多財稅專家撰文指出,發票不是企業稅前扣除的唯一憑證,舉例時都會列舉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可以工資結算單、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個人所得稅扣繳情況等為憑;企業支付的法院判決的賠款,可以人民法院判決書、付款單據等為憑;企業支付的銀行貸款利息,可以銀行出具的銀行利息結算單據等為憑。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規定,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的試點納稅人可以從銷售額中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本金、支付的借款利息等。其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四款第七項規定:「試點納稅人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並列舉了「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等六項有效憑證。
長期以來,由於銀行收取貸款利息從不開具發票,致使企業誤以為銀行開不出發票,不向銀行索要發票;即使索要發票,銀行也以種種理由推脫,企業很難取得。當稅務機關按照政策規定要求企業提供發票時,反倒被認為是故意刁難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銀行是營業稅納稅人(「營改增」後是增值稅納稅人),其取得的貸款利息須繳納營業稅(增值稅),是可以開具發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但由於銀行的強勢,借款企業當然不敢拒收銀行的利息結算單據。
若稅務機關不要求必須憑發票稅前扣除,是有道理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但稅法並沒有規定「合法有效憑據」必須是發票。企業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支付利息的憑據、銀行出具的利息結算單據都屬於「合法有效憑據」,可以據此稅前扣除。
若稅務機關要求必須憑發票稅前扣除,也是有道理的。筆者非常認同7月1日《中國稅務報》B3版《成本稅前扣除:要真實、合理,更要合法》(以下簡稱《成》文)一文的觀點:「在企業應當取得發票而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情況下,發票應該是此時唯一的稅前扣除憑證。」銀行可以開具發票,企業也能夠從銀行取得發票,那麼「發票應該是此時唯一的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支付銀行貸款利息應當取得發票,但把企業夾在中間是不恰當的,稅務機關應對銀行加強監管,規范銀行開具發票。
Ⅹ 向信託公司支付利息未取得發票能否稅前扣除
問:我公司支付給信託公司的利息支出只收到對方的利息清單無發票,對方認為自己只是利息的代收代付方無須開具利息發票,同時支付的利息利率遠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我公司支付給信託公司的利息支出是否一定要取得發票才能稅前扣除?高於銀行同期利率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信託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SPAN>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參考《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加強對商業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2000]62號)規定,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營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含證券公司),在取得利息收入、結算收入、經營證券收入及其他應征營業稅的收入時,應統一開具地方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金融機構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下列在境內依法定程序設立、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 (四)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融資公司、融資中心、金融期貨公司、信用擔保公司、典當行、信用卡公司。 依據上述規定,信託投資公司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應按「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並開具發票。企業向金融企業(信託投資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據實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