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業務范圍
非銀行金融機構抄 (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以發行股票和債券、接受信用委託、提供保險等形式籌集資金,並將所籌資金運用於長期性投資的金融機構。而銀行是依法成立的經營貨幣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
非銀行金融機構(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除商業銀行和專業銀行以外的所有金融機構。主要包括信託、證券、保險、融資租賃等機構以及財務公司等。其與銀行的主要區別有:
(1)資金來源不同。商業銀行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資金來源,而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依靠發行股票、債券等其他方式籌措資金。
(2)資金運用不同。商業銀行的資金運用以發放貸款為主,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金運用主要是以從事非貸款的某一項金融業務為主,如保險、信託、證券、租賃等金融業務。
(3)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具有信用創造功能。商業銀行具有「信用創造」功能,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由於不從事存款的劃轉即轉賬結算業務,因而不具備信用創造功能。
非銀行金融機構與銀行的區別在於信用業務形式不同,其業務活動范圍的劃分取決於國家金融法規的規定。這類機構放貸靈活、手續便捷,符合中小企業資金快速融資的要求。
B. 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種類及其主要業務
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種類及其主要業務有:
一、證券公司。投行業務。
二、保險公司。保險業務。
三、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處置。
四、財務公司。相當企業集團內部的准銀行。
C. 非銀行金融機構有哪些
常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一共有以下幾種類別:
1、公募基金:向公眾募集資金的基金管理公司。
2、私募基金:以非公開的募集方式進行集資的基金管理公司。
3、信託投資機構;專項辦理金融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
4、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主要有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機構等。
5、保險機構:主要有保險公司、國家保險局等。
6、融資租賃:主要由商業銀行投資和管理的租賃公司。
7、財務公司:也叫金融公司,主要業務是為了吸收存款。
金融機構(Financial?Institution)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務業(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與此相應。金融中介機構也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時亦指有關放貸的機構,發放貸款給客戶在財務上進行周轉的公司,而且他們的利息相對也較銀行為高,但較方便客戶借貸,因為不需繁復的文件進行證明。
按照不同的標准,金融機構可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中國的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村鎮銀行。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投資銀行)、財務公司、第三方理財公司等。
第四類,在中國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
2、按照金融機構的管理地位,可劃分為金融監管機構與接受監管的金融企業。例如,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是代表國家行使金融監管權力的機構,其他的所有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都必須接受其監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夠接受公眾存款,可劃分為存款性金融機構與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存款性金融機構主要通過存款形式向公眾舉債而獲得其資金來源,如商業銀行、儲蓄貸款協會、合作儲蓄銀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則不得吸收公眾的儲蓄存款,如保險公司、信託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以及各類證券公司、財務公司等。
4、按照是否擔負國家政策性融資任務,可劃分為政策性金融機構和非政策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金融機構是指由政府投資創辦、按照政府意圖與計劃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非政策性金融機構則不承擔國家的政策性融資任務。
5、按照是否屬於銀行系統,可劃分為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按照出資的國別屬性,又可劃分為內資金融機構、外資金融機構和合資金融機構;按照所屬的國家,還可劃分為本國金融機構、外國金融機構和國際金融機構。
D. 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有哪些
不能一概而論啊,比如農村信用社雖然是非銀行金融機構,但其業務范圍與商業銀行差異無幾,且只要金融許可證上由銀監部門核準的業務都可辦理,目前對此並無法規方面的界定。
E. 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哪些業務與銀行的主要業務競爭最大
1、投資銀行業務。主要包括投資銀行 投資銀行( investment banking,corporate finance)是主要從事證券發行、承銷、交易、企業重組、兼並與收購、投資分析、風險投資、項目融資等業務。
我國的投資銀行業務是從滿足證券發行與交易的需要不斷發展起來的。從我國的實踐看,投資銀行業務最初是由商業銀行來完成的,商業銀行不僅是金融工具的主要發行者,也是掌管金融資產量最大的金融機構。八十年代中後期,隨著我國開放證券流通市場,原有商業銀行的證券業務逐漸被分離出來,各地區先後成立了一大批證券公司,形成了以證券公司為主的證券市場中介機構體系。在隨後的十餘年裡,券商逐漸成為我國投資銀行業務的主體。但是,除了專業的證券公司以外,還有一大批業務范圍較為寬泛的信託投資公司、金融投資公司、產權交易與經紀機構、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咨詢公司等在從事投資銀行的其他業務。
2、信託。在中國,信託業務因為其靈活性而具有極大彈性和普遍性,在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的環境下,信託公司是唯一能夠綜合利用金融市場、連通產業和金融市場的機構,從基礎設施、大型工程建設投融資到企業的兼並重組、改制顧問到租賃、擔保,信託公司能夠供全程式的金融服務。幾乎涵蓋了儲蓄、證券經紀、保險以外的其他金融、投行業務。
F. 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區別
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商業作用和信用業務形式上有所區別。
1、商業作用不同
銀行是依法成立的經營貨幣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是商品貨幣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而非銀行金融機構 以發行股票和債券、接受信用委託、提供保險等形式籌集資金,並將所籌資金運用於長期性投資的金融機構。
2、包括的機構類型不同
銀行包括中央銀行,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世界銀行,它們的職責各不相同。
而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託、證券、保險、融資租賃等機構以及財務公司等,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公募基金,養老基金,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小額信貸公司等。
非銀行金融機構在社會資金流動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是從最終借款人那裡買進初級證券,並為最終貸款人持有資產而發行間接債券。通過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這種中介活動,可以降低投資的單位成本;可以通過多樣化降低投資風險,調整期限結構以最大限度地縮小流動性危機的可能性;
可以正常地預測償付要求的情況,即使流動性比較小的資產結構也可以應付自如。非銀行金融機構吸引無數債權人債務人從事大規模借貸活動 ,可以用優惠貸款條件的形式分到債務人身上,可以用利息支付和其他利息形式分到債權人身上。
G. 非銀行性金融機構有哪些
非銀行金融機構是除商業銀行和專業銀行以外的所有金融機構。主要包括信託、證券、保險、融資租賃等機構以及財務公司等。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公募基金,養老基金,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小額信貸公司等。
非銀行金融機構指經人民銀行批准成立的,通常包括典當行、擔保公司、小額信貸公司等。這類機構放貸靈活、手續便捷,符合中小企業資金快速融資的要求。
(7)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業務擴展閱讀:
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為規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事項、條件、適用操作流程和期限,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務院的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經銀監會批准設立的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等機構。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許可。
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事項須經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非銀行金融機構
H. 非銀行金融機構有哪些
非銀行金融機構有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典當行、擔保公司、證券、保險、小額信貸公司回等。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I. 什麼是六類非銀行金融機構
六類分別是: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非銀行金融機構 (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是以發行股票和債券、接受信用委託、提供保險等形式籌集資金,並將所籌資金運用於長期性投資的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與銀行的區別在於信用業務形式不同,其業務活動范圍的劃分取決於國家金融法規的規定。
非銀行金融機構在社會資金流動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是:從最終借款人那裡買進初級證券,並為最終貸款人持有資產而發行間接債券。
通過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這種中介活動,可以降低投資的單位成本;可以通過多樣化降低投資風險,調整期限結構以最大限度地縮小流動性危機的可能性;可以正常地預測償付要求的情況,即使流動性比較小的資產結構也可以應付自如。
(9)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業務擴展閱讀:
非銀行金融機構整改建議:
完善非銀行金融機構發展的制度安排,規範金融市場秩序。盡管我國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發展已有近30年的歷史,但很長時間內缺乏一個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安排,信託公司出現風險控制弱化、資本金不足、違規經營及虧損嚴重等問題;財務公司出現行政干預過多、貸款集中度過高等問題。
這些都導致非銀行金融機構發展緩慢甚至出現停滯不前的局面。因而,要發展非銀行金融機構,政府必須進一步完善相應的制度安排,推動金融機構創新,促進非銀行金融機構健康有序發展。當前,可以考慮大力發展小額貸款公司,改造某些准金融機構為信貸機構,加快步伐構築中小企業融資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