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國有哪些企業是跨國並購的,能否詳細說明
[導讀]跨國並購指向的產品價值鏈部門逐漸高端化。近年,我國企業跨國並購不斷朝向微笑曲線的兩端延伸。 在全球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下,許多國家形成了對外來資本的深度需求,各國政府對外來資金放鬆了限制,降低了門檻,跨國並購作為我國企業的對外投資的主要方式之一,在這一大背景下有著重要意義。本文在分析我國跨國並購現狀的基礎上提出問題,並對我國企業的跨國戰略作初步研究。 一、我國企業企業跨國並購的現狀 2000年前,我國企業跨國並購只見於零散個案。那時,在這一歷史階段,我國僅有少數企業開展跨國並購操作。其中,1993年首鋼收購秘魯鐵礦公司、1999年TCL公司收購港資公司並切人越南市場,是其中典型案例。不過,即使是這些僅有少見的跨國並購,已經在企業發展和國際戰略中初步顯露出重要作用。進入2l世紀前後,我國企業跨國並購的個案數量和並購總額都迅速上升。根據商務部Thomson Financial公布的資料顯示,中國企業海外並購總額,從2003年的23.43億美元增長2007年的到186.69億美元,海外並購的年增長率高達80%左右。2008年,中國跨國並購總金額達129.58億美元,比2007年下降了30.6%。從並購覆蓋面看,發達國家的跨國並購主要由歐洲和美國組成,2003-2008年中國企業海外並購已在亞洲、歐洲、北美洲、大洋洲的172個國家和地區擁有投資,全球覆蓋率達71%。其中中國企業的海外並購的目標主要集中在亞洲地區,如中國汽車企業、電器企業並購日本、韓國企業,亞洲地區的並購貿易額,從2004年3243億美元增加到2008年的4648億美元,佔中國海外並購總額的45% 。美國金融危機,給中國企業海外並購帶來了更大的發展空間。 二、我國企業跨國並購的特點 1.跨國並購指向的產品價值鏈部門逐漸高端化。近年,我國企業跨國並購不斷朝向微笑曲線的兩端延伸。(1)銷售網路。收購外方既定企業的銷售網路。中國浙江萬向集團曾經以代工方式,藉助美國舍勒公司的銷售渠道進入北美市場;1998年,當舍勒出現嚴重虧損時,萬向的美國銷售額已經達到3000萬美元。兩年之後,萬向與美國LSB公司合作,以42萬美元的價格買下舍勒。由於舍勒以前為萬向提供的主要是銷售通路,因此,從直接效果來看,對萬向而言,並購舍勒的關鍵意義就是舍勒的市場網路。當然,並購的舍勒資產還包括品牌、技術專利以及專用設備。完成此次收購之後,萬向集團已經在美、英、澳、加等8個國家設立、並購、參股企業20多家,初步形成了一個跨國公司的構架。(2)技術專利與研發機構。我國企業收購境外技術專利和研發機構。惠州僑興集團於2OO1年斥資3000萬美元收購飛利浦手機在法國的研發中心。為隨後的國際化發展奠定了基礎。類似地,近年海外收購重點指向對方的技術體系的中國企業還包括:京東方、杭州華立、上汽集團、上工集團,等等。(3)品牌投資與重組。近年中國企業境外品牌投資,還包括品牌收購。如2002年初,上海電氣集團與美國晨興集團聯合收購日本秋山印刷機械株式會社(簡稱為"日本秋山"),並由此在獲得"秋山"品牌所有權;至於在2005年交易的聯想並購IBM個人電腦業務部門,雙方還就並購後的品牌重組簽有專項協議,即聯想集團能夠在並購後有權使用IBM品牌5年,並可永久擁有原來屬於IBM的筆記本電腦品牌Thinkpad。 2.實施並購的主體仍集中在國有企業。目前,我國實行跨國並購的主體仍集中在一些大型國有企業集團中,如中信集團 、首鋼集團 、中化總公司、中建總公司、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他們已經成為我國企業跨並購的現行軍。他們為我國企業集團跨並購的發展積累了寶貴的經驗.並樹立了很好的典範。 同時這些企業與政府往往也有較密切的關系,使它們能在跨國並購中具有比較優勢。 3.民營企業對資源型的跨國並購不斷取得進展。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我國資源稀缺矛盾日益突出和我國民營企業資金實力上升與對外交往增多,我國民營企業的對資源型的跨國並購不對斷取得進展。2006年,無錫通達集團公司正式收購南非盛堡礦業有線公司51%的股權,項目總投資291.12萬美元,中方投資150萬美元;2007年,我國民營鋼鐵企業江蘇沙鋼集團收購英國斯坦科(Stemcor)控股公司旗下的澳大利亞薩維齊河鐵礦90%的股份,總投資為1.08億美元;2008年,河北邢台德龍鋼鐵公司透露,該公司將收澳大利亞(Cape Lambert)鐵礦石公司70%的股權。2009年,吉利汽車收購美國福特汽車公司旗下的"沃爾瑪"品牌項目,雖然沒有最後簽約,但已受到全球關注。 4.並購的產業由發展中國家轉移到發達國家。自進入上世紀90年代,海外並購逐步成為中國企業對外投資的主要方式。中國企業海外並購的發展經歷了兩個階段:在l992年到2000出現的第一個投資高峰中,這階段主要以窗口公司為主,行業則集中在一些能夠在當地受到歡迎的產品, 如機電產品、紡織產。因此投資分布的區域也主要集中在與中國有貿易往來的東南亞和非洲國家。總的來講,此時的跨國並購主要是嘗試性的, 此並購的規模並不大。以2001年進入WTO 為分界線, 中國企業對外投資開始了第二高峰,在第二高峰中.中國企業開始將並購目光延伸到美國、澳人利亞、歐洲等發達國家和地區,而且也不再局限於地小企業。2003-2008年中國企業在亞洲、歐洲、北美洲、大洋洲並購的比例分別為:45%、23% 、3O% 和4%。雖然亞洲的比例最大,但歐洲、北美洲、大洋洲並購的比例在上升。這一方而說明受美國金融危機的影響,歐美發達國家的不少企業陷入困境給中國企業海外並購提供了機會,另一方面也說明隨著中國企業實力的增強,謀求國際市場、發展自身的意識有了很大的提高。 三、我國企業跨國並購面臨的問題 1.對我國企業的對外直接投資的政策、法律法規仍有待完善。我國企業是對外直接投資的主體,而政府還沒有很好的轉變角色,政府對外投資的微觀管理方式還是以"繁雜的審批程序可以減低投資風險"的思維,還沒有讓投資主體自我管理,還存在審批程序繁瑣,審批內容多,審批效率低等問題。除此之外,我國還未出台一部系統的,即符合國際規范又符合中國國情的《海外投資法》,還沒有形成完善的對外投資的法律體系。盡管商務部為促進和規范中國企業的對外直接投資出台了《境外投資管理方法》,該方法很大程度上明確並簡化了審批程序、原則上強化了政府的管理和服務功能,並規范了境外投資過程中的某些具體行為。但設計面還較有限,關於投資目標、投資主體、投資形式、資金融通、企業管理等方面尚待進一步作出研究。這就難以為我國企業跨國並購提供規范和保障。這表明政府"走出去"的政策激勵力度不夠、法律法規仍有待完善。 2.我國企業跨國並購的拓展范圍不夠。目前我國企業的跨國並購仍然主要集中在資源採掘、工業製造業領域,高度集中於低附加值、低技術含量的勞動力密集型項目(資源開發及初級加工製造業),以品牌、技術專利導向的技術尋求型的拓展范圍不夠。以品牌、技術專利等作為出資形式的跨國並購只發生在少數個別企業上面。這就表明我國以品牌、技術專利等作為出資形式的對外投資不足,與資源尋求型、市場尋求型的跨國並購相比,技術尋求型跨國並購在我國"走出去"戰略中占據的地位不夠突出。 3.我國企業跨國並購經營成功率較低。2000年前,我國企業跨國並購只見於零散個案。進入2l世紀前後,跨國並購異軍突起,我國企業跨國並購的個案數量和並購總額都迅速上升。新一輪的企業並購和重組浪潮進一步推動了我國產業的結構調整與升級。然而並購後成功率較低,一般認為只有3.5%左右。其主要原因,一是收購容易,經營難,我國企業缺乏跨國經營的經驗和國際化經營人才,要駕馭好被並購的公司並不容易。二是中國企業收購的基本上都是一些破產公司,收購本身所花的錢並不多,但要使這些公司正常運轉則需要投入數倍於收購價格的資金。三是企業文化的融合是並購之後的一大難題。 4.對我國跨國並購所配套的金融服務擴展不夠。按照中央部署,面向"走出去"和對外援助相關業務,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進出口銀行開展了法人貸款,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被指定為海外投資政策性保險的承保部門。最近幾年,著眼於金融業國際化,客觀上也有利於配合非金融企業"走出去"。但即使是這樣,目前只有面對對外投資的法人貸款初步形成規模。我國還沒有專門的股權基金、股權貸款等金融品種和金融機制直接用於支持對外投資,境內股權融資對企業"走出去"的支持管道也顯得非常有限。至於企業對外投資中需要的信用擔保、貨款保險等,目前只有少數得到金融主管層授權的金融機構能夠提供,並且在服務費率、效率等方面,和企業的要求有一定距離 四、我國企業跨國並購的對策建議 (一)政府方面應該努力營建促進我國企業跨國並購的政策 1.盡快改變我國企業跨國並購無法可依的局面。首先,要適應我國企業跨國並購的需要,不斷出台新的投資促進政策,並制定相應的促進法律法規。其次,要對我國國際證券投資的管理法規進行全面清理,並按照有利於促進企業跨國並購的要求,重新修訂形成新的國際證券投資法律法規體系。還有,面向所有經貿合作夥伴,繼續加強投資保護協定和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合作;除此之外,還要著眼於為我國企業開展跨國並購提供寬松的市場准入機會。 2.應運用激勵措施給予政策支持。政府部門應當從現行的以嚴格的項目審批為主要手段的管理方式逐步過渡到以日常的監管為主的管理方法。應讓投資主體自我管理,簡化審批程序、減少過度或不透明的審批和報告。在我國企業進行並購的過程政府部門應定位在投資監管、投資促進和投資服務。在財政政策支持方面,應設立海外投資發展基金、中小企業海外產業投資基金、對國家利益有重大意義的產業投資基金等,建立與完善中國的基金支持體現,發揮投資融資平台的作用。在稅收方面,對"走出去"進行跨國並購的企業給予一定程度的減免稅政策,尤其是能帶動出口、開發自然資源和引進技術的項目更應輔以稅收優惠政策。 3.完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海外投保險針對的是東道國的政策風險,而不是一般商業風險。目前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作為政策性保險公司為我國企業跨國並購提供政治保障,但從其目前提供的服務來看,主要還是側重於與出口業務有關的保險,對海外投資政治風險業務仍相當有限。中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缺位加重了海外企業應對風險的成本。我國應加大政策性風險基金投入,以便我國出口保險公司能夠擴大承保范圍和保險金額。 (二)實施跨國並購的企業應進一步加強跨國經營與管理的建設 1.實施跨國並購企業應設立全球研發中心。我國企業跨國並購的主要動機之一是獲得先進的技術,但中國企業最需要的核心技術不可能通過並購而自動獲得。歐盟國家對核心技術設置了技術壁壘。如法律和規定設定即使企業所有權的發生改變,其核心技術也仍然禁止向中國輸出。這就是說要消化和應用這些技術需要一個磨合與轉化的過程。我國的企業不能只依靠並購來獲的技術,還應設立自己的全球研發中心。如華為設立歐洲地區總部→全球研發中心、聯想集團總部移師紐約和惠威集團兩次移師集團海外總部都說明了設立全球研發中心的重要性。 2.跨國並購企業應與國際的價值鏈接軌。最大的危機也許是最佳的契機。對於中國企業來說,通過兼並收購,進入全球行業的產業鏈,通過投資控股,可加快中國的產業與國際產業的價值鏈接軌。如我國機床企業就是抓住了通過並購實現與歐美的國際產業的價值鏈接軌。大連機床集團以近千萬歐元的代價完成了對德國茲默曼有限公司70%股權的收購。沈陽機床股份公司重新啟動破產的德國希斯。這些成功案例表明了我國的企業在並購時應抓住被並購企業的價值鏈高端,通過並購有助於我國企業與國際的價值鏈接軌,同時除了能獲得技術外,還能獲得現成的研發團隊、營銷渠道和國際知名品牌等相關資源。 3.實施跨國並購的企業應以品牌作為開拓和佔領國際市場的重要載體。除了技術上的需求以外,知名品牌應作為開拓和佔領國際市場的重要載體。我們不能僅僅滿足於做"世界工廠",隨著經濟的發展,品牌應成為我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開拓外需市場的重要載體。品牌的建立可以使我國從傳統的初級產品形成有設計、有質量的品牌產品。通過跨國並購,可以為我國企業隨後的國際化發展奠定基礎,我國企業就可以初步形成一個跨國公司的構架。當企業作為我國直接投資的實施者日益壯大後將有助於發展我國的對外直接投資和擴展我國的外需市場。
B. 中國銀行業在海外實施並購戰略有何意義
開拓海外市場,走出國門、發展壯大。
C. 金融機構有哪些
金融機構是專門從事金融活動的組織,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等。
1、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Central Bank)國家中居主導地位的金融中心機構,是國家干預和調控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工具。負責制定並執行國家貨幣信用政策,獨具貨幣發行權,實行金融監管。
中國的中央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
2、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縮寫為CB,是銀行的一種類型,職責是通過存款、貸款、匯兌、儲蓄等業務,承擔信用中介的金融機構。
主要的業務范圍是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以及辦理票據貼現等。一般的商業銀行沒有貨幣的發行權,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主要集中在經營存款和貸款業務。
3、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創立,以貫徹政府的經濟政策為目標,在特定領域開展金融業務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專業性金融機構。
實行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相分離,組建政策性銀行,承擔嚴格界定的政策性業務,同時實現專業銀行商業化,發展商業銀行,大力發展商業金融服務以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4、信用合作社
農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稱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簡稱農村信用社、農信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5、信託投資公司
信託投資公司是一種以受託人的身份,代人理財的金融機構。它與銀行信貸、保險並稱為現代金融業的三大支柱。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主要業務:經營資金和財產委託、代理資產保管、金融租賃、經濟咨詢、證券發行以及投資等。
D. 公司的境外並購不可以採取內擔外貸嗎
在我國,對外擔保是或有外債管理中的重要一環。國際經驗和金融危機的教訓表明,對外或有負債在一定條件下會轉化為實際外債,可能造成資金大量流出,進而引發債務和金融危機。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形成了一套外債管理體系:發改委匯總規劃並負責中長期外債審批;財政部負責主權外債借入、轉貸和償還;人民銀行負責金融市場包括本外幣管理;外管局(作為央行組成部門)具體負責外債登記及債務信息發布,並負責短期外債、金融機構外債及或有負債的審批或登記。
一、對外擔保定義的沿革
我國的《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定義了對外擔保的原始模式:對外擔保是境內擔保人以出具對外保證,或按照擔保法規定對外抵押、動產對外質押或權利對外質押等方式,向境外機構或者境內外資金融機構承諾。當債務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償付債務時,由擔保人履行償付義務。簡言之,即境內擔保人向境外機構或者境內外資金融機構等債權人擔保,債務人是否為境內法人在所不問。
隨即公布的《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將對外擔保做了擴大解釋:根據該實施細則第47條,境內擔保人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的擔保;境內擔保人為境外機構向境內金融機構離岸中心融資所提供的擔保;經境內金融機構離岸中心作為擔保人提供的離岸項下對外擔保等情況均應納入對外擔保的范疇。
2004年起,《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又對涉境內外資金融機構的對外擔保問題做出了修改:境內外資金融機構作為擔保人的,仍為對外擔保;但境內擔保人對境內債務人向境內外資擔保的,不再視為對外擔保。
2010年《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問題的通知》(以下稱39號文)再次重申,對外擔保指境內機構以保證、抵押或者質押等形式向境外機構擔保境內外債務人債務履行。境內機構對外提供擔保,如被擔保人為境外機構、而擔保受益人為境內機構,視同對外擔保管理。
二、跨境融資擔保的實務形式
根據前文分析,在將外管局批準的境內金融機構離岸中心視為境外機構的前提下,考慮到三個主體(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均有境內、境外兩種可能的身份,貸款幣種有外匯和人民幣兩種可能,現將涉及對外擔保(以下論述均為融資性對外擔保)的可能情形明確如下:
1.境外銀行向境內債務人提供外匯融資,境內機構作為擔保人(原始模式)。
這是境內企業利用對外擔保舉借外債的最基本結構。
值得注意的是,境內擔保人為自身對外債務或其他對外付款義務提供擔保的,不受對外擔保相關資格條件的限制,不需要納入指標管理或向外匯局申請逐筆核准,但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對外擔保定期備案或逐筆登記。若發生對外擔保履約,境內非銀行擔保人應向外匯局申請逐筆核准。
2.境外銀行向境外債務人提供外匯融資,境內機構作為擔保人(內保外貸)。
該結構是境外投資的常見方式,實務中稱為「內保外貸」。原始模式最大的缺點是境內經營性工商企業在向外管進行或有外債申請和登記時存在諸多限制。為了克服這個缺點,內保外貸應運而生:境內工商企業(通常為境外借款人的母公司)向境內銀行(境內擔保銀行)提出申請並提供反擔保,由境內銀行為境外借款人提供融資擔保,由境外借款人向境外銀行融資。
內保外貸形式上其與原始模式類似,不過境內擔保人由境內實際用款的非金融機構變更為境內擔保銀行。該模式有兩大優點:
首先,藉助境內母公司實力支持境外子公司進行外匯借款,將境內企業的外匯監管轉化為境內擔保銀行的外匯監管。換言之,內保外貸屬於境內擔保銀行的對外擔保,外管局對境內銀行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實行余額管理,依據本外幣合並的實收資本、營運資金、外匯凈資產規模、上年度對外擔保履約和對外擔保合規情況、執行外匯管理規定考核情況、當年度業務發展計劃、當年度國家國際收支狀況和政策調控需要等指標按年度為銀行核定余額指標 [1]。在外匯局核定的指標內,銀行可自行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無須逐筆向外匯局申請核准。
其次,外管局放鬆了對境內反擔保的監管。根據39號文第十八條,境內銀行按對外擔保規定為境外債務人提供對外擔保時,其他境內機構向提供對外擔保的境內銀行提供反擔保,不按對外擔保進行管理,但需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即境內銀行內保外貸時,要求境內機構(一般是境外借款人的關聯公司)為境內銀行提供反擔保,該境內反擔保不視為對外擔保。
在海外並購為背景的內保外貸業務中,國內銀行是境內擔保人,向境外融資銀行出具融資保函,由境外銀行向境內企業的境外全資SPV貸款。值得注意的合規風險是,根據外管規定境內銀行提供的融資性對外擔保項下的主債務資金不得以借貸、直投或證券投資等形式調入境內使用。境內擔保銀行在開立融資性保函時應當詳細審核境外融資協議的支付路經、資金使用用途等條款是否符合外管規定。一方面我行出具融資保函後並不能真正控制境外資金流向,審查用途是我行向境內外管交待的重要證據;二是境外銀行一般注重合同信譽,改變資金用途或路徑對境外融資銀行風險很大,一般不會得到允許。
3.境內銀行向境內債務人提供外匯融資或人民幣融資,境外機構作為擔保人。(外保內貸)
此情況在實務中被稱為外保內貸,即境外銀行出具融資性擔保給境內銀行,境內銀行為境內企業提供貸款;同時,境內借款人可能需要向境外擔保人提供反擔保。外保內貸包含著境內銀行的或有負債外匯監管和境內債務人反擔保項下的對外擔保外匯監管。
外保內貸有諸多優勢:境內貸款可能為境內外匯貸款,也可能為境內人民幣貸款;可以藉助境外公司的實力支持境內公司的發展;境外公司的外匯資金在不調入境內並享有境外高收益的情況下,作為境內貸款的反擔保條件;境外反擔保資金無須匯入國內,免除資金退出時的外匯管制。
從境內借款人角度看,外保內貸也是有限制條件的,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境內中資企業向境內金融機構借用貸款不得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的擔保。該業務目前主要限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銀行需要審核外資企業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短期外債余額以及境外機構擔保履約額之和是否超過其「投注差」;一旦超過投注差,超出部分沒法結匯。
從境內借款人提供反擔保的角度看,根據39號文第十八條,境內機構向境外擔保人提供的反擔保的,按對外擔保進行管理。也就是說,如果擔保標的是境內資產,或未來涉及購匯承擔反擔保責任,或未來涉及外匯匯出境外承擔反擔保責任,境內借款人應當注意履行相關對外擔保義務。
從境內銀行角度看,應當注意或有負債的外管登記制度。原匯發 [2005]26號文已經被匯發 [2005]74號所取代,即境內貸款項下接受境外擔保由債務人逐筆事前登記改為債權人定期登記;並且境內貸款項下境外擔保由按簽約額改為按履約額納入外債管理。既可以看出我國外管資本項目監管的逐漸寬松,也應關注新加給債權人銀行的登記義務。
4. 境內銀行向境外債務人提供外匯融資,境內機構作為擔保人(擴展模式-外匯貸款)。
此種對外擔保類型來自於實施細則第47條的擴展解釋。此類型對外擔保同內保外貸一樣,也是境外投資貸款的常見形式。如境內母公司在境外成立子公司或SPV公司,以後者作為借款人向國內銀行申請外匯貸款,境內母公司向國內銀行提供擔保。
實施細則將被擔保人身份嚴格限定在境內機構和境外投資企業 [2],境內母公司只能為其境外投資企業中的中方投資比例部分對外債務提供擔保 [3]。隨著39號文的出台,被擔保人的資格條件得以放寬:(1) 境內非金融機構提供對外擔保時,被擔保人從境內企業的境內外一級子公司擴大為擔保人按照規定程序在境內外設立、持股或間接持股的企業。(2) 取消了當被擔保人為境外合資企業時,只能按出資比例提供擔保的相關要求。(3) 放寬被擔保人財務指標,虧損企業或無經營記錄企業也可作為被擔保人。擔保行為本身就是市場判斷,為虧損企業進行擔保時企業應當承擔注意義務,而非外管不分具體情況一概禁止;為特定項目設立的SPV一般情況均無財務經營記錄,禁止無財務記錄的SPV作為被擔保人為跨國項目融資帶來諸多困難。
5. 境內銀行向境外債務人提供人民幣貸款,境內機構作為擔保人(擴展模式-人民幣貸款)。
此類型與前述外匯貸款擴展模式的微小區別是貸款以人民幣計價且人民幣在中國境內流動。由於人民幣在境外無法流通,此類型貸款基本以境內銀行的人民幣計價的出口買方信貸形式進行,境內企業可能需要為境外借款人提供擔保。人民幣資金並不出境,而是按照合同約定由境內銀行直接支付給借款人所購產品或服務的中國賣方。
該種情形下,擔保人為境外借款人向境內債權人提供的擔保是否屬於《實施細則》47條規定的對外擔保值得討論。2002年,外管局資本項目司通過匯便函 [2002]4號的形式已經確認:對外優惠貸款以人民幣計值,境內機構為境外債務人提供的擔保亦以人民幣計值,擔保履約時不形成對外債務,也不形成對境內機構的外幣債務,因此此類擔保無需經外匯局審批,也無需辦理對外擔保登記手續。針對非優惠性的出口信貸,該便函雖然並為直接確認,但如果貸款幣種為人民幣,應當同樣符合該便函的精神,進而不需對外擔保的一系列程序。建議境內銀行憑借該便函向有管轄權的外管機構咨詢、解釋,以獲得確認。
6. 境內銀行向境外債務人提供外匯融資,境外機構作為擔保人。
一般來講,此種業務類型屬於境內銀行參與的純粹國際融資游戲,應屬於境內金融機構對境外債務人的自營外匯貸款,相關擔保應在擔保關系所在國完善公示、登記手續,而不屬於我國外管局監管的境內對外擔保。但如果將經外管批準的境內銀行的離岸中心視為境外機構,則該離岸中心為境外債務人向境內銀行提供的擔保屬於《實施細則》47條第4款規定的對外擔保。
另一方面,根據39號文第十八條,境內機構(一般為境外借款人的國內關聯公司)向境外擔保人(一般為境外金融機構)提供的反擔保的,按對外擔保進行管理。
三、對外擔保的監管及違規後果
1. 我國根據擔保人不同身份實行不同的對外擔保監管方式。
針對境內銀行擔保人,外管局實行報批余額、余額管理、不再履約核準的制度。針對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工商企業,外管局對被擔保人條件設定了嚴格限制,實行履約核准制度,並在余額問題上區別對待。
外管局規定了針對「特定」境內企業的額度管理制度,在余額指標內,企業可自行提供一般的對外擔保,無須逐筆向外管局申請核准。39號文對「特定的」標準定義為對外擔保業務筆數較多、內部管理規范的企業。擔保人為企業的,凈資產與總資產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15%,外匯局為企業核定的余額指標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長遠看,該規定會對銀行的內保外貸業務造成一定影響。目前尚未細化外管的核定標准、外管核定的態度未知,暫不會產生動搖內保外貸的優勢地位。
無法獲得「特定」企業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工商企業,需要逐筆申請核准、逐筆登記對外擔保。
2. 違規後果
對外擔保未獲批准、未按時登記、重大事項變更未及時更新登記等事件將主要導致三種法律後果。
1) 合同無效
《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擔保人未經批准擅自出具對外擔保,其對外出具擔保合同無效。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6條明確規定了5種情況下一概認定對外擔保合同無效:(一)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三)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四)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 外匯行政責任
根據《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和匯發 [2005]61號文,擔保人違規出具對外擔保的,將面臨警告、通報批評、暫停或者撤銷擔保人對外擔保業務的行政處罰。
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的,外管局將進行余額管理下業務合規檢查,銀行違規的將按外匯條例進行處罰。企業是對外擔保人的融資業務,即使融資銀行並非直接被處罰人,仍然難辭其咎。
3) 履約障礙
39號文取消了銀行對外擔保履約核准,該核准一直以來是懲罰不進行對外擔保審批和登記利器之一。境內銀行無論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還是非融資性對外擔保,若發生對外履約,均可自行辦理對外擔保履約項下的對外支付。
但其他類型主體對外擔保履約仍須向所在地外匯局逐筆申請核准,其辦理對外擔保履約時可以購匯。39號文還規定,境內企業作為擔保人或反擔保人的,其向債務人追償所得資金為外匯的,經外匯局核准後可以辦理結匯。因此,境內企業對外擔保違規可能導致需要履行擔保責任時無法購匯履約,或者導致履約後向債務人追償所得外匯資金無法合法結匯。
四、現行對外擔保制度下的實務問題
1. 內資公司如何利用改革後的對外擔保制度。
內資企業從39號文獲益良多。首先,外商獨資企業原本可以自行提供對外擔保,無須外管局逐筆審批。39號文明確規定未實行余額管理的外商獨資企業,應參照一般企業的管理原則辦理對外擔保逐筆核准、逐筆登記等相關手續。取消外商獨資企業特權後,內外資對外擔保享有同等待遇。內資企業可以不受股權比例限制對外擔保、可以向間接持股企業對外擔保,可以向經營虧損和無經營記錄企業對外擔保。為企業走出去後境內企業的境外附屬公司獲得融資提供了便利。在人民幣升值預期加劇的今天,大量企業減少接受外匯,造成年度外匯收入減少,人民幣頭寸巨大。取消了原有被擔保數額與上年度外匯收入掛鉤的計算方法大大有利於內資企業。
其次,在明確區分融資性對外擔保和非融資性對外擔保之後,國內企業更容易獲得「走出去」所需的國內銀行開立的非融資性保函。以往實務中,境內銀行開立的對外非融資性擔保函中規定了擔保的數額和擔保期限(以備外管審批、登記),但同時又規定如果實際付款義務超過該等數額或期限,境內銀行仍得承擔責任。原因在於為滿足外管審批和登記要求而填入了表面的擔保數額和擔保期限,而實際將可能承擔額外責任。39號文將使該種條款成為歷史。
2. 母子公司之間的對外擔保問題。
現有的對外擔保制度允許境內母公司為境外子公司或境外投資合資公司進行擔保;境內子公司為境外母公司對外擔保的(upstream security),暫不符合外管的政策,需要外管局特批,實踐中少有通過。判斷這種母子關系的依據往往是企業登記信息,如果是外資投資企業(FDI),應有商務部的外商投資批准登記和工商登記;如果是中國企業對外投資(ODI),應有商務部境外開辦企業核准登記和外管局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可以通過間接擔保的方式解決,即境內銀行為境外母公司提供擔保,境內子公司為境內銀行提供反擔保,該境內反擔保不視為對外擔保。
3. 其他非典型擔保方式的對外擔保
《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承認的擔保方式限於對外保證、對外抵押、對外質押等擔保法規定的典型擔保。而在國際融資交易中,經常會遇到以英美法為基礎的非典型擔保方式。比如某境內央企收購澳大利亞某上市公司的融資中遇到的equitable mortgage of shares這種讓與型擔保,或項目融資常見的assignment of insurance rights這種轉讓型擔保。某些讓與型擔保甚至與現行法規定的「禁止流質契約」相違背的,僅在涉外交易中有條件的獲得我國法律承認。
境內擔保人以其擁有的境外擔保標的提供對外擔保的情況下,以上非典型擔保是否屬於對外擔保從明文規定上尚不明確。從境外角度看,非典型擔保的境外標的在境外的公示和登記(如有)是首先應當做到的。從境內角度看,根據實施細則第47條,境內擔保人以其擁有的境外擔保標的提供對外擔保必須獲得外管部門的審批。問題在於審批時外管是否接受非典型擔保方式。無論如何,只要獲得了外管部門的《對外擔保登記證》,該對外擔保就是合規的。
以某境外投資項目為例,境內母公司以其擁有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權equitable mortgage,擔保其全資擁有的SPV借款人,我行為貸款行。該情況下,需要首先在股權所在國進行equitable mortgage的公示和登記。其次,需要向外管局進行對外擔保審批、登記。與外管局就equitable mortgage擔保方式進行溝通後,只要獲得了外管部門的《對外擔保登記證》,即使該擔保方式不在擔保法規定的擔保范圍內,將來違約事件發生時境外拍賣股權所得外匯也可以合法進入我國。如果外管局沒有批准,折現現金將難以調回境內,可以考慮的是在滿足我國對外投資程序的前提下,由債權人(根據合同文件)擁有標的股權。
E. 求一些杠桿原理在企業並購中應用相關的文獻,最好是國外的,急求!!!
三、杠桿收購案例分析以下主要對中國大陸首宗杠桿收購交易PAG收購「好孩子」,與中國車企第一宗海外收購交易吉利收購沃爾沃進行案例分析。1.PAG收購「好孩子」(2006年2月)(1)當事方基本情況崑山「好孩子」集團始創於1989年,是中國最大的兒童用品企業,生產童車等兒童產品共十大門類的1500餘個品種。企業已擁有中國專利280項,國際專利13項。好孩子產品遠銷美國、俄羅斯等30多個國家和地區。據國家輕工總會最新統計,好孩子童車在中國中高檔童車市場的佔有率達到了70%以上,在美國的童車市場佔有率也已達到了30%以上。PAG(太平洋同盟團體)成立於2002年,屬於海外私人直接投資基金。其管理的基金涵蓋私募股權、對沖基金及不良資產以及房地產等領域。集團的投資者包括來自歐美以及亞洲首屈一指的金融機構。有資料顯示,PAG旗下管理著大約4億美元基金,投資好孩子集團是其在中國的第五宗交易。(2)收購動機PAG收購「好孩子」主要出於以下幾個原因:①可預期的穩定現金流好孩子的行業地位是其未來預期穩定現金流的保證。國內童車市場的壟斷地位,國外較高的市場佔有率,多項專利的擁有,童嬰產品市場日益增長的巨大需求,都令人對其未來的發展充滿信心。2000到2005年間,好孩子收入年增長率穩定在20%至30%之間,凈利潤率約為5%,達到行業領先水平。②可調整的資本結構在杠桿收購模式中,對於被收購企業,新的管理層要利用企業資產的負債融資能力,所以杠桿收購方會尋找低負債率的企業作為收購目標。好孩子集團的長期負債比例低,流動資金充足穩定,財務杠桿較低,市場風險較低,負債融資的潛力較大。通過負債抵稅的作用能夠提高企業價值。③拆賣價值按照市盈率計算,好孩子當時的市場價值在20億元人民幣以上,實際價值高於賬面價值,也高於PAG後來的收購底價,企業的凈資產收益率也大於收購方的借貸資金成本。即使未來需要提前退出,憑借企業的商譽價值和市場佔有率,將童車業務對外拆賣也並不困難。(3)融資方案首先,確定融資金額:PAG通過市盈率估算好孩子當時市值在20億元人民幣以上,折算成PAG67.5%的持股比例,該部分股權的市場價值超過1.7億美元,而雙方協商的收購價格為1.225億美元,說明此項收購具有投資價值。為了實現既定的400%的高額投資回報率,PAG確定用自有資金支付的金額不超過1200萬美元支付[≤(17000-12250)/4],約占收購價的10%,剩餘收購價的90%由對外融資取得。第二步,制定銀行貸款與夾層債券融資計劃:以好孩子的業務現金流和企業資產為抵押,向金融機構籌集相當於整個收購價50%的資金,並向PAG的投資者推銷約為收購價40%的債券。具體融資對象:自有資金部分:PAG通過好孩子管理層組成的集團籌集收購價10%的資金作為自有資金用於支付。銀行貸款部分:PAG收購交易所需資金主要來自中國台灣的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的貸款。夾層債券部分:PAG股東。(4)交易評價這是中國大陸首宗杠桿收購交易,屬於國外資本對國內企業的杠桿收購。首先,PAG對收購「好孩子」進行了科學的項目可行性研究。通過對「好孩子」的經營管理、資本結構、拆賣介值的調查了解,與被收購企業公司的磋商談判,發現了項目投資的價值,減小了收購的未來收益的不確定性。其次,PAG設計了一份可行的杠桿收購融資方案。通過設定預期收益率估算出了融資的自有資金與外源融資的比例。通過堪稱完美的資本運作,利用極低的自有杠桿資金,撬動了被收購企業的控制權。值得一提的是,PAG的並購方案使多方收益,「好孩子」原股東第一上海的股份賣出價格接近收購時的5倍,軟銀中國與美國國際集團賣出的價格接近收購時的2倍,管理層原持股29%,通過行權,管理層的股份增加到32%。2.吉利汽車收購沃爾沃(2010年3月)(1)當事方基本情況沃爾沃汽車公司創立於1924年,是北歐最大的汽車企業,也是瑞典最大的工業企業集團,世界20大汽車公司之一。沃爾沃汽車作為全球汽車安全技術的領航人,以其卓越的安全設計成為了豪華汽車品牌中的經典。1999年,Volvo汽車公司以65億美元的高價被世界第二大汽車生產商———福特收購,與路虎(LandRover),捷豹(Jaguar)和阿斯頓·馬丁(AstonMartin)並列福特高檔車部門旗下成員。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成立於1986年,是一家以汽車及汽車零部件生產經營為主要產業的大型民營企業集團,資產總額已經超過50億元,2009年銷售額突破165億元;1997年進入汽車製造領域以來,成長為中國經濟型轎車的主力品牌,2003年企業經營規模列全國500強第331位,被評為「中國汽車工業50年發展速度最快、成長最好」的企業之一,是國內汽車行業十強中的惟一一家民營轎車生產經營企業。(2)收購動機①品牌升級戰略沃爾沃的汽車品牌廣泛被歐美日等汽車發達地區市場認可,完成對沃爾沃汽車股權(含核心知識產權)100%的收購,將使吉利汽車成為中國首個擁有國際豪華汽車品牌的自主品牌汽車。吉利憑借沃爾沃價值連城的品牌商譽與全球領先的安全技術,利用原有的經銷商網路,進軍高端轎車市場,可以提升吉利汽車的品牌形象和國際知名度。收購沃爾沃是吉利從主營中低端轎車到兼營高端豪華轎車,從中國走向全球的國際化擴張戰略。②收益改善預期沃爾沃在2005年取得了3億美元盈利,之後三年一直處於虧損,2008年虧損達到了15億美元。吉利高層認為,沃爾沃之所以陷入虧損,主要是受金融危機影響銷量大幅下滑,產能放空,以及采購成本過高。實現並購後,吉利將通過有效的管理措施,制定新的獎勵考核機制,調動瑞典現有管理團隊的積極性。在鞏固穩定現有歐美成熟市場的同時,積極開拓以中國為代表的新興市場,降低成本、拓寬產品線。計劃兩年內使沃爾沃盈利轉負為正。(3)融資方案首先,確定融資金額:雖然沃爾沃連年虧損,銷量一路下滑,但仍是一家凈資產超過15億美元、具備造血和持續發展能力的跨國汽車公司。僅沃爾沃品牌價值就接近百億美元,還擁有4000名高素質研發人才隊伍與體系能力。由於品牌價值與研發實力都是無形資產,並購交易的現時價值具有不確定性。根據吉利與沃爾沃的談判結果,收購價格最終敲定在18億美元,加上營運資金墊付9億美元,總共需要融資27億美元。第二步,制定融資計劃:包括國內融資與國外融資兩部分。國內融資:吉利自有資金占收購價的25%,以收購後預期現金流為抵押,向國內銀行與地方政府籌集收購價的25%。國外融資:向境外銀行與吉利的投資者籌集收購價的50%。具體融資對象:自有資金部分:吉利自籌。銀行貸款部分:主要來自中國進出口銀行(5億美元)、中國銀行(10億美元)、國家開發銀行(3億美元)、成都銀行(1.5億美元)、瑞典當地政府擔保的歐盟內相關銀行的低息貸款等。夾層債券部分:高盛資深合夥人(3.3億美元)。(4)交易評價這是中國車企第一宗海外收購交易,屬於國內企業對國外企業的杠桿收購。首先,吉利此次收購沃爾沃是公司發展的戰略收購,主要看中沃爾沃品牌的國際知名度與知識產權,幫助公司一舉打入高端轎車市場與國際轎車市場,在金融危機後抄底收購,隨著世界經濟的復甦與國內外需求的增長,未來升值空間較大。其次,吉利原先設想的杠桿收購融資方案國外籌資50%,實際情況未達到預期目標,主要原因是國內資金支持力度較大,主權銀行與地方政府看好項目未來發展,願意為其融資,從企業到金融機構都在為中國企業「走出去」戰略抱著積極的態度。杠桿交易在我國方興未艾,隨著國際化與經濟全球化進程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將與國際上的行業巨擘展開競爭,降低成本追求效益就要求企業充分發揮規模效應與品牌效應,杠桿交易為勢單力薄的企業提供了一個跳板,使其能夠通過最小的資本運作達到最快的企業擴張的目的,是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的商業活動,它使人們相信憑借出色的管理能力與商業眼光,小企業也可以追求大夢想,有大作為。正如阿基米德說的:「如果給我一個支點,我可以撐起整個地球
F. 保險公司 境外收購
保監會官方數據顯示,2015年保險業總資產為12.36萬億元,按照「境外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15%」的投資比例限制來計算,2016年的投資總額上限為1.854萬億元,但截止到2016年上半年,險資境外投資規模只有2000多億元,僅占可投資總額的10.79%。不難看出,險資境外投資的實際投資額距離政策規定的投資上限相差甚遠,境外投資市場潛力巨大。
險資青睞境外投資的兩大原因
我國保險機構偏愛境外投資,主要得益於兩方面的因素:
一是主觀因素。中國保監會於2014年和2015年先後發布了多項法令,拓寬了保險機構境外投資范圍,給予保險機構更多資產自主配置空間。政策利好,使得險資出境大受鼓舞。
二是客觀因素。當下人民幣匯率波動加劇、經濟增速下滑,國內「資產荒」的形勢愈演愈烈。境內金融產品和工具難以滿足保險資金配置需求的現狀也加速了險資出境步伐。整體來說,險資投資的境外資產比較優質,尤其是不動產類項目。
我國保險機構境外投資的趨勢進一步增強
數據來源:保險投資網根據新聞資料信息收集統計
註:匯率按照9月30日收盤價計算,$1=RMB6.68;EUR1=RMB7.49;GBP1=RMB8.65
從投資金額和投資頻率來看,海外不動產一直是國內保險機構最關注的領域。這類資產無論是轉租,還是出售變現都很容易,能夠為險企帶來穩定的現金流。股權投資,是另一種較為傳統的境外投資手段。其主要形式是收購境外市場佔有率高、經營狀況穩定的險企。在股票投資中,港股獨占鰲頭,佔比98%。2016年前三季度,險資對境外股票的投資額迅速提升,共計100.17億元。這與保監會批准險資參與滬港通試點息息相關,千億險資蓄勢待發,預計今後險資投資港股的金額會進一步增大。
值得注意的是,相對於2015年,2016年前三季度險資境外投資發生了幾點變化:第一,多次出現終止交易。第二,險資開始投向溫哥華和特拉維夫等新的市場,克服了區域的局限。第三,越來越多的保險機構開始對境外投資領域展開探索。
目前,涉及境外投資的,只有國壽、人保、平安、安邦和復星幾家比較活躍。據保監會官網批復數據統計,已具備投資境外資質的保險機構共有16家。這意味著保險機構正在積極准備,等待時機進入境外投資市場,謀求更高的投資回報。
一方面,就近兩年險資境外投資的數據來看,投資金額一直處於上升的趨勢。主客觀因素協同作用,使得險資出海愈發勢不可擋。
另一方面,值得關注的是,在國家給險資以及投資范圍「松綁」,且數以萬億的險資渴望尋找境外投資出口的同時,其中所存在的風險並沒有隨之消除。
對險資境外投資趨勢的預測
險資境外投資,不動產和股權投資是重點
保險資金對於不動產的投資一直格外熱情,不外乎是因為不動產看得見、摸得著,容易估值。事實上,一方面,保險機構資金雄厚,資金要求安全第一,因此險資格外青睞美國、英國以及中國熱門城市的地標性建築;另一方面,保險機構收購地標性建築也相當於為自己進行了全球性的廣告宣傳,於保險機構本身也帶來了相應的好處。
重點關注「一帶一路」相關項目
保險資金參與「一帶一路」可以採用三種方式:第一,保險資金可以在境內投資,即投資支持那些「走出去」的中資公司;第二,如果在「一帶一路」上有較好的基礎設施項目並具有潛在投資價值,那麼保險資金可以直接參與;第三,通過產品投資,保險資金可以與境外其他投資機構進行合作。
收購境外相關金融機構或設立境外投資平台是對接長期優質資本的絕佳途徑
就收購境外保險公司來說,可以通過相關保險公司繼續投資其他海外資產,實現公司資產配置的多元化,並滿足高端客戶的資產配置需求。這樣既可以幫助他們拓展海外保險市場,實現戰略協同效應,又可以使其利用海外低成本保險資金在海外眾多行業深耕布局,助力其成為多元化經營的跨國金融集團。而收購境外銀行,可以使其擁有較大資金優勢。此外,從近兩年的保險資金投資趨勢來看,與境外的相關機構成立合資公司或合作設立投資平台的手段也並不罕見。
歐美依舊是熱門,香港股市蘊藏大機遇
今年第三季度新出現的2起股票型基金投資案例均發生在香港地區,均為對華寶香港中小盤基金的申購。保險投資網認為,這兩起案例的發生不是偶然而是必然的。其最主要的原因就在於保監會於2016年9月8日發布的《關於保險資金參與滬港通試點的監管口徑》,這使得保險資金可參與滬港通試點業務。因此,香港股市有望迎來大量的內地資金增量,與此同時國內保險公司的資產配置壓力得以緩解,多元化投資組合更有利於分散險資的投資風險。
加強與PE機構的直接及間接合作
除了海外不動產和股權投資的方式之外,險資還積極尋求與基金或PE等機構開展合作,通過間接投資方式參與海外投資,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REITs)就是最常見的間接投資方式。政策層面,保監會於2015年9月11日印發了《關於設立保險私募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明確險資不僅可以作為LP參與項目投資,還可以以GP身份獨立發起設立股權投資基金。
境外投資要認准時機,量力而行
2016年險資境外投資的案例中,不乏最後放棄與終止的交易。實際上,最終的放棄有利有弊,要看站在什麼角度考慮問題。正面影響是,交易的終止不僅避免了當地市場變動可能帶來的種種風險,而且險企不再需要支付目標公司的收購對價,也不需要對項目進行債務融資,可降低險企的財務杠桿。負面影響是,險企錯失了進一步獲得其他國家客戶認可的機會,從而減緩了其進軍國際、打造全球知名綜合性金融服務集團的步伐。這樣看來,放棄境外投資交易的好壞並無定論,重要的是,是否進行交易,或者進行多少金額的交易,都要三思而後行,量力而為。
險資將加強境外投資的風險管控
首先,要建立健全金融風險預判機制,積極關注國際金融動態,提升全球范圍內的戰略資產組合配置能力;其次,事前的盡職調查一定要謹慎細致,增加對於目標市場以及投資對象的全面了解,從而做出明智的投資決策;再次,我國的保險專業人才數量有限,合格的境外投資專業人員較為匱乏,加大與境外投資相關的保險專業人才培養力度迫在眉睫;最後,境外投資普遍存在信息不對稱、聯系溝通困難、反映不及時等情況,只有外部監管和內部監管並重,才能有效降低投資風險。
在當下低利率的市場投資環境下,險資未來的海外資產配置會更加強調價值投資、分散投資、另類投資的理念。不跟風投資、盲目追逐收益,而是分散投資到主要市場的各大資產類別,並制定長期有效的風險防範措施,在防範風險的同時獲得長期、穩健的超額收益,成為保險資金的重要投資戰略。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G. 中國銀行業在海外實施並購戰略有何意義
通過收購獲取海外金融機構的核心業務和團隊(比如券商投行等)
間接控制在海外金融機構被抵押的有價值資產(比如大公司債權和股權,私募等等...)
國際化可以增強人民幣國際化的地位(比如用人民幣結算貿易等等)
為國內企業走出去鋪路,金融服務永遠跟著客戶走
......
總之,做為全球中國企業領先的幾個行業(金融,製造,通訊,能源等等,看看五百強裡面的中國公司名單就清楚了)之一,做大做強符合公司乃至國家長遠戰略利益...搜索「並購天下」查看更多並購咨詢。
H. 除了中國平安收購富通集團,中國還有哪些保險公司嘗試海外並購外國保險公司或金融機構
什麼收購不收購
中國人壽是中國第一的保險公司
是國家控股的保險公司
中國平安是民營的
I. 金融機構海外業務包括哪些
外資商業銀行可分兩類: local in VS 沒有local in的銀行。簡單說就是是否在國內有獨立法人,有人民幣牌照可以做業務。
沒有local in的銀行在中國國內通常做的業務就是總部global banking業務的延續,local in的銀行業務可以分位Consumer Banking,Global Banking,Corporate Banking,Global Market。
打了很多,還是刪了。
做一個總結 - local in的外資銀行在國內基本上都是不賺錢的或者只賺很少,公司不賺錢,在員工身上的投入自然不會很多。現在所有的外資行都在裁人或者變相裁人。在RBS,ANZ把自己零售銀行的業務賣掉之後,可能還會有其他外資行考慮售賣自己在中國的業務。因為不賺錢呀!!
工作內容呢,很多職位只有外資行才有或者聽上去職位名稱是一樣的但做的內容不一樣的。外資行跳來跳去現在看來其實沒什麼意思了。
我們常說外資行有一大批職位的人真的廢了,他們出了外資行這個圈子根本找不到工作。但這個圈子又在一步步的縮小。
嗯。。。如果你是做FI,TB或者dealer,外資行還能做一做,其它位置不建議
J. 中國信達負責海外業務的公司是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准,於1999年4月20日在北京成立,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有獨資金融企業,注冊資本為100億元人民幣。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收購並經營金融機構剝離的本外幣不良資產; 追償本外幣債務; 對所收購本外幣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進行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重組; 本外幣債權轉股權,並對企業階段性持股;資產管理范圍內公司的上市推薦及債券、股票承銷;經相關部門批準的不良資產證券化;發行金融債券,向金融機構借款;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監管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