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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宣傳是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2-03-05 04:43:04

Ⅰ 非法集資的主要特徵有哪些

非法集資是一種犯罪行為,但是通過仔細辨別其特徵可避免上當受騙。非法集資具備的特徵,第一是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或是依法批准。第二是以高利息高回報為誘餌,並承諾按期進行返還本息。三是集資對象具有不確定性。四是會以各種手段掩蓋其非法集資行為,如簽訂合同。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非法集資宣傳是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非法集資(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Ⅱ 非法集資特點有哪些

一、非法集資特點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2)非法集資宣傳是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非法集資主要手段

1、非法發行有價證券。中國人民銀行《整頓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實施方案》(1998年7月29日)規定:「企業通過公開發行股票、企業債券等形式進行有償集資,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

同時規定:「未經批准,不得擅自突破發行計劃,不得擅自設立或批准發行計劃外券種。對違反規定的,要依照《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如果對上述《實施方案》進行嚴格解釋。

在現階段我國住房抵押證券操作,在明確具體的規定出台之前,很有可能被有關部門認定為涉嫌非法集資。

2、非法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債權憑證。這是非法集資案件比較常見的案型,主要是非法集資者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債權憑證,承諾到期償付高額回報方式進行集資。

Ⅲ 對涉嫌非法集資廣告宣傳如何查處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二年內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Ⅳ 非法集資向社會公開宣傳包括哪些情形

在媒體上發布廣告。

Ⅳ 有關非法集資的事這次兩會上咋沒人說呢

對於非法集資,其實沒必要講,往往非法集資都是違法行為。

非法集資是一種犯罪活動,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Ⅵ 銀行怎樣開展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活動

活動如下:
一、認真組織,加強領導。
為切實做好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活動,支行成立以行長為組長、各部門為成員的領導小組,層層落實責任,協調、督促各部門順利完成工作任務。
二、加強學習,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通過集中學習、專題培訓等方式,向全行員工普及非法集資相關法律知識,增強員工對非法集資行為的法律約束意識和風險防範意識;在加強學習的基礎上,組織員工進行小組討論,結合工作實際,從員工所處部門、崗位等實際出發,就如何遵守和落實「禁令」、有效預防和杜絕非法集資案件的發生進行有針對性的討論和交流,以此增強員工風險防範意識,引導員工自覺遠離和杜絕參與非法集資。
三、加大宣傳,向社會公眾提示風險

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利用條幅、展板、電子顯示屏等宣傳載體,通過張貼、展示宣傳標語、案例展示等形式,向客戶和群眾深入開展宣傳活動,讓客戶和群眾對非法集資的表現形式和特點有初步了解,增強社會公眾的風險意識,提高風險防範能力。在活動中,共懸掛宣傳條幅25條、展板21塊、電子顯示屏宣傳21塊,發宣傳資料47000餘份,起到了良好的宣傳效果。
通過學習和宣傳,使廣大員工和群眾充分認識到非法集資的危害性,切實增強了廣大人民群眾防範非法集資的意識,提高識假防騙的能力,使廣大群眾遠離非法集資,遠離犯罪。

Ⅶ 非法集資2021年最新法律規定

非法集資2021年最新法律規定為《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該法發布部門:國務院 ;發文字型大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7號;發布日期: 2021.01.26;實施日期: 2021.05.01時效性:2021.05.01生效 ;效力級別: 行政法規 法規類別: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
其中具體包括:
1.非法集資的定義: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2.非法集資的防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常態化的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充分運用各類媒介或者載體,以法律政策解讀、典型案例剖析、投資風險教育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宣傳非法集資的違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現形式等,增強社會公眾對非法集資的防範意識和識別能力。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以及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風險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活動。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防範非法集資公益宣傳,並依法對非法集資進行輿論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非法集資監測預警機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發揮網格化管理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作用,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非法集資的監測預警。
3.非法集資法律處置:對非法集資人,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處集資金額2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非法集資人為單位的,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責令停產停業,由有關機關依法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非法集資協助人,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給予警告,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請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樹立防範意識,遠離非法集資。
《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於2020年12月21日國務院第1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Ⅷ 防範非法集資金融機構應履行哪些義務

根據相關規定,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防範非法集資的義務:
(一)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機構和員工參與非法集資,防止他人利用其經營場所、銷售渠道從事非法集資;
(二)加強對社會公眾防範非法集資的宣傳教育,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
(三)依法嚴格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對涉嫌非法集資資金異常流動的相關賬戶進行分析識別,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所在地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和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
【法律依據】
《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十三條,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防範非法集資的義務:
(一)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機構和員工參與非法集資,防止他人利用其經營場所、銷售渠道從事非法集資;
(二)加強對社會公眾防範非法集資的宣傳教育,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
(三)依法嚴格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對涉嫌非法集資資金異常流動的相關賬戶進行分析識別;
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所在地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和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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