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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承接金融機構行政審批權

發布時間:2022-03-05 08:10:52

①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解讀

2014年3月13日,銀監會在總結實施經驗、開展審慎評估、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發布主席令修訂完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行政許可條件、標准和程序,釋放機構經營活力,增強金融創新動力。新修訂的《辦法》共130條,較之前減少了39條,充分體現了簡政放權與加強監管的特點:
一是市場環境更加開放。
為減少行政許可管制,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做到還權於市場,讓權於社會,銀監會加快將監管重點從事前審批轉向過程監管和事後監督。在落實國務院已公布的取消和調整行政許可項目基礎上,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取消了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籌建開業延期、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股票質押貸款業務和部分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等13個審批項目。
二是審批程序更加簡化。
對確需保留的審批項目,著力優化審批流程,簡化准入條件,最大限度地縮短行政許可鏈條,提高行政許可效率。如簡化了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聯社的組建條件,為各類資本參與農村金融體系建設提供便利;下放部分機構、業務和高管人員審批許可權,為申請人提供快捷高效服務。
三是風險底線更加明確。
按照「該放的權堅決放開到位,該管的事必須管住管好」的要求,銀監會將加大監管力度,統籌把握簡政放權與加強監管,平衡金融創新與風險防範。如在機構和業務准入條件中,明確了信息科技監管要求,促進提高信息科技風險管控水平;在對外投資條件方面,特別強化了風險識別、監測、分析和控制等要求,嚴防跨行業風險傳染。
四是支農特色更加鮮明。
將支農服務監管要求全面嵌入行政許可,實行准入正向激勵,督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增強「三農」戰略定力。如在機構設立及業務許可中,增加對農村金融發展戰略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要求,推動差異化定位和特色化發展;放寬村鎮銀行在鄉鎮設立支行的條件,將設立支行的年限要求由開業後2年調整為半年,加快完善農村金融服務網路,提高金融服務均等化水平。

② 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

金融許可證是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頒發的特許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法律文件。金融許可證適用於銀監會監管的、經批准經營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

銀監會對金融許可證實行分級授權、機構審批權與許可證發放權適當分離的管理原則。

(一)銀監會負責其直接監管的金融法人機構(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負責外國獨資銀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及其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外國獨資財務公司和中外合資財務公司等外資金融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

(二)銀監局負責下列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

1.本轄區內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含異地支行);

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辦事處);

3.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4.外資銀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機構;

5.除銀監會直接監管外的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6.城市信用聯社、農村信用聯社(省級、地市級)、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法人機構;

7.所在地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機構同城營業網點。

(三)銀監會地區(市、州)分局負責上述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

③ 四單原則的內容

為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並落實對小企業的信貸傾斜政策,銀監會於2010年初提出了「四單原則」,即單列信貸計劃、單獨配置人力資源和財務資源、單獨客戶認定與信貸評審、單獨會計核算,構建專業化的經營與考核體系,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經營機制上落實小企業信貸傾斜政策。「四單原則」 的推行,使銀行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廣度和深度得到進一步強化。
2012年5月26日,銀監會在《中國銀監會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實施意見》中進一步明確了該項原則。
中國銀監會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實施意見
銀監發〔2012〕27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加強對民間投資的融資支持,依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支持民間資本與其他資本按同等條件進入銀行業
(一)支持符合銀行業行政許可規章相關規定,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良好,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較強,財務狀況、資產狀況良好,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的民營企業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
民營企業可通過發起設立、認購新股、受讓股權、並購重組等多種方式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商業銀行增資擴股,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城市商業銀行重組。民營企業參與城市商業銀行風險處置的,持股比例可以適當放寬至20%以上。
(三)支持民營企業,特別是符合條件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涉農企業參與農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參與農村商業銀行增資擴股。
進一步加大引導和扶持力度,鼓勵民間資本參與農村金融機構重組改造。通過並購重組方式參與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商業銀行風險處置的,允許單個企業及其關聯方階段性持股比例超過20%。
(四)支持民營企業參與村鎮銀行發起設立或增資擴股。村鎮銀行主發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為15%。
村鎮銀行的主發起行應當向村鎮銀行提供成熟的風險管理理念、管理機制和技術手段,建立風險為本的企業文化,促進村鎮銀行審慎穩健經營。
村鎮銀行進入可持續發展階段後,主發起行可以與其他股東按照有利於拓展特色金融服務、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有利於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則調整各自的持股比例。
(五)支持農民、農村小企業作為農村資金互助社社員,發起設立或者參與農村資金互助社增資擴股。
(六)支持民營企業投資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
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並擁有核心主業的民營企業集團,申請設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支持主營業務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民營企業以及民營租賃公司,作為金融租賃公司主要出資人,投資金融租賃公司。
支持生產或銷售汽車整車的民營企業作為汽車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資人,投資汽車金融公司。
(七)允許小額貸款公司按規定改制設立為村鎮銀行。
二、為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創造良好環境
(八)各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充分認識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對加快多層次銀行業市場體系建設、建立公平競爭的銀行業市場環境以及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身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意義,在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權結構多元化、平等保護各類出資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改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的基礎上,採取切實措施,積極支持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
(九)各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鼓勵各類投資者平等競爭,根據銀行業行政許可規章確定的條件和程序,實施市場准入行政許可。在市場准入實際工作中,不得單獨針對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設置限制條件或其他附加條件。
(十)各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及時公布有關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法規、政策和程序,以及銀行業市場准入行政許可事項、結果,暢通審批渠道,公開審批流程,不斷提高銀行業市場准入的透明度。
(十一)各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對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服務、指導,依法答復相關法規和政策咨詢。
(十二)各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嚴格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接受社會公眾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對銀行業市場准入工作進行的監督。
(十三)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認真對待各類投資者的投資需求,在增資擴股、股權改造、並購重組等過程中為民間資本投資入股創造公平競爭條件。
三、促進民間資本投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穩健經營
(十四)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應當與其他各類資本同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有關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持股比例、投資機構數量等審慎規定。
(十五)各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核銀行業金融機構投資入股許可申請,要審慎考慮投資者對擬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穩健經營可能產生的影響,避免公司治理結構存在明顯缺陷,關聯關系復雜、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核心主業不突出,現金流量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資產負債率、財務杠桿率畸高的企業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
(十六)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遵守《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規范關聯交易行為,控制關聯交易風險。對導致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股東(社員),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對於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或其他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而可能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等情形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及時採取相應的風險處置措施。
四、加大對民間投資的融資支持力度
(十七)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充分認識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對我國經濟戰略轉型、促進就業和經濟長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要意義,深入落實提升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相關法規和政策,合理配置信貸資源,創新和靈活運用多種金融工具,加大對民間投資的融資支持。
(十八)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民間投資特點,積極開展融資模式、服務手段和產品創新,提供多層次金融服務,支持民營企業發展,重點滿足符合國家產業和環保政策、有利於擴大就業、有償還意願和償還能力、具有商業可持續性的小型微型企業的融資需求。
(十九)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長效機制,貫徹落實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六項機制」,進一步改進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工作流程,使相關機制真正有效發揮作用,實現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業務可持續發展。
(二十)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加強小型微型企業專營管理建設,按照「四單原則」(單列信貸計劃、單獨配置人力和財務資源、單獨客戶評定與信貸評審、單獨會計核算)加大專營機構管理和資源配置力度,繼續支持商業銀行新設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為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專業分支行或者特色分支行,充分發揮專業化經營優勢。
(二十一)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開展小型微型企業信貸產品創新,根據小型微型企業的發展特點和實際需求,提供循環貸款、應收賬款保理、同業互保、聯保貸款等多元化的特色金融產品。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小型微型企業信用狀況和資產狀況,靈活採用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方式或組合擔保方式,積極探索動產抵押、股權質押、專利權質押、林權抵押、稅款返還擔保、保單質押、倉單質押、應收賬款質押等多種融資擔保方式。
(二十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激勵約束機制,加快建立單獨的小型微型企業貸款風險分類、損失撥備和快速核銷制度,認真落實小型微型信貸工作盡責制、不良貸款問責制和免責制,突出對信貸業務人員的正向激勵,充分調動其開展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的工作積極性。
(二十三)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減費讓利,具體落實優惠服務原則。禁止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附加不合理的貸款條件,包括違法違規收取、變相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搭售保險、基金等產品。嚴格限制對小型微型企業收取財務顧問費、咨詢費等費用。
(二十四)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與融資性擔保機構的互利合作,推動小型微型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改善民營企業特別是民營小型微型企業融資環境。
(二十五)鼓勵和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金融服務不足的農村地區增設營業網點,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優化現有農村地區網點布局,將在當地所吸收的可貸資金主要用於當地發放貸款,不斷加大「三農」服務力度。
(二十六)各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認真落實相關監管優惠政策,積極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升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水平。要制定具體措施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優先辦理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市場准入事項,優先支持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良好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發行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專項金融債。要認真按照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和存貸比兩項監管指標作差異化考核。要適當放寬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不良率執行差異化的考核標准。

④ 2014年地方政府金融辦職能發展方向如何

從2002年上海金融辦成立至今,國內各地金融辦走過了10年的發展歷程。從最初的協調服務到金融監管的職能擴充中,金融辦在維護當地金融穩定、促進金融產業發展方面做出了積極貢獻。與此同時,地方政府金融辦的一些固有缺陷也逐步暴露,必須加以有效應對和及時解決。
一、設立地方政府金融辦的必要性
(一)促進地方金融發展,服務地方經濟。經過30年改革開放的發展,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是全國許多地區的現實選擇,而作為現代經濟核心的金融業,不僅是現代服務業中的龍頭產業,而且還對其他產業發展具有重要的引導促進作用。作為地方金融的協調、服務和監管機構,地方政府金融辦在企業上市、債券發行、小額貸款公司監管等許多方面都發揮重大作用。同時,近年來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涉及金融穩定的事件時有發生,這類事件往往涉及人員較多、處置難度較大,其中大量工作需要地方政府金融辦具體落實。特別是在國際金融危機的特殊歷史背景下,金融辦異常活躍,開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二)配合中央金融監管部門開展工作,落實國家金融調控政策。按照國家現行金融監管框架,金融風險防範具體工作主要由「一行三會」及其派出機構承擔。我國幅員遼闊,國情復雜,不同城市和地區的經濟發展程度存在極大的差異,這造成地方在落實貫徹國家金融方針政策過程中,呈現出截然不同的適應性,排異現象的出現時有發生。一旦金融機構出現問題,往往涉及人員較多、風險處置難度較大,這都需要地方政府的配合參與。金融辦在日常工作之中,直面轄區的實際情況,能夠有效配合中央金融監管機構工作,提出改善金融發展的意見和建議。金融辦的存在有效彌補了以「一行三會」為主的中央金融管理派出機構職能的不足。
(三)填補金融監管空白,管理地方金融機構。為滿足市場需要,各地相繼成立擔保機構、典當行和小額貸款公司等准金融機構,地方政府需要一個機構對上述已明確由地方政府負責監管的市場主體履行管理職責,金融辦的職能由此得以擴展。「一行三會」主要關心的是對大型金融機構的監管和宏觀貨幣政策實施,其雖然也為地方金融發展做了不少工作,但往往會出現心有餘而力不足的情況。「一行三會」垂直監管也有其覆蓋不到的領域。以廣東省為例,證監會只設到省級,銀監局設到地級市,保監局只在部分地市有設立,只有人民銀行的分支可以設到區縣。但現在很多小型金融機構活躍在縣級甚至在鄉鎮,在「一行三會」觸不到的地方,監管的職責同樣落到地方政府金融辦的身上。此外,中國區域差異巨大,一刀切的監管制度可能並不適合所有的地方,反而會打亂地方原有平衡。因此在統一監管規則下,由中央和地方實行分別監管的模式,對於一些准金融領域或者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適當下放給地方,相應的風險責任也落在地方,從而形成大統一、小分權的監管格局,金融辦則是這一格局的重要一環。
二、地方政府金融辦在職能定位上存在的問題
(一)職能邊界模糊。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機構間的職責邊界模糊,職能存在交叉和重疊,容易產生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與地方經濟發展局部利益之間的不協調。目前國家政策雖已對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提出了具體的工作任務,但都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依然屬於政府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各地方金融工作辦公室、金融服務辦公室等在執法方面缺少法定依據。
(二)職權范圍不斷擴張,但自身力量薄弱,專業人才不足。地方政府金融辦是金融改革的產物。本世紀初,國家對金融事務管理實行「一行三會」的垂直監管。在此金融監管模式下,作為議事協調機構的金融辦應運而生。中國最早的金融辦出現在上海,成立之初的上海金融辦並不在政府序列,也不具有行政審批權,主要任務是聯系並配合「一行三會」在上海的工作。隨後各地政府為協調金融管理也紛紛設立金融辦。在地方政府對金融產業越來越重視的背景下,金融辦承擔的職能亦實現了升級和擴容。特別是金融危機以來,在培育金融產業、服務中小企業、支持小額貸款、實現農村土地流轉等方面,不少地方的金融辦都進行了嘗試和探索。
由於金融監管權的下放,金融辦的職權范圍在不斷擴大,這對金融辦人員配備的質和量都提出更高的要求。首先,金融人才屬於高端人才,它會向經濟發達的地區特別是金融中心流動,所以地方上的專業金融人才非常匱乏,這導致金融辦金融專業人才不足,降低了履職的效能;其次,經過幾次機構改革,金融辦的編制指標非常稀少,這導致金融辦的監管力量嚴重不足。正是由於金融辦人員配備上的質、量差距,致使地方金融監管中出現的新問題沒有專門的時間和人手去研究,也難以對地方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監管。金融辦開展業務過程中出現「重審批、輕監管」的問題,就是金融辦人員配備不足所致。
(三)角色沖突,職能矛盾,弱化自身職能。從議事協調機構到政府部門,金融辦地位日趨提升,職權范圍不斷擴大。但這也導致金融辦自身職能之間以及與其他政府部門職能間出現了重疊和沖突,這不僅干擾其他政府部門履行職能,也弱化了金融辦自身的職能發揮。
1、與人民銀行部分職能重疊。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家宏觀調控部門,重要職責之一是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但在實際工作中,地方政府金融辦往往也會出台一些指導意見,形成了政出多門的狀況,使金融機構處於無所適從的境地。在涉及整個地區的金融機構協調時,一般由金融辦牽頭,「一行三局」此時處於被協調和配合的角色。金融機構的相關活動中,通常也是金融辦排在首位,之後才是「一行三局」。這弱化了中央金融監管機構的地位,干擾了中央金融監管機構履行職能,甚至有取而代之的傾向。 2、與宏觀調控目標有時存在沖突。金融辦作為地方政府的下屬機構,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貸投放要求,多從地方利益的角度出發,對中央金融政策特別是貨幣政策實施選擇性配合。當宏觀調控貨幣緊縮與區域型產業發展存在矛盾時,地方政府會通過金融辦爭取金融支持,從而影響金融機構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的力度,容易造成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效果不易顯現,加大了金融運行的波動風險,增加了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運行成本。
三、合理劃定地方政府金融辦的職能邊界
地方政府金融辦的工作,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的協調服務上:一是協調金融機構服務地方建設,即要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服好務,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二是協調地方政府服務金融機構,即要為金融機構的發展服好務,創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以此為中心,地方政府金融辦的職能如下:
(一)服務職能。金融辦的服務職能主要是營造金融發展環境。不論是全國性金融機構還是地方性金融機構的發展都需要有一個良好的生態環境,這有助於降低融資成本,提升融資總量,有助於獲取金融創新的先機。因此金融辦要將營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放到突出的重要位置。首先,金融辦要大力推動金融信用體系建設,爭取多部門信息共享,最大程度消除由於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交易成本,降低金融機構的運營風險。加強信用環境建設,切實幫助銀行業機構防範和化解地方融資平台風險,協調地方有關部門嚴厲打擊逃廢債務的行為,增進銀行信心,為金融機構整體功能的發揮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其次,金融辦要協助和會同金融監管機構、政府等有關部門建立金融穩定協調機制,以及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置等金融風險處置機制,防範、化解和處置金融風險,保障地方金融市場穩定運行。
(二)協調職能。金融辦負責地方政府與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聯系,建立健全金融機構與地方政府的溝通協調機制,做好扶持發展、配合協調和信息交流等工作。協調推動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企業在地方設立分支機構和網點,促進金融機構合理布局和金融資源優化配置。配合中央駐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貫徹落實好國務院及其金融管理部門制定的金融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監管措施。配合國家駐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對各類地方性法人金融機構,以及注冊地在地方的上市公司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配合國家駐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查處和打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三)規劃、引導職能。金融辦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戰略定位、發展目標和主要任務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研究擬定當地推進金融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金融功能區域布局規劃,完善地方金融業空間布局,加強對金融功能區的服務和指導。研究金融形勢,分析發展中的問題,提高金融發展的科學性和前瞻性。
(四)監管職能。隨著地方經濟的快速發展,金融辦的職能范圍不斷突破,從原來的協調服務拓展到監督管理。金融辦要承擔對轄區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各類民間借貸中介組織和民間借貸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承擔對所轄區內非上市企業股權、產權交易等權益類和合約類交易市場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會同政府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典當行、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創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政府投融資平台公司等投融資機構;目前在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案件多發的形勢下,金融辦應當承擔依法開展打擊非法集資、非法交易所等違法活動職責,維護金融秩序,守住防範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這條底線。
上述金融辦四項職能中,服務職能、協調職能和規劃、引導職能屬於金融辦固有的職能。對於固有職能而言,因其體現了設立金融辦的初衷和目標,因此必須首先明確其中心地位,牢牢把握金融辦改革發展的方向,避免金融辦因職能擴張而模糊職能重心;監管職能屬於金融辦發展中擴充的職能,而且在金融辦職能體系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必須處理好金融辦固有職能與擴充職能之間的關系,避免因監管職能擴張而背離設立金融辦的初衷和目標。
四、實現地方政府金融辦職能准確定位的建議
(一)剝離金融辦融資和金融資產監管職能。剝離融資職能。實現由微觀管理向宏觀管理、直接管理向間接管理轉化是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原則和目標,金融辦在職能擴張過程中也必須堅持這一原則。隨著金融業改革的深化,地方政府對具體金融業務的直接行政干預明顯減少,但與此同時,隱性干預現象仍然存在,並有加劇的趨勢。造成這種情況出現的原因是金融辦所承擔的融資職能。金融辦承擔的「為地方經濟發展籌集資金」的角色與其金融監管職能之間存在沖突,地方政府利益動機會導致金融監管職能弱化和紊亂。例如,2009年某省農村信用聯合社組織轄區內134家縣級信用社,共計動用397.5億元資金通過信託方式為地方融資平台提供項目資本金。此事早被某銀監局發現,但銀監局給省聯社和金融辦打了幾次招呼,對方都置之不理。最後某銀監局只好緊急報告銀監會,銀監會又報告國務院,然後銀監會出面和其省政府交涉,才得以糾正。金融辦對地方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應該是宏觀的,通過發揮金融辦固有職能和拓展職能予以實現,而非直接介入地方金融機構、企業的具體業務。融資職能會促使金融辦背離其固有的服務、協調和引導的職能,在監管職能的助推下,必然導致其介入微觀金融活動或決策,因此必須予以剝離。
剝離地方金融資產監管職能。2009年8月13日,上海市正式對外公布《關於進一步推進上海金融國資和市屬金融企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和《上海出台市屬金融國資國企改革發展意見》,上海金融辦通過《意見》實現了「擴權」。《意見》規定,「按照(上海)本市國資委委託監管有關辦法,由市國資委委託市金融辦對國家出資的市屬金融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及「市金融辦根據相關法規和委託監管職責,負責研究制定金融國資監管的具體辦法,實施對金融國資的具體監管」。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金融辦(或金融局)不僅僅是金融服務機構,還成了地方版的「金融國資委」。監管者和被監管者的身份重合,這必然加劇與金融辦金融監管職能間的矛盾沖突。特別是多數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都有政府參股情況下,如不剝離上述職能,金融辦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必將損害其他股東利益和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二)完善地方政府金融辦的相關立法。到目前為止,將部分金融管理權交由地方政府的法律文件包括:2003年《國務院關於印發深化農信社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3]15號),將農信社的管理交由省級地方政府負責;2004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銀監會、人民銀行關於明確對農信社監督管理職責分工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48號),明確各省政府對轄內農信社的基本職責;2008年《銀監會、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明確省級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2010年銀監會、發改委等七部委聯合公布《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我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金融業基本法律中則沒有地方金融管理職責的規定,地方政府組織法規中也沒有地方金融管理的相關規定內容。
現有的有關地方金融監管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對地方金融管理職能規定分散,法律層級低,而且規定的內容是針對具體的金融機構或准金融機構,例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沒有從金融監督管理權的角度進行立法。這導致金融辦在履行其金融監管職能時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職能定位模糊。因此金融辦需要中央或地方政府在立法層面上,為其職能范圍進行界定,並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研究推進金融辦職責的法定化。建議對我國目前的金融法律、法規、部門性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涉及金融協調機制的內容進行清理,提出保留、廢止、完善建議,進而制定金融監管協調方面的法律、法規,明確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原則、工作目標,需協調的部門、職能、權力邊界、工作程序、監管聯席會議制度、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設、金融突發事件的磋商、聯合執法工作機制現場與非現場監管請求權的實施、交叉職責監管許可權爭議處置程序、法律責任追究等內容;國務院應盡快制定行政法規,以地方經濟發展和區域金融穩定為平衡點,明確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許可權,明確地方政府在金融管理職責中的主要內容,依法構建中央金融管理機關同地方政府之間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綜上所述,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在地方經濟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如何有效配置和運用金融資源愈發受到地方政府的重視,地方政府金融辦應運而生。盡管近年來金融辦的職權不斷擴張,並因此衍生出一系列的問題,但這無法掩蓋金融辦為地方經濟發展所作出的貢獻。只要不斷深化地方金融管理體制改革,明確金融辦職能邊界,金融辦這一機構必將煥發出磅礴的生機和活力。

⑤ 石家莊頒布40條措施支持正定片區高質量發展

日前,石家莊市委、市政府印發《關於支持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正定片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建設的若干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從創新激勵支持方式、行政監管制度、貿易便利化措施、產業發展模式等方面提出40條支持措施,解放思想、大膽創新,努力把正定片區建設成為新時代改革開放的新高地。

《意見》明確,正定片區將以制度創新為核心,以可復制可推廣為基本要求,全面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積極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京津科技成果轉化,重點發展臨空產業、生物醫葯、國際物流、高端裝備製造等產業,建設航空產業開放發展集聚區、生物醫葯產業開放創新引領區和綜合物流樞紐。

經過3-5年改革探索,正定片區對標國際先進規則,形成更多有國際競爭力的制度創新成果,推動經濟發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努力建成貿易投資自由便利、高端高新產業集聚、金融服務開放創新、政府治理包容審慎、區域發展高度協同的高標准高質量自由貿易園區。

創新激勵支持方式

賦予正定片區更大改革創新自主權

擴大管理許可權,確保實現「區內事、區內結」,營造更具吸引力的營商環境。

積極先行先試。鼓勵正定片區對標最高標准、最好水平,大膽闖、大膽試、自主改,以制度創新促進動力變革、以管理創新促進質量變革、以服務創新促進效率變革,實現創新紅利最大化,打造省會改革開放戰略新高地。

全市將統籌財力支持正定片區建設。正定片區產生的新增市以下地方收入,5年內全部用於正定片區建設。統籌整合相關專項資金,用於正定片區產業扶持、創新研發、人才引進培養和基礎設施建設等。

創新行政監管制度

打造優質營商環境

放寬市場准入,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對正定片區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清單管理,實現市場准入本級事項「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探索實行「容缺審批」,變「先批後建」為「先建後驗」,盡快實現「拿地即開工、竣工即投產」。

在事中事後監管方面,積極探索省市區協同監管、信用監管、動態監管、智能監管等監管方式,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對高風險行業和領域實行重點監管,積極推行「無舉報、無證據、不檢查」監管模式。建立市場主體容錯糾錯機制,對違法情節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明顯危害後果的首次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對其他違法行為探索建立審慎處罰制度。

正定片區實施差異化環保政策,對手續完備、能夠穩定達到國家或省規定的超低排放限值的項目,適度採取應急減排措施,減少限產期限;零排放企業免於錯峰生產。

提升政務服務水平。允許正定片區創新推出與國際接軌的稅收服務舉措,探索以企業為單元的稅收擔保制度。實行行政審批「一窗受理、一站式審批、一條龍服務」,推動更多政務服務事項網上辦理,實現應上盡上「一網通辦」。

創新貿易便利化措施

推進高水平雙向開放

加快完善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在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標准版增加航空、鐵路艙單申報功能,加快建設集貨物申報、口岸監管、資質辦理、出口退稅等政務功能和物流、金融等商務服務功能為一體的「單一窗口」升級版,為正定片區企業提供高效便捷的通關服務。積極探索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與「一帶一路」重點國家和地區互聯互通,推動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標准版新項目率先在正定片區開展試點,促進貿易便利化。

支持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的「兩頭在外」航空維修業態實行保稅監管;放寬進出口貿易限制,試點實施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管理,開展海關稅款保證保險試點。

加快口岸建設,條件成熟後設立首次進口葯品和生物製品口岸,支持正定機場提升航空口岸功能,打造特色國際貿易平台。

創新產業發展模式

大力支持「兩區一樞紐」建設

加快發展臨空產業。推動正定國際機場擴容提質和功能配套,拓展國際貨運航線。支持航空服務集聚區建設,依託正定片區加快A類飛行服務站建設,積極發展通用航空旅遊、航空培訓、航空運動等新興業態。

做大做強生物醫葯產業,大力發展國際物流產業,培育壯大高端裝備製造產業,支持服務貿易和服務外包特色聚集發展。

創新投融資體制

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支持各類金融機構在正定片區布局。進一步簡化保險分支機構行政審批,探索搭建金融服務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打通信用信息源。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擴大信貸投放、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鼓勵企業開展多層次直接融資。

強化知識產權金融服務。培育多元化知識產權金融服務市場,拓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推廣「政銀保評」 四位一體、風險共擔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新模式,打通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最後一公里」。鼓勵擴大知識產權金融服務范圍,推動專利商標混合質押,鼓勵開發知識產權綜合險種,探索開展知識產權證券化試點。

創新人才政策體系

打造活力迸發的人才高地

深入實施「人才強區」戰略。實行更加積極、更加開放、更加有效、更加快捷的人才政策,支持正定片區建設具有產業技術轉化能力的新型研發機構和產教研融合示範區。

大力集聚海外人才,鼓勵開展柔性引才,實行更加靈活的用人機制,放寬外籍人才從業限制。

豐富提升教育資源,支持我市優質教育集團在正定片區開辦分校或合作辦校,引進高水平國際學校。優化配置醫療衛生資源,支持京津等地大型醫院在正定片區舉辦分院,支持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基因測序技術臨床應用。

加快產城融合步伐,推動文化休閑、商業網點設施快速建設,完善商業網點設施布局,建設符合新片區特點、具有國際特色的休閑旅遊集聚區,努力建設宜居宜業的現代化新城。

創新土地管理方式

為正定片區發展提供更有力保障

用地計劃向正定片區傾斜,創新供地方式。對引進的符合正定片區產業規劃的項目,可以根據用地需求,允許多宗不同性質用地搭配出讓,並附帶產業條件,結構式、組團式、單元化科學供地。鼓勵產業(除房地產外)用地採取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方式供應。探索建立以標定地價為核心的土地市場價格體系。

提升集約化用地水平。對符合正定片區產業功能的項目,容積率可進一步提高探索實行混合用地、創新型產業用地等政策,推進工業、研發辦公、中試生產等功能混合,引導科技研發、企業總部管理等創新功能加快集聚。

⑥ 行政審批權是什麼

行政審批是行政審核和行政批準的合稱。行政審核又稱行政認可,其實質是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行為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查、認可,實踐中經常表現為蓋公章;行政批准又稱行政許可,其實質是行政主體同意特定相對人取得某種法律資格或實施某種行為,實踐中表現為許可證的發放。

⑦ 金融機構需要申請哪些資質

(一)銀行卡業務

1.銀行卡發卡
2.信用卡發卡
3.信用卡收單
4.外資銀行借記卡

(二)第三方託管、存管、保管及賬戶業務
5.公募基金託管
6.私募基金和資管產品託管
7.社保基金境外託管
8.社保基金境內託管
9.QDII、RQDII境內託管
10.QDII境外託管
11.QFII、RQFII託管
部分略

16.期貨結算和保證金存管(含上期所、大商所、中金所、鄭商所、國際能源所)
17.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
18.第三方支付的備付金賬戶
19.P2P第三方存管(因法規暫缺失、列舉大致三種模式)
20.海外投資基金資金保管銀行
21.公司債受託管理人

(三)投資及交易類
22.銀行衍生品交易(包括銀監會和外管局,外管局又包括銀行間和代客)
23.外資銀行債券投資
24.QFII
25.RQFII
26.上海黃金交易所金融類會員資格
27.上海黃金交易所國際會員資格
28.債券做市商
29.銀行間外幣對做市商
30.人民幣對外幣即期、遠期和掉期做市商
31.外匯綜合做市商
32.外匯一級交易商
部分略(具體參見報告)

(四)結算及結算代理業務
39.債券結算代理行
40.基金銷售支付結算銀行
41.股票期權資金結算銀行
42.上海國際黃金交易中心指定結算銀行
43.CIPS系統直參行資質

(五)代客理財、代銷及外匯業務
44.銀行理財產品發售
45.銀行代客境外理財
46.商業銀行代銷保險
47.商業銀行代銷基金
48.商業銀行代銷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49.代客利率互換

(六)外匯
50.銀行結售匯業務
51.離岸銀行業務
52.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的業務資質

(六)債券發行及承銷業務資質
53.金融債發行和上市
54.金融債承銷
55.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
56.國債承銷團成員

(七)法人機構准入
57.城商行機構准入及股東資格要求
58.外資法人銀行機構准入
59.民營銀行機構准入
60.農村商業銀行機構准入
61.村鎮銀行機構准入

(八)其他
62.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資格
63.大額存單發起資格
64.同業存單發起資格
65.外資銀行人民幣業務

二、銀監會監管的非銀金融機構法人准入
66.信託公司法人機構准入

67.金融租賃公司法人機構准入
68.消費金融公司法人機構准入
69.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法人機構准入
70.汽車金融公司法人機構准入
71.貨幣經紀公司法人機構准入

三、證券公司
(一)投資銀行業務
72.企業債主承銷商資格
73.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商
74.券商在新三板的主辦券商資格
75.保薦機構資質
76.公司債承銷業務
77.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發行資格
78.證券公司股票期權做市業務資格

(二)信用交易業務
79.融資融券業務
80.股票約定式購回業務資格
81.場外股權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資格
82.交易所質押式回購業務資格

(三)經紀業務
83.證券公司介紹業務
84.證券公司經紀業務
85.證券公司股票期權經紀業務

(四)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86.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87.境外投資顧問資格
88.券商財務顧問資格

(五)資產管理業務
89.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質
90.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91.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
92.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
93.資產管理機構公募基金管理業務
94.證券公司、資管機構QFII資格

(六)證券自營業務
95.證券公司自營業務資格
96.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資質

(七)基金及代銷金融產品
97.證券公司代銷基金
98.公募基金管理人
99.券商公募基金託管
100.證券公司、基金公司QDII
101.保險資金投資管理人(券商、基金)

(八)創新業務
102.證券公司創新業務個案准入

(九)機構准入
103.證券公司機構准入
104.證券公司子公司准入
105.證券公司分支機構准入
106.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准入

(十)其他
107.證券業協會機構報價與轉入系統參與人
108.中證登乙類結算參與人

四、基金、期貨、其他
(一)基金公司(含基金子公司)

109.基金公司特定資產管理業務資質
110.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基金管理業務
111.券商對基金公司參股、控股資格
112.基金公司機構准入
113.基金子公司機構准入
114.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准入

(二)期貨公司(含期貨子公司)
115.期貨公司代銷基金
116.期貨子公司股票期權做市商
117.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經紀業務
118.期貨公司商品期貨經紀業務
119.期貨公司境外期貨經紀業務
120.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121.期貨資產管理業務
122.期貨公司機構准入

(三)其他(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基金銷售)
123.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准入
124.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代銷基金
125.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准入
126.基金銷售第三方平台輔助服務

五、保險、中介服務及互聯網金融
(一)保險
127.保險公司機構准入及業務准入
128.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法人准入
129.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基金管理業務
130.外資保險公司機構准入
131.保險公司及其他機構QFII
132.保險公司代銷基金
(二)中介機構及互聯網金融業務准入
部分略(具體參見報告)
139.地方資產管理機構
140.銀行卡清算機構准入
141.非金融支付機構
142.小額貸款公司(北京、上海、重慶、深圳對比)
143.融資性擔保公司(北京、上海、重慶、深圳對比)

案例:28.債券做市商一 、法規依據和准入條件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214項:銀行間債券市場雙邊報價商審批。
2.《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4]第 3 號)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7]1號,2007-01-09)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申請成為做市商,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或凈資本不少於12億元人民幣;
(二)市場表現活躍,提交申請時上一年度的現券交易量排名前80位;
(三)提交申請前,已在銀行間市場嘗試做市業務,具備必要的經驗和能力;
(四)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健全的內部風險控制機制、激勵考核機制
(五)有較強的債券市場研究和分析能力;
(六)相關業務部門有5人以上的合格債券從業人員,崗位設置合理、職責明確;
(七)提交申請前2年沒有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

二、具體辦理細節
《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審批服務指南》確定債券做市商具體准入流程如下:
(四)受理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更准確地說是金融市場司債券處,相關咨詢均通過債券處。
(五)決定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七)申請人條件
和上面《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管理規定》列舉的7項條件完全相同。
(八)申請材料
1.金融機構申請成為做市商,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書;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金融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4)做市業務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5)相關業務部門情況簡介(包括人員構成、崗位設置、職責劃分等);
(6)提交申請前2年在銀行間市場活動情況的報告(包括做市業務嘗試情況總結);
(7)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提交申請前2年的資產負債表、利潤分配表和現金流量表(復印件);
(8)提交申請前2年無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的書面說明;
(9)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九)申請接收
(1) 窗口接收: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值班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成方街32號。
(2) 網上接收:暫無。
(3) 信函接收: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值班室,地址:此處略,具體見報告。
(4) 聯系電話:此處略,詳見報告
(5) 傳真:010-66016675
(6)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十七)咨詢途徑
1.窗口咨詢: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債券交易處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3號通泰大廈B座5層

三、債券做市商權利義務
這主要通過交易商協會加以規范,而不是行政性規章制度或規范性文件。
《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工作指引》(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公告[2010]第2號)中詳細規定了債券做市商的評價體系,主要有:
第十條 做市商評價指標體系包括以下方面:
(一)合規性:主要評價做市商是否遵循《規定》的相關要求。
(二)報價價差:主要評價做市商在被評價期間對各待償期限債券雙邊報價價差(以bp表示)。
(三)報價量:主要評價做市商在被評價期間的報價總量情況。
(四)成交量:主要評價做市商在被評價期間的做市成交筆數和成交總量情況。
(五)配合與報告:主要評價做市商配合主管部門工作、提交季度報告的及時性和質量等情況。
(六)加分項:主要對在某些方面表現較好的做市商給予加分,包括最優報價次數、連續報價債券只數和關鍵期限國債做市等情況。
(七)減分項:主要對合規性指標表現較差和有違反相關自律規則行為的做市商給予減分。

四、債券做市商和其他資質之間的關聯關系
債券做市商銀行可以自動獲得其他的資質:開展對客利率互換業務,銀行間債券市場開立代客理財賬戶;
加分項有:銀行間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商;

五、目前債券做市商市場名單
截止2015年8月,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共25家,此外還有47家債券嘗試做市商:

序號

機構名稱

1

中國工商銀行

2

中國農業銀行

3

中國銀行

4

中國建設銀行

5

招商銀行

6

中信銀行

7

中國光大銀行

8

興業銀行

9

中國民生銀行

10

恆豐銀行

11

北京銀行

12

上海銀行

13

南京銀行

14

杭州銀行

15

漢口銀行

16

中信證券

17

國泰君安證券

18

摩根大通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19

國家開發銀行

20

交通銀行

21

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2

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3

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

24

廣發銀行

25

浦東發展銀行

嘗試做市商共47家(名單此處略)

⑧ 國務院常務會議「大數據」

國務院常務會議「大數據」_數據分析師考試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7月28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統計,新一屆政府就任至今,國務院常務會議已經召開近百次。

這里不僅是中國重大經濟政策的決策地,也成為觀察新常態下,政府面臨挑戰和執政方向的視窗。

本報記者不完全統計發現,在近百次常務會議的主要議題中,排在前五位的高頻主題分別是:深化改革(19次)、民生保障(17次)、簡政放權(14次)、政府服務(11次)、創業創新(10次)。

教育、產業升級、外貿、醫療衛生、財政、基礎設施建設、企業減負、金融、投資、擴大開放、環境、農業、就業等作為主要議題的次數都超過五次。

再從會議「強音」和高頻詞來看,金融是被提得最多的小項,被提及144次。緊隨其後的是就業(139次),民生(125次),財政(115次),醫療(104次),小微(87次),教育(67次),簡政放權(58次)。

不少專家對本報表示,百次常務會議既有聚焦又注重全面,體現了政府集中發力和重點兜底的思路。目前來看,簡政放權、創業創新、財稅金融改革等主題,不僅已經成為新的政經熱詞,也凸顯出在經濟和社會發展轉型中政府面臨的挑戰和壓力。

三個第一次

如果要說最近兩年風頭最勁的詞彙,那一定是簡政放權。「權責不分、政治經濟、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隨著計劃經濟的轉軌成功,市場經濟中權力巨大的行政之手已經成為經濟進一步發展的阻礙之一。隨著新常態的來臨,無論是經濟減速壓力還是轉型需要,都要求進一步釐清政府和市場的關系。

本屆政府有多重視這件事?國務院常務會議的三個「一」都將簡政放權作為主題之一。2013年3月18日,新一屆政府第一次常務會議就將「研究推進政府職能轉變事項」作為主題。此後兩年的開年第一次常務會議,都將簡政放權作為主題之一。2014年1月8日會議討論深化行政審批制度;2015年1月7日的會議則側重規范和改進行政審批措施。

2013年上任之初,李克強曾明確了削權目標——在本屆任期結束時將政府部門手中的行政審批權砍去1/3。2014年年底,國務院的這一目標已經實現,取消和下放權力近500多項。

但這一改革並未停止,根據中國政府網5月公布的國務院《2015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工作方案》,2015年將全面清理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並公布清單,要再取消200項以上。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秘書長王滿傳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未來幾年可以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沒以前快,但是削減項目的含金量會高,畢竟越往後,再減少行政審批項目的難度大些。

簡政放權自我剜肉的改革並非一帆風順,改革實施以來的紅利截流以及一些地方和部門不作為等行為,極大地阻礙了政策的落地。比如在國務院的幾次督查中發現,個別地區和部門在貫徹落實重大政策措施中還存在工作不協調、落實不到位、工作進度慢等問題,也存在欺上瞞下、弄虛作假和工作不作為等現象。

除了削權放權以外,國務院常務會議隨後在簡政放權的配套改革和監管方面也做出了部署。例如,本月15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就宣布了2015年最新取消的62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同時,「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清理紅頂中介等諸多簡政放權舉措也在持續推進。

簡政放權的紅利不僅讓企業家和百姓有了獲得感,數據上也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國家統計局此前發布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全國新登記注冊企業比上年同期增長近20%,注冊資本(金)12萬億元,增長43%,全國平均每天新登記企業1萬多戶。

21次與科技創新相關

創業創新作為後起之秀,不僅在高頻詞排行中榜上有名,今年以來更是成為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最關注的主題。本報記者統計發現,僅今年上半年,總理就已經至少8次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就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作出部署。

為何要大力發展創新?李克強27日在國家科技戰略座談會上說,本屆政府常務會議議題21次與科技創新相關。科技創新成敗很大程度上決定我國發展戰略成敗。歷史上我們曾幾次與科技革命失之交臂,現在必須要把科技創新擺在國家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重塑我國發展競爭新優勢。

從國際經驗來看,要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尤其要注意創新乏力的風險,中國過去依靠多年的人口紅利獲得了高速的發展,隨著人口和經濟結構的轉變,能否順利過渡到依靠創新紅利求發展成為關鍵。

2014年9月,李克強在夏季達沃斯論壇上提出,要在960萬平方公里土地上形成「萬眾創新」「人人創新「的新態勢。此後,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又被定義為經濟雙引擎之一。

此後,李克強多次表示要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清障搭台,國務院常務會議也從工商注冊、稅費、融資等多個方面做出部署。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發展戰略和區域經濟研究部副部長劉培林對本報表示,充分激發億萬人民身上蘊藏的創業創新潛能,就是澤被長遠的常青樹。

金融財政

數年來,中國金融改革服務的滯後已經和金融業的發展嚴重不匹配,而財政收入的銳減和低效利用又增加了政府主動作為的難度。錢荒、影子銀行、資本市場大幅波動、虛擬經濟脫離實體經濟、地方債務危機、事權和支出責任不相適應等現象,都暴露了金融和財稅體制的潛在問題。

「加快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特別是小微企業和『三農』有關政策落實」,「進一步減少和規范涉企收費、減輕企業負擔」,「完善預算管理」,「設立保險投資基金」,從這些會議關鍵詞可以看出,如何有效發揮財政和金融的作用成為當前中國經濟的調控關鍵。

近幾年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和出台的關於財政和金融方面的政策措施越來越多,財政金融手段使用比過去更為積極,為實體和經濟發展帶來了極大的流動性和帶動作用。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統計發現,金融作為出現頻率最高的詞語,貫穿在多個領域當中,不論是創業創新、對外貿易還是基礎設施、三農水利,與之相關的金融改革和財政扶持貫穿始終。

例如,僅今年就有3次會議提到要減稅降費,減輕企業負擔。6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又明確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措施,要喚醒躺在賬本上的沉睡資金。

金融方面的定向調控更是在穩增長和調結構中發揮了重大作用。在國務院常務會議的議題中,加大金融對企業走出去支持,將消費金融公司試點擴大至全國,促進三農金融發展,推進金融改革創新等議題都引發了行業的廣泛關注。

與此同時,金融財政改革的挑戰也明顯。比如利率市場化、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的市場化、資本賬戶管制的開放、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構建、政府和金融機構的關系、穩定稅負預期、透明預算、改進預算管理制度等,雖然在穩健推進,但要達到預期目的,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民生兜底

民生話題是歷屆政府和人民最重視的話題之一,隨著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期限的臨近,本屆政府更將民生提到了新的高度。在多重矛盾的疊加時期,諸如收入差距過大、生態環境惡化、食品安全堪憂等問題極大地影響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並增加一定社會隱患。

「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使全體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養老保障」,「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進一步加強霧霾等大氣污染治理」,「加快棚戶區改造、新型城鎮化等建設」,「抓緊落實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相關政策」,在近百個常用高頻詞中,與民生相關的占據一半。民生這一關鍵詞在常務會議上被提及120次,排在第三位,而與民生相關的就業被提及139次,僅次於金融。

本報記者注意到,國務院常務會議不僅關心民生制度的建設,也十分關心老百姓熱議的話題。例如,2013年5月31日的常務會議就針對當時的奶粉問題研究部署進一步加強嬰幼兒奶粉質量安全工作。一年後,2014年5月14日的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對本報表示,經濟增速換擋期,總理和政府更關注數字背後的民生、增長背後的就業。對戶籍、養老、就業、醫保投入和重視更加強化,既是兜住保障的底線,也提供未來持續發展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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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承接行政審批過程中存在哪些困難和問題

(一)行政審批權力轉變為政務服務的理念沒有真正樹立。
在行政審批工作中,一些部門從辦理審批事項的基層工作人員到部門領導,仍然把行政審批當成一種權力,死死抓住不放,甚至千方百計增加或變相增加行政審批事項和行政審批環節,想方設法擴大自己的審批職權和范圍。如某市文化體制改革後,原市廣播電視局改革為廣播電視台,由過去的行政部門改為全額事業單位,原行政管理職能劃歸新成立的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局,但是在「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有線電視安裝設計審批」等審批事項上,廣播電視台仍然行使原審批權,而文廣新局說是自己的又無法審批。再如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第十五條規定:「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憑燃氣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某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與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燃氣經營企業設立和許可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X建燃熱字【2011】18號)文件中,卻擅自增加規定「明確所建立燃氣經營企業預審和登記程序」,否則,「不予頒發《燃氣經營許可證》,不予注冊登記」。同時還規定:「設區市、縣(市)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儲罐總容積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裝液化石油經營企業、CNG加氣母站、LNG生產儲備及LNG加氣站等經營企業,由所在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由設區的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批發證。」這既屬於明顯違法設置行政許可前置條件的行為,又是非法上收行政許可權,擅自剝奪下級行政機關行政許可權的行為,但是作為下級的市、縣住建和工商部門還必須遵守省主管部門的文件。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40條明確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是,有的地方擅自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單位或個人建房,必須先經建房所在地的街道居委會蓋章同意,然後經所在地的城區街道辦事處蓋章同意後,才能向縣、市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這樣擅自設定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前置條件,不僅增加了建設單位和個人的負擔,影響了審批效率,也是一種嚴重違法設置行政許可前置條件的行為。再如在城區設置戶外廣告,工商部門說設置廣告審批權歸工商部門;城管部門說在市政設施上設置廣告審批權歸城管部門;公路部門說城區道路是公路部門修建的,在城區道路上設置廣告歸公路部門。特別是一些有審批權的部門,各科室、各分管領導都爭審批職能、爭簽字權。某市國土資源局,為了平衡各科室、各分管領導的審批權,內部10個科室,都規定有行政審批職能,各科科長都有審批簽字權,同時,每名分管領導各分管1—2個科室,並負責簽字審批。許多部門爭審批事項,內部科室爭審批職能,部門領導、分管領導爭審批簽字權,目的不是為了多做工作,多為企業群眾服務,而是為了爭那點審批簽字權力能得到或謀取的好處和私利。

⑩ 企業原法定代表人被限高後會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嗎

是的。
法律分析:限高令會影響被限制消費的人員進行貸款。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徵信機構通報,並由徵信機構在其徵信系統中記錄。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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