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機構對於選項中哪些情況需要提交可疑可疑交易報告
金融機構對於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等情況可以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測標准,並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測標准包括並不限於客戶的身份、行為,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存在異常的情形,並應當參考以下因素:
(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布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及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二)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提示、犯罪類型報告和工作報告。
(三)本機構的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交易特徵,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四)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反洗錢監管意見。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因素。
(1)金融機構確認誤收誤付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應當在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並配合反洗錢調查:
(一)明顯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的。
(二)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或者情況緊急的情形。
2.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經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第一條為了預防洗錢活動,規范反洗錢監督管理行為和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四)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適用本規定對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的規定。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中國人民銀行在履行反洗錢職責過程中,應當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相互配合。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中國政府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反洗錢機構建立合作機制,實施跨境反洗錢監督管理。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一)制定或者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二)負責人民幣和外幣反洗錢的資金監測;(三)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四)在職責范圍內調查可疑交易活動;(五)向偵查機關報告涉嫌洗錢犯罪的交易活動;(六)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與境外反洗錢機構交換與反洗錢有關的信息和資料;(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一)接收並分析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二)建立國家反洗錢資料庫,妥善保存金融機構提交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信息;(三)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分析結果;(四)要求金融機構及時補正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五)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與境外有關機構交換信息、資料;(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對外提供。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第八條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制定反洗錢內部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對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一)對要求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新;(二)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三)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四)保證與其有代理關系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並可從該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第十條金融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能夠反映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務憑證、賬簿等相關資料。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第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第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導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制定本行業的反洗錢工作指引。第十三條金融機構在履行反洗錢義務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第十四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協助配合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機構的工作。第十五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國人民銀行調查可疑交易活動等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客戶和其他人員提供。第十六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受法律保護。第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報送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以及稽核審計報告中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反洗錢現場檢查:(一)進入金融機構進行檢查;(二)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三)查閱、復制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四)檢查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前,應填寫現場檢查立項審批表,列明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時間安排等內容,經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後實施。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現場檢查後,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應當製作現場檢查意見書,加蓋公章,送達被檢查機構。現場檢查意見書的內容包括檢查情況、檢查評價、改進意見與措施。第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可以與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要求其就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第二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必要時將檢查情況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第二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發現可疑交易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向金融機構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涉及的客戶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前款所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上海總部、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第二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可以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說明情況;查閱、復制被調查的金融機構客戶的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藏、篡改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可以封存。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出示執法證和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出具的調查通知書。查閱、復制、封存被調查的金融機構客戶的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調查人員違反規定程序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調查。詢問應當製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要求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調查人員封存文件、資料,應當會同在場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和在場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金融機構,一份附卷備查。第二十三條經調查仍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報案。對客戶要求將調查所涉及的賬戶資金轉往境外的,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經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批准,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並以書面形式通知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予以執行。偵查機關接到報案後,認為需要繼續凍結的,金融機構在接到偵查機關繼續凍結的通知後,應當予以配合。偵查機關認為不需要繼續凍結的,中國人民銀行在接到偵查機關不需要繼續凍結的通知後,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金融機構解除臨時凍結。臨時凍結不得超過48小時。金融機構在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採取臨時凍結措施後48小時內,未接到偵查機關繼續凍結通知的,應當立即解除臨時凍結。第二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違反規定進行檢查、調查或者採取臨時凍結措施的;(二)泄露因反洗錢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三)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區別不同情形,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採取下列措施:(一)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二)取消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三)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的,應報告其上一級分支機構,由該分支機構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或者提出建議。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同時廢止。
3. 金融機構應承擔的反假貨幣工作職責
反假貨幣工作是國家整頓市場經濟秩序和防範金融風險的一項重要內容。在市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的主持下,以及人行的支持促進下,各基層金融機構反假貨幣工作開展取得了不錯成效,反假貨幣宣傳力度不斷加大,反假貨幣活動不斷深入,幫助社會公眾不斷提高反假意識,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假幣蔓延態勢。但隨著科學技術的革新,犯罪分子偽造貨幣的手段也不斷提高,犯罪活動日趨專業化和高智能化,偽造的貨幣欺騙性更大,由於反假貨幣宣傳存在局限性,反假貨幣治理存在滯後性,一些不法分子仍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漏洞,向社會輸送假幣,對金融安全及人民幣流通管理造成影響,對人們形成危害。
基層金融機構是反假貨幣工作的第一陣營,是反假貨幣工作的執行者,是抓好基層反假貨幣工作的踐行者。如何更好地開展反假貨幣工作,如何更好地維護當地金融安全及人民幣信譽,都是需要我們不斷深入的。為此,我們必須經常發現反假貨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並積極思考促進本地區人民幣反假工作深化的新方法。構建更為廣泛、有效的反假貨幣宣傳網路和機制,切實提高人民群眾的反假技能,增強全社會反假意識,已成為我們基層反假貨幣工作者的使命。
一、基層行反假貨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反假意識不強
一是廣大群眾尤其是農村居民反假意識淡薄。據有關調查顯示,有近七成的公眾收到假幣以後的第一想法是將假幣如何使用出去,而三成以上接受調查的公眾都有過誤收假幣的經歷。對收繳假幣配合不積極,想方設法挽回自己的損失,個人利益至上的利益思維還沒有真正轉變。除了集市、農貿市場,大大小小的民間賭場也成了假幣泛濫的重災區,以假亂真,渾水摸魚的情況不在少數。
二是部分基層金融機構反假積極性不高。部分金融機構由於各方面原因很少深入開展開展反假貨幣宣傳活動,致使一線反假人員反假綜合技能整體水平不高,對群眾迫切需要的反假貨幣知識和反假貨幣技能相對缺乏,難以滿足廣大群眾的需求。
三是反假設施不齊全,小面額假幣警惕性不高。個別基層金融機構網點配備的驗鈔儀器相對落後,有些已使用多年,未及時配備新型人民幣反假驗鈔儀器,導致工作人員缺乏儀器防假技能。不少商家店面使用的驗鈔儀器都是多年使用,很少及時更新,對變造假幣缺乏靈敏度,尤其對小面額假幣警覺性不高,容易誤收誤付。
四是對季節性假幣泛濫情況重視還不夠。據了解,每當6、7月份梅雨季節來臨之際,是假幣容易魚目混珠之時。農行某縣域支行前10個月共計收繳各類假幣8410元,光6、7月份就收繳了近2700元。原因是梅雨季節里,紙幣容易受潮變澀,在進行驗鈔時就會頻繁發出報警聲,使得群眾容易將假幣報警也當成是真幣的誤報,一旦缺乏警惕,就會誤收假幣。
(二)宣傳力度不夠
一是宣傳效力不持久。不少基層金融機構僅在每年度的反假貨幣宣傳周、宣傳月在群眾中進行宣傳。反假宣傳存在階段性、季節性、「一陣風」現象,未能長久開展下去,並沒有把反假工作當作一項長期工作來抓,在平時的業務工作中,則很少採取一些經常性有效的措施,積極主動地進行宣傳。
二是宣傳內容較單一。基層行在開展反假貨幣宣傳工作中,存在兩方面的不足。在宣傳方式方面,大多採用懸掛橫標,分發傳單,設置宣傳咨詢台等方式進行宣傳,並沒有結合群眾與假幣接觸的實際進行富有特色的宣傳。在宣傳內容方面,其對人民幣防偽特徵及識別假幣宣傳得多,能敲響警鍾,教育意義深刻的案例宣傳得少。此外,對有關反假貨幣重要性、迫切性、艱巨性和反假貨幣工作進展程度及成果宣傳少。
三是宣傳輻射范圍較窄。以某縣域支行為例,自2009年「反假貨幣示範園地」創建活動以來,幾個較發達鎮鄉以及示範園區輻射圈范圍內的地區還能有序開展反假貨幣宣傳工作,並取得一定成效。但廣大鄉村,特別是「老、少、邊、窮」地區的宣傳,仍得不到有效改進,造成了反假工作的宣傳盲區,使大部分農民防偽知識仍相當貧乏,客觀上給假幣的泛濫提供了生長土壤。
(三)反假隊伍不充實
一是假幣識別人才匱乏。當前,在農村能識別假幣的人員少,就是在各大金融機構中,能徒手分辨假幣的人員也不多,大多是藉助驗鈔機等驗鈔手段進行鑒別,真正能經受市場交易考驗的不多。
二是反假貨幣人員素質尚待提高。基層金融機構具有識別假幣技能的專業人才也是鳳毛麟角,大多數工作人員沒有受過正規系統培訓,反假貨幣宣傳只是兼職的角色,假幣收繳只當做是銀行臨櫃工作的一部分,真正能經常性參與到反假貨幣工作中的專業人士不多。
(四)制度執行不力
一是部分一線櫃員存在畏難情緒。個別金融機構臨櫃人員對反假貨幣工作存在擔憂,一方面擔心客戶不配合假幣收繳,反而鬧事投訴,導致工作難開展,恨不得不進行收繳;另一方面礙於人情,對親朋好友進行假幣收繳的有點下不了手的意思。於是導致違規操作仍有發生,對「假幣零容忍」政策口是心非,嚴重影響了反假貨幣工作的開展。
二是宣傳口徑不統一。有的金融機構營業窗口沒有設置醒目的「假幣一律沒收」警示牌,有些銀行業務人員在沒收假幣過程中,出於親情、友情、存款任務考核等因素考慮而放棄對假幣的收繳,致使假幣繼續在社會中流通。
三是假幣收繳表層化。對於發現的假幣,一般只停留在就事論事,不深挖源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一次性發現假人民幣20張(枚)(含20張、枚)以上、假外幣10張(含10張、枚)以上的,才上報公安機關,結果是即使遇到一人多張假幣的情況(指一段時間內同一人多次出現假幣),也不會主動對客戶進行預警,提示其危害性,更不用說積極向公安機關報備情況了。
(五)獎罰機制不全
一是獎勵機制缺失。現行管理辦法對基層金融機構在反假貨幣收繳戰線實施的假幣收繳並沒有獎勵措施,而是將反假貨幣作為一種義務施加給基層行。基層金融機構在履行這一義務時,做的好了並沒有獎勵,因為全年僅有個別機構有資格獲得評選資格;但偶爾卻還因為沒有履行到位反而要遭到群眾的舉報,甚至人民銀行的罰款,積極性難以真正激發。
二是懲罰機制不嚴。不少群眾在被實行假幣收繳時,還抱怨是自己倒霉,沒有到自己已經混熟的金融機構存錢,從一個側面反映出部分基層金融機構在執行假幣收繳規定時打了折扣,沒有履行應盡的義務,但這些情況少有被通報懲罰的。各金融機構內控部門在對假幣收繳行為採取事後監督時,對不符合規定程序的,也僅僅是罰款100元至200元了事。有的乾脆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更默許了這種違規現象。
二、應採取的對策
(一)創新宣傳方式,延伸反假觸角
一是要重塑理念。基層金融機構要徹底改變過去人民幣反假「宣傳周」、「宣傳月」活動期間緊一陣,活動過後就放鬆的短期思想意識,樹立長遠思想,制定長期規劃和近期規劃,真正把人民幣反假宣傳作為一項日常性工作常抓不懈。
二是要創新宣傳形式。要在已取得不錯成績的「反假貨幣示範園地」的基礎上,擴大輻射范圍,採取群眾喜聞樂見及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典型材料進行宣傳,如採用定期深入各基層村播放制販假幣典型案例錄像、深入集市及農貿市場設點進行真假幣實物對比、真假幣特徵圖片展示、講解咨詢等人們易於接受的形式進行相關金融知識、法律法規宣傳,使人們知法、守法,並鼓勵其敢於用法律武器同制販假幣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三是探索社會反假貨幣宣傳培訓機制。一方面,可尋找社會影響好的學校作為試點,通過配合學校的誠信教育,積極將反假貨幣宣傳的觸角伸向學校,大力培訓中小學的教師和學生,普及反假知識,使其從小養成良好的反假意識和識假能力,進而逐步提高其所在家庭的反假貨幣自覺性。使「愛護人民幣,杜絕假幣」,「抵制假幣,維護人民幣信譽」的觀念深入人心。另一方面,可結合各大鄉鎮正在大力開展的各類如火如荼的文化宣傳和基建項目,利用農村文化工作站,婦聯等群眾身邊的組織,加強反假貨幣基礎設施建設,增加宣傳窗,宣傳站,宣傳標語,有條件的地方還可以籌建反假貨幣宣傳隊,將反假貨幣工作與文化宣傳聯系起來,將反假貨幣觀念同人們的生活聯系起來,做到「認識人民幣,愛護人民幣」。
四是要努力將反假貨幣的觸角延伸到市場交易環節。基層金融機構收繳進來的假幣,多數是商販、商家、個體老闆在存錢繳款時被發現的,而這些人往往是誤收假幣最多的人群,也是受假幣坑害最嚴重的群體。基層金融機構僅僅是假幣收繳的第一線,而非假幣流通的第一線。因此,應積極開展對這些群體的反假貨幣宣傳,對上規模,有條件,日常現金交易量大的客戶,基層金融機構可以大膽為其提供驗鈔設備,並且負責機具日常的維護和保養,將反假貨幣工作推進到市場交易第一線。
五是積極構建電子結算網路。減少現金交易才能減少假幣流通的幾率,使用電子支付渠道進行轉賬、匯劃、結算,從而替代現金支付,可以達到完成交易的目的,還能省時省力。因此,基層行應該大力推廣轉賬機具的應用,積極構建電子支付網路。如為商戶安裝電話轉賬寶、POS機,推薦客戶使用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提倡客戶進行無現金化交易。與此同時,基層行還應妥善做好相應的推廣、輔導、維護工作,幫助客戶正確使用相關產品。如此,商戶們慢慢得便養成了習慣,自覺減少了現金交易頻率,進一步壓縮假幣流通的空間。
(二)不折不扣執行,打造放心網點
一是依法收繳假幣。各金融機構窗口人員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的規定,發現假人民幣應及時予以收繳,嚴格遵守制度,堅決按照不怕傷感情不怕得罪人的原則進行收繳,並嚴格執行「人民幣使用標准」,從根本上杜絕假幣從金融機構流出的空子。
二是要打造人民幣收付客戶放心網點。在嚴格執行假幣收繳規定的同時,基層金融機構還應努力構建人民幣收付安全工程,打造人民幣收付客戶放心網點。要強化臨櫃窗口的服務工作,規范假幣收繳、鑒定業務的操作流程。要提高全體一線員工的反假意識和反假積極性,切實履行銀行人的職責,對自己負責,對群眾負責。要不斷提高服務透明度,承諾服務內容,公布舉報電話,自覺接受群眾監督,杜絕假幣從窗口再次流入社會的現象,不斷提升人民幣管理工作水平。
(三)構建培訓機制,完善考核機制
一是積極構建反假貨幣培訓機制。基層金融機構應加大反假貨幣培訓力度,實行持證上崗(反假貨幣資格證書),打造一支過硬的基層金融機構反假貨幣隊伍。既要定期不定期開展人員的培訓工作,及時傳遞各類新興的假幣信息,做到與時俱進;也要把反假貨幣作為日常工作任務,利用動員存款、放貸收貸收息的時間,及時向各開戶單位會計出納、個體戶、集市商戶等人員傳授識假辨假技能,並通過他們向廣大群眾傳授反假知識,提高人們的反假水平。
二是要不斷完善考核機制。一方面人民銀行應建立一套嚴密的、科學的反假貨幣考核制度。每年對全市范圍內各金融機構的反假貨幣開展情況進行通報,對反假貨幣工作突出的金融機構及工作人員給予精神上和物質上的適當獎勵;對違反收繳規定的,要進行嚴肅處理,在整個金融系統內作出通報,並處以一定的經濟處罰,做到獎罰分明。健全和完善反假工作的考核制度,促進反假工作規范化、正常化管理,為基層金融機構開展反假貨幣工作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另一方面基層金融機構也應從各自實際出發,對系統內反假貨幣工作開展情況敲定一個獎罰標准。對每年系統內反假貨幣宣傳工作到位,假幣收繳數量排名前幾位的進行獎勵,對排名靠後的進行督導檢查,一旦發現問題,從嚴處置,努力在基層行反假一線構築一道防護門。
4. 誤收是指在金融機構辦理業務的過程中,將假幣當做真幣付出的行為。()
錯的啊。誤收是金融機構辦理業務的時候沒有細心分辨真假幣,假幣當成真幣入庫了。
5. 因為金融機構的失誤而產生的逾期怎麼處理
這個應該是可以解決的,你先找機構讓他們給你處理一下,一般像他們的過錯的話,他們會幫你處理。要麼把極限向後延,要麼他們會做一個調整。你只需按他們的調人去還款就可以啦。 你要做的就是和機構好好的協商。還是你一定要主動一些。
6. 金融機構開展貨幣鑒別和假幣收繳業務,誤付了20張假,100元可以以什麼處罰
使用假鈔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
(6)金融機構確認誤收誤付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三萬元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不足三千張(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
行為人製造貨幣版樣或者與他人事前通謀,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版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五條: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7. 金融機構作收到徵信異議申請時怎樣做
逾期90天申請個人徵信報告異議不可能成功的。按照《徵信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信息主體認為徵信採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徵信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更正。徵信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異議,應當按照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相關信息作出存在異議的標注,自收到異議之日起20日內進行核查和處理,並將結果書面答復異議人。經核查,確認相關信息確有錯誤、遺漏的,信息提供者、徵信應當予以更正;確認不存在錯誤、遺漏的,應當取消異議標注;經核查仍不能確認的,對核查情況和異議內容應當予以記載。
8.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鑒別外幣是指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是中國人民銀行為了進一步完善反假貨幣工作制度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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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全文簡介內容
辦法發布
中國人民銀行令([2019]第3號)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9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第1次行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1]
行長易綱
2019年10月16日
辦法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行為,保護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1]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鑒別貨幣和收繳假幣,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和其授權的鑒定機構(以下統稱鑒定單位)鑒定貨幣真偽,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貨幣是指人民幣和外幣。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外幣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可存取、兌換的其他國家(地區)流通中的法定貨幣。
本辦法所稱假幣是指不由國家(地區)貨幣當局發行,仿照貨幣外觀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眾誤辨並可能行使貨幣職能的媒介。
假幣包括偽造幣和變造幣。偽造幣是指仿照真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等,採用各種手段製作的假幣。變造幣是指在真幣的基礎上,利用挖補、揭層、塗改、拼湊、移位、重印等多種方法製作,改變真幣原形態的假幣。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鑒別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過程中,對貨幣真偽進行判斷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收繳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過程中,對發現的假幣通過法定程序強制扣留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鑒定是指被收繳人對被收繳假幣的真偽判斷存在異議的情況下,鑒定單位根據被收繳人或者收繳假幣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收繳單位)提出的申請,對被收繳假幣的真偽進行裁定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誤收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過程中,將假幣作為真幣收入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誤付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過程中,將假幣付出給客戶的行為。
第五條個人或者單位主動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上繳假幣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予以沒收。
個人或者單位主動向金融機構上繳假幣的,金融機構依照本辦法第三章實施。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照本辦法對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實施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依照本辦法對貨幣進行鑒別,對假幣進行收繳,協助被收繳人向鑒定單位提出鑒定申請。
鑒定單位依照本辦法實施鑒定。
第七條對於貴金屬紀念幣的鑒定比照本辦法實施,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貨幣鑒別
第八條金融機構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時,應當准確鑒別貨幣真偽,防止誤收及誤付。
第九條金融機構在履行貨幣鑒別義務時,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確保在用現金機具的鑒別能力符合國家和行業標准;
(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負責組織開展機構內反假貨幣知識與技能培訓,對辦理貨幣收付、清分業務人員的反假貨幣水平進行評估,確保其具備判斷和挑剔假幣的專業能力;
(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採集、存儲人民幣和主要外幣冠字型大小碼。
第十條金融機構與客戶發生假幣糾紛的,若相應有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的記錄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記錄保存期限內,金融機構應當提供相關記錄。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誤付假幣,由誤付的金融機構對客戶等值賠付。若發生負面輿情,金融機構應當妥善處理並消除不良影響。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解繳的回籠款中夾雜假幣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予以沒收,向解繳單位開具《假人民幣沒收收據》,並要求其補足等額人民幣回籠款。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確認誤收或者誤付假幣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並在上述期限內將假幣實物解繳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金融機構所在地沒有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由該金融機構向其所在地上一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及解繳假幣。
第三章假幣收繳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時發現假幣的,應當予以收繳。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櫃面發現假幣後,應當由2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被收繳人不能接觸假幣。對假人民幣紙幣,應當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應當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並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型大小碼(如有)、收繳人、復核人名章等細項。收繳單位向被收繳人出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范製作的《假幣收繳憑證》,加蓋收繳單位業務公章,並告知被收繳人如對被收繳的貨幣真偽判斷有異議,可以向鑒定單位申請鑒定。
金融機構在清分過程中發現假幣後,應當比照前款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的收繳方式
簡介
據人民銀行網站消息,為了進一步完善反假貨幣工作制度,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 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工作,起草了《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修改建議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修改建議稿指出,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或貨幣兌換業務時發現假幣的,應當予以收繳。假幣收繳應當在監控下實施。[2]
內容
修改建議稿指出,金融機構在履行貨幣鑒別義務時,應當採取以下措施:確保在用現金機具的鑒別能力符合國家和行業標准;負責組織開展機構內反假貨幣知識與技能培訓,定期對辦理貨幣收付、清分業務的人員的反假貨幣水平進行評估,確保其具備判斷和挑剔假幣的專業能力;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採集、存儲人民幣和主要外幣冠字型大小碼。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以下工作:組織制定、實施現金機具鑒別能力管理制度,對金融機構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定反假貨幣培訓制度,對金融機構反假貨幣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金融機構冠字型大小碼數據信息採集、存儲和應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修改建議稿寫明,金融機構櫃面發現假幣的,應當由2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對假人民幣紙幣,應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應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並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型大小碼、收繳人、復核人名章等細項。收繳假幣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收繳單位)向被收繳人出具《假幣收繳憑證》,並告知被收繳人如對被收繳的貨幣真偽判斷有異議,可向鑒定單位申請鑒定。收繳過程中,被收繳人不能接觸假幣。
金融機構在清分過程中發現假幣的,應當比照前款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的收繳方式,由2名以上業務人員予以收繳。假幣來源為網點解繳的,應當確認為誤收差錯。假幣收繳應當在監控下實施。
修改建議稿表示,對蓋有「假幣」字樣戳記的人民幣紙幣,經鑒定為真幣的,由鑒定單位交收繳單位按照面額兌換完整券退還被收繳人,並收回《假幣收繳憑證》,蓋有 「假幣」戳記的人民幣按不宜流通人民幣處理;經鑒定為假幣的,由鑒定單位予以沒收,並向收繳單位和被收繳人開具《貨幣真偽鑒定書》和《假幣沒收收據》。
對收繳的外幣紙幣和各種硬幣,經鑒定為真幣的,由鑒定單位交收繳單位退還被收繳人,並收回《假幣收繳憑證》;經鑒定為假幣的,由鑒定單位予以沒收,並向收繳單位和被收繳人出具《貨幣真偽鑒定書》
9. ~~求銀辦發 2013 14號文檔~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外誤付假幣專項治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我可以發給你,給我發私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