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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發布時間:2022-03-07 12:39:21

❶ 中國人民銀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第五條人民銀行及其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業單位在依法行政或經營管理過程中,因突發事件可能形成下列一個或多個風險的必須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一)無法正常、全面、充分地履行法定職責或開展正常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
(二)人員傷亡;
(三)較大財產損失或依法須由本單位承擔法律責任的他人較大財產損失;
(四)危害縣(市)以上區域的經濟正常運行、金融穩定;
(五)危害人民銀行的公共關系和形象,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人民銀行應急預案領導小組可根據實際需要,責成相關部門或單位制定針對其他風險的應急預案。
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業單位可以實際需要制定針對其他風險的應急預案,或將其應急處置納入適當的應急預案中。
第六條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業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實際工作,定期或實時評估突發事件風險,提出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報告。
各司局的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報告報人民銀行應急預案領導小組審核認定;分支行、企事業單位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報告報本單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領導機構審核認定,並報上級單位或歸口司局備案。
第七條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報告的定期報告周期原則上不超過二年。
各司局報告周期,由各司局提出意見,報人民銀行應急預案領導小組確定。
分支行、企事業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本著及時、有效和簡便的原則,自行確定報告周期。
與主要計算機業務系統、網路通信系統相關的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報告,定期報告周期不得超過一年,也可以根據技術進步、系統升級、應對風險變化等情況,採取實時評估的方式。
第八條定期的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報告起止期及完成日期;
(二)報告期內主要突發事件風險的變化情況;
(三)對下一報告期內主要突發事件風險的預測分析;
(四)關於現有應急預案有效性的評估;
(五)關於是否需要修訂現有應急預案或制定新應急預案的明確意見,以及修訂內容或新應急預案的框架;
(六)報告期內與應急預案相關的演練、宣傳和培訓情況及下一報告期內的演練、宣傳和培訓計劃;
(七)報告單位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內容;
(八)報告參與人員名單及其簽章。
第九條各級應急預案領導機構根據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報告,研究確定本單位應急預案的修訂和應急預案起草任務,並責成相關單位落實完成。
第十條人民銀行的應急預案體系包括五個層次:
(一)總體應急預案,確定人民銀行應急處置的指揮體系、操作指南以及與應急處置相關的主要原則、標准和程序等。
(二)部門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的實施需要其他部門、單位的參與或協作,並列入《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部門應急預案目錄」和《中國人民銀行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部門應急預案目錄」。
(三)專項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的實施不需要其他部門、單位的參與或協作,針對人民銀行依法行政所必需的重要計算機業務系統、網路通信系統所面臨的突發事件風險,列入《中國人民銀行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專項應急預案目錄」。
(四)內部應急預案,針對各自機關內部工作制定的應急預案,包括為確保機關正常工作而針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突發重大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而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
(五)分支機構預案,各分支行、企事業單位根據自身應急處置機制建設的需要,制定的與上級單位應急預案相銜接的上級單位預案的分預案、子預案及次級預案等。
第十一條總體應急預案由辦公廳起草,經人民銀行應急預案領導小組審核後,以人民銀行發文頒布施行。
總體應急預案修訂,由辦公廳根據部門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內部應急預案的調整等情況適時提出修訂意見,經人民銀行應急預案領導小組審核後,以人民銀行發文頒布。
第十二條部門應急預案由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業單位提出立項、修訂意見,報人民銀行應急預案領導小組審核後,完成徵求意見稿,以人民銀行辦公廳發文徵求其他部門、單位意見,協商一致並經人民銀行應急預案領導小組同意,以人民銀行發文頒布,並向國務院完成備案程序。
第十三條專項應急預案由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業單位提出立項、修訂意見,徵求相關司局、單位意見,報經人民銀行應急預案領導小組同意,以人民銀行發文頒布。
第十四條內部應急預案由各職能部門或單位自行制定施行,報本單位辦公廳(室)備案,修訂和解釋亦同。
第十五條分支機構應急預案由各分支機構、企事業單位按照上級單位要求,自行制定和確定發文形式,報上一級單位相關部門和辦公廳(室)備案。
第十六條應急預案的起草、修訂和評估可根據需要聘請外部專家、咨詢或研究機構參與。

❷ 中國人民銀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人民銀行系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綜合管理水平和應急處置能力,做好應對風險和突發事件的各項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參照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和修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框架指南》,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民銀行各司局、分支行、企事業單位制定、評估、修訂和管理應急預案適用本辦法。
企事業單位包括人民銀行直屬企事業單位以及與人民銀行主要計算機業務系統、網路系統聯網運行的其他企事業單位。其中,對於與人民銀行主要計算機業務系統、網路系統聯網運行的其他企事業單位,由人民銀行科技司會同相關司局負責指導、督促其參照本辦法落實相關應急預案。
第三條人民銀行系統應急預案的制定和管理實行分類指導、分級負責的原則。
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業單位要按照人民銀行「三定方案」等確定的職責范圍,主動、有序地開展突發事件風險評估、監測以及與預案的制定、評估、更新、演練相關的各項工作,統一接受人民銀行應急預案領導小組的領導和管理。
辦公廳負責人民銀行總體應急預案的相關工作;各司局負責與自身業務直接相關的部門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內部應急預案相關工作。
條法司負責與各項應急預案相關的法律事務,承辦需由人民銀行參與的各項應急處置法制化建設的相關工作。
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負責本級應急預案各項工作,同時按各項應急預案的業務性質接受對口司局的指導。
各企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應急預案各項工作,除接受歸口司局的指導外,主要計算機業務系統及網路應急預案相關工作,由歸口司局會同科技司共同指導。
第四條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業單位的各項應急預案工作,應貫徹依法行政的要求,使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❸ 中國人民銀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介紹

中國人民銀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是為了規范人民銀行系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綜合管理水平和應急處置能力,做好應對風險和突發事件的各項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參照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和修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框架指南》,制定的辦法。

❹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的處置措施

「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並對生產經營場所、有危險物品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周邊環境開展隱患排查,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防止發生突發事件。」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為交通工具和有關場所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註明其使用方法,並顯著標明安全撤離的通道、路線,保證安全通道、出口的暢通。
有關單位應當定期檢測、維護其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備、設施,使其處於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織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開展應急救援的專門訓練。」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有關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
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把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與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開展應急知識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
「國家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突發事件易發、多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儲備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與有關企業簽訂協議,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國家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與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路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通信暢通。」

❺ 誰有金融資金安全應急預案

為了處置因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災難、以及突發社會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由此而引發區域性的金融風險突發事件,防止風險的擴散和蔓延,保障全區國有資產安全,保證區金融業的持續穩定、健康、有序發展,特製定本預案。
一、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於區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各單位,因下列事件的發生而導致部門無法正常運轉:
1、水災、火災、地震及重大疫情等事件的突然發生;
2、突生社會動亂或者恐怖襲擊等危害公眾安全事件;
3、各預算單位領導人員攜巨款潛逃或單位突發被盜、被搶事件;
4、區本級「銀—財—庫」計算機網路系統突遭病毒或者黑客侵襲造成預算撥付癱瘓;
5、區本級銀行賬戶遭上級或外地法院查封,影響到全區的正常運轉;
6、轄區內金融機構發生區域性金融風險或危機。
二、組織體系
1、區人民政府成立突發金融風險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區政府分管經濟金融工作的副區長擔任,副組長由區財政局局長、區政府辦主任擔任,成員由市財政局國庫處、市人民銀行國庫處,區公、檢、法、工商、稅務、宣傳及轄區內金融機構的負責人組成。
2、突發金融風險處置工作領導小組下設風險處置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地點設在區財政局,由分管預算、國庫的副局長擔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成員由全區各預算單位的財務負責人組成。
三、職責分工
1、突發金融風險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在區政府的統一部署和領導下,負責對全區突發金融風險工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召開緊急會議;研究突發金融風險事件的處置原則、處置方式;提出處置方案;向區政府報告突發事件的處置情況。
2、突發金融風險處置工作辦公室的主要職責:負責接收、整理、上報有關信息資料;向領導小組匯報突發金融風險事件的相關情況;負責與有關部門的溝通與協調;負責對突發金融風險的處置提出具體建議並具體實施;負責檔案管理及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四、風險報告的基本原則
總體原則:迅速、及時、准確。即最先接到突發事件信息的部門應當在第一時間內報告;報告的內容要客觀真實,不得主觀臆斷;報告的渠道要暢通,不得延誤、截留。
五、報告的程序及內容
1、發生金融風險事件時,突發事件的單位應立即向辦公室報告;
2、辦公室在接到金融風險突發事件的情況報告後半小時內電話報告給突發金融風險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並應於當天遞交書面報告,同時應進入緊急應對狀態,密切關注事態的發展。
3、報告的內容: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等級、原因、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可能造成的損失、發展態勢、擬採取的緊急應對措施等。
4、領導小組獲悉後,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向區政府提出是否啟動本預案的建議。
六、突發事件的等級及處置
1、一級事件:涉及金額不大及公眾人數不多的,由辦公室會同事件發生單位直接進行處置,並將處置結果上報領導小組。
2、二級事件:涉及金額較大及公眾人數較多的,由辦公室向領導小組匯報,在取得領導小組的處置建議之後,立即付諸實施。並將處置結果上報領導小組。
3、三級事件:突發區域性或系統性金融風險事件,立即向領導小組及區政府匯報,並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由領導小組召集各成員單位召開緊急會議共同商討處置方案,並會同相關部門共同處置。
七、分析與總結
1、突發事件處置完畢之後,負責處置的有關部門應當形成書面報告,交由辦公室統一歸檔。與此同時,各部門還應當針對事件暴露出的有關問題,進一步修改完善應急措施、預警體系、防範手段。
2、辦公室可根據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分析總結會,利用處置突發事件的具體案例。採取以案說法的形式進行業務培訓,總結經驗,汲取教訓,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不斷提高幹部的監管水平。
3、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❻ 中國人民銀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第二十六條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業單位應根據實際需要,定期制訂應急演練計劃,報本級應急預案領導機構審核同意後實施。
第二十七條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業單位應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編寫相關培訓大綱、教材和應急處置操作手冊,編印突發事件通俗讀本,通過培訓,確保本單位工作人員熟練掌握必需的應急處置知識和技能。
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業單位應根據應對突發事件的需要,確定應急預案、應急處置操作手冊等資料的合理保存方式,以方便使用及指導應急處置。必要時可對應急預案、應急處置操作手冊等資料採取異地備份保存、電子與紙質等多介質保存等方式。
第二十八條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業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為本單位及相關業務應急預案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統一組織領導各項應急預案工作。
列入應急預案聯系名單的人民銀行工作人員,應負責名單相關信息的真實有效;應急預案管理部門、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保持列入應急預案聯系名單的人民銀行以外工作人員相關信息的真實有效。

❼ 中國人民銀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第十七條應急預案的總則部分應當說明:編制目的和依據、突發事件的分類分級、適用范圍、工作原則等,有分預案或次級預案的,還應說明應急預案體系。
突發事件的分類應當科學合理,方便應對處置;按照突發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應對其進行科學合理的分級,以便實施分級響應和開展預防、預警工作。
第十八條應急預案應當說明應急處置的組織體系,明確領導機構、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等的職責。
第十九條應急預案應當建立應對突發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恢復重建及調查評估等運行機制,並以此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指揮水平。
對可能發生並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依據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序、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劃分預警級別,建立相應的預警信息發布機制。
第二十條應急預案應本著堅持平戰結合、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原則,對人力資源、財力保障、物資保障、通信保障等作出應急保障方面的規定或說明。
第二十一條應急預案應當明確預案的演練、宣傳、培訓及責任、獎懲等方面的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應急預案應當在附則中說明預案的管理和生效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應急預案附錄中應當根據需要列出應急處置聯系人名單和聯系方式、應急預案框架圖、應急處置工作流程圖、分預案或次級預案的目錄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內部應急預案可在保證合規、完整、有效的前提下,本著方便處置的原則適當省略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部分內容。
第二十五條應急預案正文前應有目錄。
應急預案應按有關規定標注密級。
應急預案可對每個自然段用阿拉伯數字編號,以方便檢索和引用。
應急預案的文字表述應當簡明、准確、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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