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信託和私募兩者有什麼區別
區別:
1、在安全性方面。信託產品的安全性普遍高於私募基金,這主要是因為信託受銀監會的嚴格監管,行業較為規范,且信託公司本身注冊資本雄厚決定的。
2、在投資渠道方面。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監管暫行辦法》)的規定,私募基金可投資於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以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如紅酒、藝術品等其他投資標的。而信託產品的投資范圍也相當廣,既可以投資證券等金融產品,也可以投資實業,兩者投資范圍限制區別不大。但信託投資實業的居多,投資金融的多為通道類產品;而私募基金投資股票股權之類的證券投資基金為大多數。
3、在流動性方面。信託根據簽訂的協議,在信託期限屆滿之前,不得回贖,但可以依法轉讓,流動性較差。而私募基金經常有封閉期和贖回費的設定,導致轉讓折價高,流動性也較差。
4、門檻性。信託類的門檻很高,一般都是100萬起步,並且不能大范圍公開宣傳,只能特定的小范圍宣傳和推介;2016年「7.15新規」出台後,根據規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投資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機構,以及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但就市場實際情況而言,由於信託有大小額配比限制,100萬能買到的信託產品已經越來越少了。
5、收益性。目前市面上的信託產品多為固定收益,收益區間在10%以下,而私募基金隨標的不同,收益構成也不同,浮動收益較多,不能統一比較。總體上來說,金融產品的風險與收益是成正比的,投資者需要謹慎對待每個項目。
Ⅱ 放入信託公司的錢,信託公司用於放貸,我公司應作長期股權投資,還是交易性金融資產利息收入作投資收益
信託資產不是存在著所有權的轉移嘛~在信託存續期間這筆錢是屬於受託人的,你們享只有約定收益。重點在於所有權轉移。
長期股權投資是指通過投資取得被投資單位的股份。企業對其他單位的股權投資,通常是為長期持有,以及通過股權投資達到控制被投資單位,或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或為了與被投資單位建立密切關系,以分散經營風險。重點在於控制。
交易性金融資產是指企業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和基金投資。
取得金融資產的目的是為了近期內出售或回購。屬於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具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採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屬於金融衍生工具,但是,如果衍生工具被企業指定為有效套期工具,則不應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重點在於短期。
所以,很顯然的都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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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購買信託有哪些條件
投資者需要從流動性、收益性、安全性三方面進行考慮。對於如何選購信託產品,投資者可以版從以下幾個方面進權行考慮。
一、信託產品的行業
風險越高的信託產品,其收益自然也會越高。按照風險高低和收益從低到高的固定收益信託投資的行業排序如下:上市公司股票融資、基礎建設、金融股權質押、工商企業、房地產/礦業、藝術品信託。
二、需要對融資方進行評估
對於如何選購信託產品的問題,融資方的能力是一大考量標准。融資方是第一還款來源,運營穩定的工商企業有較好的信譽度。在選購信託產品的時候,投資者需要選擇處於上升期的行業、競爭不要太激烈的公司,或是一些有獨有的技術的行業。
三、選擇適合的信託公司
投資者如果對於如何選購信託產品存在困擾,可以從信託公司排行榜,選擇排名靠前的公司項目,這也能夠為自己的投資提供保障。
對於如何選購信託產品的問題,投資者需要以固定收益信託是偏穩健的投資方式為主,而高風險的投資方式為輔,才能夠進行合理的風險控制管理,保證著自己的投資收益。
Ⅳ 在銀行買信託產品為什麼要做資產認證
在銀行買信託產品,要做資產認證的原因,就是保證你的資金賬戶是有餘額的,有資質能夠購買信託產品。
Ⅳ 信託法關於信託計劃合格投資者的定義是什麼
信託法沒有定義信託計劃的合格投資者。在《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是這樣定義的:
第六條
前條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一)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5)信託公司對家庭金融資產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
(一)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信託財產不能確定;
(三)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
(四)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撤銷信託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託利益。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第十三條
設立遺囑信託,應當遵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
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託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託人;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遺囑對選任受託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Ⅵ 關與信託投資
這種比較很有意思。
信託投資公司主要做信託業務;
保險公司主要做保險業務;
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經營范圍,詳見
在我國,信託投資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受託經營資金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二)受託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以及知識產權等財產、財產權,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三)受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四)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
(五)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政策性銀行債權、企業債券等債券的承銷業務。
(六)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與處分。
(七)代保管業務。
(八)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
(九)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十)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另外,信託投資公司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有關規定,接受為下列公益目的而設立的公益信託:
(一) 救濟貧困;
(二) 救助災民;
(三)扶助殘疾人;
(四)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
(五)發展醫療衛生事業;
(六)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環境;
(七)發展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我國保險公司的經營規則:
1)業務范圍: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業務;
2)分業經營保險業務,指同一保險公司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
3)必須按規定提取和結轉准備金。保險公司成立後應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20%提取保證金;必須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未決賠款准備金、公積金、保險保障基;
4)按規定提留當年的保險費;
5)保險公司應對所承擔的風險具有經濟補償或給付能力;
6)保險公司要將積聚的保險資金進行投資或融資,確保保險資金不斷保值增值;
7)保險公司要開展再保險業務;再保險,也稱分保,是指保險公司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承保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公司的保險行為;
8);保險公司業務行為准則;
保險公司極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阻礙投保人、被保險人履行《保險法》規定的如實告之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保險法》規定的如實告之義務;
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保險公司不得委託未經國家保險監督管理機關批準的保險代理人為其展業,也不得接受未經國家保險監督管理機關批準的保險經紀人介紹的保險業務。
希望採納
Ⅶ 風投公司、基金公司、信託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之間的區別
風投公司、基金公司、信託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之間的區別:
風投是做風險投資的 比如什麼創業資金什麼的;基金公司就是一般意義上我們總說的基金公司 分公募私募什麼的;信託公司里包括基金公司 因為基金就是一種信託關系;資產管理公司是管理資產的 尤其是在國內和在國外的意義不同 國內的資產管理公司大多是管理國有資產的 國企下面開一個資產管理的子公司。
1、信託:信託是基於信任的一種財產管理金融工具,特點是有委託人、受託人、收益人三種角色——其他的金融工具和法律架構通常沒有受益人這個角色。
信託金融世界的百貨超市,理論上啥都可以往裡裝。有權益類、信貸類等各種類型的信託產品通過信託計劃發出來;在形態上,有PE信託、房地產信託、融資租賃信託等等。
2、基金:基金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狹義的基金,尤其是財經媒體提及最多的基金,其概念是「證券投資基金」,是把二級市場上的證券包括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等等證券做成一個組合,形成一個新的標准化的證券投資產品,這個新的投資產品可以向一般投資者募集並在二級市場上交易(開放式基金還可以贖回)。
3,風資:專門風險基金(或風險資本),把所掌管的資金有效地投入富有盈利潛力的高科技企業,並通過後者的上市或被並購而獲取資本報酬的企業。
4,資產管理:通常是指一種"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信託業務。從這個意義上看,凡是主要從事此類業務的機構或組織都可以稱為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是國務院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成立的以解決不良資產為目的的金融性公司,也是在資本市場上運作的投資銀行類公司。
Ⅷ 信託公司和資產管理公司什麼區別 都能做私募嗎
1)本質相同,只是通道不同,即發行主體不同:一個是信託公司,一個是資產管理公司,內系公募基金公司容的子公司,目前全國有68家有這樣的資格發行(截止2013年);
(2)監管不同:信託是銀監會監管,資管計劃是證監會監管;
(3)額度數量不同:信託300萬以下小額50個,資管計劃小額可以有200個。
也就是說兩者本質上區別不大,信託歷史悠久 資管在國內還算是新興事物,新的一般比老的活力旺盛,所以可以考慮嘗試參與一些資管產品,至於說的做私募,其實私募和他們做的都是一樣的 就是沒有牌照 所有就叫私募而已
Ⅸ 信託,理財產品最低資金要求是多少
信託,理財產品最低資金要求是100萬。
新政規定,合格投資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是投內資單個信託容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是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三是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Ⅹ 哪些人群適合投資信託
什麼類型的客戶最適合投資信託產品?信託法規定,信託產品的投資人為「委託人」,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的相應風險:第一,認購信託產品的最低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第二,認購信託產品時,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額超過100萬元,並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個人投資者;第三,最近三年內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額在30萬元以上的個人投資者;在參與信託計劃的合格投資者中,單筆認購金額不足300萬元的個人投資者不超過50人,對單筆認購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不設上限。
即只對流動資產超過100萬的投資者提供信託產品,並且由於50個自然人的限制,很多信託產品因為發行規模大,只能發行給單筆投資超過300萬元的個人客戶,因此,只有資產規模大的個人客戶才能獨立參與到信託產品的投資中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