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個人賬戶是否將受金融機構調查
據報道,近日相關部門發布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並規定了其將於7月1日開始實施,也就是7月1日起個人賬戶將會受到金融機構盡職調查。
專家表示,對社會公眾來說,《管理辦法》的影響較小,主要對在金融機構開立新賬戶的部分個人和機構有一定影響。
『貳』 銀行業金融機構專案組的案件調查報告應具備什麼要素
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杈責對等、責任明確、逐級追究的原則。
案件責任人員范圍應當根據相關崗位和業務條線的職責內容、管理許可權、履職情況等因素予以認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應當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式:
(一)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
(二)經濟處理:包括扣減績效工資、降低薪酬級次、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等。
(2)金融機構現金機具調查擴展閱讀:
需要注意問題:
准確把握調查報告定位。調查報告擬認定的違紀事實,不得超出與被調查人見面的違紀事實材料內容。調查報告是一種只限於紀檢機關內部運轉的審查辦案文書,只代表調查組及承辦案件的案件檢查部門意見,不代表所在紀檢機關意見。
不宜直接向紀檢機關以外的其他機關或部門發送,也不宜作為會議材料提供給本級紀委常委會審議,以免誤導集體決策。案件審理部門提請本級紀委常委會審議的案件審理報告,如不同意調查報告的部分或全部內容,並經本級紀委常委會審議同意的,原案件調查報告歸檔備查,不再修改。
及時做好情況通報工作。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對被調查人的違紀事實、歷史情況及現實表現,往往有比較清楚和全面的了解,為進一步完善調查報告。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調查組可將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向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通報,並徵求意見。
『叄』 農行現金處理機具自查報告
農行員工自檢報告
根據XX函[2005]257號關於認真貫徹落實《XX支行員工不良行為排查實施方案》的通知進行自查,自查情況如下:
(一)思想道德方面:
1、在日常工作中,未出現差錯較多、任務完成不及時、敷衍、推諉等責任心不強、作風不扎實的行為;(文案中國,原創代寫各類稿件)
2、未有經常遲到、曠工、早退等不遵守勞動紀律和情緒低落、工作消極的行為;
3、未有經常無故不參加政治學習、業務學習等集體活動的行為;
4、未有利用工作便利收受客戶紅包、手續費,索取財物或借用通訊設備、交通工具、報銷各種費用、謀取個人私利的行為;
(二)日常生活行為方面:
1、未有經常出入歌舞廳、賓館、娛樂場所等,消費與正當收入嚴重不符的行為;
2、未有經常以錢物為賭注打牌、打麻將或參與賭球、玩游戲機等其他變相賭博的行為;沒有涉嫌「黃、毒、黑」等違法違紀行為;
3、未有長期拖欠貸款、借款不還,或信用卡惡意透支,或經常找人借錢的行為;
4、未有從事第二職業或做生意,或利用工作之便幫助親戚、朋友做生意的行為;沒有上班時間傳呼、電話不斷(文案中國,原創代寫各類稿件),與社會不良人員交往的行為;沒有經常在上班時間買賣股票、期貨或參與傳銷的行為;
5、未有因家庭重大變故,造成情緒波動較大的行為;沒有經常深夜不歸或夜不歸宿的行為。
(三)業務管理方面:農行員工自檢報告。
1、未有對金融規章制度及上級的精神不認真傳達學習和貫徹落實的情況,明確本單位或本部門各業務操作崗位職責;
2、未有對業務工作中存在的漏洞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解決的情況,及時解決網點需要解決問題;
3、未有對違紀違規行為或業務事故不按規定及時制止、報告和處理的情況;
4、未有辦理業務越權行事的行為,未有網點、部門負責人違法違規辦理業務的情況;
5、未有財會部門主管、主管行長、行長不堅持每旬、每月、每季對所有尾箱現金進行清點的情況;
6、未有不按規定安排對重要崗位進行輪崗的情況。
(四)業務操作方面:
1、未有不按規定對賬而出現賬賬(文案中國,原創代寫各類稿件)、賬實、賬表不符的情況;未有未經會計主管審核或授權,擅自辦理入賬、提出交換、電子匯劃的行為;
2、未有偽造、塗改變造憑證轉移資金和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的現象;
3、無單人上門收款、送款違反規定程序辦理上門收款業務和辦理印鑒卡、重要憑證等業務的情況;無不嚴格執行每天營業終了雙人清點尾箱現金或清點後不登記、不簽名的情況;
4、未有擅自動用庫存款墊付其他款項、白條抵庫的行為。無收、付款時偷張換張,隱瞞不報出納長款的現象;未有擅自保管客戶存摺(單)、銀行卡及密碼的行為,並替代儲戶取款現象;
5、未有允許單位和個人超額提現或對大額提現不按規定報告、報批的情況;未有開戶審查不嚴、違反個人存款實名制規定辦理個人儲蓄開戶手續辦理公款私存的行為;農行員工自檢報告。
6、未有未按規定私自為客戶辦理掛失手續,盜取客戶資金的現象;未有越權或虛假簽發存單、憑證式國庫券收款憑證(文案中國,原創代寫各類稿件)、個人存款證明及其他存款單證的行為;
7、未有故意隱瞞和掩蓋借款人的真實資信情況,提供虛假的貸前調查報告行為;
8、未有超越職權和范圍用印行為,無未經審批或審批手續不全用印行為;未有私自將單位介紹信給他人使用的行為;
9、未有私自將押運路線透露給他人的行為;
10、無不按規定辦理業務授權的情況;不存在混崗操作現象;
11、無故意違章操作,有章不循行為,未有風險苗頭和不安全因素存在
『肆』 反洗錢法規定哪些部門具有反洗錢調查權
反洗錢法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有反洗錢調查權。
《反洗錢法》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發現可疑交易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向金融機構進行調查,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出示合法證件和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出具的調查通知書。調查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調查通知書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調查。
(4)金融機構現金機具調查擴展閱讀:
《反洗錢法》第二十四條
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可以詢問金融機構有關人員,要求其說明情況。詢問應當製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要求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第二十五條調查中需要進一步核查的,經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的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復制被調查對象的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藏、篡改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調查人員封存文件、資料,應當會同在場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和在場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金融機構,一份附卷備查。
第二十六條經調查仍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報案。客戶要求將調查所涉及的賬戶資金轉往境外的,經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
偵查機關接到報案後,對已依照前款規定臨時凍結的資金,應當及時決定是否繼續凍結。偵查機關認為需要繼續凍結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採取凍結措施;認為不需要繼續凍結的,應當立即通知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通知金融機構解除凍結。
臨時凍結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金融機構在按照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採取臨時凍結措施後四十八小時內,未接到偵查機關繼續凍結通知的,應當立即解除凍結。
『伍』 金融機構配合開展反洗錢調查中保密工作的只要內容包括哪些
(一)合法審慎原則,是指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並且審慎地識別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縱,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妨礙反洗錢義務的履行。(二)保密原則,是指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反洗錢工作秘密,不得違反規定將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三)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全面合作原則,是指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海關、稅務等部門查詢、凍結、扣劃客戶存款。
四、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有四項主要制度。(一)「了解客戶」制度,是指金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與其進行交易時,應當根據法定的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識別資料,確定和記錄其客戶的身份。(二)大額交易報告制度,是指凡支付金額在規定金額以上的交易,不論是否異常都要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的制度。(三)可疑交易報告制度,是指當金融機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有關指標,或者懷疑與其進行交易客戶的款項可能來自犯罪活動時,必須迅速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的制度。(四)保存記錄制度,是指要求金融機構在一定期限內保存客戶的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
五、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會不會違反保密義務,侵犯客戶尤其是個人客戶的權利?
根據我國《憲法》、《商業銀行法》、《儲蓄管理條例》、《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個人和單位的存款只要是合法的,不僅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而且金融機構還負有為儲戶保密的義務。如有違反對客戶權利保護性規定的行為,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將依法受到相應的處罰。
接受金融機構報告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外匯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有嚴格保護客戶秘密的義務,對所保存記錄負責。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制度的執行,將有效地形成對洗錢犯罪分子的震懾,有利於維護社會金融秩序。
『陸』 金融機構配合反洗錢調查的義務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發現可疑交易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向金融機構進行調查,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柒』 去銀行一次存款大量現金,銀行是否會調查現金的來源
會的。依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拓展資料:
可疑交易報告的相關要求規定:
1、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2、金融機構應當對通過交易監測標准篩選出的交易進行人工分析、識別,並記錄分析過程;不作為可疑交易報告的,應當記錄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確認為可疑交易的,應當在可疑交易報告理由中完整記錄對客戶身份特徵、交易特徵或行為特徵的分析過程。
3、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列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開展實時監測,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資金或者其他資產與名單相關的,應當在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並按照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依法採取措施。
『捌』 銀行機具金標是什麼
機具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日常使用的機器和工具,如反假幣櫃台、驗鈔機、櫃台櫃台、pos機、智能終端、硬幣分揀機、鈔票分揀機等。而金標為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行業標准》(JR/T0154-2017) 《人民幣現金機具鑒別能力技術規范》等的簡稱。
一、現金和機具的關系
現金和機器工具是同一事物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因為現金不僅是一種抽象的價值符號,而且是一種有形的東西(紙或金屬),它在流通過程中一直在這兩種基本屬性之間不斷變化。在體量大、流通快、可能「魚龍混雜、泥沙俱下」的情況下,無需現金機具參與(小時、鑒定、分揀等。),現金很難順暢流動。所以不難看出這種對機器和工具的依賴性。而對機具不即不離若即若離的態度,僅此一點就值得大大地點贊。
二、金標的作用
根據測試對象和使用環境的不同,金標對現金機具進行了科學全面的分類,從而將現金機具的應用范圍擴展到所有現金使用場景,明確了實施規范的深度和廣度,為現金機具核心技術的進步奠定了大規模基礎,必將取得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金標主張從鑒別防偽特徵來鑒別紙幣和硬幣的真偽,指出了應用人工智慧和計算機模式識別技術升級取款機的技術途徑,從而順應了FinTech2.0的大趨勢。
綜上所述,對於機具和金標。金標明確規定測試和出具報告的單位應該承擔的職責和因為玩忽職守或營私舞弊造成損失時,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和因受的懲處做出明確的規定。如此才能把權力關在籠子里,更好的管理機具等問題。
『玖』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
金融機構在履行貨幣鑒別義務時,應當採取以下措施:確保在用現金機具的鑒別能力符合國家和行業標准;負責組織開展機構內反假貨幣知識與技能培訓,定期對辦理貨幣收付、清分業務的人員的反假貨幣水平進行評估,確保其具備判斷和挑剔假幣的專業能力;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採集、存儲人民幣和主要外幣冠字型大小碼。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以下工作:組織制定、實施現金機具鑒別能力管理制度,對金融機構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定反假貨幣培訓制度,對金融機構反假貨幣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金融機構冠字型大小碼數據信息採集、存儲和應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修改建議稿寫明,金融機構櫃面發現假幣的,應當由2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對假人民幣紙幣,應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應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並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型大小碼、收繳人、復核人名章等細項。收繳假幣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收繳單位)向被收繳人出具《假幣收繳憑證》,並告知被收繳人如對被收繳的貨幣真偽判斷有異議,可向鑒定單位申請鑒定。收繳過程中,被收繳人不能接觸假幣。
金融機構在清分過程中發現假幣的,應當比照前款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的收繳方式,由2名以上業務人員予以收繳。假幣來源為網點解繳的,應當確認為誤收差錯。假幣收繳應當在監控下實施。
修改建議稿表示,對蓋有「假幣」字樣戳記的人民幣紙幣,經鑒定為真幣的,由鑒定單位交收繳單位按照面額兌換完整券退還被收繳人,並收回《假幣收繳憑證》,蓋有「假幣」戳記的人民幣按不宜流通人民幣處理;經鑒定為假幣的,由鑒定單位予以沒收,並向收繳單位和被收繳人開具《貨幣真偽鑒定書》和《假幣沒收收據》。
對收繳的外幣紙幣和各種硬幣,經鑒定為真幣的,由鑒定單位交收繳單位退還被收繳人,並收回《假幣收繳憑證》;經鑒定為假幣的,由鑒定單位予以沒收,並向收繳單位和被收繳人出具《貨幣真偽鑒定書》。
『拾』 哪些機構有權對金融機構進行反洗錢調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省一級分支機構有權對金融機構進行反洗錢調查。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各大區分行、上海總部、各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縣市支行無權對金融機構進行反洗錢調查。當然地市中心支行在上級行授權下也可對金融機構進行反洗錢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