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銀行借貸案件訴訟時效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或個人欠國家銀行貸款逾期兩年未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問題的批復
1993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豫法研〔1990〕23號請示收悉。關於企業或個人欠國家銀行貸款逾期兩年未還是否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
國家各專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系實行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它們與借款的企業或公民之間的借貸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國家各專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追償貸款權利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確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並且沒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情況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復
⑵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帳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法院如何處理
根據2015年9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17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證據證明。
⑶ 逾期三個月被發簡訊告知某天因涉嫌詐騙金融機構貸款被訴訟上庭 這是一種催收方式還是是真的
如果可以協商還了,可以讓他撤訴的
⑷ 民間借貸起訴法律依據是什麼
不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節 地域管轄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間借貸合同糾紛適用於民事訴訟法,故應到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4)金融機構借貸敗訴擴展閱讀:
如果借貸合同沒有約定履約地,可以要求在履約地法院起訴。
2015年9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其中「接受貨幣一方」就是出借方(要求接受貨幣的一方),因此,出借人可以在其所在地起訴借款方等當事人。
⑸ 貸款不還金融機構可不可以報警
貸款不還除非是騙貸行為也就是說貸款人貸款程序是不合法的比如提供虛假資料等行為,只要貸款程序是合法金融機構是無法報案的這屬於經濟糾紛只能法院起訴。判決後由法警執行。
⑹ 民間借貸被告敗訴、被告人要求法院執行社會保障卡、能執行多少錢
社會保障卡是獨屬於個人的應該是不能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