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跟金融和經濟有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基本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1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
1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
16.基金會管理辦法
17.儲蓄管理條例
18.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19.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20.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二、機構與人員管理規則
1.金融機構管理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3.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4.在華外資銀行設立分支機構暫行辦法
5.境外金融機構管理辦法
6.城市合作銀行管理規定
7.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8.城市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管理辦法
9.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
10.農村信用合作社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11.農村信用合作社章程(範本)
12.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管理規定
13.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章程(範本)
14.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15.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
16.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17.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暫行規定
18.《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
19.關於對金融機構違法違規經營責任人的行政處分規定
20.關於向金融機構投資人股的暫行規定
三、業務經營管理規則
(一)信貸資金管理
1.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貸款通則
3.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試行)
4.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
(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及風險管理
1.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監測指標和考核辦法的通知
2.城市信用合作社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暫行辦法
3.農村信用合作社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暫行辦法
4.防範和處置金融機構支付鳳險暫行辦法
(三)存款與利率管理
1.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
2.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
3.通知存款管理辦法
4.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
5.制止存款業務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於規則
(四)現金管理
1.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2.大額現金支付登記備案規定
(五)會計結算管理
1.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2.票據管理實施辦法
3.支付結算辦法
(六)外匯外債管理
1.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
2.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
3.銀行間外匯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4.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
5.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辦法
6.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
7.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8.外匯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9.境外外匯賬戶管理規定
10.境外進行項目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七)債券管理
1.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市場發行管理暫行規定
2.境內機構發行外幣債券管理辦法
(八)內部控制及監督檢查
l.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
2.非現場稽核監督管行規定
3.中國人民銀行現場稽核規程(試行)
(九)信用卡管理
1.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
四、其他有關規則
1.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監事會暫行規定
3.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
4.會員卡管理試行辦法
出處:http://ke..com/view/11004946.htm?fr=aladdin
2. 我國金融風險的防範與化解的對策
我國防範金融風險的優勢。不同於已受到危機沖擊的大多數新興市場國家與地區的是,我國至少在以下五個方面對防範外來金融風險沖擊是位居優勢的:一是雖然我國利用外資數量巨大,最近五年來吸引與利用外資2000多億美元,但基本上是長期的直接性投資,這不僅是帶動經濟增長的重要力量,而且沒有短期資本投資沖擊的問題。
1994年開始的外匯體制改革,為防止大量投機資本的入侵奠定了基礎;盡管後來同意接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8條款,實現本國貨幣經常性項目下的自由兌換,但這是在我國外匯儲備已比較充足的基礎上所作的改革,因而是有堅實保障條件的。
我國主要加強同世界與亞洲開發銀行的合作,經過努力,從這兩個國際金融機構爭取了大量貸款,並全部直接投資到產業部門、能源與運輸系統的改造、農業發展、環保以及社會基礎設施建設上;與此同時,在爭取西方發達國家政府貸款中,我國堅定地奉行獨立自主政策,並未因此受到人家的牽制,主動性較大。
(2)防範和處置金融機構支付風險暫行辦法擴展閱讀:
(一)金融風險防範對金融機構的意義
1.金融風險防範能為金融機構提供一個安全穩定的資金籌集環境和良好的經營環境。實施金融風險防範,能減少或消除金融機構的緊張不安和憂慮恐懼心理,從而為他們提供一個寬松安定的資金籌集與經營環境,並提高他們的工作效率和經營效益。
2.金融風險防範能保障金融機構順利實現經營目標。金融機構籌集和經營貨幣資金的目的就是獲取利潤,實施金融風險防範則能把金融機構面臨的金融風險降到最低限度,並能在金融風險損失發生後及時合理地提供預先准備的補償基金,從而直接或間接地降低風險損失,這些都有助於金融機構盈利的增加和經營目標的實現。
3.金融風險防範能促進金融機構資金籌集和資金經營決策的合理化與科學化。
(二)金融風險防範對經濟、社會穩定發展的意義
1.金融風險防範有利於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任何物質的流動,即商品使用價值的流動都會引起其價值的相應流動;同樣,任何價值的流動,也會引起其使用價值的相應流動。作為價值的直接表現形態的貨幣資金流動,必然會引起其他資源的相應流動。
而實施金融風險防範,則能減少金融風險損失,並促使貨幣資金向所需部門流動,從而引導其他社會資源合理地流向所需部門,最終避免或減少社會資源的浪費,提高其利用效率。
2.金融風險防範有助於經濟的穩定發展。眾所周知,金融風險一旦發生,帶來的損失金額往往比一般風險造成的損失大幾倍、十幾倍甚至幾十倍。這是因為貨幣資金的籌集與經營,不但涉及生產領域和分配領域,而且還涉及流通領域和消費領域,即涉及社會再生產的各個環節。
所以,金融風險的存在與發生,無疑是對經濟穩定發展的一個威脅。而金融風險防範的實施,不但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風險發生的可能性,而且能在金融風險發生後減少它帶來的經濟損失,從而減少金融風險損失給社會再生產各個環節帶來的波及效應和不良後果,最終促進經濟的穩定發展和經濟效益的提高。
3.金融風險防範有助於社會穩定。金融是風險行業,金融風險聚集成系統性風險,往往具有突發性強、涉及面廣、危害性大等顯著特徵。金融一旦出現重大問題,不僅會危及金融、經濟安全,而且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經濟危機的歷史表明,經濟危機總是最先導源於金融危機,當金融危機發生時,企業資金鏈斷裂,大量倒閉,工人失業,經濟衰退,社會矛盾加劇。因此,加強金融防範,將金融風險控制在金融、經濟和社會可承受的范圍之內,是自20世紀30年代以來世界各國的共識,是避免社會發展出現不穩定因素的重要舉措。
3. 財金(2015)56號文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業務管理辦法》
文件如下: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業務管理辦法一章,總則一條會推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資產公司商業化轉型和可持續發展規范資產公司收購和處置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經營行為資產公司合規經營穩健運行根據金融企業,
財務規則等相關規定製定本辦法,一二條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辦法,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實施股份制改革後繼續試用第三條本辦法所稱。
非金融機構指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的各類金融機構之外的境內企業法人也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喬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指非金融機構所有幹部能為其帶來經濟利益和帶來的經濟利益低於賬面價值,
已經發生價值貶損的資產,包括債權類不良資產,錢那不良資產實物類不良資產以及各類金融機構作為中間人受託管理其他法人和自然人財產形成的不良資產等,其他經監管部門認可的不良資產,第五條資產公司收購和處置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以下簡稱飛機業務。
以下基本原則依法合規資產公司開展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業務的各類經營行為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商業化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收購和處置,由資產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決策自擔風險自負盈虧服務實體經濟產公司開展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業務可採取多種經營手段,
做好問題項目和問題,企業的風險化解提升企業資產質量優化資源配置實體,經濟實現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風險可控產公司應本著審慎經營的管理理念,建立健全風險管。
(3)防範和處置金融機構支付風險暫行辦法擴展閱讀:
管理體系有效控制業務風險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第二章范圍和條件調資產公司開展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業務的方式,包括搜狗投資小託管理以及其他經監管部門認可的方式,第七條資產公司管理和處置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可採取多種手段,包括禽獸追償轉讓債務,
重組資產整合資產置換債權,轉股權追加投資公投資咨詢財務顧問以及其他經監管部門認可的手段八條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應符合以下條件真實資產客觀存在且對應的基礎經濟行為真實發生相關要素明確,具體可和的。
可證實有效資產屬於國家法律法規允許轉讓的范圍街景,資產權屬關系能夠得到教益相關方的認可源權利,人已經履行完畢,約定給付義務,不存在履約糾紛,不存在不可轉讓,他優先受償權超過訴訟時效約束等權利瑕疵,
第九條存在下列情況的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資產公司不得收購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收購的資產,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資產,債務人和擔保人為國家機構的資產資產公司放棄追究擔保責任的除外,其他經監管部門認定不得收購的資產十條。
4. 金融機構執行《法人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指引(試行)》的工作方案該如何寫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金融服務二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反洗錢處;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銀聯、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錢部門:
一、金融機構工作安排(一)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制定執行《指引》的工作方案,報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或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授權對該金融機構實施反洗錢監管的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反洗錢部門。(二)考慮到非銀行支付機構反洗錢工作起步較晚,適當給予其一定時限的制度執行過渡期,但不應晚於2019年7月1日前執行。
(二)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及分支機構反洗錢部門應當將金融機構執行《指引》要求的完善風險治理架構、制定洗錢風險管理策略等情況,作為反洗錢監管重點。<span color:#333333;"="" style="padding: 0px; margin: 0px; border: 0px none; word-break: break-all; outline: none 0px;">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反洗錢處將本通知轉發至總部注冊地在轄區內的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反洗錢部門。
5. 非法集資的處置原則
【法律分析】
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並提出對非法集資堅持防範為主、打早打小、綜合治理、穩妥處置的原則。(1)堅持防範為主是指加強監測預警、全方位加強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教育;(2)堅持打早打小是指在萌芽階段發現風險,在苗頭狀態化解隱患、防止小風險演化成大問題;(3)堅持綜合治理是指在省級人民政府、行業主管和監管部門之外,發揮好基層自治組織、新聞媒體、人民群眾的監督作用;(4)堅持穩妥處置是指對各類風險分別採取不同措施。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與所在地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應當建立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監測機制。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督促、指導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加強對資金異常流動情況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的監測工作。
【法律依據】
《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第一條 為了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保護社會公眾合法權益,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四條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對非法集資堅持防範為主、打早打小、綜合治理、穩妥處置的原則。
6. 《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徵求意見,這支付條例出台的目的是什麼
近日,有關非銀行支付機構的監管新規引發巨大反響,獲得一片叫好。《徵求意見稿》反壟斷的基調將打擊頭部支付機構,利好中小型支付機構的發展;強監管控制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舉措將進一步打壓數字金融業務的發展,引導行業回歸支付本質,利好通過廣告和SaaS服務實現流量深度變現的支付機構。因此,通過廣告和SaaS服務變現的中小型支付機構將迎重大發展機遇。不過,有一細節也引發高度關注,即其中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名稱中應當標明“支付”字樣。早在2010年6月份,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央行制定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奠定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管基礎。
7.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有什麼規定
一、提高認識,准確把握「現金貸」業務開展原則
(一)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
(二)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禁止發放或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為年化形式,各項貸款條件以及逾期處理等信息應在事前全面、公開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關風險。
(三)各類機構應當遵守「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誘致借款人過度舉債,陷入債務陷阱。應全面持續評估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償付能力、貸款用途等,審慎確定借款人適當性、綜合資金成本、貸款金額上限、貸款期限、貸款展期限制、「冷靜期」要求、貸款用途限定、還款方式等。
不得向無收入來源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單筆貸款的本息費債務總負擔應明確設定金額上限,貸款展期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
(四)各類機構應堅持審慎經營原則,全面考慮信用記錄缺失、多頭借款、欺詐等因素對貸款質量可能造成的影響,加強風險內控,謹慎使用「數據驅動」的風控模型,不得以各種方式隱匿不良資產。
(五)各類機構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均不得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催收貸款。
(六)各類機構應當加強客戶信息安全保護,不得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濫用客戶隱私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
二、統籌監管,開展對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
(一)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暫停新批設網路(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暫停新增批小額貸款公司跨省(區、市)開展小額貸款業務。已經批准籌建的,暫停批准開業。
小額貸款公司的批設部門應符合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對於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已批設機構,要重新核查業務資質。
(二)嚴格規范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停發放無特定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的網路小額貸款,逐步壓縮存量業務,限期完成整改。應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借款人「以貸養貸」、「多頭借貸」等行為。禁止發放「校園貸」和「首付貸」。禁止發放貸款用於股票、期貨等投機經營。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持續有效的監管安排,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加強督導。
(三)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審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資或吸收公眾存款。禁止通過互聯網平台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及變相轉讓本公司的信貸資產。禁止通過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融入資金。以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名義融入的資金應與表內融資合並計算,合並後的融資總額與資本凈額的比例暫按當地現行比例規定執行,各地不得進一步放寬或變相放寬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的比例規定。
對於超比例規定的小額貸款公司,應制定壓縮規模計劃,限期內達到相關比例要求,由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監督執行。
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由各省(區、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具體負責。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制定並下發網路小額貸款風險專項整治的實施方案,進一步細化有關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應嚴格按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監管和風險管理要求,規范貸款發放活動。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助貸」業務應當回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應要求並保證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或變相投資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
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的規范整頓工作,由銀監會各地派出機構負責開展,各地整治辦配合。
四、持續推進,完善P2P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變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禁止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
(二)不得將客戶的信息採集、甄別篩選、資信評估、開戶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參與P2P網路借貸。
(四)不得為在校學生、無還款來源或不具備還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貸撮合業務。不得提供「首付貸」、房地產場外配資等購房融資借貸撮合服務。不得提供無指定用途的借貸撮合業務。
各地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應當結合《關於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網貸整治辦函〔2017〕19號)要求,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現金貸」業務進行清理整頓。
五、分類處置,加大對各類違法違規機構處置力度
(一)各類機構違反前述規定開展業務的,由各監管部門按照情節輕重,採取暫停業務、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不予備案、取消業務資質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堅決取締;同時,視情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協助各類機構違法違規開展業務的網站、平台等,有關部門應叫停並依法追究責任。
(二)對於未經批准經營放貸業務的組織或個人,在銀監會指導下,各地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和取締;對於借機逃廢債、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頓工作的,加大處罰、打擊力度;涉嫌非法經營的,移送相關部門進行查處;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停止提供金融服務,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處置互聯網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違法違規活動的,分別按照處置非法集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等工作機制予以查處。
(三)對涉嫌惡意欺詐和暴力催收等嚴重違法違規的機構,及時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切實防範風險,確保社會大局穩定。
六、抓好落實,注重長效,確保規范整頓工作效果
(一)各地應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牽頭,明確各類機構的整治主責任部門,摸清風險底數,制定整頓計劃,壓實轄內從業機構主體責任,全面深入開展清理整頓,抓緊建立屬地責任與跨區域協同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同時,做好應急預案,守住風險底線。
(二)各地應引導轄內相關機構充分利用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範借款人多頭借貸、過度借貸。各地應當引導借款人依法履行債務清償責任,建立失信信息公開、聯合懲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三)各地應開展風險警示教育,提高民眾識別不公平、欺詐性貸款活動和違法違規金融活動的能力,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四)各地應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充分利用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舉報平台等渠道,對提供違法違規活動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重罰,形成有效震懾。
(五)各地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開展規范整頓。對監管責任缺位和落實不力的,將嚴肅問責。
(六)各地應將整治計劃和月度工作進展(月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銀監會),並抄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
(7)防範和處置金融機構支付風險暫行辦法擴展閱讀
《貸款公司管理規定》第八條 設立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為實收貨幣資本,由投資人一次足額繳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五)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8. 支付系統風險有哪些危害和在如何控制和防範支付系統風險
支付系統是一國金融基礎設施的核心內容,是
連接商品交易和社會經濟活動的「血脈」,也是風
險傳遞的主要渠道。本文結合山西省推廣應用支付
系統的實踐,指出了各類風險的具體表現形式,從
法律法規的完善、信貸機制的靈活性和系統的安全
投入等方面提出防範支付系統風險的對策。
一、支付系統風險類型及表現形式
支付系統風險是指影響支付系統平穩運行的
各種不利因素發生的不確定性。國際清算銀行《關
於重要支付系統的核心原則》認為支付系統存在以
下風險:一是信用風險。系統中某一方到期時或在
以後任何時候不能全額結算其在系統范圍內的債務
所構成的風險。二是流動性風險。系統中某一方在
期滿後某個時間可能有足夠的資金支付其在系統范
圍內的債務,但在預期的時間沒有足夠資金結算其
在系統內的債務所構成的風險。三是法律風險。導
致或惡化信用風險或流動性風險的不合理的法律框
架或法律不確定性所構成的風險。四是運行風險。
導致或惡化信用風險或流動性風險的操作因素,例
如技術故障或者運行錯誤所構成的風險。五是系統
性風險。某個參與者不能結算其債務或者系統本身
的破壞,可能導致其他系統的參與者不能在期滿時
結算其債務所構成的風險。這種破壞會導致更大范
圍的流動性問題和信用問題,從而可能威脅到系統
穩定或者金融市場的穩定,即多米諾骨牌效應。
在我國支付系統運行初期,支付系統的風險
主要表現為運行風險,集中來源於系統設計或應急
機制方面。下面根據山西省上線運行支付系統的實
踐,說明各類風險的具體表現形式。
法律風險在實踐中主要來自製度建設滯後且
不完善。目前人民銀行總行雖制定了《大額支付系
統業務處理辦法》(試行)、《小額支付系統業務處
理辦法》(試行)和《大額支付系統業務處理手續》
(試行)、《小額支付業務處理手續》(試行)及《中
國人民銀行自動質抵押融資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
但未明確規定操作人員崗位職責,各地自行制定崗
位職責不盡統一,造成會計人員在辦理實際業務時,
缺乏有效依據,不利於上級行實行統一管理,存在
一定的安全隱患。
運行風險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技術風險和操
作風險。技術風險是由於系統安全投入不足導致網
絡中斷、設備故障等不確定性事件發生的概率,主
要有設備、系統設計和應急方面引發的風險。而操
作風險是指由於內部管理不充分或不到位,或職員
操作失當特別是對一些突發事件的處理還不能熟練
掌握的前提下而帶來的風險。
技術風險主要來自於:一是會計集中核算系
統沒有設置自動簽退功能,如操作人員長時間不操
作系統或忘記簽退,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二是會
計集中核算系統雖然在一定期限內提示更改操作員
密碼,但並不強制要求更改為不同的密碼;三是無
操作員重復登錄限制功能;四是大額資金匯劃無主
管的審核功能,特別是對縣級網點的原始信息監控
難以到位;五是系統中有些重要事項可以由業務主
管獨立完成,不符合風險控制的原則;六是所有的
聯行查詢查復業務由核算中心集中處理,影響資金
周轉速度。七是只有網點的記賬員和復核員才能見
到原始資金匯劃憑證,聯行櫃無法將發出的業務與
原始憑證進行核對,增加了聯行的風險控制難度。
八是自動入賬功能缺乏風險控制。九是網點列印接
收聯行櫃處理的轉匯業務的「資金匯劃補充憑證(回
單)」上無收款人記賬賬號,網點有時不能明確知
道該筆賬務記到何處,容易引發資金風險。
操作風險主要有:一是系統的異常提示引發
的操作風險。如在發送大額往賬時,系統會有些異
常提示讓操作人員誤認為提交失敗,就再次提交,
導致重復發送。在中央銀行會計核算系統(ABS)
中也曾出現類似情況,如系統提示「系統調用錯誤」,
也會使操作人員誤認為系統記賬失敗,重新發出該
筆業務,從而導致清算賬戶重復記賬。二是操作人
員業務水平不高引發的操作風險。由於支付系統處
於運行初期,各項制度和操作規程還不盡完善,加
之大部分基層操作人員未經過系統的培訓,對具體
業務操作和相關規定不熟悉,尤其是對突發事件或
異常事件的處理,很容易出現操作差錯,不但影響
業務處理效率,也存在一定的風險。
可以說,以上風險均是由客觀因素決定的,
而道德風險卻與人的主觀思想密切相關。在當前
支付系統各項規定製度尚未完善的情況下,道德
風險無疑成為各種風險中隱蔽性最強、危害性最
大的風險。
二、防範支付系統風險的幾點建議
(一)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新修訂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確立了人民銀
行作為支付結算體系的組織者、管理者、監督者的
法律地位。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CNAPS)運行
以來,中國人民銀行陸續出台了關於支付系統的管
理辦法、業務處理辦法、業務處理手續等一系列規
章制度,但與發達國家相比,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制度的建設仍落後於信息技術的發展。各發達國家
都建立了支付系統方面的法律,有綜合性的也有專
門性的,我國可以參照美國的《統一商法典》第4
A編的標准,借鑒加拿大、比利時等國家制定一部
誤發送或重復發送的支付業務,在接收清算行已貸
記接收人賬戶的情況下,根據業務處理手續規定:
接收清算行向發起清算行發送拒絕退回的應答信
息,對拒絕退回的業務,由發起行或發起人與接收
人協商解決。但在實際協商解決中,接收清算行為
了維護其客戶利益,以「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
配」為由不予配合,造成協商解決困難較大。因此
建議:建立科學高效的應急處理機制;在相關制度
中明確各清算行無條件積極配合的義務或責任。
(三)以控制流動風險和信用風險為重點
盡管各國的國情不同,風險防範的制度安排
不同,但風險防範的重點都是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
險。我國大額支付系統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管理
主要有:排隊機制、日間透支、自動質押融資、「清
算窗口」、高額罰息貸款、對清算賬戶實行余額控
制和借記控制。具體為:國家處理中心(NPC)對
清算賬戶中不足清算的支付業務,進入排隊處理,
同一直接參與者在同一營業日可以選擇使用自動質
押融資機制或核定的日間透支限額,在預定的時
間,NPC發現有透支或排隊等待清算的支付業務時,
打開清算窗口,用於清算賬戶頭寸不足的直接參與
者籌措資金,在清算窗口關閉前,NPC退回仍在
排隊的大額支付和即時轉賬業務,對直接參與者清
算賬戶資金仍不足的部分,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
支行按規定提供高額罰息貸款。同時,中國人民銀
行總行及其分支行可查詢所管轄的直接參與者的清
算賬戶余額,並可通過設定余額警戒線,監視清算
賬戶余額情況,各銀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可查詢本
行及所屬直接參與者清算賬戶的余額,並可通過設
定余額警戒線,監視清算賬戶余額情況。中國人民
銀行總行及其分支行根據防範風險和管理的需要可
以對直接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清算賬戶實行余額控
制和借記控制,根據清算賬戶行的信用狀況核定其
日間透支限額。
由於種種原因,我國仍未啟用日間透支功能。
目前各金融機構雖與人民銀行貨幣信貸部門簽訂
了高額罰息貸款協議,但人民銀行總行設定了預
留貸款規模,當透支額度大於預留貸款規模時,
必將引發流動性風險。建議人民銀行總行認真研
究高額罰息貸款的可操作性,由市場化運作,實
行按需分配,增強可操作性,有效防範資金不足
引發的流動性風險。
同時,為了防止業務「死鎖」,提高支付效率,
小額支付系統對多個直接參與者間的排隊支付業
務,採取多邊撮合機制。當直接參與者出現流動性
或信用風險時,CNAPS就可以動用其全額或部分
抵押物清償其對其他參與者的債務,既保證最終清
算又避免了人民銀行的墊資風險。
四)防止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作為支付系統的監督者,各國中央銀行特別
關注系統性風險。當一家參與者不能按時償還其債
務可能引起其他多家參與者到期也不能償還債務,
從而引發更為廣泛的財務困境,危及支付系統甚至
實體經濟的穩定性。各國中央銀行對限制大額資金
轉賬系統中的系統性風險特別關注,因為隨著交易
總金額的增加,總的風險暴露也傾向於增加,因此
大額資金轉賬系統的潛在風險經常比零售資金轉賬
系統大得多。可見,各種風險的惡化都會最終引發
整個支付系統的崩潰,從而影響貨幣政策的傳導和
金融穩定。因此做好各種風險的防範是防止系統性
風險的根源。在我國除CNAPS外,商業銀行行內
匯兌系統、中央銀行會計核算系統(ABS)、國庫
集中核算系統(TBS)、同城票據清算系統都已或
即將與CNAPS相連接。支付系統應適時對每一個
外接系統進行風險評估,針對各外接系統潛在的風
險特點,分別制定統一而又有特色的風險管理措施,
避免引發系統性風險,危及整體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