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金融機構債權轉讓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法律分析:金融機構債權轉讓需要滿足的條件有:1.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2.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3.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4.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5.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❷ 起訴在先,債權轉讓通知在後,如何認定轉讓效力
根據《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但並不影響該債權轉讓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規定》第6條第2款規定:「在案件審理中,債務人以原債權銀行轉讓債權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進行抗辯,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債權銀行傳喚到庭調查債權轉讓事實,並責令原債權銀行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根據這一規定,債權轉讓通知義務在案件審理中仍可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未及時履行只是債務人享有對抗受讓人的抗辯權,它並不影響債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債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因此,雖然起訴在先,債權轉讓通知在後,轉讓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❸ 訴訟期間債權轉讓案件如何處理
訴訟期間,債權轉讓,債權人就失去的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法院會動員原告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❹ 一般金融機構債權轉讓需要哪些資料
金融機構的債權轉讓需要滿足下列條件: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權屬於根據債權性質、按約定、依照法律可以進行轉讓的債權;債權人與受讓人達成了一致的轉讓協議;並通知了債務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佔有而受到影響。
❺ 金融機構債權轉讓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法律分析:第一、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第二、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
第三、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
第四、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第五、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第一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第二類是屬於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第三類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於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❻ 債權轉讓後還能起訴嗎
債權轉讓後,受讓人取得債權的所有權利,所以,受讓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原債權人已經失去債權,是不能起訴的。
《合同法》:
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❼ 債權轉讓後受讓人可否根據原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的合同中的條款起訴債務人
債權轉讓後受讓人可根據原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的合同中的條款起訴債務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❽ 金融機構的債權怎麼轉讓
法律分析:金融機構的債權轉讓:第一、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第二、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第三、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第四、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第五、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❾ 債權轉讓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不同情況有不同規定,如下: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重新計算。」根據這些規定,對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其訴訟時效應按以下幾種情況分別計算:
第一,對於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務關系,按照《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因而其兩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但如果債權人未曾主張債權,就不能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第二,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債權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時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從再次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要再次重新計算,且訴訟時效中斷不受次數的限制。但主張訴訟時效中斷,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
第三,債權人若一直沒有主張權利,則適用最長訴訟時效期,從債權債務關系發生之日起計算20年,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護。
具體到你的情況,如果你有證據證明自己曾向朋友主張過權利,則兩年的訴訟時效從你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如果無證據證明,則適用20年訴訟時效期,在借款之日起的20年內可隨時直接起訴。但如果你在第一次主張權利後又超過兩年才起訴或者再次向對方提出還款要求,則超過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